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1963年7月11日)
女士们,先生们:
我总想再花些时间谈谈无上命令的不可推论性。在这里出现了一个东西,显然在现代哲学的更为隐蔽的那些鼓动里,也就是在现象学的那些鼓动里,这个东西不是最后一个鼓动,而这种鼓动在现象学运动、在哲学中真正盛行起来之前,就已经被齐美尔以如下句子作了表述:一切可证明之物,也是可反驳的,只有不可证明之物才是不可反驳的。〔1〕在此,我偶然发现了厌倦论证的现象。这一厌倦也有其辩证法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存在着关于不可调解的事物的堆积起来的经验,存在着那些所谓哲学内的学术争论,还存在着通过哲学思考的方式摆脱这种争论的需要,它脱离这种争论就像是脱离某种总是趋向于反驳和议论的东西一样。哲学努力转变为学说,也就是说,哲学努力摆脱“是这么回事,但是”这样的相对性,这个努力作为理念肯定具有某种合法的成分,但同时也有两种危险。一方面,它确实把哲学降低到对所谓事实接受的层面上,也就是说确实排除真正的思想并把哲学变为实证主义的事实研究——实证主义曾经企图把这种实证主义研究变为一种哲学;另一方面,它任意发出诫命,命令人们做什么。这两种情况在康德的这个命令中都显示出来:即使在所有情况中都有一种真理的因素,即如果真理没有摇摆不定的论证的倾向,如果在真理中不存在某种超越这种简单的无限性的东西,如果真理满足于命令或单纯的现成性,那么,真理将无法凌驾于无限性之上,正如无限性也无法凌驾于真理之上一样。
我们曾讨论过《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中所表述的无上命令的这个第一种理解,我现在还想进一步研究一下这个问题。我在这个过程中再一次遵从我的习惯做法,即我们应该更加仔细地阅读原文。原文是这样说的:“我的行事方法只能如此,即我也可以希望,我的准则应当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则。”〔2〕有意思的是,这里有一个起限定作用的“也”字,人们几乎可以这样来理解这个字,即康德只关心这个准则不与一种普遍法则相矛盾,但他自己却并不要求,并不积极地要求任何一种单个行为都直接来源于普遍的法则。这里也许存在着某种对行为的受限制方式的让步,这种受限制方式恰恰存在于此,即根本不能指望这一准则可以带来这样一种纯粹清晰的、最普遍的规律性。而康德关心的是不让无上命令在空中飘动。他要让无上命令对实际主体有效(即使这些主体他理解得很少),这样,这些考虑就总还是可以起作用的。但是,事实上可能有更多东西存在于他在此拥有的意愿概念和意志概念之中。我想对你们再说一遍的是,康德的意志概念有一种很特殊的含义,而这个含义人们大都忘掉了,因为人们把道德能力(或者随便人们怎么称谓它)是当作意志来谈论的。在《实践理性批判》里有一处——在分析篇的第二个主要部分“关于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对象的概念”——这样写道:“理性本身有能力看透手段与其意图的联系,这样,人们就也”——现在出现了定义——“通过目的能力来定义意志,而这些目的在任何时候都是按照原则产生的欲求能力的规定依据”等等。〔3〕因此,在欲求能力的规定根据具有目的的条件下,意志就是欲求能力。这个表述很惹人注意,因为它表现的是无数个敏感的自我修正,我最想说的是,这些自我修正构成了康德的体系。人们可以这样来表达这个问题,即康德哲学从其本质动机来看是客观地指向辩证法的,但它又是在传统逻辑的意义和规则中被阐释的,这一哲学考虑的是,通过一种持久的修正和自我修正的过程来完成只有通过概念的辩证法——即通过把矛盾纳入概念本身当中——才能完成的东西。如果说我能够给你们提供阅读康德的方法,那就是你们要对连续的、所谓正式的总体意图与无数的修改(康德试图用这些修改使他所遇到的辩证关系生效)加以区分,并且予以正确的理解,这样,你们就可能从整体上理解康德,特别是理解《纯粹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这样你们也不会误解我,他在这里并没有接受某一种辩证法的概念。我在这里所指的无非是,按照旧的柏拉图式对人的能力的划分,欲求能力恰恰是指向感性的东西,它因此就是那种在原则上被委托给他律的东西。