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人口买卖

(37) 第七章 人口买卖

我们已经看到,那些关于高等妓女的文字,写的尽是对往昔的追忆和怅惘,被羞辱的风险,对上层男子气概的焦灼不安,间或还会有一些对于国事的忧虑。但不管怎么说,它毕竟是一种关于男性之乐的文字——表现他们与妓女相遇、爱慕、占有以及他们对意中美人的赞赏。不过,这些也并不是上海关于娼妓业公众舆论的全部。与其相伴的还有对于妓女、嫖客以及更大范围的社区所带来的危险的讨论,这种讨论有时也与上述关于愉悦的讨论交织在一起。第三部分即考察三类这样的讨论,涉及人口买卖、法律和性病这三个话题。

在19世纪和20世纪上半叶,妇女买卖交易是上海娼门、妓女之家庭、人口贩子以及国家这几方面的一个交汇点。它不仅牵涉第二部分所谈到的那些高等妓女,而且牵涉娼妓业中那些等级低下的妇女。指南书、小报以及回忆录中很少提及贩卖人口的问题,然而在另一方面的信息来源中,例如主流大报、改革报告、黑幕小说以及赈济机构或警署的记录中,它却比比皆是。外国人和中国人都谈论这个话题,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倒是中国人的声音占上风。

有关人口买卖的故事实际上讲的都是受害故事。所有这类故事的作者都说,女人们被卖进娼门,要么是因为她们的父母穷极无奈,只好把她们卖给人贩子,要么说是在她们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被拐骗所致。无论哪种情况,堕入娼门都被编排成一种与家庭纽带的断裂,妇女是作为被分裂出去的牺牲品,被推入到上海的妓院这样一种城市社会之中。

这样的表述其实是不完全的,而且引起了误解。但它却具有极大的说服力,它引发了许多废止娼妓业的努力, (38) 而且在当下有关性服务业何以死灰复燃(见第五部)的讨论中,它还在继续产生回响。本章在考察人口买卖现象时,不仅要看这些故事是如何描述买卖妇女这一行当的,而且还要从中辨析记录下这些现象的人又出于什么样的考虑,以及1949年上海解放前那些从事性服务业的人所采用的策略。

许多资料强调,人口买卖是进入上海娼门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本章首先将描述贩卖人口的过程,妇女和她们的家庭又如何通过法律系统来纠正不公。当家庭联系被最极端的方式——绑架——切断时,女方家庭间或也会诉诸法庭要求妓院放人。在这种情况下,娼妓业、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就可以看得更清楚一些。

尽管说来说去都是绑架拐卖的故事,但我们必须牢记,许多这样的买卖,其实被卖女人及其家庭都是知道并同意的。许多妓女,甚至大多数的妓女,都有非常复杂的家庭关系,她们既对家庭负有责任,又从中得到支持,而这种关系又充满了冲突。本章的第二节将对这一关系网加以审视。警方和社会工作者对妓女的访谈表明,性服务所获报酬在许多情况下实在是微乎其微,但与在上海从事其他行当挣钱的妇女一样,这些钱对于她们的家庭也是至关重要的经济来源。妓女供养她们的家庭,而当她们与老鸨发生麻烦时,她们的家庭同样也会出面相助。

倘若这些从事性服务的女人都是有一个家庭关系网的,那为什么在当时的资料中又要把她们说成是没有家庭联系的牺牲品,或把她们说成是生身父母家庭与老鸨为之对簿公堂而争夺的对象呢?本章的最后一节将就20世纪上海的妓女讲得最多的所谓与生身父母断绝关系的故事,作出几点解释。

绑 架

白蚂蚁及新闻报道

现代作家们常常警告说,被人拐卖或被骗入娼门是女人在上海动辄会遇到的一大危险。而20世纪出现的有关娼妓业的警示性文字,也把那些看来无害的城里人都描写成心地邪恶的样子:

许多宾馆服务生,剧场的引领人,饭店的侍者,卖花女,报贩子,马夫(车把式),女佣,甚至拉黄包车的苦力,都在这交易中插了一手。而其中最为危险的,或许就是那些女理发师和卖珠宝的,因为她们很容易走家串户,很方便地施加她们的影响。

(39) 新闻报道则更让人感到女人们在上海一不当心就可能遇上危险。1920年11月,《申报》上就有这样一则报道,一名叫梁彩花的18岁的女佣上街买东西,遇到她东家的一个朋友梁德余。梁德余邀请她看戏,后来又拉她去了一家妓院,并同她在那里过了夜。第二天,妓院老鸨称,梁德余以100元的价码将彩花典当给妓院半年。彩花的一个亲戚得知她失踪的消息后,领警方到妓院来要人;梁德余被判入狱三年,老鸨则被收监三月。这一类故事说明,在那样一种复杂的都市环境中,即使是熟人也可能危及一个女性的贞操,甚至还会危及她的人身自由。

妇女在当地被拐骗仅仅是这种人口买卖活动的一个方面,人口买卖从上海又延伸到内地,直达遥远的省份。人口贩卖包括买进或采取暴力形式抢人,把这些女人运送到远离家乡的地方,把她们变卖或典当给某个顾主,后者实际上获得了对她们的所有权。关于贩卖人口行当的描述至少涉及三类人:绑架者,运输者,还有就是掮客。第一类擅长诱拐那些已经来到上海的人。这些诱拐者据说大多是一些苏北来的妇女,但有根有据的传闻则说干这种事的有男有女,哪儿人都有,他们采取软硬兼施的办法把来到城里的乡下女人骗到手。

例如,在1929年的一个法庭案例中,两个女人,一个18岁,另一个16岁,她们控告一个名叫周内琛的绍兴女人想要把她们卖到妓院去。据18岁的这个名叫王兰翠的女人说,她们来到一家职业介绍所,想找个当保姆的工作,周即以同乡的身份上前来与她们搭讪。她和她们待了一天,晚上又请她们去看了一场电影,但是,王在法庭作证说,她后来的言行就变得可疑起来:

后被告同我等至一客栈门首。她先入内,约半小时始出,随有男子数人,向我等姊妹两人详细察看,滔滔私语,我睹此情形,决无良意,况我等与被告在各马路游玩之际,被告谓汝等欲向人家帮佣,非常劳苦,不如入妓院为娼,快乐无穷等语,我等遂弃被告,雇黄包车即往新闸路酱园弄母亲处,将情告知,后始报捕,将被告拘获云云。

