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负责任实践的社会正义:种族、民族及
第十四章 作为负责任实践的社会正义:种族、民族及
公民权利时代的影响
琼·曼宁·托马斯
社会正义,作为美国规划体系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已被全美认证的职业规划师所认可,然而,如果我们不去了解社会正义的认定理性,就没有办法理解这些条例的内涵。因此,这篇文章梳理了自1972年美国注册规划师协会制定《规划师道德准则条例》以来不同学者对于社会正义历史背景的解读。作为认真检视过美国规划师行为道德准则的人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何这样的准则会为所有人接受并遵从。这些准则着重强调了正规的行为标准,例如诚信以及合理避免利益的冲突,而在近期的版本修订中还加入了价值观驱动的原则。基础原则中所认定的“社会正义”,被认为是规划需求中为了“不利因素”而施行的“亟须改变的社会政策、机构搭建以及发展决策”(AICP,2009)。这些原则以及条例强调了社会底层人员在规划过程中未能充分发表自己权益的重要性。而这些早已在风云突变的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在言语中所确立,只不过一直到公民权利运动期间才为规划界所慢慢证实清晰。我将在这里讨论那个时代关于反馈显示社会正义的规划实践。
我在这篇文章中论述的过程将于以往关于社会正义历史背景解读的思想有所不同。比如说,我们可以衡量出一个或者一些大师对于社会正义萌芽的影响,例如凯瑟琳·鲍尔·沃斯特、保罗·戴维多夫、诺曼·克鲁姆霍尔兹、切斯特·哈特曼,这些人对于规划的影响实在是太大了,但是我们的论证过程更着重于广阔范围中的评论家,特别是1954年到1971年间由全美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年会期间做出精彩评论的评论家,涵盖了规划师、规划委托方、学者、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的演说和演讲。[56]其目的在于强调更广泛范围内规划行动方、学者和主导社会精英对于社会正义的理解,而不仅仅限于规划界大牛对于这一概念的评价。为了能够更好地引入这些观点,我收藏并列举了在主要学术论文期刊上发表的文章,这些文章目前已被《全美规划师协会杂志》所收录。[57]
我所收录的这些对话具有一定的逻辑顺序。我从1954年到1959年公民权利已经凸显的时代开始分析,随后对比了1960年到1966年消除贫困运动以及现代主义兴起的年代,并以1967年到1974年社会改革以及政府精简为结尾。[58]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规划师在公民权利运动的伊始很少去谈论种族、民族以及社会正义的话题,他们更多谈论这些话题是在第二以及第三阶段。回顾这样的一个讨论历程,我们将看到历史的社会改革运动是如何逐步反映到城市规划层面上的。
概念辨析
美国的公民权利时代在1950年到1960年之间以较为激进的方式展示于公众。这些坚定的拥护者们在1950年之前就为不同肤色人种的平等奋斗了数十年(Greenberg,1994)。[59]但是在此我仍然要从1954年开始梳理,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一案(Blaustein & Zangrando,1970:414)中,就宣告了联邦政府对于强制种族隔离条例的解除。另外一些标志性的案例包括了1953年到1954年在南方城市的抵制公共交通系统的运动,1957年对于小石城公共学校的反隔离,以及1964年到1968年《公民权利法案》的通过。这些重要的历史节点大致确定了公民权利运动时代的年限,但是这些年代与“黑人权力”运动,激进的种族政治以及以种族为中心的国家运动多少有些重合。20世纪60年代中期被标志为社会改革以及暴力运动,这与其后的无暴力抵抗的公民权利诉求有着较大的差别。因此,这个时代更具有复杂性。
