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至17世纪俄国封建领主土地占有制和农奴制经济的特点

16至17世纪俄国封建领主土地占有制和农奴制经济的特点

16、17世纪是俄国历史上剧烈变革的时代。俄国的沙皇专制制度正是在这个时期建立起来的。农奴制和封建的世袭领地制也在这个时期最后形成。这些变革无疑对近代和现代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有着深刻的影响。而在这些变革当中,土地问题又是一个关键问题。本文仅就这一时期俄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制经济的特点,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 几种土地占有形式同时并存,

世袭领地逐渐占统治地位

封建土地占有制是封建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列宁曾经指出:“俄国地主土地占有制的存在,是农奴主权力的物质支柱和君主制借以复辟的保证” (1) 。列宁这一论断是针对20世纪初的俄国情况而言,但它对于16、17世纪的俄国社会仍然具有客观真理性。要搞清楚沙皇制度,必须先搞清它的物质基础——土地制度。

16、17世纪俄国封建土地占有形式有以下几种:即宫廷土地,国有土地,王公领主的世袭领地,教会、修道院世袭领地和军功领地,几种土地占有形式同时并存。

第一,宫廷土地。这种土地属于沙皇宫廷所有,由宫廷农民耕种。宫廷土地在封建割据时期已经产生。例如,莫斯科公国的伊凡·丹尼洛维奇·卡里达统治时期(1324—1341)就曾拥有包括数十个城市、乡区和村庄的私人领地 (2) 。领地分布在莫斯科河畔从科洛姆纳到塞斯克的地方。以后,在莫斯科中央集权国家形成过程中,宫廷土地又通过合并、购买、交换和没收私有土地而迅速增加起来,在16和17世纪达到了很大的规模。伊凡四世统治时期(1533—1584),实行沙皇特辖制,把全国土地划分为普通区和特辖区。凡特辖区内原属于大贵族的世袭领地,一律宣布为皇室财产,由沙皇直接掌握,随意分配。沙皇阿列克塞·米哈伊洛维奇(1645—1676)曾把大批宫廷土地分赐出去。据统计,大约有13960户农户被分配给其亲属和宠臣 (3) 。从大规模的土地赐受中,可以看出宫廷土地的庞大规模。

宫廷土地一部分由皇室直接经营。1669年,沙皇阿列克塞·米哈伊洛维奇的私人办公厅枢密院,就集中了20个县的领地进行农业生产。 (4)

第二,国有土地,又称黑色土地。这种土地最高所有权属于国家。黑土地带主要分布在俄国北方和西北滨海区,包括白海、奥涅加湖沿岸地区和奥涅加河、北德维纳河、美晋河、伯朝拉河和卡马河及其支流维亚特卡河在内的辽阔地区。这里除修道院外,几乎没有其他封建主的庄园。

黑土地区,土地的占有形式可分两类:一类称为不可分割的土地,它指乡村共有的牧场、森林、河流、草场,由全体乡民共同使用,私人不能占有、转让和出卖;另一类土地称为能分割的土地,指乡村的耕地和部分草地、牧场。这些土地属于农民私人占用,可以继承、转让、出买和抵押,只是在出卖土地时,最初使用这块土地的主人有优先赎买这块土地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分割的土地,实际上就是农民的私有财产。

16、17世纪,在黑土乡中,已经不提公社所有制,土地也不重新分配,但是村社的组织还存在,还有一些过去公社土地所有制的痕迹。例如,村庄的土地有时可以进行调整。土地的调整原则是,每个农户在乡村中都拥有使用一定份额土地的权利,即所谓“应分得”的地段。这种“应分得”地段正是公社遗迹的一种表现。

16世纪,在国家的中心地区,国有土地几乎完全消失了。只有在北部地区还存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减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主要原因是封建主抢夺农民的土地。在这一方面,修道院可以说是最突出的。它通过各种渠道,特别是高利贷活动,把国有农民的土地攫为己有。由于国有土地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沙皇政府为了保护国库的利益,曾经多次发布命令,禁止把纳税的国有土地转入私人手中,禁止国有农民买卖和转让土地。根据1678年的土地人口登记册,在全体纳税居民中,黑土居民的比例还不到10% (5)

第三,王公、领主的世袭领地。王公、领主的世袭领地产生在罗斯国家建立的时期。规模大的世袭领地,包括许多城市、村庄和乡村 (6) 占有成千上万亩土地。例如大封建领主雅科夫·沃龙纳在佩累雅斯拉夫县的基涅尔行政区有将近2500俄亩的领地 (7) 。小的世袭领地,只包括一个小城市及其附近的乡村。例如,扎奥则列侯国“只有侯爵的一座庄园和教堂及其附近的一个村庄”。 (8)

世袭领地是王公领主的私有财产,王公领主对它有完全的支配权。封建主在其领地上就是全权的君主。世袭领地土地较为分散,有的甚至分散在十几个县中,帕特里凯耶夫公爵的领地就分布在14个县中。 (9)

世袭领地的组织单位是村,领地中心往往有一个设防的大村镇,称为庄院。有领主的宅院、畜舍、禽舍、谷仓和各种物品仓库。领主的管家和奴仆住在这里。在村镇的周围有一些庄子,每个庄子有几户人家。各户有耕地、菜园、刈草场。农民都依附于中心村镇的封建主,负担各种赋役。农民的代役租是世袭领地收入的主要来源。

