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第一节 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00.环境法的定义是什么?

答: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101.我国环境法体系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答:环境法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环境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综合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环境法体系包括五部分:

(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2)环境保护基本法,一般是对环境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规定,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4)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等;

(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102.我国《宪法》对环境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答:《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和保护林木”。

103.我国《刑法》对环境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罪”。

104.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答: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有:(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三同时”制度;(4)许可证制度;(5)征收排污费制度;(6)经济刺激制度。

105.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答: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106.什么是环境法律责任?

答: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规或者虽未违反环境法规,但造成了环境污染、破坏时,依法所应承担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法律后果。依违法的性质、程度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可将环境法律责任分为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

107.什么是环境纠纷?处理方式有哪几种?

答:环境纠纷是指由于污染或破坏环境而产生的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和争议。这种纠纷通常都是由于单位或个人在利用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环境权、人身权、财产权)而产生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纠纷。环境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1)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2)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监督权的主管行政机关调解处理;(3)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4)由仲裁机构调解和裁决。

108.我国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保护方面遵循的方针是什么?

答:我国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保护方面遵循的方针是“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

109.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及法律文书主要有哪些?

答: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及法律文书主要有:

(1)《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修订本)》(1958.7.26生效)

(2)《南极条约》(1961.6.23生效)

(3)《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1966.3.20生效)

(4)《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之活动所应遵守原则之条约》(1967.10.10生效)

(5)《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修正案(Ⅰ.Ⅴ)》

(6)《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5.5.6生效)

(7)《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议定书》(1981.4.8生效)

(8)《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5.7.1生效)

(9)《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的污染议定书》(1983.3.30生效)

(10)《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89年修正案》

(11)《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5.12.21生效)

(1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12.10)

(13)《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3.22)

(14)《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1986.10.27生效)

(15)《及时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10.27生效)

(16)《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9.1.1生效)

(17)《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1991.6.23)

(18)《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5.5生效)

(19)《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5.9)

(20)《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6.5)

(21)《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1992.6.14)

(22)《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10.14)

(23)《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

(24)《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110.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是怎样进行分类管理的?

答:根据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要求: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12.什么是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113.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如何分级的?

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

(1)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2)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的;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的;

4)对环境造成危害的。

(3)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的;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的;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4)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

3)人员发生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114.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哪几类?其内容分别是什么?

答: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115.河南省重要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文件有哪些?

答:主要有:《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企业评选中加强环境保护考核的通知》等。

116.《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对征收排污费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排放含有污染物质的污水、废渣的单位,要征收排放污水、废渣费;对超过标准排放废水、废气、烟尘和噪声的单位,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以上两类收费统称为排污费。居民生活污水暂不收费。

117.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豫环控(1996)2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目的是:通过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提高对污染物排放计量的准确性,及时掌握污染源排污情况,为实现总量控制服务,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增强公众环境监督意识。

118.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豫环控(1996)2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范围是:所有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源、固体废物堆放场(以下统称排污口),都应规范化整治。

119.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豫环控(1996)2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要求是:

废水排放口

(1)排污单位的废水应集中排放,减少排污口数量。第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口根据车间布局设置,第二类污染物废水排放口数量不得超过2个,个别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超过此数量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2)排污口的设置必须具备便于监督检查、监测、计量的条件。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口必须安装流量装置。

废气排放口

(1)排气筒设置必须规范,并且根据监测技术规定留有监测孔。

(2)排气筒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改造,对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根据情况实现集气后有组织排放,排气筒留监测孔。

噪声源

固定噪声源应有隔音罩(室)或消音设备。

固体废物堆放场

(1)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必须具有防止扬撒、流失条件的专用场地。

(2)有毒有害的固体废物堆放场必须具有防水、防渗、防扬尘、防燃等措施的专用堆放场地。

120.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哪些排污单位必须实行限期治理?

答:《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方法》(1996)的第四条规定,对下列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1)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2)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必须实行限期治理的。

121.河南省对排污费的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1月1日起实施),征收的排污费按以下规定使用:

(1)75%留收费所在地建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用于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源治理。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12%留收费所在地,由财政部门拨给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用于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

(3)5%留收费所在地,用于科研、监测仪器购置、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业务性开支。

(4)5%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用于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

(5)3%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用于科研和新技术推广等业务性开支。

提高标准征收的排污费、加倍征收的排污费、罚款和滞纳金留收费所在地,由财政部门拨给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用于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

122.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答:根据《河南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豫环控[1996]14号),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其申报内容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颁发排污许可证、制定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其他环境管理的依据。

123.山东省针对陆上石油勘探开发制订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是什么?

答: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政府针对陆上石油勘探开发发布实施了《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