另一个概念就是社会正义,一个有众多外延的关键概念。在公民权利运动的年代,这个社会正义被定义为无论种族、民族、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所有公民都应该享有基础的人权。这些倡议的背后是对于废除种族隔离歧视法律,公正对待社会资源的分配,例如公共学校和公共设施,以及黑人投票选举权、对于大宗产品获得权的一种期待。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一个正义的法律是由大众制定的条例,并符合道德的准则以及上帝的准则,一个非正义的法律是社会的少部分阶层制定的用以制约他人却不限制该阶层本身的法律。”(King,1991:189)这些诠释完美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诉求,在联邦、州以及地方的普通法律经常性强制种族隔离与种族歧视的背景下熠熠生辉。
至于与城市规划相关的社会正义的定义,此处我要引出戴维·哈维的见解,他警告说,“社会正义与社会责任息息相生”(2002:394),规划以及政府制定决策则需要避免以下六个误区,分别是:权力扩大化、权力无效化、暴力、文化至高、劳动剥削及环境恶化。苏珊·法因斯坦也有颇为经典的评论:“城市公正理论的核心在于决策过程中拥有较低级话语权的人可以拥有一样平等的权利。”(Fainstein,2003:186)同样的解释,哈维的观点针对过度滥用的权力,而法因斯坦的观点则关注少数种族、人群在政策过程中权力的丧失。费舍尔(2009:61)则回应了哈维对于社会正义难以定义的观点:他认为社会正义应该倡导参与以及透明公开化,以多方共同参与代替双方或者是三方参与决策的现状,因此他也在备注中明确地指出,协商话语可以是任何形式的促进公众参与以及政策改革的手段。
或许最接近规划实际定位的社会正义概念存在于职业条例的准则之中,而不是学者的定义。对于规划师来说,这些条例包含了“工作定义”的社会准则,在20世纪70年代末,AICP,也就是美国注册规划师协会,传承了类似于1972年美国规划师协会(AIP)[60]开始使用的权力话语权低下而被歧视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准则。
一直到1980年修订版的美国规划师职业道德规范仍然包含了这条重要的条例,“规划师不能够也不允许直接或者间接因为某人种族、肤色、性别、原国籍而产生歧视与分别对待”。1991年的修订版本则拓宽了1980年所不包含的内容,并确定了规划师的行为准则,那就是美国职业规划师需要确保哪些没有话语权以及社会权力的少数群体参与到规划决策中来。同时,其要求规划师为全体的市民提供更广泛的机会,而对处于“不利条件”的群体要更为关注,正如上文所说,规划师需要并要努力倡导并敦促可以缓解这些人生活环境的法令、计划、政策的施行。
特别是,1991年的会议增加了参与规划决策的女性规划师以及少数族群规划师人数。2005年到2009年的修订中,美国规划师协会更把这一条例从非强制条例提高到强制性条例的地位,那就是,“我们需要追求社会公正,通过为全部的人民提供更多的选择,肩负为少数族群改善社会经济条件的特殊使命,努力倡导并敦促缓解社会不公正的法令、计划、政策的施行。”这一章节解释了这些条例的源泉以及理解这些条例的历史背景,通过这些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社会期待在不停地变化与进化之中。所谓的“不利处境人”,正如哈维和法因斯坦所述的,倾向于指那些遭受强权或者弱权损害的人。在那个年代,“不利处境人”总是被用于隔离以及政策强压下社会经济状态的语境之中,“种族”随后融入这个广阔的语境中。
种族本来就是个社会建构的概念,其生物学的背后定义较为缺乏,特别是在多样性种族聚集的美国这样一个国家。美国国家统计局曾多次修改过其关于种族的定义,在2000年,作为白人群体其包含了犹太人、意大利人、阿拉伯人以及其他独立种族(美国人口统计局,2011)。[61]而作为黑人群体或者是非洲裔美国人则包含了更多人种结合衍生的泛概念,又称“种族”。其余的群体包括了美国的印度人、亚裔美国人,不过这些概念都太多样化了,因此,大多数人用原始的国籍发源地作为其群体的标准(Hirschman,2004)。在这一章,我所指的群体指的是一种社会的概念,不过仍然会关注社会经济状况,其内涵远不仅限于少数种族或是民族的特征。
早期时代:1954—1959
在20世纪50年代的第一阶段,相当一部分的公民权利运动已有了不小的成就,公交车黑人的抵制活动为马丁·路德·金针对种族公正的著名演讲做了铺垫。不少学区划分的去隔离化运动则提交到了最高法院,比如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一案。随后,1957年的《公民权利法》授权一个联邦委员会取证公民选举权的不平等,这是美国国会前所未有的举动(Blaustein and Zangrado,1970)。而公众视野中对于美国黑人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也越发显现。