世袭领地长期以来是俄国封建土地占有制的主要形式。

中央集权国家建立时期世袭领地开始衰落,一方面是由于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与沙皇的政策有直接的关系。沙皇伊凡四世时代,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削弱和限制旧贵族对土地的私有权,特别是16世纪60年代实行的沙皇特辖制,使许多封建贵族丧失了祖传的土地。世袭领地虽然衰落,但其中少部分由于能够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的要求,改善经营管理,依然有所发展。

第四,教会、修道院的世袭领地。俄国从10世纪接受东正教起,东正教会就成为俄罗斯国家的重要封建势力,教会和修道院的世袭领地随之开始出现。在封建割据时代和蒙古统治时期,教会、修道院的土地有很大的发展。当时,教会利用宗教迷信骗取信徒的产业,以建立教堂、寺院为名,大肆占领国有土地;利用高利贷活动掠夺农民私有的土地,从而显著地扩大了自己的领地。“莫斯科大主教……则几乎在所有封国和县邑内都有领地,其数以千百计,农户和村落数以千万计”。 (10)

15世纪以后,随着统一国家的形成,教会、修道院的土地更加迅速地发展起来,它不仅侵占国有地、农民份地,甚至还吞并没落贵族的土地。在16世纪,基利洛夫修道院几乎吞并了所有白湖城的王公、贵族的土地。当地贵族马赫道姆斯基、卡尔戈波尔和其他贵族的土地都是通过各种渠道被转到这所修道院手中的。 (11) 总之,教会依靠赏赐、赠予、购买以及公开的掠夺,大肆扩展自己的世袭领地,到16世纪中期,教会、修道院的土地已占全国土地的三分之一。 (12)

教会、修道院的世袭领地大都集中在北部边区。在国家的中心地区,修道院较少。在教会和修道院的世袭领地中,最大的土地占有者是特罗伊茨克-谢尔盖耶夫修道院、索洛威茨修道院和列洛则尔斯基修道院。 (13) 1562年,特罗伊茨克-谢尔盖耶夫修道院仅在佩累雅斯拉夫一个县,就拥有13200俄亩可普地,25个行政村和小村,有150多个乡 (14) 。索洛威茨修道院,大约占有土地75000公顷。 (15) 教会和修道院的土地,是教会的私有财产。它有权对其土地上的居民行使司法、管理之权,教会修道院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众多的管理人员。教会、修道院的土地和王公、贵族的土地有共同之处,但是也有不同之处。这种土地不能买卖、转让,也没有服军役的义务 (16) 。总之,教会和修道院的世袭领地比世俗政权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中央集权国家建立以后,政府对它采取了限制和打击的政策。

沙皇伊凡四世统治时期,曾公布许多法令,禁止修道院占有土地。他在百条宗教会议前夕,曾提出了关于没收教会修道院土地的问题。 (17) 但是,1551年的百条宗教会议否决了沙皇的主张。伊凡四世不得不退而采取一些改革措施来限制教会。例如,禁止将世俗封建主的领地转让给寺院,实行土地契约登记,强制修道院归还夺取的贵族的领地和农民的黑土等。尽管如此,伊凡四世的改革并未从根本上触动教会的土地占有制。教会土地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大幅度增长。在罗曼诺夫王朝的大主教菲拉列特(1619—1633年)领导教会时期,教会修道院的地产达到巨大规模。1648至1649年,沙皇阿列克塞·米哈伊洛维奇在贵族的支持下通过决议,禁止僧侣和教会机构获得新的土地,并将决议写在1649年的法典中。因此,1649年的法典引起了教会的强烈反对。大主教尼康曾公开向沙皇提出抗议,教会各级主教神甫也发表言论,支持尼康。由于教会人士的反对,法典中某些限制教会权利的条文被取消了。这说明教会土地占有制虽然一再受到中央集权政府的限制和打击,但是要彻底废除教会的土地占有制,当时是不可能的。

第五,军功领地。军功领地在封建割据时代已经存在。当时大公的宫廷中就有许多宫廷仆从和领主侍卫,他们为大公服务,并服军役,从大公手中领取俸禄。当大公财库缺少现钱时,他们便领不到现金,于是大公分给他们一小块土地,以代替俸禄。在服役期间他们可以占有这块土地,一旦脱离军役,便失去土地。显然,这种土地是以服军役为条件而分封给封建主暂时占有的土地,因而称为军功领地。

军功领地在封建割据时代并不占重要地位,中央集权国家建立后,这种军功领地才作为一种土地占有形式正式发展起来。15世纪伊凡三世统治时代,为了建立庞大的贵族军队,大批没收被征服诸侯的土地,并把它分给新的有军功的贵族。第一次大规模分配土地是在征服诺夫哥罗德和普斯科夫以后,伊凡三世将68个大贵族和富商的土地没收,分配给莫斯科国家的2000个领主和侍卫,当地贵族和富商被迁居到莫斯科附近各城。 (18)

15世纪末到16世纪前半期,军功领地已经成为中央地区。但其土地面积,还没有超过修道院和王公贵族的世袭领地。伊凡四世统治时期军功领地有了进一步发展。1550年,沙皇颁布了关于在莫斯科和周围郊县安置1000个贵族子弟和授予传令贵族及宫廷贵族以领地的法令。 (19) 1564年,伊凡四世实行新体制——沙皇特辖制。在特辖区内凡属大贵族的世袭领地全被没收,并由沙皇分配给服兵役的中小贵族和特辖区官员。通过上述措施,军功领地在国家中心地区居于统治地位。到16世纪末期,在舍隆行政区军功领地已达到该区土地的98.8%,在喀山州达65.7%,在土拉县达到91.7%。 (20)

