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的遗产

一、 中世纪的遗产

中世纪曾被人们形容为黑暗的世纪。

如果从神学是唯一的精神财富、信仰左右着理性的思维的角度看,这种形容是不过分的。然而,中世纪欧洲的黑暗却不是一种绝对的黑暗,因为它孕育着未来的光明。之所以如此,在于它有着与东方完全不同的社会结构。

中世纪的欧洲是封建主义的欧洲。这种封建主义与东方式的专制主义不同。它是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里,权力分散在贵族手里,他们统辖着经济上依附于他们的人们。在这种制度中,统治的权力被看成是采邑拥有者的一种财产权。领主与附庸的关系是一种相互承担义务的契约关系。为了报答领主对他们的保护和经济援助,附庸必须服从领主或封建主,向他们效忠。相互承担义务的契约关系是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内涵。这意味着各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可以长期存在,这既会造成社会的某种动荡不安,也意味着新的萌芽可能会易于在较为松散的社会结构里生长。

在这样的社会结构里,各种各样的力量先后登台显示了自己存在的必要性。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蛮族的入侵造成了欧洲空前的灾难和混乱。一切权威都消亡殆尽,社会陷入了空前恐怖的无政府状态,暴力争夺在各地出现。最终,胜利的贵族们攫取了一切,他们控制了各自区域内的人民与土地,主教和修道院长都成了贵族,君主成为首席勋爵。贵族的统治并不公平,然而它给处于混乱深渊中的民众提供了唯一可以安身和逃避战乱的场所。

对人民而言,领主的统治是可怕的——他们控制着一切,只有僧侣可以得到一点点宽厚、公道和仁慈的待遇。在封建统治体系内无一席之地的人,除了向教会寻求保护就找不到别的庇护。尽管这种庇护是有限的(庇护者对异端是会下毒手的),却是难得的,因为别无他途。不仅如此,也只有教会才能为处于绝望中的人们提供唯一的精神安慰,给人们提供战胜一切灾祸的思想、信念和知识追求的精神食粮。由于此种因素,教会在欧洲各地取得了惊人的进展,它成为思想的源泉,成为维系混乱社会的唯一的精神纽带。

于是,宗教成为中世纪生活的基础,信仰控制着思想。如果将此种状况称为中世纪的黑暗,那么可以说,这是具有某种合理成分和一定历史先决条件的,它毕竟反映出了那个时代大众的心理和选择。

中世纪的人们是虔诚的。处于无止境灾难深渊中的人们毫不怀疑神灵的启示:人是有原罪的,拯救人类灵魂的唯一主宰是上帝。人们只有通过自己的忏悔以求得到上帝的拯救。灵魂不死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因而人们最大的幸福不是现世而是来生。

由此而兴起的是一个巨大的“神圣”运动。人们将此生视作在苦难深渊中的一种跋涉,直到他寻找到了上帝的真正居住地时为止。爱尔兰的教士们不遗余力地传播此种福音,并使当时英格兰的诺森伯兰王国一度成为此种运动的中心。 (2)

也是在中世纪,教会作为宗教行政机构,其作用和威望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它不容置疑地宣称,除了圣父、圣子、圣灵外,只有教会是信仰的源泉,在此之外无人能够得救。因为耶稣基督本人就既是一个教士,也是教会的烈士。他的身体和鲜血化为圣坛上的面包和酒,并由此将神圣的力量传递给了每个虔诚的信徒。通过此种神秘的结合,人们与基督连成一体。此种圣餐仪式除牧师之外无人能够胜任,因为牧师们是通过教会任命的,而教会的此种权力则来自耶稣基督本人。 (3)

不过,教会在英国的权势始终没有大到它在欧洲大陆上的那种地步。在诺曼征服之前,英国人对宗教的兴趣一度淡漠,直到诺曼入侵英国之后,教会的势力才重新兴盛起来。

在11世纪初,一种强烈的禁欲主义宗教生活在诺曼底流行。当征服者威廉控制了英国之后,他便从诺曼底挑选了有学识的宗教人士接管英国各地的修道院。然而,主持这一工作的主教兰佛朗克(Lanfranc)不久就发现,他的属下很快就和世俗的修士没有什么两样了。他们打猎、经商、赌博,沉浸在世俗的欢乐之中。他费了很大的劲,才在坎特伯雷制定了一些较为适度的教规,并逐渐被其他教堂所采用。 (4)