1954年也是规划立法针对社会正义的重要一年。1954年的《住房法》,重新授权了1949年成立的城市更新立法委员会,并加速形成了另一个不同于贫民窟清理的保护计划,那就是在当地政府获得再开发资金来源之前,必须要有一个全面的社会总体规划来进行保证。其中的第701条条例授权赞助美国注册规划师协会。虽然这个条例缺乏与时俱进的修改,但是1972年的出版职业规范中明确指出了规划师的责任:“规划师需要竭尽全力为所有利益方提供更大更广阔的选择权,同时要认识到对于少数族群的社会责任,并要努力倡导并敦促可以缓解这些人生活环境的法令、计划、政策的施行。”在随后的几十年,这个关于工作职业准则的定义,越发显得重要,其平常性与激进性都可见一斑。
以种族主义和道德规范为基础的贫民窟清扫以及保护运动可以视为1937年和1949年《住房法》实施的结果,而其本身也建立了公共住房以及城市更新的基础,可是这些运动在ASPO的年会中或者在其文摘文章中却鲜有提及。根据伯奇的说法,在这个时间段AIP主要的工作精力花在了宣传上,而另一个组织ASPO,则把精力放在了技术规划上,例如如何去确定街道的宽度以及房屋的后退。唐纳德总结了这些年就是抽象及理论化的年代(Donald Krueckeberg,1980)。
但是,仍然有一些会议的文章和讨论涉及了社会正义的深层次内容。这些评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很少的一部分谈话主要着眼于种族公正规划在现实背景下的实施意义。比如说,一篇文章分析了最近的黑人移民潮相比以往的移民潮在社会地位提升努力上的差异性。在另一个讨论中,房屋运动的积极倡导者伊丽莎白声称,社区种族混合的公共房屋运动并没有获得预期的目标和成功。她评价指出,规划师在理解城市更新中人群差异的问题上犯了很大的错误,因为他们的目标对象就是“问题家庭”,从而进一步指出不论是规划师或者是社会活动家,都没有办法很好地解决内城贫民窟的社会经济问题。
JAIP的文章则非常少涉及关于种族、公民权利运动以及多样性。一个非常前卫的实践规划师,同时也是社会学家的拉特维茨,在1955年讨论了底特律城市中心区更新中的种族问题。他声称社区保护运动是非常大的失败,因为不论城市政府给予白人多少补贴,他们都不愿意和其他人种住在同一个混合小区里。拉特维茨最后则为了底特律开放房屋运动而奔走并取得了不少的成就。JAIP的文章也很少阐述社会隔离在贫民窟中的角色以及对于多样性社区的需求。在这个时间段里,凯瑟琳·鲍尔写了那篇非常著名的文章——“公共住宅的沉闷死锁”,叹息在公共住房项目中的种族隔离,并把部分的精华发表在了《建筑师论坛》上。
至于第二种关于这方面的讨论,是城市更新的瑕疵,只有一篇发表在ASPO的会议文献中。在美国国会审查如何提高社区的过程中,马丁评估了将黑人重新分配到白人社区的困难性,因为他们本身出身于并习惯于条件最差的社区。其余1954年到1959年间JAIP的文章显示了对于城市更新种族分配的关注,不过仅仅只是一点而已,而且更悲剧的则是,这部分文章往往把关注集中在了技术手段或者财政手段上。比如1954年AIP的政策声明中,承认了其对于种族、贫困问题缺乏关注,并强调在规划中对于各个阶层的人都必须有所考虑。在它的“规划师责任”的章节中,规划组织承认了为误置居民重新提供住宿的责任,尤其是对于少数群体,这样才能够弥补房屋政策所带来的不足。另一个相似的政策声明,在五年后虽然没有提到重新安置以及种族主义,但是提出了缩减敏感性的议题,因为该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在那一年,规划前再开发从业者赫伯特·甘斯(1959)发表了他那篇关于波士顿工人阶级社区的意大利裔美国人重新安置的实际影响的学术研究,并进一步形成了巨著《城中村》。
关键的变革:1960—1965
在20世纪60年代的初期,公民权利运动取得了不少的成就,并给予了城市内种族隔离以及阶层情况解体的希望。不断涌现的公民抗议以及种族主义的压力越来越难以被忽视。1960年,马丁·路德·金以及他的同事组织了南方基督领导会议,并以非暴力的形式诉求公民权利改革。这个组织同学生会非暴力调和组织(一个由黑人学生组成的追求黑人权利平等的组织)一同壮大,他们组织的大事件包括了在北卡罗来纳州格林斯博罗的白人专用午餐地点“四黑人学生入座抗议”运动。在1960年,《公民权利法案》赋予了南方公民的平等选举权,而1964的《公民权利法案》则更是确定了以种族主义和族群主义为基础的公共配备、工作待遇不平等以及歧视案件违宪(Blaustein & Zangrando,1970)。
表14.1:社会正义重要事件表

