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历史前面的激进主义
如果说英国的保守主义是一支守成的力量,守护着不断变化的新阵地,那么英国的激进主义就是勇往直前的先锋队,它总是战斗在历史发展的最前沿。
“激进”(radical)这个词源出于拉丁文“根基”(radix)一词,带有“刨根究底”“触动根基”的含义,但同时也带有“归根到底”“正本清源”的意思。这两种相反的含义表现在同一个词中,恰恰很符合英国激进主义独有的特色。激进主义就其本义讲,是要求对现存制度进行根本变革。在西方价值观念中,这个词并不一定有“激烈”的意思,更不见得含有“偏激”之义;但它肯定是要求对基础进行改造,要求大幅度的根本变革。
与保守主义反自然法的世界观相反,激进主义把自然法奉为社会理论的基础,因此在激进主义理论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带有回归过去的因素,最早的激进主义者大多是原始共产主义的信徒,他们渴望回到享有公社民主制的、不受私有财产侵害的社会去,一切不公平的现象都将被消灭。以后的激进主义理论,虽然并不幻想回到自然状态去,却总爱用平等、公正与正义作尺度,来衡量现存制度中的一切,并得出社会必须改革的结论——因为无论何时,用理想的尺度进行衡量,现实总是不足的。
和保守主义一样,英国的激进主义也可以追溯到英国革命。在内战中,每一个社会阶层都产生了自己的政治派别,其中有一些提出对现存的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造。如果按“激进就是根本改造”来理解,那么在漫长的革命岁月中,激进派包括独立派、平等派和掘地派。长老派虽站在革命阵营一边,但他们并不想对传统制度进行根本改造,因此他们显然不是激进派。
独立派以高级军官为代表,其社会基础是城乡中等阶级——城市中有钱的商人和农村中有影响的中小乡绅。激进主义在他们身上主要不表现为纲领,而是表现为实际行动。1647年8月,独立派提出《建议要点》,这是他们的正式纲领。在这个文件中,除了要求每两年召开一次议会并“按照各地在国家捐税中承担的比例”重新调整议席外,几乎看不出任何“激进”的痕迹,事实上,它保留了原政体制度的几乎一切方面。 (31) 这个建议被国王拒绝后,军官们被迫与平等派结盟,采纳了他们的部分纲领,从而使独立派变得激进起来。在独立派领导下,军队战胜了国王,处死查理一世,建立了一个没有国王的共和国,取消上院,实行一院制议会统治。这些在英国历史上,显然是前所未有的革命创举。旧的制度被根本否定了,国家机器被彻底重建,新的试验层出不穷,政府形式也动摇不定,共和国转为护国制,议会统治让位于军事独裁。从表面上看革命切断了与传统的一切联系,但新的政治制度始终未能建立起来,这说明传统的延续性始终在暗中发挥作用,阻碍新制度的建成。事实上,革命从反对国王专制发展到军事独裁,政权又落入一个人之手,这说明传统的做法即使在革命队伍中也很容易恢复,即便是出于形势所迫也罢。
事实上,独立派所作所为确实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他们的初衷并不想背离传统。即使是在国王拒绝《建议要点》之后,独立派也没有放弃他们的纲领。1647年10月底独立派在普特尼军中大会上与平等派激烈辩论时,其主要发言人艾尔顿将军(克伦威尔的女婿)仍然说:“我宣布我没有,也不愿,而且也不会和任何人一起去图谋摧毁议会和国王;任何人只要不尽全力尽可能地维护议会和国王、不为国家的利益尽善尽美地去利用它们,我就不会同意他们的做法,也不会参与他们的活动。” (32) 然而两个月后,由于国王从军队的控制下逃脱,内战再次爆发时,军官们就不得不采取激烈的立场,最终把议会和国王全都“摧毁”了。
然而传统的力量是很奇怪的,它时时刻刻要表现自己。1649年,独立派宣布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时还庄严宣告:“经验已经证明国王的职务……以及把这种权力放在一个人手中是不必要的、累赘的,威胁到人民的自由、安全与公益……任何人握有这种权力,通常就总是自然而然地以损害人民的合理自由为一己私利之所用”;但到1653年,军官们结束共和国时,又宣布“最高的立法权在一人之手……这个人的称号是护国主”了。 (33) 看来,独立派在革命中走完一圈之后,仍未能走出传统阴影的手掌心。
相比之下,平等派则是不折不扣的激进派,其目标是连根铲除旧制度。1647年10月,针对独立派的《建议要点》,平等派提出《人民公约》,这是他们的正式纲领,其要点是:① 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这一点后来被独立派接受了)。② 取消上院,成立一院制议会(这一点后来也被独立派接受了)。③ 实行普选原则,凡年满21岁的成年男子一般都应该有选举权,按人口比例重新分配选区。④ 宗教信仰自由,任何权力机构都不得加以干涉。⑤ 一切人,不论其官职、财产、地位、出身如何,都应服从统一的法律,任何人不得例外。在后来重新修改过的《人民公约》中,又加进了一些经济要求,如取消贸易垄断、废除国产税、停止圈地、把以前的公用土地归还给农民等等。很显然,这些都是对现行制度的彻底否定。平等派是城乡个体劳动者的政治代表,其纲领反映着他们的愿望与要求。
平等派纲领明显走在历史的前面,其中有一些至今也没有实现(如取消上院、建立共和国等);另一些则要到19世纪甚至20世纪才能实行(如普选权、平等划分选区等等)。平等派对传统的态度也是不妥协的。在1647年的普特尼大会上,平等派的主要发言人伦巴勒上校反驳克伦威尔对平等派的指责时说:
