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互助基金
为环境损害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是环境正义的必然要求,在此期间仍不能忽视公平和效率这两大价值目标。然而,与传统的损害不同,环境损害具有一系列独有的特征,主要包括:成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过程的累积性和漫长性,结果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这就使得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因果关系的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赔偿范围的划定等问题具有相当难度。从效率的角度,既要保障受害人得到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或补偿,以恢复受损的环境利益,又要避免侵害人因赔偿责任的承担而减损财力甚至破产;从公平的角度,既应保障受害人的环境损害得到填补,又不能打击侵害人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以求得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环境和谐的平衡发展。因此,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交由专门的社会风险经营机构——保险公司或风险基金会,是追求环境正义的必然选择,通过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方式把环境损害赔偿的风险转移给生产经营的企业、管理国家的政府以及最终受益的社会大众。
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社会化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环境责任保险,环境侵害行为人通过强制或任意的方式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将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和生态修复费用等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人,以便环境损害的受害方及时获得赔偿;另一种是环境损害赔偿互助基金,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存在环境损害风险的企业之间,以自愿协议方式定期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垫支自己将来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的及时赔付。环境损害赔偿互助基金制度在日本环境司法实践中,则体现为提存金制度或公积金制度。“提存金制度,是指为担保对受害者支付赔偿金等,对实施构成损害赔偿原因的事业活动者,课以向提存所交付一定金额的提存金的义务,给予受害者以该提存金中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为强化责任财产而被考虑到的制度是公积金制度。这一制度为进一步确实地履行损害赔偿,谋求分散事业者之间的风险,从经营具有同样风险的事业的事业者筹集公积金,当成员中的事业者实际上发生损害赔偿义务时,从中支付赔偿金。” [44]
依据损害担责的环境法律原则,不管是环境责任保险还是环境损害赔偿互助基金,都是环境损害赔偿救济的替代方式,最终的赔偿责任仍由环境侵害行为人来承担。“由于环境要素可以相互作用,环境的潜在污染者就是一个危险共同体,他们通过基金的方式分配损失应该是符合公平原则和污染者自负原则的。”[45]就发展过程而言,环境损害赔偿互助基金的实质是环境责任保险的初级形态,是潜在的环境污染或破坏企事业单位之间协同合作、互助自救的结果。二者之间所不同的是,环境损害赔偿互助基金在赔偿的及时性、充分性、切实性方面,远不及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所能达到的程度。后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成熟,环境损害赔偿互助基金转而交由专业的保险机构进行运营,于是才有了专业的环境责任保险。[46]就世界范围内来看,瑞典的《环境保护法》、德国的《环境责任法》、美国的《资源保护与安全法》都有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47]而且,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并多集中在重大环境风险上,“无论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大多是特定的,即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风险特别重大的领域”。[48]
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必然会排放一定浓度和数量的废弃物质,这往往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目的合法性、价值合理性的根源。为此,环境法所特有的利益衡量规则最终成为判定环境侵害行为合理性和环境损害受害人忍受限度的标尺。环境责任保险能够有效平衡环境侵害行为人与环境损害受害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是环境权利社会化救济的有效途径,是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公众环境权利观念提升结果,是人类社会应对日益频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智慧结晶,尤其在应对突发性、偶然性、大规模性的环境事故时更显其效果。对环境侵害行为人而言,有利于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通过合理责任的承担,避免因大额资金赔付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或者面临倒闭破产;对环境损害受害人而言,能够避免因侵害行为人赔偿能力不足而无法得到救济,转而可以从专业保险机构获取及时、充分、足额的经济赔偿,以便用于弥补损失和修复受损公共环境;对专业保险机构而言,可以将暂时不用的大量投保资金用于保险项目理财,以获取一定的资金收益。
一般而言,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绿色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这其中既包括人身、财产等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应对环境损害的应急处理费用,还包括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相关费用。近些年,在中国许多省份试点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环境责任保险,此类保险的对象仅限于企业污染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随着试点时间的推移,中国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投保数量有所提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2007年试点至今,已经7年有余。截至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省、市、自治区已经达到28个,投保企业累计达2.4万家次,提供风险保障568亿元,涉及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多个行业”。[49]根据有关部门2017年6月份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取得了大幅度增进,“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展试点,覆盖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保险公司已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300亿元的风险保障金。2016年,全国投保企业1.44万家次,保费2.84亿元;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263.73亿元,与保费相比,相当于投保企业的风险保障能力扩大近93倍。参与试点的保险产品从初期的4个发展到目前的20余个,国内各主要保险公司都加入了试点工作”[详见2017年6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此同时,配套的国家政策和相关立法也在逐年推进,这包括:2006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年1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1月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2017年6月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研究发布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整体来看,无论是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单,还是投保企业的投保意识和积极性,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此阶段宜采取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循序推进的方式。强制投保适用于环境污染风险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如化工、冶炼、焦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并通过《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对于其他污染、破坏风险较小的企事业单位,可由其自愿选择是否投保环境责任险,同时,辅之以保费补贴、税收减免、信贷优惠等国家政策,以充分调动其投保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