公民权利随后就吸引了大量媒体的注意。比较标志性的事件包括1963年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想”的演说,以及1965年亚拉巴马州“血色星期天”的警察恶性对待游行群众的事件。正是这些野蛮的举动刺激全国支持出台了1964年《公民权利法》和《美国投票权法》。
重要的房屋以及社区发展计划政策也如雨后春笋般萌发,其开始的标志就是肯尼迪总统在1962年对于种族歧视违宪的宣判。这个宣判,从1959年《住房法案》施行开始,就鼓励规划师在社区更新之中融入社会经济以及物质条件的重要问题,并促进1963年联邦对于社区更新中少数群体必要关注条例的产生。许多规划师对于这些条例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然而更多的事情却在不断发生。琼斯的“伟大社会”理想,向乡村地区贫穷的低收入少数族群社区开始宣战改革。1964年的《住房法》则更进一步确定要更加深入从贫民窟扫除向有机化重组的方向进行,1966年的《现代城市法》则确定了原有居民导向的重要性。
在这么一个背景下,我们或许可以期望发现这一时期的规划师对于种族、民族和贫困有更多的讨论。实际上,这些现实的社会运动的确对规划界产生了影响,正如表14.1所总结的。在1960年前后,ASPO赞助的许多项目考察了社会隔离以及人口特点对于规划工作的影响。例如,1960年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系主任福特汉姆就指出,联邦法律对于组织社会隔离的土地使用条例考量是缺乏的。[62]在1961年,一个小型的议题会议上,规划师讨论了“移民、少数群体与规划实施”的关系,强调了少数群体的重要性以及种族隔离的危害性。斯科特则在他关于城市更新的书籍中,讨论了提高黑人社区质量以及提高黑人社区数量在城市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缺乏这方面的关注如何引导黑人种群激进主义态度的衍生。而与此相反的是,JAIP对于种族的关心仍然很少,甘斯(1961)讨论了异质性以及同质性在社区规划中的影响,埃莉诺(1963)则讨论了社区种族尖端点,纳森(1964)讨论了学校隔离。
城市公共政策的修改,比如说社区重建计划,出现在会议的纲要之中。其中一个方向就是如何融合社会以及物质环境的规划。演讲包括了1964年会议上福特基金会对于五个城市社会规划的支持,印证了私人基金会在此中的重要作用。威廉作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一员,解释了社会如何帮助那些被定义为贫穷、无工作、缺乏教育的不幸群众,而不仅仅通过物质规划来进行。而另一个由威尔提出的议题,也是格里尔随后警示的,指出规划师和学者都没有很好地理解“社会进程”,更不用说去指导规划的实施了。然而,仅仅在几年之后,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的新秘书罗伯特(1966)就讨论了“伟大社会”是如何给规划师提供着一系列可用的资源的。
关于这一个时间段的主导话题,其实是基于两方面的讨论,而这个讨论,都是针对职业规划中再开发的困境问题,而这些问题就集中于易受伤害的少数群体上。在ASPO的会议上,相当一部分规划师强调了人性在城市更新中的重要地位,甚至到标签其为“祈求人性回归”的这么一个高度,只是为了让社会的重要性被大家所关注。在JAIP的文章之中,关于城市更新的负面效应被广泛讨论。例如彼得的心理学解释,关于社区更新的社会实施,查尔斯等人也做了同样的有关论述。哈特曼列出了社会资源的缺乏,与波士顿再开发的领导爱德华的“有益”论调正好相反。詹姆斯讨论了权力主导方以及权力被动方在规划参与中的问题,并指出更广阔范围的目标和要求或许更能接近低收入群体的目标,而不只是仅仅针对于中高收入群体的。他最后总结出权力缺失方在规划决策话语权中的重要性。
与此同时,关于规划师责任的讨论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演讲者开始关注什么样的职业条例可以反映出规划师适当的社会价值,并为社会问题解决做出其应有的贡献,例如贫困或者失业。美国国会的一位参议员克拉克就敦促ASPO去实现每一个居民的理想,无论他的种族以及社会经济背景。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他们并不能这么去做。
