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日期】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规定了法律的施行时间。
[1] 郑春燕:《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
[2] 周丹、孙培军:《国家秘密:进退中的信息保密与公开———基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的分析》,载《行政与法》2011年第4期。
[3] 洪延青:《在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中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载《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7年第2期。
[4] 朱雪忠、代志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数据安全法〉的价值与体系定位》,载《电子政务》2020年第8期。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6/a2292e20dfa743febe23b01fa6aa 330b.shtml,2021年6月15日访问。
[6] 刘庆悦:《浅析档案数据的概念及特征》,转引自中国档案学会编:《2019年全国青年档案学术论坛论文集》,中国档案学会2019年版,第95~100页。
[7] 《统计法》第25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8] GDPR Article 89:1.Processing for archiving purposes in the public interest, scientific or historical research purposes or statistical purposes, shall be subject to appropriate safeguards,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Regulation, for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the data subject. Those safeguards shall ensure that technical and organisational measures are in place in particular in order to ensure respect for the principle of data minimisation. Those measures may include pseudonymisation provided that those purposes can be fulfilled in that manner. Where those purposes can be fulfilled by further processing which does not permit or no longer permits the identification of data subjects, those purposes shall be fulfilled in that manner.
[9] 王英玮、杨千:《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安全理念》,载《档案学研究》2020年第6期。
[10] 翟志勇:《数据安全法的体系定位》,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https://www.daowen.com)
[11] 高强、游宏梁、汤珊红、程佳军、裴阳:《军事数据治理概念与框架研究》,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19年第12期。
[12] 汤珊红、游宏梁、高强、程佳军、秦小平:《美国军事数据发展战略演进研究》,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19年第6期。
[13] 梅宪华:《论军事信息安全的特殊性》,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4] 《密码法》第43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密码工作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15] 《档案法》第52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档案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16] 《食品安全法》第152条第5款:“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17] 《药品管理法》第154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18]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6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19]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9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20] 《立法法》(2015年修订)第103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21]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第7条:“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下列事项需要立法规范的,除制定法律作出规定外,由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作出规定……(六)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军事法规的事项;(七)其他需要由军事法规规范的事项。”
[22] 丛文胜:《论我国军事法规体系的基本特色》,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9期。
[23] 冉巨火:《学科军事法论》,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
[24] 翟志勇:《数据安全法的体系定位》,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