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说明审核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说明审核义务的法律责任】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说明审核义务的法律责任,该义务的来源是本法第33条的规定:“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本条在本法历次审议和修改过程中均未发生变化。

在大数据交易法律关系中,主要包括三类主体:数据供方(卖方)、数据需方(买方)、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平台(交易中介),其中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是为数据供需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组织;数据交易服务平台是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用来为供需双方提供数据交易的信息化平台。根据大数据交易平台作用的不同,大数据交易模式可被划分为两类:一种是基于中介加处理的大数据交易平台的大数据交易,另一种是基于纯粹中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的大数据交易。[38]自2008年起,随着“数据市场”“数据银行”等概念被相继提出,国外大数据交易实践正式开始,大数据交易市场相继建立。IBM、HP、富士通等传统IT公司和Factual等新成立的公司纷纷涉足大数据领域;国内大数据交易的重大事件则是中关村大数据交易产业联盟成立、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上线和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挂牌营业。[39]经过近年来的试点探索,我国数据市场得到了初步发展,产生了一些从事“交易中介+加工分析”服务的新业态,有效促进了数据交易流通[40],但是,数据交易亦不能以牺牲数据安全为代价,在现有规则中,交易数据应“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权利清晰无争议,并具备准确性、真实性”,涉及国家秘密、个人信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则被禁止交易。[41]为确保交易数据来源合规,交易中介机构应当承担一定审核义务,在我国首部数据交易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对数据供方提供的数据来源合法性有义务进行审核。本法第33条进一步规定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还需审核交易双方的审核,留存审核、交易记录,从交易服务一侧保证数据交易安全稳定。

本条是关联本法第33条的法律责任条款,在理解适用上有以下几个重点:

第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模式是违反本法第33条设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包括:1.未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2.未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3.未留存审核、交易记录。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就已经构成对本法第33条设定义务的违反。

第二,本条除设定责令改正、罚款外,还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处罚方式之一,并且和罚款并用,规定“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性质,目前学界对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多有争议。[42]从法条规定来看,《行政处罚法》第9条中,“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并列;从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效果来看,剥夺违法行为人的权益和财产从效果上的确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制裁和惩戒效果[43],将其纳入行政处罚的范畴并无不妥。在对“违法所得”的理解上,通说认为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44]也有学者认为,在任何国家和地区,人们都会强烈反对违法者自由享用从违法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因此没收违法所得具有重要的符号功能,违法所得应指由国家没收的实际从实施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利润或收入。[45]如果从法理上讲,没收违法所得的依据则是“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这是由于,基于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属于“不义之财”,应予没收。[46]结合本条来看,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法定义务,构成违法行为,如果因此获利,则应予以没收。

从没收违法所得的内涵出发,可以分析违法所得的构成要件有三:(https://www.daowen.com)

1.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应当指行为侵害行政管理秩序,在行政法上被认为侵害了公法益的行为[47],不包括侵害私法益的行为。例外情况是,在因损害他人利益而获得的利益无法返还受害人时,国家应当加以没收。[48]

2.实施行为的主体有所得。基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补偿性功能,“所得”既不是销售额,也不是利润,而是因违法而获得的利润[49],而且必须是实际获得的利润,潜在所得和预期利润不属此列,但要注意这种利益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税费,但不能扣除所谓的成本。[50]

3.所得与违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违法行为与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而产生的所得,也是应由国家予以没收的违法所得。[51]

第三,本条对没收违法所得不足以完全落实制裁性的情形,规定了补充措施,即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句话的适用前提应当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第四,本条同样确立了双罚制,在处罚组织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

(撰稿人:何傲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