如果意志现在被定义为欲求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又是被目的所决定的,而目的可以被理解为理性的目的,那么,在这里又存在着一些东西,如:这种在原则上被认为具有感性的能力由于又一次被非常形式地理解,它在那个按照理性目的来排列的时刻就恰恰从属于理性目的,尽管它仍然是被介绍给理性本身的。这就是为什么这一介绍如同一切中介范畴那样在康德这里是如此之重要的原因,因为这种欲求、意图在原初是属于感性能力一类的东西——道德行为通常是与这种能力有区别的,它在自身中具有一种被理性所确定的可能性,而我们也正是由此才能去设想,道德法则、无上命令和作为经验存在物的我们的行为怎样相互协调一致;这也是为什么在康德那里会出现这种真正的中间规定,这种对意志的中间规定作为对欲求能力的中间规定,同时又受理性的制约。此外,它是一种理论,这个理论根本就不像初看起来那样与心理学和心理学的观点非常遥远。这个意志的中介范畴在康德这里并不像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的意志一样,是内在与外在之间的中介,相反,意志是内部的中介,也就是说,道德可以不顾及任何经验之物能得以实现的力量就是(如果你们允许我与康德的许可相联系,然后再允许我对心理学的语言作出让步)理性以意志的形态占领欲望(这是自我,心理学则会在这个时候把它说成是本我)。因此,意志就是可支配的力量的因素,是可支配的欲求力量的因素,这一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是分岔的,并隶属于有意识的意志,在意志的概念中实际上也总是隐藏着这类事物。〔4〕在康德给出类似于意志定义那样的言语定义(我已经给你们读过这个定义)这里,并不是最终证明康德伟大的地方,如果你们能仔细研读康德的这类言语定义是很有益的,它们并不具备随意与偶然的特点,而今天的那些工具性定义很轻易地就染上这个特点,它们总是同时(人们可以这么说)具有现象学的特征,就是说,它们完全是在旧的柏拉图的要求的意义上尽可能地测量被定义了的现象本身的本质。道德真正表现出来的特征是,对某些意图的任何考虑都远离这个意志。就是说,康德关心的唯一问题是,我是在这个道德法则本身的意义上行动,而有关效果的疑问——如果我应该这样表述的话——一般并不起本质作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中有一处这样说道:“一种源于义务的行为所具有的道德价值并不存在于由此而应当实现的意图之中,而是存在于这个行为据此而被决定的准则中,这个行为不取决于行为对象的真实性,而仅仅取决于行为(不顾及欲求能力的一切对象)据以发生的意愿原则。”〔5〕这一点与我刚跟你们讲的内容一致,就是说,意志就是这样的欲求能力,它在从属于理性优先性时,也从属于道德法则本身的优先性。
因为我们在这里谈论的是意志,我至少想补充一点,即意志本身在康德看来——如果你们愿意的话——是一个基本原理。这就是说,他虽然持续地拒斥心理学——这是人们可以用整个《纯粹理性批判》来证明的一个基本结构:他为了表达某些东西,为了替他的法则、基本原理和要求需要占据一个根基,但他又不能完全脱离心理学。我至少想点出这一点,在他的独特哲学中,在他的独特哲学的极端的意义上渗透进了某种根本不应该渗透进来的东西,即关于心灵这类确定能力的表象,而这些能力的最终目的是对心灵进行本体论解释,并且说心灵是由某些自身的实体性构成的;这如同柏拉图的欲求或逻辑理论——全部这种直观都追溯到柏拉图那里——是受柏拉图本体论、理念论的束缚支配一样。也就是说,在柏拉图看来,人的心灵所处于其中的能力是这样一些客观的、在理念的意义上自我存在着的实体,《斐多篇》里的一个地方明确写道:“心灵的非肉体性本身已使其是某种与理念相近的东西。”〔6〕康德不可能讲出这一点,因为在他自己对所谓的理性心灵学说进行批判时,某些心灵能力、力量、财富的客体化或物化都应当被排除在外,好像它们是一种自在存在物,而不是与来自经验的内容有联系的功能东西,而心灵的范畴却与它相联系。不过,康德却在使用意志这样一种概念,有趣的是,他不能没有这类概念,他根本就不可能彻底放弃它们,但他从根本上却以如此的方式讲话,好像作为一种自在的心灵已经分解成知性、欲求能力、意志,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意志这一概念中当然有无限之多的东西交织在一起,人们不能假设它是一种实体,好像它是独立存在的东西。