民国时期报刊上最多的就是貌似上等人、其实却是人贩子的一类故事。例如1929年的一则新闻报道说,一个女人到上海来想当帮工,她到一个修道院投宿,却被僧侣们典当到了一家妓院。 (40) 同年报上还有一个故事说,一家黄包车行的老板趁车夫外出拉活之际,竟两次想把他的老婆送出去作抵押。虽然这两起事件均因为亲戚的救援而未得逞,但这样的故事着实渲染了上海街头的危险,尤其对于那些新近从乡下来到城里的妇女更是如此。她们从中引出的教训是,除了自家人谁也不能相信。而由此又引出更大的问题,那就是千万不能与自己所熟悉的社群断了联系,女人和她们的亲戚绝不能相信她们周围的陌生人。

继拐骗者之后,人贩子中的第二类就是运送被拐妇女的那些人。他们或把从上海拐来的女人变卖到外省去,或者自己到灾区去买进一些男男女女,然后再把他们转卖到城里去当妓女、女佣或给人家收养。1940年一外国人的回忆录中对这一行当有如下的描述:

这些人被贩卖时年龄很小,非常便宜;在水灾或饥荒地区,人贩子花三五块大洋就可以买一个。要是运气好,他们一转手能把那些挑选出来的在上海再卖个千儿八百。这些孩子13岁的时候就会与某个讨妓院欢心的中国顾主过上她们的第一夜。

与这些孩童和未婚姑娘一样,已婚妇女也常常是这些拐骗者的捕获目标。被卖的妇女径直被称作“条子”,而小孩则被叫作“石头”。上海市档案馆现存的中国反拐骗救济会的档案材料中,就有从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在这两方面的记录。档案中记载的有些妇女家就在上海,因独自外出或和朋友一起外出而失踪;有的从外地来上海当佣人,结果被拐卖。档案中记录的案例都是在上海被拐骗,然后被卖到奉天、天津、福州和烟台;还有一例是绍兴的一个妇女被卖到上海当妓女。其中有一封信,是一个被拐女子的父亲写给反拐骗救济会的,信中传达了这种拐骗所造成的痛苦和混乱:

窃云标,原籍上虞,在汉口生成里公济和楼上开设成衣店营业,有女乳名五毛,书名小花,随眷在汉,现年十五岁,平日本来进出自由,略无拘束,以致去年四月四日被人诱拐,四处托人侦查登报招寻,迄无下落。 (41) 前日忽得上海寄来一信,信面标明由福州赵寄,盖有东兴轮船戳记。拆阅,竟系小女之信,略称被拐匪骗卖在福州南台地当街贵宝堂充当妓女,日日吃苦如坐牢狱,恳设法救出火坑等云。云标一见之下痛不欲生,想小女年幼无知,遭人诱拐,甚至倚门卖笑,其间苦况一想可知。但以东西遥隔,前往救援人地生疏,恐受棍徒串诈,只有恳请设法救济。

与档案馆保存的其他案例一样,此案讲述了一个家庭被陌生人强行破坏、继而又想方设法通过反拐骗总会恢复了家庭亲人间联系的故事。

在某些案例中,人贩子是一些土匪或强盗,可在许多情况下,拐卖者却往往是这家人的朋友,档案记录中还有两个案例,拐骗人是夫妻结伙。在绑票和拐卖活动中,女人往往更胜一筹,因为她们更容易接近女人和小孩,行骗更容易。20世纪30年代初的一项社会调查发现,28.6%的在押女犯——其中许多人都在50岁以上——是因绑架罪而判刑。但有两条证据说明,男人和女人一样,也从事此项活动:人贩子通常又被称作“父兄”,这说明男性也牵涉其中;而关于此行当的描述提到,许多妓女在她们被买来后到再被卖到妓院前都被人贩子强奸过。在有些时候,被拐女人显然是听了拐骗者的甜言蜜语而走的,只是到后来才知道她们将被变卖。在另一些情况下,这些妇女是在独自一人时被强行拉走的,如一位姓萧的已婚妇女,她就是1929年那年在苏北老家独自在河边洗衣服时被人拖走的。这两类故事都说明,对于没有陪伴的女性来说,无论她是傻乎乎的轻信者也好,还是勤勉的家庭妇女也好,这个世界都是非常危险的。

从有关人口买卖的材料看,把妇女从一地变卖到另一地的转运机制并不太清楚。有一个报告指出,为防止追查,人贩子拖着被拐来的“票”不住客店,他们和被拐来的人都藏在剃头店、糕饼店或职业介绍所里。外国人的报告断言,人贩子有严密复杂的关系网、中间接头点和藏身地,但语焉不详。许多材料都说“青帮”也参与了上海的娼妓业,帮会很可能为转运妇女提供了一个组织完备的关系网, (42) 但这一点也未见详细的记录。经常有新闻报道说,某个妇女被多次转卖,转卖一次就换一个城市,有时她的身份还不断变化,从女佣或帮工变成妓女,从养女变成儿媳妇。这说明,人口买卖活动向来和与其相衔接或重叠的妇女劳动力市场——充当工厂工人、家庭帮工、婚配和卖淫——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些情况,然而,人口买卖活动这套安排布置之隐秘不宣,则使得这些故事愈加可怖;读者所看到的是人突然就消失了,你根本没法解释,而且往往是永远也找不回来了。

人贩子中的第三类通常是居住上海本地的妇女,她们是掮客,人称“白蚂蚁”或“世脚子”。有一份材料说,“白蚂蚁”一词说的是那些女的人贩子,她们被看成是危害社会的瘟疫,但不知此说是否广为接受。1920年的一本嫖妓指南上列举了上海最著名的一些白蚂蚁的绰号,如从南京来的麻皮阿××和×婶儿。白蚂蚁或许本人就是从事绑票活动的,但她们又与从事长途贩运的人贩子、与上海的包括妓院老板在内的各类雇主,都有关系。白蚂蚁物色了一个对象后,就把她带到一个妓院,谈好价后就把这女人留在那里一两夜。然后,白蚂蚁和老鸨签一份契约,掮客可从中得到百分之二十的佣金,即所谓的“黄头钱”。白蚂蚁在娼妓业的各个层面上都非常活跃,把女人卖到高等妓院,“野鸡”堂子或花烟间。20世纪30年代娼妓业“现代化”,与按摩院、歌舞厅、向导社以及酒吧等新的设施结合在一起,人贩子于是就又通过这些新的机构来搞人口买卖。

