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可交易证券的范围】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图示公司法》第133条。

第三十八条 【限制性交易的期限】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图示从我国法律目前的规定来看,对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主要有:

(1)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本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5)本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6)本法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7)本法第76条规定,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图示《公司法》第142条。

第三十九条 【交易场所】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图示场内交易,又称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目前我国大陆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只有两个,即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是指未上市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的交易。

证券法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按照上述规定,目前我国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的买卖活动,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不允许在场外进行交易。

未上市证券就需要通过场外交易的形式进行交易。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有交易柜台、证券报价系统、地方证券交易中心等几种形式。

(1)证券交易柜台。它是指证券持有人对未上市(有的国家也包括上市)证券,与证券购买人直接洽谈交易并办理有关手续的业务经营场所。证券交易柜台是场外市场的主要和典型形式。证券交易柜台这种场外市场,并无固定集中按时开市闭市的交易大厅,而是表现为各证券商根据国家批准设立的营业网点。根据我国的规定,股票柜台交易的场所包括两种:证券交易营业部和证券交易代办点。

(2)证券报价系统。它是借助于电子计算机系统和通讯网络,供会员证券商、投资人进行证券交易的场外市场。目前,我国建立了两个自动报价系统,即:STAQ系统和NET系统。凡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从事证券业务的,并具备《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组织细则》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申请成为STAQ系统的会员。

NET系统,是指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证交,英文译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 Ltd.缩写CSTS)所属并由中证交管理和运作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英文译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缩写NETS或简称为NET)。它是目前全国从事法人股交易的系统之一。

(3)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中心一般拥有自己的交易大厅和交易席位,能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买卖股票,并进行清算交割。证券中心的设置是着眼于地区证券业的发展,因此在交易中心的名称前一般冠以所在地的名称,如“沈阳”、“武汉”、“福建”等。迄今为止,地方证券交易中心已达数十家。

图示《公司法》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第四十条 【交易方式】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证券形式】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图示《公司法》第129条。

第四十二条 【交易方式】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图示对证券交易按照订约和清算期限的关系划分,可以将证券交易分为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等。

现货交易,又称“现款交易”、“现期交易”、“即期交易”,是指证券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商定的付款方式,立即或在较短时间内进行交割,从而实现股票等证券所有权的转让。

期货是与现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在交易所内交易的远期合同。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交易行为。

期权是指买卖双方签有合约,使期权持有者有权按一定价格在到期前任何时日(美式)或到期日(欧式)买卖某种证券。买入叫买权,卖出叫卖权。买卖者在付出一定的保证金买入或卖出期权后,既可以执行买卖,也可以不执行买卖。

信用交易,指买方在购买证券时没有足够的现金以供支付,其不足部分则由证券商或经纪人代为垫付,而购买人则以购得的证券作为抵押品交由垫付现金的证券商或经纪人。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可见,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对股票信用交易进行了严格控制。

图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等持有、买卖、受赠股票的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图示本条是对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持有、买卖或者获得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在这里,股票是指所有的股票,而不是特指某一种股票。

第四十四条 【账户保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等买卖股票的限制】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收费】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归入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图示所谓内幕人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法定比例的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卖出、卖出后买进的行为。法律通常规定对短线交易所获得的收益实行归入权制度,即买卖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条规定了短线交易及归入权制度。内容包括:(1)短线交易的规制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2)短线交易的计算期限是自买入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同时,该条也规定了一种例外,即“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因为包销就是证券公司将公司发行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为了便于证券公司尽早将其因包销而购入的售后剩余证券出售给社会公众,实现股权的分散,本条规定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成为大股东时,不受不得进行短线交易的限制。(3)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4)归入权行使主体是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还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行使归入权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 【证券上市核准】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图示《公司法》第14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

第四十九条 【上市保荐人制度】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图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股票上市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图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1。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股票上市】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3。

第五十二条 【股票上市应报送文件】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告上市文件】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8;《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9。

第五十四条 【应公告的其他事项】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暂停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14.1.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14.1.1。

第五十六条 【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图示所谓“终止股票上市”也就是取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资格,这是对上市公司采取的最严厉的行政措施,即出示“红牌”罚下。其中,第(一)项规定的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主要是指公司不具备本法第50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暂停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命令其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能达到上市条件。

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3.1、14.3.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3.1、14.3.2。

