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目录与平台】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释义】
本条规定了政务数据开放的目录与平台。
对于政务数据开放目录与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在《数据安全法》之前的许多文件中均有提及。例如,2016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规定,政府应“加快建设国家政务数据统一开放平台,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目录,依法推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国家数据开放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2021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再次提出,“健全数据资源目录和责任清单制度……构建统一的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和开发利用端口……鼓励第三方深化对公共数据的挖掘利用”。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和构建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均服务于 “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这是实现“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的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的必然要求。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和构建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是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的基础性工作。
(一)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https://www.daowen.com)
政务数据具有体量庞大、类型多样的特点,如果海量信息没有经过区分和整合直接收归至数据资源库,将导致数据“存用两难”的不利局面。目前我国的政务数据问题颇多:在数据存储上,由于缺乏统一尺度,各数据信息存储内容差异化;在数据取用上,囿于存储阶段未分流归纳,导致难以准确匹配相应数据信息。有鉴于此,我国确有必要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不应以已开放的数据为依据来编制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国家机关应先编制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再开放相应数据。国家机关可在网站上主动公布政务数据开放目录,以听取公众对目录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职权发生变化等涉及目录调整的,国家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目录。[51] 此外,国家机关也应当定期更新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最后,如何统一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是重点难点所在。目前各省市均在制定政务数据的开放目录,但各省市对政务数据开放目录的内容的规定并不一致,如《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省公共数据开放目录以及补充目录应当标注数据名称、数据开放主体、数据开放属性、数据格式、数据类型、数据更新频率等内容。[52]《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则规定,开放清单应当标注数据领域、数据摘要、数据项和数据格式等信息,明确数据的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和更新频率等。[53] 本条规定“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但并未明确目录制定的主体,将会出现各类国家机关均有权制定目录的局面,尤其是地方目录将会五花八门,这最终将限制政务数据的利用。
(二)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
我国目前尚无政务数据统一开放平台,更多是由各部门建构自己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如教育部的“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便对于中央政府部门而言,其平台也未能整合该部门所有的开放政务数据。再者,还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分别按照管理事项逐一建立政府开放数据平台,既不利于对政务数据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利用,也不利于公众的访问和查询。反而是地方政府建立了政务数据开放统一平台,如北京市的“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上海市的“上海市政务数据服务网”,贵州省依托“云上贵州”建设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但各地的政务数据开放统一平台收拢数据的能力有限。以北京市为例,发改委的价格数据、教委的教育资源数据、文化局的文化场馆及演出展览数据、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质量公告和食品抽检信息等,都散见于各部门网站,而未在数据平台中有所体现。这些未被纳入数据开放平台的数据具有较高的增值利用价值、一定的结构化水平,但分布分散、更新频繁,导致在采集发布、部门协调和后续的持续维护上产生较高成本,也影响了对政府开放数据的有效利用。究其原因,不同部门的数据获取途径不同、筛选标准不同、数据质量不同,部门协调和政府信息共享艰难。[54]《数据安全法》对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提出了三点要求:1.统一规范,对现有开放政务数据资源加以整合,建立跨系统、跨部门的统一开放数据平台;2.互联互通,行政机关的开放数据、数据库信息应当与开放数据平台相连接,防止出现各自为战、重复分散的问题,为公众提供一站式的政务数据获取及相关服务;3.安全可控,《数据安全法》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数据安全事件一旦发生,无法真正消除损害、恢复原状,因此数据安全应以风险防范为核心。
【关联规定】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第16条
(撰稿人:林洹民、赵计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