情况就是如此,由于意志是一种心理学范畴,我在这里必须再一次重提心理学,人们总是可以获得这个经验:相对于心灵活动的真实性,相对于人的实际的行为方式,恰恰是把意志概念假设为实体,比如,说某人意志坚强或意志软弱,是说非常任意与软弱的东西。这并不是普鲁斯特(M.Proust)小说的最后一个噱头——人们可以从这本小说里学到一种不可言述的区分所有事物的能力,哲学家们就以这种能力为榜样,在这部小说里有一个角色,他同时也是一个深刻的讽刺:父亲不停地斥责这个人,说他意志薄弱,缺乏意志,但整部作品在不着一字的情况下却是一个极为坚强的意志的明证;坚强的意志在某些情况下恰恰是在按照父亲所倾向的约定中表现出来,但它同时也可以显现为意志的薄弱,这表明:意志就在于,意志追寻一种完全不同的目的,追寻完全不同于在传统理解中赋予意志的自我保护的目的。无论如何我想重复的是,康德在他的意志理论中十分正确地看到,意志这个概念并不是某种固执己见的、简单的东西,相反,在它身上,本能力量、本能冲动以及对这一冲动的合理控制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就意志这个概念作出这种中介而言——我认为,人们坚持这点也是很重要的,康德就认为意志是善。如果说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开头的第一句名言写着,除了纯粹的意志,根本就没有任何善——“在这个世界的任何地方,甚至在世界之外,除去唯一的善良意志以外,人们不可能设想出任何不受限制的、被认为是善的东西。”〔7〕——那么,这当中潜藏着的却是:如果人们正确理解了康德的泛音(Obertoene),那么,只要意志是纯粹被理性所控制的欲求能力,意志本身就是善;而恶其实就是没有意志的东西;无意志之物、混乱之物,就是受归拢和命令的机构所驱使的东西。人们就此可以说,在康德的道德哲学里,通过把本能力量集中在自我身上(自我指挥着这些本能力量)而实现的对自然进行统治的市民阶层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哲学本身当中,在哲学的高度上得到反思与表现,并且在这一至高原则上得到总结。人们几乎可以说,简单的意志这种东西在康德看来是不可设想的,因为作为完全必然地与理性相符的欲求本身的意志其实就是善;理性与善是互相重叠的。请你们看一看《启蒙的辩证法》中的“关于朱丽叶的题外话”,你们会发现,这一思想在那里得到更多的详尽论述。〔8〕人们也可以这样来表述:如果意志实际上是欲求能力与理性之间的中介范畴,那么,理性本身就具有与意志的亲和性,理性本身具有与意志的亲缘性,如果人们仔细观察康德哲学和康德的认识论,就会发现,这点实际上是有明证的。这样,人们就会认为,认识论的中心概念和对理性的真正规定事实上在康德自己看来是一种与意志极其相似的东西,即关于原始统觉的思想,也就是有关纯粹创造力的思想。思维、理性在他那里——这是康德哲学的重要革新之一——其实并不以已经被客体化了的逻辑和客观的逻辑规律为依据,相反,它们从一开始就被设想为行动和创造,而逻辑规律原本应当产生于这样的行动和创造。人们因此可以说,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的学说——我曾在解释《纯粹理性批判》的那一章时第一次向你们阐述过这种优先性——只要理性本身只是意志而已,这种优先性就在更广的范围生效,只不过现在确实是纯粹意志,也就是说,一种行动方式,一种原始行动方式,完全摆脱了所有对规定这一行动的客体的依赖。这样,你们就可以看到:在康德哲学中,尤其是在康德的实践哲学、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全部与之相关的哲学,特别是费希特哲学,是如何发展的。费希特的那个著名的、名声不佳的要求,即他可以比康德本人更好地理解康德,这个初看起来并且联系康德本人的态度看起来非常狂妄的要求,是根本就不曾有过的。如果人们在社会意义上表达我曾试图向你们描述的事实情况,人们就可以说,康德其实在这里——而这也是对所谓抽象或形式的康德伦理学的一种内容化——把市民社会的工作道德,也就是财富生产过程的标准(整个市民社会就处于这个生产过程中)似乎变成了特有的最高哲学规范,社会劳动必然性的这一社会关系在他那里作为至高和义务的规范而成为抽象原则。人们几乎必须说,在他那里,至恶无非就是懒惰,而懒惰是与市民社会的这一稀罕之物完全不能相符的。