我听有人说这是骤然大变,是引进新法律,而我国自它成为王国起就已经在这种政府体制之下了。……但即使人民从来就被置于这些法律下,只要人民发现其不适合他们的自由人的身份,我就看不出为什么应该阻止我……用一切方法去争取一切有可能比现在他们所生存于其中的政府更好的体制…… (34)
这就是说,即使一个制度有千百年的历史传统,只要它不符合人民的需要,就没有丝毫理由应该加以维持。这种情绪在1646年平等派给下院的一份请愿中也表达得很清楚:“不管我们的祖先如何,不管他们做了什么,忍受了什么或被迫屈从于什么,我们是现时代的人,决意从一切形式的无法无天、欺压凌辱与专断权力下解放出来……”《人民公约》也在其前言中说:平等派的目标之一是要“用相互的义务来约束自己……避免回 到奴役状态中去的危险。”他们对回归传统的危险是十分警惕的。 (35)
不过,平等派虽然与一种传统完全决裂,却向另一种传统寻求庇护,这就是“自由”的传统。我们在第一章中就已经说过,英国革命是以自由传统为号召的,平等派对此当然始终不渝。在上面引用过的那份平等派致下院的请愿书中,平等派就将“诺曼枷锁论”阐述得十分明确:
自我们的祖先被诺曼人征服后,他们的历史确实表明:我们民族是被奴役的,自那以来一直是这样的……[因此,]我们一心指望从诺曼的奴役下解救出来。现在,我们已经和先辈们一样,对诺曼奴役、对那不幸的征服发生以后所制定的一切不合理的法律,感到切肤之痛了…… (36)
由此看来,在平等派所否定的传统(诺曼征服以来的传统)之后,还有一种更深刻的传统,它更源远流长,远在“诺曼枷锁”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它是人的自然权利,它与生俱有,直接来自那人类最古远的“自然状态”。诺曼征服前那臆想的然而却为平等派所深信不疑的美好制度,在平等派的理论中占有突出位置,可以说是平等派一切纲领的根本出发点;正是这想象中的“自由时代”,为激进主义提供了重要的历史依据。以后很长时间中,所有激进派都把诺曼征服看作是英吉利民族受奴役的开始,而打碎“诺曼枷锁”,从根本上否定这个枷锁所带来的一切法律与制度,就是激进主义的基本目标,也是他们的理论出发点。借助于一个更深远的(尽管是臆想的)传统去否定另一个(尽管是实际的)传统,这成了英国激进主义的重大特点。
英国激进主义从起源时起,就表现出内部包含的多样性。激进主义从来不是一个整体,从一开始它就不是这样。独立派只关心彻底战胜王权,平等派则要求彻底实行民主。掘地派认为没有经济自由就不会有政治自由,“自由利用土地就是真正的自由”。 (37) 这些不同的纲领导致各激进派别都在争取不同的目标,他们往往只能在某个最基本的问题上协同行动,超出这个基本问题之外,激进派之间就会有激烈的争论,甚至是对立,在内战中则彼此敌对,使用武力。他们只在彻底变革现存制度这一点上是共同的;至于变成什么样,彼此之间就互不相容了。独立派与平等派之间有过激烈的冲突,最终独立派用武力压制了平等派的反抗。掘地派由于触及私有财产问题,因此它刚刚露头,就被克伦威尔派军队驱散了。激进派内部的裂痕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由于激进派不是由同一个社会阶层组成的,因此不同阶层在利益上的区别甚至对立,就必然造成其政治代表在纲领上的分歧。不过,这些阶层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都想从根本上改变现存的秩序,因此当他们与现存制度对抗时,又可以结成统一战线。这正是英国内战中出现的情况,也是后来激进主义在议会改革中发生的事。找到这样一个契合点至关重要,否则激进主义就只能是一盘散沙,不会发挥整体的政治作用。
英国革命中,掘地派只是昙花一现,温斯坦莱的著作在当时也没有太大影响。平等派与独立派的争端却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它预示了后来两个世纪中激进主义内部的分歧,1647年在普特尼辩论中,伦巴勒声称:
……在英国,最穷的人也和最高贵的人一样生活,因此,先生,我认为事情再明白不过了:每一个在某个政府之下生活的人都应该首先同意把自己放在那个政府下。我坚信,在英国,最穷的人如果没有表示要把自己放在某个政府下,那么严格地讲,他就不受那个政府的约束。
对此独立派的艾尔顿反驳说:
……在本国,一个人若不具备永久不变的利益所在,则他就无权关心或参与国事的处理,也无权决定或选举将为我们制定法律的人——他没有这样的权利。……那些选举代表、要他们为国家制定法律的人,就总体而言,是确知国内各地方利益的人,也就是说,是掌握了土地的人,或组成法人团体而控制商业的人。 (38)
独立派与平等派的根本分歧正在选举权问题上。《人民公约》提出一切经济上能够自立、年满21岁的成年男子都应该有选举权;《建议要点》则坚持要对选举权实行财产资格限制,1653年由军官们提出的《政府约法》中,把这种限制规定为200英镑。请注意《人民公约》并没有提出完全的成年男子普选权,那是在一个多世纪后由当时的激进派提出的。但这样一个不完全的普选权也完全是超越时代的,因此克伦威尔反问道:“我们怎么能知道,当我们在争论这些问题时,不会有另一群人聚集起来,提出另一个与此一样貌似有理的文件……而且也许还不只一个,也许还会再来一个,再来一个,直至许许多多……这不就乱成一团糟了?”因此他要求把变革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也就是限制在“掌握了土地和商业的人”的范围内。这种态度自然就招致平等派的反对,士兵鼓动员代表塞克斯比在普特尼大会上说:“我们已经看出:我们许多人为之战斗的目标,不是使我们吃尽艰辛所追求的目标。……你们要早说就好了,否则就不会有这么多人跟着你们走……” (39) 选举权问题上的分歧一直延续到下两个世纪,在这个方面,独立派与平等派也是开了激进主义的先河。