新闻报道以及上海指南一类说的都是这个意思:人口拐卖活动无论在城里还是在乡下都非常普遍,女人一旦落入这些人的魔爪,那么她全家就都完了,这个话题又翻来覆去地被编成各种各样的故事,讲给普通老百姓听。例如有一本集子叫《上海黑幕一千种》,其中一部分为“女拐子黑幕”。书中描述的拐子有当地的,也有长途拐卖的,都是一帮相互勾结、极有耐心又极其残忍的人。有一个人,装着为他“儿子”找媳妇(“儿子”本人是个无辜青年,的确是想找对象),为的是拐骗一个有头有脸人家的女儿。还有一个女人,她是替拐人帮干事的,她嫁给一个老鳏夫,为的是把他女儿拐卖到北京的妓院去。书中最令人吃惊的一个故事,说的是无锡郊区的一个年轻小媳妇,她在河边洗衣服时遇上了一个拐子(无论在虚构的故事还是在真实的传说中,这样的情节都非常常见), (43) 拐子劝她到上海去找工作。她离家出走后,两个孩子都生病而死,她的丈夫到上海去找她。一天,他住进一家客店,客店里许多人合住一间房,他听见另一张床上一对男女在说悄悄话,那女的听上去像他的妻子。他便轻声喊自己的名字,于是他听见妻子暗自啜泣的声音。第二天早上,他付不起房钱,他妻子便上前说他是她的丈夫。可店主把她打了一顿,说“汝系我出钱买来者。谁是汝夫”。这种故事被翻来覆去,男拐子,女拐子,他们的受害者等等,说得人人皆知,这充分说明人们对处处充满危险的都市感到多么的可怕。

寻求矫正良策

1949年以前,警方与法院也定期对娼妓业实行管制,至少在涉及“将良家女子卖入花街柳巷”或“沿街拉客”一类有伤风化的问题时,那还是要管一管的(见第八章和第十一章)。民国时期,娼妓业原则上不算非法,但人口买卖是非法的。1923年民国颁布的临时刑法第288条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怂恿良家女子与任何出资者发生非法性关系”者的处罚,要比对“在上述违法行为中抽取佣金者”的处罚更严厉。1935年的刑法删去了对“良家”的特指,但明确将“使尚未年满二十足岁的男女从其家庭或监护人处”离走者定为犯罪,而如果没有事者本人的同意,或“将事者带走为达到营利目的、或教唆其从事淫乱猥亵之行为”,那么,所施加的惩罚将更加严厉。对那些“接纳、藏匿这种人或让这些人获得藏身处者”的惩罚则略轻,对从事这些活动但未得逞者,也必须加以惩罚。这两部刑法都把拐骗行为定为犯罪,因为它为达到营利、性活动或性买卖的目的而造成事者从其家庭或受监护处的离走。此外,魏斐德曾提到,公安局于1928年11月颁布的地方条例,“规定对绑架拐骗者判处死刑,将掩护其从事此项活动的财产没收;对参与与拐骗者谈判却隐瞒不报的受害者家属,则也要判刑入狱,但这一规定实施到什么程度并不清楚。

警方负责实施禁止人口买卖的活动,并把查实的案子转呈法院受理,但据国外观察家看,反绑票拐卖法规的落实充其量是时好时坏, (44) 很不平衡。这一向被视为中国执法效率低下的一个证据。1925年,一位外国评论家在评述上海的法制面貌时曾批评了他所谓的立法与执法之间的虚伪鸿沟:

尽管……中华民国庄严宣告了关系其民众人身自由的基本法及相应的刑法条例,对违法行为施行非常严厉的惩罚,然而以赢利为目的的买卖儿童和妇女的活动却仍然是个司空见惯的现象。中国社会对这种行为通常表现出极大的宽容,相对来说,这方面的司法判决就比较少。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上海存在着三个不同的市政府,各个政府对拐卖活动都有自己的处置原则,这反而大大影响了反拐卖措施的落实。在该市的中方控制区,1928年,警署在“奸拐”类中记录在案的有223个案例,涉及482名嫌犯——占全部案例或案犯的百分之十弱。公安局和民政局于1928年共同发布规定,要求警方帮助被拐妇女儿童与家人团聚,若找不到他们的亲属,就把他们转交给慈善组织。规定还要求公布被收容的受害人的照片和相貌描述,并要求慈善组织只有在前来认领受害人的“亲属”能够提供担保者、能够准确地说出受害人的相貌、行为和口音特征时才能将受害人交给他们。从1912年至1934年,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上被控犯拐骗罪的中国人,每年都象征性地达到几十,有时甚至达到一百人。然而与公共租界的总人口和估计的妓女总数相比,这个数字又简直不足挂齿。不过它与中国的整体状况是一致的,从1932年1月到1933年6月,所有的人口贩卖案件加在一起也就是566件,涉嫌犯罪者共935人。由于疏于管束,上海警方往往在逮捕沿街拉客的妇女后(沿街拉客为当地法令所禁止),才发现她们是被非法贩卖到花街柳巷的。尽管警方打击不力,但贩卖人口原则上说还是要受到相当严厉的惩罚的。从1916年至1925年中国报刊上收集到的45名犯贩卖人口罪的犯人,他们的服刑期最短的为一个月,最长为九年;几乎半数被判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拐卖妇女的报道大多聚焦于一些戏剧性的时刻:受害者本人挣扎叫苦,引起了注意,导致拐卖者落网。例如有这样一个案子,一名叫龚芳子的18岁丹阳女子于1920年4月被拐, (45) 他们试图把她卖到法租界一家野鸡妓院,但未能成功。她一路放声大哭引起了一名中国警员的注意,他把三人都拘押起来。两个人贩子分别被判入狱一年和两年,龚则被送回丹阳,因她家乡的行政官来信说,她的父母太穷,无法来上海将她领回。另一姓萧女子,她在河边被拐一事前面说过,一夜她在上海的街上拉客,竟遇见了当初拐卖她的人贩子,她上前将他拽住并高声喊叫,警探听见后将那人抓获。这些故事,除了本身的戏剧性有趣可读以外,都强调这些女子如何设法脱身,这样就更强化了女人上当受骗这一大的故事格局。