同时,诺曼的征服者们自身不愿受英国教会的约束。英国教会的权势在很大程度上是诺曼贵族们在军事胜利后赐予的,要他们听命于这样的教会,无论从什么角度看,都不大可能。相反,诺曼贵族们倒是时时觊觎着教会的财产和土地。 (5) 在这种特殊形式下发展起来的宗教势力,既不可能为某一君主所完全操纵控制,作为其愚弄人民的统治工具,也不可能强大到能与王权抗衡,甚至君临王权之上。这就为以后的各种思想发展留下了很大的余地。

不过,宗教在思想领域的地位却是相当牢固的。控制思想,使人们虔诚地相信上帝,是教会的职责。因而,对于任何不符合正统教义的见解,都被视为“异端邪说”。而教规是决不允许任何异端邪说存在的:

对那些反对我们所阐述的神圣、正统的基督教信念的任何一个异端,我们将开除他们的教籍并强烈诅咒他们,我们还将谴责每一个无论以何种名义出现的异端;它们确实有不同的面孔,但它们的尾巴连在一起,它们有着共同的虚荣心。这些受到谴责的异教徒,将被送到世俗的政权或是法官那里,受到他们应有的惩罚,而宗教人员将首先被解除教职。而世俗的异端将受到没收财产的惩处。……那些被怀疑为异教徒的人,除非他们能以合适的、能令教会满意的方式证明自己的无辜,否则仍将被作为异教徒而开除教籍,并且不准任何人接近他们。 (6)

宗教法规规定,教士或神父不能亲自宣判死刑或类似的惩罚措施,因而,教会可以声称宗教法庭没有杀过一个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教会惩罚的权威是虚构的。由教会组成的法庭对某个异端宣判之后,罪犯便会被送到非宗教当局的手中。而教会对于非宗教当局所拥有的权威,是不容置疑的,教会在自己对世俗当局的训令中明确地表明了这一点:

世俗当局,无论其发挥何种职能,都将受到指示和告诫,假如必要的话,应在宗教教规的制约下履行自己的责任,如同被基督本人所告诫的那样,去保卫公共的信仰和誓约,并尽其最大的努力去扫除在它们管辖范围的土地上所有被教会指控为异端的人:从现在起,无论何时,谁要是被提升到精神和世俗的权力位置上,他都必须承认这一誓约。如果一个领主,已经得到教会的要求和指令要他赶走异教徒,却拒不执行,那么他将受到开除教籍的处分;如果他在一年内尚不能提供使教会满意的答复和忏悔,他的行为将上报最高教廷,他的附庸将解除对他效忠的誓约,他的领地将由基督徒占有——他们在赶走异端之后占有这些土地将不再视为一种对领主的冒犯,而被视作对主的信念虔诚的纯洁无辜的行为。 (7)

教会认为,“没有信仰就是罪恶”,因此,要彻底控制人们的思想,执行严厉的宗教纪律(按《牛津辞典》的解释,纪律一词的原意为:使受控制,训练服从和执行),仅靠各种行政当局是不够的,必须“发动群众”清除任何一点异端的观念,使每一个人的灵魂随时都受到神的监视,为达此目的,教会特别作出了如下规定:

基督徒驱赶异端的行为将享受赦免特权并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如同上帝赐予那些去保卫圣地的信徒所拥有的权力一样。相反,那些接待异端,保护异端,为异端提供方便的人,我们认为应该受到开除教籍的惩罚,并从此不准担任任何公职以及其他的类似职务,他也没有资格留下遗嘱或是获得继承财产的权利。他甚至没有资格要求别人回答他的问题,而对方却有权要求他回答问题,假如他正好是一名法官,那么他的判决将失效,也不会有案件送给他审理;如果他是一名律师,将无人听他的申辩;如果他是一位公证人,他起草的文稿不仅毫无分量,这些证件还将因为他而受到谴责。……假如他是一名教士,则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为他的罪过更大。任何基督教徒,如果拒绝回避教会已经指明的异端,也将受到开除教籍的惩罚,直到他作出使教会满意的表示时为止。 (8)

从上面的文字不难看出教会对异端防范之严和惩罚之冷酷,人们不要说去相信“异端邪说”,甚至对异端的任何一点同情都不应有,否则,即使不招来杀身之祸,在基督的国度里也不会有立身之地。

