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法中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殊规定,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总体布局,针对特定事项或者产业,在一定时期内赋予专门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本条第(二)项的“股息、红利”,也合称为股利,指股份制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结算后,将盈利的一部分作为收益按股额分配给股东的情形。股利的主要发放形式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和建业股利。第(三)项的“权益性投资”,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基本的金融工具。权益性投资形成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投资方拥有与股权相对应的表决权。第(四)项的“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间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免征、减征所得】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本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本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八条 【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加计扣除范围】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的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的抵扣】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应纳税所得的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减少计算,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制定税收优惠办法的授权规定】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专项优惠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