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的性质】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图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6、7、9-12条。

第一百零三条 【章程】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 【名称】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一百零五条 【收入分配】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图示本条所指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是指证券交易所在提供证券交易场所过程中收取的为证券交易所所管理的那些费用,比如证券交易费用、会员费、席位费及其他业务收入。证券交易所有权自行支配上述费用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证券交易所是法人组织,其财产权属于法人财产权。会员出资形成证券交易所财产后,会员即丧失了财产支配权,而将财产支配权让渡给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在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只有在证券交易所解散时才能将剩余财产分配给会员。

第一百零六条 【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

图示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的重大问题,但它只是一个议事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设立一个常设机构进行管理决策,这个常设机构即为理事会。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理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的职责有:(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审定对会员的接纳;(6)审定对会员的处分;(7)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8)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图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6、18、20-23、26、27条。

第一百零七条 【总经理】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图示总经理,一般可以理解为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依法负责证券交易日常管理工作,协助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工作的人员。本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也就是说,总经理是证券交易所的常设机构,也是必设机构。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至3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总经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总经理为当然理事。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图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24、80条。

第一百零八条 【任职限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图示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察委员或者总经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7)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图示《公司法》第147条。

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图示禁止招聘为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对象为五类人员,这些人自被开除之日起永远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图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28、29条。

第一百一十条 【交易所会员资格】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图示证券交易所按其组织形式可分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我国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是会员制交易所,因此本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即证券公司。

图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40-50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委托交易方式】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图示投资者自己不能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只能通过委托证券公司的方式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证券交易市场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厅,一部分是证券商的营业部,因为只有证券商才可以进入交易厅内从事证券买卖,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商的营业部委托证券商代其执行交易。一般来说,委托交易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

(1)开设证券账户。投资者开户,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投资者买卖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应当分别开设上海或深圳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全国通用,投资者可以在开通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业务的任何一家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

开设证券专户的同时需要进行名册登记。投资者必须持自己的身份证或法人证明向证券公司办理名册登记。

(2)开立资金账户。投资者开设证券账户后,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而是要通过证券商才能进行交易。证券商在全国各地设有许多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到证券交易所内为客户代理证券交易。因此,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到证券营业部开户,委托其代理买卖。这里的开户是指开设资金账户。资金账户是证券商为投资者设立的账户,用于记录证券交易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投资者可以在多个证券商处开设资金专户。

2.发出委托(https://www.daowen.com)

委托是投资者向证券商发出的表明其以某种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证券的请求。开户以后,投资者就可以向证券商发出委托。发出委托的方式主要有:(1)书面委托,包括电报委托、信函委托等;(2)电话委托;(3)其他委托方式,如口头委托、电脑终端委托等。

3.成交

证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迅速将指令传入其派驻市场内的交易员(红马甲),交易员以一定的喊价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进价与出价一致时即可成交。交易所中的交易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易申报与证券过户登记】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图示证券公司代理证券交易的一般程序:证券公司业务员受理投资者的交易委托后,应立即通知驻场交易员,驻场交易员接到通知后,须立即按时间优先的规则根据委托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竞价交易。

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成交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清算是指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将证券经纪人之间买卖证券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予以抵销、结清余额的行为。清算的目的在于减少证券商之间实际交收的证券和资金,以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交收,是指证券买卖双方成交后,一方付出款项、收到证券,另一方交出证券、收到价款的行为。交收包括证券商之间的交收和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收。过户,是指证券所有权从原所有权人手中转移到新所有权人手中时所作记录的过程。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转让经背书的证券凭证,二是把有关所有权的转移事项记入证券发行公司的账簿中。过户只对记名股票或者记名债券有意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图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1、32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图示技术性停牌,是指上市的证券因技术性原因而被证券交易所暂时停止上市。临时停市是证券交易所在一定时期内因特殊原因而暂停营业,是针对整个证券交易所交易而言的,即一旦出现临时停市事件,证券交易所有权停止证券交易所内的全部交易活动。

停牌是指停止某一特定证券的继续交易,包括例行停牌和技术性停牌两种。例行停牌,是指因上市公司公布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公布分红、派息、配股、增资决议或实施该等决议时,依证券交易所规则采取的停牌措施。技术性停牌,是指因某种即时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的、临时停止某种证券继续交易的手段。比如,当新闻媒介出现了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信息,可能对上市证券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等。例行停牌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出现停止交易的后果,但技术性停牌并无确定期限,一般须于查明突发性事件或上市公司作出信息披露后方可复牌。

临时停市是证券交易所采取的极端措施。根据《证券法》规定,临时停市的原因有二:(1)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者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典型者如影响重大的自然灾害。(2)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这一条件具有相当弹性,它赋予了证券交易所斟酌情况采取停市的巨大权力。通常仅在出现突发性罢工、暴力事件、电脑故障、恶性炒作等情形时,才采取临时停市措施。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之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因为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所造成的损失,证券交易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图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5、57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异常交易】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图示本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交易,是2005年证券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通过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可以及时获得证券交易的各类信息,及时发现证券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易所可以限制其交易,如果存在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嫌疑,要上报证监会立案查处。对证券账户限制交易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图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9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风险基金】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

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图示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会员制事业法人,不可能像公司制证券交易所那样由股东提供资金或者从公司的公积金或储备金中提取资金来设立风险基金,而只能由证券交易所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会员费、席位费等费用中来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为保证实现设立风险基金的目的,防止挪用,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管理。2000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风险基金的概念、基金来源和提取的比例、使用办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图示《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专用账户】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图示风险基金是一种法定的有特殊用途的基金,只有发生了特定情况时才能动用。根据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将风险基金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风险基金资产要与证券交易所资产分开列账。证券交易所动用风险基金,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批准。动用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

图示《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相关规则的制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回避】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图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82条。

第一百二十条 【交易结果恒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违反交易规则的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图示按照本条规定,承担责任的人员为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人员,如会员证券公司派出的入场代表。证券交易所作为法人实体,对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司法处分。其内容应当包括:警告、书面通报批评、公开批评、罚款、限制交易、暂停业务等。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给客户或者证券交易所造成很大的损失、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反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经过证券交易所的教育仍不改正等行为。撤销交易资格,是指收回颁发的资格证书,不再承认其具有交易人员资格。资格撤销以后,不能再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