第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图示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有三项:第(一)项所称“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是指公司债券自发行日到还本付息日的期间不短于一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其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据此,可以计算和确定该公司债券的期限长短。第(二)项所称“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是指发行人所申请上市的该种和该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第(三)项所称“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是指发行人一直处于具备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状态,也就是说发行人应当保持公司债券发行时的信誉状态,而使该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

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1。

第五十八条 【公司债券上市应报送文件】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3。

第五十九条 【公告债券上市文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2。

第六十条 【暂停上市资格】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https://www.daowen.com)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1、7.2。

第六十一条 【终止上市资格】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图示按照本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公司债券上市:(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约定的义务,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的;(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或者公司不按核准的资金用途使用发行债券所募资金,以及公司连续二年亏损,在限定的期限内未予改正,未能消除上述情形的;(3)发债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该公司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全部债务,其公司债券不能再上市交易。

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3、7.4。

第六十二条 【申请复核】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图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如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规定,发行人可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于七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并规定了同时应提交的相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将会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5.1- 15.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5.1- 15.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6.4;《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1.6。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十三条 【披露信息的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图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51-63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53- 63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52-60条。

第六十四条 【公开发行公告文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图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7、58条。

第六十六条 【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图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7、59条。

第六十七条 【重大事件公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图示重大事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二是投资者尚未得知。上市公司依法制作的临时报告,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了解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有关情况,加强对上市公司及证券交易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在将其临时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应当公告临时报告,即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公告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公司目前的真实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图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0-62条。

第六十八条 【定期报告审核】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图示公司的定期报告主要是指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等形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上市公司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虚假信息的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图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方式】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图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3条。

第七十一条 【对披露信息的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七十二条 【暂停或终止上市的公告】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三条 【内幕交易的禁止】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图示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本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具体包括哪些人员本法第74条进行了列举;第二类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主要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得内幕信息的人,例如窃取、骗取内幕信息的人。

第七十四条 【知情人的范围】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图示本条所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通常也称为内幕人员或内幕人士。确定内幕人员,一般以是否拥有证券市场上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不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公司外部的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拥有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十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 【内幕信息利用的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图示本条第1款对内幕交易行为作了规定。即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条第2款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按照本法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仍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发出收购要约,而在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之前,只需要在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五时依法进行一次报告和公告;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人在达成协议后才须公告收购事项。这表明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有关收购方案公告前,是可以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这样对于收购方是有利的,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重组。因此,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这种情况是内幕交易中的一个例外。

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1)知情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知情人员比社会公众更早知道影响证券价格的内幕信息,如果在该信息公开之前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公司证券,就能从中非法获得巨额利润,这对其他投资者是极其不公平的行为。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是指通过非法手段知悉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他们如同知情人员一样,可以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从该公司证券上涨或者下跌的差价中获得巨额利润。

(3)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因为有关某一公司的内幕信息泄露以后,获得该信息的人员可以利用该信息去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牟取暴利。

(4)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证券,虽然他人并不知晓该信息,但由于建议是在知悉内幕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的,获得建议的人员会据此而牟利,因此,也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第七十七条 【操纵证券交易的禁止】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虚假信息的禁止】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九条 【欺诈行为的禁止】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图示欺诈投资者,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从事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欺诈行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证券公司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一种行纪法律关系,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尽信赖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责任,诚实信用地履行受托义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其履行职责时与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职务代理行为,证券公司对客户负的义务也就是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履行的义务。本条采取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欺诈客户的情形。

欺诈投资者有以下特征:(1)从事欺诈投资者活动的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要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纪人,其从业人员有机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欺诈投资者。因此,从事欺诈投资者活动的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2)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是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合同责任,应当由合同法调整,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欺诈客户行为也可能会涉及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法人证券交易的禁止】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图示投资者要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两个账户,一个是证券账户,这个账户相当于投资者的证券存折,专门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数量。另一个是资金账户,这个账户是用于存放投资者买入股票所需要的资金和卖出股票取得的价款等。

投资者的账户是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对象,严格对其管理,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实践中一些法人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非法利用他人账户炒作股票,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扰乱了证券交易的秩序,给国家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坚决制止。

第八十一条 【资金入市的禁止】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条 【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禁止】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买卖股票的要求】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图示《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第八十四条 【对禁止交易行为的报告义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