军功领地的占有者是中小贵族及其后代、外埠大商人、宫廷奴仆等。一般说来,军功领地比世袭领地的规模小。15世纪末,在诺夫哥罗德的军功领地通常为100到300俄亩,在舍隆行政区为100到200俄亩。农奴农户的数目为10户到30户。 (21)

16世纪中期,军功领地还没有司法特权和免税特权。16世纪末期军功领地制有了新的发展。大贵族戈都诺夫统治时代,曾采取措施加强和巩固军功领地。1591年,政府公布法令,规定服役贵族使用的耕地可以免向国家交纳租税。罗曼诺夫王朝建立后,服役贵族的军功领地逐渐具有了世袭领地的性质。1624年,沙皇政府允许在战争中牺牲的领地主人的寡妇得到20%的领地。在远征服役中死去的领主的家属可以得到15%的领地,在服役中死去的领主可以得到10%的领地,如果退职的领主的儿子还没成年,可以获得其领地的代役租。 (22) 1634年,政府通过法令,规定军功领地可以世代相传。 (23) 1674年,政府正式承认,服役贵族的寡妇、儿女有放弃军功领地的权利,并可以得到100、200、500或更多的卢布作为补偿。这样,军功领地的买卖实际上已经得到了沙皇的认可。 (24)

宫廷土地、国有土地、王公领主和教会的世袭领地、军功领地,这就是16、17世纪在俄国同时并存的几种土地占有形式。不过,在一个时期,只有一种土地占有形式占优势。16世纪初,王公贵族的世袭领地占统治地位。16世纪中期到17世纪中期,军功领地占统治地位。17世纪末期,占统治地位的土地占有形式又发生了新的变化,总的趋向是:无论是军功领地、旧的王公领主的世袭领地以及部分的国有土地和宫廷土地,都逐渐转变为世袭领地。罗曼诺夫王朝曾将大批军功领地转为世袭领地,作为对服役贵族的偿赐。例如1686年,沙皇与波兰签订条约后,曾将20%的军功领地作为世袭领地偿赐给当时服役的贵族。在军功领地向世袭领地转变的同时,沙皇政府为了广开财源,曾将一些无主的荒地和沿海的部分国有地,以及部分宫廷土地作为世袭领地出售。这就使部分国有土地和宫廷土地也转为世袭领地。旧的残余的王公领主的世袭领地则改变经营方式,逐渐与军功领地融合。总之,到17世纪末期,世袭领地已经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土地占有形式。一些统计材料可以说明:17世纪20年代,中央各县有70%的土地保有军功领地的权利,1640年降为54%,1678年再降为40%,相反,世袭领地则上升为59%。 (25) 当然,实际的占有情况和法律上的认可还有距离,直到1714年,彼得一世才正式颁布法律承认世袭领地为唯一的占统治地位的土地占有形式。

17世纪末发展起来的世袭领地制与过去王公领主的世袭领地有显著的区别,这些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土地的占有者不同。旧的世袭领地主要掌握在从封建割据时代发展起来的豪门领主手中,这些人都是大贵族。新的世袭领地的主人主要是新贵族和宫廷贵族,其中许多人出身于中小贵族家庭。

第二,土地的占有者与沙皇的关系不同。前者多数是被征服的贵族。他们对沙皇多有不满和对立情绪,而后者是靠沙皇的提拔而发展起来的,他们之中绝大多数是服役贵族,是沙皇军队中的骨干,忠于沙皇政权。

第三,土地的规模不同。前者规模大而分散,后者规模小而集中。

第四,土地经营方式不同。前者以农民的分散经营为主,后者建立了西欧式的封建庄园。

17世纪末期发展起来的世袭领地制,在18世纪得到进一步的巩固,成为沙皇专制制度的经济基础。

二、 各类依附农民向农奴转化,

农奴制度逐渐形成

在中世纪,封建主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大量的占有土地。列宁曾经指出:“农民在自己的份地上经营‘自己的’经济,是地主经济存在的条件,其目的不是‘保证’农民有生活资料,而是‘保证’地主有劳动人手。” (26) 要搞清楚俄国的土地占有制还必须了解直接生产者的状况。因为农民的经济是构成封建主经济的细胞。

16世纪前半期,俄国农民基本上分为三类,即国有农民,宫廷农民和私有农民。农民的状况是和当时的土地占有状况相适应的。这些农民当时都处于不同程度的依附地位,还没有完全丧失自由。

国有农民,指耕种国有土地并向国库纳税的国家农民。每个国有农民都占有一块大小不等的土地。16世纪时期,在一些黑土乡中,一个农户约占有4俄亩土地。 (27) 在另一些黑土地区每个农户所占有的土地达到20俄亩 (28) ,在俄国北方国有农民的中心地区,如德文斯克边区,一些富裕农户往往“拥有几十个‘私有的’村庄、盐场和渔场” (29) 。国有农民向国家交纳贡赋,他们是国税的主要承担者。国家通过公社的组织和村社选出的负责人村长,向农民征收赋税。村社实行连环保制,农民如果逃走,其负担由全村社成员分摊。国有农民身份是自由的。