在这样一种恐怖的气氛中,人们毫不怀疑,他的天性和癖好都是邪恶的,他沉溺于罪孽之中,在罪孽中出生,在罪孽中生活,最后在对罪孽的悔恨中死去。

在这样一种恐怖的气氛中,成千上万与世无争的平民仅仅由于多嘴的邻居道听途说而半夜三更被人从床上拖起来,在污秽的地牢里关上几月或几年,眼巴巴地等待既不知姓名又不知身份的法官的审判。没有人告诉他们罪名和指控的内容,也不准许他们知道证人是谁,不许与亲属联系,更不许请律师。如果他们一味坚持自己无罪,就会饱受折磨直至四肢都被打断。别的异教徒可以揭发控告他们,但要替他们说好话是没有人听的。最后他们被处死时连遭到如此厄运的原因都不知道。

“更难以置信的是,已经入土五六十年的男女也会被从坟墓中挖出来‘缺席’封罪,以这种方式定了罪的人的后裔还要在罪犯死去半个世纪之后被剥夺财产。” (9)

在这样的恐怖气氛下,惩罚异端不仅是思想控制的一种有力武器,也成为一种政治斗争的武器。英王亨利六世时期,国王的大权旁落,由周围的一群宵小所攫取。其中,亨利的叔祖父博福特主教在政治舞台上一直起着很大的作用。这些人由于对国王影响太大而遭受攻击,只好采取相当隐蔽的手段以自保其垄断地位,攻击对手为异端便是其中的一种手段。1439年,格洛斯特公爵向国王抱怨道,博福特及其一伙隔绝“作为您唯一的叔父的我,连同我的侄儿约克……还有您的其他许多亲友,不让我们了解关系国家命运的重大事情”。 (10) 1441年夏,博福特一伙即控告格洛斯特的妻子玩弄巫术。于是,公爵夫人被强迫在伦敦大街上公开以苦行赎罪。格洛斯特尽管未直接被殃及,也在政治上完全失宠,失去了向博福特一伙挑战的能力。

在这样一种气氛中,不仅普通人,就是身为英国最高统治者的英国君主,往往也把自己的不幸归咎于自己的不虔诚,玛丽·都铎就是一个例子。

玛丽与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1554年7月结婚,玛丽女王曾在自己的私人祈祷室里起誓,表示自己非常爱菲利普。但菲利普并不如此,他完全是为了确保英格兰支持他在欧洲大陆的霸权而与玛丽结婚的。令他失望的是,英国议会拒绝为他加冕为“英格兰国王”,他由此迁怒于玛丽·都铎。玛丽女王产生了被菲利普遗弃的感觉,但这位女王并不愿冷静地考虑问题的始末,而是确信自己的婚姻不美满是由于神的报复——对异端仍在英国活动的一种惩罚。于是,火焚“异教徒”的事开始发生了。1555年2月,被免去圣职的格洛斯特主教被活活烧死在火柱上。一时恐怖的气氛笼罩着英国。坚贞不屈的殉道者们一个个视死如归地走向火刑柱。玛丽前后烧死了近三百名“异端”,由此被人称作“血腥玛丽”。但很少有人知道,玛丽此举在很大程度上是出自对神灵惩罚的恐惧。

在这种思想氛围的笼罩之下,中世纪人类意识的两个方面——内心自省和外界观察,都同样处在一层共同的纱幕之下,这层纱幕是由信仰、幻想和偏见、迷信编织成的;在这层纱幕的笼罩中,中世纪的人们形成了自己的观念。

中世纪的观念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教会的思想控制手段尚不十分完善,作为观念智慧最高形式的哲学,也还未完全成为神学的侍女。

英国中世纪哲学的开创者约翰·司各脱·厄里根纳(John Scotus Erigena)的学术经历及其命运是十分有趣的。他是出生于爱尔兰的苏格兰人,大部分生活是在理查王的庇护下度过的。他终生致力于把新柏拉图主义和基督教结合起来,建立一个完整的哲学体系。