对激进主义来说,团结一致是相当困难的,激进之外还有激进,每一个激进派别的旁边都可能有另一个更激进的派别,它会提出更激进的纲领、策略和奋斗目标。这造成激进主义内部深刻的猜疑和不信任感,它们彼此之间会互相否定甚至斗争,这就使激进主义事业很难取得坚实的胜利(比如英国革命就是这样),因为激进主义自己也不知道这个坚实的基础在哪里。纲领与目标上的分歧使他们很难找到共同的基础,当他们在“要求变革”这一点上方向一致时,他们却在“怎么变”和“变到哪里”的问题上各持己见。这是英国(也许还不只是英国)激进主义的一贯特征,只有这样来看待激进主义,才能理解为什么无法为激进主义下一个明确的历史定义。我们只知道激进主义要求变革,它提出的要求往往超越历史许多年。它为历史的前进指出了方向,它是未来社会的预言家。但激进主义只是代表一种历史的趋向性,很难说它具有某一特定的历史内容 (40) (在这一点上它倒是与保守主义十分相似的,因为英国的保守主义也是一种历史趋向,它并不保守某一特定的历史原则)。只有当各种不同的变革趋向都指向同一焦点时,激进主义才具有非常明确的时代含义。在英国近代史上,这个焦点出现在议会改革的问题上,因此本章将在这个意义上,集中讨论激进主义。
如果说“自然状态”为激进主义提供了一个虚幻的历史依据,那么“光荣革命”就为它提供了一个真实的历史依据。从这时候起,激进主义就不再仅仅是回味一个臆想的传统,而是在引证一个切实可见的历史传统了。
“光荣革命”是历史的重要转折点,这一点在第一章中就详细论述了。“光荣革命”的成功为要求变革的理论提供了活生生的证据,它表明变革对国家是多么重要。“光荣革命”虽然在外观上对英国政体没有作任何变动,然而在激进主义看来,它是一次真正的创新,是真正的“触动根基”。在人们看来,“光荣革命”建立了一个新制度,是后来社会发展的新的历史基础。没有“光荣革命”,就没有后来英国的伟大、帝国的强盛、国家的一切光荣与实力。“光荣革命”不仅改换了一个国王,它还缔造了一个新英国。不过,激进主义在这一点上又回到追溯传统的立场上去了。因为据他们解释,这个新的英国只是回到古老的自由,是恢复失去的权利,是摆脱六百年的“诺曼枷锁”。但激进主义只把“光荣革命”看作是这个回归过程的第一步,要想完全恢复古老的权利与自由,就必须继续改革,直到主权完全归还给人民为止。这样,臆想的历史根据就和真实的历史根据结合在一起了,走在历史前面的激进主义也就在历史的传统中找到了依据。英国激进主义的这一特点是很有意思的,它在超前发展的历史意识中却保留着潜在的传统主义因素。
1789年11月4日理查德·普赖斯牧师的布道演讲表达了激进主义对“光荣革命”的看法。当时,为庆祝“光荣革命”101周年,普赖斯在给“光荣革命纪念协会”所做的感恩礼拜上指出:“光荣革命”体现了三条原则:① 宗教信仰的自由;② 反抗暴政的权力;③ “选择我们自己的统治者、因其劣迹而解除他们的职务、建立为我们自己所有的政府的权力”。拿这三条标准,特别是最后一条来衡量“光荣革命”,那么它显然是不足的:
……“光荣革命”留给我国宪政的最重要的不完善之处,就是不平等的代表权。我确信,我国宪政中的这一缺陷如此之大,如此之明显,以至它仅在表面、仅在理论上优越无比。你们应记得一国立法机构中的代表权是宪政自由的基础,也是合法政府的基础,没有它,政府就无异于篡夺。当代表权公正而又平等,同时又具有我国下院现在所握有的权力时,这个国家就可说是自我治理的,因此也就享有真正的自由。代表权若不完整,国家享有的自由就不完整;代表权若极不完整,那它就只提供了一个自由的外表;如果不仅是极不完整,而且用腐败的手法选出来,选出来以后又在腐败的影响之下,它就成了一件令人讨厌的事,并衍生出政府形式中最坏的一种——一个腐败的政府……
因此,“凡是热爱祖国、感激‘光荣革命’的人,就没有什么比精诚团结、努力使之得以纠正更为重要的职责了”。 (41) 很明显,在普赖斯这里,“光荣革命”是第一步,它为以后的变革提供基础。只有沿“光荣革命”的道路走下去,才能完成其未竟的事业。在这里“光荣革命”虽然也是作为一种历史的根据而被引用的,但激进主义用它来证明进一步变革的合理性,而不像保守主义那样,把它说成是变革的终极,创建了完美的制度,因此完全不必作进一步改动。
普赖斯是一个温和的激进主义者,但正是他这篇讲话触动了柏克的神经,因而有《法国革命感想录》之出现。由于《法国革命感想录》集大成地表达了保守主义的原则,激进主义也就必须有一个人站出来,旗帜鲜明地作出回答。结果,就产生了英国激进主义的宣言书——托马斯·潘恩的《人权论》(1791—1792年出版)。
潘恩(1737—1809)生于一个贫穷的教友会家庭,他自幼受教友会平等教义的熏陶,对自由、平等充满热烈的向往。他年轻时做过学徒,后来当胸衣匠、税务员、小学校长,贫穷的生涯与饱经沧桑的阅历使他对社会的不平与下层人民的苦难感触极深,这使他很早就接受了激进主义影响。1774年,他在富兰克林介绍下去美洲,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建立了殊勋,他所发表的《常识》一书,成了美国独立的战斗号角。1790年他回到英国,这时正好柏克发表了《法国革命感想录》。潘恩与柏克本来相识,两人都坚定地支持过美国革命。这时,由于柏克对法国革命的全盘否定,潘恩就不得不拍案而起,奋起反击了。这样,这两位曾经在美国革命问题上立场相同的思想家,却以法国革命为分水岭,一个成了保守主义的旗手,另一个成了激进主义的先锋。
潘恩首先批判柏克的传统主义。柏克说,“光荣革命”为英国确立了永世不变的政体原则,子孙后代永不得改变。潘恩反驳说:
在任何国家里,从来不曾有,从来不会有,也从来不能有一个议会,或任何一类人,或任何一代人,拥有权利或权力来永远约束和控制子孙后代,来永远规定世界应如何统治,或由谁来统治;……每一个时代和世代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像它以前所有的时代和世代的人那样为自己自由地采取行动。死后统治的狂妄设想是一切暴政中最荒谬而又蛮横的。人不能以他人为私产,任何世代也不能以后代为私产。1688年或任何别的时期的议会无权处置今天的人民,或者以任何形式约束和控制他们,正如今天的议会或人民无权处置、约束或控制百年或千年后的人民一样。” (42)
