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数据安全的保护】

第五十四条 【 军事数据 安全的保护】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释义】

本条规定了军事数据安全的保护。

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国家安全的坚强后盾,军事数据安全是我国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明确了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就是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随着军队在国防科技、政治工作、后勤保障、装备建设等领域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类装备、业务系统产生的数据量激增,军事数据已成为军队的重要战略资源,军事数据安全保护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由于缺乏有效的治理体系,军事数据存在分散、质量参差不齐、口径不一致、重复建设等问题,数据建设投入大、成效低,数据不可用、不好用,难以有效激发数据活力。[11]同时,军事数据的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提升军事数据共享率、增强数据可靠性、驱动军事管理科学化、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促进军事科研创新和新质战斗力生成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军事数据安全的内涵除了包含一般数据安全的共性,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第一,军事数据具有严格的保密性,军事数据的重要性常常与军事机密联系在一起,涵盖了军事领域各个方面的海量数据一旦发生泄露可能会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因此,全球范围内各国对于军事数据的保密性都十分重视。世界新军事革命正在悄然推进,其内在动因是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技术变革的纵深推进。数据正全面融入军事领域,成为军事科研的驱动力量、军队管理的核心要素、战争制胜的重要资源。美军认为要跟上大数据技术发展的步伐,更好地利用庞大且不断增长的数据资源,数据科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利器。[12]第二,地位的战略性。数据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与国家利益、民族尊严息息相关,同时也是军事力量构成的关键因素,有时还是决定性的作战要素。[13]因此,数据安全已经突破了传统范围,上升到了综合国力和军事势力间的较量。第三,超强的技术性。在高技术群的支撑下,未来战争是信息化战争,以信息为主要战略资源,以争夺信息资源为战场目标,而数据则是任何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各国为保障军事信息安全注重核心数据的保护,把信息技术列为最核心关键的技术。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安全法(一审稿)》中并未就“军事数据安全保护”规定相应条款,《数据安全法(二审稿)》中增设了该条文,正式通过的《数据安全法》未再作修改。一方面,军事数据的重要性及其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世界各国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军事信息数据安全规范体系。

另一方面,《数据安全法(二审稿)》增设该条文有利于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相衔接。随着国家依法治国形势的迅速发展,将军事立法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需求日益迫切。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军事事务的相关规定具有特殊性,这点在我国多部单行法中也有体现。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网络安全法》第78条规定:“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密码法》第43条[14]、《档案法》第52条[15]、《食品安全法》第152条[16]、《药品管理法》第154条[17]、《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6条[18]、《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9条[19]等单行法条文中,均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或“办法”的表述。

以上包括本条在内的法律条文,均规定办法制定主体为中央军事委员会。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第93条(2015年修订后为第103条[20])首次明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军区的立法权,既为军事机关的立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又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军队立法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国防法》第15条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中央军事委员会享有军事数据安全保护具体办法制定的权力,军事数据安全应当属于《军事立法工作条例》第7条[21]规定的“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军事法规的事项”。

现阶段中央军事委员会暂未对军事数据安全保护出台管理办法,基于国家安全和国防需要,在未来中央军委相关办法出台后,如何处理其与《数据安全法》的关系也值得思考。法律适用上有利于正确认识军事法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合理解释军事法律规范。也有学者认为军事法规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部门(体系)相互交织、紧密相依。我国的国家利益、国防利益、军事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对有关国防和军事事项的立法的统一性,因此并不是所有有关国防和军事的事务都必须制定专门的军事法律。[22]学科军事法论认为,军事刑法、军事行政法等军事法与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之间不过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23]因此,在军事法律规范适用过程中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情形,应以相关部门法的理论、原则、方法为指导来进行解释,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在整个法律体系内,《数据安全法》是以宪法为上位法的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一般法律;在安全法体系内,《数据安全法》与《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属于同一层级并行的法律,分别规范数据安全、主权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法》是数据安全领域的最高法。[24]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其他形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安全法》是规范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因此凡是与数据或信息安全有关的规范,均应纳入《数据安全法》。军事数据是数据的一种特殊类型,从法律体系上《数据安全法》应当为中央军委相关办法的上位法,而相关办法也应当满足《军事立法工作条例》第29条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与有关同位法相矛盾的要求。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52条

(撰稿人:程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