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运用的目标和要求】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释义】
本条规定了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运用政务数据的目标,对提升政府数据治理能力提出要求。
《数据安全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支持、鼓励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将国家大数据战略和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及相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国家法律,以进一步提升相关政策的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
《2020联合国电子政务调查报告》显示,全球电子政务整体发展水平不断提升,126个成员国电子政务发展水平处于“高”或“非常高”级别,比2018年增加了15个国家。从全球范围来看,世界各国电子政务发展持续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大力推进数字政府战略,以数据为中心,强化电子参与,整合线上和线下渠道,提升以人为本的数字政务服务能力。报告数据显示,我国电子政务发展指数从2018年的0.6811提高到2020年的0.7948,排名比2018年提升了20位,取得历史新高,达到全球电子政务发展“非常高”的水平。[1]2021年4月,国务院《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更加透明规范”。[2]
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展电子政务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和保障。随着政府数据应用的不断深化,政府开展了利用数据治理框架和以数据为中心的电子政务战略,提升政府的数据治理能力对于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增强政府危机管理能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以及促进政府管理的开放透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https://www.daowen.com)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对政务数据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政务数据,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数据,也称为政务数据、公共数据或公共信息资源。[3]本条明确政府数据发展应当提高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科学性强调在政务数据处理各环节的科学性,既要保证政务数据本身是科学的,也要求以科学方法和专业手段对政务数据进行开发和利用。准确性主要强调政务数据不仅应当真实,还应当准确、客观、全面,政务数据的准确性是大数据分析利用有效性的基础和前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于信息公开处理期限有严格的时间规定,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回应公众信息公开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随着政务数据开发利用的不断推进,全国一体化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建成,数据迅速成为一种重要资源,政府需要不断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掘利用数据资源的价值。2020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同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作为新生产要素,并明确要求“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4]《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提出“数字经济是全球经济增长日益重要的驱动力”。发展数字经济离不开数据,以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最鲜明的特点。[5]可见,大数据已经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政务数据作为现代化治理的一项重要资源,应用得当可以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赋能增效。
在我国,随着电子政务的不断发展,数据运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愈加明显,在医疗、教育、社会安全等多个方面有所体现,如2020年12月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站正式开通了跨省异地就医全国自助查询服务,提供了参保缴费、信息查询、待遇申请、业务经办等多种实用便捷的线上服务;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站开通学历查询系统、在线验证系统、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和录取检查系统、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学历认证网上办公系统等20余个信息系统,实现了全国高等教育信息的一站式查询;国家一体化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梳理了各地区各部门证照类型897种,已汇聚861种,占比96%,证照目录总量达31.5亿条,为电子证照“一个证照、全国互认”提供了数据基础支撑。[6]
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正在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创新地转变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通过电子政务的创新发展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我国在强化政务数据有序开放的同时,也应注重开放效率与安全的平衡。在数据安全保障的大前提下,《数据安全法》明确了政务数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理念。既要加快实现一体化平台所需数据按要求互通共享,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也要关注政务数据开放带来的法律风险,以《数据安全法》为指导明确政府数据开放范围与标准,建立数据开放保密审查和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规范数据开放平台建设与管理,明晰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责任,为社会公众通过政府数据的再开发提供权威的法律依据[7],为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提供法律保障。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38~42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48条
(撰稿人:程喆、赵精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