在他的哲学体系中,哲学的原理和哲学的思辨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他认为,真正的宗教就是真正的哲学,反过来,真正的哲学也是真正的宗教。他用新柏拉图主义来证论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认为自然可以区分为四种不同的形式:一、 创造者而非被创造者;二、 创造者同时又是被创造者;三、 被创造者而非创造者;四、 既非创造者又非被创造者。第一种是创造万物的上帝;第二种是存在于上帝之中的相当于柏拉图的理念;第三种则是世间的万物;第四种又是上帝,但这时的上帝不是作为造物主,而是作为事物的终极目的而存在。司各脱把世间万物都汇合于上帝,并提出“造物主和创造物是一类的东西”,“上帝是万物,万物是上帝”的论断,司各脱虽然是用哲学来论证上帝的存在,但他的论证有一种危险的倾向。这不仅由于其中的泛神论因素易于被异端思想所利用,而且在于他公然主张,独立于神的启示之外的哲学具有同等的权威,或甚至具有更高的权威。他争辩说理性和启示二者都是真理的来源,因而是不能自相矛盾的;但假如二者之间万一出现了类似矛盾的东西,那么我们就应当采取理性。 (11)

正因为如此,司各脱的著作受到855年和859年两次宗教会议的谴责,1225年,教皇霍诺留斯三世终于把他的哲学宣布为“危险的学说”,并下令焚毁他的《自然的区分》这本书的所有抄本。

很幸运的是,由于司各脱与国王的友好关系,他在世之日终于逃脱了宗教的惩罚。司各脱对教会的危险性,不在于他提出的某种与正统教义不符的学说,例如被创造物具有实在性的见解,而在于他学说中显示出的某种精神独立性。作为思想控制的权威机构的教会,当然是不能容忍这种状况长期存在的。

随着教会成为一支足够强大、无所不包的力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正统教义,哲学试图与神学一争高下或平起平坐的时代便告终结,到中世纪中期,作为人类智慧和理性象征的哲学已正式成为神学的侍女,哲学被认为只应按以下三种方式使用:

第一,证明信仰的前提,这对于信仰而言是必要的。哲学应能证明上帝的存在以及上帝的唯一性。

第二,通过信仰可知的事物,可在哲学的帮助下了解由此产生的类似事物。

第三,可以利用哲学反对那些反对信仰的人。无论是通过剖析对方的错误还是证明对方的虚弱,以及其学说的不必要性。 (12)

于是,神学压倒了哲学,理智成为信仰的点缀,至此,中世纪的观念开始形成了。

这些观念的包容面相当广泛,几乎涉及中世纪人们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每一个层面,它反映出那个时代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和持有的价值观念。

首先是关于自由意识与自由选择的看法,其本质是宿命论与精神独立之间的关系。几乎从中世纪的初期开始,人们就普遍承认,自由和独立行动的能力是有知识有智慧的创造物的特权。在这种意义上,自由首先是属于上帝的,其次是属于天使的,第三才属于人类。

人们认为,在睿智世界之外,非理性的生物靠直觉行动,没有判断其自身行动是否合乎神意的能力。它们在自然本能的驱动下行动,因而没有作出抉择的自由。它们当然也不可能具有抽象思维的能力。 (13)

在有形的肉体生物中,作为智慧生物的最高级形式的人类享有自由,但这种自由是不充分的,因为物质和肉体的需要使人受制于自然的赐予和自然法则,并由此使人能享有的自由具有多重性质。人类有承受痛苦的自由、忏悔的自由、被饥饿驱赶而四处谋生的自由,以及在高压下接受他人统治的自由。因而,这样的自由并不意味着或等同于幸福。只有在永恒的天国,人类才有可能享有摆脱地球上一切痛苦的自由。通往天国的道路就是人类享有的摆脱罪恶的自由——依靠此种自由,陷入尘世罪恶的人类才有希望得救。归纳起来,人类一共享有三种自由:不受物质生活必需品制约的自由、避免罪恶的自由、避免悲惨命运的自由。而避免罪恶,蒙受天恩则理应是自由最本质的核心。 (14)

但由此牵涉到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假如人有犯罪行为,他是否处于自己的自由意志的支配之下?或者说,他是否享有犯罪的自由?人们争论的结果是,从逻辑上讲,自由既然不是单方向的(即行善的自由),那么,人们也就拥有犯罪的自由。然而,这种权利是有害的,因此,常人实际上不能拥有此种权利。如果常人固执地要追逐此种权利,那就只能解释为魔鬼附身,应该加以惩罚。

