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应税收入或所得的计算】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亦称预约定价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是纳税人与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通过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来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是国际通行的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第四十三条 【纳税申报的附随义务及协助调查责任】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不提供、违规提供与关联方业务往来资料的处理】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设立在低税率国家(地区)企业的利润处理】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十六条 【超标利息不得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混合性投资是根据投资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以债权人的身份对外投出资金,将资金借给某企业使用,按期取得利息收入,到期收回本金。权益性投资是一种基本的金融工具,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权益性投资形成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投资方拥有与股权相对应的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不合理安排减少所得税的调整】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本条中“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主要是指在企业申报所得税时,所出具的一些有违本企业正常经营的支出,如超出正常安排的招待费、差旅费等。
“合理方法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在充分收集和详细调查分析可比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性质、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差异,结合各种调整方法的适用条件,选用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并最终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第四十八条 【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