这就是说:祖先是祖先,后代是后代,祖先之制不必视为准绳。祖先做出什么决定这是他们的事,他们有权那样做。但祖先做的决定对后代并没有约束力;对祖先的制度是保留还是改变,这应该由每一个世代自己去决定,不能以祖先的先例为依据,因为:“生活在千百年前的人,就是当时的现代人,恰如我们是今天的现代人一样。他们有他们的古人,古人以上还有古人,而且将来也要轮到我们成为古人。如果仅仅以古代的名义来支配生活,那么,千百年后的人也将把我们作为先例,正如我们把千百年前的人作为先例一样。”既然如此,每一个世代就只应当自己作出判断,自己决定自己的事:
世界形势在不断改变,人们的看法也在改变;政府是为活人而不是为死人服务的,所以,只有活人才对它有权。在一个时代被认为正当和适宜的,在另一个时代可能被认为不正当和不适宜。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作主呢?由活人还是由死人呢? (43)
答案很明确——当然是活人,而一旦祖先的定制与现实的情况不相符,活着的人就有权改变它,甚至完全否定它。它就是潘恩的变革理论,这种理论为不断变革提供了依据。
从这一点出发,潘恩对现存的英国制度进行全面的抨击。他认为,英国的政治制度完全建立在世袭原则的基础上,而这恰恰就是以传统主义为根据的,是最不合理的政府原则。“一切世袭制政府按其本质来说都是暴政。一顶世袭的王冠,一个世袭的王位,诸如此类异想天开的名称,意思不过是说人是可以世袭的财产。继承一个政府,就是把人民当作成群的牛羊来继承。”把人民当作世袭的财产,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天赋人权,因此是对人权的最大践踏。以这种原则建立起来的英国政体中,王位只“意味着一年一百万镑收入的挂名职位,其任务就是拿这笔钱。至于拿这笔钱的人是聪明还是笨,正常还是不正常,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那都无关紧要”。贵族院的“唯一用途……无非是要逃避地产税,而把负担转嫁给它本身受影响最少的消费品”。至于下院,那是一个靠收买和贿赂来支撑的机构,“那些现在叫作议员的,他们大多数不过是宫廷的傀儡、命官和附庸而已。……尽管英国全体人民都交税,可是有选举权的还不到百分之一……”英国政体的这三个组成部分情况既然不过如此,那么由“光荣革命”所建立、被英国官方引以为荣的所谓“混合政体”,就“不过是一种没有宪法的政体,政府爱什么权就可以行使什么权”了。它“收买理性”,“通过贿赂把许多不协调的部分结合起来”,“各个部分相互包庇以至于丧失责任,推动政府机器的贿赂同时也就是为自己谋出路”。总之,这个“混合政体”的目的是谋私利,手段是贪污、腐败、贿赂收买。在这样一个制度下,“国家的财力都浪费在国王、宫廷、雇佣、骗子和娼妓身上;连那些衣食无着的穷苦人也不得不去支持那种压迫他们的欺骗行为”。人民哪里有什么自由呢?他们仍然身受奴役。因此,潘恩的结论是:
由于政府不是当代的英国人民建立的,对于它的任何过失他们不负责任;但是,早晚总要由他们来进行一次宪法的改革,这一点就同法国已经发生过的那样肯定无疑。 (44)
与普赖斯的言论相比,潘恩的立场是异常激烈的。他否定了王权,否定了贵族,否定了世袭原则,否定了“混合政体”,否定了上院和下院,否定了政府的行政方式。事实上,他否定了英国的整个制度,并且预言将发生“法国已经发生过的”宪法改革。显然,这是彻底的变革,是与传统秩序一刀两断。然而在否定了这所有的传统之后,潘恩却引证一种更古老的传统,他把传统推到了一切传统由之发生的地方,并且认为这才是最应该追溯的传统:
关于人的权利,有些人是从古代汲取先例来推理的,其错误在于他们深入古代还不够。他们没有追到底。他们在一百年或一千年的中间阶段就停了下来,把当时的做法作为现代的准则。……如果我们再进一步深入古代,就会发现当时还有着一种截然相反的见解和实践;如果古代就是权威,那就可以找出无数这样的权威,他们是一贯彼此矛盾的;如果再往深里挖,我们将最后走上正路,我们将回到人从造物主手中诞生的时刻。他当时是什么?是人。人是他最高的和唯一的称号,没有再高的称号可以给他了。 (45)
因此,对革新者来说,尽管他们否定“一百年或一千年”的传统,但他们要回到最古老的权威上去,回归最古老但又最公正的政府体制。潘恩在《人权论》中提出了他所向往的新的政府体制,而且对这种体制加以详细说明。但他首先声明:“现在称为‘新’的那种政府体制从原则上来说乃是所有已经存在过的政府体制中最古老的”,然而为了和现存的不合理的政治体制“区别起见,还是称它‘新’比由于要求承认权利而称它旧来得好”。很明显,潘恩认为,他所倡导的政治制度并不是“创新”,而是“复旧”,不过这个“旧”是最古朴、最纯正的“旧”,这里,就明显表露出英国激进主义的重大特点,即它在否定传统的同时,又总是在另一个方向上追溯传统,而且对传统否定得越深,这种追溯就越古远。在潘恩看来,任何传统都是可以变更的,唯有一点是永恒的,那就是人权:“人权是不可分割的或转让的,也是不可消灭的,而只能代代相传,而且任何一代都无权打破和切断这个传统。”这个传统是直接从造物主那里来的,是最古老的政府形式。因此,他的巨著以“人权”为题,这本身就含有最深层的回归古朴的倾向。 (46)
