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释
第一章 导言:认识与记忆
① 本章中所谈的许多思想散见于贺萧曾发表过的多篇文章,参见贺萧1989年1991年,1992年之一、之二,1993年,1994年等文。
② 曾迭1935:第711页。
③ 例如王书奴(1988)的著作十分有用,但作为理解、解释却很有局限。
④ 罗森(Rosen)1982:第12页。
⑤ 怀特(White)1990:第10页;亦见伯恩海默(Bernheimer)1989:第3页。
⑥ 考尔班(Corbin)1990:第xvii页;亦见考尔班1986。
⑦ 阿尔桑(Harsin)1985:第xxiii页。
⑧ 伯恩海默(Bernheimer)1989:第2页。谈到法国19世纪文学艺术中的妓女形象时,伯恩海默写道:“这个阶段的小说和绘画作品中,妓女的形象无所不在。我的论点是,这不仅因为妓女在当时是个突出的社会现象,而且更重要的是妓女所起的作用:她刺激了艺术策略的发展,这些策略被用来控制和驱散妓女那威胁男性统治的幻影。”
⑨ 罗森(Rosen)1982:第xiii页;亦见第39—43页。关于19世纪纽约市的类似看法还可见斯坦塞尔(Stansell)1987:第171页。
(2) ⑩ 关于做娼妓是劳动的意见可参见怀特(White)1990:第12页;斯坦塞尔(Stansell)1987:第172页;沃科维茨(Walkowitz)1980:第9、31页等。
例如罗森(Rosen)1982:第xiv页。
斯坦塞尔(Stansell)1987:第186页;怀特(White)1990:第2、10—12页并散见各处。
见下面将引证的材料以及马胡德(Mahood)1990:第5—6页。
例如怀特(White)1990:第17—18页。
罗森(Rosen)1982:第47页。
沃科维茨(Walkowitz)1992。
罗森(Rosen)1982:第137页。贩卖妇女问题见第112—135页。
斯坦塞尔(Stansell)1987:第192页。
沃科维茨(Walkowitz)1980:第31页。
关于法国、尤其是公共卫生官员亚历山大·巴朗-杜夏特莱(Alexandre Parent⁃Duchâtelet)的著作,见阿尔桑(Harsin)1985;考尔班(Corbin)1990:第3—111页;格雷1992。关于英格兰的传染病法(1866年通过,20年后撤消)和约瑟芬·巴特勒(Jose-phine Butler)领导的要求取消法案的斗争,见沃科维茨(Walkowitz)1980。苏格兰的情况见马胡德(Mahood)1990,意大利的情况见吉布森(Gibson)1986,俄国的情况见伯恩斯坦(Bernstein)1995和恩格斯坦(Engelstein)1992:第74—75、94、84—92页。恩格斯坦(Engelstein)1992:第128—152页解释了俄国的女性性行为异常现象,对欧洲的生物性成因性行为异常模式的一些方面采取既拿来为我所用又有所拒斥的态度。
莱文(Levine)1994。北苏丹殖民地的情况有所不同,见斯波尔丁和贝斯威克(Spaulding and Beswick)1995。
关于管理的效果,见沃科维茨(Walkowitz)1980和阿尔桑(Harsin)1985等。
罗森(Rosen)1982:第xii、16、33、51—68页并散见其他多处。最近研究娼妓问题的重要著作还有奥蒂斯(Otis)1985;巴特勒(Butler)1985;罗森和戴维森(Rosen and Davidson)1977;吉尔福伊尔(Gilfoyle)1992。
本书直接或间接地援引许多学者新近有关上海历史的著述,例如科布尔(Coble)1980;傅士卓(Fewsmith)1985;傅葆石(P. Fu)1993;古德曼(Goodman)1995;韩起澜(Honig)1986;韩起澜(Honig)1992;塔希里·李(Tahirih Lee)1995;卢汉超(Lu Hanchao)1995;裴宜理(Perry)1993;魏斐德和叶文心(Wakeman and Wen⁃hsin Yeh)1992年文集中的论文;魏斐德(Wakeman)1995a;魏斐德(Wakeman)1995b;华志坚(Wasserstrom)1991等等。还援引了不完全是学术讨论的文字,如米勒(Miller)1937;潘(Pan)1984;萨金特(Sergeant)1991;以及散见全书的回忆录片段。
关于社会性别身份的意识形态作用,见普菲(Poovey)1988。
本书用“upper⁃class prostitute”或“courtesan”表示上等或高等妓女,与之相对的是下等或低等妓女(lower⁃class prostitute)或街头拉客女(streetwalker)。第二章会谈到更细致的分类法。但是按阶级划分的等级总是不能全部涵盖与之交叉的社会性别等级。此处的“阶级”部分指妓女所服务的男客的阶级地位,也用以说明高等妓女比下等妓女有更多的收入,有时(但并非总是)对自己的收入和工作条件有较多的控制权。然而,“上等阶级”妓女和她的“上等阶级”客人不能等同,干她那一行特别容易受到剥削、欺凌、流言的中伤,常落得人财两空。见第二部《愉悦》。
“蚊虫报”(mosquito press)是英语中的说法,中文用“小报”。见林培瑞(Perry Link)1981:第118—124页。本书中我一般用“tabloid press”表示通俗小报,但读者不应将上海的小报与 (3) 《全国百事通》(National Enquirer)这样的报纸等同起来。如下文所示,这些小报很讲究文学风格,聘请了许多小说家为其经常撰稿。
萨金特(Sergeant 1991:第3页)提到外国旅游者中流行着上海是“东方婊子”的说法。这一名称很贴切地表明外国人如何情欲化地表现了在中国土地上体验到的愉悦、危险、神秘、堕落和征服。就我所知,中国改革者并未用这一名称,但他们的文字也同样将卖淫、现代性和国家三者联系起来,只是这种联系不那么令人愉快。
林培瑞(Perry Link)1981:第79—124页讨论了小说报的兴起。郑绪雷(Stephen Cheng)注意到对高等妓女的再现有变化,先前作品中刻画妓女如何痴心、忠诚,后来小说中的高等妓女则邪恶、贪婪、淫荡、竭尽敲诈勒索之事。他认为这种转变同当时出现了瞄准大众市场的商业型作者群有关:“真实世界里的妓女是不是不几年就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是很有疑问的。实际上对妓女的刻画所发生的变化更可能是因为读者作者群的变化引起。旧时有学养的文人墨客已让位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作家,后者对新的读者市场有强烈的兴趣。早年爱听缠绵悱恻的恋爱故事的文人读者也被新的追求感官快活的中产阶级读者替代,后者喜欢的是耸人听闻的刺激。”见郑绪雷1979:第254—255页。
叶文心(Yeh 1992:第191页)对小市民的定义:“商贸、制造、专业性行业以及公私服务部门中有文化的职员和学徒。”她还提到与小市民有密切关系但也有区别的初级、中级师范学校的教师。
晚清时期“妓女”为中性词,用以指一切等级的娼妓。见罗浦洛(Ropp)1996。“名妓”指有声望的高等妓女。“娼妓”一词在16世纪至19世纪的医学文献中与“梅毒”一起出现。但是到了20世纪20年代,“妓女”已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在这方面,泰德·休特士(Ted Huters)、史淑梅(音,Shu⁃mei Shih)、冯客(Frank Dikötter)等在历史语言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对我有很大帮助。亦见高彦颐(Ko)1994:第253页;汉语大辞典编辑委员会1989:第4卷,第295—296、370页。
关于历史学者应关注社会性别身份在话语中的建构及其历史影响的雄辩论证,见斯科特(Scott)1988。
当然,这些对于历史学者并非都是全新的忧虑,但提出这些问题的方式是特别的,罗伯特·伯考弗(Robert Berkhofer)称之为“最近对传统史学通行做法的挑战”。见伯考弗(Berkhofer)1995:散见各处,但尤其是第1章概述了晚近的辩论。
卡法拉斯讨论了中国帝王时代文字记载中的怀旧情绪(nostalgia),并考据出欧美著作中“怀旧情绪”的谱系,见卡法拉斯(Kafalas)1995:第2章。他写道:“怀旧与其说是让过去鲜活地存留下来的方法,不如说是一种生活方式,即沉浸在对不可挽回地失去了的东西的记忆之中。”周蕾(Rey Chow)这样写1987年的香港电影《胭脂扣》对妓女的再现:“回忆揪心扯肺,回忆并非真的想回到过去,而是显现了时间错位的结果,好像什么东西被误置在了错误的时间……即使忆旧中高度压缩的形象总是传达一种失却和忧郁的情绪,但忆旧却也是通过隐匿、剔除社会苦难中的肮脏的、令人难堪的成分而达到这样的效果的。”周(Chow)1993:第74—75页。
(4) 明末文士所写的名妓,见利维(Levy)1966;罗浦洛(Ropp)1996;李惠仪(Wai⁃yee Li)1993。利维翻译了17世纪余怀所写的回忆南京名妓馆所的书;他在前言中提出,余怀对自己已逝去的青年时代和明朝灭亡的怀念之情通过书写秦楼楚馆得以抒发(第5页)。罗浦洛则认为“中国的名妓可以、而且确实经常成为道义和美德的有力象征”,但是她们仍然“不能逃脱被玷污的名声”(第2—3页,因该书当时正在印刷,故引文的页码均为打字稿页码)。他又说,“清初士卿对体现在明末名妓身上的、现已逝去了的魅力的怀念,是他们表达对亡明的思念与哀悼的一个组成部分。”(第3页)17世纪的秦楼文化见高彦颐(Ko)1994:第251—293页。
关于“种族语境”(ethnocontext),见伯考弗(Robert Berkhofer)1995:第20—21页。
池志澄1893:第6、8页。池志澄系浙江瑞安人,台湾巡抚的文书。
黄人镜1913;汪了翁1922;新世界报社1918;詹垲1917;半痴生1891。
以“北里”称妓院区的不计其数,仅举一例:周瘦鹃1928:第1卷,第38页。
例如忏情侍1884:序。
忏情侍1884:序。
栖霞和澹路1917:第1卷,[第34页](所有方括号内的页码均为本书作者所加)。
忏情侍1884:序。按林培瑞(Perry Link)(1981:第170页)所说,20世纪一二十年代时邀约数家为书作序是很时兴的做法。
“讨鸨母檄”见黎床卧读生1905:卷八,第3页。规劝嫖客和妓女,见周瘦鹃1928:第2卷,第183—184页“劝上海嫖客还家序”及“劝上海校书从良序”;同卷第168—169页还有化名“绿意斋主”者列数马路雉妓愁苦的段落,写得像诗一般。
指杨贵妃,唐明皇的贵妃,著名的美女;据说因皇帝日日与之相守、不理朝政,还由着她的意思安插了许多心怀叵测的高官,因而引发动乱。
周瘦鹃1928:第1卷,第36—37页。《随园诗话》系清朝作品,作者袁枚,号随园。“黛玉兰芬”指林黛玉和陆兰芬这两位晚清时期的上海名妓。
周瘦鹃1928:第1卷,第48页。
有些指南书最初就是在小报上连载的,如汪仲贤(未注明出版日期)的书起先是在《社会日报》上的连载。见汪仲贤(未注明出版日期):序(未注明页码)。
《游戏报》于1896年或1897年间创刊,延至1910年;《笑报》创办于1897年;见孙国群1988之一:第73页;林培瑞(Perry Link)1981:第141—142页。《游戏报》创办之初曾载文云,通过游戏说笑的文章让读者了解国家面临的危机,这是很有效的方法。关于此文的讨论见孟悦1994:第155页起。对上海小报的全面综述,见姚吉光和俞逸芬1981;祝均宙1988;平襟亚1986。简要的讨论见布里顿(Britton)1966:第96页;李欧梵和黎安友(Lee and Nathan)1985:第374页。祝均宙(1988:第二部分,第138—139页)扼要地讨论了20年代专门报道名妓消息的小报。在李伯元的经历中可以看到消遣小说、书写名妓以及对国家改革的关心之间的紧密联系。 (5) 1903年时李伯元主编了上海的一份小说杂志,写于1901—1905年的小说《官场现形记》批评中国官员抵御西方不力;见林培瑞1981:第134、138—139、143页。“谴责小说”的提法出自鲁迅,由林培瑞译成Castigatory novel。
林培瑞(1981:第142页)不同意将《游戏报》这样的娱乐小报同(可能更有分量一点的)《晶报》混为一谈(后者下面将会谈到)。不过,报人、翻译家包天笑在回忆小报的文中却正是这样做的。50年后,包在议论《游戏报》及同类的其他报纸时,批评十分激烈:
这些娱乐小报的内容都是些什么呢?有趣,那当然是最要紧的。首要的原则就是莫谈政治,根本不要听“国家大事”之类的事情。刊登的只是闲话和谣传,趣闻和秘闻,没一样是有分量的东西。……后来更是每况愈下,只写娼妓戏子不及其他。有时甚至以自己的号召力同妓院作对,凭空勒索财物。例如,上海的高档妓院摆酒席宴请,一年收三次账。假如娱乐报同哪家堂子不对头,就会散布说某某名花快结婚啦。这一来,从前所有因与那女子有情分而一直来喝酒的男人便都赖了账。
包天笑1971:第445页,译文见林培瑞1981:第142页。
关于这些年的选举活动及新增的小报名单,见孙国群1988之一:第73—74、77页。
上海《晶报》,1919—1940年。林培瑞(Perry Link)(1981:第119页)称《晶报》为“20年间蚊虫报之第一块牌子”。据他说20年代《晶报》流通量超过一万份,至于内容,“除了连载小说和非正规的消息,《晶报》也刊登诗词和诗歌游戏,歌舞专栏,戏剧评论,读者来信,一个叫‘趣谈’的专栏,书法,广告等”(第120页)。祝均宙(1988:第一部分,第172页)说《晶报》鼎盛时期发行达五万份,超过其他小报,而超过它的也只有主流大报如《新闻报》、《申报》、《时报》等。关于《晶报》的历史及其与其他报纸的竞争,亦参见包天笑1971:第444—451页;卢大方1980:第63—67页;姚吉光和俞逸芬1981:第225—233页;祝均宙1988:第一部分,第171—172页。
如《晶报》1919年4月9日、15日、18日和24日就分别在第三版连载妓院名册,第一期有批注说,上海电话号码簿只列妓院却没有妓女的名字,甚是不便。
《申报》1919年5月10日;《晶报》1919年6月3日,第3页,6月12日,第3页。亦见第6章。
黎床卧读生1905:卷七,第6页;周瘦鹃1928:第2卷,第234页;汪仲贤(未注明出版日期):第92页;春明书局1937汇编中的《雉妓》类,第1页。
(6) 《上海娼妓》1923:第785—786页。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13—14页)说“野鸡”是“一种似妓非妓、或缠足或大脚、搽脂抹粉、艳服夜游,往来于四马路(今福州路)各茶馆烟间者”。郁慕侠(1935:上集,第13页)解释说,野鸡自由自在地生活在野地里,其羽毛比家鸡的漂亮;野鸡四处觅食,就像那些不停地在街上和茶馆附近游来荡去的妓女。
《申报》1919年11月12日。《申报》和《时报》那样的主流报纸同《晶报》之类的小报也有一点相似之处:两者都刊登通俗小说。见林培瑞(Perry Link)1981:第150—151页并散见各处。孟悦1994文中讨论了20世纪头10年中《申报》的文学栏,其中常在社会讽刺的语境中提到妓院。
在一二十年代,街头拉客通常被课以5元罚款。对于其他工种的妇女来说,5元绝不是个小数目。1919年时,棉纺厂女工一天才挣0.2—0.25元;见裴宜理(Perry)1993:第49页。1925年对八家棉纺厂女工所做的调查显示,她们每日挣0.2—0.4元;见韩起澜(Honig)1986:第179页,表6。从1910年至1934年,上海棉纺业女工微薄的工资极为缓慢地从每日0.26元攀升至每日0.46元;见罗斯基(Rawski)1989:第301—302页。1933年时中国货币1元相当于26美分;见罗斯基(Rawski)1980:第157页。
见《申报》1920年5月11日、5月13日;《时报》1929年4月8日、4月12日、7月15日、11月16日,均为第7页。
“好管事、爱扮演监护人的角色”(intrusive and tutelary)是戴维·史谦德(David Strand)的提法。见史谦德(Strand)1989:第66页。
考尔班(Corbin)1990:第viii页也就法国1850年以来的情况提出了相似的看法。
汪了翁1922:作者自序,第1—4页。
仅举几例:花雨小筑主人1892实际是重印了半痴生1891之卷六;黎床卧读生1905中卷六第6—7页也使用了葛元煦1876之卷二,第34—36页。裴锡彬1905看上去同黎床卧读生1905一模一样。孙玉声1939也大量使用王後哲1925(有时是逐字照搬)以及王定九1932。
詹垲1917:“自序”(该文系1907年写)。
汪了翁1922:“自序”,第1—4页。
张春帆1919:3月3日、3月24日、4月6日、5月6日,均载第3页。
列文森(Joseph Levenson)1972。
西式标准有时还是有所表现的。在汪了翁那部面面俱到的上海名妓史话中,集中印有名花照片的那部分首页的对页上,就刊登了一则德国的药品广告,说是该药片能治愈由怀孕、分娩、流产和难产引起的各种病痛。广告上画了一个身穿西洋裙子、短上衣、脚蹬高跟鞋的女人,显然并非名妓。既然广告词大半都在说女人的病痛,这不由人不想到究竟什么人会读此书。女人但非名妓?名妓?可能会向妻子推荐这种药品的男人?
(7) 照片部分后,即四十多页之后,又有一则文具和办公用品商店的广告,显然是针对通文墨的读者,可能还是生意人。此外还有肖像画、运输公司、进口的尼龙和毛织品商店等的广告。有一家商店好像是说每配一副“科学眼镜”便赠送进口钻石(或许指仿钻石的莱茵石?)。以促销西式货物或进口货为主的广告出现在名妓礼赞的边上,十分扎眼。见汪了翁1922(未注页码)。
古哈(Guha)1988:第35页。研究下属群体的方法有许多种,古哈所用的只是其中的一种,因此不应被当作整个研究中的代表。但是我在此只提出古哈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来因他对界定和发展这一支学派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来是他对这个问题的表述激发了特别的问题。最近,基于后殖民批评、拉美历史、非洲史等视角的研究也在运用和改造“下属群体”研究工程,分别见普拉卡什(Prakash)1994,马伦(Mallon)1994以及库珀(Cooper)1994。
阿内诺斯特(Anagnost)1996:第1章论述了这一过程。
欣顿和戈登(Hinton and Gordon)1984。
尽管不应认为颠覆之声总能找到,也不应将颠覆之声当作一切历史情景中的必需成分,但下属群体研究组织还是在捕捉并再现颠覆之声的工作中取得很大的成效。
这种情况下,想成为人民史学家的人该怎么办?如果有幸采访到革命前符合下属群体身份的人,那就可以试着用不厌其详地询问当地的具体事件和习俗的办法,去打断常规的“诉苦”故事(这是正式的政治活动中经常听到的故事)。我在对1949年前的天津工人阶级做调查研究时,就有这样的机会(见贺萧1986)。我就是这样提问的,并了解到食物、友情、女人行经等等大量有关生活方方面面的情况,而这些通常被认为是无关政治的次要问题。我的目的并不是要发掘先于话语的实在,而是力图重新捕捉工人们当时理解自己的经验时所用的范畴。但是当提问越逼近有意的或集体的反抗行为时,他们的言谈便不知不觉地越来越回到了官方的用语。我的问题也并非必然有助于找到卑贱者不受点拨便能自发讲述的故事,毕竟我提问的思路也和我试图打破的话语范畴一样,各自都受制于一定的情景。
曹漫之1986。
斯皮瓦克(Spivak)1988b:第11页。
斯皮瓦克(Spivak)1988a:第294、308页。斯皮瓦克同下属群体研究组织的关系比较复杂。她并非历史学者,也非下属群体研究组织的成员,并不代表他们发言,但要说到使并不从事地区研究的听众广泛了解下属群体研究组织的研究计划(尽管是用她自己的话所描述的计划),那么没有什么人比她做得更多了。斯皮瓦克称赞他们对下属群体的建构和关注,温和地批评他们坚持下属群体有“坚定的力量和充分的自主”的观点,还第一次提出了有社会性别指向的殖民地主体之双重下属群体地位的看法。其实,即使下属群体研究组织中最积极的发掘者也没有提出他们从历史记载中发现了下属群体对“所发生的事件”作独立、无干扰描述的版本。如斯皮瓦克本人也承认的,在这个组织的许多著述中都有一股潜流,那就是意识到不可能将下属群体成员从一大群上层集团的发言人中完全分离出来。
(8) 斯皮瓦克(Spivak)1988a:第287页。
斯皮瓦克(Spivak)1988a:第295页。
斯皮瓦克(Spivak)1988a:第296页。斯皮瓦克以寡妇自焚殉夫习俗为例。英国人错误地称之为sati(梵文原意为“贞妇”)。英国19世纪的文献中有数次动议反对这种习俗的记载,至于如今的白人女性主义者将此列为自古以来残害妇女的暴行更是不必多说;但是,我们从中听到的,却不是在丈夫的葬礼上扑向火堆的妇女自己的“声音”,而是对这些妇女的创构,这建构活动是为了使“作为保护对象的妇女不受其同族的侵害”(第299页)。或者如斯皮瓦克用十分尖刻的口气所说的那样,“白种男人从褐色皮肤男人手中救出褐色皮肤的女人”(第296页)。“在男性统治和帝国主义之间,在主体的建构和对象的形成之间,女人的形象消失了,女人并非化为原初的乌有,而是进入了激烈的穿梭往返状态,其实那是以置换了的比喻表现夹在传统与现代化之间的‘第三世界妇女’”(第303页)。
阿卜-卢格霍德(Abu⁃Lughod)(1990:第42页)将此浪漫传奇定义为一种倾向,即“将一切形式的反抗抵制都读成是权力体制无能的迹象,读成不肯受奴役的人的精神复苏和创造力的标志”。她提议“我们应将抵制反抗读作权力的征候”,读作一种“产生于权力关系、不能独立于权力关系而存在的”东西(第42、47页)。
关于“雄赳赳气昂昂”的大规模农民造反运动,参见奥汉隆(O'Hanlon)1988:第223页。
其他包括上海或以上海为主的娼妓问题研究见彭阿木(Hō Aboku[Peng Amu])1928;波梅兰兹(Pomerantz)1978;格朗沃尔德(Gronewold)1984;谢勒(Scherer)1981;谢勒(Scherer)1986;许布纳(Huebner)1988;安克强(Henriot)1995;安克强(Henriot)1996a;安克强(Henriot)1996b;安克强(Henriot)1997。沃尔夫(Wolfe)1980概括地提供了与娼妓业和性行为有关的术语解释。这些著作各有长处。波梅兰兹着重谈知识分子改革家所关心的娼妓问题;格朗沃尔德对西方语言中的资料做了广泛的检查;主要使用在台湾找到的资料的谢勒试图在单一的分析框架中谈婚姻和娼妓问题,将娼妓问题同儒家和道家的思想联系起来。安克强(1997)是这些著作中对上海娼妓的研究最全面的。他和我差不多在同一时期进行的研究,现在他的书正在法国付印,以我的理解,他的书对19世纪著作的讨论远比我的全面翔实。我希望他的书会讨论王韬(1828—1897)的文章和图文杂志《点石斋画报》上的文章。关于王韬,见王韬1934;王韬1929;黄式权[王韬]1975;柯文(Cohen)1974详论王韬但并未涉及他大量书写名妓的书文。关于《点石斋画报》,见叶晓青1991。
研究19世纪法国的著作也有类似的关于越界问题的讨论,见伯恩海默(Bernheimer)1989:第2页及散见各处。
根据郑绪雷(Stephen Cheng)的一项研究,写上海名妓最早、最有名的一部小说可能是韩邦庆(1856—1894)所著的《海上花列传》,于1892年出现在清朝的一份文学刊物上。韩系官家子弟,科举未能及第,在沪上发表诗文,常年有一名妓相好,四十不到辞世。见郑绪雷(Cheng)1979:第24—30页。郑绪雷(1979:第176— (9) 177页)翻译了小说的序言,其中的警世语气与本书第四章所论的文章很接近。郑的译文部分如下:
毁于寻花问柳之旅的年轻人不计其数;父兄的严禁、师长友人的劝阻概莫能挡……然一旦以真相示之,他们必为自己的过失捶胸顿足、懊丧不已,于是乎幡然悔悟,回归正道……故读者遇美貌赛西施者,便会想到背过身去,那后面是凶狠赛母夜叉的一群;不看今日甜甜蜜蜜赛娇妻,但见明日毒辣赛蛇蝎。小说于他是警钟,促其反省;由是而作《海上花列传》。
最近该小说重印(韩邦庆1985),有些章节译成英语,载1982年的《译丛》(Renditions)(韩邦庆1982)。小说全面的情节概要见陈思和1990:第151—184页。从文学史角度对该小说的广泛讨论,见郑绪雷(Stephen Cheng)1979:散见各处;郑绪雷(Cheng)1982;柳存仁1982:第11—18页;陈思和1990:第140—150页。扼要的评价见陈定山1967:第123页。本书以下章节经常援引这些作者的非虚构性文字,在此也对他们的虚构作品作一不完全的介绍。
张春帆曾作《九尾龟》,系以他本人为主人公的名妓小说,初次发表于1910年。见张春帆1917。陈定山(1967:第123页)毫不留情地评论了张对自己小说技法的自吹自擂。郑绪雷(1979:第232页)称该小说“好耸人听闻,形象刻板”。1919年时,张春帆在《晶报》上发表系列文章,怀旧地回忆20年前的高等妓院,文中的妓女没有低于“幺二”等级的。见张春帆1919各文。对张及其作品的进一步讨论,见卢大方1980:第229—231页。
毕倚虹的几个短篇小说将在第十章中作简要讨论,此外他还写过名妓小说《人间地狱》。晚清时期毕曾在北京做官,民国初期是浙江税务局的一个小官吏,在上海度过余生,与包天笑过从甚密。他的部分通俗小说作品发表在《时报》上。包对毕的回忆录见包天笑1990:第3卷,第591—617页。亦见毕倚虹1922;娑婆生与包天笑1991;柳存仁1982:第34页,林培瑞(Link)1981:第148、157页;以及第十章中的引文。
孙玉声(1862或1863—1939?)是1939年以“海上觉悟生”为笔名发表的一部指南书的作者。他还写过《海上繁华梦》(1903年出版)及续集(1916年出版)。与上述许多作者相仿,孙玉声也是个报人,1891年主编《新闻报》,也是《申报》和其他报纸的编辑。后来他独立发行《采风报》、《笑林报》和《新世界报》三份报纸,显然都属通俗小报。他还写过其他几部小说。孙的生平传略见李盛平1989:第202页;柳存仁1982:第12页。相比《海上繁华梦》的文学品质而言,郑绪雷(Cheng)(1979:第231—250页) (10) 对该作品细致地记录了价格这一点评价较高(价格详细也是孙1939年指南书的特点)。
周瘦鹃(1894—1968),苏州人氏,除了做小说、写文章、教书、翻译(如柯南道尔的作品等)之外,还担任《申报》、《新闻报》和《礼拜六》杂志的编辑。1920—1932年间主编《申报》文学副刊《自由谈》。还编月刊《紫罗兰》,并为小报《晶报》和主流大报《时报》撰稿。周与包天笑一样,都是清末一种类型的翻译的主将,用林培瑞的话来说,这种翻译就是“拿了日本翻译的西人著作再翻成中文,文言文体。使用这种方法的人通常不懂西文,而且往往也不通日文或仅略知一二……所求只是拾得基本的故事情节,以此作底来讲自己的故事罢了。要达到这个目的,只消读读日文中使用的汉字也就够了”(1981:第136页)。周瘦鹃写过小说《新秋海棠》,见周瘦鹃(日期不详)。1928年时,他发表了两卷《老上海三十年见闻录》。在书的“序”中,周腼腆地否认自己是作者:
无奈我这个老上海一向是闭门家里坐,不大管闲事的。所以别地方的人初到上海,来问我上海如何如何,我竟瞠目无以对。至于以前陈年宿古董的上海故事,更是一无所知。老友陈无我君[字面意思是“陈非我”],他比我早出世十多年,在报界吃饭,也足足有三十年了。他对于上海的情形,真是了如指掌,收藏的报章书籍,也着实不少。近来他在兴头上,特地编成了一部老上海三十年见闻录,分门别类,竟有三十项之多。一个千奇百怪无所不有的上海,都在这一部四百六十多页的书中了。此书一出,便可见得陈君确是一个真正的老上海,而我们欲为老上海而不可得的。
周瘦鹃1928:第1卷,序。
不涉及周瘦鹃写名妓的文字的周氏小传见李盛平1989:第472—473页;亦见柳存仁1982:笫31—32页;姚吉光和俞逸芬1981:第227页;林培瑞(Link)1981:第136、138、157页及其他各处;孟悦1994:第29页。
包天笑(1876—1973)本是苏州人,1906年后大部分时间都在上海,任《时报》及其他四份报纸的编辑。著作中包括谴责小说《上海春秋》。见包天笑1987。他的两卷回忆录于20世纪70年代在香港出版,其中有丰富的有关报业和名妓生活的资料。见包天笑1971、1973和1990。关于包天笑,见柳存仁1982:第32—35页;林培瑞(Link)1981:多处;包天笑1987:第1—18页。据傅葆石(Poshek Fu,1993:第138页)说,1941年包天笑在沦陷的上海为了养家糊口曾给通敌的报刊写稿。
林培瑞(Link)(1981:第164—165页)认为这组作家相互间有紧密联系。周瘦鹃结婚时包天笑当男傧相;毕倚虹死得早,包过继了毕的一个孩子。
(11) 其他名妓小说的编目见郑绪雷(Stephen Cheng)1979:第251—252页。将名妓小说归入“中产趣味”(middlebrow)文学之列的讨论见柳存仁1982。郑(1979:第251页)这样评述19世纪末至20世纪20年代名妓小说读者群的变化:“早先的小说是写给文人士卿的,他们喜欢的是古代名妓传说那样哀婉的爱情故事;后来的小说则迎合店老板、商人和职员的趣味,这些人爱光顾欢场,或私下里对冶游有浓厚兴趣。读者群的变化从文风的变化上反映出来,文绉绉的书面体变成了口语体。而且,小说中诗词的数量质量都下降了。”他认为新生的中产阶级也是《晶报》等有闲话妓院专栏的通俗小报的主要读者,他们是将新小说当作嫖妓指南来读的,到了20世纪10年代,他们的注意转向了鸳鸯蝴蝶派。郑绪雷1979:第252—253页。
关于上海的黑幕小说史话,见林培瑞(Link)1981:各处。我主要使用了钱生可1933和春明书局1937中的资料。这两种汇编一般的做法是将一系列短篇故事分门别类,每一类下面都有几则小故事;例如有一类是坑骗钱财的女“拆白党”,小故事有一学生怎样给搞得身败名裂,兼职卖淫的“半开门”遇到了“拆白党”,等等。其他的女性类别有学生、姨太太、医生、尼姑、童养媳、佣人、接生婆、兼职娼妓、女工、卖报的、卖花的、仙姑、“长三”妓女、“幺二”妓女、野鸡等等。在这些有警世意味的故事中,妇女大多被写成危险人物。
除了本书其他地方所引用的讨论外,又见叶凯蒂(Catherine Yeh)1990论知识分子对名妓的转义运用;柳存仁1982对“中产趣味”小说的论述;林培瑞(Link)1981论述鸳鸯蝴蝶派的故事;周蕾(Rey Chow)1991论鸳鸯蝴蝶派及其对柳、林的分析的评论。
论北京娼妓的著述见莫拉锡(Morache)1869:第123—132页;阿林顿和卢因森(Arlington and Lewisohn)1967:第272—274页;《晶报》1919年5月9日第3页;陈莲痕1925:散见各处;中野江汉(Nakano Kōkan)1926;《生活周刊》1930:第5卷第40期(9月14日),第671—672页;北平社会调查所编制1931:第8、19页;麦倩曾1931;吴拓(音,Woo Toh)1982:第6、10—11页;金文华1933:第60—64页;何其英1934之一:第292—293页;何其英1934之二:第216—217页;《女声》1934:第2卷第9期(2月10日),第3页;《市政评论》1934:第1期(6月),第107—108页;1935:第3卷第18期(9月16日),第16页;第3卷第19期(10月1日),第11—14页;北平市政府秘书处1936:第25、73、83页;马芷庠1935:第24—28页;李家瑞1937:笫2卷,第331、334、362、364—365、372—378、381—382、385—388页;德·波伏瓦(de Beauvoir)1958:第41—42页;李景武1967:第84—87、123—125页。
