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之治

律师之治

正如政治社会中的人类蜂巢或市场经济的狩猎场,法律环境是我们生活所在的制度背景的有机组成部分;亦如自然界的环境风景,法律环境也是有机体,处于缓慢演化的历史进程,是司法生态环境的产物。但同时,它在著名建筑设计师“万能的布朗”这样的能工巧匠看来,可以有着不断提高改善的空间。它还可以是不堪推敲的,甚至就是根据乌托邦式设计仓促上阵,在荒芜沙漠上修建的空中楼阁。可以把它设想成位于英国的东方园林,或是置于东方的英式花园,可以是多么美轮美奂,令人流连忘返。但是跨界移植也有着自己的限度,不可随便妄为。

经过自然的洗礼,一度苍翠欲滴的风景也会变得满目荒芜。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曾这样认为,久经时日,所有政治体制都可能会发生僵化,这主要是因为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寻租活动使然。56也许,这就是如今美国社会的写照。美国曾一度因其社会制度为世界设立标准而引以为豪;美国社会曾经被当作法治社会的化身。但是现在我们看到的却是律师之治,这其中就有了差异和不同。在美国国会中,律师不胜枚举,这当然不是纯属巧合。在美国参议院中,律师的数量的确已经低于20世纪70年代早期51%的峰值,但也仍有37%之多。同样,在美国的众议院,律师所占比率已经低于20世纪60年代早期43%的峰值,但也还占据24%的份额,这要比英国下院所对应的14%高出很多。57

奥尔森还称,有时需要外部力量的猛烈冲击和无情荡涤,比如战争失利,将裙带关系和腐败乱象这些残渣余孽一扫而空,这样才能让法治返璞归真,回归英国大法官汤姆·宾厄姆和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所理解的法治本真。我们势必会热切期盼美国不要经历这般痛苦的涅槃才能浴火重生。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在立法机构、监管机构以及法律体系内部,既然已经出现如此之多的败笔,那么这些体系内部的改革究竟该如何推进?

我将在下一章也就是本书的最后一章中,探讨这个问题的答案,无论是英语国家还是汉语国家,改革都应来自公共机构范畴之外,改革必须出自公民社会的协会组织当中。简言之,改革势必将出自我们,出自公民之中。

【注释】
(https://www.daowen.com)

[1]对于加大新企业进入市场难度的国家而言,并不会在产品质量方面获益,但却表现出更高程度的腐败,出现更严重的黑色或灰色经济。

[2]参见拉斐尔·拉·波塔、弗洛伦西奥·洛佩兹·德·西拉内斯和安德鲁·施莱弗著的《法律起源的经济后果》(上)。——译者注

[3]在我们研究“普通法的精神”的过程中,查尔斯·比尔和我力图详细阐释这一发展演化进程的具体实现过程,尤其关注法律概念在不同时期所发生的变化,而没有像机能主义者施莱弗等人着眼于现在的静态研究方法。

[4]这里提到了伊朗,但是对这类数据的使用需要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