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正义概念的理论界定
“所谓正义,就是一种对主体的精神和行为都予以调整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体现应然性的,以诸多美德或善为主要内容的规格和境界最高的、以理性为基础为保障的、高层次伦理规范的结合。”[3]环境正义是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与社会正义相对应,是美好伦理道德的一种体现。二者追求的价值目标有所差异,前者讨论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后者解决人与人以及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有许多学者,将环境正义视为社会正义的延伸。简而言之,环境正义是从系统角度、以整体高度对人与自然之间公平、公正的关系作出解读和适用,其内容涵盖人际内部(人与人之间)、种际之间(人与其他非人物种以及环境之间)。“追求正义是社会的道德高点,也是一个社会的良心展现,在更规范的意义上,社会正义是社会制度建立与社会秩序型塑的核心价值,是人类理性交往的基本原则。”[4]而环境正义则是人的环境行为规范设立与良好生态秩序维续的根本,也是社会正义得以谈论的前提。在某种意义上而言,与环境有关的社会正义,是环境正义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延伸和具体体现。
从大自然的视角来看,人与环境共存于其中,他们都是自然界长期以来不断演化的产物。“在‘人+环境’的系统中,人的位格和环境是平等的,可以进行人和环境的契约论设想,但是对于大自然的正义,人类只能作为一个理念存在,无法真正进入行为原则。”[5] 相对于自然界来说,类型化之后的人与环境都以位格的形式呈现出来。人的类型化即为社会,“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6]人类首先是自然长期以来发展进化的产物,具有能动的意识和行为活动能力,然后才是自然的认识者、开发者和改造者。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人类对自然改造的历史。自然界的类型化可称之为环境,“在这种自然的类关系中,人对自然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人的关系,正像人对人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7]依据正义标准进行评价,人与环境之间关系定位不同,将导致正义偏向差异,“即基于对象的位格化而来的正义,同基于人对财产或资源的权利而来的义务是两个层面的正义,一个是内在的和环境正义的,一个是附属的和社会正义的,这两种正义可以并行不悖”。[8](https://www.daowen.com)
当然,也有学者将环境正义称为生态正义,“由政治所型塑出的正义包括两个面向,包括人群中环境分配的正义及人类与自然界关系的正义,我们除了关心人类间环境质量分配正义问题之外,也应以较深层的感受来省思人类与非人类自然世界间的环境意义,进而寻求人地关系的生态正义”。[9]虽然上述两个概念对待自然世界的态度给人以感觉上的细微差异,即环境正义侧重于自然对人类的可利用性,而生态正义则侧重于自然对所有生物的系统功能性,但在正义实现的效果上却殊途同归。“生态正义的实质是用人类整体理性来反思人类的生态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以人与自然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主张对生态资源的合理、正当、适度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开发利用,实现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的代内公正和代际公正,使生态资源开发利用不仅成为经济运行的基本环节,而且成为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环节。”[10]因此,在本书中,笔者并未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严格区分,而是将环境正义和生态正义这两个概念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