另一种常见的关于干预和营救的故事,大多牵涉到被拐骗者的亲戚。他们听说了亲人的悲惨处境后,要么寻求警方的干预,要么自己想办法。女人失踪了,后来发现她们和很像是人贩子的人在一起,或发现在上海的妓院里,于是母亲、婶子、姨妈、大娘、大叔、兄弟姐妹、父亲、丈夫一起哄到警署,为她们喊冤叫屈。有时是受害者的亲属抓获了人贩子,并将他们扭送当局,而被拐妇女县里的一些起劲的官员还会亲赴上海。警方在得知有拐骗案发生并被告知受害者的下落后,通常都会派警探将涉嫌拐卖人口者和老鸨送交法庭。新闻报道将这些情况都写成戏剧性的发现和家庭团聚。1880年有一个案例,一个男人去参加一个晚宴,宴席上有妓女招待,他发现其中之一竟是几年前被绑票的他的一个侄女。1936年《申报》的一篇报道说,杭州的王素贞被两个邻居骗到上海,卖进了窑子。她的母亲派亲眷去找她。王的一个男亲戚在妓院门口的街上碰巧撞上了她,他在妓院里过了一夜,以让人相信他是一个正经的客人。第二天,他填了一张单,要她外出应酬。老鸨以为他是王的访客便同意放行。这样,王得以逃脱,两个拐卖她的邻居也被抓了起来。

1929年的一则故事,讲了一个家庭的德行如何战胜陌生人的背叛的案例。受害人是句容县一个女子,她8岁时被许配给人家,16岁时父母双亡,便被送到亲戚家,亲戚觊觎她继承得到的一份田地。因为亲戚待她不好,她便轻信了一个男人的甜言蜜语,那男人在上海的一家浴池当修脚工。17岁那年,她跟那男人到了无锡,他们同居半年后, (46) 他开价300元把她卖给了一家无照妓院。无锡禁娼后,老鸨又开价600元把她转卖到上海一家妓院。这时候,她童年的未婚夫也来到上海找她,他在日本人开的一家公司工作。四年后的一天,有朋友邀请他到那家妓院聚宴,他在那里发现了他的未婚妻,于是买下了她(老鸨要一千元,后他们同意以八百成交),并同她结了婚。报纸赞扬他援救妻子道德高尚。作为一种报道犯罪和人情的文体,这一类故事大多强调的是家庭在寻找沦入困境成员时所表现出的勇敢的一面。

当妓女被带上法庭,或被警方质问为何当街拉客或无照行业时,她们最常用的开脱自己的一个说法,就是她们不得已才当了妓女。例如,1929年,中国便衣警察在一次风化整肃行动中抓住一名叫谈玉喜的18岁妓女。法庭要罚她的款,她便说自己是两个月前从四川被拐卖来的,被卖给了一家野鸡堂子。人贩子当然已逃之夭夭,妓院的主人则因买下了这良家女子并逼良为娼而被起诉。妓院的主人辩解说谈是自愿签约,答应收入对半分成,但他仍旧被收监候审。报上还有一些报道,那些女人都声称自己是被拐卖、被迫当妓女的,这样她们逃离老鸨也就有了正当的理由。间或也有报道说某女人指控某男人拐骗,乃因为与之有嫌隙,于是就以此法让他吃官司。在所有这些案例中,女人所断言的实不得已才堕入娼门,尽管可能是真的,但也可能是一种策略,以便使当局将注意力转移到别人身上。

一帮善骗者就这样非常巧妙地运用了惩治拐卖人口的法律。她们说自己是绑票受害者,并控告妓院的老鸨,要她们还钱。有一个女人采用的就是这样的骗术,她先让某个亲戚把她卖给一个白蚂蚁,当她被典押到一家妓院后,她的丈夫就去报警,说刚打听到他被拐卖妻子的下落,那女人也印证他的这番陈述。妓院老鸨往往因私下买入这样的女子或身份不明者从事淫业而被拘押六个月。这样,她既要丢掉新购得的妓女,还要赔上她买人所付的钱款。这就是通常所谓的“放白鸽”这一骗术的变种——鸽子有自己回家的习性。在这种情况下,对拐卖人口的控告便成了敲诈勒索的武器。 (47) 猫捉老鼠这种通常的规律来了一个大翻个儿,这更让人觉得上海是个深不可测的邪恶之窝,这里什么人都有,不受任何伦理道德的约束。

家庭、性劳动者以及国家

拐骗成为人口贩卖的一种形式,它使女人和她家庭之间的联系发生戏剧性的断裂。但有时候,法庭对拐卖案却不予受理,因为所谓的受害者承认她实际上是为给家里抵债而自愿当的妓女。与绑票一样,人口买卖从整体上说,比粗看之下那些有关改革措施的文章和报刊上的那些报道都要复杂得多。例如,拐卖仅仅是人口买卖活动的一种;而大多数的情况都是女人自己的家里提出要求、并将她变卖或典当的。再者,拐卖还涉及割断家庭网络的问题。然而警方和社会福利部门的材料都表明,女人往往正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并与家人保持联系,才当了妓女,无论家人知道还是不知道她们所做的事。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20年代,尽管新闻报道中对某一个案的细节披露很少,但仍足以看出那些失踪女人的家里往往知道她们的行踪。女人被卖到妓院,不仅通过匿名的人贩子中介,而且也往往是直接由她们的亲人或家里其他近交经手:父亲、母亲、继父、养母、养父、母亲的相好、姨婶、叔伯、未来的婆婆、婆婆、丈夫(女人是其大老婆或小老婆)、妯娌、相好、朋友以及老乡熟人等。其中有些买卖还属于背信弃义的那种:如一个做丈夫的把已婚相好的女儿接来家,她却被他自己的老婆打发出去当了妓女,而老婆本人就是花烟间妓女;一女人被她的妯娌从乡下骗了出来,然后被卖进了妓院;或者是什么老乡之类,说是给女人在上海找工作,然而却把她们卖了。还有些贩卖人口行为结果是搬起石头反砸了自己的脚:如一女人控告其昔日相好卖了她的女儿,可那人却说是她本人最初同意卖女儿的,她现在是有了新的相好就改变了主意。有关父母卖女的报道通常都说是因为家里太穷,或最近丧父或丧母,而不是说上当受骗或家庭关系恶劣。再有就是女人为了逃脱不幸的婚姻或继母的虐待而落入人贩子手中。

