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合同法解释(一)》第1- 5条,见第221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