请允许我就康德的义务概念再说几句话,我的叙述方式与《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引入这一概念及其基本形式的方式相同。那里是这样说的:“义务是出于对法则的尊重而产生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9〕我提醒你们用显微镜重新来阅读并注意这点,在这个句子中出现必然性与合法性这两个等价的东西,即必然性与法则;可以说,这里有两种必然性被提出来。一种是,法则必然在客观上是有效的——而这种客观有效性(如同我已经在康德哲学的意义上向你们反复解释的那样)与普遍性和必然性是一致的,但却又是在以下的意义上才能成立,即法则迫使我这样而不是别样的行动,它似乎不放过我,而我自己在某种意义上从主观上应当从属于这种合法性和必然性。通往这种必然性的中介范畴在康德那里就存在于这样的要求特性之中,即存在于“你必须这样而不能别样地行动”的命令之中,这就是敬重(Achtung)。敬重在康德那里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范畴,他费了很大力气来阐述敬重这个概念,并且是以一种极富精神性的,同时也适合于现象学的方式来做的。就像业已朗读过的这个段落之后的脚注所说的那样,敬重是一种感情,并且将作为流行的能力学说和心理学能力学说的意义上的一种感情与理性优先性相对立,从理性的优先性中摆脱出来,但它本身在本质上恰恰是与理性相联系的感情。我想在相关的地方为你们朗读这一段话:“如果只有敬重在此同时是一种感情,那么,它不是通过影响而被接受的感情,而是通过一个理性概念自我生效的感情,因此,这种感情与所有给自己带来爱好或恐惧的感觉……是完全不同的。”〔10〕康德在此试图在与被研究的现象紧密相连的情况下,提出这种感情的特殊之处,如果你们让我讲出悖论的说法,那么,这种感情就是一种理性的感情,这就是说,它是这样一种感情,只有当我面对理性、理智时,它才被唤醒——它好像情绪活动中的反射或理性原则本身的活动一样。就此而言,敬重这个概念在康德那里就又成为自我的自由与合法性之间的中介,后者不仅是法则本身及其特有的理性的合法性,而且还是法则命令自我而具有命令特征的合法性,这一命令特征借助敬重而在我身上得以实现。
你们现在可能要问,并且肯定就像面对一幅字画着迷时那样很有道理地问:“没错,你对我们讲了几个小时,说《实践理性批判》和康德道德哲学的中心概念是自由,那么,此刻自由究竟到哪里去了呢?”你们向我提出的这个问题和这个异议是很对的。你们已经注意,首先,命令本身有必然性的特征;其次,命令作为诫命形态对于我是必然的;最后,我应当在敬重命令的形态下再一次反思这种可能性。现在,在这种自由状况内只剩下唯一的可能性,这其实就是我逃避这种敬重,逃避这种合法性,逃避这种诫命,而这点是很奇特的。换句话说,如果你们很认真地对待这种规定的话,那么,康德哲学里的自由空间其实只局限于否定性(Negativitaet)。如果我的行为举止确实是自由的,如果我可以不顾及道德法则及其普遍性本身应当与自由原则相一致,那么,我就真的自由了。如果我想一想实际情况,想一想我该怎样具体地行为办事,那么这种自由就所剩无几了,似乎我只有当一头猪的可能性了。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况,由于这一系列客观理性、命令特征,以及我应当向所有这类事物表示敬重,我已经变得很受限制,我自己那点儿干错事儿和像猪一样生活的可怜的自由也降低到极点,自由其实根本就不存在了。女士们,先生们,我相信,这一点是极有意义的,人们必须在批判康德的伦理学时考虑到这点,我们不想回避康德伦理学;就是说,这个哲学虽然一开始是自由的,并且从自由这个概念中推出了一种极大的激情,但是,在自由的实行过程中实际上是完全消失了,而这门哲学则是以一种纯粹形式的方式,并且在这里不会明显和直接地表现出任何上级部门或等级制度的表象,实际上彻底放弃了自由这一因素。在必然性或合法性和自由这两种因素中(它们在哲学中平分秋色),必然性的因素实际上吞掉了自由因素,这就像在经济过程中任何一个单独的经济主体具有非理性行事的自由那样。也就是说,企业主可以扔钱,工人可以上班睡觉而无需离职,他有这个自由,但是那样的话,企业主就要破产,而工人就要被赶走——他真该拿自由试一把!现实,我们生活的社会现实的强制性相对于自由而通行无阻,自由则被赶到了边远地带;“被赶到了土耳其,那里国家之间战乱频繁”〔11〕,这正是在实践理性建构之中所蕴含的压制因素,从借助于实践理性所特有的合法性形式特征而言,压制性因素远胜过自由因素。这点恰恰在从康德伦理学里得出的平庸结论中表现出来,在这个结论中剩下的只有命令,这就是大吹大擂地说:“你应该,你必须,你必须,你必须!”你们在《布登勃洛克一家》里的中学校长乌利克这个人物身上可以发现这一无与伦比的精妙言语,乌利克经常谈论无上命令,而他在事实上也总是不停地用无上命令来刁难和折磨他的学生。如果我们把康德的这些极其平淡的表述与那些丑恶言词——这些平淡的表述在德国帝国主义时代业已变成丑恶言词——进行比较,那么,康德哲学在弹冠相庆的唯心论中所遭受的讽刺并不像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无缘无故。