论广州娼妓的著述见施莱格尔(Schlegel)1866;施莱格尔(Schlegel)1894;琼斯(Jones)1922;弥弼1922;奥尔德(Oldt)1923;《生活周刊》1933:第8卷第47期(11月25日),第965、967—968页;劳心1934;《人言周刊》1934:第1卷第16期(5月26日),第325—326页;《妇女月报》1935:第1卷第3期(4月1日),第40—41页;《妇女共鸣》1935:第4卷第11期(11月20日),第86—87页;李(Edward Bing⁃shuey Lee)1936:第95—96页;刘付靖和王明坤1992。
论天津娼妓的著述见张寿1884:“卷中”,第47—48页;《妇女杂志》1923:第9卷第7期(7月1日),第125—127页;《天津妇女日报》1924:3月1、2、3、4、6日(这条是柯临清发现的);[天津]《大公报》1929:12月4、5、7日;[天津]《大公报》1930:8月26日、10月2日(这条是关曼本[Manbun Kwan昔译]发现的);天津特别市公署社会局1929:(无页码);天津市社会局1930;《社会月刊》1930(无页码);宋蕴璞1931:第356页;吴瓯等人1931(无页码);吴瓯1931:第123、156、345页;王达(Wang Da音译)1936:第118页; (12) 天津特别市公署1939:第48页;天津特别市公署1940:第50页;《天津市周刊》1947:第1卷第8期(2月1日),第9页;第2卷第1期(3月8日),第6页;第2卷第4期(3月29日),第4页;第2卷第6期(4月12日),第10—11页;第4卷第9期(10月18日),第14页;李然犀1963:第205—206页。
论苏州娼妓的著述见《晶报》1929年5月27日,第3页;《人言周刊》1935:第2卷第42期(12月28日),第838—839页;《市政评论》1936:4月16日,第31页。西安的情况见《市政评论》1935:第3卷第21期(11月1日),第18—20页。成都的情况见文枢1981。昆明的情况见萧苏(Xiao Su音译)1946。哈尔滨的情况见宋石生(Song Shisheng音译)1995。
第二章 分类与统计
① 本章部分内容的节略版首次见于贺萧1989年文。
② 卖掉的妓女俗称“讨人”(亦作“套人”),也有一改革者称之为“杜铯的”。参见乙枫1933之一:第40页。关于贩卖、典押和其他的做法将在第三章和第七章中讨论。有关“野鸡”分布的简述可见黄人镜1913:第131页;吴汉痴1924:第10—11页;汪了翁1922:第24页;孙玉声1939:第165页。
③ “自由妓女”,俗称“自家身体”。王定九写到“咸肉”门径的娼女时认为“当然以自家身体为上。因为养女包账,处处受老鸨的指挥,不能任自己的喜恶而定接客与否。天天应市,其危险和野鸡没有两样。自家身体的,因为肉体自由,所以比较清净些。”见王定九1932:《上海门径》中的“嫖的门径”,第27页。钱生可在《上海黑幕汇编》(1933:第2卷,第1—2页)中解释说,野鸡中,雇来的女人一个月可以歇二至四夜,但是养女和典押女每夜要接客三四回,从不得歇,除非是得了大病。亦见汪了翁1922:第24页;张辛欣和桑晔1987:第33页。野鸡等的详情将在第3和第7章中讨论。
④ 如池志澄1893:第29—30页;《申报》1916年7月8日和1924年3月21日;徐珂1920:第28—29页;吴汉痴1924:第12页;《时报》1929年7月18日,第7页;春明书局1937汇编中的《雉妓》类,第2—6页;孙玉声1939:第173页。
⑤ 野鸡放在了第17层地狱,花烟则在18层或还要往下。见孙玉声1939:第172页;第169页对咸肉庄卖淫女也有类似评论。这些类型下面都有详述。
⑥ 郁维1948:第12—13页。
⑦ 陈露薇1938:第21页。
⑧ 王定九1932:“嫖的门径”,第51页。
⑨ 地名单子十分翔实,不可能一一列上,可参看黄式权(王韬笔名)1975:第199页;池志澄1893:第25页;《晶报》1919年9月30日,第3页;徐珂1920:第18—20页;汪了翁1922:第1—6页;胡寄凡1930:第8卷(无页码);吴趼人1935:第126—127页;柳培潜1936:第136—137页;孙玉声1939:第2—4页。董德伦在搜集大量的资料后绘制了妓院地理分布图(1991:第76和第77页之间的插页);图中可看到不同等次的妓院在地理位置上也是分得一清二楚的。
(13) ⑩ 《晶报》1919年9月30日,第3页;徐珂1920:第20—21页;柳培潜1936:第136—137页;孙玉声1939:第3页。
《晶报》1919年9月30日,第3页;徐珂1920:第17—18页;汪了翁1922:第141—142页;柳培潜1936:第136—137页;孙玉声1939:第3页。
徐珂1920:第19页;又薛理勇1988:第154—155页。
汪了翁1922:第141—142页。
栖霞和澹路1917:第1卷[第71页],第2卷[第6页]。
汪了翁1922:第141—142页。
徐珂1920:第19页。
胡寄凡1930:第8卷(无页码);亦见唐振常1989:第748页。
上海信托1932:第8页;亦见甘布尔(Gamble)1921:第5章;威利(Wiley)1929:第46—47页。
指“幺二”妓院,下面有详述。参见黄人镜1913:第130页;徐珂1920:第25页;汪了翁1922:第20—21页;威利(Wiley)1929:第48、65页;胡寄凡1930:第8卷(未注页码)。
关于“幺二”妓院的迁徙,见胡寄凡1930:第8卷(无页码);郁慕侠1935:续集,第35页;孙玉声1939:第148页;屠诗聘1968:下,第77页。关于“长三”妓院,见唐振常1989:第748页。讨论中提到的路名和现用名的对应,采用唐振常1989:第1028—1073页。
徐珂1920:第18页;亦见薛理勇1988:第153页。
徐珂1920:第20页。
上海信托1932:第10页。
魏斐德(FredericWakeman)1995b:第33页;上海信托1932:第62页。
孙玉声1939:第3页。
上海信托1932:第8页。
孙玉声1939:第4页;亦见《晶报》1935年9月22日,第3页。
亨德森(Henderson)1871:第11—12页。法国的统计为1869年的数字,也被亨德森列入此书。
公益书社1908:散见各处。
平襟亚1988:第159页。平提到了上海工部局的正俗科,但那很可能是警署的一个部门,同40年代上海国民党政府控制下的机构类似(见第8章和第11章的“正俗股”)。按等级区分的统计数字如下:长三1229人,幺二505人,雉妓4 727人,花烟间1 050人,广东妓女250,钉棚30人,总数为7791。此外,还发现有2 000名长三陪伴、娘姨和大姐。(各个类别的介绍说明见下一节和第三章)。
统计并未包括变相的、无执照的或在法租界做的妓女。陈荣广1924:第122—123页以及《上海娼妓》(1923:第785页)中也引用了这组统计资料,具体数字稍有出入。
淫风调查会(或审查淫业会)(Special Vice Committee)1920:第84页。悉尼·甘布尔(Sidney Gamble)在1921年研究北京情况的书中指出,北京居民中每258人有一人是有执照的妓女,上海则是每137个居民中有一人。见甘布尔1921:第247页。
威利(Wiley)1929:第45页。
乙枫(1933之一:第39页)提供了下列分类数字,据说来自1920年公共租界禁娼前不久的调查:长三1 200人,幺二490人,公共租界的野鸡24 850人, (14) 法租界的野鸡12 311人,(两租界地的)花烟间和钉棚21 315人。
唐幼峰1931:第154页;郁维1948:第11页。
北京市公安局1988(第207页)的材料中曾援引1927年的数字,未提供资料来源。后来的数字见郁慕侠1935:上集,第30页;罗琼1935:第37页。(文中数字为原文提供,据作者说1988年的数字未说明1927年数字的出处,但说明数字中应包括附带卖淫者和各类暗娼。——译注)
见《娼妓问题》1937:第7—8页;若闻(音)(1938:第8—9页)所给的数字也与之不相上下。两文均称法租界妓女不足1800名,显然是大大缩小的数字。
郁维1948:第10页。1946年12月,警察署司令致市长的内部备忘录中称市内约有四万名妓女。见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9:卷宗号1-10-246,第60页。
可将最高估计数字100 000名妓女与1929年上海173 432名女工的数字作一比较。女工中受雇于棉纺业的人数最众,有84 270人。1946年的统计数字中,54508名女工中,棉纺工人为35 306人。见韩起澜(Honig)1986:第24—25页。
20世纪30年代中期,几重市政机构统计报告了以下女性居民数字:租界以外的市区不分年龄段的女性总数为863585人(1935),公共租界内成年女性336565人(1936),法租界内成年女性135785人(1936)。见邹依仁1980:第122—123页。如此,并不确切的女性总数应为1335935人。如果其中100000人为妓女,那就是大约每13人中就有一个妓女,假如不计老人与小孩,则比例还要高。
1945—1947年间,上海人口中女性总人口为:1945年1 532 985人;1946年1 680 461人;1947年2006795人。见上海市文献委员会1948:第14、16、18页。
1910年至1947年大上海(包括租界在内)人口总数异动情况:
1910 1 185 859
1930 3 112 250
1945 3 370 230
1946 3 830 039
1947 4 494 390
资料来源:1910—1930年:罗志如1932:第21页,表29。
1945—1947年:上海市文献委员会1948:第14、16、18页。
关于上海变迁的概览,见韩起澜(Honig)1986:第9—40页。
罗志如1932:第27页,表43。
关于上海行业结构的现有资料不足以描画性劳务部门的全貌。根据大上海市政府(即不包括租界在内)的统计资料,上海人口1930年为170万,1931年为180万,1932年为160万左右。居民中约有1/5从事工业劳动,另有1/5从事家务,17%—18%的人无业,农民占11%,商人占10%,其他劳工占6%。剩余部分中,约10%为学徒、 (15) 用人或各类杂差人员,其他的在教育、政府、军队、通讯、警察等各种专业部门就职。妓女就业登记在哪一栏中或是否登记了情况不详,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行业构造有何不同亦不详。
参见上海市地方协会(Shanghai Civic Association)编辑1933:《人口》,第5页,表6。
只有工业部门一栏有关于妇女情况的综合信息。绝大部分从事工业劳动的妇女受雇于纺织工业。参见上海市地方协会1933:《劳工》,第1页,表1;上海社会局1929;上海社会局1946,转引自韩起澜(Honig)1986:第24—25页。
上海市地方协会1933:《人口》,第2页,表3;上海市文献委员会1948:第14、16、18页。
罗志如1932:第30页。
公共租界的男女性别比呈稳步下降趋势:1870年为290∶100,1935年为156∶100。法租界的情况是1910年为217∶100,1936年为155∶100,中间年份有起伏,但幅度不大。1945年、1946年和1947年这三年中,城市总人口(包括儿童在内的)男女性别比分别是119.8∶100,127.9∶100,123.9∶100。见罗志如1932:第30页,表49、51;上海市地方协会1933:《人口》,第11页,表13;邹依仁1980:第122—125页。但是一份1948年的研究指出,在商业中心地区比例出现很大偏差,在黄埔区高达250.7,老闸区201.1,闸北区153.2。见陈仁炳1948:第10页。此外,亨里克(Henriques)1962:第268页概述了人口比例失调导致卖淫的争论。
半痴生1891:卷一,第5页。关于官妓,见王书奴1988:第71—259页;武舟1990:第74—184页。“倌人”前还常有“红”或“清”等形容词。“红倌人”指出名,走红,社会上的“热门货”。见吴汉痴1924:第8页。有时“倌人”冠以“浑”字,专指与客人发生性关系的高等妓女。与此对照,“清倌人”便是只献艺不卖身的青年女子。半痴生1891:卷一,第5页;薛理勇1988:第154—155页。
《上海娼妓》1923:第783页;张春帆1919:3月6日,第3页;王定九1932:《嫖》,第1—2页;平襟亚1988:第159—160页;薛理勇1988:第153页。薛理勇(1988:第151页)解释说这些女子也称“校书”,因其表演类似旧时校对书籍的动作而得名。印刷术发明前,书籍多为手抄本。因错误甚多,故有一人“唱”原本,另一人对照抄本。妓女的主要工作也是做戏、演唱和讲故事,颇似二位校勘者,故以“校书”名之。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30页。
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6页说“先生”也用于指唱花鼓戏的戏子。
《上海娼妓》1923:第783页;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27页;威利(Wiley)1929:第64页。关于书寓说唱的曲牌及点唱的礼仪等,见半痴生1891:卷四,第11—14页;黎床 (16) 卧读生1905:卷六,第6页;张春帆1919:3月9日,第3页,3月18日,第3页。
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27页。
池志澄1893:第9—11页;胡寄凡1930:第8卷(无页码);孙玉声1939:第5—6页;屠诗聘1968:下,第76页。
张春帆1932:4月16日,第2页;胡寄凡1930:第8卷(无页码);孙玉声1939:第5页。
《上海娼妓》1923:第783页;张春帆1919:3月6日,第3页;王定九1932:《嫖》,第1—2页。
《晶报》1919年10月3日,第3页;孙玉声1939:第7页。
阿林顿(Arlington)1923:第317页。长三艺名亦然,见第3章。
柳培潜1936:第136页;孙玉声1939:第11页也重述了这个故事。关于卖嘴不卖身,也见王定九1932:《嫖》,第1—2页。
张春帆1919:3月6日,第3页;《上海娼妓》1923:第783页;张春帆1932:4月16日,第2页;屠诗聘1968:下,第76页;平襟亚1988:第160页;薛理勇1988:第152页。
王定九1932:《嫖》,第1—2页。
张春帆1919:3月6日,第3页;徐珂1920:第22页;郁维1948:第11页。评论其容易到手的文字,见《上海娼妓》1923:第784页;威利(Wiley)1929:第71页。
柳培潜1936:第136页;屠诗聘1968:下,第76页。
孙玉声1939:第11页。
张春帆1932:4月16日,第2页。
屠诗聘1968:下,第76页;薛理勇1988:第155—156页。
亨德森(Henderson)1871:第14页;屠诗聘1968:下,第76页。
除此处和下面4章所提到的资料外,可参看大通图书社:第1—22页。
孙玉声1939:第151页。
《上海娼妓》1923:第783—785页;屠诗聘1968:下,第76页;王定九1932:《嫖》,第1—2页;郁维1948:第11页;柳培潜1936:第136页;乙枫1933之一:第39页。
张春帆1932:4月16日,第2页;孙玉声1939:第8页。
《申报》1941年11月2日。
孙玉声1939:第5页。1905年时,二三招待一盘点心二元,外出公共场所陪客三元。到了1919年,据说侑酒二元,夜度三元。有的史料说19世纪末二三已销声匿迹。见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6页;张春帆1919:3月9日,第3页;徐珂1920:第24—25页;胡寄凡1930:第8卷(无页码);柳培潜1936:第136页;屠诗聘1968:下,第76—77页。
郁维1948:第11页;屠诗聘1968:下,第76—77页;《上海娼妓》1923:第785页;威利(Wiley)1929:第65页;唐幼峰1931:第152页;张春帆1919:3月9日,第3页;张春帆1932:4月16日,第2—4页;乙枫1933之一:第39页;孙玉声1939:第149页;大通图书社:第23—29页。郁慕侠(1935:续集,第34—35页)称30年代中期第一次的夜度资费涨到8元,此后每夜5元。
屠诗聘1968:下,第77页。
(17)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388页。
孙玉声1939:第150—151页。关于长三落到幺二,见王定九1932:《嫖》,第22页。
汪了翁1922:第23页。
韩庄(幽会所)据说由一名叫白沙枇杷的女子首创。她在美租界内租了一所房子,挂着私人寓所的牌子,招揽做官人的姨太太与其他男子幽会。后来清朝官员薛福成的后人薛文华接过了这一生意方式。传说薛文华因行为不轨被一著名女校开除,后来她建立十余处幽会所,装潢奢丽。有一则报道还暗示有政治丑闻,谓民国早年袁世凯曾有意派她出任北京女子师范的校长,后为教育部长劝阻。韩庄史话见陈荣广1924:第89—90页;张恂九1934:第2卷,第64—73页。
韩庄的营业情况见马庸生1930:第2卷,第9页;《申报》1880年10月28日;黄式权(王韬笔名)1975:第178页;黄人镜1913:第127—128、132—133页;《申报》1915年2月7日,5月15日;《晶报》1920年4月27日,第2页;《上海娼妓》1923:第788—789页;钱生可1933:第2卷,第11—12页;大通图书社:第45—50页。
陈荣广1924:第89—90页;钱生可1933:第2卷,第13—16页。
陈荣广1924:第89—90页;张恂九1934:第2卷,第64—73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58—59页)评论说大旅馆的生意主要靠当地人而不是观光旅游客。顾客开房间为的是设赌局、召妓、抽鸦片或与女人幽会。
关于两类淫业场所的关系,见黄人镜1913:第132页;吴汉痴1924:第17页;汪了翁1922:第21—22页;张恂九1934:第2卷,第64—73页。有文章称韩庄为咸肉庄之“幼虫”,见王定九1932:《嫖》,第25页。
王定九1932:《嫖》,第25页;柳培潜1936:第136页。
郁慕侠1935:上集,第14页。
郁慕侠1935:续集,第36页。
王定九1932:《嫖》,第26页,其中不少地方被柳培潜(1936:第136页)照搬。
王定九1932:《嫖》,第27—28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14页,续集,第40页;孙玉声1939:第168页。
郁慕侠1935:上集,第32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23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24页。
屠诗聘1968:下,第77页;乙枫1933之一:第40页。据说高官达贵经常光顾豪华的咸肉庄,而庄花是“什么脚色都有,就连公馆里的姨太太,大小姐,跳舞明星,交际明星,电影明星,小家碧玉,闺阁名媛,女学生等莫不齐备”(见乙枫1933之一:第40页)。不过,不够警觉的狎客也经常上当,被装成好人家女儿的女子骗了,拿大价钱来买。有指南书说现在良家妇女(“人家人”)已不去韩庄幽会,所以到了庄上,务必小心不要受欺,“人家人势必有翁姑丈夫, (18) 出外放浪的未尝没有,不过衣着决不过分怪异,以启家人猜疑,并且面上的脂粉,匆促的时间中,也决没有涂得浓密。”因此人家人和咸肉庄专做皮肉生意的人还是容易辨别的。见王定九1932:《嫖》,第26—27页。
孙礼启等1986;张辛欣和桑晔1987:第32页。
乙枫1933之一:第40页。
乙枫(1933之一:第40页)说咸肉庄始自1920年。
咸肉庄所在的街道里坊名单见王定九1932:《嫖》,第25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14页;孙玉声1939:第167—168页;屠诗聘1968:下,第77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24页。
《上海娼妓》1923:第786页;大通图书社:第31—37页。
将狎客比猎手的,见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13—14页,卷七,第6页。张春帆(1932:4月16日,第4页)解释说“野鸡”原本是女人自己用来指她们的嫖客的,妓女看到马路上有人盯着她看,就会上前拉他,好比抓野鸡一样。张说,讽刺的是社会倒将妓女看成野鸡了,而狎客看自己则是打鸡的。
野鸡密集的主要街道有福州路,汉口路,云南路,广西路,浙江路,宁波路,贵州路和劳合路(即六合路);褚家桥,偷鸡桥(现芝罘路——译注),东新桥,八仙桥,朱家桥;法租界的大世界游乐场一带,大马路先施公司后面。见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13—14页;徐珂1920:第27页;黄人镜1913:第131页;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2页];王定九1932:《嫖》,第48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24页;孙玉声1939:第165页。
黄人镜1913:第130—131页;王定九1932:《嫖》,第48页。晚清时期有诗这样描绘野鸡的疯狂举动:
青莲阁(指茶楼)上野鸡窠
飞去飞来似织梭
最是扬帮真老脸
做媒双手把衣拖
黎床卧读生1905:卷七,第7页。
也见黄式权(王韬笔名)1975:第184—185页。
黎床卧读生1905:卷七,第6页。后来的规劝乡下人小心的文字见王定九1932:《嫖》,第49—50页;汪仲贤(未注日期》:第60、93页。
唐幼峰1931:第152—153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422页。也见郁慕侠1935:上集,第24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595页。
王定九1932:《嫖》,第49页。早于他的文字中也提到类似价钱,如徐珂(1920:第28页)说后半夜和客人稀少的时候会落价。也见柳培潜1936:第136页;孙玉声1939:第164—165页。
郁慕侠1935:上集,第27页;钱生可1933:第2卷,第22—24页;吴汉痴1924:第11页;徐珂1920:第29页;汪了翁1922:第24页;《上海娼妓》1923:第786页。
(19) 钱生可1933:第2卷,第3页。
柳培潜1936:第136页。
威利(Wiley)1929:第66页。
1948年受调查的500名妓女中,几乎有半数从15—19岁起开始卖淫。调查时期最大的年龄组为20—24岁。郁维1948:第11页。对所有的妓女来说,年纪一大便一落千丈。写到幺二时,一位指南作者评道:“再大若过30以上,那么她的营业,谁肯去化钱顾问呢?原来操此种皮肉生涯的人,身体糟蹋,为事实上所难免。若使做过10年,已属色衰老颓,面黄多病了。”孙玉声1939:第149页。
徐珂1920:第27—28页;吴汉痴1924:第10页;郁慕侠1935:续集,第36页。
孙玉声1939:第164页。
《时报》1936年2月27日,第5页;汪仲贤(未注日期):第93页;屠诗聘1968:下,第77页;陈定山1967:第20页。
豪泽(Hauser)1940:第268—269页。
《上海娼妓》1923:第786页。又见鸿涯1933:第6页;孙玉声1939:第166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93页。
郁维1948:第13页。
罗琼1935:第36页。最近的同类叙述见张辛欣和桑晔1987:第32页。这则故事的中文原文见张辛欣和桑晔1985:第13—17页。
郁维1948:第13页;《上海娼妓》1923:第786页。
例如《时报》1929年7月22日,第7页;本书第8章。
唐幼峰1931:第152—153页。20世纪80年代学者对雉妓的讨论见薛理勇1988:第156—157页;平襟亚1988:第165页。
孙玉声1939:第166页。
郁慕侠1935:上集,第24页。
花烟间的一般性描述见郁慕侠1935:续集,第49页;柳培潜1936:第136页;孙玉声1939:第169—170页。
花烟间的地理分布见黄人镜1913:第131页;徐珂1920:第30页;王定九1932:《嫖》,第50页;汪仲贤(未注日期):第115—116页;郁慕侠1935:续集,第49页;孙玉声1939:第171—172页。
池志澄1893:第28页;黄式权(王韬笔名)1975:第178页;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6页。徐珂(1920:第29—30页)提到,19世纪末凡全夜留宿者价为1元。其他提到花烟间常客的有黄人镜1913:第131页;王定九1932:《嫖》,第50页;郁慕侠1935:续集,第50页。付得少的就给铜板,尤其是下层的嫖客;1两银子通常值1 000个铜板(10吊)。1889年中国开始铸造“圆”(1元硬币,10角为1元),但并没有立即取代铜板和银两。钱币制度的种种名堂和变化见金(King)1969:第31—33、40—42页。
孙玉声1939:第173页。
郁慕侠1935:续集,第50页。
(20) 王定九1932:《嫖》,第50页;孙玉声1939:第169—174页。所形容的世纪之交时的情形出自汪仲贤(未注日期):第116页。
孙玉声1939:第173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116页。
《上海娼妓》1923:第787页;张春帆1932:4月16日,第4页。以下资料中所谈费用略有出入:徐珂1920:第30页;郁慕侠1935:续集,第49页;王定九1932:《嫖》,第51页;汪仲贤(未注日期):第117页;孙玉声1939:第170—171页。
1933年这个日期引自屠诗聘1968:下,第77页。1911年清朝灭亡前两年,清政府实行禁鸦片运动,1909年查封了所有的鸦片馆,1910年后袁世凯继续禁烟,但在外国人和军阀控制的区域内鸦片照样盛行。20世纪30年代,蒋介石政府也断断续续地在局部地区禁烟。见史景迁(Jonathan Spence)1990:第256—257、285、288页;商务印书馆编辑所1926:第2卷,第43页。这些运动在上海是否奏效不详。平襟亚(1988:第162页)说晚清时期花烟间从沪上的中国人控制区挪到租界,为的是躲过禁烟令。但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13—14页)则说约1904年时英法巡捕房以有伤风化为名,禁止女招待点鸦片枪。徐珂(1920:第30页)提到1920年以前已禁烟并关闭花烟间,但《上海娼妓》(1923:第787页)却发现在1918年时上海在花烟间卖淫的女人超过1 000。关于禁烟后花烟间名字继续使用的证据,见郁慕侠1935:续集,第50页。平襟亚(1988:第162—163页)认为花烟间成为20世纪初期一种无照经营的妓院。至于公共租界内对别种妓院的妓女和老鸨的罚款,见第八章。
平襟亚1988:第163页。
王定九1932:《嫖》,第51页。
徐珂1920:第30页;《上海娼妓》1923:第787页;王定九1932:《嫖》,第51页。
徐珂1920:第30页;王定九1932:《嫖》,第51页。吴汉痴(1924:第12页)将“钉”定义为夜度资。20世纪30年代中期的一部指南说上海已经找不到钉栅了。见汪仲贤(未注日期):第115页。
国际联盟1937年2月在万隆召开的会议上讨论了印度、中国、日本和满洲国的拐卖妇女问题,会上也提到中国国内的妇女买卖。见上海巡捕房剪报1937:第63盒,文件号7779。有关俄国人口贩子买卖俄国妇女,见上海巡捕房剪报1939:文件号9577之三,12月8日。5名17岁至22岁的俄国女子被一叫特里宁的俄国男人从哈尔滨贩运到上海,合同上写的是去做“新娘或其他”。这些女子进了一个俄国女人开的按摩院兼妓院。
大量文献都涉及上海的洋妓,如唐幼峰1931:第153—154页;乙枫1933之一:第41页;钱普利(Champly)1934:散见各处;德利乌(De Leeuw)1933:第114—145页; (21) 克拉德(Crad)1940:134—145页(他的说法主要根据德利乌);豪泽(Hauser)1940:第267页;屠诗聘1968:下,第77页;近期的概览见奥卡拉汉(O'Callaghan)1968:第11—12页;埃里克·周(Eric Chou)1971:第104—105、112—113页。
关于“冒险家的乐园”这一说法,见米勒(Miller)1937:第7—10页。芬奇(Finch)1953:第37页生动地描写了20世纪初的美国鸨母格蕾西·盏尔(Gracie Gale)、她开的妓院和手下的妓女。芬奇评论说:“若瓷器以明器为上品,轿车以罗尔斯-罗伊斯为优,则美国女郎堪称上海淫业之最。是为欲望之精髓,夜幕下欢娱之极品,无怪乎有人不顾一切,会为此押上半年薪水。”
德利乌(De Leeuw)1933:第121页。施高塔路在虹口区(现名山阴路——译注)。也见克拉德(Crad)1940:第134—145页,他几乎照搬德利乌,大写特写作者看到非白种男人好色地接近白种女人时的厌恶之情。
德利乌(De Leeuw)1933:第138页。
黎床卧读生1905:卷二,第10页。黄式权(王韬笔名)1975:第190页也有同样的描写。
王定九1932:《嫖》,第41页;《申报》1941年11月3日。
《中国记事录》(Chinese Recorder)1905:第307—308页。
芬奇(Finch,1953:第48页)评道,由于白俄大批到来,“美国妓馆竞争不过,美国女郎遂从这个行当中消失了,就像野牛从西部大平原消失了一样。”帕尔(Pal)(1963:第20—21页)讨论了国际联盟有关此议题的一份报告(日期不详),其中说“白人妇女竟以娼妓这种丢人的身份混迹于最低贱的当地人中,对西方列强在东方的威望造成深深的伤害”(黑体部分原有着重号);第85—86页生动地描写了这个生意场上的喧闹情景以及警方的腐败。
钱普利(Champly)1934:第188—189页。
唐幼峰1931:第153页;豪泽(Hauser)1940:第267页;奥卡拉汉(O'Callaghan,1968:第12页)援引1932年的国际联盟报告说,人贩子将许多妇女从哈尔滨弄到北京、天津、曲阜、上海、汉口等城市。报告接着说:
那些地方深深吸引着哈尔滨的姑娘,故人贩子连哄带骗很容易让她们上当。……然后说什么也没用了,人生地不熟,提不出办法偿还预支的钱,也根本没希望找到原先以为不费事就能有的好工作。再说,一切都交给人家包办了,身份证件,通行证,都在经纪人手中,没有这些证件俄国人在中国寸步难行。她又全然不懂得可以采取什么步骤违抗人贩子的要求,感到除了听命于他已无路可走。
《字林西报》1923年9月1日,第618页。