根据这一推论,上帝和圣徒是不会做错事的。至于常人,则存在两种可能。由于受制于自然生命形式的种种局限,正常人的意志和愿望受到两种动力的支配,即理智和欲望。前者能使他作出正确的抉择,后者却可能将他引入迷途。人的此种自然本质经过后天的训练可以产生出两种理性——高级理性和低级理性。高级理性由学识和哲学智慧组成,低级理性则由精神和实践智慧组成。在两种理性支配下的人类意志都享有充分的自由,并且能从不同的角度作出正确的判断:高级理性一般从理论上论证某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低级理性则从事件的后果来判断得失。但无论哪种理论,都必须在虔信上帝的前提下行事,驱除任何可能侵入心灵的魔鬼,才不会步入犯罪的迷途。

至于全能的上帝,则享有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自由,他独立于自然法则之外并可随时中止他自己建立的这些自然法则。因此,上帝拥有的自由是无止境的,他甚至拥有可以使人恨他的自由。

在全能的上帝面前,人类的意志自由与上帝的自由意志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人类可自由地独立于自己的心理压力之外乃至他人的影响,但无法独立于上帝的神力。因此,人类不可能拥有独立于上帝意志之外的精神自由,他的这种自由是由上帝给定的。

但神学家们忽略了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如果人不能拥有完全独立的意志和精神,那么,他的犯罪和渎神的行为是否也是上帝事先的决定和安排?显然,对这类推论出的问题是不能论证,也无法按神学的原理作出解释的。

但无论如何,关于自由的看法已反映出中世纪观念一个最主要的成分,即人不可能有完全独立的精神存在,上帝雄踞于万物之上,人只有在上帝预定的框架中活动的自由,而没有超出这种框架活动的自由。

其次是关于幸福的观念。

幸福是人生各个阶段随时遇到的问题,不论他对幸福作何种解释,都不可能否认这一问题对于人生意义或是人的生存价值的重要性。幸福表明人们所处的一种境界或是人们希望永久不变的一种境界。这种境界是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又是由很多外在的因素所造成的。

那么,什么是构成这一心理状态或理想境界的外在因素?是金钱、美女、权力,以及超人的智慧?毫无疑问,这些因素都是构成幸福的重要因素,但我们发现,即便有人拥有这一切,他也仍然摆脱不了一些困扰他的问题。因此,幸福既是一种人生追求的理想生存状态,也反映出人类对自身命运的看法。

在中世纪的神学家们看来,人类的尘世生涯是没有幸福可言的。“一切人都是要死的,因而都是可怜的。” (15)

那么,有没有真正的幸福呢?神学家们认为,真正的幸福是有的,那就是人们凝视着或是想象着上帝的天国即将来临的那一刻的内心喜悦。按这种解释,真正的幸福也就包含着某种人类不可能超越的因素,但这并不否认基督教义所允许的幸福所含有的强烈的尘世因素。上帝要求人类在尘世时应不断地完善自己,这种完善要求人类剔除那种自然本质中的邪恶成分,也意味着人类能协调地与上帝创造的世界共存。这种完善就意味着幸福,而这种完善自然也应以对上帝的沉思默想为前提,否则完善本身将失去自己的目的。

于是,关于人类幸福的概念不可避免地与上帝联系起来,并涉及如下问题:① 一个享有真正幸福的绝对完善的上帝与许多不完善的个人之间的关系;② 一个人怎样与上帝联系在一起并使自己得到幸福?③ 人类究竟需要何种类型的幸福?

按照神学的解释,上帝的幸福是与生俱来的非创造性质的,而人类的幸福则是被创造的性质,因而,真实的幸福是上帝创造的“一种共有的善,它之产生在于使所有的人都能成为一体去分享它”。 (16)

结论是,上帝创造人类幸福,人类分享上帝赐予的幸福,这是一种创造者与被创造者的关系。

尘世的人们渴求幸福,这种幸福只能通过对上帝的沉思默想去获取。幸福的本质存在于上帝与人类之间的某种神秘的联系,因而,对这种联系的沉思默想,本身就是一种幸福的活动,通过此种方式,人类与自己的创造者联成了一体。

这里要注重的是“沉思默想”(Contemplate)一词的含义,它不能仅仅从知识的角度去理解,它不含一丝情感的成分,也没有任何“爱恋”(loving),它代表着一种神圣与超越,是很难用非宗教体系之外的词句去确切表达的。