我相信,我们必须承认,康德那里的情况就是如此。敬重的源泉是法则的有效性,其根据就是法则本身。康德当然看到了他律问题,这个问题是伴随着敬重而产生的,因此,他试图研究作为一门理性感情现象学的敬重现象学——与此完全相似的是,意志也是理性的欲求能力。我这样来总结一下,在康德那里,在实践哲学的实行当中出现一种尽可能缩减自由因素的倾向。自由因素在开始时是很受重视的,它的情况有点儿与自然神论中的可爱上帝相似,上帝也处于起点并创造了一切,因此受到极大尊敬,但人们今天也会说,这个上帝被赶到了天上。这就是说,由于自由就是法则本身的起源,因此,自由在法则本身的实行中实际上就不会被考虑。自由确实被潜在地消除了。这表明,如果康德倾向于在无限中做成某事,如自然与道德的统一,自然世界与精神世界的统一,那么,他在这方面从根本上讲就有了这样的表象,即自然的法则理念也是伦理的模式,世界自身、物自体其实就是法则,这点后来在康德关于理智特征的学说中再次出现了。但是,这个法则概念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只应当与现象相联系,物自体则应当被其排除在外,而它现在以这种方式获得了整体性,由此,自然的强迫特征——这种法则特征就是从自然中得来的——就在康德的伦理学中真正拥有了最后发言权。这就是说,由于康德的伦理学宣布自己为绝对的自然控制,它的真正的中心原则是压制自然并在自然同一性的意义上监督自然的统一性,因此,康德伦理学本身就是从属于自然的。这意味着,人类以外的自然所服从的盲目的合法性的强制就以这种方式在康德伦理学中得到继续。人们有权讲,我们生活的社会,我们生活其中的虚假的自由世界,其实只是自然史的继续,因为我们自己在这当中就以一种极其类似的方式依赖于盲目发展的必然性,通常情况下,这些必然性是人类之外的自然所具备的,而我们在此之后也感染了这些必然性。
女士们,先生们,我相信,我已经向你们阐明了我想向你们阐述的康德伦理学中的最重要内容。我下面将首先谈谈观念伦理学与物质伦理学、责任伦理学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与康德关于伦理学不具有任何意图的论述直接相关。我只想让你们(我也许在下一节课里更进一步地阐述这一点)注意以下这点,即具有严格形式的康德伦理学也想摆脱整个人类的福利,至少在康德道德哲学的某些重要地方,建立一个幸福社会的构想是被排除在外的,而在《实践理性批判》的结尾处,人类这个概念又出现了。人们也可以这样表述康德伦理学的原则,在康德伦理学中只讨论一种客观理性,它与一种主观的、以实现人类目标和人类目的为己任的理性完全无关,而且这种理性的客观性最终延伸到理性为之而存在的终极目的那里。但是,我因此却碰到一个非常复杂、在自身中具有二律背反的问题,在我不再谈论康德的道德哲学之前,我将不得不就这些问题多少补充些内容,然后再去谈论我目前想向你们说的观念伦理学、责任伦理学、物质伦理学的错综复杂的关系。
〔1〕参见齐美尔(G.Simmel):《哲学的主要问题》,第29页,柏林,1989年(1910年第一版)。
〔2〕参见第七讲第10条注释。
〔3〕参见《康德文集》第七卷,第175页及下页。引文的重述偏离了康德的原话,阿多诺在这里把逐字引述的句子开头部分从语法角度与解释这一开头的括号中的内容联在一起,而没有探讨实际的句子结尾。
〔4〕参见1963年5月7日的第一讲和第14条注释。
〔5〕参见《康德文集》第七卷,第26页。
〔6〕参见柏拉图《斐多篇》,St 76d—77a。
〔7〕参见《康德文集》第七卷,第18页。
〔8〕参见《阿多诺全集》第三卷,第100—140页,特别是第135页。
〔9〕参见《康德文集》第七卷,第26页。
〔10〕同上书,第27页及下页(注释第2条)。
〔11〕关于这个问题,请参见1963年5月30日的第六讲以及第17条注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