宫廷农民地位接近于私有农民,只不过他们属于沙皇私人所有,为沙皇服役。

私有农民是属于封建主,即属于王公、贵族、教会、修道院的农民。这种农民类型很多。

第一种叫作“老居民”,即久居于世袭领地和军功领地上的农民。这些“老居民”是依附农民的基本群众,都占有一块世代相传的土地,一般约有10俄亩。16世纪初,莫斯科周围地区和诺夫哥罗德-普斯科夫地区的世袭领地和军功领地上,每个农民的份地平均为10至15俄亩,在16世纪五六十年代,每个农户的份地平均为8至12俄亩。 (30) 当然也有一些地区,“老居民”所占有的土地较少。16世纪40年代,在特维尔县的服务人员,一个农户只有4俄亩左右的土地,在德米特罗夫县的某世袭领地上,一个农户约占有5俄亩的土地。 (31)

这些“老居民”,一方面要负担国税和国家徭役,如修建城防工事、房屋和担负通讯驿站等工作,另一方面要向私有领主交纳代役租和服劳役。16世纪前半期,“老居民”的地租以实物地租为主,他们还没有完全固着于领主的土地上,在法律上还有迁移权。当然这种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1497年伊凡三世的法典规定,农民只有在尤里节(即俄历11月26日)“前后各一周,共两周时间”可迁离领地,脱离领主, (32) 其条件是农民必须要事先与主人清完账目,缴付“居住费”。

第二种叫作新约户。这是在国内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依附农民阶层。这种人由于失去生产手段,在一定条件下受雇于封建主。新约户在被雇期间,与主人签订合同。一般情况是新约户在第一年不支付或少支付代役租,而是为领主“开垦乡村荒地,筑墙围田,修缮老住宅,建筑新住宅”, (33) 如果这些工作不完成,新约户要支付罚金。新约户在被雇期间,居住在主人的领地上。新约户社会地位接近于对分农,他们在16世纪以前有迁移权。

第三种是对分农。对分农是没有足够土地、在经济上依附于封建主的农民。对分农用自己的工具耕种主人的土地,通常必须把收成的一半,或收成的四分之一交给封建主。对分农在北部罗斯比较普遍。

对分农和新约户相同,在一定期间内受雇于封建主,与其主人签订3到5年的合同。受雇期满后,即可另换主人。对分农只是在经济上受封建主剥削,在政治上并未失去自由。

第四种是贫农。贫农没有耕地,不向国家交纳赋税。这种人主要依靠给封建主当雇工或从事手工业劳动(如铁匠、木匠、小商、小贩)为生。由于贫农不向国家交纳赋税,从而也就不会给封建主带来新的捐税,所以僧俗封建主都乐于雇用他们。

第五种是卖身为奴的人。这种人出现于15世纪末,16世纪前半期曾盛行一时。卖身为奴的人,出身于自由人,但已丧失了生产资料,债务缠身,必须给债主做工来偿还“利息”,所以他们必须在一定契约期内为债主工作,债务还清后,才可离开主人。尽管从法律上说,这些人还是自由人,但在实际上,他们很难从奴役地位中摆脱出来。

第六种是僮仆。主要使用于修道院中,被称为修道院的僮仆。僮仆接近于债奴。他们由于借用修道院的钱,只得用自己的劳动偿还。僮仆在修道院劳动期间,可以得到食品、衣物如皮袄、靴子、衬衣、手套等。他们主要是耕种修道院的土地,另外还从事烧炉、清扫,或充当厨夫、匠人等。 (34) 僮仆在法律上是自由人,来自修道院所属的农村,劳动期间,必须有人担保。如果工作未完成,或逃走,担保人要将金钱归还修道院,工作任务完成后才能离去。

第七种是奴隶。15、16世纪,俄国封建领主土地上还使用少数的奴隶,此外还有宫廷仆人,显贵阶层的奴婢、军奴等。这些奴隶有些是世袭的,有些是战斗中俘虏来的,或者是买来的,也有些是通过婚姻关系作为陪嫁带来的。不过奴隶劳动在生产中已经不起重要作用。由于奴隶生产效率低,俄国贵族往往将奴隶释放为自由人,或者将奴隶变为依附农民,分给他们土地让他们耕种,交租纳税。这些奴仆实际地位接近于一般依附农民,但身份是奴隶。

从上述各类农民的情况可以看出,16世纪以前,俄国农民处于各种依附地位,在经济上受封建主的残酷剥削。但是,除奴隶外,他们都是自由人。尽管这种自由已经受到限制,但他们毕竟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奴。可是到16世纪中期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各类依附农民的处境急剧恶化。

1581年,伊凡雷帝统治末年,沙皇政府公布法令,禁止全国农民在尤里节前后迁移,这一年被认为是禁年制的开始。 (35) 起初,还只是暂时性的措施,其目的是解决国内劳动力缺乏的问题,满足中小贵族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这种措施因为有利于贵族阶级,立即得到他们的支持和拥护,遂使禁年令不得不在全国长期推行。禁年令是俄国农奴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决定性措施。从此,在全国范围内,农民的迁移权就被废除了。