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JAIP开始出版大量的关于社会问题复杂性的讨论。保罗(1961)利用叙事法的手段,探索规划师在种族环境中工作的困境,哈维(1965)关注于社会规划中的可适用工具及流程,从组织、物质、信息及过程入手。随后产生的就是三大社会正义工作的定义,梅尔文(1963)编辑撰写的“全面的规划以及社会的责任”,一个对于改变职业准则,面向社会的宣言。贝纳德(1965)编辑撰写的“向平等机会进发”,阐释了如何在规划中给予不同团体同样的选择权,而戴维多夫(1965)的“倡导式以及纯净规划”则要求规划师为他们的代表方争取全面的社会权利。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倡导式规划”的提议很快变成了为社会无权利人士代表的宣言,不过戴维多夫则在1965年对此批评的回应中提到一个更具实际性的提议,那就是给予每个不同利益群体,包括最低权力的群体,同样的表达发言权。这个是规划师代表单方面权力并为此群体争取权益的规划模式的一种进步,最后当这一切开始明了时,我们知道规划理论是时候该改变了,然而这种事件的改变或许会导致更为混乱的情境。
范式变化:1967—1974
从1967年到1974年间目睹了一系列大规模的动乱,这影响了国家、城市以及其城市专业人士。前几年民权运动的轨迹一直在南方地区,那些在公立学校、住宿区和投票权最异乎寻常的隔离和不平等的地方。第一次社会变革的运动从南方地区转移到美国的其他地方,然后,经过多年的动荡,反对势力同时带来了社会秩序和代表弱势群体的社会运动。
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许多非洲裔美国人对非暴力民权运动的方法感到愤怒。黑人被局限于市中心贫民区,经历着不间断的工作,以及住房歧视、警察的骚扰和其他挫折,这些加剧了黑人社会的边缘化。有时小型的与警方对峙会引发多日内乱的暴力事件被称为种族骚乱,在过去几十年里白人都在历史模式上将黑人贴上种族骚乱的标签。不满的黑人烧毁了整个城市的某区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白人拥有的商店,在针锋相对和抢劫后,他们的社区遭到武装警察和军队的报复和激进闯入,从而导致生命以及财产的损失。在1965年洛杉矶瓦茨部分区域的骚乱后,这些事件在全国范围内蔓延。国家咨询委员会在推荐推广联邦救济住房、教育、就业和福利到整个国家后,决定转而支持刑事司法系统(《全国公民咨询委员会对国家骚乱的报告》,1968)。
与此同时,黑人权力运动获得追随者,以世俗的组织形式,认为黑人厌倦了看到南方民权示威者被殴打,在宗教形式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黑人穆斯林。在1968年被暗杀之前,马丁·路德·金以及SCLC扩大民事诉讼到其他地区,在芝加哥进行住房开放给黑人,以及在孟菲斯给予垃圾工人权力,为了针对非暴力运动广泛的歧视与贫穷,对很多人来说,“黑人权力”这一口号更有影响(Carmichael,1966),而响应马丁·路德·金的暗杀是另一轮在美国城市中破坏性的公民暴乱的开始。
城市政策改变以响应这些事件的发生。作为约翰逊总统构建整体社会的努力之一部分,两个指定的任务之一是,在1964年开始生效的一个最终被称为“模范城市”的计划,旨在努力修复境况不佳的城市协调机构,并针对不良地区注入灵活的资金,按照“居民主导”支出这些优先事项。约翰逊在1966年向国会发表的国情咨文敦促支持这个计划,以应对郊区和市中心少数族裔穷人之间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同时他也意识到以前的城市更新工作的局限性。他的政府继续支持城市更新拨款,城市示范项目大大低于第一设想(Frieden & Kaplan,1977),也包括其他一些国内项目,但越南战争很快就牵制了约翰逊的注意。当他退出了1968年大选并离开办公室,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的政府多年都支持“模范城市”计划,但在20世纪70年代初国家支持和其他城市项目大幅减少,部分是在保守地应对60年代的国家骚乱。1974年的住房和社区发展行动是对城市新保守主义的反应。其社区发展整体补助款项目终结了模范城市计划;而资金则蔓延到更广泛的州、城市和郊区,以及传说中的主要有利于低收入及中等收入的人们,但有很多规定可能导致降低目标。
