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九条 【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必须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对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是否需要获得批准,本条没有规定,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一百七十条 【从业资格】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禁止行为】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https://www.daowen.com)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投资咨询机构,是指向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咨询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机构。为了稳定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的行为,本条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1)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分业管理、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允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容易导致其和委托人联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2)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基于服务协议而提供咨询服务收取服务费,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费用发生。与投资人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风险,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提供服务方、接受服务方均为不利。
(3)禁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是为了防止其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给其他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性。
(4)禁止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是为了防止其操纵证券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策,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损失。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服务费用的收取】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一百七十三条 【按规定出具文件】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