波里斯·戈都诺夫执政时期是俄国农民进一步受奴役的时代。起初,沙皇政府进行土地和居民的登记工作,凡是载入登记册上某领主名下的农民,就算该地主的农奴。1597年11月24日沙皇费多尔·伊万诺维奇公布法令,规定“凡是距今年以前五年”,从王公、贵族、地主、世袭领主、主教管区、修道院世袭领地逃走的农民,“都应当提交法庭”“予以搜捕”。根据法律,逃亡农民都应当“携妻室儿女和全部家当返回原住地” (36) 。同年,政府还公布了改变债奴地位的法律,法律废除了债奴通过偿还债务的方法重新获得自由的权利。根据这个法令,每个自由人,若为他人劳动达6个月以上者,便成为这个人的奴仆。17世纪初期,沙皇波里斯·戈都诺夫统治结束,俄国正面临着博洛特尼科夫起义的高潮。在混乱中登台的瓦西里·叔依斯基,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吸收更多的贵族支持其政权,又公布了新的法律,将寻找逃亡农奴的法令延长为15年。

1613年,米海依尔·罗曼诺夫被选为沙皇,罗曼诺夫王朝建立。罗曼诺夫王朝第二代君主阿列克塞·米哈伊洛维奇统治时期(1645—1676)是俄国农奴制度最后完成的阶段。1648至1649年沙皇政府召开缙绅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法令,即1649年法典。法典宣布废除禁年,国有农民和各类依附农民都按照登记文书,永久地固着于领地上。离开主人的农民,当作逃亡者论处。同时,搜捕逃亡农奴不受时间限制。凡逃离宫廷村庄和黑土地带的“国家农民和贫民”“以及那些被列为国家宫廷农民或其父亲列为国豪农民”者,按照土地财产登记簿予以寻找,“不再受期限的限制”。凡逃离世袭领地的私有“农民和贫民”,根据土地财产登记簿,“这些逃亡农民和贫民及其兄弟、子女、侄儿、侄女都应连同其妻室儿女,所有的牲畜,未收割的庄稼,归还原主,不受时间限制” (37)

这样,俄国的农奴制度通过专制政府的法令而逐步建立起来了,俄国封建领主依靠国家的帮助,终于把各类依附农民都转变成了自己的农奴。

在这方面,新约户地位的变化是最具有典型性的。新约户在16世纪时,只是在经济上依附于封建主,人身还是自由的,但到17世纪时已经成为不自由的农奴。以斯巴索-普利路茨修道院为例,17世纪时,凡进入修道院领地的新约户,都要写《委托保证书》。在办理这种手续时,需要有两个证人出场,农民逃亡时,担保人必须支付罚款。文书中的内容主要是规定新约户的各种义务和各种保证。这种《委托保证书》实际上就是农奴文契。这是因为:第一,手续有无限期的法律效力。履行手续的新约户,从此就成为修道院的农奴。例如在1601年被雇于该修道院的新约户瓦西里·伊万诺夫,在1605年的税册中,就已被列为修道院的劳役农民。在1600年的9个履行手续的农民中,有7个也被1605年的税册列为修道院的劳役农民。 (38) 第二,凡履行这种手续的农民从此丧失自由,永久地被固着于修道院的土地上。斯巴索-普利路茨修道院在1612年、1632年、1640年、1648年的文书中都曾严禁农民随意离开修道院。1640年的文书规定,“无论农民、贫民不得离开斯巴索世袭领地”,“不得逃跑”,“不得到其他世袭领地”。 (39) 这种规定,说明新约户要想离开修道院是完全不可能的。新约户地位的变化,是俄国农民农奴化的缩影。总之,到了17世纪的后半期,俄国各类农民已经农奴化,尽管他们的名称仍然叫新约户、贫农、老居民等。

俄国农民农奴化的标志是:首先,占全国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民和私有农民失去迁移权,永远地被固着于土地上,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实际上都是如此。国内只有少数自由人,即所谓的“闲散的人”,还处于自由地位,他们由被释奴隶、移民、俘虏和没有落入土地人口户籍册的纳税人构成,他们是农奴的后备力量。

其次,劳役地租成为封建世袭领地占统治地位的地租形式。列宁曾经指出:“工役制是农奴制度的经济实质。” (40) 16世纪以前,俄国农村以实物地租为主。16、17世纪劳役地租逐渐发展为占统治地位的地租形式。根据1519年和1520年立法会议的决议,农民每星期至少要为领主劳动一天。 (41) 17世纪初期,南方某些地区的劳役有时甚至达到每星期4天之多。劳役地租的实行加强了封建主对农民个人的支配权力,加深了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再次,“超经济强制”的加强,使农民在政治上更加依附于封建领主。16、17世纪,俄国农民在政治上已经完全处于封建领主的直接控制之下。领主有权出卖、转让、鞭打甚至处死农奴。根据1649年的法律,封建主要为自己的农民“负责”。农民凡有反对国家制度,危及封建主生命财产的行为的,一律处以死刑。为此,封建领地内都设有拷问台和各种刑具。领地管理人是封建领主对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的执法人。农民的婚姻也受到限制。17世纪,俄国农村妇女与世袭领地外的人结婚,需要主人允许。领主有权强制农民结婚,不经领主同意而结婚的农民,要受到体罚。政治上的无权,法律上的依附关系,是俄国封建主对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的具体体现。