那么,以人权为基础的这种既旧又新的政治体制是什么呢?潘恩说,是“代议制”。潘恩认为,人类社会的政府形态只有四种: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和代议制。前三种中,只有民主制在原则上是正确的,但它只适用于人少地狭的寡民小国。潘恩所指的民主制实际上只是希腊城邦式的直接民主制,即他所说的“雅典人的民主制”。除民主制之外,贵族制和君主制其原则都错了,它们的基础都是世袭,但它们可以用于国土广大的民族与国家。既如此,那么,既适应人多地广又以正确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就只能是代议制了。因为只要“把民主制作为基础保留下来,同时摈弃腐败的君主制和贵族制,代议制就应运而生,并立即弥补简单民主制在形式上的各种缺陷以及其他两种体制在知识方面的无能。”简言之,潘恩所憧憬的理想政体是:“把代议制同民主制结合起来”,从而建立“一种能够容纳和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的领土与不同数量的人口的政府体制”。不难看出,在潘恩思想中,这正是把最古的原则运用于最新的社会经济现实中去的一种制度,无怪乎他说,这种“新”的政府体制“从原则上来说乃是所有已经存在过的政府体制中最古老的”了。 (47) 由此看来,就不难理解潘恩的激进主义中为什么有返朴归真的倾向了。
那么什么是代议制?按潘恩的看法,就是人人对国家的治理有发言权。他在另一篇文章中说得很明白:“代议制政府的唯一真实的基础是权利平等。选举中一人一票,不能更多”(当然也不能更少)。他反对按财产资格规定选举权,指出社会不应当只保护财产,更应当保护劳动,因为劳动是大多数人民的唯一财产。对劳动者来说,“选举议会代表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赖以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取消这个权利即把人变为奴隶……” (48) 正是从这一点开始,潘恩的激进主义显示出它的阶级性来了。他要求“选举中一人一票”,是为劳动者争取政治权利;他认为政治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本保障,因此他的民主制就不再基于某种空洞的政治原则,而具有社会阶级利益的因素了。正因为如此,他的激进主义不仅在政治原则上超越于时代,而且在社会内容上也远远地超出了时代的局限。也正因为如此,他提出一整套社会福利计划的构想,为20世纪的福利国家吹响了第一声号角。很久以后,英国的激进派仍在为潘恩的理想而奋斗,建立人人有发言权的代议制政府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是许多工人激进派梦寐以求的目标。
潘恩是走在历史前面很远很远的人;他不为时人所理解。他为美国的诞生立下了殊勋,却在美利坚的土地上默默地死去;他为英国的自由大声疾呼,却被英国逐出自己的国土;他为法国革命高声叫好,却被法国革命政府投进监狱。在他与柏克的论争中,柏克虽然是时代的优胜者,但是潘恩赢得了历史。他的思想,是要由历史来作证的。不过,潘恩的著述在他那个时代唤醒了一个强大的激进主义激流,那就是工人的激进主义。无数下层劳动者从潘恩的著作中得到启发,发现了“政治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本保障”。于是,他们为政治权利而斗争,形成工人激进主义的汹涌潮流,这股潮流一直到宪章运动才告一段落,其主要目标就是争取“选举中一人一票”的原则,而这正是潘恩心目中的代议制精髓所在。如前所说,激进主义从来就不是一个整体;正如英国革命中的平等派一样,潘恩代表着激进主义中的社会下层这一翼。
与潘恩同时的还有葛德文(William Godwin, 1756—1836),他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激进主义的这一翼。不过他的著述太学究气了,因此其社会影响就小得多。他的著作名为《论政治正义及其对道德和幸福的影响》,这长长的书名就表明他学究气有多重。葛德文和潘恩一样,也从人的自然权利出发,提出人类生而平等。他也否定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认为民主制是较好的政府形式。但直接的民主又不适用于人多地广的国家,因此应该由“一个由群众委托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来避免它的缺点,也就是实行代议制。他有一句名言:“个人没有权利,社会也就没有权利,因为社会所有的,只不过是个人带进来的共同储备。”因此,他主张个人在一切权利方面充分平等,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出于这个原则,他主张在政治上“给每一个人以发言的机会”,让他来“协助选出一个议院”,或“帮助任命行政官员”。在经济上,他要求“每一个人都有要求得到一切物品的完全权利,只要这些物品为他所享有时对他之利多于对别人之害”。这是一种“平均分配生活中的好东西”的制度,很显然,这种主张非常激进,因为它触及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不过,葛德文并没有告诉人们如何去实行这种制度,而且他还说:“平等的制度并不需要任何限制或自上而下的监督。人们并不需要共同劳动、公共食堂和仓库。”他对如何实现政治上的平等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方案,在他那里,似乎这一切都把宝押在了某一天理性的突然胜利上,然而理性到何年何月才会胜利,那显然是一个非常非常遥远的将来。葛德文是在这为将来而说话,他的书完全建筑在一个泛泛而谈的原则的基础上,似乎完全不必与现实发生关系。 (49) 正因为如此,那些被生活的不平等压榨得筋疲力尽的人,就宁愿跟着潘恩走,去追求那较为实际的目标了:通过政治改革而取得经济地位的改善。