这些人从嫖客手里收取小费,还在妓女那里提成。唐幼峰1931:第153页;王定九1932:《嫖》,第40页;郁慕侠1935:续集,第33—34页。
(22) 王定九1932:《嫖》,第41页;《申报》1941年11月3日。其他涉及俄妓的讨论有基希(Kisch)1935:第110—120页;彼得斯(Peters)1937:第210—211页;大通图书社:第42—43页;徐迟等1942:第86—91页;厉墨林1973:第37—39页;萨金特(Sergeant)1991:第51—54、60—66页。卫护俄国在华妇女的名誉的激烈言辞见左翼杂志《中国周评》1935年第72卷第12期(5月18日)第375—376页,文章说在沪俄国妇女有做妓女的名声,因为她们“在酒吧间工作,比较显眼,于是就承受了另一职业的名声或不如说恶名。”
日本妓馆的地点见郁慕侠1935:上集,第26、38—39页,续集,第46页;屠诗聘1968:下,第77页。
该形容语出自管可寿斋版1884:第16页。艺妓与长三的比较见《晶报》1919年12月12日,第2页;王定九1932:《嫖》,第42页;大通图书社:第43—44页。
关于日妓性服务的开放程度,见管可寿斋版1884:第16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26页。关于第二职业,见唐幼峰1931:第153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26页。街头拉皮条人,见郁慕侠1935:续集,第47页。
《晶报》1919年12月12日,第2页。
郁慕侠1935:续集,第46页。
王定九1932:《嫖》,第42—43页。
花雨小筑主人1892列了118位名妓的出生地。详见附录一的表一。
威利(Wiley)1929:第52—53页。
威利(Wiley)1929:第66—67页。
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33页。
黄人镜1913;第127页;莫里斯(Morris)1916:第756页;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33页;乙枫1933之一:第:39—40页;威利(Wiley)1929:第53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12页。在上层妓女中又有进一步的地区摩擦,如常熟和无锡的娼妓就互不相容。《晶报》1919年9月15日,第3页;张春帆1932年4月16日,第3页。
唐振常1989:第748页。
池志澄1893:第25页;黄人镜1913:第128页;周瘦鹃1928:第1卷,第35页;张春帆1932年4月16日,第3页;屠诗聘1968:下,第76—77页;郁维1948:第11页;薛理勇1988:第151页。
孙礼启等1986。
乙枫1933之一:第39—40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12页;唐振常1989:第748页。很快就淘汰了的“二三”据说多为本地土娼。
徐珂1920:第30页;乙枫1933之一:第39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12页。
《时报》1929年4月6日,第7页。
韩起澜(Honig)1992:散见各处,第56、65、67页等处尤其提到沪上苏北籍娼妓。无论下等娼妓是否真的来自苏北,她们之所以普遍被认为是苏北人恰恰就因为地位低下。
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33页。
专门用语、装潢陈设、表演风格等的解释见半痴生1891:卷四,第15页;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7页;徐珂1920:第31页;吴汉痴1924:第13—14页; (23) 郁慕侠1935:上集,第23页。关于粤妓馆的地址以及它们从公共租界搬到北四川路的情况,见胡寄凡1930:第8卷(无页码);王定九1932:《嫖》,第36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23页;孙玉声1939:第160页。亦见大通图书社:第39—40页。
徐珂1920:第31页;王定九1932:《嫖》,第36页。
王定九1932:《嫖》,第37页。
王定九1932:《嫖》,第36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23页。
《晶报》1919年10月30日,第3页;郁慕侠1935:续集,第44页;孙玉声1939:第161页;大通图书社:第40页。
郁慕侠1935:续集,第45页孙玉声1939:第162页。贬低菜肴和音乐的说法见王定九1932:《嫖》,第35、37页。
乙枫1933之一:第39—40页。
池志澄1893:第27页。
黎床卧读生1905:卷二,第10—11页;徐珂1920:第31页。
这些妓院的地址见徐珂1920:第32页;《上海娼妓》1923:第787页,胡寄凡1930:第8卷(无页码);王定九1932:《嫖》,第37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16页;孙玉声1939:第160页;大通图书社:第40—42页。
郁慕侠1935:上集,第17页。
王定九1932:《嫖》,第38页。
徐珂1920:第31—32页;屠诗聘1968:下,第77页。
黎床卧读生1905:卷二,第10—11页;徐珂1920:第31页。有指南书讲到19世纪中香港刚开辟商埠时,没有妓女愿意接洋人,因为她们对这些人的怪异相貌感到惊恐不安。摇舢板的女人因常渡洋人上下汽船,渐与他们熟悉起来,会讲几句洋文,洋人与她们调笑起来,她们也渐渐以此为业。郁慕侠1935:上集,第17页。关于这些女子的外语能力,亦见唐幼峰1931:第153页。后来上海发展,外国人多了,市面大了,这些广东东部的女子也就去了上海,专做水手生意。
池志澄1893:第27页。
20纪30年代的指南书指出因咸水妹人数多了,竞争激烈,因而她们就扩大了接客范围,也做华人生意了。王定九1932:《嫖》,第38页;孙玉声1939:第157页。
亨德森(Henderson)1871:第16页。
《上海娼妓》1923:第788页。
关于咸水妹的卫生检验,见淫风调查会(SVC)1920:第83—84页;周瘦鹃1928:第1卷,第3页;胡寄凡1930:第8卷(无页码);王定九1932:《嫖》,第39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16页。
唐幼峰1931:第153页。
王定九1932:《嫖》,第38—39页。
至少有一个方面西洋人的方法被认为更高明。有的评论表示外国政府在沪官员比中国政府官员在保护自己的百姓方面做得好些,他们为妓女查验是否得了梅毒;评论认为应扩大检验范围,让接待国人的妓女也受体检。胡寄凡1930:第8卷(无页码)。
郑绪雷(Stephen Cheng)1979:第1919—203页。文中(第203页)如此形容粤妓:
(24) 她们挺着脑袋,脑后挂着一缕散发,眼旁贴着绿色圆片,后脑勺红色毛线球颤悠颤悠的,尤为惊人的是双颊红得发亮,好像刚让人刮了耳光似的。她们腰板僵硬,好比给掰折过。宽大的袖子呼扇呼扇的,如猪耳朵一般。趿拉着的鞋子硬得像乌龟壳。
陈定山1967:第20—21页。
例如郁慕侠1935:上集,第30页。关于私娼,见大通图书社:第51—56页。
唐幼峰1931:第154页;春明书局1937:第1页。
《上海的特殊职业》1946:第13页。
徐迟等1942:第57页。
郁慕侠1935:上集,第33页。
上海信托1932:第62页;郁慕侠1935:续集,第53页;沈敩1938:第25页。
绿荷1934:第99—107页。
徐迟等1942:第61页。
绿荷1934:第103、106—107页;沈敩1938:第25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52—53页。
绿荷1934:第90—96页;《申报》1941年11月2日。
绿荷1934:第102页;徐迟等1942:第60页。
沈敩1938:第24—25页。
莫若强1930:第1—4页;王定九1932:《玩的门径》,第9—11、16页;大通图书社:第65—71页。
王定九1932:《玩》,第12页;《晶报》1935年9月29日,第3页;《晶报》1939年11月5日,第6页。有的指南书将舞女与长三等高等妓女相提并论,教客人如何赢得红舞女或美人的青睐,还提到舞场老板打算仿照旧时选拔名妓的办法搞一个比赛,选出最红的舞女(见第6章)。王定九1932:《玩》,第11—17页。关于日本占领期间的舞女,见民锋编辑所1945:第10—11页。
萧剑青1937:第88—89页。关于有舞池的咖啡馆,1928年公共租界的一名侦探奎尔(Quayle)先生在报告中评论道,“经常上这种地方消费的大多数是华人,干什么的都有,其中绝大多数是来此寻欢作乐的阔少。我曾亲自寻访,发现里面秩序井然,说实在优于许多外国人开的请俄国舞女伴舞的咖啡馆。”上海巡捕房档案1928:卷宗号4,文件号1249。
关于这类情形中的舞女,见《晶报》1935年9月26日,第2页;《娼妓问题》1937:第8—9页;逸霄1938:第14—15页;逸霄1939:第28页;袁是克等1949:第22页。1937—1938年间舞女中的反日情绪见朱作同和梅益1939:第三辑,第188—189页;关于日本入侵后自愿做救援工作的四位舞女,见第四辑,第163—165页。
《晶报》1939年11月6日,第6页。
绿荷1934:第107页。
王定九1932:《玩》,第3—6页。
(25) 王定九1932:《玩》,第6—7页。
郁慕侠1935:上集,第34—35页。亦见大通图书社:第57—59页;袁是克等1949:第2—3页。
王定九1932:《玩》,第8页。
萧剑青1937:第90页。
《申报》1941年11月2日。
钱毂成1938:第16页。
二战以前,法租界的按摩院有营业许可并由巡捕房管理,但公共租界不准营业。战后,国民党政府曾于1946年短暂地关闭按摩院,警察局对重开持反对态度,因为按摩院继续雇佣按摩女。见第十一章和《娼妓问题》1937:第8页;若闻(音)1938:第9页;及(上海)《大公报》1946年3月5日,第3页。
早期有关向导社的报道见《晶报》1935年9月23日;《晶报》1935年10月11日,第3页;《娼妓问题》1937:第8页;若闻(音)1938:第9页。陈定山(1967:第2卷,第63页)回忆说向导社是1937年前后出现的。
徐迟等1942:第64页。
《晶报》1935年9月23日,第3页;《晶报》1935年10月11日,第3页;萧剑青1937:第91页。《申报》1941年11月2日的文章也发出类似的谴责。
《娼妓问题》1937:第8页;若闻(音)1938:第9页。
徐迟等1942:第61—65页(引文出自第63页);《上海的特殊职业》1946:第13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23页。类似的定义见王定九1932:《嫖》,第30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32页。
唐幼峰1931:第153页。
孙玉声1939:第162—163页。
王定九1932:《嫖》,第30页。指点了识别淌白的招数后,作者立即又教人一刁钻的妙计,说是可摆脱讨厌的淌白:“可在药房里买些荷兰粉”偷偷倒入她的饮料,“淌白吃了便不由自主,大放连环屁,使她无地藏身,避之不暇,再不会来钉住你了。”他接着又说,“倘然和她有仇的,便可暗使一个友人去和她的调。公众面前,吃了之后,大放特放,臭不可当。四周的人,不是要掩鼻不遑吗?这时她势必羞得无地自容,面部赤化,你便可在旁拍掌叫好,以消心头之恨了。”王定九1932:《嫖》,第33页。
郁慕侠1935:续集,第43、45—46页。
王定九1932:《嫖》,第47页;郁慕侠1935:续集,第50—52页。
《上海的特殊职业》1946:第13页。
上海巡捕房:第116盒,N-1366及Reel 25,D7042。
上海巡捕房:Reel 25,D7042。
1939年8月26日《弹性画报》有文章报道珠宝店和旅行社的脱衣舞。1939年8月15日夏威夷背景的那则舞剧在《大晚报》及许多小报上都刊登了广告,如《剧世界》、《正报》、《汇报》、《好莱坞报》、《声报》、《画报》、《晶报》等;次日在《戏报》、《桃色新闻报》、《舜报》、《罗宾汉》等报上登广告(以上小报名称多为音译——译注)。详见上海巡捕房:第116盒,N⁃1366及Reel 25,D7042。
(26) 例如,1940年4月23日,《晶报》发行人特奥多罗(A.L.Teodoro)因被控四度刊登“下流、猥亵、淫秽的文章”而在中国的美国法庭受审。他表示服罪,被赫尔米克法官(Milton J. Helmick)处以10美元的罚款,并判在马尼拉服刑10个月,缓刑5年作为假释。同日,《上海晚邮与信使报》刊文称1939年11月14日特奥多罗就得到警告,让他停止“刊行淫荡下流的文章”,但他却仍在1940年2月17、18、22日刊登了这样的文字;另据巡捕房称,1940年4月15日他也刊载了“相对低俗”的文章,起初他们也想用这篇文章作为证据。1940年4月特奥多罗与报纸脱钩,由华籍报人周天来、吴奇慈、张江孙、吴聪驰等出面重新注册(以上名字均为音译——译注)。新的发行人得到警告说,一旦刊登有碍观瞻的文章就会取消执照。上海巡捕房:第71盒,D8149-C-484;第73盒,D-8149。1939年《汇报》也受到同样的控告,见上海巡捕房:第71盒,D8149-C-505。
1949年有文章谈到夜总会表演中专门展示狗与十几岁女孩性交的流动剧团时,惊愕地评论说,看这样的表演竟然比逛长三娼寮还贵。袁是克等1949:第6页。有关上海沦陷区的赌场中变相卖淫活动猖獗的说法,见民锋编辑所1945:第6页。
郁慕侠1935:上集,第42页,续集,第41—43页。有关男妓的情况,亦见王定九1932:《嫖》,第44—46页;钱生可1933:第3卷;郁慕侠1935:上集,第30页;马蒂依(Matignon)1936:第270—276页。1988年在中国出版的研究上海娼妓的著作这样评论男妓道:“他们完全被剥夺了男性的权利和人格。男不像男,女不像女,令人作呕。”见平襟亚1988:第165页。本书不谈男妓问题,一是因同妓女相比,资料中很少提到男妓;二是从对他们的描写中可看出,男妓引起—系列不同的娱乐与问题,故可另作专题研究。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253—254页。
贺萧(Hershatter)1991中更充分地探讨了上海娼妓和商品化语言的问题。
本书会提到20世纪城市上层人士自身变化的状况,但不作直接的研究。周锡瑞与兰金(Esherick and Rankin,1990)的书中对这一问题提出许多有用的研究方法;其中论及上海大商人与士绅阶级之融合的部分见第20页。
第三章 妓院规制
① 在很不同的语境中谈仪式化行为如何造就人的讨论,见齐托(Zito)1993。
② 上海的高等妓院由各种不同的投资人建立和管理。有时给名妓伴奏的乐师成了妓院的组织人,他们找到房子,办理必要的开业许可。这样的妓院可能雇佣自己的乐师,妓女演唱后,妓院从每桌客人那里收费,其中分一些给乐师作为报酬 (27) (史料中称乐师为“乌师”,或操弦者——译注)。汪了翁1922:第12—13页就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当然,通常的情况下是女人开妓院。
③ 例如,上海巡捕房:第41盒,文件号5300就有1933年至1934年间法租界上有执照的妓院的材料。其中大多是从法租界“市政通报”上简要摘录的领照申请,材料上给出了申请执照的妇女的姓名和地址。
④ 周(音,Eric Chou)1971:第57页。
⑤ 孙玉声1939:第23页。关于称妓女为“铺房间者”的情形,见吴汉痴1924:第10页。
⑥ 吴汉痴1924:第6页。
⑦ 美化的说法见孙玉声1939:第19页;挖苦的说法见郑绪雷(Stephen Cheng)1979:第48页。也有资料提出“本家”自己有房产,而“主政”则是租房开业。见《晶报》1919年11月15日,第3页。
⑧ 孙玉声1939:第19页;亦见威利(Wiley)1929:第59页。
⑨ 《晶报》1919年3月27日,第2页。
⑩ 吴汉痴1924:第6页;孙玉声1939:第31—32页;朱子家1964:第82页。
春明书局1937:《长三》类,第34—36页有一则半虚构的故事,写大妓院的老鸨同一旅馆经理的勾结。
孙玉声1939:第19页;亦见中华图书集成1925:第3卷,第81—85页。
威利(Wiley)1929:第44页。
高等妓院通常规模比较小,即使“大场户”也一样。1925年发表了127所妓院编目(指南书作者选择这些,是因为那里有电话),其中86%的妓院只有4名或不到4名高等妓女。所有的高等妓女中,有68%住在这样规模的妓院里,有25%住在只有1—2名妓女的妓院里(这两者相加就差不多占了妓院总数的一半了)。再大一点的妓院一般在法租界和华界,公共租界则少见。但编目中最大的妓院也只有12名高等妓女。不过,妓院里面实际干活的人则多得多了,其中包括老鸨、娘姨、女仆、男仆、账房和小孩。见王后哲1925:(无页码)。
《晶报》1919年11月15日,第3页。孙玉声1939:第20—21页简要地描述了妓院租用的房子类型。
见汪了翁1922:第13—14页;孙玉声1939:第20—21页。等级低一些的幺二妓院像是这种类型的变种。二房东邀老鸨们前来租房,一个老鸨带几名妓女加一个女仆租一间屋。妓院的房间多达20—50间。见孙玉声1939:第148—149页。
孙玉声1939:第20—21页。最近有学术著作在谈妓院的财务安排时,把老鸨的控制权说得小了些,认为经济权主要捏在同黑社会有联系的业主(“老板”)手里。见平襟亚1988:第160页。如1949年以后的资料中常见的那样,平襟亚将妓女与老鸨的关系说成剥削关系。交不出花酒份额的妓女必须同客人睡觉以完成规定的金额,不然就去借印子钱,受老鸨和地痞的羞辱打骂。
(28) 汪了翁1922:第13—14页。
半痴生1891:卷一,第10—11页;孙玉声1939:第21页。
王后哲1925:(无页码)。
《晶报》1919年10月10日,第6页;10月18日,第3页;10月24日,第3页。第一则中包括这样的消息:“新近清和坊沿马路挂出了珊珊的牌子,这是和心坊二弄秋水的牌子。会乐里三弄妙莲从福致里调过来,电话号码3076。这位妓女最是热心国事。新清和一弄的钟情现在叫情娥,在新清和二弄挂牌,是自家身体。”
《晶报》1919年4月9、15、18、24日,第3页;6月24日,第2页;6月27、30日,第3页;7月3日,第3页。
《晶报》1929年5月3日,第3页;亦见柳培潜1936:第137页。
威利(Wiley)1929:第50页。
孙玉声1939:第22、31页。
这笔费用叫“鞋袜钱”。1922年时给妓女当中人一般得10元,而鸨母的说客则拿1至2元。见汪了翁1922:第14页。晚清时期的习俗是聘人的老鸨给妓女开一桌饭,表示订立了本节的契约;到了20世纪30年代已不再这样做了。见孙玉声1939:第14页。
孙玉声1939:第31页。
半痴生1891:卷二,第17页。
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31页。
1891年的一部备览提到这类妓女时用尊称“客师”或中性的“伙计”,见半痴生1891:卷一,第4页。有几种晚清的资料说老鸨会借几百金给新来的妓女作添置衣物首饰之用,妓女离开时应完璧归赵。这样的钱叫作“带挡”。有名的妓女可以掌握大数额的“带挡”,但最厉害的妓女自身殷实,根本不需要“带挡”。见半痴生1891:卷二,第16—17页;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6页。
孙玉声1939:第23页。孙说“亦有先生有稔客多者,兼拆份头一份或二份,得以照派利益。”这当然是指聘金照付,再按事先定好的比例提成,否则妓女从这样的安排中有何利可获。
孙玉声1939:第30页;汪了翁1922:第15—16页。
周瘦鹃1928:第1卷,第49页。《晶报》(1919年12月27日第3页)有文章提到一老鸨与妓女在应办多少桌花酒的问题上发生口角,遂决定下一节度不再续聘该先生。
吴汉痴1924:第6页。
有一种资料称讨主为“父兄”,并解释说“父兄”听上去像“务凶”,等于是间接地说其凶狠。这个词也表明有的讨主是男人。关于“讨主”和“父兄”,见半痴生1891:卷一,第4—5页。半痴生(1891:卷三,第12—13页)谈到专门养大讨人、将其卖入娼门的人。关于“讨人”(也称“讨人身体”,即卖掉的身体),见半痴生1891:卷一,第6页;吴汉痴1924:第8页;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31页。 (29) 本书第七章会谈到“父兄”和“务凶”另有人贩子的意思。
黄人镜1913:第130页。
1871年时亨德森写道,“开妓院的人几乎不停地花钱买女童,在妓院里将她们养大,为的是最终靠她们卖身赚钱。在一些大一点的妓馆里,我数到五六个这样的女孩,年纪从2岁、3岁到15岁不等,通常到了15岁,就被认为可以正常地在妓院接客了。”见亨德森(Henderson)1871:第5—6页。1892年一部冶游指南写了118位妓女,其中包括19名(占16%)15岁以下的少女。见花雨小筑主人1892:散见各处。20世纪初期,公共租界规定16岁以下少女住在妓院里算非法,但妓院对此往往不予理睬(见以下第八章、第十一章)。见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34页。1924年7月,上海工部局指定的童工调查会从“摆在面前的证据”中发现,“本地的妓馆里雇佣了许多受役使的儿童,她们接受训练从事淫业。买卖女童虽然无疑是违反了中国的法律,但看来并没有受到来自行使司法之责的部门任何形式的干预。但是,在查实有据的虐待案例中,上海的会审公廨确实会下令让儿童脱离涉案人员的监护。”《中华医学杂志》1924:第38卷第11期(11月),第925页。又见本书第七章比较全面地谈论人口买卖。
亨德森(Henderson)1871:第6页。
关于李珊珊戏剧性的人生和死,见汪了翁1922:第35—39页;陈荣广[陈伯熙]1924:第109—110页。添枝加叶地用历史演义笔法写的,见张恂九1934:第2卷,第33—50页。
马庸生1930:第3卷,第16页。引用同一首诗的见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5页]。马庸生1930很像是重印葛元煦1876,只是加了标点符号和日文注音而已。
孙玉声1939:第24页。
张春帆1919:3月21日,第3页;吴汉痴1924:第6页。
徐珂1920:第22页。
张舂帆1919:3月21日,第3页。
孙玉声1939:第24页。
关于铁匠铺子的学徒工,见贺萧(Hershatter)1986:第101—109页。
武雅士和黄(Wolf and Huang Chieh⁃shan)1980:第82—93、230—231页及其他各处。
文章说宝琳对姆妈很好,叫客人都要尊敬她。几个星期后,骚姆妈给《晶报》写信纠正错误,说她只有34岁,不是38岁;她还咬定宝琳没有管教自己的客人,叫他们礼待她,再说,她也用不着宝琳来管。骚姆妈甚至抱怨说,自从《晶报》说她如何风骚的文章发表后,宝琳的许多客人在宝琳出局时一定叫她也陪着,搞得她精疲力竭。她骂报纸说,“你们要负责的。”《晶报》1924年6月24日,第3页;7月12日,第3页。
《晶报》1919年12月21日,第3页。
关于对“想象出来的关系”的评论,见韦斯顿(Weston)1991。
(30) 关于“大姐”的定义,见半痴生1891:卷一,第7页;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6页;吴汉痴1924:第8页。关于“阿姐”,见孙玉声1939:第23—26、119—121页。关于“跟局”,见吴汉痴1924:第6页;孙玉声1939:第23页。“做手”见张春帆1919年3月24日,第3页;汪了翁1922:第14—15页;郁慕侠1935:续集,第38页。黄人镜(1913:第129页)说“做手”一词一般指在妓院参股投资的男女佣人,汪了翁(1922:第14—15页)也提示说“做手”大多是投资者(亦见以下注60)。
孙玉声1939:第22—23页。
孙玉声1939:第25—26页。
关于拆账,见春明书局1937:《长三》类,第21—22页;先生阿姐与同一嫖客的事情,见第26—28页。
半痴生1891:卷一,第7页。
孙玉声1939:第25—26页。
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6页;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34页]。
半痴生1891:卷一,第6页;卷二,第10页。
徐珂1920:第21页。
对“带挡”的描述见黄人镜1913:第129页;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32页;吴汉痴1924:第6页;周瘦鹃1928:第1卷,第37—38页。
《晶报》1919年8月30日,第3页。
孙玉声1939:第27页。
周瘦鹃1928:第1卷,第37—38页。
黄人镜1913:第129—130页。
20世纪初,有一帮妓院的用人自称“上海合众受害娘姨大姐”在—家当地报纸上登“告白”,说一钱庄“股东伙友,心怀不良”,竟致钱庄倒闭,庄主卷逃在外,她们的积蓄荡然无存。因公堂久不料理此事,故她们“惟有约定日期,俟道宪大人新衙门大老爷出辕时,我等跪道执香,叩求仁天做主”,云云。告白书说她们“存庄生息,原冀稍收子母之利,藉供仰事俯畜之资”,而现在家中断炊,亦有寻短见的,总之强调自己靠的就是这点积蓄。见周瘦鹃1928:第2卷,第79页。这只是周瘦鹃重印的二十年前的几则启示之一。
春明书局1937:《长三》类,第16—17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34页]。
将“大姐”刻画得比较可爱的,见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34页];对语言的批评,见周瘦鹃1928:第2卷,第185页。
徐珂1920:第22页。
马庸生1930:第2卷,第8页。
春明书局1937:《长三》类,第24—26页。
半痴生1891:卷一,第7页;汪了翁1922:第14页。
半痴生1891:卷一,第7页;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6页;栖霞和澹路1917:第1卷[第66页];张春帆1919:3月21日,第3页;吴汉痴1924:第6页。
张春帆1919:3月21日,第3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66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30页。
徐珂1920:第23页。
(31) 屠诗聘1968:下,第76页。周瘦鹃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有客在四马路见一龞腿,肩掮一十余龄之雏鬟,摇摇而来。笑指之曰,此人上人也。旁一老者曰,此等小女子学习唱歌,大非易事。不知受了几许鞭笞逼迫,方能出而赚钱。所谓不吃苦中苦,难为人上人。可为有心世道者作一榜样。”周瘦鹃1928:第1卷,第43页。
“小先生夜夜摸龟头”见汪了翁1922:第150页。
黎床卧读生1905,卷七,第7页。
关于掮行的消失,资料中有不同的说法,有的说是被警察下令禁掉的,有的说后来“包车盛行,肩车才被打倒”。威利(Wiley)1929:第50页;屠诗聘1968:下,第76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34—35页。
半痴生1891:卷一,第12页;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6页;张春帆1919:3月18日,第3页;吴汉痴1924:第8页;郁慕侠1935:续集,第38页;孙玉声1939:第54、65—66页。同新客人过夜的妓女也应给男女仆人发赏钱。1922年的一种资料说,小费已从12—16元涨至20—30元,如此高价逼得妓女只好到旅馆同客人过夜了。汪了翁1922:第15页。移向旅馆同政府的管理条例也有关系。
孙玉声1939:第9、53—54、66页。
吴汉痴1924:第8页。这种习俗叫“送银盆”。同一资料还讲到,娘姨、相帮仅是来道声贺就可净得二三元。
周瘦鹃1928:第2卷,第78页。
孙玉声1939:第53—55页。
威利(Wiley)1929:第74页。
半痴生1891:卷三,第11—12页;卷四,第9页。
半痴生1891:卷四,第6页。
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27页。
半痴生1891:卷四,第5页。
如《申报》1916年3月2日,3月5日;《申报》1918年3月13日,4月19日,9月20日等。
《申报》1922年4月18日。
偷衣服的案子见《申报》1917年5月9日,12月24日。
《申报》1920年3月28日,4月11日。
有一则黑幕故事就是描写这种窘境的,见春明书局1937:《长三》类,第23—24页。
《时报》1929年5月20日,第7页。1920年的一宗案子也牵扯到珠宝和自杀。上海名妓徐弟在汉口被盗,丢了钻石和其他珠宝。所有的报纸都报道说她已自杀,但数日后她的一个客人在上海一家裁缝店看见她。她解释说自己没有死,只是晕过去了。又说这个关头让大家当她死了也好,因为她被抢后曾对警方说怀疑是田先生所为,田先生被证实无辜,便要打官司告她损害名誉罪。为躲避麻烦,徐便利用她已 (32) 自杀身死的谣传做掩护,偷偷返回上海。《晶报》1920年6月21日,第3页。显然,妓女被偷盗是公众的谈资。
至少有一位作者哀叹妓女竟成了为普通妇女开创时尚新风的人,他疑心这是否说明社会道德标准已转向,竟赞同淫风蔓延了。见张春帆1919:3月24日,第3页;4月6日,第3页。张的系列文章描述了世纪之交时的状况。威利(Wiley)(1929:第74页)评论说:“妓女既以媚惑为业,服饰自然也就有别于其他女子。她身着鲜亮的绫罗绸缎,除非特别有钱的人家,哪是一般的妇女能比。她走在街上,成了注目的对象,那些想了解上海这样的大都市里女装新式样的人都盯着她看。”有一篇文章佯称要教育妓女,让她们懂得着装在引人注目方面的重要性。见中华图书集成1925:第3卷,第67—68页。
半痴生1891:卷三,第11页。据林培瑞(Perry Link)说,到了民国初年,用名妓的图片肖像点缀诸如《妇女时报》和《女子世界》一类的杂志已成常规做法。林在引述包天笑(1971:第360页)后评论说,“照相既是新时尚,娱乐界的女子便轻易就可拉来摆姿势拍照,不要报酬,只要答应给她们一张自己的照片就行。”林培瑞(Link)1981:第146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1、2卷多处。该书的序所标日期为1915年,但书中许多名妓传略所述则是世纪之交时的事件。这些照片何时拍摄的不清楚。