这个时间段,这些环境和意识形态的冲击在规划论述方面都是非常明显的,如表14.1所总结的。从1967年到1971年,重点关注的是城市的残疾人居民,为此开过几次ASPO会议。在1967年的ASPO会议上,纽约城市规划委员会主席唐纳德·埃利奥特将“城市危机”称为国内首要问题,以及面临黑人和波多黎各人的严峻形势(Elliott,1967)。市民骚乱是1968年会议的主题,即使当年的组员表面上在讨论不同的主题。一个名为“城市规划和暴力城市”的小组包括了来自纽瓦克和底特律的代表,他们解释了暴乱和社会经济变化在他们的城市的影响。“规划作为社会变革的工具”的小组成员和另一个关于中心城市和郊区的小组也讨论着类似的问题。在1969年辛辛那提会议包括介绍国家城市问题,城市委员会学者安东尼·唐斯(1969)关注于为满足少数族裔、贫困的城市中心居民的需要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以及为市民骚乱的影响制定国内政策。马丁·赖因(1967)在JAIP发表了一篇文章“社会科学和消除贫困”,如果没有向贫困宣战可能也不会出现,并获得了弗里登(1967)支持的回应。路易斯·克里斯伯格(1968)聚焦在公租房租户的社会孤立,以及1969年好几篇文章讨论了种族隔离(如Mann,1969)。杰克·梅尔策(1968)和理查德·丹弗斯(1970)都写了有关“城市起义”的解释性文章。
到1967年为止,模范城市计划对于ASPO演讲者而言是一个受欢迎的话题(Davidoff,1967);大多数人看到很多社会改革的潜力,正如规划主任查尔斯·布莱辛(1968)一样,在1967年底特律暴乱以后他拥护模范城市成员所做出的努力。然而,他自己城市的上一任模范城市领导者小戴维·卡森(1967)坦率地承认,在公民团体努力发展共识的难度,正如马绍尔·卡普兰(1971)在后一年的论述一样,其他的讨论成员也对这个计划的局限性作出了冷静的评价。
那段时期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第三类反应:从1967年到1974年与会者和学者似乎发生了变化,尤其在于他们对自己和他们的社会责任与前些年相比发生了深刻地改变。这是1972年第一次在遣词造句上出现有关“特殊责任”去为“弱势群体”做规划的专业规范。ASPO出版了从1967年到1971年[63]的会议论文集证明,这些丰富的文字是如何应对这样一个新责任的。作为推论,规划理论同样也改变了,特别是关于多元化、参与性和社会正义的方面。一个接着一个的发言人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夯实了规划必须改变的基础。在1967年,戴维多夫(1967)讨论模范城市时也描述了规划师对于坚持种族平等和全民机会均等的义务。他敦促规划者不要回顾过去的错误,而是期待他们给予郊区住房歧视特别的打击。
与会者在1968年的会议上听到许多行动呼吁社会正义的声音,尽管并不是所有人都接受了这样的呼吁。对于他的波默罗伊纪念演讲,会议组织者邀请了费城的培根(1968)来总结和回应他能出席会议的会议小组讨论。在现代人眼里,这个知名规划治理者的评论似乎同时在怀疑模范城市和他所倡导的东西,他批评了哈莱姆的建筑师在哈莱姆复兴委员会(ARCH)宣传计划,煽动了不公平的保护者对哥伦比亚大学的抗议。ARCH的艾伦·克拉维茨(1968)否认了这些指控,称问题是哥伦比亚作决策的方式,这激怒了一个邻近黑人社区,他们完全有能力自行组织起抗议活动。他敦促规划者认识到理性规划的失败并支持积极的、创造性的参与方式来促进权力再分配和改善社会公平。理查德·斯特里查茨(1968)在底特律的活动中表示,规划者们在其传统工作方式中已变得过于官僚;匹兹堡的约翰·莫罗(1968)认为,大批白人离开郊区是使模范城市的城市规划困难甚至破产的原因;而密尔沃基市市长麦尔(1968)拥护分区规划条例以提升美国的种族隔离;区分不同程度的整个“物质规划标准和社会目标”的专家指出,物质指标没有必要帮助创建一个和平的社会,因为种族分裂加剧了社会动乱。
这种趋势还在继续,在1969年就职典礼之后的保守的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在1970年和1971年举办的会议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抑制。一系列著名的联邦、州和地方官员斥责过去的会议参与者的行为,并敦促与会者和一些学者改变规划过程。国会女议员雪莉·奇泽姆(1970)批评了关于认为公民参与只是向贫困宣战项目的概念,她警告称,那些城市中心为生存苦苦挣扎的居民,将不会再接受剥夺他们的社区参与权的规划。纽约市市长约翰·林赛(1970)讨论了需要重新考虑公民参与的问题,而波士顿的爱德华·罗格(1970)则敦促创建总体规划以不再假装种族和贫穷并不重要。HUD的助理部长塞缪尔·杰克逊(1970)做了激情洋溢的讲座,讨论关于在郊区社区使用规划工具和综合规划与阶级或种族无关的谬误。她敦促规划者支持开放住房和平衡中心城市和郊区的资源需求。保罗·戴维多夫(1970)和阿瑟·赛姆斯(1970)强烈批评纽约市的总体规划新草案忽视社会正义问题。克利夫兰市市长卡尔·斯托克斯(1971),全国著名的非洲裔美国人——就像国会议员克里斯霍尔姆一样,他认为应该比以往更加鼓励规划者采取更强硬的倡导方法的规划,并想知道为什么会议议程很少包括关于这个话题的讨论。