不过,葛德文有一个思想至少是被激进主义在实践中遵循的,这就是“人类的利益要求逐步但却是不间断的变化”。这是他的变革理论。他认为“人是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之中的”,适应这种变化是一切政府的责任。他说:“革命是激情的产物,不是清醒而冷静的理性的产物。一定是一方有对于改革的顽强反抗,才会在另一方引起一举而实现新制度的愤怒的决定。改革者一定是在遭到不断的反抗,为反对者的阴谋诡计所激怒之后,才处于一种绝望的状态,并且想象要实现改革就必须在第一次有利的时机中实现全部改革。所以,公众幸福的有力支持者对于掌握国家特权的人所应该提出的要求看来一定会是:‘不必给得太快;不必给得太多;但是要有给我们一些东西的不断想法。” (50) 葛德文也许并没有意识到他是在作历史的预言,但他的这段话确实为英国式的发展道路指出了一个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不断地变,但一次不必变得太多。
如果说潘恩和葛德文的激进主义代表着下层人民,那么功利主义者就是中等阶级激进主义在理论上的概括了。潘恩从“天赋人权”出发来论证政治改革的必要性,边沁则以“功利”为基础,同样得出必须改革的结论。
杰里米·边沁(1748—1832)是伦敦一个讼师的儿子,12岁就按照父亲的安排去牛津学法律。但不久他就对英国的习惯法产生反感,认为它不讲科学,没有道理可讲。他的变革思想也许就从这里开始的,他决心要创建一套“科学的”法律体系。后来,他提出“功利主义”理论,把它作为观察社会和改造社会的基本准则。
根据功利主义理论,“自然权利”说是站不住脚的。那只是人们头脑中美好的臆想。“社会契约”论也不存在,因为那只是一场骗局——法律是国王掌握的,“诺言是由国王们在加冕典礼上许下的,他把那些喝彩声解释为多数人总体上服从的诺言,而让这两种诺言结合在一起就成了一种完美的契约”。 (51) 既然如此,自然权利说的社会契约论国家观就被否定了,那么,国家是如何产生的?社会靠什么来支撑?进而,凭什么来判断政治制度的好坏呢?边沁认为,只有靠“功利”。按照他的看法:
自然界把人类放在痛苦和快乐这两个至高无上的主宰的支配下,正是因为有它们,才指出我们应当做什么并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同它们的宝库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一方是是与非,而另一方则是因与果的链条。 (52)
这就是说,苦与乐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动力,避苦求乐则是人类活动的最高准则。而所谓的“避苦求乐”,这就是“功利”原则;快乐和幸福,这些都是功利。边沁说:人们出于自然的本能,必定要追求幸福,躲避痛苦,这就为人类社会的有序状态创造了条件。国家就是因此而产生的,因为如果没有国家,人们就没有安全,没有财产,没有家庭生活,甚至连从事劳动的可能性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无政府状态主宰社会,任何幸福都无从谈起,功利也就丧失其一切可行的基础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感到“不服从的祸害较服从的祸害更大”,于是就服从某种权威,从而产生国家。
由此可知,功利主义的国家观完全丢开臆想中的一种远古社会,而建立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它完全以人的需要为出发点,是一种利益至上的思想。功利主义的特点正在于此,它是以利益为标准作出判断的。但在人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会发生错误的行为,也会发生不同利益之间的互相抵触。那么如何能判断行为的对错,如何评定不同利益间的冲突呢?为解决这个难题,边沁提出了他的学说中最著名的一个论断,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拿这个标准来衡量一切,凡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就符合功利主义的原则;凡不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就违背了功利主义的主旨。这个标准不仅用来判断个人的行为,也用来判断政府的行为。政府必须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恪尽职守,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算是好政府。为此,边沁为一个合格的政府设计了如下职责:① 它必须有助于创造社会财富;② 它必须减少不平等;③ 它应该保障公民的人身、荣誉和物质生活条件方面的权利;④ 它能够确保公民的生存;⑤ 它制定法律,为社会提供必要的服务;⑥ 它在公民中传播同情和仁慈。这些职责听起来对20世纪的人似乎比对19世纪的人还要亲切;时至今日,英国人恐怕还是以这些标准去评判他们的政府的。