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14页。
《晶报》1919年3月5日,第3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18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62页]。
《晶报》1929年3月24日,第3页。
阿林顿(Arlington)1923:第317—319页。
《晶报》1919年12月30日,第3页。
《晶报》1919年3月12日,第3页。
《晶报》1919年10月15日,第3页。
《晶报》1929年4月18日,第3页;1935年10月10日,第3页。
《晶报》1919年12月6日,第3页。
《晶报》1919年3月6日,第3页。
《晶报》1919年3月12日,第3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73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73页]。
亨德森(Henderson)1871:第13页;孙玉声1939:第29页。孙说楼上的房间布置更讲究些,也较少受窥视或街上吵闹的打扰。
亨德森(Henderson)1871:第12页。
池志澄1893:第26页。
半痴生1891:卷四,第7—9页。关于墙纸,见半痴生1891:卷一,第:9—10页;孙玉声1939:第13—14页。
半痴生1891:卷一,第10页。
(33) 半痴生1891:卷一,第10页;《申报》1917年12月9日,1918年10月30日。据《申报》的报道,老鸨说她催促客人付清欠账,客人就发脾气了。
半痴生1891:卷一,第7—11页。
孙玉声1939:第51—52页。
关于高等妓女每日的例行工作,见亨德森(Henderson)1871:第14页;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42页];张春帆1919:5月6日,第3页;孙玉声1939:第144—145页。
麦卡利维(McAleavy)1959:第193页。
“局”直译为“聚会”或“场”,但英文中call(召集,召唤)才更能传达出一次活动或盛会场面的意思。
到20世纪20年代,印好的局票取代了手写的。下面所描述的关于叫局的程序,如不加说明,均根据以下资料: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6页;徐珂1920:第23页;汪了翁1922:第11页;吴汉痴1924:第7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16页;柳培潜1936:第137页;孙玉声1939:第22—23、29—30页。
半痴生1891:卷三,第9页;池志澄1893:第12页。
半痴生1891:卷四,第9页;汪仲贤(未注日期):第34页。
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31页;徐珂1920:第23页。
汪了翁1922:第131页。
黎床卧读生1905:卷七,第7页。
郁慕侠1935:上集,第22—23页。
帕尔(Pal)1963:第118页;亦见第172—173页。
半痴生1891:卷四,第9页;孙玉声1939:第29—30页。
1917年的书中说雏妓出局只收一元局资。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9页]。
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31页。关于跌价,见徐珂1920:第23页;柳培潜1936:第137页;孙玉声1939:第11页。
对“滥污长三板幺二”的讨论,见汪仲贤(未注日期):第32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12页。关于20`世纪30年代的涨价,见郁慕侠1935:续集,第34—35页。
孙玉声1939:第12、39页。
柳培潜1936:第137页;孙玉声1939:第22—23页。
吴汉痴1924:第7页。
孙玉声1939:第98页。
王后哲1925:(未注页码)。这也叫“借局”。半痴生1891:卷一,第13页。后面的引文见孙玉声1939:第39页。
王定九1932:《嫖的门径》,第2页;孙玉声1939:第40页。
柳培潜1936:第137页。
孙玉声1939:第99页。
孙玉声1939:第98页。
孙玉声1939:第35—37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47页]。
半痴生1891:卷一,第13—14页。“天明局”亦见吴汉痴1924:第9页。
半痴生1891:卷三,第8—9页;池志澄1893:第18页。讨论非中式服饰的,见黎床 (34) 卧读生1905:卷六,第14页。20世纪轿车出行代替了马车兜风,如郁慕侠1935:上集,第61—62页。
半痴生1891:卷二,第5页;吴汉痴1924:第7页;王定九1932:《嫖》,第3页;柳培潜1936:第137页;孙玉声1939:第99页。
孙玉声1939:第40页。
孙玉声1939:第34页。
在幺二妓院和其他等级低一些的妓院,服务显然比长三妓院更加商品化;它们也提供茶围,但要求当场付清一元茶资。王定九1932:《嫖》,第3页;柳培潜1936:第137页。
孙玉声1939:第100页。
王定九1932:《嫖》,第3页;孙玉声1939:第100页。在此处和其他一些地方,孙玉声看上去几乎是原封不动地照搬了王定九的一些章节。
孙玉声1939:第101页。
孙玉声1939:第40页。
吴汉痴1924:第7页;王定九1932:《嫖》,第3页;孙玉声1939:第101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60页]。
半痴生1891:卷二,第3—5页。两个客人打茶围的情形见张春帆1919:3月21日,第3页;他说的是二十年前的事情。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32页;郁慕侠1935:续集,第39页;孙玉声1939:第153—155页(引文出自第154页)。
各类资料所给的宴会费用如下:1908年左右每桌13元(周瘦鹃1928:第2卷,第78页);1917年每桌15元(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58页]);1920年每桌10块银元,5元赏钱(徐珂1920:第23页);1925年每桌10块洋元外加可观的赏钱(王后哲1925:[无页码]);1939年光是赏钱就12元,节日还要加倍(孙玉声1939:第59页)。“桌钱”是否包括了饭菜的费用在内是不清楚的。汪了翁评说从前(确切年代则不详)开一桌是12元,外加8元饭菜、4元赏钱;到了1922年,他说饭菜费用计10元,赏钱5—6元(汪了翁1922:第17—18页)。关于各类费用数字,可参看郑绪雷1979:第50—52页。关于世纪之交时挥金如土的豪富的故事,见吴趼人1935:第127—128页。
半痴生1891:卷二,第7页;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6页;吴汉痴1924:第8页。
张春帆1919:5月3日,第3页;《晶报》1919:10月10日,第6页;吴汉痴1924:第8页。不设赌局的酒席叫作“赤脚酒”,做东的通常是外地来的,请不到多少朋友,但妓女求他帮忙开酒席也就答应了。郁慕侠1935:续集,第39页;孙玉声1939:第66页。
孙玉声1939:第42页。
吴汉痴1924:第7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16页,续集,第38页。
孙玉声1939:第42—43页。
王定九1932:《嫖》,第3页。
半痴生1891:卷一,第12页;孙玉声1939:第65页。
孙玉声1939:第12页。柳培潜(1936:第137页)提出最低消费也要“十来个”花头,即超过120元。
柳培潜1936:第137页;孙玉声1939:第43、104—105页。收益中一部分用来纳花税, (35) 抽税明显是针对赌博,而不是淫业本身。见孙玉声1939:第43页。
关于这种制度及其后来的变化,见吴汉痴1924:第8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17—19页;孙玉声1939:第12—13、44页。郁慕侠解释说牌子的各面都刻着图案,中间标有芳名,可以在发牌的妓寮当二百文钱。后来有人专门搜集这样的铜牌,妓家只好一再铸牌,发牌子变成了累赘。到了20年代中期,一家妓院边上的烟纸店的老板印了一种纸牌子,比当时流通的纸币略大一些;妓院就以百分之五到七的折扣价买下,这样妓院得了折扣的便宜,又省了拿钱付轿饭票,可以说一举两得,十分便利。得了轿饭票的可到发行纸票的店里购物易钱。印纸票对烟纸店也有好处,因为妓院是大宗买进,但轿夫车夫只是零零散散地来兑换。
半痴生1891:卷二,第15—16页。
乐师由乐师行会派出,行会在盛期多达520个会员。20世纪20年代工部局开始禁娼,关闭妓院,乐师行业亦随之走下坡路。汪了翁1922:第174页。
半痴生1891:卷二,第15—16、8—9页;卷三,第5、7页。
王定九1932:《嫖》,第4页;孙玉声1939:第58—59页;汪了翁1922:第14页。
孙玉声1939:第103页。
柳培潜1936:第137页。
孙玉声1939:第105页。
孙玉声1939:第41—42页。更早些年关于酒席越办越大、费用越来越高的评论,见汪了翁1922:第16页。
王定九1932:《嫖》,第4页。
孙玉声1939:第103页。
妓院有时会在堂差账上打点小折扣,但饭菜从不给打折,那是因为供货商等钱也已经等了好几个月了。徐珂1920:第22页;王后哲1925:(无页码);孙玉声1939:第61—62页。
徐珂1920:第22页。对“漂账”的其他解释见半痴生1891:卷二,第11页;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6页;吴汉痴1924:第9页。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66页];张春帆1919:3月21日,第3页;吴汉痴1924:第6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24页]。
半痴生1891:卷二,第11页。
周瘦鹃1928:第2卷,第77—78页。两则启事署名不尽一致。
周瘦鹃1928:第1卷,第50页。
孙玉声1939:第63页。
孙玉声1939:第66页。
汪了翁1922:第15页;吴汉痴1924:第9页。
孙玉声1939:第63页。
孙玉声1939:第27—29页长篇描述了妓院抽头的详情。
(36) 孙玉声1939:第15页。
半痴生1891:卷二,第7页。关于“烧路头”及有关的仪式,见半痴生1891:卷二,第5—7页;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6页;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36页];徐珂1920:第24页;汪了翁1922:第16页;吴汉痴1924:第10页;陈荣广1924:第85—86页。关于客人需要不间断地尽责,逢这样的场合应掏钱花销,见王后哲1925:(无页码)和孙玉声1939:第118页。
半痴生1891:卷三,第1—2页;汪了翁1922:第18—20页;吴汉痴1924:第9页;王后哲1925:(无页码);孙玉声1939:第56—57页;柳培潜1936:第138页。
1924年开果盘的费用是10元,到1936年时已涨至40元。有关此习俗的讨论见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6页;张春帆1919:3月12日,第3页;吴汉痴1924:第9页;王后哲1925:(无页码);孙玉声1939:第9—10、66页;柳培潜1936:第138页。有关“十六大少”,见柳培潜1936:第138页。
张春帆1919:3月12日,第3页;胡寄凡1930:第8卷(无页码);汪仲贤(未注日期):第31—32、387—390页;孙玉声1939:第157—158页。
半痴生1891:卷三,第12页。
妓院迁往租界以前,妓女最喜欢去的庙宇有新北门内的五神堂和虹桥的施相公庙。后来,公共租界内南京路上的虹庙成了香火最旺的地方。陈荣广1924:第85—86页。1917年的资料中提到南面的龙华寺,1939年的指南书列了另外几处,有宝安寺、城隍庙、财神庙、姜少公所等。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31页];孙玉声1939:第16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42页]。
郁慕侠1935:上集,第40—41页。亦见陈荣广1924:第85—86页;孙玉声1939:第16页。雉妓堂子和长三幺二妓院那样,为生意有起色也自有一套礼仪。一个多日不见的客人(所谓“冷脚客人”)在堂子露面了,雉妓等他睡着后,要在他床前烧纸钱,熏其鞋袜,使其变成“热脚客人”。客人同妓女反目或拒绝付账时,她可在客人背后和头上摇动一把脏笤帚,在他离去时用菜刀剁门槛,当面背后烧白纸,或者点鞭炮吓唬他。这就叫“驱穷鬼”。还有一种办法是等他走后烧纸钱,来熏房间、床和他坐过的椅子。生意清淡时,据说雉妓会让堂子的男佣脱了裤子,举着点燃的佛像围着堂子转圈子。关于烧香的情况,见吴汉痴1924:第11页;汪了翁1922:第25页;钱生可1933:第2卷,第4页。关于冷脚客人,见汪了翁1922:第24页;钱生可1933:第2卷,第4页。吴汉痴(1924:第11页)称之为冷头客人。关于当着寻衅的客人剁门槛的事,见钱生可1933:第2卷,第8页。 (37) 关于将客人熏出去的事,见汪了翁1922:第2页;钱生可1933:第2卷,第3页。关于半裸的用人烧佛像的事,见吴汉痴1924:第11页;汪了翁1922:第24—25页。
半痴生1891:卷三,第14—15页。
半痴生1891:卷四,第2—3页;孙玉声1939:第70页。
孙玉声1939:第37页。1919年的资料却说了相反的情形:妓女来到另一妓院,必须立即便溺。见《晶报》1919年11月21日第3页。孙玉声(第70页)还评论说客人也不可以一到妓院就去解手。
《晶报》1919年11月21日第3页;王后哲1925:(无页码);孙玉声1939:第69—71页。
第四章 情感事务
① 威利(Wiley)1929:第61页。
② 威利(Wiley)1929:第31页。
③ 甘尼特(LS. Gannet),“中国青年的婚姻”,载《哈泼氏》1927年5月号,引文见威利(Wiley)1929:第31页。
④ 魏([音],W. Lock Wei)1930:第13、15页。
⑤ 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27页。
⑥ 半痴生1891:卷二,第1页。
⑦ 但有一部指南书注意到客人有时利用这样的机会同妓女交合,却赖掉了该付的下脚。随着旅馆业的兴起以及有关不准嫖客在公共租界的妓院里过夜的法规出台,“干铺”也就不提了。孙玉声1939:第53页。
⑧ 半痴生1891:卷二,第2页。
⑨ 19世纪末,娼妓又有“清倌人”“浑倌人”之分(见第二章)。半痴生1891:卷一,第5页。亦见吴汉痴1924:第7页。吴还说,在北京,还是处女的雏妓叫“桌面儿”,不是处女的妓女叫“炕面儿”。
⑩ 孙礼启等1986;亦见下面。
半痴生1891:卷二,第2页。
半痴生1891:卷三,第13页。
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33—134页。
孙礼启等1986;《上海娼妓》1923:第785页。
孙礼启等1986。
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5页]。
林碧瑶1922:第一部分,第5页。
半痴生1891:卷一,第5页。
威利(Wiley)1929:第72页。
张春帆1932:9月1日,第2—3页。
张春帆1932:9月1日,第3页;亦见吴汉痴1924:第6页。
孙玉声1939:第116页。
1919年小报上一则闲话消息讲到某嫖客放弃了“点大蜡烛”的念头,因为老鸨告诉他事先要做100个花头的招待,也就是要花1 200元左右。 (38) 见《晶报》1939年10月31日第5页(这是重印20年前的旧文)。
孙玉声1939:第48页;亦见张春帆1932:9月1日,第1—2页。
孙玉声1939:第48页。
郁慕侠1935:上集,第20页;张春帆1932:9月1日,第1—2页。
孙玉声1939:第48、111页。这里所描述的精致的程序同等级稍低的幺二妓院形成鲜明的对比,在那里雏妓开苞要直截了当得多。讲到幺二妓院的时候,也比讲长三时更频繁地提到质押和卖绝的情况。有资料说幺二妓中只有不到一成是“自由身”。见孙玉声1939:第149页。包身、讨人之普遍又关系到幺二妓院中老鸨和妓女的形象,前者凶残、剥削成性,后者脆弱好欺,卖淫一事也是唾手可得;凡此种种与对长三的描述有明显的不同。性活动之频繁成了娼门等级中地位相对低下的标记。幺二妓院的老鸨只要给苏杭一带的穷苦人家付几百元,便立即可包下这家的女儿一至四年。指南书用警示的口吻说,做家长的哪里知道女儿“已陷到地狱里去受那淫欲过度不乐而悲的凄惨生活了”。包到一个妓女后,老鸨做的头一件事情,“就是招那狂蜂浪蝶的嫖客,卖她一个苞(俗称开苞),以后便逼令她不论生张熟魏的接客。”幺二堂子里包来的妓女“就算那老鸨的人了。一切都要听她指挥,要你卖笑就卖笑,要你接客就接客,若说半个不字,就要受她的敲打,种种凌虐,要是姑娘肚里气,只好从屁股里出”。“所有的盈余,全是老鸨一人独享”,而妓女连通常的小账都要不到,因为有的客人“已化了大账的夜厢,哪里再肯花费小账的需索呢”。一指南书的作者将“讨人身体的妓女”比作“犯了罪,判决了无期徒刑,没有出头的日子”,将“做押账的妓女”比作判了“有期徒刑”。孙玉声1939:第151—152页。另一个使用监狱服刑比喻并指控老鸨进行人身摧残的,见黄人镜1913:第130页。黄人镜是基督徒,他写妓院的文字中掺杂着有声有色的告诫性语句。
王定九1932:《嫖的门径》,第8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12、11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11页。
孙玉声1939:第112页。
郁慕侠1935:续集,第39—40页。上海历史上任何特定时期娼妓的实际年龄并无资料可资进行确切的社会学分析。1892年的一份高等妓女编目提到118位娼妓的年龄,其中16%为15岁及更小的,39%16—18岁,18%19—20岁,7%21—25岁,还有20%年龄不详。花雨小筑主人1892:散见各处。
孙玉声1939:第111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20页;包天笑1973:第159页。
孙玉声1939:第111页。关于这一信仰的古典表现,见费侠莉(Furth)1994:散见各处。
关于教育妓女如何挡驾客人的要求以使对方更渴望得到自己,见中华图书集成1925:第3卷,第72—73页。(本段开头“刚开苞的”一语,原文直译是“不久前还是处女”,可能指史料中所说的“尖先生”,即“处在小大之间,名义上说是小的,实际上确是大的”,可能是被偷开苞了的小先生。见孙玉声1939:第117页并第五章。——译注)
(39) 《晶报》1929年4月24日,第3页。
半痴生1891:卷一,第15—16页。
例子见《晶报》1919年12月21日,第3页。有一被称作“黑旋风”的狂人一连对两妓提出要求,第一位据说吓坏了,另一个十分恼怒,两人都拔腿就走,离开了他的房间。
关于长三做双份工的报道只在1919年以后才出现,见《晶报》1919年12月9日,第3页;《晶报》1939年10月29日,第5页;《晶报》1939年10月31日,第5页。后两则是以怀旧之心重新刊印的20年前的闲话消息。
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40页]。
半痴生1891:卷二,第11页。
下面还有一句:“此款已同落花流水,一笔勾销矣。”“落花流水”可能一语双关,因为“落水”也有“同娼妓夜度”之意。
徐珂1920:第92—93页。
春明书局1937:《长三》类,第36—37页。这句话出自一则丑闻的末尾,故事中老鸨强迫一雏妓同广东籍的丑老头睡觉,而不许她委身自己看中的苏州少年。地区也和长相一样,有高低之分。
孙玉声1939:第106页。
孙玉声1939:第24—25页。
孙玉声1939:第118页;亦见王后哲1925:(无页码)。
张春帆1932:9月1日,第3页。他所说的似乎是40年前的情景。
屠诗聘1968:下,第76页。柳培潜1936:第136页用了几乎完全一样的字眼。
王定九1932:《嫖的门径》,第5—6页。
孙玉声1939:第88—89页。
绿荷1934:第103—105页。
如花雨小筑主人1892:卷一。
半痴生1891:卷三,第16、13页。
见《晶报》1919年9月30日,第3页。
半痴生1891:卷三,第14页;半痴生1891:卷四,第4页。
郁慕侠1935:续集,第40—41页。
参见李渔1990;《金瓶梅》1994等。这两部均为明代文学作品。关于清代作品,参见拜伦(Byron)1987。
半痴生1891:卷三,第14—15页。这里用的是“房中妙诀”一语。少数技艺高超的女人被人赞誉为“好床面”。
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56页]。耿精忠是康熙年间三藩王叛乱(1673—1681)的首领之一。
如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70页],第2卷[第2页];王定九1932:《嫖》,第6页;汪仲贤(未注日期):第12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15页;孙玉声1939:第44—47、85—89、93—94、105—109页。
规劝的例子见孙玉声1939:第87—88页;亦见第86页。
郁慕侠1935:上集,第15页。
孙玉声1939:第138页。
(40) 孙玉声1939:第93—94页。“眼高于顶”是比喻的说法;试比较第十四章中粗俗得多的描写:当代的情绪厌烦的妓女对客人说,“头让开点,我在看电视。”
孙玉声1939:第94页。关于江北(苏北)人在上海始终地位低下,见第二章及韩起澜(Honig)1992:散见各处。
孙玉声1939:第25—26、46—47、107、119—122页。
孙玉声1939:第114—115页。
《晶报》1919年12月21日,第3页;徐珂1920:第24页;孙玉声1939:第45—46、105—106页。
孙玉声1939:第7—8、46、106—107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28—29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29页。
周瘦鹃1928:第1卷,第35页。
《晶报》1919年3月3日,第3页。
半痴生1891:卷三,第8页;《晶报》1919年12月18日,第3页;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60页]。
周瘦鹃1928:第1卷,第36页。
《晶报》1919年12月18日,第3页。
半痴生1891:卷三,第8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11页];周瘦鹃1928:第1卷,第35页。
汪了翁1922:第137—140页重印了这份名单。
陈容广1924:第123—128页重印了这份名单。
周瘦鹃1928:第1卷,第175页。
孙玉声1939:第22、135页。“养小鬼”的意思见汪仲贤(未注日期):第254—255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16页;孙玉声1939:第146—147页。关于名妓苹果(音)典当自己的财物为唱戏的宝莲(音)还赌债的事情,见《晶报》1919年10月6日,第3页。
《晶报》1919年11月30日,第3页。
周瘦鹃1928:第1卷,第156—157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254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254页;孙玉声1939:第146—147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96—98页对“小鬼”的说明略有不同。
《晶报》1939年10月29日,第5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148—150页。
吴趼人1935:第109—110页。
徐珂1920:第115页;陈荣广1924:第122页。
关于忌妒争吵,见徐珂1920:第115页;陈荣广1924:第122页;中华图书集成1925:第4卷,第65—70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43页。郁的评论还用了一点面相术:“她的面必青白,她的眼睛必深陷,善观气色者,一瞧就可以知道她们的所作所为。”
陈荣广1924:第122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148—150页。一部1935年的指南书在另一个与娼妓业无关的部分中, (41) 刊登了国产和进口的人造阳具的广告,通俗地称之为“角先生”或“女用愉快机”。政府禁卖后,转至寿衣店出售,只要说一句“乐举高升”便可购得。郁慕侠1935:上集,第67页。
徐珂1920:第94页。
天笑1922之一:第1—12页。
周瘦鹃1928:第1卷,第42—43页。
例如见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21页];周瘦鹃1928:第1卷,第41—42页。
威利(Wiley)1929:第76页。通用的词有“适人”、“嫁”“娶”等。正因为此,下文讨论中仍用“结婚”一词表述纳妾的安排,并对大小老婆的地位差异给予应有的关注。关于香港的娼妓业和纳妾制度,见贾肖克(Jaschok)1988。
亨德森(Henderson)1871:第10页。他又说高官的儿子如系庶出,则不准参加科举,然他怀疑此规定是否真的实行。考生须得出示证据,证明家庭三代无收纳娼妓的“污点”。尽管亨德森有此说法,但在19世纪晚期这种种禁令是否仍在实行却很不清楚。见曼(Mann)1997。
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32页。
魏([音],W. Lock Wei)1930:第14页;《时报》1929年7月31日,第6页。1871年时,爱德华·亨德森(Henderson)注意到在沪的许多洋人也按月从妓院租用情妇。他还傲慢地说:“我以为这些女人同洋人有了亲密关系,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善其精神低下的状况——她们所处的特殊地位当然不可能使其精神更加低下——然而就我个人的观察而言,还没有多少证据可以说明其状况经常有了显著的改善。”亨德森(Henderson)1871:第16页。
例如《晶报》1919年12月9日,第3页。
见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70页]的故事。一个商人娶了妓女谢丽娟,若不这样的话,她的日程排得满满的,根本没有时间陪他睡觉。
关于付身价的故事,见《晶报》1919年3月6日,第3页;10月18日,第3页;10月24日,第3页等。常光顾幺二妓院的中产阶级嫖客不如长三妓院的嫖客那么有钱,较少能付清身价将妓女纳作妾室的。孙玉声1939:第152—153页。
1871年,公共租界的公共卫生官员爱德华·亨德森(Henderson)报告了两例官员花7 000两和8 000两银子买上海娼妓的事件。亨德森(Henderson)1871:第10页。
半痴生1891:卷二,第13—14页。
例如,见春明书局1937:《长三》类,第31—33页。
原注解释此两句的出处为“寻花问柳”。——译注
黎床卧读生1905:卷八,第2—3页。这段文字的翻译要特别感谢王祥云(音)和黄克武的指点。错误之处均由作者本人负责。
(42) 《晶报》1919年11月18日,第3页。关于妓女欠债的其他报道,见《晶报》1919年12月24日,第3页;周瘦鹃1928:第1卷,第38页。
《晶报》1919年8月9日,第2页。
吴汉痴1924:第9页;中华图书集成1925:第3卷,第77—78页。(“淴浴”系上海方言。——译注)
例如《晶报》1919年3月6日,第3页。
《晶报》1919年9月21日,第3页。《晶报》1919年10月18日,第3页又刊登了9则结婚启事。
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22—23页];亦见《晶报》1919年10月24日,第3页;《晶报》1919年12月9日,第3页;中华图书集成1925:第3卷,第77—78页。
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33页。中华图书集成1925:第3卷,第78页有一篇声称为妓女而写的文章,劝结了婚的妓女卷包逃走,或用种种办法让男人放她们走,如找碴吵架,同别的男人上床,教唆这家的儿子做越轨之事,使大太太和千金失去贞操等等。
《晶报》1919年9月12日,第3页。关于她到了何处的其他谣传,见《晶报》1919年11月3日,第3页。关于葵青云老五强硬而诚实的个性,见新世界报社1918:(未注页码)。汪了翁(1922:第68-69页)在葵的传略中强调其极端特立独行的性格及其男装癖。汪以为她因与伶人相悦才同黄姓的商人分手。
《晶报》1929年4月6日,第3页。其他离婚报道见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1、9页]、第2卷[第3页]中桂娣(音)、苗月阁(音)、花元春(音)的小传。亦见《晶报》1919年12月21日,第3页;汪了翁1922:第154—155页。有两篇小说围绕妓女出嫁后的生活,见U. U. 1922及桌呆1922。
宝琴初次短暂的婚姻、大闹而分手及以后的数次结缡,见《晶报》1919年9月21日,第3页;9月27日,第3页,10月10日,第6页;10月18日,第3页;10月24日,第3页;11月3日,第3页;12月24日,第3页;《晶报》1929年2月24日,第3页;3月12日,第3页;以及汪了翁1922:第70页。
汪了翁1922:第70页。
《晶报》1929年2月3日,第3页;《晶报》1929年2月27日,第3页;《晶报》1929年3月30日,第3页。