其后出版ASPO的过程停了下来。讨论从1967年到1971年一直充满激情、控诉、鼓舞人心,但是存在一些争议。开始对市民骚乱产生相互同情,转而继续在“向贫困宣战和模范城市”特别是在1968年会议上,对改变了规划师的责任和分歧产生了更多的沉思、协议和非议,激情似乎在1971年大幅减弱了。当然,这是尼克松政府的第三年。联邦资金可用来支持城市规划者所希望进行的模范城市的工作或拥护宣传规划,虽然能收到工资但已经变得不再明朗(Frieden & Kaplan,1977)。
然而,我们看到JAIP的这篇文章是这个时期的重要成果之一:规划理论的深刻变革。在杂志上的很多文章开始创建以实际工作者导向的组织在ASPO上进行讨论。伯纳德·弗里登(1967)在对“向贫困宣战和模范城市”的讨论中写出了《改变社会规划前景》,其中特别关注医疗保健规划。迈克尔·布鲁克斯和迈克尔·斯泰格曼(1968)提出一个议程,旨在社会暴乱后和种族隔离的环境中培养更多的对社会敏感的规划者,并鼓励大学设置关于贫困的课程和教育倡导式规划者。沃尔特·斯塔福德和乔伊斯·拉德纳(1969)从受压迫的少数种族的角度解释了在传统理解的规划中什么是错误的。
另外两个问题的出现对当代规划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公民参与和倡导式规划。在他们讨论公民参与的过程中,梅尔文·莫古洛夫(1969)、谢里·阿恩斯坦(1969)和尼尔·吉尔伯特和约瑟夫·伊顿(1970)写下了关于模范城市和向贫困宣战的计划中关键的例子,旨在提供一个修正后对公民负责的规划者视角。马古洛夫利用三个联邦大型社会计划的讨论来描述不同对社区参与的影响,吉尔伯特和伊顿的研究报告也对这种参与的局限性作了非常睿智的讨论,但最终是阿恩斯坦搭建了公民参与的阶梯,并因为在公共策略决定过程中建构起宽领域而多层次的市民参与可能性而获得了持久的名声。她在文中使用的例子都直接与模范城市计划有关,这些文字诞生于民权运动和内乱的大语境下,这两者都跳出了种族不平等。
第二个持久影响的理论是倡导式规划。许多社会活动家和其他人采用这个术语来描述专业上表达的受压迫状况,而这一概念在学术界同样获得信誉,我们可以看到从丽莎·皮蒂(1968)的告诫,马绍尔·卡普兰(1969)的类别描述,弗朗西丝·佩文(1969)使用的术语与城市治理和维权组织策划者的机会均等之间的联系,尤其要提到的是保罗·戴维多夫、琳达·戴维多夫和尼尔·戈尔德(1970)的“郊区行动:为一个开放的社会倡导规划”这篇文章。
在最后这篇文章中,我们看到保罗·戴维多夫的显著成绩,包括了进化知识之旅。他合著的JAIP关于规划过程的文章发表在八年前(Davidoff & Rein,1962),为了对社会正义或倡导作出一点贡献。他关于倡导式规划的文章(Davidoff,1965),直接关注于已完成市中心贫民区重建工作。最后这一系列的最后章节(Davidoff,Davidoff & Gold,1970),很明显,像戴维多夫ASPO会议谈判中所提到的,这个问题不只是重建贫民窟,同时也是开放郊区给每个人,无论他们的种族、民族划分或社会经济阶层。
思想遗产
回顾两个主要的思想来源,它们反映着普通的规划官员和规划学者在考虑种族、民族划分和社会正义下的进展,这发生在公民权利时代阐明了哪些语境导致职业道德规范的出现。鉴于这种背景,美国规划师在道德行为上的联合继而对弱势群体的机会均等发出倡议也就不足为奇了。从1960年到1974年,包括ASPO会议论文集和JAIP的论文都对揭示城市文脉、城市政策和规划、规划官员的责任进行了充满激情的对话,与ASPO会议的论文集逐渐被证明是时代敏感的指标,它们不受时间的限制而出版于学术期刊上。公民权利的时代很显然留下了深重印记。