但是,如何能保证政府去追求功利的目标?这就要把政府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一致起来,以确保政府追求公共利益。为此,就应该有一个高于统治权并能制约政治权的力量存在,这个力量就是“人民”。人民应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也就是人民主权。人民主权通过代议制形式体现出来,而代议制的基础就是:它是一种民主政体,政府由公众推选出来。人民必须有办法对立法者和掌权者加以限制,以避免他们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拿这种标准衡量君主制,它显然是一种不好的制度,因为君主权力太大,很容易超越于法律之上。贵族制也不好,因为在这种制度下权力的分配悬殊太大,少数人很容易利用权力牟取私利。所以,边沁反对君主制,也主张取消一切爵位。他认为议会应实行一院制,不必设置两院,因为两院中的上院代表的不是人民,而是极少数人的利益。
拿这些标准来判断英国的政体,边沁的结论是悲观的。他甚至认为只有革命才能推翻英国的寡头政治。1817年边沁曾对美国驻英国大使亚当斯(John Quincy Adams)说:“一般说来,很可能不经过一次内战,英国就不会实现真正伟大的变革。腐化已渗透到政府各部门,也已经腐蚀了国民的品质。”他担心“只有用火才能加以涤清。” (53) 同年他发表《议会改革计划——问题解答》一书,提出对英国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其中基本的纲领就是普选权、无记名投票、年度选举的议会和按人口平均划分选区等等。这些和二十年后工人阶级提出的《人民宪章》相比,至少在表面上有极为接近之处。 (54)
边沁特别强调普选权。他认为每个人是他自己利益的最好评判者。因此,为了让政府充分了解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就必须让每个人都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让他们的要求明确而及时地反映出来。当选的议员应对选民作出保证,即他们将服从选民的意见。为了不让政府有贿赂手段收买议员,他认为议员应得到统一规定的薪俸,而且不能担任政府官吏。他甚至还考虑妇女是否也应该有选举权,因为他觉得:没有理由让一个性别比另一个性别享受较少的幸福。但这种思想在当时显然是太激进了,就连半个世纪之后他最好的学生之一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议会提出妇女选举权问题时,仍被人怀疑是否在说热昏话。
就边沁所代表的那个社会阶级来说,他的思想确实大大超前于同辈人。功利主义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经济领域内是为自由资本主义开辟道路,因为资产阶级全力以赴追求发财的动机可以被解释成是达到了增加财富的效果,而这对社会多数人有利。由于这个原因,即使其动机是牟取私利,其行动也值得加以肯定。因此功利主义学说很快就成为自由资产阶级的正统意识形态。但这个阶级中绝大多数人在边沁创立功利主义学说之时尚无暇顾及政治问题,而只是一心一意牟取利润。即使有一些人要求进行政治改革,其中的多数又坚决反对普选权,认为普选将威胁到私有财产。事实上,好几十年中,工人激进派与中等阶级激进派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分道扬镳的:工人激进派认为普选可以控制议会,从而制定出保护工人利益的社会立法;中等阶级激进派则要建立某种基于财产资格限制之上的选举权,以便让立法能始终保持财产的利益。1832年,工业家弗赖尔说:“……我们现在为整个世界生产,假如我们没有自己的议员来促进和扩大我们的贸易,我国商业的伟大纪元就结束了。” (55) 19世纪40年代宪章运动最杰出的理论家奥布莱恩(James Bronterre O'Brien)却这样开导工人:“……恶棍们说你们没有代表权是因为你们没有财产,我说相反,你们没有财产是因为你们没有代表权。” (56) 激进主义的这种分歧使我们回想起普特尼的大辩论,当时,独立派的艾尔顿将军反驳平等派的伦巴勒上校说:“一个人若不具备永久不变的利益所在,则他就无权关心或参与国事的处理……”
确实,在中等阶级激进派中,也有人提出过普选权问题。比如,1780年,由约翰·杰布领导的一个非常激进的中等阶级团体——威斯敏斯特小组委员会曾提出后来《人民宪章》中所有的六条;约翰·卡特莱特少校在18世纪70年代,亨利·亨特在19世纪初也曾坚持过普选权原则;18世纪90年代,另一个中等阶级激进团体“宪法知识会”也一度接受过普选纲领。但这不过是凤毛麟角,总体来说,中等阶级激进派是不接受普选原则的,尤其是工业资产阶级这一翼。他们直至19世纪中叶,仍然坚定地反对实行普选权。当时,激进主义阵营分歧之大,正与社会阶级裂痕之深成正比例。直至边沁死后一二十年,中等阶级激进派中也还只有最坚定的功利主义者愿意站出来为老师说话。
这些人之一就是约翰·密尔(1806—1873)。密尔的父亲詹姆斯·密尔(James Mill)也是早期的功利主义者,与边沁交往甚密。因此密尔年幼时就受功利主义教育,长大后成为该学派的主要继承人,政治上非常激进。出于功利主义原则,他同情宪章运动,支持普选权。他在担任议员时多次支持有利于劳工的立法,甚至率先提出妇女选举权问题。他在理论上进一步阐述功利主义,可以说,功利主义的政治学说最终被成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视为正统,是与他的活动分不开的。