引起警方或法院注意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反映了被卖妇女的娘家和婆家之间有深刻的矛盾冲突:如一男子控诉其岳母把他的妻子(她的亲身女儿)卖进了妓院;一父亲向警方控诉, (48) 说他嫁出的女儿被她婆婆卖进了花烟间;一做哥哥的到警署来领回被丈夫卖到花烟间的妹妹。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父母或兄弟来援救被丈夫或婆家人卖出或典当的女性。有时,法庭会对这种情况判以离婚;但它们有时则会把女人交还给她的丈夫;而更经常的是把她们交给希望之门这样的慈善机构(见第十章),让她在那里待到能找到一个合适的配偶为止。

涉案的诸方越难调解,各方争议越复杂,法庭就越有可能将被卖女子送进慈善机构。有一个案子,一女人将其嫁出的女儿卖了,她女儿的丈夫聚集了一帮人将她抢了回来。结果母亲和丈夫均被判刑一个月,他朋友则被拘押两周,而被卖的女子则被送到一家慈善机构去找一个合适的配偶。在另一个案例中,一已婚女子自称被她的嫂子拐卖。她丈夫的兄弟前来要她回家,说她丈夫在乡下患了脚病不便行走,然而妓院的老鸨则说,是这个女人的父亲将她典当。尽管该女人说愿意回乡,回到她患脚病的丈夫处,法租界的法官却仍判她进了希望之门,直至后来她的案子被转到她的老家阜宁县。法院似乎更愿意让这些女人重新返回她们的家庭关系网,或让她们重新成家,由社会福利组织来安排她们的婚姻。可尽管有家庭优先的考虑,法官们却并不首先把这些女人送回她们的娘家,这一点究竟是出于什么样的司法考量,报刊的报道中也不得其详。那些上前来要回“他们的”的女人的“家庭成员”,其身份是否真的如他们本人所说,法官可能没有多大把握,尤其是在涉案女人过去曾有被变卖经历的情形中。

这种情况告诉我们,在所谓的“家庭”名目之下,其实存在着各种经济的安排和情感归属的层次,它不是一套标准的、理想的关系,也不是一个矛盾冲突统统消失了的区域。许多妇女进妓院是由她们自己的家里决定的,有时她们本人也参与了这样的决定。国联关于妇女儿童被拐卖情况的调查委员会在1932年的报告中也承认,大多数妓女“最初都是被那些对她们能行使家长或准家长权力的人送入这一行当的”。

街头妓女有时声称,她们是为养家糊口、万不得已才选择了卖淫行当。例如 (49) 1947年2月27日那天,上海警方逮捕了一个老鸨和三个妓女,并以违反警方颁发的营业执照规定对她们课以罚款。这四人的招供尽管被纳入了警方审讯的框架,但它仍是一份由娼妓业女子直接说出她们自己声音的少有的典型。她们的陈述表明,娼妓业与妇女能够从事的其他形式的城市行业之间是互相渗透的,而娼妓业女子与其家人之间的联系也是一直维持的。那老鸨是一个住在上海的绍兴人,与丈夫一起开了一爿专卖洋货的小商店。当通货膨胀、银根紧缩影响他们的生意时,她就转开一爿小妓院,赢利与三个妓女平分。她的三个“姑娘”分别叫唐小龙、张秀英和陈阿宝。

那三个女人都声称是因为经济极度困难、为养活家小才从事娼妓业的。唐小龙,32岁,籍贯苏州,她对警方说:“民因母新亡,父已年老,负债极多,为境遇所迫,于本年二月间来申,自投上述地址沈孙氏家为娼……俟债还清后,再拟改业,或充佣,或返乡。以上所供是实。”唐显然没有丈夫,而她的同伴,来自扬州的25岁的张秀英,则发觉婚姻并不能提供经济上的保证:“民乡有老母、一子,丈夫从军四年,到今未归,一家生计困苦无法谋生,於在今年一月十四日离乡抵沪,找旧日同伴张月华(女),托她设法代民介绍职业,一时未获正当职位,该友得本人的同意,介绍到该妓院为娼度生。接客所得之钱同院主对拆。膳宿由妓院主供给。并非受人之骗而逼于为娼,实为家寒之驱使为娼。以上所供是实。恳请当局谅鉴是幸。”

26岁的陈阿宝与上两人不同,她在上海曾从事过其他职业。“民前为……奶妈,二月后因丈夫在乡里病重就回乡。在去年年底丈夫去世。家有年老的父,还有幼小的子女各一。在乡为生活逼迫,民就在最近来申,有到富顺里7号内借房间,同老板娘做拆账为妓女生活。以上所供是实。”据以上三女所供,上海警察局行政处第一课正俗股长得出结论说:“……私娼从业原因,全为生活所迫。确无拐卖或被迫等情事。”

这些故事说明, (50) 许多妇女并非因为遇到了人贩子才进入了娼妓行当,更不要说被那么多资料所强调的绑架犯了。有些女人比典型传说中绑架受害者的年纪大些;她们对娘家婆家都要尽孝,往往一家老小就指着她们去抚养。从事性劳动有时是妓女本人的决定,这里不仅有个人的、更有家庭的经济需要,她们的收入也往往用于支撑家庭。被捕后,她们本来可以辩诉自己被拐卖,从而争取宽大处理,但她们却将自己置于另一种受尊重的关系之中——正是为了尽孝道,她们才一时从事了低贱的行当。她们是在被捕的特定情况下作出的陈述,这就提醒我们不可把这些陈述简单地读成没有任何问题的“事实”。然而她们的陈述,确实又使女人被暴力绑架、被强迫从事性服务这样的问题变得复杂了。她们以某种特别的方式来形成自己的陈述,这说明她们并非不懂表述的技巧,她们知道如何在实际情况中立即运用这种技巧,首要的一点就是不要让官方一上来就把她们描述为受害者或捣乱分子。她们实际上是参与了对自己的表征(即便那种场合并不是她们自己的选择),并在这一过程中,至少也留下了下属群体发声的某种痕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对妓女进行的两次调查,也证实了上述经济需要兼家庭责任之说。1948年调查了500名持照妓女,发现她们中只有4%的人是被拐卖或诱骗而从事娼妓业的。其余的人中声称为贫困所逼者占60%,突然失业或破产者占18%,迫于家庭压力者占5%,喜欢这份工作的占13%。调查者称,“她们在这样一种环境下长大,她们喜欢这样一种生活。”上海市政府于1951年妓院关闭后对501名妓女所进行的调查显示,43%的人从事淫业是因为父母或丈夫去世、失业或半失业。另有27%的人是因为家里待不下去或因为离婚,具体细节不详。只有11%的人是被父母或丈夫卖掉或典当出去,而只有9%的人是被拐卖的。

