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中期的英国议会
英国是一个典型的议会制国家。议会在它的政治生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现代英国议会是从中古时期的议会发展演变而来的。英国中古时期的议会是怎样形成的,它的阶级结构、作用以及它同近代议会的区别,是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
议会这个名词,在英国出现于13世纪。起初,它是指讨论和辩论的地方,以后才发展为正式的会议。据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记载,国王“必须同他的贤人会议进行开诚布公的谈话”,英国历代国王经常召集大封建主集会,讨论国家大事。金雀花王朝时代国王把这种会议发展为正式的政务会,叫作谘议会。以后谘议会演变为议会,1275年威斯敏斯特法典中第一次使用“parliament”一词 (1) 。英国议会是在英国城市经济发展,市民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产生的。因此,议会的形成和英国社会各等级长期争夺权力的斗争紧密联系。英国议会的形成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3世纪前半期,这一阶段中有两次大规模的政治斗争。第一次是1215年的僧俗大封建主、骑士、市民与无地约翰的斗争。斗争的结局是大宪章的签订。第二次是亨利三世时期的斗争和国内战争。其时国内混乱,国王同各等级的矛盾十分尖锐。诸侯以武力强迫亨利三世签订了牛津条例。牛津条例实际上承认了诸侯操纵的15人委员会掌握国家权力。然而诸侯的寡头统治又引起国内各等级的不满,进而导致了国内战争(1263—1265年)的爆发。在1264年5月柳依思战役中,西门·德·孟福尔为首的一派打败了亨利三世为首的一派,取得了胜利。西门暂时掌握了政权。
西门·德·孟福尔一派是由当时英国社会中主张改革的分子组成的,其中有主张改革的贵族,也有反对教皇权势的僧侣,及一些出身于中下等级的牛津大学学生和伦敦市民。1264年,当西门在柳依思击败亨利三世时,伦敦市民是其所率军队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西门掌权之后,在1265年1月曾召集了一次革命党的集会。这次会议除5个伯爵和17个男爵外,还邀请了自治市的公民代表和骑士参加。每个城市邀请两名代表,每个州邀请两名骑士。对于这次会议,英国史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这次会议就是英国历史上的第一次真正的众议院会议,西门因此获得了英国众议院缔造者的称号。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不是英国的第一次众议院会议,而只是一次重要的会议 (2) 。我认为,就这次会议的性质及其参加者的成分看,把它作为英国议会的开始是可以的。1265年的议会,反映了英国社会结构的变化。这个变化,一方面是封建主阶级内部两个等级,即诸侯和骑士形成两大政治集团,另一方面是市民等级经济和政治力量的增长。这次会议是一种新的政治形式,它与以前的封建议会不同之处就在于有城市代表参加。市民参加议会,使封建主的谘议会第一次吸收了非统治阶级的平民阶层,而且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然而,西门的统治并没有保持住,1265年,西门被亨利三世和部分诸侯联军打败,西门战死。但西门所创立的议会制度却得以保存下来,代代相传。
议会形成的第二阶段是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1272年,新王爱德华一世即位。当时,国内战争已经结束,英国社会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家司法行政制度有很大的发展:国库法院、王座法院、民事法院相续成立。王家法院由于采取了根据调查而处理案件的原则,大大提高了自己的威信和权力。在治理国家方面,爱德华一世对西门所创立的新式议会极为重视。他感到“这样的议会比起由封建的和教会的贵族所组成的议会容易领导些” (3) ,“市民在议会因筹集赋税而交纳于国王的金钱比起过去的勒索,对于国库更为有利” (4) 。1295年11月,当爱德华一世为了进行对法国和苏格兰、威尔士的战争,需要一笔巨款时,他立即采取西门的作法召集议会。他向大主教、修道院院长、诸侯、骑士、市民发出邀请。出席该会的代表有僧侣、世俗贵族,另外每郡推出两个骑士,大的城市推出两个市民代表出席。骑士和市民代表由州和市的地方会议选出。除此以外,每个天主教堂的教士各推举一名代表参加会议。“这样,这次会议就成为三个等级的如此完备的代表机构,被当作后来的著名议会效法的榜样。” (5) 所以,这次会议在英国历史上被称为“模范会议”。然而,事实上,爱德华统治时期,议会制度并不完善。通常由国王兼任主席,或由大法官代任主席。开会邀请信,诸侯系直接接受,骑士和市民由地方官送去,一个地方一个邀请信。在议会建立初期,由于议员的费用需由各州和各城市承担,因而参加议会被视为负担。有些城市拒绝派出代表,并向国王递交请愿状,申请不选举议员,骑士也经常逃离职务。尽管存在种种问题,这时的议会已经成为英国统治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发挥其作用了。