报道中常用的词不是“离婚”而是“下堂”。没有资料表明在这样的离异中涉及什么正式的法律手续,有关小老婆和男人之间讲价钱谈条件的故事也不会提及法庭或其他司法当局。卡思琳·白凯(Bernhardt)(1994:第210—212页)论证说,民国时期的法律越来越保护小老婆,她们想离开家容易了,但一家之主想赶走她们却难了。(法律并不将纳妾视同婚姻,因而不称中止关系为“离婚”。)不过高等妓女和下等妓女确实为其他的事情打官司(见第三部分),因此,假如上海那些当了妾的妓女当初真的经常动用上述法律保护的话,似乎本会留下更多的卷宗。
如《晶报》1919年10月24日,第3页;《晶报》1919年12月21日,第3页。
《晶报》1929年2月21日,第3页。
(43) 第五章 花招与伎俩
① 半痴生1891:序。
② 孙玉声1939:第2页。
③ 孙玉声1939:封面。
④ 孙玉声1939:第3—4页。警告的话下面紧接着几页详细描写的另一个例子,见王定九1932:《嫖的门径》,第1—2页。
⑤ 1932年的指南书提到,在上海穿衣服是特别重要的事情,甚至比人品还要紧,尤其是在妓院这种地方。书中劝客人穿得漂亮挺括些,但不要讲究过头,否则妓女会当他们是骗子。西装被认为是很好的衣服。王定九1932:《嫖》,第17页。
⑥ 关于一厢情愿表示亲热的危险性,见孙玉声1939:第134-137页。
⑦ 耻笑乡下人的例子见王定九1932:《嫖》,第2页;孙玉声1939:第8、18、33页;《晶报》1919年11月30日,第3页。孙玉声将妓院里的乡下人比做清代小说《红楼梦》中的刘姥姥进了大观园。
⑧ “阿木林”源自苏州乡下给小孩起名的习俗。取名用生辰八字凑合金木水火土五行,命中缺的,就在名字中补上。如果孩子命中注定缺木缺得太多,他的名字就要多添些“木”。后来,呆头呆脑的乡下人就叫作“阿木林”。汪仲贤(未注日期):第583—584页。关于妓女瞧不起阿木林,见王定九1932:《嫖》,第6页。
⑨ 关于“瘟生”的定义和例子,见吴汉痴1924:第7页;中华图书集成1925:第3卷,第69页;《晶报》1929年5月9日,第3页;王定九1932:《嫖》,第11、13页;绿荷1934:第104页;孙玉声1939:第69、124、131、135页。
⑩ 王定九1932:《嫖》,第11页。
王定九1932:《嫖》,第13页。
孙玉声1939:第135页。
《晶报》1919年12月27日,第3页。
王定九1932:《嫖》,第11页;孙玉声1939:第135—136、139页;吴汉痴1924:第6、10页。
王定九1932:《嫖》,第12—13页。黑幕故事中有更多以小说笔法写的嫖客中的骗子及其稀奇古怪的骗术,从欺骗到明火执仗的偷窃,无奇不有。见钱生可1933:第4卷,第1部分,第12、16页;第2部分,第4—5页。
孙玉声1939:第131页。
《晶报》1919年11月30日,第3页。
王定九1932:《嫖》,第16—17、23页。
孙玉声1939:第94—95页。《晶报》1919年12月12日第3页上就有文章写年轻的嫖客表现狂浪,年纪大的嫖客受牵连声名扫地。
周瘦鹃1928:第2卷,第71—75页。
王后哲1925(未注页码);孙玉声1939:第50页。
张春帆1932:9月1日,第2—3页。
孙玉声1939:第50页。
(44)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12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12页;孙玉声1939:第113页。
孙玉声1939:第49页。
孙玉声1939:第49、113页。
张春帆1932:9月1日,第2页。
孙玉声1939:第49、112页。
王后哲1925(未注页码)。有些故事中刻画的妓女甚至雏妓在选择客人方面有些自由,她们还会利用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选择权,加见《时报》1929年7月10日,第7页。
《晶报》1919年12月30日,第3页。
怀旧的例子见王定九1932:《嫖》,第8页;汪仲贤(未注日期):第30—31页;孙玉声1939:第48页。
郁慕侠1935:上集,第20—21页;续集,第30—32页。
王定九1932:《嫖》,第8页。
孙玉声1939:第47页。
春明书局1937:《长三》类,第6—8页。
孙礼启等1986。
张辛欣和桑晔1987:第32页。
中华图书集成1925:第3卷,第72页的文字声称在教育妓女怎样从对手手中偷来称心的客人。
孙玉声1939:第36—37页。
如《晶报》1919年9月27日,第3页;10月24日,第3页;12月24日,第3页。
半痴生1891:卷二,第11页。
郁慕侠1935:上集,第15页;孙玉声1939:第36—37、60、147页。
孙玉声1939:第132—133页。
《晶报》1919年10月15日,第3页。
半痴生1891:卷一,第14—15页。
清末时的一个实例见汪了翁1922:第123—125页。
郁慕侠1935:上集,第16页;续集,第35页;汪仲贤(未注日期):第43—45页。
别的麻将牌也有下流诨号,如“大屁股”“男生殖器”“女生殖器”等。汪仲贤(未注日期):第44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44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45页。
关于妓院中的“吃醋”现象,见孙玉声1939:第36、131—132页。
《申报》1875年1月23日。
关于有钱人和十分有钱的人,见《晶报》1919年8月12日,第3页;8月15日,第3页。花云玉的事见《晶报》1919年7月18日,第3页;高雅云的事见《晶报》1919年9月9日,第3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45页。
半痴生1891:卷三,第15页。
吴汉痴1924:第9、13页;王后哲1925(未注页码);平襟亚1988:第160页;张春帆[漱六山房]1919:3月18日,第3页。
(45) 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6页;张春帆1919:3月18日,第3页;徐珂1920:第22页;中华图书集成1925:第3卷,第74—75页;郁慕侠1935:续集,第39页。
张春帆1919:3月18日,第3页;吴汉痴1924:第9、13页;王后哲1925(未注页码);郁慕侠1935:续集,第39页;平襟亚1988:第160页。
“灌米汤”的说法见中华图书集成1925:第3卷,第74页;王后哲1925(未注页码);《晶报》1939年10月29日,第5页;孙玉声1939:第130—131页;郁慕侠1935:上集,第16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42页。溜须拍马的重要性见中华图书集成1925:第3卷,第66—67、75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56页]。
孙玉声1939:第68—69页;王后哲1925(未注页码)。
吴汉痴1924:第10页。
汪了翁1922:第135页。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55页]所用的名词有些不同:试一次就得的叫橘子客人,试两次的叫胡桃客人,根本骗不了的叫石头客人。周瘦鹃1928:第1卷,第51—52页重复了这些说法。
郁慕侠1935:续集,第48—49页。20世纪30年代之前,包客不能独占妓女的说法很普遍。徐珂的《清稗类钞》(1920年)写的是19世纪中叶的情形,书上说,“昔为野鹜,耻作家鸡。烟花本质,往往然矣。故鲜有能谢客杜门,日不下楼者。”徐珂1920:第18页。
《晶报》1935年10月25日(第3页?)。
孙玉声1939:第130页。
这类论证的例子见《晶报》1919年7月12日,第3页;中华图书集成1925:第3卷,第70—72页;孙玉声1939:第90—91页。
绿荷1934:第103—104页。
春明书局1937:《长三》类,第2—3、5—6、38—40页。关于幺二妓的类似行径,见春明书局1937:《幺二》类,第4—5页。
拆白党的勾当见马庸生1930:第2卷,第8页;黄人镜1913:第176—177页;《上海娼妓》1923:第787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5—6、9页。
“仙人跳”故事见钱生可1933:第1卷,第19—24页;春明书局1937:《半开门》类,第5—10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5—6页。
春明书局1937:《半开门》类,第5—16页。如第二章所说,“半开门”是更一般化的用语,指那些并非一眼就能认出来的妓女。并非所有的“半开门”都行骗,而“半开门”所参与的骗局也不止于“仙人跳”。例如,春明书局(1937:第1—5页)就讲了一个女人装扮成上流社会年轻母亲的故事,这女人有婴儿、奶妈,还有个出门20天的丈夫,可谓一应俱全。她勾引了一个过路人,两人姘居,家用一应开支均由男人负担。一天他来了,却发现那女的已无影无踪,门上挂着招租的牌子。《淌排》类也有类似的故事,见春明书局1937:《淌排》类,第1—4页。
关于毛时代之后的头几年内中国的招摇撞骗事件,见阿内诺斯特(Anagnost)1996:第二章。
(46) 钱生可1933:第2卷,第7—8页。丑女人的事情引自春明书局1937:《雉妓》类,第13—15页。
钱生可1933:第1卷,第24—26页;春明书局1937:《半开门》类,第10—12页。
春明书局1937:《半开门》类,第5—6、10—12页。
春明书局1937:《女拆白党》类,第8—10页。
第六章 职业生涯
① 汪了翁1922:第65页;陈荣广1924:第97—98页。
② 汪了翁1922:第74—76页;《晶报》1919年7月15日,第3页。
③ 1892年出版的指南书说林黛玉23岁,也就是说她生于1869年。1919年的《晶报》却说她54岁,那么她应生于1865年。见《晶报》1919年8月3日,第3页。
④ 云间的说法见花雨小筑主人1892:卷一[未注页码]。松江的说法,见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43页];徐珂1920:第105页。章练塘的说法见汪了翁1922:第50页。
⑤ 汪了翁1922:第50页。
⑥ 如不另加说明,以下叙述均根据汪了翁1922:第50—56页。陈定山1967:第9—10页更对一些事情添枝加叶、刻意渲染。
⑦ 从林黛玉到天津至她第二次来天津(见以下)之间的许多故事亦见吴趼人1935:第103—106页。
⑧ “布施”系佛教用语,通常指为宗教慈善事业施舍钱款。
⑨ 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75页])埋怨道,包括妓女在内的许多人全然不顾小说中的警世之言,一味地沉溺在小说的情节和人物中。
⑩ 汪了翁1922:第51页。
徐珂1920:第106页。妓女“淴浴”的说法据说就始于林黛玉。
吴趼人1935:第104—105页。这个版本还说黄与林分手是因为黄父威胁要将两人都逮捕。
关于林黛玉与李春来的关系,陈定山(1967:第1卷,第40页)提供了另一种说法,说林已忘记李,在汪家享尽荣华富贵。
根据夏征农1979:第2卷,第2901页,李春来的生卒年为1855—1925年。有关他演艺生涯及几起桃色事件的详细情况,见陈定山1967:第1卷,第339—341页。
关于邱、林婚姻,也有强调媒人贪婪索贿,对两边都撒谎、隐瞒真情的。见周瘦鹃1928:第1卷,第177页。
汪了翁1922:第52—53页。据陈定山(1967:第2卷,第13—14页)的版本,林靠计谋谒见军官,呈递的名片上表明其为翰林学士。
徐珂1920:第105页;陈荣广1924:第105—106页。这段逸事的历史传奇版之一,见张恂九1934:第1卷,第65—66页。
(47) 周瘦鹃1928:第1卷,第77—78页;亦见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44—45页]。
周瘦鹃1928:第1卷,第58—59页。
陆兰芬和林黛玉都属赫赫有名的四大金刚(见本章他处)。关于陆兰芬,见徐珂1920:第106页;陈荣广1924:第107—108页;周瘦鹃1928:第1卷,第177—178页;张春帆1934:第1卷,第49—52页;及平襟亚1988:第167页。
陈定山1967:第2卷,第10—11页。
周瘦鹃1928:第1卷,第149—152页。
林陆龃龉并非唯一有关林黛玉与别的名妓争执的报道。《晶报》1919年7月21日第3页就报道过林黛玉同一取了怪名字的妓女“火炉老二”的争斗。亦见本章下面有关四大金刚的讨论。
周瘦鹃1928:第1卷,第173—174页。
汪了翁1922:第53页。林与龙小云的关系,另见陈定山1967:第2卷,第14页。
汤化龙的简历见夏征农1979:第2卷,第2042页。
《晶报》1919年7月21日,第3页;《晶报》1920年1月27日,第2页;《晶报》1919年8月27日,第3页。
汪了翁1922:第53页;《晶报》1919年4月27日,第3页。
《晶报》1919年2月6日,第2页。
《晶报》1919年12月9日,第3页;《晶报》1919年12月15日,第3页。关于林在1918年的复出,见郁慕侠1935:续集,第5页。日本游客写林在58岁时还应召出局,见芥川龙之介(Akutagawa)1977—1978。在此还要感谢翻译了芥川龙之介的福格尔(Joshua Fogel)告诉我这条信息。
《晶报》1919年9月21日,第3页。
汪了翁1922:第175—178页。
林的卒年应为1925年。见平襟亚1988:第167页。
例如,厝宗(音)是破产米商之女,范彩霞之父是破产的药材商。王小宝为筹父亲的丧葬费自卖自身于娼寮。父亲破产后鬻人勾栏的王秀兰据说一直守着童贞,就像好人家的女儿一样。关于厝宗(音),见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5页]。范彩霞的情形见詹垲1917:第3卷,第33—34页;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7页];汪了翁1922:第63—64页。(范彩霞并没有被描写为美德的典范;栖霞和澹如[1917]说她曾因虐待婢女坐过牢。)王小宝的事迹见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68页]。王秀兰的情形见花雨小筑主人1892:卷一,第2页;詹垲1917:第2卷,第16—17页。
《晶报》1919年8月15日,第3页。
《晶报》1919年11月15日,第3页。
《晶报》1919年3月3日,第3页;8月27日,第3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12—13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12—13页];周瘦鹃1928:第1卷,第181页。
(48) 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30页。
周瘦鹃1928:第1卷,第182页。
周瘦鹃1928:第1卷,第183页。
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30页;周瘦鹃1928:第1卷,第182页;吴趼人1935:第107页。
平襟亚1988:第168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32页]。这部1917年的史书说她25岁,那她应是1892年生。汪了翁(1922:第62页)却说她在为娼之后,于1906年结婚,那么说1892年出生又太晚了些。很可能因为栖霞和澹如的集子虽于1917年发表,却是20世纪初写的。李苹香事略见吴趼人1935:第101—102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32页]。
吴趼人1935:第101页。
汪了翁1922:第61页;吴趼人1935:第102页。关于李苹香父亲的儒学学问,见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32页]。陈定山(1967:第2卷,第102—103页)则说其父参加科举考试达十年,屡试不第,遂弃文从商。
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33页]。
根据李苹香生平写的历史传奇中,李的丈夫名为刘子仁。张恂九1934:第2卷,第74页。
这个名字也出现在张恂九的历史传奇中。张恂九1934:第2卷,第74页。
汪了翁1922:第61页。据陈定山(1967:第2卷,第102—103页)说,黄怀了潘的孩子,母亲吓坏了,带着她去杭州求神。到了杭州,母亲买了一口棺材,逼女儿自尽,但黄与潘则说服老人在棺内装上砖瓦石头,将棺木放在庙里。然后电告刘家静仪已殁。
陈定山1967:第2卷,第102—103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32—33页];陈定山1967:第2卷,第102—104页。
陈定山1967:第2卷,第102—104页。
四首诗的行文见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33页];汪了翁1922:第62页。黄克武对下面的英译提供了宝贵的帮助,任何错漏欠妥之处均由我本人负责。
作者将“东篱”英译为“陶渊明所喜爱的菊花”,这里解释陶渊明为东晋诗人,生卒年365[372?376?]—427年。——译注
中文原诗见附录二。
中文原诗见附录二。
中文原诗见附录二。
中文原诗见附录二。
这则故事的历史传奇版称老人名曰宋静波。张恂九1934:第2卷,第78页。
据陈定山(1967:第2卷,第102—104页)说,宋氏家长是个翰林,实际上是他被李苹香与他孙儿的关系激怒了。 (49) 别的本子说是老太太叫来了李。20世纪30年代的黑幕小说中也流传过一个类似的故事,不过没提李苹香的名字。故事说的不是高等妓女,而是一个姓张的“半开门”。她同一大少有了关系,后来又与一个中年男人相好。一晚,大少将扇子放在桌上,忘记带走。张也没有留意桌上的扇子。年长的客人来了,见了扇子,认出那扇面是自己所画,问起来,张只说是她丈夫的东西。那人偷偷换了一把扇子。次日年轻的来了,认出了桌上他父亲的扇子。张也说扇子是她丈夫的。年轻人拿走了扇子,自此两个男人都不再上门。
张恂九1934:第2卷,第79页。
陈定山(1967:第2卷,第102—104页)说,潘青园回去找李苹香先前的丈夫刘某,告诉他李并未死亡,现已成为娼妓。他说服刘与他一同告李,谋取她的钱财。据这个版本说裁判此案的人同情李,保护了她。他命她不准继续为娼,令人杖笞潘,并驳回了刘的申诉。
汪了翁1922:第61—62页。这个日期有出入。据陈定山(1967:第2卷,第102页)说,1908—1909年她仍然在上海当妓女。
《晶报》1929年4月3日,第3页;4月30日,第3页;5月3日,第3页;5月6日,第3页。
沃科维茨(Walkowitz)1992。
如不另加说明,有关莲英生平的叙述均根据新世界报社1918:(未注页码);汪了翁1922:第67页;《晶报》1919年10月21日,第3页;12月6日,第3页;《晶报》1920年8月18日,第3页。
莲英女儿的满月酒和她本人将重操旧业的声明刊布在“1919年花界大事记”中。《晶报》1920年1月1日,第7页。
如不另加说明,有关莲英被害以及后来的审理均根据汪了翁1922:第161—173页;《字林西报》1920年6月26日,第797页;8月14日,第437页;8月21日,第515页;9月18日,第751页;以及陈定山1967:第1卷,第65—69页。梁红英(1991)半虚构地讲述了这个故事,其中有许多根据回溯而编写的对话。梁文的重点是阎瑞生而非莲英。
《申报》1920年6月28日。
《晶报》1920年6月21日,第3页。
《晶报》1920年6月21日,第3页。
《申报》1920年6月21日,7月9日。
陈定山1967:第1卷,第65—69页。1991年的一篇文章说行刑日是1920年11月23日。梁红英1991:第155页。
汪了翁1922:第162页。
《字林西报》1920年6月26日,第797页。
《晶报》1929年3月30日,第3页。
陈定山1967:第1卷,第65—69页。关于电影制作的详情,见梁红英1991:第183—184页;关于戏剧和电影,见郁慕侠1935:续集,第135—137页。
有关选举活动的叙述见忏情侍1884:散见各处;平襟亚1988:第166—167页;陈荣广1924:第90—95页;花雨小筑主人1892:卷一,第2页;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69页],第2卷[第39页];郁慕侠1935:续集,第37—38页;周瘦鹃1928:第2卷, (50) 第2—4、38—51页;徐珂1920:第1—4页;及孙国群1988年之一:第71—78页。1888年,王韬评道,“海上乃繁华薮,昨游芙蓉城,见戊子夏季花榜,共列十六名。”王韬1934:第7卷,第125页。
徐珂1920:第1页。
关于选拔的综述,见孙国群1988年之一:第71—78页。
从19、20世纪之交到1920年以前,高等妓女的人数通常为两三千,但有一家小报的编者说上海的妓女恒河沙数。同一编者还估计上花榜的人数为十分之一,这显然将获碍小头衔的人都算在内了。见周瘦鹃1928:第2卷,第2—4、15、20—23页。通过各级科举考试的比例,见宫崎(Miyazaki)1981:第121—122页。
周瘦鹃1928:第2卷,第32—36、38—51页;平襟亚1988:第166页。
周瘦鹃1928:第2卷,第1—2页。
周瘦鹃1928:第2卷,第17—18页。
徐珂1920:第2—4页;黎床卧读生1905:卷六,第4—5页;周瘦鹃1928:第2卷,第8—13页。最讲究的花榜是1917年的,见新世界报社1918,书中有33位女子的传略和照片。
周瘦鹃(1928:第2卷,第5—7、25—27、36—37页)重印了七封这样的信。
周瘦鹃1928:第2卷,第15—16页。
新世界报社1918:第2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69页]。周瘦鹃(1928:第1卷,第50—51页)重述了1897年选举中的一桩逸事:妓女们在焦急地等待选举结果,消息传来说四宝当选了状元,普庆里的王四宝、尚仁里的金四宝、百花里的洪四宝、清和里的左四宝就忙不迭地庆贺自己中选了,兴奋之际,报纸来了,中状元的是西惠坊的张四宝。
例子见《晶报》1920年1月1日,第7页。
《晶报》1919年8月9日,第3页;孙国群1988年之一:第72页。
徐珂1920:《娼妓类》,第1页;亦见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39页]。
周瘦鹃1928:第1卷,第72—74页。
《晶报》1919年10月15日,第3页;12月27日,第3页。
周瘦鹃1928:第2卷,第27—28页。
汪了翁1922:第79—82页;周瘦鹃1928:第2卷,第1页;亦见孙国群1988年之一:第74页。开花榜的小报名单见平襟亚1988:第166—167页。
周瘦鹃1928:第2卷,第3、8页。明朝末年类似的比较见柯丽德(Carlitz)1994。
新世界报社1918:(未注页码)。
关于新文化运动的著作很多,如周策纵(Chow Tse⁃tsung)1960;格里德(Grieder)1970;史华兹(Schwarcz)1986,戈德曼(Goldman)1977。
汪了翁1922:第98页;重印见孙国群1988年之一:第78页。
1917年的选举见新世界报社1918:(未注页码);1918年的选举,见孙国群1988年之一:第75页。1917年, (51) 广州市长的公子买了两万多张选票,统统填了菊娣,不想他次日暴卒。选为副总统的菊娣悲悲切切,被人扶出来与大众见了一面,她的选举故事被天衣无缝地织入了关于真爱的故事。但是1919年初,据《晶报》报道菊娣已同一富绅之子私奔。《晶报》1919年3月6日,第3页。
《晶报》1919年10月3、6、12、15日;12月27日;均为第3页。
孙国群1988年之一:第76页。
郁慕侠1935:续集,第37—38页;汪了翁1922:第95页;孙国群1988年之一:第75页。
孙国群1988年之一:第76页。
孙国群1988年之一:第76页。
如见徐珂1920:《娼妓类》,第2—4页;汪了翁1922:第86—98页;陈荣广1924:第90—95页。
关于生意上的合作,见《晶报》1919年4月27日,第3页;《晶报》1929年4月9日,第3页;《晶报》1935年9月27日,第3页。
结拜姐妹俗称“手帕交”,见吴汉痴1924:第9页。
汪了翁1922:第151—152页;亦见栖霞和澹如1917:第2卷[第62页]。
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58页]。
张书玉有说是苏州人氏(最上品的妓女都自称苏州籍),但多数报道认为她出自品级较低的江北地区(扬子江以北)。据说她貌不出众,交际和说唱能力平平,喜交结伶人轿夫(包括被林黛玉抛弃的),愿意接有病的客人,总的说来放荡不羁。她生了个儿子,搞不清谁是生父,大家就将当时她两个情人的姓氏拼起来,叫那孩子小朱路。尽管有种种不名誉的事情,足以将她算作“坏女人”,她却得到了李鸿章的近亲李梅荪(音)的宠爱。(李为她办盛大奢靡的花酒,不想却帮了倒忙,常客以为她很快会被李讨去做小老婆,一个个都不再登门。)当李被叫到北京去后,张的生意就倒台了。清末的时候,张书玉嫁了个北京人,还曾随他游历美国。关于张书玉的籍贯,见忏情侍1884:卷二,第12页;汪了翁1922:第57页;周瘦鹃1928:第1卷,第180页;平襟亚1988:第167页。关于上海的江北人,见韩起澜(Honig)1992:散见各处。关于她的歌艺,见周瘦鹃1928:第1卷,第178—179页。关于她同李梅荪(音)的关系,见汪了翁1922:第58页;张恂九1934:第1卷,第49—64页。陈定山1967(第2卷,第12—13页)有另外的说法,认为李办华宴的目的是为了给张书玉难堪,因为她不够珍重客人。李离开时多数账目未清,回到南京后散布谣言说会回去娶她做妾,就这样毁了她的生意。关于张书玉的其他故事,见汪了翁1922:第57—58页;周瘦鹃1928:第1卷,第156—157、178—180页,第2卷,第75—76页;张恂九1934:第1卷,第52—53、55—61页。
陆兰芬籍贯苏州,偶尔成为林黛玉的情敌。有关娼妓的文集中一般会讲她的三则故事。第一则讲一位西方学者的书中以她作为中国美人的典例;第二则说客 (52) 人们穿着官服来向她道贺生日,她那5岁的儿子居然花翎顶戴一身官袍出来回礼;三是她死时,一个情人在讣告上称她“先室陆宜人”。还有资料提到她用做妓女挣来的钱供养兄弟上学,后来还帮他找到差事,娶妻结婚。见徐珂1920:第106页;陈荣广1924:第107—108页;周瘦鹃1928:第1卷,第177—178页;张恂九1934:第1卷,第49—52页;平襟亚1988:第167页;吴趼人1935:第107页;陈定山1967:第2卷,第10—11页。
提到这四个名字的资料见《晶报》1920年5月27日,第3页;汪了翁1922:卷首插画;勒米埃(Lemière)1923:第130页;周瘦鹃1928:第1卷,第34页。提到完全不同的一组名字的资料见詹垲1917:第3卷,第26—29页。包天笑有文,说金小宝比其他几个都年轻十三四岁,不可能是四大金刚之一;对他的论证的概括性叙述见平襟亚1988:第167—168页。四人中每个人的逸事秘闻,见陈定山1967:第2卷,第9—14页。
好几种资料表明,四大金刚和选花榜很像,是通过小报上仪式化的选举或任命而产生的。见汪了翁1922:第82—85页;孙国群1988年之一:第74—75页;平襟亚1988:第166页。
有关集资活动的始末,见周瘦鹃1928:第1卷,第122—123、148—149页。关于代四大金刚所拟募捐花冢启事,见周瘦鹃1928:第1卷,第125—128页。关于一群男子怀着对已故名妓的无限思念、倡议募捐购置花冢的启事全文,见周瘦鹃1928:第1卷,第123—124页。
周瘦鹃1928:第1卷,第137页。
清末民初妇女发起的改革和以妇女为目标的改革集中在反缠足和兴女学两点上。见比翰(Beahan)1976。比翰写道(第364页):“女权作家们论证改善妇女境遇与国家强大之利益之间的关联,正是这一点赢得公众对妇女教育和结束缠足习俗的支持。民族主义也促成妇女合法地在公共领域发挥作用。”
关于蓝桥别墅,见詹垲1917:第1卷,第1—3页;栖霞和澹如1917:第1卷[第19—20页]。关于收复铁路权的运动,见史景迁(Jonathan Spence)1990:第252—253页。比翰(Charlotte Beahan)解释说,在1907年反对用英资建造沪甬铁路的运动中,妇女踊跃募集资金,购买铁路债券,妓女也被敦促参加。1907年11月29日的《中国日报》刊登了一份妓女的传单,上面说:“大家注意了!苏杭铁路一事,外交部正加紧向列强借贷,但是丢了铁路权,等于断了命脉。姐姐妹妹们,我们必须团结一心,我们不可以出让自己的权利。在保护铁路权的事情上不积极、不诚心的,就不是个公民。即使为今日计,我们每个人只要好好用脑筋想想,坚决买进股份,19日下午两点在苏庆庙开会售股,希望我们大家就要靠这个发财了。”比翰(Beahan)1976:第283—286页。传单的内容系比翰从所引(1974:第2页)的文字译出。
如不另加说明,这部分叙述均根据汪了翁1922:第43、156—157页。
(53) 汪了翁1922:第151页。
刻画祝如椿“淫荡”品性的传略见詹垲1917:第1卷,第10—11页。
汪了翁1922:第158页;《晶报》1919年9月21日,第3页。有人认为妓女发起建义冢、办学校等项目无非是哗众取宠,为自己的发展造声势,同穿着盛装去戏院看戏没什么两样。见中华图书集成1925:第3卷,第73—74页。
高等妓女卷入国家大事最著名的例子是赛金花。人们认为赛金花是拯救北京、使之在义和团之后免遭八国联军屠城的功臣。本书不谈赛金花有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她虽是上海妓女,但一生中最著名的事却是发生在欧洲和北京,而非上海。很多小说、戏剧、诗歌以赛金花的事迹为题材,作品利用她娼妓身份的方式繁多而复杂,非此处寥寥数语所能说清,况且文学批评中对此已有细致、有趣的翔实研究,探讨赛金花在作品中怎样被再现和起表征作用。简而言之,她不仅值得作为专论的题目,而且事实上已经有好几部专论问世。下面我只根据娼妓主题的见闻杂忆录中所叙,简要勾勒她的生平,同时也介绍一些论赛金花的著作。