家庭和社会关系不仅影响她们作出从事娼妓业的决定,而且影响到她们从何处进入这行。女人们到上海寻找工作,通常都是依赖来自老家的亲戚朋友给充当介绍人或担保人。妓女也不例外。20世纪40年代警方审讯妓女记录中就有通过姐妹或其他女亲戚到妓院找工作的案例,而采访材料也表明,同村的妇女往往相互介绍到上海的同一家妓院。看来, (51) 一旦有人沦为妓女,这样的关系网就会一直运作下去,甚而还形成一个建立在亲戚和老乡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背景。

女人们是哪里找到工作就到哪里干,而性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并不一定使之成为最不想干的工作。1941年一则关于下等妓女的新闻报道说,一名妓女一夜接客达25次,然而尽管如此,大多数的妓女对自己的境遇却并不反感,因为妓院中的生活毕竟比在乡下要轻松。一位在1949年以前采访过妓女的社会工作者说,“其他的工作都比较累。而这个工作收入多,而且吃得好,所以她就做了。”研究者发现,20世纪40年代末的物价飞涨和战乱造成了老百姓流离失所,许多妇女从乡村跑到上海恰恰是因为她们羡慕妓女的生活:“从事淫业,日子过得风光舒适,对邻近乡村中窘迫度日的劳动妇女着实很有吸引力。”尽管研究者注意到性服务行业实际上是有诱惑力的,但妓女上了法庭或到了警察局却绝不会这样供认,庭审场合本身排除了这样的可能。

与所谓性服务可耻而非具有吸引力的说法相一致的是,妓女们往往不把她们的工作性质告诉给她们所供养的家里人。从乡下来的妓女告诉她们的乡里乡亲自己在做用人,由于她们回家探亲时衣着光鲜、出手阔绰,村里人还觉得当用人真的有钱可赚。邵美亭是一个来自宁波乡下的未婚女子,1947年,她在上海德龙烟厂找了一份临时的工作,可是当工厂停业的时候,她告诉警方说,“我因德龙烟厂关闭后生活无法维持,只得沦落为私娼。本想做数月后返乡去。我父母并不知我做此事情。”尽管邵也相信当妓女是一件有失身份的事情,但她还是拒绝了警方将她送到某慈善机构的建议:“我不能去,因家中父母年迈,妹妹尚幼,家中无人照顾。”家在上海的妓女往往也有同样的倾向,一是对她们的职业保密,不让家人知道,二是愿意干下去。陈英于1948年因无照卖淫被捕,她对警方说,她必须抚养她的老母、兄嫂和外甥。“我母亲不知道,因为我是白天做生意,晚上回去住,母亲以为我在外做工。”陈说她不愿找其他的活计,“因为别的工作不够维持家庭生活,每每想到母亲年老,日夜啼哭,心里不忍。许多妇女因失去了工作、找不到别的工作而当了妓女, (52) 或是认为当妓女就是能得到的最理想的工作;这些人对维系家庭关系仍是至关重要的。

即便是那些被卖到妓院或被典当而从事淫业的妇女,交易本身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断了家庭关系,尽管19世纪末时卖人契约的语言写得明明白白——该女子一旦卖出,应断绝与家庭的一切联系:

买卖一旦成交,她将被带走,她的名字也将更换,她长大成人后将服从买主的意志,做他要她做的一切事,无论那是体面的还是不体面的。倘若违迕,必严加处置。在对她本人的全部利害作以上的托付后,她将永远断绝与其家庭的一切关系,并永不翻悔。若遇死亡事故,双方都将认为是天意,绝无任何抱怨。

不过,许多买卖交易并不像这一合同那么正式,做到一笔成交,它们造成的矛盾冲突在法律系统中亦时有所见。例如在1920年,一名叫徐定义的女子在会审公廨状告其妹夫将她妹妹卖入娼门,造成她娘家与婆家两家对簿公堂。徐募集资财为其妹赎身,她妹妹则要求并被获准离婚。(会审公廨随即宣布该案审结,将那男人释放。)该女人不愿被卖这一点显然是该案审理时的关键,她得到了娘家一方的支持。但其他庭审案例则不宜视作女子挣脱由其家庭招致的契约责任,而应看作是其家庭重申对于该女子的控制权。在1929年的一个案例中,一男人听中介人说他的妻子找到了一份当用人的工作。约半年后,由于阴历新年将至,他就去找她回家料理家务。中介人则说她已经将他妻子卖了,给了他200块钱,要他再娶一个,他于是告到了法院。甚而还有这样的情况:是丈夫自愿将妻子卖掉,却仍然还要分享她们的收入;在一个案例中,一姓齐的男人,在1931年那年把他妻子卖了,得了240元。五年后,他妻子获得了自由,但她仍然干妓女这一行。1936年,齐在街上看见了她,竟向她勒索1000元。她拿不出钱来,他便伙同一些人把她关进一家旅馆里,直到警方发现将他们逮捕。

被典押的妓女与持续的家庭关系

与卖妻卖女不同,家里把女人典押出去从事娼妓业,就好像是把女人的身体当作一种经济资源去开发,不是将它放弃。 (53) (作出这一决定有什么内在的机制,女人在其中参与到什么程度,通常的材料中都语焉不详。)在20世纪30年代,典押的做法至少是实行的,尤其在低等娼妓业中最为普遍,而有些材料说一半或一半多一点的妓女属于这一类情况。此类交易就像是典当衣服或家里其他值钱之物一样,在城里的穷人当中,这样的交易也很普遍。爱德华·亨德森这位公共租界的公共卫生署官员在1871年对典押交易做了最翔实的描述。他解释说,被典当的女子的父母或主人会以她一半的身价将她抵押给一家妓院。譬如说,她的身价是200元,他们就能借到100元。然后,他们将她每月所挣的钱(比方说,她每月能挣20元)与妓院院主对分(拿到10元),并用所得份额的一部分来还4%的抵押贷款利息(4元)。老鸨提供食宿;父母或主人则有权得到她获取的任何礼品。这样的安排对照料一个贫穷家庭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能给他们提供一大笔钱,接着还有虽不算多却相对稳定的进账,而且还省去他们一个人的饭钱。亨德森补充说,把女人抵押出去的人家(在他所提到的那个案例中,是女人的丈夫)很可能继而把她又卖给妓院,以获得更大一笔钱。