至于幸福的种类,则涉及灵魂问题。如果认为灵魂在人死后方能解脱并获得幸福与永生,那么无异于否认了尘世幸福。如果认为魂不附体的人是悲惨的,也就肯定了灵肉一致的人是幸福的,即承认了尘世的幸福。

在这一点上,神学家们作了颇为精彩的解说。他们认为,现世也有幸福,它意味着人类愿望能够完全得到满足。然而,由于人类愿望所具有的特别的精神性质,它具有一种无限性,这样,也只有一个唯一的无限性实体,那就是上帝才能满足具有无限性的人类愿望。换言之,人类追求尘世幸福是正当的,但即便此种幸福,也只有上帝才能满足。

由于上帝不属于人类行动的范畴,在这个领域能够证实的幸福是不可能转化成为能够被研究的实际知识的,人类幸福的本质不存在于使人感到幸福的或使人快乐的事物中,而存在于人类从事与上帝意旨相关的活动中。这种活动是无止境的,因为上帝的意旨是无限的。从这个角度上看,人的今生实际上也就不可能获得完整的幸福,只能获得部分幸福。谁对上帝的意旨领会得多,谁就有可能获得较多的幸福,反之亦然。而在对上帝意旨的领悟中,信仰是比理智更为重要的因素,因为神喻是不可能通过人类的理智去分析的。结论是,谁更虔诚,谁就更幸福。最虔诚的人就是最幸福的人。

下面让我们转入中世纪观念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良心。

良心在人们的观念世界中历来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它是各种心理成分的集合体。现代伦理学家一般认为良心是一种发现道德原则的心理能力,是理性在道德和价值判断领域的体现。它能指明人类采取的行动是否正当。即是说,人类在进行道德评价的时候,将区分正当与否的判断能力称为良心。

在中世纪,良心的概念也与其他观念一样,抹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和原始部落的人相似,中世纪的人们趋向于用超自然的力量去解释道德意识现象。他本能地注意到自己处在两种倾向的冲突之间,一种推动他向善,一种引诱他作恶。他设想,这两种倾向的后面都有一个实体,一个是善心或良心,另一个则是恶心,是恶的本源。有的中世纪神学家甚至认为人的灵魂有四副面孔,前面是人,右面是狮,左边为牛,后面为鹰。这四副面孔同样反映出人类灵魂的本质,然而只有最后一个形象——鹰超越了前三者,它就是良心。 (17)

在此外,鹰是神意的一种体现,它是神在人的灵魂里发出来的声音,是神直接对人的训导,它存在于人的灵魂之中,却独立于人的意识支配之外。它具有既属于人又不属人的性质,它具有告诉人们在自己的生命中选择正确行动方式的能力。

神学家们认为,人是上帝的创造物,因而他具有一种天赋,一种特殊的道德天资,一颗良心,也就是上帝赋予的道德判断能力。良心的判断是绝对确实和必然的,就如同任何几何公理一样不证自明。良心的这种神奇的能力是人所独有并使之有别于其他动物的重要标志。

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真有上帝赐予的这样一种绝对的能力,如果在人的灵魂之中的良心的指示是确实和普遍的,那么世间为什么仍有恶行,人类的许多不同的行为又是怎样产生的?即使是虔诚的人,完全遵从内心的神的声音指示的人,同样不是也可能犯错误吗?

对此,中世纪的经院学者们以一种机智的方式回答了这个问题:我可以判断一个特殊行为是正当还是不正当,使我能够这样做的能力是良心。这个判断可能出错,因为它所判断为正当或不正当的特殊行为可能不是我想象的那样,甚至恰恰相反。但是我还有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一般地告诉我必须避免所有的不正当,决不作恶。这种能力可称作“道德本能”,它不可能出错,它是无误的,不灭的。它甚至在坠入地狱的灵魂里也存在。当人们将此真理用于特殊情况,寻求应当避免什么行为时,我们是在运用良心,这时是有可能出错的,因为具体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适用于普遍形式的方法并不能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形式。然而上帝赋予了人们双重的正直,一个是良心的正直,用以正确的判断;一个是道德本能的正直,用以正确地想往,它的职能是警惕邪恶,促使人们向善。 (18) 换言之,道德本能是一种天赋的光,是一种涉及一般规律的单纯的本质,是圣洁不灭的,良心则是在此本质指导下的一种能力或活动,它关系到特殊的情况,因而易陷入错觉和迷误。然而,不管在某一事物上面的判断结果如何,良心捍卫的一般原则永远是正确的,那就是人们必须趋善避恶。

由良心涉及中世纪人们对善与恶本身的看法:什么是善?什么是恶?