赛金花又名傅彩云、曹梦兰,苏州籍人氏,生于1874年。她幼年丧父,当了雏妓,13岁便嫁给状元郎洪文卿做妾。曾随夫出使欧洲,传说曾谒见维多利亚女王,并与德国军官瓦德西伯爵有一段艳情。(还有说她同丈夫的仆役有私情的,这些都符合“坏女人”的套式。)1893年,比她大好几轮的丈夫洪文卿去世,赛金花就在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做妓女。在北京时开始同瓦德西有了恋情或是续上了旧情。八国联军镇压义和团后占领了北京,一般认为是赛金花说服了瓦德西,使他手下稍微留情,没有对北京市民采取过激的措施。1908年,她虐待手下一名年轻妓女,致使后者自尽,她因被发回原籍。在此前后,她在京沪两地同戏子、铁道官吏及国民议会议员等传出多起绯闻。1935年,《晶报》报道她已身无分文。她于1936年去世,葬于北京。关于她生平的消息掌故很多,可参见徐珂1920:第118—119页;汪了翁1922:第59—61页;周瘦鹃1928:第1卷,第169—172页;吴趼人1935:第102—103页;近贤1935:第73—80页;《人言周刊》第1卷第50期(1935),第1028页;《晶报》1935年10月31日,第3页;碧璧1936:第12页;《妇女共鸣》1936:第5卷第12期(12月20日),第27页;《妇女月报》1937:1月10日,第19页;麦卡利维(McAleavy)1959a:第193—199页;麦卡利维(McAleavy)1959b:散见各处;陈定山1967:第79—80页。
曾朴的小说《孽海花》(1905年)写了赛金花的一生;见曾朴1979。叶凯蒂(Yeh,1990)提出一种看法,认为《孽海花》使用娼妓作为转喻,精深微妙地批评了晚清的知识分子;娼妓既像镜子,映照出士大夫的畏首畏尾和无能,又用自己的大胆行为嘲弄了士大夫阶层。文中还讨论了左翼作家夏衍的话剧《赛金花》(1936年)(见夏衍1984), (54) 称之为“又一幅毫不留情的自画像,严厉地刻画出道德品格低下、政治上愚笨无能的中国知识分子形象”。乔恩·科瓦利斯(Jon Kowallis,1995)为文言散文诗《彩云曲》提供了上好的译本和精细的阐释。诗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作于1899年和1904年。对于赛金花在混乱的时世中所起的“跨文化娼妓”的作用,科瓦利斯表示了更多的肯定。他还提到台湾电影和电视连续剧,都是讲赛金花的。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出版的书籍和发表的文章中,赛金花都是作为爱国英雄的形象出现的,对她干预瓦德西计划的行为普遍持正面评价。见《中外妇女》第5卷(1985),第20—22页;吴德铎1985;北海1991;霍必烈1991。
汪了翁1922:第158页;其他人的启事亦见第158—159页。
《晶报》1919年4月30日,第3页。
妓界在五四运动期间的活动,见《申报》1919年5月10日;《晶报》1919年5月12日,第3页;6月9日,第3页;6月12日,第3页;6月18日,第3页;7月15日,第3页。
《晶报》1919年6月3日,第3页。没有那个时期留下的、上海娼妓组织要求改善工作条件的记载。但在南京,妓女散发传单,号召同业姐妹拒绝去南京饭店应堂差,因为那里不准妓女从正门进入,还向她们收费,哪怕她们根本赚不到钱。《晶报》1919年9月30日,第2页。
《晶报》1919年11月18日,第3页。
《晶报》1919年12月15日,第3页。
朱作同和梅益1939:第3辑,第61—62页。
对“诉苦”的实践和话语层面的探讨,见阿内诺斯特(Anagnost)1996。
张欣欣和桑晔1987:第32页;罗琼1935:第36页。
杨沽曾1986;孙礼启等1986。这种民间口口相传的避孕方法后来在官方实验中得到过肯定,中国政府曾对作为口服避孕药的蝌蚪之药效做过研究。195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听取了正在研究阶段的口服药配方的报告:
取春季孵化的新蝌蚪,用凉开水洗净,于经期后三四日吞服。第一日吞服14条活蝌蚪,第二日加服10条,将会5年内不孕。如果此后仍需避孕,照此办法重复两次,便可终身不孕。
(引文见袁[音,TienH.Yuan]1973:第249页。)
但是研究结果却不乐观。在浙江的一硕研究中,妇女于经期后不久连续两天吞服活蝌蚪,但四个月内,有43%的妇女怀孕了,同时医疗部门也担心她们服用活蝌蚪会得寄生虫疾病。1958年,官方“正式宣布”活蝌蚪“没有避孕价值”。田(音)1973:第250页。
男用节育方法从来没有出现在有关娼妓业的描写中。1935年时,有人将男用避孕套(“龟头套”)说成是提高男人性快乐程度的用具,同《金瓶梅》中西门庆使用的阴茎圈(“银托子”)差不多。郁慕侠1935:上集,第66页。
(55) 明清的法律显然没有禁止堕胎,但是在19世纪最后几年和民国初期的刑法(第332—338条)中,女人堕胎或帮助女人堕胎都定为非法。见科特涅夫(Kotenev)1968:第417—418页,《中华医学杂志》(CMJ)1928:第42卷第1期(1月),第12—13页。1926年,在北京协和医学院担任产科和妇科教授的普雷斯顿·马克斯韦尔(J. Preston Maxwell)致函在华出版的传教团医学杂志,称“犯法的堕胎行为”在中国的大城市很普遍,往往导致骨盆炎症或因脓毒症死亡。他还写道:“除了能买到的许多堕胎药外,据我所知人们还使用各种塞子进行人工流产,如筷子、一段根茎、沾了药的棉塞(药的性质不清楚)等等。再者,怀孕早期还可以通过腹部针灸、刺激子宫的一些穴位,达到堕胎的目的。……我恐怕非法堕胎正呈上升趋势。”《中华医学杂志》(CMJ)1926:第40卷第2期(2月),第182页。
在1928年的一份报告中,马克斯韦尔(J. Preston Maxwell)罗列了5个月孕期内堕胎的三种方子。第一个方子取14只干斑蝥、2只瓢虫、1.5克本地产甘汞、5.6克穿山甲鳞片、5.6克马蛭、1.9克马蝇、1.9克蝉蜕,混合后碾成粉末,泡在小米酒里喝下去。第二个方子取芹根、红芍药根、藏红花、桃仁、苏木、风干漆树片等十一种药材各11.2克,用水煎煮,汤剂加麝香、黄酒调和,并加入少量大黄。第三种方子取3.7克麝香、11.2克粉末状葫芦藤、11.2克粉末状相思木刺,与一节大白藕一起碾碎,调成糊状,放入丝袋,拴在一根线上,塞进阴道,一个星期后取出。(马克斯韦尔见到一例使用这种塞子的女人果然流产了,但袋子的纤维阻塞了阴道,造成粘连和痛经。)见《中华医学杂志》1928:第42卷第1期(1月),第16—19页。
郁维和王1949:第235页;郁维1948:第13页。
孙礼启等1986。
《晶报》1919年9月3日,第3页。
(56) 《晶报》1939年10月31日,第5页(重印1919年的消息)。
汪了翁1922:第35—39页;陈荣广1924:第109—110页;张恂九1934:第2卷,第34—48页。
《晶报》1919年4月24日第3页登了一篇报道,一个年长妓女的儿子从中学毕业。
汪了翁1922:第183—184页;《时报》1929年9月4日,第7页。
关于翁梅倩早期的发达,见詹垲1917:第1卷,第16—19页;关于1899年时她在歌坛的名气和大牌脾气,见周瘦鹃1928:第1卷,第58—59页;关于晚年的流浪生活,见郁慕侠1935:续集,第56—57页。
这些主题也进入了社会科学调查领域。30年代时有个日本学者的调查被中国改革者频繁引证,他在对上海娼妓的研究中说,高等妓女一般有三种结果。运气好的做了有钱人的妻妾,或买个私生子,培养他(她),仰仗养子(女)生活;运气一般的成了鸨母或嫁给穷苦的农民工人,或当女工、女佣人;运气最差的沦落到花烟间或钉棚,因性病并发症备受折磨或死去,或成了要饭花子。作者说他调查的人中2.5%—3%有好结果,45.5%—46%的有中等结局,41.5%—42%的落到坏结局。见乙枫1933之二:第33—34页所引阿木《支那研究》第18页。日文原文见彭阿木(Hō Aboku [Peng Amu])1928:第747—748页。
关于胡宝玉,见吴趼人1935:第120—126页;陈荣广1924:第116—117、120页;汪了翁1922:第31—35页;张春帆1919年5月6日,第3页;《晶报》1919年10月3日,第3页;徐珂1920:第123—126页。
围绕胡宝玉及她那一代名妓的怀旧文章,见张春帆1919年5月6日,第3页等;感叹韶光易逝和悲悼翁梅倩的,见郁慕侠1935:续集,第56页。
第七章 人口买卖
① 贺萧(Hershatter)1992年发表的《性工作和社会秩序:20世纪上海的娼妓、娼妓的家庭与国家》中曾简略地提出这一论点。有关这方面的例子,可参见陈露薇1938年,第21页。
② 女人并非唯一的受害者。上海发生的许多绑架事件都是关于小孩的。例如可参见《申报》1875年1月14日,4月7日,4月6日;《申报》1915年5月16日;《申报》1916年3月18日,7月28日,8月16日;《申报》1917年5月15日,5月16日,6月20日,11月3日;《申报》1918年3月14日,4月20日,9月18日;《申报》1921年2月16日;《申报》1925年12月30日。小孩被拐事件的频频发生,产生大量警示家长的文字,但这些与那些提请注意女性被拐卖者的文字还不大一样。上一种警示性的文字提请家长注意要让孩子牢记自己的家庭住址,在人多的闹市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要买别人家的孩子当用人,如何通过救助机构来处理丢失孩子的事情(不让另一个拐骗者前来冒领),如何向警方报案,若小孩被拐卖者蒙骗上船如何到码头去搜寻,如何得到反拐骗组织(妇孺救济会)的服务等等。参见黄人镜之1913:第174—176页。
(57) ③ 参见王吉民(K. C. Wong)1920:第632页;黄人镜(1913:第179—180页)警告读者别让小孩和妻女独自上戏院或书场,如果家人有骚扰行为,也要向警方报告。
④ 《申报》1920年11月7日。
⑤ 黄人镜1913年:第171页。
⑥ 黄人镜1913年:第171页。有关苏北来的女佣与拐骗者合谋事,见许惠劳和刘庆玉1932年:第75、78页。如第二章所述,“苏北”对上海人来说是一个地域不确指、但在社会意义上却明确的字眼,指长江以北,淮河以南地区。苏北人在上海聚集于最脏、工资最低且最不受人尊敬的行当。又见韩起澜(Honig)1989:多处,韩起澜(Honig)1992:多处。
⑦ 《时报》1929年7月19日:第7页。
⑧ 《时报》1929年10月20日:第7页,8月21日:第7页。
⑨ 从上海拐来的女人卖到东北省份的例子见《申报》1916年3月23日,7月3日;《申报》1918年3月3日;《申报》1921年1月1日,4月4日,7月18日;《时报》1929年7月11日,第7页。在1910年代、1920年代和1930年代的新闻报道中提到的其他拐卖地点有广东(《申报》1916年3月22日);青岛(《申报》1916年3月26日);福建(《申报》1916年4月6日;《申报》1931年1月22日,1月30日);北京(《申报》1916年7月19日);天津(《申报》1931年3月24日);日本(《申报》1917年6月28日);香港(《申报》1917年11月15日)。
⑩ 黄人镜1913年:第171页;格姆维尔(Gamewell)1916年:第210页。
豪泽(Hauser)1940年:第268页。
有关已婚妇女被拐骗的案例,可参见《申报》1915年1月27日,2月2日;1916年4月7日;1918年3月13日(该报载母女二人双双被拐),4月30日,9月4日,10月9日,10月16日(又是母女双双被拐);以及《申报》1923年的5月18日。
钱生可1933年编著《上海黑幕汇编》,第2卷,第1页。
该会名称为:“中国救济妇孺总会”,记录文件现存上海市档案馆,1920年代至1930年代,卷宗号:Q113-114。
指南书和报纸上都刊载有中国救济妇孺总会开展工作的报道。该会成立于1912年,约30人,至少是部分地受私人赞助,部分靠在上海上层人士中募捐(如举行茶会,菊展或抽签销售)。该会在泗泾路上设有一办公地点,并雇侦探追查那些乘火车或轮船外出的拐骗者。1918年,侦探们自备火轮以更好地追查那些在上海行船的拐骗者,经常让船舶停下搜寻拐骗者和受害者。该会还在当地报上撰文以扩大影响,文章描述那些诱拐者的惯用手法,它在中文报刊上宣传,刊登获救孩童的照片和文字描述,以便孩子的父母前来认领。随着该会影响的扩大,一些在妓院的妇女也纷纷写信给此会求援。倘若被救妇女和孩童的原籍无法确定,该会就让她们在一座改作收养所的旧庙中住下,他们还办了一所小学。 (58) 到1916年时,该会共援救了1 000多名被拐妇女和儿童,把其中的60%送回他们家里,剩余的40%由救济会收养。1917年时,救济会的主任为朱葆三,此人的儿子与莲英被杀一案有染(参见第六章)。他1917年的年报列数了该年被救的230名妇女儿童,而自1912年以来,被救人数总数达1 349人(1917年获救的230人中,90名被家人领回,62名送回老家,15名病故,5名结了婚,12名儿童被人收养。)(1937年4月1日《中国批评家》刊登的报告中列举的数字更高,从1913年到1917年,该会共援救了10 233名妇女儿童。)该会还在那些人贩子的人口贩卖地城市建立了分会,如长春、沈阳、大连、天津和汉口等。1935年,《泛太平洋》上刊登的一份关于人口贩卖的报告中说,“中国救济妇孺总会的工作使得被拐儿童从上海出口到南方变得不那么顺当。”(见《妇女买卖》1935年:第16页)
关于中国救济妇孺总会的例行工作,参见黄人镜1913年:第175—176页;格姆维尔(Gamewell)1916年:第210—212页;《申报》1916年4月24日,8月15日;《申报》1917年5月25日,5月27日,6月11日,11月11日,12月3日,12月22日,12月24日;《申报》1918年9月7日,9月22日,10月3日;《妇女买卖》:第16页,见《中国批评家》1937年4月1日,第13页;以及参见陈定山1967年:第142页。
布里娜·古德曼(Bryna Goodman 1995:第254—255页)指出,上海的宁波人对该会的建立和运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出于不同籍贯的帮派之间的对立,宁波人经常去搜查载满广东人的返乡船只,名义上是搜寻被拐骗者,实际上则是借故搜刮旅行者的钱财。她引用的有关这些冲突的素材日期在1914年至1917年间。
关于该会间或在警方帮助下成功地捕获拐骗者的案例报告,可参见《申报》1916年7月12日,7月15日,7月20日,8月2日;《申报》1917年6月22日;《申报》1921年2月12日,5月6日,5月9日,5月14日;《申报》1922年7月11日,以及《申报》1925年4月6日,6月17日,11月1日,11月22日,12月12日。
关于妇女或她们的亲属和朋友向该会求援的报告,可参见《申报》1917年6月3日;《申报》1918年4月16日;《申报》1920年11月26日;《申报》1921年5月13日;《申报》1923年2月24日。
该案例被收入上海救济妇孺总会的档案,乃因为位于汉口的绍兴七县帮会要求它的上海分会(或许人数更多,势力更大)解决此案。有关本地组织帮助确定被拐对象下落的其他案例,可参见《申报》1915年2月27日,《申报》1923年10月10日;另可见古德曼(Goodman)1995年:第249页。
格姆维尔(Gamewell 1916年:第210页)称,绑票是上海最常见的犯罪活动之一,而从事绑票的绝大多数是女人。提及绑票者和人贩子多为女人的报告,可见《申报》1915年2月2日;《申报》1916年3月6日,3月21日,4月10日,4月30日,7月11日;《申报》1917年5月22日,6月13日;《申报》1918年4月7日,4月20日,4月24日;《申报》1925年12月31日。
严([音],Yen Ching⁃yueh)1934—1935年:第302—303页。
(59) 葛元煦1876年:卷二,第34—36页;又重印于黎床卧读生1905年;卷六,第6页;又见于栖霞和澹如1917年:第1卷[第73页]。这些文本都称由于“父兄”经常虐待妇女和冒犯过他们的人,他们又被称作“务凶”。
黄人镜1913年:第172—173页;又见《申报》1916年7月30日;《申报》1921年5月5日,5月7日,6月30日;《申报》1923年5月9日;《时报》1929年10月14日:第7页;唐幼峰1931年:第481页。
例如,据《时报》1936年3月7日第7页刊登的报道称,王素贞(她的案例将在下面讨论)答应与她的两个邻居一起到杭州游西湖,而她们把她卖给了上海的一家妓院。《妇女买卖》(1935年:第15页)也称,年轻女子“有时被劝说到上海,说是在那里很容易找工作,而到了那里却发现根本没有活干,那些骗她们来的人就告诉她们先找一个方便的工作,谋个生路,等以后有工作空缺时再说”。
《时报》1929年4月6日,第7页。苏北指上海以北经济上非常贫困的地区,那里的妇女似乎经常被绑架或拐卖给人贩子。参见《申报》1915年5月13日,5月21日。
黄人镜1913年:第172—173页。
《娼妓问题》1937年:第13页。
“青帮”“红帮”成员与妓院有联系是毫无疑问的,但具体情况模糊不清。据胡珠生(1979年:第109页)称,晚清时期,无业船民就转向走私、经营妓院以及开设赌馆等行当。还有一些跑到租界去当巡警,成为警匪双方的中介。有关“青帮”帮主杜月笙在上海控制“赌场、娼门、敲诈勒索以及其他种种的恶行”的综述,参见伊洛纳·拉夫·苏伊斯(Ilona Ralf Sues,1944年:第69页);关于他与法租界警署之间的联系以及公共租界中警匪之间的其他关系,参见约翰·帕尔(John Pal 1963:第19页)。据说杜月笙为一老夫人收养,而且很有可能是她介绍他加入“青帮”中。参见朱子家1964年:第82页。他的小老婆中至少有两个来自妓院。关于他与高等妓女含香之间的关系,可参见陈定山1967年:第135—149页;范绍增1986年:第209页;郁咏馥1986年:第272页。有关出身娼门的一个青楼女子如何成为帮主张啸林老婆一事,参见俞云九1986年:第348页。有关青帮与法租界当局的关系,他们如何经营烟土生意,如何对付共产党,以及青帮如何控制法租界和公共租界的侦探组织,参见马丁(Martin)1995年。有关帮会的活动范围,见朱学范1986年,多处,特别是薛耕莘的一篇文章。薛耕莘在文中提出(第98页),法租界中有一个中国警察是杜月笙的徒弟,他深得法租界里一名叫瓦伦第的法国警察的青睐,此人是管法租界中的人口买卖活动的,因为有法国人的支持,所以谁也不敢去管年轻妇女被买进卖出法租界妓院的事情。有关两个青帮成员涉嫌在上海拐卖妇女到哈尔滨的事,参见《申报》1922年7月5日,7月8日,7月16日。
关于妇女在这样的市场上一次次被变卖的案例,可参见《申报》1916年3月29日,7月27日;《申报》1922年10月22日和《申报》1923年1月16日,5月12日,10月31日。
(60) 黄人镜1913年:第171页。
马庸生1930年:第2卷,第9页。此书为葛元煦《沪游杂记》(1876年)的重印本。
汪了翁1922年:第23—24页。
黄人镜1913年:第171页。
钱生可1933年:第2卷,第1页。
汪了翁1922年:第23—24页。
《娼妓问题》1937年:第7页。
春明书局1937年:《女拐子之黑幕》,第1—25页。
春明书局1937年:《女拐子之黑幕》,第1—6,13—15,21—25页。
如第八章中所讨论的,清朝刑律禁止的与卖淫有关的活动更多,但对卖淫本身却也没有明令禁止。在民国时期,个别的城市自行颁布条令禁止卖淫,结果往往是妓女迁移到邻近的城市。另见第十一章。
科特涅夫(Kotenev)1968年:第413—414页。1912年临时刑法的第240条和242条也包括类似的内容。另见斯托夫(Stauffer)1922年:第397页;威利(Wiley)1929年:第81页;警方档案卷宗1946年,刑法第231条“妨害风化罪”称:“为赢利目的引诱或胁迫良家女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者,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以五百元以下罚金。”“凡为赢利目的而唆使他人从事猥亵活动者,亦将被处以同样的处罚。凡犯有上述两项罪行者,通常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以一千元以下罚金。”该刑律通过的年份不详。见上海市档案馆1946年卷宗011-4-162,案例9,第30页。
上海工部局司法科1935年:第86—88页。《妇女买卖》1935年(第15页)提供了以下的解释:刑法第25章,第313—315条处理绑票问题,其中第313条将“奴役他人”者定为犯法;第315条把以下几例均定为犯法:(1) 绑架、拐骗女性成婚者;(2) 绑架、拐骗女性“以达到赢利目的,或违反事者意愿使其从事猥亵行为或与其发生性关系者”(将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和上限达一千元的罚金);(3) 将被拐骗者运送至中国境外者(五年有期徒刑至终身监禁)。也许是看到父母在这种交易中所起的主要作用(本章稍后处将讨论这个话题),中国最高法院对这一条款作了一点调整,它称“父母为他人收养的目的出卖自己的子女、对收养方可能将所买孩童用于不道德目的并不知晓者,不视为犯法”。
英国外交部档案记录。伦敦:可供公众查阅的皇家档案室:FO671-500,6703/30/46,转引自魏斐德1995a:第345页,注37。
国际联盟1924—1946年:文件C.164.M.40.,第21页。
例如,公共租界的公共卫生署长官爱德华·亨德森在1871年写道:“尽管这些交易严格说来都是非法的,它们实际上却是天天发生的事情,它形成了一项涉及巨大资本的大买卖,除非在特殊的情况下,它从来不会受到当地政府的干涉。”亨德森(Henderson)1871年:第5页。另见第三章。
科特涅夫(Kotenev)1968年:第295页。
(61) 地方行政规定先于中国国家法和国际法。《娼妓问题》1937年:第7页。
其他犯罪包括勒索、谋杀和抢劫。已告破案件总数为2 759件;案犯总数为5 189人。见《上海特别市公安局业务报告》1929年:图表,无页码。
1912年到1924年每年被指控的人数可参见科特涅夫(Kotenev)1968:第315—316页。1925年情况见上海工部局(SMC)报告(1925)第42—43;56—57页;1926年情况见该局报告(1926)第41—42;55—56页;所举数字为被控涉嫌贩卖妇女儿童者。有关1934年被控涉嫌拐卖妇女的数字,见《妇女买卖》1935年:第15页。公共租界1910年中国人的人口大约为488 055人;1915年为620 401人;1920年为759 839人;1925年为810 279人。见《字林西报》(NCH)1925年12月12日,第482页:
有关妓女的估计数,见第二章。
在1932年的一次调查中,在上海三处监狱(公共租界、法租界和华界)的359名女犯人中,有71名(约占五分之一)是因拐骗罪而服刑,另有29名(8%)犯绑票罪。换言之,该市女犯中四分之一以上犯的是人口贩卖罪。见徐惠芳和刘清於1932年:第76页。
《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1924—1946年:第5—6页。
据1937年的一份报告,公共租界与贩卖人口相关的法律为地方法第36条和警方处置有碍风化罪条令第43款。在法租界,相关法律为领事条令第183条和中国刑法第十六章(第221条及以后的条款),第十七章(第237条及以后的条款),中国法庭在租界施用后者。见《娼妓问题》1937:第7页。二战以后,上海市政府颁布条例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唆使他人卖淫,或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但这些条例与政府采取的向妓院和妓女发放执照的复杂计划如何衔接则不得而知。与其相关的警署规定为第64条和第65条。见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8年:卷宗号011-4-163,《取缔妓院案》,第4例。
格姆维尔(Gamewell 1916年:第25—26页)注意到,在公共租界监狱中犯拐卖人口罪的女犯判刑最长的为8至10年。
《申报》1916年3月6日,3月10日,4月1日,7月20日,8月1日,8月8日,8月11日,8月23日,8月24日;《申报》1917年11月14日,11月28日;《申报》1918年4月19日,9月7日,10月24日;《申报》1919年5月11日,7月17日;《申报》1920年7月11日,9月5日,11月7日;《申报》1921年2月17日,2月19日,5月28日;《申报》1922年7月28日,10月30日;《申报》1923年1月13日,1月15日,2月4日;《申报》1925年4月26日,11月19日,12月28日。
《申报》1920年5月11日和5月13日。其他逃过人贩子的故事,见《申报》1916年7月2日,7月9日,以及1919年2月25日。
《申报》1929年4月6日,第7页。还有一案例,一上海女子被拐卖到奉天当妓女两年后获得自由,她回到上海,在街上看见当初拐卖她的人贩子,也使他被抓获。见《申报》1929年10月14日,第7页。
(62) 例如,见《申报》1919年7月17日;《申报》1920年9月5日。
关于母亲,见《申报》1920年1月21日;1922年10月19日;1925年12月1日。关于婶子姨妈,见《申报》1919年7月17日;关于大娘,见《申报》1925年6月25日。关于大叔,见《申报》1918年4月6日和1925年12月16日;关于姐妹,见《申报》1916年4月27日和1920年6月1日;关于兄弟,见《申报》1925年6月29日;关于父亲,见《申报》1918年3月13日,1920年11月20日,1923年10月19日,1925年11月10日;关于丈夫,见《申报》1921年2月22日,1923年5月4日和1925年6月18日。
例如见《申报》1925年11月18日,12月9日。关于高邮县官员对一被拐人家的反应,见《申报》1920年11月22日;关于海门县官员情况,见《申报》1925年4月3日。
《申报》上报道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是由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审理的。
《申报》1880年10月29日。
《申报》1936年3月7日,第5页;另有一案说一个父亲发现他女儿在一家戏院门前拉客,便报告了警察。见《申报》1929年6月10日,第7页;还有一案前面提到过,说一个女人被僧人绑架,后来在街上拉客时被她的一个男亲戚发现并报告了警方。见《时报》1929年10月20日,第7页。
《时报》1929年11月25日,第7页。
《时报》1929年7月15日,第7页。另一类似的案例涉及一花烟间的妓女,见《申报》1915年6月9日。
例子多多,如《申报》1921年2月19日。
例如,《申报》1918年4月2日。
亨德森(Henderson)1871年:第9页;黄人镜1913年:第176—177页。此处术语的解释出自《上海娼妓》1923年:第787页。
例如《时报》1929年4月19日第7页报道的孙凤英一案。另有一人口买卖案(没有绑架拐卖),一女子称她卖身是为了偿还母亲的殡葬费用。见《申报》1923年1月12日。
关于拐卖在人口买卖中仅占一小部分的说法,见《娼妓问题》1937年:第7页,又见《申报》1941年11月1日。
关于被父母所卖,见《申报》1918年3月3日;1920年2月11日。被父亲所卖,见《申报》1915年5月7日,1922年7月3日,以及《时报》1929年7月18日,第7页。被母亲所卖,见《申报》1915年5月20日,5月31日,6月12日,1916年4月29日,1917年5月22日,6月30日,1918年9月19日。被继父所卖,见《申报》1875年1月16日。被养母所卖,见《时报》1936年3月24日,第2页。被养父所卖,见《申报》1918年9月11日。被母亲情人所卖,见《申报》1915年1月1日,1916年4月11日,1917年12月27日,1922年7月11日。被姨婶所卖,见《申报》1920年11月25日。被叔伯所卖,见《申报》1916年7月12日,1917年11月7日,1919年1月8日。被未来的婆婆所卖,见《申报》1915年6月30日。被婆婆所卖,见《申报》1917年11月21日,1919年6月27日(此案也涉及其公公),1921年1月5日。丈夫卖大老婆,见《申报》1915年1月1日,1917年12月9日,12月24日,12月25日,1920年6月9日,1922年7月11日,《时报》1929年9月20日,第7页,以及《时报》1936年3月22日,第4页。丈夫卖小老婆,见《申报》1918年10月12日。被妯娌所卖,见《申报》1915年2月26日。被情人所卖,见《申报》1920年11月25日,1923年10月23日。被朋友所卖,见《申报》1917年3月31日。 (63) 被老乡所卖,见《申报》1921年6月29日,以及《时报》1929年3月2日,第7页。
《申报》1916年4月11日,1915年2月26日,1920年1月21日,1921年6月19日,《时报》1929年3月2日,第7页。其余的案例(不一定涉及老乡)中,女人被允诺说给找当女佣或工厂工人的工作,然而却被卖到了妓院里。见《申报》1922年7月1日和1923年5月30日。
《申报》1917年12月27日。
例如,见《时报》1929年7月18日,第7页,《申报》1915年5月31日和1917年5月22日。
例如见《申报》1916年8月3日,1921年5月17日,1923年10月23日。在1916年那个案例中,那女人被卖到营口的一家妓院,后被一福利组织营救而回到了上海,可她丈夫却不要她了,要求离婚。
《申报》1917年6月30日。
《申报》1917年11月21日。
《申报》1917年12月9日。
在1880年的一个案例中,一女子在丈夫威胁说要把她卖到妓院后跑到她兄弟家暂住;该女子后与她兄弟到法租界法院,要求下令不许她丈夫继续骚扰她。见《申报》1880年7月4日。关于丈夫控告妻子将他们的女儿卖掉,见《申报》1917年12月17日。关于一女人的姐妹控告其姐夫的事,见《申报》1920年3月19日,3月26日。关于婆婆把童养媳卖掉,该童养媳的母亲提出控告一事,见《申报》1920年5月7日。
关于判决离婚的,见《申报》1920年3月19日,3月26日。会审公廨仍判决将女人交还其丈夫,尽管他把她卖给了野鸡妓院(他否定此控)的案例,见《申报》1919年12月25日。关于某男将其妻卖到妓院,法庭判决那女人仍回到丈夫身边,仅要其退回妓院所得钱款一案,见《申报》1921年6月15日。关于将被卖妇女送进希望之门(即“济良所”)一案,见《申报》1920年5月7日。
《申报》1923年1月11日。
《时报》1929年6月17日,第7页。
例如在1923年的一个案例中,一女人到法院来代她母亲把她的妹妹领回;法官说她母亲应亲自前来。娘家人来认人,法院并不一定就认可。见《申报》1923年1月17日。在另一个案例中一姓翁的报告警方说他从一商人处买来的女子逃跑了。警方发现她住在她父亲处,便将他们两人双双逮来。那姑娘的父亲说,他向翁借了30元钱,因还不起债而把女儿卖给了翁先生。但他又补充说,翁先生虐待他女儿,并要把她卖进窑子里,所以女儿才跑的。判决是:翁先生罚款50元,女儿则被送到希望之门。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显然一开始是准备捍卫翁对花钱买来的女子所享有的权利,可姑娘家里人强调了翁计划要把她卖进窑子。或许是因为第一次的卖女,法庭对是否要把姑娘还回娘家产生了犹豫。见《申报》1923年5月4日。
(64) 在《字林西报》报道的会审公廨于1923年审结的案例中,副探长摩尔在一妓院发现一名13岁的姑娘,于是将她和妓院老鸨一并逮捕。她在希望之门待了约一个月。一位声称是她母亲的55岁的妇女通过律师L.K.肯威尔先生前来要求放还她的女儿。她说她女儿(新闻报道的作者显然从年龄差距上对她们之间的关系表示怀疑)被拐骗到上海,并被卖进了妓院,而她对此一无所知。母亲说她拟将女儿带回家,教她女红活计和制鞋。那姑娘则要求待在希望之门,但又能见到她的母亲;那里的常规是让家人每年探视一次,因为里面住了二百人。法庭判她母亲每季度探祝一次。见《字林西报》1923年11月3日,第349页。