到了20世纪,典押过程更加化简;女人可作为借贷的担保物。借贷期间,她没有任何自由,对她的收入也没有控制权,她的收入由妓院的老鸨掌握。这种作为抵押品的妓女称作“包账”,以同那种从老鸨处得一个短期借贷的妓女(“带挡”)相区别,后者是以她所挣得的钱抵债。典押期限通常为二到三年,虽然有一法庭审讯的报道曾提到过一个八年期的典押案例。典押的钱数则从1920年时的40元一节度(约四个月)到1929年时的400元管好几年。1937—1938年的一项调查发现,被典当的妓女比被卖掉的妓女价钱要高,这或许是因为妓院主无须对她负有没完没了的责任;他或她只要对她最能赚钱的三四年加以控制,而后即可将她打发。妓院老鸨如果想连本带利赚得更多一些,她或许会愿意一上来就多付一些。另一方面,典押女儿的人家往往也想多抵押一点,因而也会使劲抬价;而出卖女儿的人家往往都是到了万不得已的绝望境地,已经无法讨价还价。

到了20世纪30年代,随着要求变革的呼声的高涨(参见第十和第十一章),甚至连指南手册上也开始用谴责性的语言来概括那些对妓院生活的细致描写, (54) 尤其是在涉及被拐卖和典押的妓女问题时。在对卖淫业日益否定的大气候下,被典当的妓女也被看成是与被拐卖的一样的受害者。新闻报道总是说起妇女被其父母、兄长或丈夫典押到妓院,她们设法逃脱,后又被法院遣送到希望之门,使她们不再受她们家庭的控制。有时候,从事典押交易的家人也会被判刑入狱。

但是,被典押而从事性服务的妇女在许多重要方面仍与那些被变卖的姐妹们不同。由于这种交易本身还保留了与家人的接触,这些被典当的妇女仍可以在典当期满后回到她们的父母或丈夫身边(尽管有指南书的作者忧虑地指出,到这种时候她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已经染上了性病,“她这一生也就完结了”)。有的父母了解到他们的女儿处境恶劣,也有让她们解除合同的。例如,1917年,有一个15岁的姑娘,她的父母把她典押到一家高等妓院中学唱功和表演技艺(显然是当雏妓);他们后来控告一老鸨,因为她让一嫖客使这个女孩破了身。这一类诉讼并不局限于高层妓女。1920年有这样一个案例,一16岁女子被她母亲典押到一家野鸡妓院,说好是只从事招待客人事宜,而老鸨则试图逼迫她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于是母亲想把她要回。(她因典当女儿而被判罚款50元,老鸨则因逼迫该女做妓女也被罚款50元。)但有报道说,这种因女儿失身而大怒的做法其实也可能是为得到经济上的好处。在1924年的一份小报报道中,一穷极潦倒的男子与他的情人将他们的女儿典当给一老鸨,得款500元。契约上写明,女孩到可以开苞年龄时,所获钱款将与其父母对分。该女失身后,老鸨却没有分钱,于是父母将女儿领回,让训练该女的老鸨在经济上大受损失。(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次不是女孩的父母,反倒是老鸨跑到上海当地的协会里求助;结果是该女的父母将典押得款还给了老鸨。)

到了20世纪30年代时,家人讨回被典押女儿的故事成为妇女杂志上最常见的话题。有一篇报道讲到一个母亲不顾老鸨及其男帮手的威逼毒打,终于在法庭上讨回公道,由她为老鸨当用人,让她的女儿到妓院外去打工,而不再当妓女。这个故事被当作母爱的典范,当作是对让这种合同得到延续的一种控诉,与那些有关拐卖的故事一样,它推崇的是家庭亲情最终战胜了那些欺诈盘剥的外来者。

(55) 对被典当的妓女而言,她们知道自己是为父母或家人而当了妓女,是为了还债或为了付父母的丧葬费,因而她们把自己当妓女看成是尽一份孝心。有间接的证据说明,这些女人也参与了将自己典押出去的决定。例如1929年的一诉讼案中,一男子将其妻典押进他所工作的服装店旁的一家妓院,该男子的父亲告他卖妻,但他妻子和老鸨都出庭作证说她只是被典当而非被卖。那女人并无利用这一机会从老鸨处脱身的意思。而由于她丈夫的确就在隔壁干活,因而她也不能算是与家庭断了联系。

妓女仍与家庭保持联系,这种情况不仅是低等妓女的一个特点——该层次中许多人是结了婚的,或要担负抚养其娘家人的责任;而且,在20世纪的前二十多年出版的关于高等妓女的详细报道中,这种情况也有所提及。正如我们在第六章中所看到的,一些高等妓女事略中一个常见的主题,就是讲上等人家出身的女子如何因家道中落而沦落风尘,并将自己所受到的良好家教和待人接物的本领带到了妓馆中。落魄的高等妓女这一主题,对于日益消亡并对往昔充满怀念的士大夫阶层,对于日益增长且对上述士大夫阶层怀有这样那样好奇的大众读者,无疑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然而,经常提到的有关这些女人的家庭背景,(在某些情况下)仍不断出现在她们生活中的父母,以及有些父母省吃俭用、带着做高等妓女的女儿回乡嫁给体面人家的决心等等,所有这些都表明,高等妓女与身处下层的那些随时卖身的妓女一样,并不因为她们从事了娼妓业就“与家庭断绝了关系”。

政治秩序的社会性别化

新闻报道、妓女改造文字、警署档案以及福利组织文件中关于上海妓女的故事,往往都说她们与家庭(娘家或婆家)断绝了关系,说妓女及其家庭都想方设法要救她们出火坑,并设法重新建立联系。但妓女们实际上则是处在各种各样的家庭关系之中,甚至一些极普通的家庭,也常常会把她们的女儿或妻子送进妓院,但同时又并不放弃对她们本人及她们的收入所拥有的权利。一些受骗者被拐卖的故事应该说只是多种情况中的一种,但它们被凸显出来、甚至被说成是最主要的情况,这就需要做一点解释。

