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答复

◎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2日

·〔1990〕法经函字第1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高法字(1990)第35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在北京,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有管辖权。中信贸易公司给付贷款的方式是自带信汇和电汇,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在收款方贸易中心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也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本身虽属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也不相同,但两者之间有着事实上的联系。委托合同的存在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原因,借款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委托合同的履行。该两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而且贸易中心起诉在先,起诉状的内容亦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两案合并审理,既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又可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三、现连云港中院已作出合并审理判决,中信贸易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院不应再对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实体审理。中信公司对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由该院在二审中一并审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农村信用社与四川省雅安市工业开发区城市信用社存单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2001年12月29日

·〔2001〕民立他字第24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渝高法经告终字第65号请示收悉。关于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与四川省雅安市工业开发区城市信用社存单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其受理的雅安市工业开发区城市信用社诉西南超磊石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及案卷材料移送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秦皇岛市利滕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星宇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大成生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的复函

·2001年12月29日

·〔2001〕民立他字第28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分别报来的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秦皇岛市利滕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利滕公司)诉长春市星宇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星宇公司)、第三人长春大成生化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和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大成公司诉星字公司合同纠纷两案的管辖权争议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的利滕公司诉星宇公司、第三人大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与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受理的大成公司诉星宇公司合同纠纷案,不存在管辖争议。但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的利滕公司诉星宇公司、第三人大成公司合同纠纷案,将该合同的供方星宇公司的违约责任判归该购销合同的上家大成公司承担不当。为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该案,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予以审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泰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命令案的请示的复函

·2011年9月28日

·〔2011〕民四他字第1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1]第156号《关于北泰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命令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当事人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的清盘命令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一条的规定,涉案清盘命令不属于该安排规定的可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范围,故本案不能适用该安排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是对外国法院所作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定,亦不能适用于本案。你院关于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对涉案清盘命令予以认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目前内地法院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的清盘命令没有法律依据,故对涉案清盘命令应不予认可。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