密尔首先肯定变革的重要性。他认为任何政治制度,都必须符合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当时的发展水平,给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带来现实的好处。一个制度是好是坏,应该看它在“实际可行和适当的情况下”,是否“伴随着最大数量的有益后果”。显然,这是功利主义的判断标准。但无论如何,这种制度必须同时也要能促进下一步发展,“不仅要考虑到下一步骤,而且要考虑到社会有待采取的所有步骤”,也就是永恒的将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要判断各种政府形式的优点,就必须建立一种实质上最合格的理想的政府形式,就是说,如果存在实现其有益倾向的必要条件,它将比任何其他形式更有利于促进不仅是某项改进,而且是一切形式和程度的改进。”这是功利主义的变革观,它要求社会不断发展,永不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它不奢谈道德原理,而是直截了当地指出:社会必须进步,后一个阶段应该比前一个阶段好;为此,政治制度必须有助于社会进步。
密尔认为:这样一种“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也就是代议制政府;在这种制度下,“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的主权的行使有发言权,而且,至少是有时,被要求实际上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不仅代议制政府是“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而且,他还认为:“就人类的任何一部分来说,其一般进步程度愈高,就愈适于采用这种类型。”也就是说,代议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一种标志。
用这种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来比较英国当时的政治制度(请注意当时已进行过一次议会改革了,资产阶级获得了选举权),密尔认为它尽管是一种代议制的民主制,却仍然不尽如人意。其最主要的缺陷是:它不能代表全体,只能代表多数。但这里所谓的“多数”并不是指人口中的多数,而是指有选举权的选民中的多数。这个选民中的多数是由同一个阶级的人组成的,他们都“具有同样偏见、先入之见和一般思想方法”,而且据密尔说,他们还“不是最有教养的阶级”。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产生“代议制民主容易产生的”一种危险,即“由同一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实行阶级立法的危险”。密尔认为,这是他那个时代最大的弊病:
举例来说,在我们国家,被叫作工人阶级的那个阶级可以认为就是被排除在对政府的一切直接参加之外的。我不以为参加政府的各阶级一般地有为自己而牺牲工人阶级的任何意图。他们曾经有过那种意图;看看那些长期以来用法律压低工资的坚持不懈的尝试吧。但是今天他们的意向通常相反,他们愿意为了工人阶级的利益作出相当大的牺牲,特别是金钱上的牺牲……然而议会,或者组成议会的几乎所有成员,曾有过一瞬间用工人的眼光去看问题吗?当涉及工人本身利益的问题发生时,不是仅仅从雇主的观点去加以考虑吗?我并不是说工人对这种问题的看法一般地比其他人的看法更接近真理;但它有时是完全同样接近真理的。无论如何应该恭敬地听取他们的意见,而不应当像现在这样不仅不予尊重而且加以忽视。 (57)
因此,他认为应该使工人阶级获得选举权。起先,他认为应该实行普选:“每一个被统治的人都应该在政府中有发言权,因为把那些没有发言权的人不正公地看成是次于有发言权的人,这种情况不应视为合理。……除非被要求应遵守法律的人都对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有发言权,或有可能有发言权,否则任何政府都应视为极端不完善。” (58) 但1861年,他发表重要的政治学著作《代议制政府》时,又对这个观点作了修正:“我曾经设想选举权以个人的条件为根据,在好的事态下它会是那样的。”(所谓“以个人的条件为根据”,就是以公民的资格而不是以财产的资格来获得选举权,也就是全民普选。)但是他认为在英国这样做的条件还不成熟,所以他作了如下的重要修正:“除了那个不断减少……的阶级即领取教区救济者以外,所有的人都有选举权。”他承认这样做“本身是种缺陷,但只有当要求作这种排除的事态消失时才能摆脱这种措施”。很显然,他在这里是谈论现实政治而不是普遍原则。1861年,当他写《代议制政府》时,第一次议会改革已进行了近30年,但工人阶级选举权看起来仍然是遥遥无期。宪章运动以争取普选为第一要旨,到这时却已经无声无息了。也许正因为这些,曾同情过宪章运动的密尔降低了他的政治要求。如果考察不久以后在1867年和1884年连续两次进行的议会改革,我们发现它们完成的实际上正是密尔的这个设想。尽管如此,密尔还是在《代议制政府》中提出妇女选举权问题,把它看作是民主制的基本因素之一。同时,他还表达了这样的愿望:
我们希望,随着将垄断和暴政的铸模结构的残余一个又一个地摧毁的工作的不断进展,这一个将不是最后一个消失的;希望边沁……以及我们时代和我们国家的其他许多最有力量的政治思想家们……的意见,将深入那些未因自私或根深蒂固的偏见变得十分顽固的人们的心里;还希望,在另一代消逝以前,性别这种偶然事件,将和肤色这个偶然事件一样,不被认为是剥夺公民同等保护和正当权利的一项充足理由。 (59)
他寄希望于未来,这正是激进主义最强大的动力所在,而当这一天终于到来时,他却早已长眠于人世之外了。难道一切激进主义的先知们,其命运不都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