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广义上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且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如现实生活中的车船票、各种入场券、提单、仓单、邮票、存折、股票、债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仅指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提单、仓单、汇票、本票、支票等。证券法只调整有价证券,但有价证券的范围十分广泛,证券法不可能全部调整。证券法所调整的有价证券限于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这些证券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是资本证券,都能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或者损失。2005年10月证券法修订后,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调整范围,除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外,明确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亦受证券法的调整。
第三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平等、自愿、有偿、诚信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守法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等,利用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第六条 【分业经营、管理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各有其特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在我国现阶段,这些行业都还处于市场化改革发展过程中,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有利于提高经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化解金融风险。为此,国家分别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法》、《保险法》,并分别设立了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加强对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但是,分业经营也有许多缺陷。严格的分业经营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几个子行业不能进行优势互补,也无法给投资者提供全面的理财服务。目前,国际金融的潮流是混业经营。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起步晚,虽然发展很快,但是中小投资者多,市场投机性强。为了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2005年修改证券法的时候,增加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法律的形式为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预留了空间。
实践中,我国一直在进行混业经营的探索。如2005年2月2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公布施行。该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正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保险法》第6、95条;《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7条。
第七条 【监管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证券业协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这就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专业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等,通过参加证券业协会,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共同发展。
第九条 【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