转引自S.奥卡拉汉(O'Callaghan)1968年:第13页。关于一中国妇女杂志报道该委员会的发现,见《世界贩卖妇女之调查》1933年。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8年:卷宗001-4-163,案例4,文件2-6。
曹漫之是从事取缔娼妓业的中共官员,第十二章中有关于他的工作的讨论。他曾说,许多妇女都认为自己还必须对家中已故长辈尽孝:
还有一种观念特别厉害,几乎百分之八十的都有,就是所有的妓女等于在赎罪,赎前身犯的罪,同时给她已经死了的父母赎罪,所以有的妓女干了几年(也容许她们回家),就回家给她的父母扫墓,就叫着爸爸妈妈,我已经十年了,大概再有五年我的罪就可以全部赎了。因为再有五年就不能接客了。意思说,我对得起老人家,你活着时我没能尽孝,你死了以后我再给全家赎罪。
见曹漫之1986年。
郁维1948年:第12页。
郁维和王1949年:第237页。郁和王补充说:“我们的社会工作者在妓女中并未发现任何突出的心理不正常状况。尽管她们并不特别想离开她们目前所过的生活,但她们也并不是反社会的。她们中只有百分之十的人对她们的客人有某种感情相关心,而百分之六十七的人则无所谓,她们惟一的目的就是为她们自己、为家人和孩子挣钱。”
这些数字出自杨洁曾和贺宛男1988年:第61页。
有关这一关系网在上海棉纺业中的运作情况,见韩起澜(Honig)1986年:第3、4章。
上海市档案馆,无年份,卷宗号:011-4-162;黄韵秋和王定斐1986年。
《申报》1941年11月1日。
乐嘉豫和徐崇礼1986年。
郁维1948年:第11页。
郁维和王1949年:第237页。
黄韵秋和王定斐1986年。
(65)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8年:卷宗号:011-4-163,案例19。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8年:卷宗号:011-4-163,案例19。
该契约来自广州,但作者称在上海也见过类似的契约。见亨德森(Henderson)1871年:第8—9页。
《申报》1920年3月19日,3月26日。
这一点正是此前关于人口买卖问题的讨论中所引述案例的实质,家里人利用法庭将他们不知的情况下被卖掉的女儿或妻子领回。
《时报》1929年4月12日,第7页。
《时报》1936年3月22日,第4页。
《上海娼妓》(1923年:第785页)称,20世纪20年代“长三”等级的高等妓女中大多数是被典押的女子,但她们究竟是由她们自己还是由别人质押则不得而知。见第三章;其他大多数关于高等妓女的材料都经常提到典押问题。(一部通俗小说中称)据估计“幺二”等级妓女中一半是被典押的。见崇明书局1937年:《幺二》,第2—3页。下等钉棚和花烟间中的大多数妓女据说都是典押来的。见黄人镜1913年:第132页。
例如贺萧(Hershatter)1986年:第183—184页。
亨德森(Henderson)1871年:第7页。
乙枫1933年之一:第40—41页;黄人镜1913年:第131页。
汪了翁1922年:第24页;亨德森(Henderson)1871年:第7页。
孙玉声1939年:第165页;《时报》1929年7月10日,第7页。
《申报》1920年11月3日;《时报》1929年5月29日,第7页;又见《娼妓问题》(“The Prostitution Problem in Shanghai”)1937年:第8页。
该调查为公共租界的工业和社会部受上海工部局的委托所作,它包括对176名奴婢、72名“因被卖或被抵押而成为妓女的”女子,以及27名工业企业中的合同劳工的研究。该报告发现所有这几种类型的情况大同小异。见辛德尔(Hinder)1944年:第117页。
例如,见《申报》1920年6月17日,7月28日,12月14日。
例如,见《申报》1920年12月14日,1922年10月19日,12月27日。
孙玉声1939年:第165页。
《申报》1917年11月29日。有关另一个案例,说的是一父亲将女儿典押给一个老妇,而后者又把她变卖给了一家妓院,后来那女孩的父亲把老妇告上了法庭,见《申报》1880年10月27日。
《申报》1920年10月4日,10月10日。
《晶报》1924年7月18日,第3页。
露薇1938年:第14—15页。
《时报》1929年9月20日,第7页。
例如,可参见周瘦鹃1928年:第181—183页;汪了翁1922年:第63—64页;詹垲1917年:第2卷,第16—17页;以及《晶报》1919年8月27日,第3页。
例如,可参见汪了翁1922年:第61—62页。另有一案例说到有一高等妓女被另一更有经验的高等妓女租用或收养,然而当有客人想买她为妾的时候,则必须与该妓女的父母商量价钱。见《晶报》1919年12月12日,第3页。
《晶报》1919年8月27日,第3页。
(66)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8年,卷宗号011-4-163,案12。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8年,卷宗号011-4-163,案2。(https://www.daowen.com)
关于这一次行动的细节,参见第十一章及贺萧1992b。
中国的基督教作家也采用同样的论点。黄人镜(1913年:第133页)称,在大多数妓院中,妇女们都是受骗或被绑架来的,所以,在所有文明国家中,妓院都是被禁止的。他主张中国也应加入禁娼的行列,把禁止卖淫与加人世界文明国家联系起来。关于更详细的讨论,参见第十章。
《字林西报》1923年1月13日,第103页。
《字林西报》1924年2月2日,第179页。
有关反拐骗协会(即注14中的“中国救济妇孺总会”——译注)出面安排婚姻之事,见《申报》1917年12月24日;《申报》1925年12月7日。关于“希望之门”,见《申报》1923年10月31日,以及本书第十章。关于中国警方对收养所中妇女寻找合适配偶的规定,见《上海特别市公安局业务报告》1929年:第105—106页,又见本书第十章。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
① 大清律例中包括以下用于人口贩卖和卖淫的条款。括弧中的文字系威廉·琼斯(William Jones)译本中字里行间的评语。与斯汤顿(Staunton)译本相对应的页码也一并给出。
“第113条。娶女乐为妻或妾:(文武)官(或)吏娶女乐为妻妾者,重笞六十。婚姻解除。(女乐将遣送娘家,不许再从事旧业,嫁礼充公。)官吏之子或孙(继承头衔者)娶(女乐)为妻者,杖罚数同上……”琼斯本(William Jones)1994年:第132页(另见斯汤顿本[Staunton],1966年:第118页)。
“第275条。从事绑架与贩卖被绑架者。”此条规定了对从事绑架和贩卖良家女子作奴婢、以收养名义变卖良家女子、绑架另一家奴婢及绑架其亲戚者的处罚。而且,上述各项的中人和知情买方也要一并受罚。见琼斯本(Jones)1994年:第257—259页(另见斯汤顿本[Staunton],1966年:第290—293页)。
“第374条。官吏中宿妓者。”
“1. 官吏中有宿妓者,重笞六十。(此条款亦适用于与妓女相拥或对饮者。)中人亦将受同样责罚,但递减一等。”
“2. 官吏之子或孙(具有继承头衔者)宿妓者责罚相同。”琼斯本(Jones)1994年:第352—353页(另见斯汤顿本[Staunton]1966年:第410页)。
“第375条。购良家女子为妓者。歌伶、艺人或乐师凡购良家子女充当歌伶或艺人、娶(良家女子)为妻妾、收养(良家)子女者,均重笞一百。知情仍卖女成婚者,(与购女者)处罚相同。中人受同样处罚,但递减一等。礼品充公。被卖男女将被遣送回各自家族。”琼斯本(Jones) 1994年:第353页(另见斯汤顿本[Staunton] 1966年:第410页)。
据1920年一份妓女改造的文章,清律对蓄养家妓、靠淫业收入为生或在自己权限内允许妓院存在者均有惩罚条规。该文列数相关条规如下,遗憾的是未与清律的具体条款相对应。
“1. 任何文武官吏经常出入妓院者将被杖笞惩戒,杖笞数在六十以下。召女优侍宴者亦将按此款定罪。官吏之子违反此款者亦作相应处理。中人杖笞五十。
“2. 任何妓女、艺人或歌伶购入良家子女从事同样职业者,或收养良家子女为自己子嗣者,或娶良家女子为妻妾者,均判杖笞一百。如知情而仍将子女出卖给上述人等者,亦作同样责罚。嫁妆及成交金额一并没收,被卖子女遣送回家。中人杖笞九十。
“3. 以良家女子为妾,为养女或其他名分,然而怂恿或威逼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者,将被判在自家门口带枷示众一月。
“凡引诱良家女子为娼者,带枷示众三月,杖笞一百,并发配三年。
“虽知情而仍将女子变卖服务于不遒德之目的者,判处同样责罚。中人亦要杖笞,该女将遣送还其父母家中。
“4. 政府部门的军差、衙役或其他人临时或短期蓄养娼妓者,带枷示众三月,杖笞一百;长期蓄养娼妓者,初犯杖笞一百,发配三年;再犯则杖笞一百,发配3 000里外。此类人中以淫业收入为生者,亦将作犯法处置,视其收得钱财多寡而加以责罚;如知情仍允许在其所在街区有淫业存在,杖笞八十。如执法者在其权限范围内失察上述违法行为,亦将受到惩罚。
“5. 凡襄助妓院经营者,将按照法律予以惩罚;土地所有者若允许在其地界上开设妓院,初犯杖笞八十,发配两年;再犯杖笞一百,发配三年,外加没收其房产;凡允许妓院老鸨为其邻居者, (67) 杖笞八十。”见王吉民(K. C. Wong) 1920年:第633—634页。
第七章中引用的1912年的临时刑法,以入狱和罚款代替了杖笞。见斯托夫(Stauffer)1922年:第397页。
萨默(Sommer,1994年:第58—59页,第301页)指出,直到清朝雍正年代(1723—1736年),娼妓一直局限于法定贱民阶级:“清初的律法并不是要禁娼——相反,它对娼妓业加以管制并征税——而是要维持某种虚构的固定界线,以娼妓业作为界定的卑贱人等与普通人之间的界线……”(第301页)一般平民可以宿妓,但官吏宿妓则要受到责罚。当这些世代贱民被解放之后,“法律仍继续把从事此类职业的人视为卑贱人等”(第59页),把娼妓业视为犯罪行为(第326页)。有关元代至清代娼妓业的法定地位问题,参见萨默(Sommer) 1994年:第292-357页。他提出,尽管法律从未明确指出娼妓业是合法还是非法,对实际案例的考察表明,“娼妓业与所有乱交行为一样,对平民妇女来说是非法的,构成所谓的‘被禁止的性行为。’”(第294页)这里的问题不是“用钱买性”,而在于不论什么形式的违禁性行为,它违反了“丈夫对性的垄断权,而这种垄断是维护父系稳定之关键”(第295页)。
有关清代和民国的律令法规,另可参见安克强(Henriot)1988年:第67—69页。
② 见王奇生1993年:第11、17页,在1912年的刑法中,“性犯罪”包括通奸、重婚、色诱以及猥亵。在1928年民国时期刑法中,“性犯罪”主要指有害的道德、婚姻和家庭。见王奇生1993年:第12页。王争辩说,1912年刑法在规范妇女性行为方面要比1927年的更严厉一些。例如,它能使年仅12岁的女孩也受通奸的指控,而在1928年的法律中,该年龄限制提高到16岁,而如果与16岁以下女孩发生性行为则会被指控为强奸。
③ 徐蕙芳和刘清於1932年:第73—87页。该研究是对上海监狱女犯的访谈和对监狱记录的调查,按作者的估计,上海监狱中的女犯一直保持在300至400人之间。正如第7章中所说的,该调查中四分之一以上的女犯犯的是贩卖人口罪。在34名属性犯罪的女犯(占总数的9.5%)中,16名犯通奸罪(奸非),11名犯色诱罪(和诱),3名侵犯性引诱(略诱),2名有害婚姻,有伤风化罪和逃跑罪各1名。一位律师告诉调查者说,在上海,女犯人中实际上都是性犯罪为主,但因大多数人都未经过法庭审判,因此看上去只占总数的一小部分。这也许可以说明妓女拉客一类的违法行为已由警察直接处理;关于这一点,见此章的后一部分。据调查者言,女性犯罪者中的绝大多数为苏北来的已婚妇女, (68) 她们离开了自己的丈夫,从乡下来到上海,想到工厂找工作,然而因为受到物质和性方面的诱惑而犯下了这一类罪行。
④ 斯托夫(Stauffer)1922年:第396页。斯托夫的确指出(第397页),1915年12月的违警处罚条例规定了无照妓女是违规的,然而执照的范围及税率则显然由地方制定。有关1910年代北京的税率及程序,参见甘布尔(Gamble)1921年:第246—249页,第479—480页。
在1922年调查的71个中国城市中,49%的城市对娼妓业征收某种形式的税收,上海的妓女则需要交付五种类型的税。见斯托夫(Stauffer)1922年:第396页。郁慕侠(1935年:上集,第29页)具体列举了五种需要营业执照和课税的娼妓:长三、幺二、野鸡、咸肉庄和花烟间妓女。王定九(1932年:《嫖》,第25页)也谈到咸肉庄的持照经营和课税问题。乙枫(1933年之一:第40页)对咸肉店领取执照的程序作如下的描述。当这样一家妓院开张时,它必须花45元买一通用执照(大照会)。有了这个大照会,它才可领取12张“小照会”。小照会不必另外加钱,但当妓院主再向妓女们颁发执照时,妓女们将每张照会付4元钱。妓女们必须跟妓院主一起到警署去做体检,拍照。每一个女人都将被问到为何要当妓女,然后才会发给准许证,准许营业。孙玉声(1939年:第26—27页)说长三娼寮的执照费是自妓院开业之日起每人每季度30至40元。咸肉庄及其他妓院的交费据说是每月30两银子(1斤16两制),其中包括12个月的“小照会”钱。
⑤ 《中华医学杂志》(CMJ)1924年:第38卷第1期(1月号),增刊,第11页。
⑥ 科特涅夫(Kotenev)1968年:第574页。
⑦ 科特涅夫(Kotenev)1968年:第574页。
⑧ 《中华医学杂志》(CMJ)1924年:第38卷第1期(1月号),增刊,第15页。
⑨ 关于对无照经营的妓女课以罚款事,见《申报》1919年11月28日;《申报》1921年5月16日;《申报》1922年4月10日,4月29日,7月4日,7月24日,7月31日;《申报》1923年1月8日,2月10日;《申报》1924年11月2日以及《申报》1925年4月12日,11月9日。
关于对无照经营的老鸨或其他妓院主课以罚款事,见《申报》1920年10月8日,10月16日,10月30日;《申报》1922年7月1日,7月3日,7月18日,7月31日,12月13日;《申报》1923年1月20日,2月22日,2月28日(一俄国籍老鸨);《申报》1924年4月4日,4月11日;《申报》1925年4月27日(一妓院的男业主),6月8日(一名让租房人开设妓院的房主)。
关于对老鸨因允许无照妓女在自己妓院接客而被课以罚款事,见《申报》1920年12月12日;《申报》1921年5月27日;《申报》1923年2月2日,2月25日,5月5日,5月7日,5月31日;《申报》1925年12月18日。
关于对老鸨因更换本店持照妓女但未向警方报告(在这一期间,其中一部分妓女是持照的)而被课以罚款事,见《申报》1921年1月1日,5月15日,以及《申报》1923年10月21日。
关于对持照妓女(在这一期间,一部分妓女持照)雇用无照妓女顶替她们卖淫而被课以罚款事,见《申报》1922年12月3日。关于持照妓女允许无照妓女在她们的房间内卖淫而被课以罚款事,见《申报》1923年1月29日。
(69) 这一时期法租界的妓女也必须领取执照,所以无照卖淫在那里也是违法的。见《申报》1924年4月9日。
⑩ 1929年,《时报》报道说,戈登路派出所这天接到一封信,说福建路过去的一条弄堂里有一家无照经营的野鸡堂子。写信人提到,那里的妓女每晚出来拉客,骚扰邻舍,要求警方将她们抓捕审判。派出所的警察于是向老闸捕房的郭阿魁(音)探长求援,该探长在妓院侦察方面很有经验。早晨7点时分,外国巡捕和数名中国巡警冲进妓院,发现这两层楼房有二十多间房,其中的一些专供卖淫活动使用。他们把嫖客带出(不知是否将他们逮捕),把老鸨抓了起来,她是一江北女人,叫陈内申(音);一同抓起来的还有十名妓女,一个男仆——总共二十一人。临时法庭对老鸨罚款一百元,或拘押三十天;对每一个妓女罚款六十元,或拘押二十天;其他的人(究竟是什么人不清楚,也许有些人是嫖客)每人罚款二十元,或拘押七天。见《时报》1929年6月17日,第7页。又见《时报》1936年4月15日,第5页。到1940年代,这种邻居举报信已成为一种通行文类。参见第十一章。
1936年至1940年颁发的营业执照数如下:
1936年:696份;1937年:558份;1938年:585份;1939年:1155份;1940年:1325份。
除了每季度向妓院课税以外,歌女每季度课税24元。见《上海工部局年度报告》1940年:第299、307、295页。转引自孙国群1988年之一:第112页。工部局如何算出全年度的数额则不清楚,因为1 325个妓院若每3个月交税48元的话,那总数应该高得多,达254 400元。
《申报》1941年11月1日。1949年,法租界警方颁布一项规定,每一妓院必须花10两银子购买一份营业执照;而1923年的规定则要求所有的老鸨将她们的妓女带到警署拍照。见《申报》1919年9月19日《申报》1923年1月18日。
申请在市政简报上刊出并经场馆所分类委员会审核后将被提交到公董局。公董局批准后,妓院即可交纳所规定的执照费和税费,并开始营业。妓院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接受政府官员或警方的检查。关于这方面规定的全文以及C类场馆所的名单,参见《上海巡捕房》1928年:D4165,8月28日。
关于申请开业方面的详情,见《上海巡捕房》1933—1934年:盒41,D5300。
《时报》1936年1月5日,第1、3页。
妓院禁止贩卖鸦片或提供烟具,这方面的违规现象也将同时被查处。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参见《申报》1919年12月12日;《申报》1920年1月11日;《申报》1921年1月4日,5月4日,6月26日; (70) 《申报》1922年7月14日,7月22日,10月15日;《申报》1923年10月1日,10月11日,10月20日;《申报》1924年12月7日,以及《申报》1925年4月1日,11月12日,12月7日,12月30日。
公共租界和法租界警方对可疑的外国妓女和老鸨严密监视,并保留对某些人跟踪监视的档案材料。1928年,外国巡捕的侦探向上海市警方提供了一份他们对虹口区餐饮娱乐场所、咖啡馆、酒吧实行监控的报告,这些地方是日本及欧亚舞女经常出入的场所,她们将顾客带回住处从事性交易方面的活动。J.哈拉诺夫侦探对一德国人开设的圣乔治咖啡馆评论说:“这家咖啡馆里雇用的舞女几乎全是妓女,虽说在咖啡馆内并不发生卖淫活动,但客人与店方做出安排,客人在舞女离开时来接她们,护送她们至霞飞路的住处,目的是在那里同后者性交。”见《上海巡捕房》1928年:5月17日,D1249;1928年:6月12日,D1249(引文摘自后者)。
有些材料透露出一些在上海开设妓院的欧洲女人的生活。例如1935年的档案中有一份关于一名叫波拉·格雷的波兰女人的材料,其中说到她手下有美国的、俄国的、德国的、葡萄牙的妓女为她服务。她先在法租界开了一家妓院,后又在公共租界开了一家。虽然档案材料中说妓院不接待中国嫖客,但里面有一份由一中国人从一中文报纸上选译的一篇文章,文章说到他到这一家妓院来是如何如何的快活。文章开头一句就是:“许多中国人都喜欢尝一尝外国女人的滋味。”见《上海巡捕房》1935年:盒50,D6459。
1937年,《上海晚邮信使报》上发布的以下一条消息吸引了公共租界警方的注意:“早先住在河滨大楼617号的波利特小姐希望通知她的朋友,她新的住址为跑马厅路233号12室,电话37965。”而在她的档案材料里,一份特别组的备忘录说,“波利特·古贝尔(Paulette Goubert)小姐,法国人,约30岁,是一名道德可疑的女人;她大概于18个月以前来到上海。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她来上海前曾在新加坡和香港住过几个月。此女人受过良好的教育,在多个场合曾吹嘘自己学过医术。她英语极好。”在上海,她与欧洲妓女和妓院老鸨过从甚密,把河滨大楼的房子作为“幽会场所”,因为中日关系敌对而不得不离开该住所(所以才有改址一事),警方怀疑她在新的住址开设妓院。《上海巡捕房》,盒79,D8245,此档案中文件的日期大多为1937年12月。
有关其他案例,见《上海巡捕房》1939年:盒97,D9466,10月9日(关于尤金尼·雅科夫列娜·什科尔尼科夫娜[Eugenie Yakovlevna Shkolnikovna]);《上海巡捕房》,卷宗4,D1249,11月29日(关于维拉·戈尔斯卡娅[Vera Gorskaya],又名维拉·史密斯[Vera Smith]);以及《上海巡捕房》1939年:盒98,D9577(C),12月8日(关于贩卖俄国人和一个名叫玛利亚·波鲁贺娃-莫罗申科[Maria Poluhova⁃Morosenko]的俄国老鸨)。
从1912年到1920年,每年会审公廨审判的少则数百、多则上千个妓女都是违反工部局颁布的规定的,尽管她们违反了何种法规并未具体指明。1920年起开始实行向妓院颁发执照并逐年收回执照的禁娼办法,于是妓院也开始受到违反工部局规定的指控。见第十一章。
1932年,闸北区暂时被日本控制,赌博、鸦片和妓女四处可见, (71) 曾有计划对妓院发执照,使其按月纳税。见《上海巡捕房》1932年:D3445,4月27日;D3445,5月2日。
督办上海市政公署秘书处1938年:7(8月),第96—98页。 1941年12月日本人占领了上海的外国人控制区以后,他们颁布了一份对1898年执照法的修正规定。法定允许颁发执照的场所中仍包括妓院,并增加了按摩院。见上海市警察局1942年;盒71,D8149—F13,8月4日。日本占领时期整个娼妓业发生的变化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傅葆石(Poshek Fu)在书中提到,1939—1941年期间上海租界地区由于日本人的经济封锁和通货膨胀而导致严重的经济危机。他提出,这就造成“严重的社会分化”,以及“一种及时行乐情绪”,使得大众一股脑儿地涌到那些娱乐场所、妓院和赌场中。珍珠港事件后第二天,日本人占领了租界区,整个城市经历了将近四年的“政治上高压、经济上极度匮乏、政治腐化猖獗以及一种世纪末的颓废的日子”。见傅葆石(Poshek Fu) 1993年:第46—48页,第56页。关于珍珠港事件后每况愈下的通货膨胀及经济状况,参见傅葆石(Poshek Fu)1993年:第123—125页。傅提到,在这一时期,“极少数靠投机倒把发财的暴发户过着一种花天酒地的奢靡生活。赌场,高档的酒楼,高等妓院以及鸦片馆等到处可见。”(第125页)
傅还谈到在王统照的文学作品中用歌女形象作为抵抗的象征。见傅葆石(PoshekFu) 1993年:第64—65页;关于阿英在一战时剧本中把一个妓女写成是忠诚的缩影,见第90—91页;关于日本人提倡登载上海夜生活和色情文字的小报,而暗含的政治目的则是鼓吹与日停战一事的讨论,见第114—115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5年。卷宗1-62-44,第3—4页。有关解禁一事是国民党政府警察局长于1945年宣布的。此事我未能从日本占领时期的档案中证实。解禁与1941年之前采取的发放执照的办法究竟有什么差别尚不清楚。
这同一位国民党警察局长在他的一份内部备忘录中记录了占领时期的一组数字(具体年份不明):书寓799人,向导2742人,妓女1327人,按摩女385人,总共是5253人。向导社的雇员人数与妓院妓女人数之比超过二比一,这是否反映了娼妓业构造的一个总的变化,还仅仅是对两个行业颁发执照规则的比例起了变化,则不得而知。见上海市档案馆1945年:卷宗1-62-44,第6页。
上海警方复杂多变的组织形式在魏斐德(Wakeman) 1995a一著中有描述。关于清末中方警署的描述,见第16—23页。1913年,此警察部队属于省管,1927年后,归上海卫戍司令部管(第23—24页)。1920年代末,公安局又兼管部分的公共卫生事业,如肺结核问题,垃圾筒的修理,公厕以及公共游泳池和浴池的卫生等。魏斐德指出(Wakeman 1995a:第85页),公安局“以医政术语”来构想其更广泛的社会责任,“仿佛警察变成了穿着白大褂、防治传染病的医生似的。鸦片和赌博常常被描述成‘传染性’的,从公共租界散发出来,通过商业阶层传给大众。”警方的工作是“禁烟禁赌,不让鸦片和赌博进入管辖区,就好像公共卫生官员对传染病实行隔离一样”。在南京政府执政十年期间,警方制定了一个计划,对新生、死亡、结婚、家庭人口的进出以及旅馆客栈的客人都实行登记。
1931年,理查德·菲瑟姆(R.C.Feetham)曾对三方警力之间缺乏配合表示不满:“由租界、法租界和中国警署控制的地区其实构成了一个没有自然分界的统一城区。边界只不过是街道,有时还要穿过住户家中。影响某一地的犯罪因素,或许根子在另一地,而这一地的警方对它无法控制。住在某地、或躲在某地的犯罪团伙,或许会到另一地犯事,然而警方的刑侦措施却也许鞭长莫及。尽管各方警察也的确是尽量互相配合,但完全协调则不可能,因为各警署在认识理念和执行方式上还是有根本的区别。一个地方流行的犯罪并不一定引起另一个地方警署的不安;实际上,这三个警局之间并不就治安状况互通情报。并没有一个警察中心局,因此无法互相协调,也没有共同的政策,对整个上海的犯罪势力也很少采取遏制措施。”菲瑟姆(Feetham) 1931年:第1卷,第159页。
商务印书馆编辑所1926年:第2卷,第27页。
商务印书馆编辑所1926年:第2卷,第35—36页。
本章以及第7章中提及的大多数案例都经过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庭审。我未能查阅这些案例的庭审记录原件,而只是依照当地主流媒体的报道,这些报道有时(并不总是)会改写证词。会审公廨于1864年成立。它使一名中方法官进入公共租界,与一名外国陪审推事坐在一道,共同审理涉及中国人或外国人的案件。倘若案件只涉及中国人,那么中国法官就单独审理。外国人在这一体制中的控制权限在1905年会审公廨骚乱中曾引起激烈的争议,当时该法庭审理一名涉嫌贩卖人口的广东籍寡妇,在讨论该犯应收监在何处时中外两方的法官发生了意见分歧。这一意见分歧导致许多中国组织机构纷纷谴责外方的行为,认为是对中国主权的侮辱,并号召罢工。在接下来的骚乱中,愤怒的中国群众冲击了公共租界的市政厅和巡捕房。
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领事机构掌管了法庭,并将中方法官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这就使该法庭完全独立于中国的司法体制。 1927年,这一局面被部分纠正,会审公廨被临时法庭代替,法官的任命和他们工资发放都由江苏省政府操办。中国法官又单独审理中国人的案件,甚至在一些涉及外国人的案件里,外国
副职的作用被限定为顾问性的。 (72) 法租界的会审公廨的情况也大体相仿。 1930年,即使是这种副法官体制也被废止,临时法庭被一地区法庭和一上诉法庭取代。 1931年,中国政府取消了这两个会审公廨一直赖以运作的新规定,将外国控制地区纳入中国的民法和刑法。
1927年以前,会审公廨要负责许多事务,其中包括实施政府颁发执照的规定,它正是在实施颁照规定过程中,与许多妓院、老鸨和妓女打交道的。它还要贯彻中华民国“土地管理条例及土地法、工部局和临时刑法颁发的相关条令、公示和通告等”,尽管执行推事有时会偏离这些法规,作出某些补充性的惩罚(参见斯蒂芬斯[Stephens]1992年:第86页)。私人诉讼案件也在这里审理。法庭的判决由上海巡捕房执行,后者受公共租界政府的管辖。
魏斐德(Wakeman)1995a的第70—71页、第340页、注释第72等归纳了会审公廨的历史。另可参见科特涅夫(Kotenev) 1968年;何(Hoh Chieh⁃shiang),1928年:第162—164页;菲瑟姆(Feetham)1931年:第1卷,第45页、第47—49页、第99—100页、第171—180页;以及斯蒂芬斯(Stephens)1992年。关于1905年会审公廨骚乱,见科特涅夫(Kotenev) 1968年:第26—131页;席涤称1933年,以及古德曼(Goodman) 1995年:第187—195页。
魏斐德写道:“上海警察另有一套复杂的行政法规供其使用……还有被授权完全由他们全权处理的具体警规。”违反警方规定的处罚也属于行政法范围。见魏斐德(Wakeman)1995a:第91页。
在公共租界,中方法庭有权审理这些条规适用范围之内的案件,但实施“卖淫业的管理和禁止”条规,则属于警察局二科正俗股的责任。而警方的外部巡视员的职责之一,是对那些从无照卖淫者那里索取贿赂的警方雇员进行惩罚。保护卖淫行为或知情不报的巡逻员会被开除。见上海特别市公安局业务纪要1928年:第18、29、53页。
见上海巡捕房:盒106,D6810。违反警方条例的惩罚规定由国民政府于1928年7月21日公布,并由布赖恩(R.T.Bryan,Jr.)翻译成英语并加了注解。译文的日期为1934年12月17日。档案中还有一份先前的条规文本,日期为1915年11月7日,1925年11月30日翻译。其中的第43条和第45条内容都是一样的。该法规是全国适用的,而针对上海多国环境这一具体特点另作了一些特别的规定。
见上海特别市公安局业务纪要1928年:第72页。1920年代,在外国租界区也有类似的规定。见第十一章中有关1920年在公共租界禁娼运动以后卖淫活动移入饭店的讨论。
《妇女共鸣》1936年第5卷第11期(11月20日),第22页。 20年代末和30年代,公安局每年都要处理数千起违反警方条规的案件。魏斐德认为,“这一准独立司法权给了上海的中方警署相当大的整肃社会风气的权力。”见魏斐德(Wakeman)1995a:第92页。在第91页上他写道:“1927年7月至1928年6月之间,完全由公安局处理的违反行政法规的案件达4 652起,通常都是在犯事24小时之内就得到判决。”参见上海特别市公安局业务纪要,民国十六年八月至十七年七月记事,第50页。引自魏斐德(Wakeman)1995a:第350页,注释第114。在1930年至1931年间,警方处理的案件是4 844起。见魏斐德(Wakeman)1995a:第350页,注释第114。然而在1929年至1930年间,该数字成了38 147例。见上海市公安局业务报告,第3卷(1929年7月至1930年6月),第107页,引自魏斐德(Wakeman) 1995a:第92、350页,注释第166。警方法规共有45条,大多数并不涉及卖淫问题。
见魏斐德(Wakeman) 1995a:第165页,第377页,注释第3。1930年底,总数为5 033,其中真正的警察为4286。见上海市公安局业务报告,第4卷,第56页后有表格,转引自魏斐德(Wakeman) 1995a:第377页。这一数字意味着每一个警察大概要负责中方控制区中的390个居民。根据罗志如人口数推算,见罗志如1932年:第21页,表29。