什么能够在几十年后存活下来呢?除了AICP的道德准则,我特别提出两件事,即关于公民参与理论和倡导式规划的理论。一个激进的传统同样也在徘徊,有时被切斯特·哈特曼(2002)称为“激进式的规划”。至于在主流规划中的理论遗产,公民参与作为社会正义策略的觉醒在后民权时代有所增长,当人们意识到这样的参与并非能够解决城市中心贫困问题时,中产阶级人口就善于利用公众参与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正如威尔逊(1963)曾预测的。然而,当前沟通式规划传统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在讨论公民参与规划中将这一概念语言化,这发生在模范城市的时代,最好的沟通式类别包括考虑阶级和贫穷的问题(Healey,2003)。
倡导式规划作为一个概念已经占支配地位,对于规划者而言这一理念的吸引力可能在于其能专注于为没有能力的团体提供规划服务的同时也在其他方面有所作为,随着在附近社区与大学建立推广合作伙伴工作学习实验室,这也允许学生向低收入社区提供相关规划的研究。但专业倡导式规划的概念在美国遭受了极大损失,因为联邦政府的模范城市计划的流产,以及一些现实的原因导致倡导式规划并不总是有效,这也由于缺乏永久组织的媒介物(Genoves,1983)以及缺乏资金(Davidoff & Davidoff,1978),同时也存在其他现实的问题(Heskin,1980)。正如戴维多夫致力于开放郊区的边界,他继续争取的中心城市低收入人群权利以获得全职职业规划师和建筑师为他们的利益工作。一些规划组织宣传基于倡导式规划,然而总会遇到饱受专业角色和职责等问题困扰的语境(Heskin,1980;Corey,1980)。
倡导式规划理念的分支包括克鲁姆霍尔兹的公平规划概念的一部分(Krumholz,1982)。公平规划是一个可以追溯到这个时代特别有趣的概念,因为它接近规划者的角色问题,在充满了社会正义问题的城市以一种稍微不同的方式呈现,相比戴维多夫夫妇和戈尔德(1970)推广的倡导式规划有所不同,它以关心弱势群体和社会正义为城市人口的障碍,呼吁规划师代表他们来帮助这些人口做出规划。然而,克鲁姆霍尔兹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科里定义的五个方法宣传计划,标示为“内部非直接倡导式规划”(Corey,1972)。[64]不像联合在一起的倡导式规划的努力,这需要一个规划者在政府以外独立工作,或作为市民的引擎组织去教育公民为他们自己做规划,这个倡导式规划的分支意味着需要一个职业规划师在政府工作但致力于“感知选民的利益”(Corey,1972:55)。克鲁姆霍尔兹明确呼吁,在政府任职的职业规划师基于一个压倒一切的目标支持政策和相关项目,即为那些只能拥有最少选择的公民提供尽可能广泛的选择,以此来支持社会公平(Krumholz,1982)。克鲁姆霍尔兹和皮埃尔·克拉维尔阐明了在许多美国城市规划者至少在他们的一些活动中采用这种方法(Krumholz & Clavel,1994),以及涉及关于如内含和排除分区和空间权利仍然存在的话题(Soja,2010)。
然而,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是,这些想法是否导致当前从业人员获得日常生活的实践结果呢?真正的问题在于,在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没有紧迫的语境联系,美国规划者忠诚于在AICP的道德规范下致力于相关理想,以及他们是否对其有所承诺。社会不平等的困境在继续,问题的领域从缺乏良好的公共教育以及欠缺就业机会到缺少住房,许多人仍然被困在边缘的中心城市贫民窟当中。在20世纪60年代,一位评论员指出,没有人理解正发生在城市中心的社会力量,他们是否会屈服于一个行动的规划(Greer,1963);我们今天更好地理解了这些力量,并且已经分析过他们大量的研究报告和数据地图,但显然我们还不具备去解决他们问题的有效工具和社会意志。
为了社会正义而对规划的劝诫同样在持续,正如在2009年AICP订立的道德规范,并在规划课堂准备让学生练习,但是大城市的政治结构依旧鼓励严重的分层现象、反对团结和孤立最为脆弱人群,而规划专业的毕业学生很有可能在单一自治市作为工作实践者,从而成为整个大都市细分的细胞。社会正义的选择使得这些细胞存在,但似乎局限在都市语境中,正如费舍尔(2009)、法因斯坦(2010)和索亚(2010)所描述的,为实施有效的策略和方法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也许是时候重新引入关于实践和学术的规划讨论,从而更有目的地构建关于社会正义的解决方案,尽管这可能永远不会与充满激情的自我检查相吻合,这也是本章所彰显的时代特征。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