14世纪,是英国议会最后形成的阶段。议会形成初期,并不分院。贵族和平民通常一起开会。但是,平民的意见总是受到压制而不能发表,因此他们往往避开贵族秘密集会。每当他们表示共同意见或回答上级机构咨询时,骑士和市民代表就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单独集会讨论。沿袭下来,威斯敏斯特教堂就成为骑士和市民代表集会的专用地点。1343年,英国议会正式分为上下两院,或称贵族院和平民院。贵族院主要由大封建主组成,即世俗男爵组成,其成员有爵位继承权。平民院则包括低级贵族(骑士和绅士)和市民。市民和骑士在政治上的联合,有利于英国工商业的发展和下议院权力的增长,最后,下议院发展为脱离上议院而独立行动的机构。与此同时,随着两院制的形成,僧侣退出议会自己组成教士议会 (6) 。这样,经过长期的发展,议会制度终于在英国最后形成,成为英国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中古中期的英国议会是由僧侣贵族、世俗贵族和市民组成的等级代表机构。
僧侣贵族包括修道院院长、骑士团团长、大主教和主教。他们是有资格出席议会的僧侣。这些人当中大多数是国王的附庸。很多僧侣保有贵族的头衔和贵族的权利,他们是英国最大的土地占有者。以修道院为例,从1272年到1307年,在英国各次议会和贵族会议上被邀请的修道院院长共97人,其中有75人是经常出席议会和贵族会议的成员。这些修道院都是当时英国历史文献中最有名的修道院,如威斯敏斯特、格拉斯顿伯里、拉姆奇、格洛斯特、雷丁格、埃德蒙德、苏福克、阿宾顿、奥古斯丁、坎特伯雷、奇林乞斯特等。在这个时期,出席议会的修道院团体,每年收入很高,其中年收入为100至200镑的占32%,年收入在200至500镑的占30%,年收入500至1000镑的,占6%,年收入在1000镑以上的占2% (7) 。大主教的情况更为突出。13世纪以来,出席议会的大主教和主教也都是最富有的地主。例如,坎特伯雷大主教年收入为2049镑。达力姆主教年收入为2666镑。温切斯特主教年收入为2977镑,伊利主教年收入为2000镑 (8) 。
参加议会的世俗贵族有两个阶层:大贵族和中小贵族。经常参加议会的大贵族人数并不固定。根据13世纪末和14世纪初出席议会的198个贵族的情况分析,这些贵族也都是占有大量土地的封建主阶级。据统计,这些大封建主中占有一个庄园的有21个 (9) ,占有2个到5个庄园的有58个,占有5个以上庄园的有79个。又如大贵族约翰·盖斯廷斯在9个州占有78块骑士采邑。大贵族埃德蒙·莫尔图马瑞的巨大领地分散在英国12个州 (10) 。
参加议会的低级贵族是骑士 (11) ,根据13世纪的资料,经常参加议会的骑士阶层中,小封建主占一半以上,中等封建主占三分之一,还有少数的大土地占有者。例如剑桥地区出席州议会的60名代表中,占有土地达到100英亩的24名,占有土地达100至500英亩的38名,占有土地1000英亩以上的两名。在牛津,参加议会的79名代表中,41名占有土地100英亩,29名占有土地100至500英亩,5名占有土地1000英亩 (12) 。
市民代表参加议会开始于1265年,但市民参加议会的机会比骑士少得多。经常举行的议会,并不是每次都邀请市民参加的。而且只有市民上层能够担任代表,普通市民完全无权参加议会。
参加议会的市民代表都是出自持有特许状的城市。这些城市除伦敦以外,还有埃克塞特、布里斯特、德比、索尔斯伯里、约克、牛津、坎特伯雷、道维尔、林肯、诺丁昂、诺里奇等。这些城市或者是属于国王的城市,拥有较广泛的自治权,或者是国内工商业的中心,拥有部分自治权,可以组织基尔特(行会),建立商店、商号。这些城市都是英国最富有的城市,它们占全英国城市总数的三分之一。
以伦敦为例。它是英国城市中第一个得到特许状的城市,保有较多的城市自治权,有权选举自己的市长,其地位相当于州。参加议会的伦敦市民代表,大都是城市上层的寡头集团成员,其中有伦敦市长、郡首、高利贷者和房地产所有者。例如1283年的议会代表格雷贡·德·罗克利就曾多次被选为伦敦市长。另一位议会代表威廉·里尔弗德,曾任市议员、伦敦郡首和伦敦市的执政官。
