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技术研究和产品、产业体系培育】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释义】
本条在《数据安全法(一审稿)》中表述为:“国家加强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基础研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和产业体系。”《数据安全法(二审稿)》调整为:“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和产业体系。”《数据安全法(二审稿)》进行了部分表述的调整,并将数据安全技术纳入支持研究的范围。最终通过的《数据安全法》只把“产品和产业体系”改为“产品、产业体系”,没有实质调整。
加强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方面的研究,是国家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和充分发挥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本条款的规范性质为倡导性规范,在大数据时代,爆炸性的数据信息给传统的计算技术和信息技术带来了巨大的技术挑战。比如,大数据一般来自不同的社会主体,以动态数据流的形式产生,人们在方便获取数据的同时,也会使得虚假数据、无效数据等噪声数据的生产成本降低。面对大数据中包含的众多不同形态的噪声数据,如何通过数据处理技术的革新来挖掘有价值的信息是一项巨大的技术挑战。同时,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处理场景显著增多,数据处理量级明显提高,传统的网络安全技术已无法满足当前数据量巨大、数据更新速度极快的场景。数据安全技术作为新兴技术领域,发展时间尚短,部分技术手段与解决方案正处在研究发展阶段,缺乏应用实践,无法有效保障数据安全。例如,数字血缘追踪技术、数据字段打标签技术等目前尚不成熟,对业务运营的影响有待进一步研究。[21]此外,世界各国都极为重视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方面的研究。2016年1月5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大数据驱动的管理与决策研究”项目启动,计划总资金1.6亿元人民币,围绕管理与决策范式转型机理与理论、大数据资源协同管理与治理机制设计和领域导向的大数据价值发现理论与方法三个关键科学问题展开深入研究。[22]从当前形势来看,加强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领域的技术研究,仍十分必要。数据科学理论体系、大数据计算系统与分析、大数据应用模型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大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管理、处理、分析、应用、可视化和安全等关键技术的研发,深度学习、类脑计算、认知计算、区块链、虚拟现实等前沿技术创新,新型计算、存储、传感、通信等芯片及融合架构、内存计算、亿级并发、EB级存储、绿色计算等硬件技术研究,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数据安全法》第15条明确了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将国家政策上升为成文立法,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领域的研究提供了重要保障。
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是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保障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关键。加强数据安全与数据发展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需要培育数据服务新模式和新业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降低大数据应用门槛和成本;需要进一步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需求,发展数据采集、清洗、分析、交易、安全防护等技术服务;需要推进大数据与云计算服务模式融合,促进海量数据、大规模分布式计算和智能数据分析等公共云计算服务发展,提升第三方大数据技术服务能力;需要推动大数据技术服务与行业深度结合,培育面向垂直领域的大数据服务模式。随着大数据发展的日益深入,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创新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新方向。互联网驱动用户思维、数据驱动用户定制成为信息化时代的本质特征,商业创新呈现出在线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三大趋势,在线化从PC互联、移动互联发展到万物互联;网络化从信息集成化、信息平台化发展到信息共享化;智能化则从精准营销、精准定位发展到精准预测。[23]同时,数据安全是数据开发利用的基本保障。云平台虚拟机安全技术、虚拟化网络安全技术、云安全审计技术、云平台安全统一管理技术等大数据安全保障技术的推广和进一步商业创新,对于数据产业发展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离不开各有关企业、行业组织等主体的参与,需要法律提供制度激励。所谓法律的激励功能,就是通过法律激发个体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个体受到鼓励作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所设定的整个社会关系的模式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形成理想的法律秩序。法律治理的最高境界是实现非强制性的法律激励。[24]《数据安全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为各行业、各领域、各有关主体加强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提供了法律激励。
国家注重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和产业体系。培育、发展一个安全可控、布局合理、可持续发展的产业体系和产品体系,对于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关键意义,也是我国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保障产业做大做强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标志。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体系和产业体系,需要研发新一代商业智能、数据挖掘、数据可视化、语义搜索等软件产品;需要结合数据生命周期管理需求,培育大数据采集与集成、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交互感知、基于语义理解的数据资源管理等平台产品;需要面向重点行业应用需求,研发具有行业特征的大数据检索、分析、展示等技术产品,形成垂直领域成熟的大数据解决方案及服务;需要支持相关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研究,研发数据来源可信、多源融合安全数据分析等新型安全技术,推动数据安全态势感知、安全事件预警预测等新型安全产品研发和应用;需要进一步引导相关企业建设自主品牌,提升品牌竞争力。同时,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体系和产业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完善大数据产业支撑体系,统筹布局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创新服务平台,建立大数据统计及发展评估体系,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数据安全法》第15条明确了国家注重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和产业体系,为我国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3条、第18条
(撰稿人:韩富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