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与历史

法律、经济与 历史

很少能有人与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安德鲁·施莱弗及其合著者对于法律和经济研究文献所产生的影响比肩,其观点是在英语国家发展进化的普通法系较所有其他法系在合约强制履行和强制约束这两方面存在优越性。无论是起源于罗马法的法国民法体系,还是德国以及斯堪的纳维亚法律体系,在这两方面都不甚理想,相形之下,非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就更不值一提了。是什么使得普通法在过去及现在都能在经济领域游刃有余,良好地发挥作用呢?拉·波塔、洛佩兹·德·西拉内斯、安德鲁·施莱弗、罗伯特·维什尼在1997年的一篇研讨会论文中认为,普通法系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了更大的保护,结果就导致有钱人更愿意参与投资或借贷。金融中介的等级越高,与此相关的经济增长也就越快。10

经过一系列实证研究,这些学者与其他学者一道,都试图说明在普通法国家中存在下列特点:

1.相比民法国家,普通法国家对投资者保护力度更大,更容易取得权益融资,与此相应地还表现为股市规模更大,拥有更多上市企业和更多首次公开募股。11

2.与“内部投资者”相比,对外部投资者保护力度更大,反之,法国这样的民法系国家对此的保护力度则不很到位。12

3.新企业更易进入市场,表现为开办新企业所需手续、所耗时间以及成本等方面存在优势。13[1](https://www.daowen.com)

4.法院办案效率更高(得益于较少的形式主义内容),这通过逐出未付费租户以及支票退回后收取欠债所耗天数可以体现。14

5.对劳动力市场管制较少,因此与民法国家相比,有着更高的劳动人口参与度和更低的失业率。15

6.有着更为广泛的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对投资者再次起到鼓励作用。16

7.出现资不抵债时,有着更有效的应对程序,以酒店破产的情况为例,即可得以印证。17

对确定法律渊源的决定性因素理论加以总结,作者写道:

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在预测金融发展时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同样)诸如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进入管制成本、劳动力市场管制、征兵率和政府对传媒业的所有权等……在所有变量里,民法国家的政府所有权和政府管制都要高于普通法国家……(而相对应的)很多指标都对市场有不利影响,比如会招致更严重的腐败、更大比例的非正式经济和更高的失业率……相比民法,普通法会与较低的司法程序形式化……和较强的司法独立性联系在一起……普通法代表的是一种旨在支持私有市场结果的社会控制思想,而民法则将遵循国家意志配置资源作为其追求的目标……民法是“政策执行”,而普通法是“争端解决”。18[2]

这让我们回到初始的概念上来,“在普通法下,司法决策的灵活性”更大,因为“普通法法院有着更宽泛的标准选择,而不是拘泥于具体的法律法规”。19

与社会科学的很多观点相似,法律起源的这一理论也有其历史渊源。为何法国的法律制度就不及英国呢?因为与英国相比,中世纪的法国王室特权更为强势;因为法国内部较英国更不太平,外部则更为脆弱;因为法国大革命并不信任法官,而是希望将之功能弱化,只是严格按照立法机构所定义的法律法规负责具体实施。结果就形成了更不独立的司法系统和法院,无法对行政行为加以审查。高卢式的自由观在理论上更为纯粹,但在现实中却乏善可陈。不管怎样,亚里克西斯·德·托克维尔把19世纪30年代及40年代的美国和法国进行比较,并作出了敏锐的判断:相比自由,法国更倾向于平等。这种偏好有利于形成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但是作为公民社会却略显不足。当法国将其法律模式输出到其亚洲、非洲等地的殖民地时,情况变得越发糟糕。

法律起源理论对于非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有着重要历史意义。我们已然了解了蒂穆尔·库兰的观点,他提到伊斯兰教法对奥斯曼帝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阻碍效果。中国也有类似情况。贺卫方就已指出,在中华帝国时代,“中国政府并未做出任何分权的举措”,所以“中国的地方官有着综合性职能,具体包括三大基本职能,即制定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解决纠纷”。儒家和道家都不支持律师制度,并摈弃了这一对立的模式。将孟德斯鸠的著作翻译成中文的清末学者严复完全了解中西方在法律精神方面的差异,他曾这样写道:“(在19世纪70年代晚期)我赴欧洲访问的时候,曾出席法院听证会,当我回来的时候,感觉怅然若失。一次,我和(清朝驻英国大使)郭松涛先生谈起……使英国及其他欧洲国家富强繁荣的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可以确保公正的实现。郭大使也非常认可我的观点。”20

将英国法律体系的要素引入中国的诸多尝试终以失败告终。虽然清朝政府努力提供各类公共产品,例如防务、饥荒救济、商业基础设施(如修建运河)、农业知识推广等,但是其高度集中化的层级制勾勒出的与国民之间的联系相对薄弱。财产权相对于稳定一些,因为(依照西方标准)这方面的税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且变化不大,但是中国没有商法典,地方官都主要侧重于文学哲学方面的学识,而不是去专研法律。他们更倾向于“调和而不是依法做出裁定”,这就将合同强制执行推给了私人网络体系。晚清时期,中国迈入了姗姗来迟的商业社会,但是它却采用了反生产力的做法,对商人征收高额税负,对垄断的同业行会授予权力,却对同业行会或其代理没有加以任何有效约束。结果就是腐败猖獗,经济萎缩。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