总之,议会成员都是英国封建社会中的中上层人物,他们分别属于大封建主、中小封建主和市民上层。等级议会的阶级实质是不言而喻的。不过应当说明,在议会产生之时,并没有财产限制,到了15世纪,才有明确的财产规定。1429年,议会通过的限制选举权法案正式规定“除一切负担外至少每年值40先令的自由地产所有者才有权参加议会” (13) 。1445年议会又规定,选入议会者必须是生于绅士门第的人。
三
中古中期英国议会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征收和批准赋税。议会最早是作为一个收税机构而发展起来的。议会产生以后,英王曾召集议会开过许多次会议,这些会议多数是研究征税问题。例如13世纪末到14世纪初,有十次会议是讨论征收定期的动产税问题,有两次会议是讨论提高羊毛和皮革的关税问题,每次会议都以议会同意征收十分之一、八分之一、九分之一动产税,或拒绝征收动产税而结束。但是批准赋税权的获得则是经过一番斗争的。议会经常要对国王贪得无厌的要求进行抵制和限制。直到1297年,爱德华一世在议会成员强大压力下才颁布了《宪章确认书》,答应今后未与议会事先商妥,不得在王国境内征收任何赋税。这样英国议会就实际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
14世纪中期议会权力进一步扩大,1339—1344年,爱德华三世为了进行百年战争,需要议会支持,因此被迫同意议会可以选举财政大臣,以监督所准拨的款项的支出,并审查国王的账目。这实际上“等于承认议会不但有停止给款之权,而且比较含混地承认议会对于款项的用途,因而对于政策也有间接控制之权” (14) 。
(2) 审查政治案件和颁布法律。议会在成立初期并没有正式规定立法司法权,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司法活动日益频繁,加上国王需要金钱,议会不仅是一个表决赋税的机构,同时也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司法机构。议会当时是王国政治案件的最高法庭。所有国内重要的政治案件,实际上都由议会审理。例如1283年10月,爱德华一世曾召集了一次议会,审判威尔士诸侯反对王室起义案件,并经过议会讨论,判处达维多的死刑。
在13世纪末期和14世纪时期,议会参与了国家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例如1275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就是经过议会同意颁布的。1350年,议会曾颁布了《劳工立法》规定“凡年在六十岁以下,身体强壮,无以为生,经人要求,即须为他人工作,否则入狱,直到他能得到服役的保证为止”。“如果一个工人或仆人在满约期以前离开工作,应予监禁”,“应给仆人原额的工资,不得增加”,“如果有……领取多于照例支给的数额,应入狱监禁” (15) 。这些立法的公布,充分说明,英国议会已经作为封建国家的政治机构而发挥着它的作用。到14世纪末期,议会已经正式取得了立法权,议会的法律,由下议院提出,经上议院和国王批准 (16) 。
(3) 受理请愿状。爱德华一世经常召集议会了解情况,从那时起受理请愿状就成为议会的重要工作。13世纪末至14世纪初,议会曾受理20个城市的46份请愿状。这些请愿状反映了英国城市居民的各种要求:恢复被国王所没收的市政特权;改变商店规模;利用公社附属地;城市贫民控诉富裕市民的压迫等等 (17) 。爱德华一世时期英国议会的案卷中,保存了1000多份来自社会各阶层的私人请愿书。
13世纪,请愿状多半来源于个人和地方,以后逐渐产生了集体的请愿状。14世纪集体请愿状逐渐增多,有些请愿状是以下议院全体议员名义递交的。这些以下议院全体名义递交的请愿书,在亨利六世晚年,逐渐采取了“法案”的形式,这种法案经过议会表决便成为法律。这就是众议院立法提议权的起源。
(4) 参与两次国王废立事件。第一次是废除爱德华二世。1314年,爱德华二世率军侵略苏格兰,在班诺克本战役中遭到失败。同时由于他任意将王室土地赠予他所宠信的平民出身的臣属,引起国内许多贵族的不满。1327年,议会正式通过决议废除爱德华二世。
第二次是废除理查二世。理查二世统治时期,王权曾一度强化。后期,由于他大肆挥霍王室地产,无情镇压反对派,以及向商人非法课税,并强迫议会将权力交给国王个人控制的委员会,引起国内各阶层和议会的不满。人们把他称为“不听忠告的理查”,1399年议会宣布废除理查二世,立亨利·博林布鲁克为王,是为亨利四世。
在封建时代废除国王是贵族阶级的职权,议会能参与这一活动,说明议会政治职能的增长。在人们心目中已经把议会作为国家的政治权力机构,甚至贵族也愿意通过议会废立国王来提高这一行动的权威性。
