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失职尚不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应依法给予处分。本条在最终通过时,删去了“尚不构成犯罪的”的表述,直接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本法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均赋予了包括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内的国家机关数据安全监管职责。“数据安全监管”内涵广泛,不仅包括完善数据安全保障、评估体系及安全审查制度,还包括承担监督本法等数据安全法规的具体落地执行、积极接受和处理数据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开展面向全社会的数据安全教育、咨询服务、明确各类涉数利益主体分级分类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等具体职责。[58]对于国家机关而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等履行职责,本条则规定了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渎职行为具体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在对本条进行理解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本条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可以参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例如,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在实践中由于受到国家机关编制等的限制,有的国家机关采取招聘等方式使用国家机关以外的人从事公务,行使国家机关在某一领域的管理权,有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的职权,均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59],亦属于本条的适用对象。一般而言,有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来自网信部门较多,此外也有来自大数据管理局等新型数据管理职能部门。
第二,“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徇私舞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了私情或牟取私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60]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进行处分。此处的“处分”含义同本法第49条相同,同样应当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决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
(撰稿人:何傲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