三、 世袭领地经济进入商业活动的轨道

16、17世纪在俄国封建领主土地占有制发生变化和农奴制度逐渐形成的过程中,领主的经济也在发生变化。

总的来说,这个时期俄国的世袭领地经济仍然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马克思曾经指出:“……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 (42) 列宁在论述徭役制的四个特征时也指出:“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这种经济制度存在的前提。俄国的情况正是如此。在俄国,封建领主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几乎都来自农奴的生产。农民除服劳役外,还要缴纳各种各样的代役租给封建主。例如,16世纪末,斯巴索-普利路茨修道院的农民要缴纳粮食代役租,这种代役租无例外地在全修道院的乡村征收,征收的标准因地而异,粮食品种有燕麦和稞麦。17世纪60年代,内膳长别扎布拉佐夫向其领地的农民征收酒、肉类、羊、亚麻布、鸡蛋、牝鸡、鞋、轭索、挽绳、缰、金秋、车辕、箍、草席、口袋等等。代役租的多样性,说明封建主力图从农民手中攫取他们所需要的一切农副产品。 (43)

从徭役义务和代役租的多样性可以看出,16、17世纪的俄国封建世袭领地是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整体。在春秋季节,农民要播种、施肥、管理和收割庄稼。秋收以后,粮食归仓,农民要从事各种手工业副业,如织布、制革、制鞋、锻制铁器工具、做木器、编筐。世袭领地内除了这些家庭手工业外,还有许多大型的作坊,如制盐所、采掘场、铁工场、锻铁铺等。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是自然经济的集中表现。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宗法式的(自然的)农业同家庭手工亚(即为目已消费而对原料进行加工)、同给地主所做的劳役相结合”。这种农民“手工业”同农业结合的形式,是中世纪经济制度最典型的形式,是这个制度的必要的组成部分。 (44)

上述事实说明,自然经济仍然是俄国农奴制经济的主要特点。但是,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还占统治地位的时候,一些世袭领地已经走向商业活动的道路。在这一方面,修道院的世袭领地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其中索洛威茨修道院、尼科尔斯克修道院、科雷尔斯克修道院、斯巴索-普利路茨修道院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这些修道院与市场联系极为密切,进行着大宗的粮食和盐业贸易。

1436年建立的位于白海索洛威茨岛上的索洛威茨修道院,几百年来一直是俄国北方的要塞、宗教中心和经济中心。1583年,修道院曾在沃洛格达和乌斯雷收购3348切特维契稞麦和3312切特维契大麦。在1601年,该修道院又收购11402切特维契裸麦和703切特维契大麦。这样大宗的收购粮食,反映了修道院经济的商业活动的规模。 (45) 斯巴索-普利路茨修道院位于沃洛格达县内,在阿尔汗格尔斯克和别洛泽尔斯基的交叉路口上。这个修道院是一个中等的较为富裕的修道院。根据1623年的土地财产登记册,在该修道院的领地上有4个行政村落,5个中等村庄,46个小村、教区和村镇,有204户农民,156户贫民,194户奴仆。该修道院共有土地(其中包括耕地、森林和荒地)4261切特维契。 (46) 这个修道院既经营农业也经营手工业。手工业以盐业为主。斯巴索-普利路茨修道院距离沃洛格达较近。17世纪时,沃洛格达是巨大的粮食和盐业市场。由于地理上的有利条件,斯巴索-普利路茨这个修道院很早就与市场发生密切联系,修道院的盐业和农业已具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该修道院于16世纪末开始经营盐业生产,到1612—1613年,已有7个大的制盐所,拥有许多制盐的专业工人和辅助劳动力。 (47) 1602年至1603年该修道院出卖到沃洛格达市场上的盐有22907普特,总金额达2078卢布。 (48) 这个修道院不仅出售盐,而且还从事大量的居间贸易。居间贸易的路线是从沃洛格达到霍尔姆戈雷斯克。从沃洛格达运粮食及其他商品测霍尔姆戈雷斯克出卖,然后从霍尔姆戈雷斯克购买盐到沃洛格达出售。1600年该修道院的船运往霍尔姆戈雷斯克1000切特维契稞麦、51切转维契燕麦粉,124切特维契裸麦粉,62切特维契大麦、100切特维契麦巍,100切特维契燕麦,33切特维契牛油,132普特大麻,2普特蜂蜜,4普特蜜蜡,700块白桦树皮等。 (49) 修道院因此而获得巨额利润。在1600年,每1000切特维契稞麦、寺院获利61卢布。1629年,寺院倒卖稞麦、大麦、小麦粉、燕麦、燕麦粉等商品总额达1118卢布,从中获利343卢布。17世纪初期,买卖盐所获得的金钱成为该修道院账目中最大的收入,如1601年到1602年的收支簿中,从盐的买卖中获利1182卢布,占这年收入总额的53%。1649—1650年,从盐业中获得的收入占总收入的85.5%。 (50) 斯巴索-普利路茨修道院的情况说明,16、17世纪俄国封建世袭领地的商品经济是十分活跃的。

