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制度
63.我国现行的八项环境管理制度是什么?
答:我国现行的八项环境管理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64.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动工兴建之前,对该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则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文字表现形式。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特点:(1)以法律强制作用保障“预防为主”政策的执行,与“三同时”制度联结在一起成为控制新污染的主要制度。(2)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使环境管理与计划管理,经济管理和建设管理紧密结合,在建设程序上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3)建设单位、评价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督部门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职责权限比较明确,操作性强。(4)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简化管理程序,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只填环境影响报告表。(5)工程实用性强,可对优化选址布局、工程设计、防治措施、生产管理与环境管理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决策依据。
65.什么是“三同时”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使用的制度。
“三同时”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具有较强的法律强制力,所有适用对象都必须遵守,如若违反,不论是否已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损害后果,都要受到法律制裁。(2)环境管理紧密结合基本建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三个程序,并提出了时间要求。(3)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技术起点,采用清洁工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达到污染防治目的的环境管理措施。
66.什么是排污收费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排污收费制度,即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规定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用于污染防治的制度。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它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和“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原则以及环境价值和环境经济理论,并结合了中国的具体实际,是独具特色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本身的特点主要是:(1)强制征收。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费,逾期不缴的,按天增收滞纳金。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罚款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缴费不免除治理责任、赔偿损害责任和法定的其他责任。(3)新、重污染从严。对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后新建的项目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擅自拆除污染处理设施或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导致排放污染物超标的、由于严重污染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加倍收费;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标的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一定的征收标准。(4)优惠与惩罚相结合。排污费可记入生产成本,主要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污染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实行低利率和有条件豁免等,属于优惠政策,鼓励治理污染;但滞纳金、提高征收标准收费、加倍收费和罚款,不得计入生产成本,带有惩罚性质。(5)专款专用,有偿使用。
67.什么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其特点是什么?
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又称环境目标责任制。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省长、市长、县(区)长、厂长、乡(镇)长在任期内要达到的环境目标,建立考核与奖惩办法,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并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是环境保护首长负责制的具体化。其特点是:(1)有明确的时间和空间界限;(2)有明确的环境质量目标和定期要求、指标;(3)有明确的年度工作指标;(4)有配套的措施、支持系统和考核、奖罚办法;(5)有定量化的监测和控制系统。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综合领导。
68.什么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其重点是什么?
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就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城市生态理论为指导,以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和整体最佳效益为前提,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从总体上找出制约和影响城市生态系统发展的综合因素,理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的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用综合的对策整治、调控、保护和塑造城市环境,为城市人民群众创建一个适宜的生态环境,使城市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一般来说都是要控制水体、大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其中保护水体和大气是重点,而保护饮用水源和控制烟尘污染是重中之重。
69.什么是排污许可证制度?
答: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然后才能按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放污染物。
70.什么是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有什么特点?
答: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在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申报的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基础性。它是为环境管理提供污染源基本情况的一个主要来源和管理依据。第二,时间性。分别规定了新、老排污单位排污、终止营业、排污有重大改变和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应遵守的申报登记时间和办理手续的时间,体现了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记录情况。第三,真实性。要求排污单位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申报不真实将导致环境管理上的错误判断,也失去了这一制度的意义。第四,强制性。法律规定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排放申报事项,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71.什么是现场检查制度?有什么特点?
答:现场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入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现场对其排污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现场检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只能由法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是该机关的代表。第二,它是一种强制性行政行为,依法定检查机关的职权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做出,不需经被检查的排污单位同意。第三,只能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检查,不能对管辖范围以外和对与污染排放无关的单位进行检查。第四,只能对法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不能对其他内容进行检查。第五,具有随机性,法定检查机关可以随时对排污单位进行环境保护检查。第六,检查者和被检查者双方都必须遵守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72.什么是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有什么特点?
答: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以及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通报和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制度。全称为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紧急情况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有以下特点:第一,预防性。尽量在事故发生前发现并立即作出判断和采取防范措施,以避免造成损失。第二,时间性。发生事故后,必须按法定要求和在法定时间内立即向有关方面通报和报告情况,并立即或及时采取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第三,责任性。这一制度对肇事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人民政府都规定了明确的责任和应履行的职责义务。对未履行职责义务的,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目的性。实行这一制度要达到的直接目的就是把损失减到最小。
73.什么是总量控制?
答:总量控制是指在指定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规定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
74.什么是污染集中控制?
答:污染集中控制是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设施和采用的管理措施,是强化环境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污染集中控制应以改善流域、区域等控制单元的环境质量为目的,依据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性质、种类和所处的地理位置,以集中治理为主,用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大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
75.什么是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其特点是什么?
答: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在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由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其在一定的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有严厉的法律强制性。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必须履行,给予未按规定履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排污单位的法律制裁是严厉的,并可采取强制措施。(2)有明确的时间要求。这一制度的实行是以时间限期为界线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时间要求既体现了对限期治理对象的压力,也体现了留有余地的政策。(3)有具体的治理任务。体现治理任务和要求的主要衡量尺度,是看是否达到消除或减轻污染的效果和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是否完成治理任务是另一个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4)体现了突出重点的政策,有明确的治理对象。
76.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违反这一制度应根据不同的事实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还可以处以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有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还可以并处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又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77.征收排污费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如机关、团体等,如果超标准排放烟气,需要缴纳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即使排污不超标,也要缴纳排污费;如果超标准排污,则再缴纳超标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包括:废气,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硫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硫酸雾、铝、汞、铍化物、生产性粉尘、工业及采暖锅炉烟尘;废水,即含有汞、镉、砷、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硫化物、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有机磷、铜、锌及其化合物、硝基苯、苯胺类、悬浮物、病原体等物质的废水和含有耗氧物质与酸类物质的废水;废渣,即含有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剧毒物的废渣以及电厂粉煤灰和其他工业废渣;噪声,包括超过国家或地方环境噪声标准的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
78.什么是排污收费?
答:排污收费是国家对排放污染物的组织和个人(即污染者),实行征收排污费的一种制度。这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一种形式,国外称之为污染收费或征收污染税。排污收费是控制污染的一种重要环境政策,它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以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污染。
79.排污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排污收费的依据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环境质量为依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者,都要缴纳排污费;另一种是以环境标准为依据,对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按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我国采用后一种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除了考虑污染治理成本外,还考虑企业管理水平、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对产品成本的影响等多种因素。污染严重的城市,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80.什么是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反民事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受害人给予补偿。是适用极广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受害人予以补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损失的计算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扩大和缩小。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81.什么是环境污染罚款?
环境污染罚款是指当污染者有违法行为或不执行某些规定时给予经济上的处罚。在我国,罚款的对象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性排放、拒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向其他单位转嫁污染者,隐瞒、伪造污染物成分、浓度等监测数据或排放数量者,采用渗井、渗坑等不正当手段排污者,拒不缴纳或拖欠排污费者等。罚款时,既要根据对环境造成的损失的大小与情节的轻重来确定罚款数额,又要适当考虑被罚者的态度及支付能力;既要对污染事故单位进行罚款,又要对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8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加收排污费?
答:加收排污费有两种情况:一是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1979年9月15日)以后竣工投产的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以及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而排放污染物又超标的,加倍收费。
83.对拒缴和拖延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如果排污单位仍然拒缴,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在实践中,有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拒缴排污费者不是给予警告或罚款,而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缴的排污费。对拖延缴纳排污费的,依照国家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每天增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