需要说明的第一点或许是关于对妓女劳动的控制问题。家庭和妓院业主都通过控制妓女的劳动, (56) 包括她们的性服务,而坐收物质上的好处。当妓女的家里人想重新要回这些女人的时候,拐卖的指控就会变得异常突出,因为承认是他们自己卖掉了妻女会对他们大为不利。相反,按照民国的法律,妇女如果坚持说自己是被卖进娼门的良家女子,她则有权获得法律的保护而脱离妓院。如若离开妓院对于一个女人来说是一种物质或精神状况的改善,那么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她就一定会把自己描述成一个受害者,这样才能与家人团聚。因此,尽管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拐卖在人口买卖案件中仅仅是少数,大多数涉及妇女买卖和典当的案件都是事者家庭所同意的,然而,被拐骗和变卖仍是妓女们在为争取自由而提起法律诉讼时的一个常见的故事。

20世纪40年代警方收到的公民投诉信件中,关于人口贩卖或绑票事件的指控非常突出。这些信件都特别提到居民区中存在着一种无照经营的妓院,1946年一案例中曾有这样一段评说:“……共有妓女十余人,该妓女均是从乡下骗来,有许多不愿做妓女拉客,均遭妓院主毒辣殴打,是日夜间听见啼哭之声。”有时,控告信指控某罪犯是绑票者:“其股中最可恶者名杨二,曾派伊胞妹至乡下,拐骗年少女孩三口至上海迫令卖淫。若不顺从即遭毒打。”战后,市政府曾致力于扫除无照卖淫,因而警方照章对这些投诉进行调查,但他们从来不对贩卖人口的指控予以关注。其实,真正令妓院附近住户恼怒的并不是买卖人口问题,而是妓院中的喧闹声和引起的街头争吵,而警方所关注的也多是无照卖淫,而不是人口买卖。只由于人口买卖属于非法,因而任何人若想给邻近的一家妓院定罪,即可指控人口贩卖,而这就造成了一个印象,好像人口贩卖在上海娼妓业中是如何如何的普遍。(https://www.daowen.com)

造成对人口贩卖问题加以强调、而对其他因素则比较忽视的,当然还不仅仅是法律体系方面的原因。改造妓女的话语也特别涉及人口贩卖问题。例如在20世纪20年代时,在公共租界区就娼妓业是加强管制(实行有照营业)还是径直取缔的问题曾发生争论。主张管制者认为娼妓业是一种“社会罪恶”,但它的出现又不可避免。他们或以人性使然或以中国的经济状况恶劣来支撑他们的论点,认为老百姓为了糊口而不得不把女儿送出去干活或把她们卖掉。传教士们的观点则相反,他们竭力主张取缔,其理由则是基于自我的自主选择。他们争辩说, (57) 没有一个基督徒能够允许违背妇女的意愿将她们贩卖,无论这种贩卖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后者的论点多少是基于妇女沦为妓女都是被迫的假设,对此传教士们振振有词。一位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人氏以“Honor”(名誉)为笔名在上海一家报纸上撰文论及长江流域的妇女贩卖问题,“这条河流为中国那些拉皮条的提供了一种便利,他们可以一船一船地把妇女运送进张着饥饿大口的沿河各个口岸。”在各个口岸,被拐骗来的女子在秘密拍卖点上被卖出。Honor认为,“各口岸妓院中的大多数妓女都属这类被绑架来的女子”,她们当妓女并不是因为自己选择或经济上的原因,而都是被迫的。一旦当了妓女,她们就无法回家了,“她现在已成了发泄兽欲的工具,成了可怕的灾病之源——这时谁还会再要她”,而只有在这时,经济方面的需要才成为问题。Honor接着又断言,当妓女并不是女人出于“秉性的选择”,而是因为男人创造了对这些女人的需要:

说这些女人中的大多数都已经铁石心肠,说怜悯她们根本没用,说她们即使能离开这样的生活,她们也不肯离开,那显然是无稽之谈。但一旦在里面待惯了,她们又毫无疑问不再会离开。那张将她们裹挟于其中的经济大网,更不用说她们后天所习得的心态和变态的心理,就好像是钢筋铁链似的。但是,她们并不是自觉自愿地这么做的。(黑体部分表示的强调是原文所有的。)

其他取缔派的代表也支持这一观点,宣称:

妓女在这问题上出于自己选择的可能不足百分之一:这并非是什么过于轻信的爱情——如常常看到的导致外国姑娘失足的那样,也不是什么两性相悦,使得她们多少能够忍受那样的境况。那完全是一种最低等的肮脏交易,最终导致绑架,父母卖女,丈夫卖妻,以及野蛮的威逼,而且往往还伴随着毒打和饿饭。

就这样,选择和它的反面——绑架成了关于对娼妓业实行监管以及它与公德、私德的关系的争论中一个重要的话题。于是在这一讨论中,在一些极端环境下被迫进入娼妓业的妓女就成了所有从事性服务行当妓女的代表,其目的是一举取缔整个卖淫业。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争论中,以及在伴随着20世纪50年代的取缔妓院运动的大讨论中,也出现过类似的话语形象,所有这些,我们在第四部还要讨论。

民国时期援救和改造妓女的许多工作中必须做的,是把女人送回娘家或婆家,或者是帮她们找一个合适的对象,建立起自己的家庭。中国反拐骗救济会 (58) (前面讨论过该组织的工作)、“希望之门”(第十章将详细讨论)以及其他一些福利机构,它们都下了很大的力气,为从良妓女和被拐卖的受害者寻找合适的配偶。承认这些妓女既与家庭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又受雇从事性服务,便会破坏原先判别所谓秩序与混乱的一项主要指标。该指标本来在政治和社会各个层面得到一致公认,不仅传教士、民族主义的现代化论者接受,而且通俗故事的作者也信奉;后者不断地把上海描写成一个危险之地,天真未凿的乡下妇女在这里接触到了中国那张既有吸引力、又十分危险的现代面孔。(这些故事中的许多危险源也是女性,这说明让女人离家的危险具有两面性:她们既是猎物,又可能成为捕食其他动物的猛禽。)与娘家失去联系的受害者于是就成了关于中国妓女的最普遍的故事,成为表达20世纪中国的危机这个大叙述中的一部分,其具体的表述形式则各有不同——或者是关于改革的辩论,或者是国家关于法律、财政、公共卫生体系的条规,或者是通俗小说等等。从事性工作的人作为从家庭中裂变出去的受害者这个形象告诉了我们许多,使我们懂得了民国时期表达政治危机的语言:一种含有极其丰富的“女人处于危境”的象征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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