大封建贵族莫罗佐夫的庄园也可以给我们提供这方面的情况。领主波里斯·伊万诺维奇·莫罗佐夫,是沙皇罗曼诺夫·阿列克谢·米哈伊洛维奇的监护人,宫廷的近臣。阿列克谢·米哈伊洛维奇即位时年龄尚幼,国家大事由领主莫洛佐夫处理。莫洛佐夫因此获得大片世袭领地。17世纪20年代,莫洛佐夫在加里西亚、兹维尼戈罗德、莫斯科县共拥有农户151户,而到17世纪60年代已发展到9100农户。 (51) 如果把他的全部领地加在一起,那么到17世纪中期“莫洛佐夫在他的广大领地上差不多有300个大小村子。上面住的农奴有4万多。莫洛佐夫每年的收入单是金钱一项即有约一万卢布(约相当于20世纪初的17万卢布)” (52) 。由于他拥有大片的封建领地,剩余产品很多,因此有可能把大批粮食抛售到市场上去。例如对波兰战争时期,莫洛佐夫利用当时粮价的高涨,靠倒卖粮食而发了大财。除了经营商品粮食外,他还在自己的领地上经营手工业生产,如制酒、冶铁、制革、烧砖和生产碳酸钾。17世纪中期俄国出口的碳酸钾,主要是由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提供的。1692年,国库购买的供出口需要的21万3000普特碳酸钾中,有14万5000普特是由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提供的,约占总数的68%,其中贵族莫洛佐夫是最主要的供给者。在莫洛佐夫的尼什哥罗德和阿尔扎马斯领地上,一年可制造10万普特碳酸钾,莫罗佐夫因此获得巨额利润。 (53) 像莫洛佐夫这样从事碳酸钾生产和出卖农副产品的封建领主,还有Н.Д.米洛斯拉夫斯基、Я.К.切尔卡斯基、Е.俄达耶夫斯基、Ю.Н.诺莫丹诺夫斯基、Н.Н.叶龙金、Ф.Я.普列谢耶夫等等。 (54)

不仅贵族的庄园经济被卷入市场,而且沙皇的宫廷经济也带有商品经济的性质。在沙皇阿列克谢·米哈伊洛维奇统治时期,他所领导的枢密政厅经营部经营各种农副产品,有大麦、稞麦、燕麦、亚麻、大麻,还有蔬菜和家畜。在大力发展农业的同时,枢密政厅还经营造酒、制铁、制玻璃、制碳酸钾、制革、制盐等手工业。这种经济已经不仅仅是为了宫廷需要,而是为了出卖产品。这些经济活动每年要给沙皇带来20万卢布的收入。 (55)

列宁曾经指出:“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农奴主的领地必然是一个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整体,同外界很少联系。地主为出卖而生产粮食(这种生产在农奴制后期特别发达)这是旧制度崩溃的先声”。不过,16、17世纪的修道院、封建贵族的宫廷的商品生产和商业活动,并不是真正建立在国内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和小商品生产分化的基础上,而是与国外贸易有关,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然是俄国农奴制经济的主要特点,所以此时的商品经济可以看作一种特殊现象,这种现象与俄国封建土地制度的发展和农民的农奴化是一致的,都出于同样的经济和社会原因,因而还不能看作封建制度崩溃的先声。

几种土地占有制同时并存,世袭领地逐渐占统治地位;各类依附农民向农奴转化,农奴制形成;以及自给自足的世袭领地经济开始走向商业活动的道路。这三个方面构成了16、17世纪俄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制经济的特殊现象。这种特殊现象是俄国国内社会经济和国际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16世纪,俄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从国内来看,在城市发展的基础上出现了区域性的地方市场和商业中心,其中重要的有阿尔汗格尔斯克、雅罗斯拉夫尔、诺夫哥罗德、普斯科夫、阿斯特拉罕、特维尔、土拉、斯摩棱斯克等。在地方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全俄市场开始形成,莫斯科成为全国的经济中心。一年一度的全国各大城市和西部西伯利亚举办的集市,加强了各省之间的经济联系,加速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外,俄国与东方国家特别是西方先进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阿尔汗格尔斯克是俄国与西欧通商的最大港埠,每年夏天有很多英国、荷兰、德国的商船来到这里,进行大宗贸易。而俄国与东方商人的贸易则主要是通过阿斯特拉罕进行的。国际贸易,特别是与西方先进国家的贸易关系的发展,决定了俄国经济发展的方向。

俄国的商品经济发展较西方先进国家晚。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一种受支配的地位,实际上是西欧各先进国家的原料市场。这一点可以从当时进出口的产品中看出。17世纪,俄国出口的主要产品有皮革、皮货、粮食、亚麻、松脂、碳酸钾、脂肪、蜂蜡。从西欧进口的产品有丝织品、呢绒、武器、糖、酒、茶叶。出口产品以农副产品为主,进口产品以工业品和消费品为主。这种情况也就决定了商品生产的性质。俄国世袭领地中商品生产较活跃的是大封建贵族的、沙皇的以及与国际市场较接近的修道院的世袭领地。他们的农副产品在对外贸易中占主要地位。而这些产品都是靠加强对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压榨取得的。

这样,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不但没有导致封建制度的崩溃,反而促进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进一步巩固和农奴制的最终形成。这一特点充分反映了俄国经济的封建落后性。直到近代,俄国资本主义虽已相当发展,但在资本主义国家行列中仍属封建势力最强大,政治经济最落后的国家之一。19世纪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把俄国看作反动势力的支柱,这决不是偶然的。