罪恶(evil)一词源出于条顿语系。它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强烈的含义,指一切与善相对的事物:道德的腐败、坏心肠、阴险、恶毒、邪恶等等。这是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evil。而其较弱的含义则指种种使人不愉快的感情:痛苦、悲伤、难过、沮丧等等。 (19) 中世纪人们对罪恶的理解主要是前一种含义。

罪恶的社会本质在于它有损于现存社会的秩序,对处于一个稳态社会结构里的中世纪人来讲尤其如此。当不幸发生时,人们不是从人类的或个人的角度去理智地寻找根源,而是到一种虚幻的、半人类的乃至非人的机制中去寻找。在中世纪,人们总是感到会有什么不吉祥的事发生,并认为这种事情是由于魔鬼作祟。世界充斥魔鬼,他们处心积虑要使世上任何一个活人遭殃,其主要目的是夺走人们的灵魂,用以扩充撒旦的臣民。

人们认为,罪恶是魔鬼的化身。魔鬼的行踪是诡秘的,它可能以各种各样的面孔出现,这就使事物并非如它们表面看起来那样,善意的面孔可能埋藏着仇恨,友好的姿态可能是一个安排好的陷阱,也可能你最亲近的邻居就是一个魔鬼。这是一个“善”受到限制,而邪恶、嫉妒与“罪恶之眼”四处游荡的世界。中世纪是一个人类内心世界充满罪恶意识的时代,只要某处发生了罪恶的事件或不幸的灾难,就必定有人有恶行,或是有魔鬼的精灵存在。罪恶或魔鬼在中世纪文件的解释体系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

人世间出现的种种邪恶主要来自妇女、死神、神秘的魔鬼以及看不见的恐怖力量。除此之外,还有长着“魔鬼之眼”的常人。这些人生来就长着一双与众不同的眼睛,只要他注目视人,则灾难马上就会降临此人,不是生病就是死亡。 (20)

中世纪的人们毫不怀疑,种种邪恶总是直接间接地来自魔鬼,魔鬼在日常生活中是真实存在的,并在整个欧洲四处飞翔。魔鬼甚至也会钻进人的心灵,将其引入歧途。因此,对魔鬼进行的神圣战争,不仅在外部世界进行,也在人的内心世界进行。

为保卫社会和生命的幸福,教会提供了一整套办法和招数,可以用来击退魔鬼的任何进攻。例如:当即画十字,念祷文,出示圣饼、圣像、十字架或其他圣物。

在中世纪,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加之连绵不断的战争、统治者的压迫、各种霸道势力的肆虐,灾荒相继,瘟疫流行,普通民众过着艰难而可怖的生活。面对这种无法抗拒的命运,人们只得求助于彼岸的力量。于是,教会在人们观念的这一领域也占据了独一无二的位置。

教会不仅认为有魔鬼存在,而且认为基督徒必须相信有魔鬼及其喽啰存在,因而,每个基督徒在教会的领导下与魔鬼作战就是一种神圣的责任。

圣物是对魔鬼作战的有力武器。于是,对干尸、圣物、圣饼、圣水之类的崇拜盛行起来。在许多场合,一种圣物的样品多得令人无法相信。例如,施洗约翰就有十几个头颅。 (21)

除了借用圣物抗拒魔鬼的进攻外,还可通过圣火、审讯、拷打和折磨,将进入人类内心世界的邪恶驱除。因而,宗教法庭和世俗政府对魔鬼及与魔鬼沆瀣一气的异端的镇压也就是合情合理和完全必要的了。于是,在善恶的问题上,教会再次通过信仰控制了理性,人们不仅不能不信神,甚至不能不信鬼,因为不信鬼也就意味着不信神。人的一生就是处在一种善恶两军对垒的战场上,他如果不站在以上帝为象征的善的一方,就必定站在以魔鬼为象征的恶的一方。