(5) 在对外政策的决策上发挥作用。英王爱德华一世,曾对苏格兰作战并企图兼并它。1289年,苏格兰王亚历山大三世逝世,没有直系亲属继承王位,唯一的亲属是外孙女挪威国王的女儿马加勒特。英王利用此机会大肆活动,终于在1290年签订了布里格姆条约。据此,马加勒特将与爱德华一世的儿子即未来的爱德华二世结婚。这样英国就可以通过和平方式合并苏格兰。但不久,马加勒特死去,爱德华一世合并苏格兰计划破灭,于是在1291—1292年间多次召集英国议会和苏格兰贵族会议磋商,并作出决议,以约翰·倍利约尔为王位继承人。议会正式批准了这个决议。事后,教皇卜尼法斯八世不满英王对苏格兰事务的干涉,提出抗议。为此,英王又在1301年召集议会,最后并以议会名义写信给教皇,表示议会支持国王的行动,并且明确指出,英王对苏格兰有至高无上的管辖权,没有必要将自己调处苏格兰事务的经过告知教皇。
四
上面事实说明,中古中期英国议会的活动是多方面的,作为英国封建国家的重要政治机构,其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然而它同近代议会仍然有本质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古中期的英国议会是封建国家的上层建筑,是国王手中的工具。国王经常对它的活动进行直接控制。起初,议会的召集权属于国王,议会并没有自行召集之权。在这种情况下,议会往往唯王命是从。当然这时的议会也反映过其他阶层的要求,向国王施加压力。国王在与会者的反对下,也不得不作出一些微小的让步,并给议会一定的权力。但是总的来说,更多的情况是国王利用议会各等级的矛盾达到自己的目的,使议会成为国王手中的御用工具。这同近代议会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不同的。
第二,议会的参加者主要是封建主阶级,即教会僧侣、世俗贵族以及中小建封主阶级,他们占绝对多数。城市代表在议会中只占少数,而且并不是每次议会都能参加的。至于城市平民和广大维兰(音译,意为农奴)则根本无权参加议会。所以就参加者成分看,当时的议会无疑是封建的议会。它同资产阶级的议会相比更加缺乏代表性。
第三,中古中期的议会,虽然参与了国内一切政治活动,甚至颁布法律,并拥有立法权力,但是这些权力是有限的,因为颁布许多重要法律的真正幕后操纵者还是国王,或者是议会内的封建主。真正由下议院提出并生效的法律,在当时还是少数。中古中期的英国议会与作为近代立法机构的议会相比较,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总之,中古中期的英国议会,还处于英国议会制度的形成时期,它的职能还表现得不充分,不过,它已经开始形成为各个等级较量实力的一个阵地。英国历史家莫尔顿说得好:“这整个时期是过渡时期,是各种阶级力量达到不稳定的平衡时期,议会是这些力量的反映,同时也是这些力量的战场” (18) 。
(1) 《英国大百科全书》第17卷,1968年,第311页。
(2) 参阅威廉·亨特(William Hunt):《英国政治史》第3卷,伦敦,1920年,第122页。
(3) 《马克思恩格斯文库》第5卷,第306页。转引自科斯明斯基、斯卡斯金主编:《中世纪史》第1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420页。
(4) 《马克思恩格斯文库》第5卷,第306页。
(5) 威廉·亨特:《英国政治史》第3卷,第195页。
(6) 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谢琏造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第76页。
(7) E.B.古特诺娃(Е.В.Гутнова):《英国议会的产生》,莫斯科大学,1960年,第345页。
(8) E.B.古特诺娃:《英国议会的产生》,第340页。
(9) 庄园规模大小不等,中等的约占土地500至1000英亩。
(10) E.B.古特诺娃:《英国议会的产生》,第358页。
(11) 在13世纪,骑士主要指中下层的封建主,而不专指服军役的骑士,由于盾牌钱的实行,许多骑士已经不再服军役。因此骑士这个名词,有些是指过去的持有采邑的封建主,也有些是指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自由农民。
(12) E.B.古特诺娃:《英国议会的产生》,第382页。
(13) 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第110页。参阅《英国简史》,莫斯科,1959年,第63页。
(14) 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第75页。
(15) 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第91页。
(16) 《苏联历史辞典》第10卷,1967年,第861页。
(17) E.B.古特诺娃:《英国议会的产生》,第541页。
(18) 莫尔顿:《人民的英国史》,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