(1) 《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57页。

(2) 赫罗莫夫(И.А.Хромов):《俄国封建经济史纲》,莫斯科,1957年,第33页。

(3) 诺沃谢利斯基(А.А.Новосе лвскцц)等:《苏联史纲》(封建主义时期,17世纪),莫斯科,第149页。

(4) 诺沃谢利斯基等:《苏联史纲》(封建主义时期,17世纪),第56页。

(5) 诺沃谢利斯基等:《苏联史纲》(封建主义时期,17世纪),第151页。

(6) 村庄,指行政村,比一般乡村大。

(7) 格列科夫(В.Д.треков):《罗斯农民》(从古代到17世纪),莫斯科、列宁格勒,1946年,第605页。

(8) 苏联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苏联通史》第一卷,第118页。

(9) 波梁斯基等编:《苏联国民经济史讲义》,秦文允等译,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64年,第53页。

(10) 梁士琴科:《苏联国民经济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04页。

(11) А.H.纳索诺夫、Л.B.契列普宁:《苏联简史》(15至17世纪封建主义时期),第43页。

(12) А.H.纳索诺夫、Л.B.契列普宁:《苏联简史》(15至17世纪封建主义时期),第223页。

(13) 参阅赫罗莫夫:《俄国封建经济史纲》,第38页。

(14) А.H.纳索诺夫、Л.B.契列普宁:《苏联简史》(15至17世纪封建主义时期),第224页。

(15) B.A.符维金斯基:《苏联百科辞典》,时代出版社,1958年,第2274页。

(16) 参阅赫罗莫夫:《俄国封建经济史纲》,第38页。

(17) 1551年召开的一次全俄会议,这次会议讨论的中心问题是教会修道院的地产问题,会议决议汇编成册,共百条,故名“百条会议”。

(18) 参阅А.H.纳索诺夫、Л.B.契列普宁:《苏联简史》(15至17世纪封建主义时期),第36—38页。

(19) 参阅《俄国经济史纲》,第34页。

(20) 参阅《俄国经济史纲》,第34页。

(21) 参阅А.H.纳索诺夫、Л.B.契列普宁:《苏联简史》(15至17世纪封建主义时期),第39页。

(22) 参阅赫罗莫夫:《俄国封建经济史纲》,第37页。

(23) 参阅А.H.纳索诺夫、Л.B.契列普宁:《苏联简史》(15至17世纪封建主义时期),第145页。

(24) 参阅А.H.纳索诺夫、Л.B.契列普宁:《苏联简史》(15至17世纪封建主义时期),第146页。

(25) 参阅赫罗莫夫:《俄国封建经济史纲》,第37页。

(26)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载《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1年,第157—158页。

(27) 参阅А.H.纳索诺夫、Л.B.契列普宁:《苏联简史》(15至17世纪封建主义时期),第44页。

(28) 诺索夫主编:《苏联简史》第一卷上册,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77年,第115页。

(29) 诺索夫主编:《苏联简史》第一卷上册,第117页。

(30) 诺索夫主编:《苏联简史》第一卷上册,第115页。

(31) А.H.纳索诺夫、Л.B.契列普宁:《苏联简史》(15至17世纪封建主义时期),第44页。

(32) 郭守田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250页。

(33) 参阅А.H.纳索诺夫、Л.B.契列普宁:《苏联简史》(15至17世纪封建主义时期),第234页。

(34) 参阅А.H.纳索诺夫、Л.B.契列普宁:《苏联简史》(15至17世纪封建主义时期),第232—233页。

(35) “禁年令”原稿散失,只是从公布的档案材料中看出1531—1586、1590、1591、1592、1594、1597年曾公布过此令。

(36) 马甫罗金(В.В.Мавроаин):《11至17世纪罗斯农民史资料》,列宁格勒,1958年,第96页。

(37) 参阅马甫罗金:《11至17世纪罗斯农民史资料》,第137页。

(38) 普罗科菲叶娃(А.с.Нрокофьева):《17世纪的世袭领地经济》,莫斯科、列宁格勒,1954年,第168页。

(39) 参阅普罗科菲叶娃:《17世纪的世袭领地经济》,第155页。

(40) 列宁:《民粹主义空想计划的典型》,载《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423页。

(41) 参阅《俄国经济史纲》,第60页。

(42) 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3页。

(43) 参阅А.H.纳索诺夫、Л.B.契列普宁:《苏联简史》(15至17世纪封建主义时期),第167页。

(44)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1896—1899年),载《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337页。

(45) 参阅《俄国经济史纲》,第200页。

(46) 参阅普罗科菲叶娃:《17世纪的世袭领地经济》,第9页。

(47) 参阅普罗科菲叶娃:《17世纪的世袭领地经济》,第41页。

(48) 参阅普罗科菲叶娃:《17世纪的世袭领地经济》,第78页。

(49) 参阅普罗科菲叶娃:《17世纪的世袭领地经济》,第90页。

(50) 参阅普罗科菲叶娃:《17世纪的世袭领地经济》,第91页。

(51) 参阅А.H.纳索诺夫、Л.B.契列普宁:《苏联简史》(15至17世纪封建主义时期),第159页。

(52) 参阅А.H.纳索诺夫、Л.B.契列普宁:《苏联简史》(15至17世纪封建主义时期),第207页。

(53) 参阅А.H.纳索诺夫、Л.B.契列普宁:《苏联简史》(15至17世纪封建主义时期),第112—113页。

(54) 参阅А.H.纳索诺夫、Л.B.契列普宁:《苏联简史》(15至17世纪封建主义时期),第54页。

(55) 参阅梁士琴科:《苏联国民经济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3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