虔诚地信仰上帝,祈求神恩吧!这样,你就会得救,就会脱离罪恶的苦海,就能达到幸福的彼岸。这就是教会赐予芸芸众生的福音。

至此,教会已在意识形态乃至整个精神文化方面占据了垄断地位。教会经过长期努力构筑起来的正统官方信仰,与那些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传播的信仰,虽略有高低精粗之分,但在本质上并无明显的界限。这是因为在迷信基础上产生的精神恐惧和信仰,使每个宗教徒不愿也不敢去思考信仰和理性的关系问题。甚至主张从理性角度去理解宗教权威的学者,也被具有正统思想的基督徒听众所击毙。

教会所确立的这种空前的权威,表明在中世纪人类思维的领域,宗教信仰的地位高居于理性之上,并由此构成了所谓的中世纪观念。

然而,理性屈居于信仰之下的这种状况并不意味着理性之光在中世纪已完全熄灭。相反,理性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仍然以一种顽强的方式生存了下来,最终为向信仰挑战积蓄起了足够的力量。

理性能够生存,首先在于教会不能完全无视它在欧洲文化传统中的地位。如果教会无视这一传统,那么并非在信仰指导下发展起来的欧洲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就会逐渐脱离教会的控制,这无异于抽空了信仰的基础。因此,教会被迫自己来提倡和指导神学与其他学问的发展,以便把社会思想的潮流纳入自己的轨道。

然而,只要对神学的哲学可以进行“研究”,就不可避免地给理性的涉足打开了大门。只要人们在进行研究,哪怕对象是如同神学这样的学科,他也不得不使用逻辑思维方法。这样,为了信仰这个最终目的,神学不得不用理性来作为手段。但这个手段并不是那么顺从地、忠实地为神学的目的服务的,它往往会引导人们去思考宗教教义中的种种矛盾、谬论、诡辩和胡说八道。这就易于从另一个角度对教会构成威胁。

尽管如此,教会还是不能放弃理性和逻辑思维的方法,这是由教会的特殊职能所决定的。“神”与人是不能直接交往的,它必须有一个中介,这个中介就是教会。如果神与人能直接交往,信徒们不必借助教会就能得救,那么教会的存在也就没有必要了,这样的结局显然对教会更为危险。教会要保持神与人之间的中间人地位,就必须具有解释神启真理的能力。而要令人信服地解释神启真理,他就不能抛弃理性与逻辑思维的方法。

其次,基督教本身蕴含着一种理性精神。基督教教义对现世而言始终充满矛盾。从一方面讲,从犹太教传统继承来的启示精神主张人及其创造的组织形式均在上帝的制约之下,信徒的责任就是摧毁在人类社会与上帝之间设下的种种障碍并进入天国。 (22) 但另一方面,上帝意志的体现——神的法律或自然法,却是一种理性精神,它唤起了进步、创造等激情,并鼓励信徒按照上帝的完美的标准改造现实世界。于是,启示与神律就成为基督教体系中互相对立却又能够共存的精神。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寻找上帝的王国,但启示精神鼓励人们寻找的是现存世界的终结(即世界的末日)和天国的降临,而神律所要求人们的却是利用不完备的物质手段在现实世界按照上帝的意旨耐心地工作,这就意味着人们必须克制自己并以理智的态度处理现世的事情。

此种理性与非理性精神在基督教体系中的共存,是人类文明史上一个奇妙的现象,这使得基督教在欧洲不同的历史和社会发展阶段上都能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并能在大多数时期提供给社会以合适的精神产品。这一点在中世纪表现得尤为明显。正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 (23) 它留下了信仰为主、理性为辅的观念遗产,这份遗产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体,它以思考的方式禁止人们自由思考,它以官方的思考与研究代替个人与社会的思考与研究,然而,它毕竟使思考与研究本身得以存在下来,也就为以后的变化埋下了伏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中世纪欧洲的黑暗不是一种绝对的黑暗。

观念是人们思维系统对外部世界的反映,中世纪的观念是中世纪人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和反映,而一旦外部世界发生了变化,观念势必也会发生变化。每种观念有其自身存在的内在逻辑,新观念与旧观念之间也有着必然的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由于中世纪的观念中已经蕴含着理性的种子,当新的时代来临,改造旧观念,确立以理性为主的新的思维方式的困难也就相应小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