但这并不是整个城市的警察数。公共租界还有4 879名警察,其中3 477名为中国人。这些中国人中,2 936名是警察,另外的227名为刑侦警察。见菲瑟姆(Feetham)1931年:第157页。这意味着每一名警察或侦探要负责319个居民。人口数引自罗志如1932年:第21页,表29。理查德·菲瑟姆注意到,在1931年,公共租界的警务因为缺乏中方警官而受到影响:“在较高的阶层中方警官数量不足,是一个不利因素,因为要与中国公众建立较好的联系,对下层的中方警察能很好地控制,以及对案件能有效地侦破,外国警官都必须得到足够数量的出身背景良好、受过较好教育和训练有素的中方高级警官的帮助。”菲瑟姆(Feetham)1931年:第1卷,第158页。
安克强(Henriot,1993年:第120—121页)注意到,在1928年,71%的上海警察是这些省份的人,当地人只占18%。他解释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北方各省份比较穷,再加上警察部队最早是由北方军阀执政时组建的,后来的国民政府又沿袭了这种从北方军中招募警察的做法。
安克强(Henriot,1993年:第126页)写道:“被委任为公安局局长位置上的人选都是嫡系部队的军官。因此每一任局长上任不仅要带上他的贴身部属,而且还要带上一大批军官、士兵,安插到上海警察部队的各个方面,而当他调任他职时,这些官兵也都随之撤走。”每一任公安局长还要到他自己的老家去招募警察(第128页)。安克强得出结论说(第129页),市局每一部门的人员对当地的情况都不清楚,对改革也不起劲,他说,“这种责任心在警察机关中尤其薄弱,它腐败之极,听任各级头头像走马灯似的换来换去。上至总局、下至各个派出所的头头,更不用说那些负责对警察实行监管的,都在不断换人;在这种情况下,谁也不能说自己率领了一支警察部队。”
在某些时期,这种情况在外国租界也同样存在。豪泽(Hauser, 1940年:第269
页)评论说: (73) “租界警察并不认真对待她们(妓女)。她们被定期地围捕,上派出所里蹲上一夜,她们的主人替她们交上很少的一点罚金就走人,第二天晚上她们又接着出来。警察对分布在全城数以百计的‘女向导社’也不加干涉,后者成了上海百万元罪恶产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魏斐德(Wakeman)1995a:第167页。安克强(Henriot,1993年:第144、148页)称,南京政府十年时期公安局的开支至少要占市政预算的百分之三十,而政府之所以如此慷慨乃因为公安局保证镇压一切政治暴乱。他注意到,“维持过高的警力支出”成为造成政府预算赤字的一个主要因素(第166—167页)。警方有如此众多的关注,妓女和妓院无照经营或拉客一类违法事件也就不太受到警方的重视了。关于1927年至1949年国民党政府试图整肃风化、规范休闲活动的调查,可参见魏斐德1995a。
在中国的各个城市,街头拉客显然不算是主要的卖淫方式。在1922年由基督教会对71个城市进行的“商业卖淫”调查中,上海据说“在这方面尤其有并不值得羡慕的名声”。见斯托夫(Stauffer)1922年:第396页。
大多数的新闻报道都涉及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中这方面的违法案件。 1917年,会审公廨上被指控犯有这种违规行为的女性人数高达1234人,但是从1912年到1924年,通常数字仅为这一数字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见科特涅夫(Kotenev)1968年:第315页。
关于野鸡拉客的新闻报道,见《申报》1915年5月24日,6月3日,6月14日,6月18日;《申报》1916年3月20日,4月24日,4月25日,7月24日,7月31日;《申报》1917年6月7日,6月11日,11月12日,11月26日,12月11日,12月27日;《申报》1918年3月3日,3月7日,3月18日,4月1日,9月8日,9月16日,9月23日,9月28日,10月8日,10月12日;《申报》1919年3月14日,4月7日,4月12日,7月15日,7月18日,7月27日,7月29日,8月19日,9月1日,10月21日,11月10日,11月12日,12月24日,12月27日;《申报》1920年5月17日,7月26日,8月23日,11月29日;《申报》1921年2月21日,5月16日;《申报》1922年4月3日,4月24日,12月23日;《申报》1923年5月7日;《申报》1929年7月22日,第7页。
关于花烟间妓女拉客事,见《申报》1915年6月14日和《申报》1919年4月11日。
关于广州人的新闻报道,见《申报》1916年8月19日;《申报》1917年11月16日;《申报》1918年9月2日,9月18日,10月6日;《申报》1919年1月15日,3月20日,11月20日;《申报》1922年7月3日,7月31日。
关于俄国妓女事,见《申报》1925年4月12日。
妓女在保释期逃跑案例,见《申报》1918年10月8日;《申报》1919年3月14日;《申报》1920年12月18日。关于以监代罚,见《申报》1919年11月18日。
《申报》1915年3月14日,6月12日,6月14日;《申报》1917年6月22日,6月26日,11月24日;《申报》1918年3月22日,4月25日;《申报》1919年4月11日;《申报》1921年1月24日,6月17日;《申报》1922年12月16日,以及《申报》1923年2月24日。关于老鸨被羁押一至二周的报道,见《申报》1920年12月10日;关于某老鸨被羁押四个月一事,见《申报》1923年10月22日。
(74) 见《申报》1917年11月12日。
《工部局公报》1930年:3月21日,第80页。
《人言周刊》1934年第1卷第4期(3月10日),第74页。关于发生在广州的同一现象的描述,见《生活周刊》1933年第8卷第47期(11月25日),第965、967—968页。此文的作者称,这一时期的无照妓女比有照妓女占先,因为她们为了糊口度日,可以削价,从事卖淫活动的地点和方式也可以比较灵活,而且,她们还能逃税。
《妇女共鸣》1934年第3卷第12期(12月),第54页;又见郁慕侠1935年:上集,第24—25页。
《申报》1941年10月31日。
宣局长于1946年9月对下属四个最繁忙的派出所下达书面指示说:
兹查该分局执行禁令殊属不力,辖区热闹,街头入晚依旧娼妓满布,强拉行人,岗警视若无睹。似此情形非特观瞻不雅,抑且有损警誉。今再重申前令,务仰严饬所属切实取缔,毋得玩忽于咎。
见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8年:卷宗:001-4-170。
致下属备忘录的日期为1946年7月31日,8月7日和9月24日,引文从该年的档案中摘录;关于拘押妓女的报告日期为1946年8月13日。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8年:卷宗:001-4-170。例如,见1947年2月17日和1948年1月26日的备忘录。
结了婚的妓女拉客事,见《申报》1919年11月17日;《时报》1929年8月26日,第7页。
关于争吵打斗事,见《时报》1929年6月27日,第7页。关于贿赂事,见《申报》1925年4月29日。
彼得斯(Peters)1937年:第205—208页。
《晶报》1935年10月5日,第3页。
天笑(包天笑?)1922年之一:第1—5页。
关于这一声音和论点的综述,见斐特逊(Pheterson) 1989年:多处;又见麦克林托克(McClintock)1993年。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8年:卷宗:001-4-170。该信的日期为1946年或1947年的4月20日。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8年:卷宗:001-4-170。报告的日期为1946年7月31日。
《晶报》1935年10月5日,第3页。有关苏州妓女填写申请执照时使用同样的语言一事,见《时政评论》1936年4月16日,第31页。
斯托夫(Stauffer)1922年:第396页。
在中国城市中,这显然是妓院获得营业执照而必须遵守的一个条件。孙玉声1939年:第27页。
(75) 1912年至1924年,会审公廨每年审理指控父母让16岁以下孩子进妓院的案例数,见科特涅夫(Kotenev)1968年:第314页。
送还亲属的女孩,见《申报》1916年3月5日;《申报》1919年10月15日;《申报》1920年10月20日,12月8日,12月31日;《申报》1921年1月1日,5月11日;《申报》1923年2月7日,10月3日;《申报》1925年4月22日。
送往希望之门的女孩,见《申报》1916年3月3日,3月5日,4月26日;《申报》1919年4月30日;《申报》1920年10月14日,10月23日,11月2日,11月3日,11月29日,12月2日,12月5日,12月21日,12月24日;《申报》1921年5月10日,《申报》1924年12月7日;《申报》1925年4月17日。
判罚款者,见《申报》1916年3月3日,3月5日,4月26日;《申报》1918年10月18日;《申报》1919年4月2日,4月30日,5月7日,7月30日,10月15日;《申报》1920年10月20日,11月3日,12月5日,12月21日,12月31日;《申报》1921年1月1日,1月11日,2月12日,5月1日,5月10日,5月11日,6月10日,6月19日;《申报》1923年2月7日;《申报》1925年4月16日,4月22日,12月30日。罚款一百元的(老鸨既收留小姑娘,又贩卖鸦片),见《申报》1925年:4月1日。
判监禁者,见《申报》1919年7月18日;《申报》1920年10月14日,10月23日,11月2日。在1925年,公共租界宣布妓院非法之后,一名叫张囡吾的老鸨因非法开设妓院、收留并常常毒打几名年轻妓女而被判6个月监禁。见《申报》1925年4月17日。
见《申报》1915年1月6日,1月13日。关于另一案例,妓院让姑娘们学唱戏剧插曲一事,见《申报》1919年7月25日,7月30日;《申报》1920年12月31日。
《申报》1920年12月8日。关于老鸨聘请律师的其他案例,见《申报》1919年5月7日;《申报》1920年12月21日。
《申报》1919年10月15日。
在一个案例中,一个在妓院干活的女佣让她12岁的女儿(她3岁时就已订婚,而且后来一直与她未来的公婆住)在那个野鸡妓院同她一起过夜。在法庭上,母亲要求放还她的女儿,让她回到其公婆家中。见《申报》1919年2月19日。在另一案例中,一10岁女孩被一妓院女佣买去,并让她在她工作的地方过夜。《申报》1920年10月14日。关于其他用人让其女儿在他们工作的妓院过夜事,见《申报》1920年10月24日,12月2日。
《申报》1919年4月30日。在这一案例中,法庭把女孩以及同一妓院的其他三名女子交给了希望之门。关于一母亲被勒令关闭其妓院一事,见《申报》1920年10月1日。关于女儿走访其当老鸨的母亲、其母被判罚款但女儿仍还给母亲一事,见《申报》1925年4月16日。关于一老鸨称女孩为她母亲的养女、就住在隔壁一事,见《申报》1921年1月6日。
关于要求监护不成功的例子,见《申报》1918年10月18日;《申报》1921年1月11日,6月10日。辩护成功的例子,见《申报》1921年6月19日,6月26日。
《申报》1917年11月9日。
《申报》1916年3月27日;《申报》1921年1月10日。
(76) 《申报》1918年4月17日;《申报》1919年10月24日;《申报》1920年9月6日。又见《申报》1919年9月21日有一报道,称一男子因在上海一家广州人开的妓院殴打某妓女并偷窃其首饰而被判处9个月的监禁。关于嫖客在一花烟间滋事喧闹而被抓一事,见《申报》1917年11月23日。
《申报》1880年11月23日。
例如在1922年,一汉口的老鸨发现她的一名失踪的妓女在上海,警方将该妓女与她的客人陈先生一并逮捕,并指控后者拐卖人口。妓女告诉警方她不愿卖身,所以才同陈先生一起逃到上海,两人在上海一家烟厂找到了工作。见《申报》1922年12月17、18日。几个星期后,南京一老鸨在上海找到了与她客人一起逃跑的妓女,该妓女被其嫖客抛弃,她便又到上海的一家野鸡堂子干活。她拒绝与那老鸨返回南京,两人吵闹起来,警察将两人一起逮捕,把那妓女送交希望之门,并对她在上海的新的那家老鸨课以罚款,因为她雇佣了无照妓女。见《申报》1922年12月27日。
《时报》1936年4月9日,第5页。
例如,见《申报》1920年9月5日,10月8日。
这并不是一种成功的干预办法:老鸨和她丈夫被拘押,那妓女却被宣布获得自由。见《申报》1920年11月27日。
《时报》1936年3月25日,第5页。
关于妓院的保护势力,见孙玉声1939年:第31—33页。孙说,这些势力把妓女变成他们的“垄断之物”,并威胁其他的客人。关于野鸡妓院的保护势力和“戤牌头”事,见汪了翁1922年:第24页;吴汉痴1924年:第11页;以及钱生可1933年:第2卷,第3页。关于流氓变成老鸨的情人、然后来保护妓院一事,见黄人镜1913年:第180页。关于一广州人开的妓院雇佣流氓来保护一事,见《申报》1880年7月25日。
见钱生可1933年:第2卷,第3页。
《晶报》1924年4月24日,第3页。马丁(Martin 1922年:第273—277页)说,黄金荣既是一个帮主,同时又是法租界巡捕房的一个侦探,他“保护或控制了法租界中所有的鸦片馆、赌场和妓院”。
吴汉痴1924年:第6页。
《时报》1929年9月30日,第7页。
关于茶点,见半痴生1891年:卷二,第3—4页。关于警察和侦探对约会地点进行保护一事,见吴汉痴1924年:第17页。关于公共租界中一中国警察当了老鸨的情夫、并因替那老鸨从乡下购得一年轻妇女而被逮捕一事,见《申报》1915年5月21日。
科特涅夫(Kotenev)1968年:第295页。
半痴生1891年:卷二,第14页;《申报》1880年7月4日;黄式权[王韬]1975年:第198页。 1880年案例中的妇女是为了得到允许从良嫁人。
在这个案例中,在解除了老鸨对于王的控制权之后,法庭和社会工作者对他俩做了安置。希望之门的所长是位西方女性,她不许吴娶王月英,吴便委托一律师上告法庭,法官的判决为:吴可以娶王,条件是王必须在救济组织中过上一个月的禁闭生活。但他两人不愿再等, (77) 立即举行了婚礼,为此,法庭对吴课以500元的罚款,但允许他把新婚的女人留在身边。见《申报》1917年5月25日,6月27日,6月29日。
《申报》1921年2月3日。
包天笑1973年:第105—110页。
《晶报》1929年2月18日,第3页;3月15日,第3页。这最后一个指控养母的案例并非特例。1929年,另有一女逃离逼她进入娼门的母亲,她请了一位律师向省法院上诉,要她母亲不要干涉她的自由。见《时报》1929年5月23日,第7页。
《时报》1929年4月8日,第7页。
《申报》1875年4月26日,4月27日。
《申报》1916年3月19日;《申报》1919年5月5日。
《申报》1917年11月7日;《时报》1929年4月8日,4月12日,7月15日,11月16日;都是第7页。
关于雉鸡堂子中发生的毒打事件,见《申报》1920年1月29日,11月6日;《申报》1923年1月31日;《申报》1924年3月21日;以及《时报》1936年2月10日,第4页。关于花烟间,见《申报》1915年5月7日,5月9日;《申报》1916年7月8日。关于一高等妓院(新闻报道中称“书寓”)发生的事,见《申报》1929年11月16日,第7页。关于等级不明的妓院中发生的一些案例,见《申报》1918年3月13日,4月4日,9月25日;《申报》1922年4月24日,12月4日,12月6日;《申报》1923年5月18日,5月24日;以及《时报》1929年7月6日,第7页。关于一男妓院主或男仆动手毒打一事,见《申报》1918年3月26日。
崇明书局1937年:《雉鸡》,第2—6页。另一个类似的故事讲一妓女被竹条毒打、后被鸨母用一发笄戳死。见钱生可1933年:第2卷,第10—11页。
《时报》1929年5月29日,第7页。
例如,《申报》1917年5月11日和5月13日报道,一15岁女子被她公公卖到妓院,惨遭老鸨的虐待。她与一客人逃出妓院,两人被警方抓获。男方因诱拐罪被判刑一年监禁,女方则被遣送到某慈善机构,后来,她湖南家乡的家人据说被通知前去领人。
《申报》1918年3月28日;《申报》1921年5月3日;《申报》1923年1月23日。关于涉嫌谋杀的案例,见《申报》1918年9月12日,9月13日,10月23日。
《时报》1929年7月31日,第7页。
《申报》1919年10月10日,11月10日,11月28日;《申报》1925年6月3日;《时报》1936年5月5日,第5页。关于某美国水兵在广州人妓院中被盗一事,见《申报》1923年5月8日。上海的外国妓女显然也干这种偷盗的事。上海巡捕房(盒69,D8059,“犯罪日记”)报告说,曾抓到过一个俄国妓女玛丽·费奥克蒂斯托娃(Marie Feoktistova),她从一美国水兵身上偷了145美元。该报告(日期为1939年9月11日)评论说,“当问及报告中所说的偷窃145美元事,她予以否认,称此数字不准。但她的确承认,自失窃事件后,她买了一块价值55美元的手表,花了33美元从当铺赎回了她的东西,提前付了两个月的房租,另外还买了一些留声机的唱片。而这个女人对所有这些开销都无法证明用的是她自己的钱。”
《申报》1916年4月7日。
(78) 《时报》1929年2月23日。
露薇1938年:第14—15页。
《申报》1915年1月4日,1月29日;《申报》1916年7月6日;《申报》1919年9月11日。
《申报》1920年11月16日;《申报》1922年12月3日,12月12日。
见第3章中所举的案例。另见《申报》1875年4月29日;《申报》1917年5月10日;《申报》1918年9月14日,9月24日,9月28日,第6页;以及《时报》1929年12月10日,第7页。
《申报》1919年5月18日;《申报》1916年4月22日;《申报》1918年3月4日;《申报》1920年8月9日。
《时报》1929年12月27日,第7页。
《申报》1917年12月9日。
第九章 性 病
① 虽然“花柳病”(“Venereal” disease)的词义演变到最后是指通过性行为方式传播的疾病,但性病的这个名字却源于希腊女神维纳斯(Venus),而在维多利亚时代的用法中,它又带有淫欲和淫乱的意思。这也许就是为什么近年来这个词不再被使用,人们更喜欢用一个不带情绪的、更科学的术语“性传播疾病”(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TD)。中文中的术语也有类似的麻烦:“花柳病”显然与妓女有关(表示经常到妓院去的一个词是“寻花问柳”),而与术语STD最接近的是“性病”,该词在民国时期及最近的文字中都使用。王吉民(K.C.Wong)于1918年所列举的中文中具体性病的名称实在是花样繁多:梅毒叫“杨梅疮”、广州疮、天疱疮、水果疮、棉花疮、豆蔻疮、烂草莓疮、草莓豆、草莓疱疹、梅毒、风疹、恶疮、积毒、梅瘘、梅风、鹅网风、梅垢、足瘘风等。下疳也有许多名称:如下疮、开口疮、妒疮、烂疮、蜡烛疳、卷袖疳、烂疳、痒疳、螺槽疳等。腹股沟淋巴结炎叫鱼嘴、横腹疳、阴毒、癌疮、横肿。淋病也有多种称呼,例如淋巴液浑浊、白尿、滴白等。王吉民(K.C.Wong)《中国医学笔记》,见《中华医学杂志》(CMJ) 1918年第32卷第4期,第351—353页。在这一章中,我将分别使用“花柳病”和“性传播疾病”两个术语,尽管前者现在已经不太常用,但在我查询的英语材料中,这个词还是用得非常多的。
② 王吉民和伍连德1936年:第255页。
③ 亨德森(Henderson) 1871年:第3—4页。麦克弗森(MacPherson 1987年:第224页)对亨德森有一个稍许不同的解读,他说亨德森认为传染性病的责任不在妓女,而把责任更多地推到了外国水手身上。
④ 亨德森(Henderson)1871年:第3、16、21、27—28页等。在第27页上,他说到当外国人为他们的婴儿挑选的奶妈可能已感染了花柳病时,那么本地人中的性病便对外国人构成了威胁。
(79) ⑤ 戈登(Gordon) 1884年:第146页。1869年,亨德森本人试图对虹口区的妓院进行检查。他写道,“这些房屋大都是暗乎乎、脏兮兮的,没有配备家具,所到之处都差不多,几乎连必要的洗涤用具都没有,而据许多人说,洗一洗就已是防止疾病的最好办法了。”但是,因为“女人们的偏见,在许多情况下连必要的光照都没有,而尤其做不到的是回避隐私”,所以他没能展开彻底的体检。见《中华医学杂志》1924年第38卷第1期(1月)增刊,第1—2页;关于1877年之前未能彻底开展体检的讨论,见第3—8页;另见麦克弗森(MacPherson) 1987年:第219—235页。关于这一时期开展体检的一个简短的讨论,还可见安克强(Henriot)1988年:第73—76页。
⑥ 关于性病医院史的最详细的叙述可见麦克弗森(MacPherson)1987年:第213—258页。麦克弗森把上海的关于性病医院的争论置于当时在英国和法国也正在进行的争论这样一个大背景之下,尤其是与英国在1866年通过的关于传染病的法案联系起来。麦克弗森强调,分到上海的医院的资源很匮乏,而英国海军的高层官员在促成该医院的建立方面发挥的作用也不够。麦克弗森的结论(第250页)是,体检制度“在规模上有限,只是部分地落实,而且带有很大的歧视性”。
⑦ 《中华医学杂志》1924年第38卷第1期(1月)增刊,第8—11页。法国议会同意在这方面进行合作。亨德森注意到,对外国妓女的体检比较困难,因为当局缺乏必要的权威。见亨德森(Henderson)1871年;第28页。
在法租界中,警方负责对妓院的监管和对其人员的检查,但是,在19世纪70年代,法租界里并没有性病医院。法租界中的妓女也不去公共租界的性病医院。麦克弗森(MacPherson)1987年:第230、243页。
⑧ 淫风调查会(SVC)1920年:第83—84页。
⑨ 《中华医学杂志》1924年第38卷第1期(1月)增刊,第13—15页。麦克弗森(MacPher⁃son 1987年:第250—255页)称,亨德森作出的反应不仅是针对上海医院的实际运作情况,而且也是因为19世纪80年代英国传染病法的“名存实亡”和实际废止。麦克弗森补充说,在新的医院中,治疗仅限于“被捉进来后发现已感染上性病的妓女,以及自己上门来到性病医院的妓女”(第257页)。
⑩ 《中华医学杂志》1924年第38卷第1期(1月)增刊,第3页。
淫风调查会(SVC) 1920年:第83页。
1920年,经由公共租界纳税人年度会议投票决定停止。见斯托夫(Stauffer)1922年:第397页。
在法租界中,妓院是一直颁发执照的(见第11章),警方可在任何时候要求妓女进行体检。 1932年9月30日,法国总领事詹姆斯·梅希耶(James Meyrier)颁布了以下规定:
关于市政管理章程第ⅩⅢ条,已有规定,现再次规定如下:
1. 妓院主禁止雇佣或接纳患有任何传染病的女性。
(80) 2. 警务总监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妓院中的女性接受医院体检。
3. 妓女发现患有传染病者,其执照立即吊销,妓院主管将为每一名染病妓女交付治安罚款
5.00到
50.00不等。如有再犯者,警方将根据法国总领事的决定勒令妓院停业。
见上海巡捕房1932年:9月30日,卷宗D4165。
《工部局公报》1921年:2月3日,第35—36页。
《工部局公报》1921年:5月26日,第196页;《中华医学杂志》1923年第37卷第3—4期(3—4月),第343页;第37卷第9期(9月),第794页。
该诊室是1922年建立的。关于该室建立的报告,见《字林西报》1923年10月6日,第63页;10月20日,第151页。 1926年前来就诊的467名病人就他们如何被感染提供陈述如下:
被中国妓女传染的 64%
被俄国妓女传染的 27%
被日本妓女传染的 5%
被其他国家妓女传染的 4%
据《上海工部局报告》1926年;第195—196页。
安克强(Henriot,1992年:第108页)对该诊室从1923年到1940年所诊治的病人数有一个逐年的统计。
安克强(Henriot,1992年)对这份杂志上刊登的有关花柳病的文章做过一番详细的考察。他指出,该杂志创刊于1905年,刊名为《中国传教士医学杂志》(China Mission⁃ary Medical Journal),由在华传教团医学联合会出版,该会创建于1886年。 1905年该刊创刊时为双月刊,1923年改为月刊,刊名也改为《中华医学杂志》(China Medical Journal)。同时,日渐增多的从国外回来的中国医生群于1915年也创立了一个全国医学会,出版了《中国国家医学杂志》(National Medical Journal of China)。这两份刊物于1932年合并,刊名定为《中国医学杂志》(Chinese Medical Journal)。
安克强(Henriot)1992年:第104页。另见第十一章。 1920年的禁娼运动由在上海的外国人发起,而1928年的运动则是南京国民政府发起的。两次运动均告失败。
梅毒感染者百分比幅度:1933—1934年对2 367名妇女调查,感染者占1.18%;1916—1917年对120名病人进行瓦色尔曼检查(Wassermann test,即梅毒血清试验。——译注),感染者占53.3%。关于九个不同的研究报告,见《中华医学杂志》1917年第31卷第1期(1月),第48—50页;1917年第31卷第6期(11月),第567页;1924年第38卷第1期(1月),增刊,第19—20页;1924年第38卷第1期(1月),增刊,第21页(关于该研究的进一步评论,见《中华医学杂志》1927年第41卷第1期[1月],第29页);《中国医学杂志》1935年第49卷(10月),第1125页。
大多数的研究都只限于某一个城市或省份;有的考察一个医院中所有的病人,有的则考察所有的进行血检者,还有的则是某一特定行业的人员。C·安克强对发表于1917年到1932年间的花柳病研究所作的调查称,研究发现梅毒的比例为所检验人数的3.3%到50.9%之间,具体视研究的种类和检验对象而定。安克强(Henriot) 1992年:第106—107页。
《中国医学杂志》1935年第49卷(10月),第1126页。
郁维1947年:第17页。
(81) 《中华医学杂志》1927年第41卷第1期(1月),第30页。海姆伯格(L.F.Heimb⁃urger)医生在一份对上海2000个梅毒病例所做的取样研究中说,“毫无疑问,梅毒正在中国快速蔓延。而战乱和军人的不断移动更加速了这种蔓延。”《中华医学杂志》1927年第41卷第6期(6月),第542页。 1928年,丹尼尔·赖医生和赖王素诚医生对驻广东汕头的中国军人进行调查,在310名伤兵中,他们发现有22%的人患有梅毒,而这些梅毒患者都与妓女有关。他们描述说:“从1911年的革命以来,中国内战不断,而随着每一次新的内战爆发,都要募集一批新兵,并形成军队的调动。现在,在世界各国中,中国据说是军队最多的国家,达到200万。而在中国的城市中,卖淫是合法的,许多地方政府都从花捐局得到许多钱款,而并不对妓女实行身体检查。布朗宁在英国对104名妓女进行瓦色尔曼检查,发现100%呈阳性,如果中国也是这样的情况,那么卖淫就是梅毒在中国军人中蔓延的最主要因素。”《中华医学杂志》1928年第42卷第8期(8月),第559页,第561页。另见安克强(Henriot)1992年:第109—110页。
高感染率从19世纪开始。1864年的一项报告在谈到警察健康状况时,说花柳病是警察中最普遍的疾病。1870年,警医亨德森发现,警察中的37名外国人中,病假天数为541天,其中205天是因为花柳病。1862年和1863年的部队健康状况报告(1862年为占领上海的欧洲军队)显示,每1000人(1862年)中有234.2例花柳病,在上海和大沽口(天津)的驻军中每1 000人中(1864年)有221.1例花柳病。亨德森(Henderson)1871年:第22—23页。
亨德森(Henderson)1871年:第26页;安克强(Henriot)1992年:第110页。
有关各城市中妓女性病案例的研究,见《中华医学杂志》1927年第41卷第6期(6月),第544页;《中华医学杂志》1930年第44卷第6期(6月),第561页;麦倩曾1931年;[上海]《大公报》1946年3月7日;《中国医学杂志》1948年第64卷,第389—390页;《中国医学杂志》1948年第66卷,第312—318页;以及郁维1948年:第13页。
王吉民(Wong) 1920年;第632页。
《中华医学杂志》1928年第42卷第7期(7月),第547页。
《申报》1941年10月31日—11月3日。这些文章由柯春从上海的一份外文报纸《大陆报》(China Press)上翻译过来。原作者的姓名没有刊出。
郁维1948年:第11页,第13页。
“中国本土医术几个世纪以来一直采用口服或吸入水银的方法,使用大剂量的金属汞或未提炼的甘汞。有一个病人说,他一次就服用了3盎司(中国剂量单位)的金属汞……燃烧甘汞和金属汞以将汞吸入身体,也是常用的一种办法。”《中华医学杂志》1927年第41卷第6期(6月),第548页。另见戈登(Gordon) 1884年(第144—145页),书中对这一使用了两千年的办法描述如下:使用甘汞、朱砂和雄黄;接着是祛除“汞毒”的处方;汞采用熏蒸法,或采用汞蒸汽浴;将铅和汞与肉豆蔻、朱砂以及其他药石一齐蒸。所有的成分都加以粉碎,用纸包上,制成蜡烛状,置于一灯内。病人一边喝着凉水,一边从这一蒸汽浴中吸入蒸汽。
希思(Heath) 1925年:第280页。
(82) 《中华医学杂志》1919年第33卷第6期(11月),第551—552页。另见冯客(Dikötter) 1995年:第135页。安克强(Henriot,1992年:第100页)解释说,洒尔佛散是1910年由一个德国医生发明的,而梅毒血检是1906年发明的。
《中国医学杂志》1937年第51卷(6月),第1 045页。
安克强(Henriot)1992年:第100页。
1946年,《大公报》报道说,要治好该市患梅毒的妓女,政府管辖的诊所需要100多万元才能买到足够的青霉素。使用新洒尔佛散的疗程达60周(而用青霉素只需一周),每个妓女需要花费6万元。[上海]《大公报》1946年3月7日;郁维1947年:第18页。另见第十一章。必须注意,这一时期是物价飞涨的年头;如果上海1937年的生活指数定为100,那么在1946年1月,此时的生活指数为89 924;在1947年1月,它是1 145 000;而到了1948年1月,它是11293000。见金(King) 1968年:第161页。
《中华医学杂志》1926年第40卷第1期(1月),第131—135页;《中华医学杂志》1928年第42卷第7期(7月),第546—548页。
周瘦鹃1928年:第2卷,第82页。
黄克武1988年:多处。在第183页上,他列举了三个例子:《申报》1913年9月28日;《申报》1916年10月16日;以及《申报》1922年5月8日。关于医治淋病的广告,另见《时报》1936年多处。关于性病医院主要为赚钱的说法,见大通图书社(未注日期);第161—162页。
唐幼峰1931年:第154—155页。
休·夏皮罗在他对20世纪30年代北京的“梅毒恐惧症”研究中说,“到20世纪30年代时,对性病的忧虑恐惧已非常普遍,以致同房后去打预防‘注射’已是常见的做法,即使在没有任何具体症候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夏皮罗(Shapiro)1994年:第1页。
冯客(Dikötter)1995年:第136—137页。
《中华医学杂志》1924年第38卷第1期(1月),增刊,第16—17页,第26—29页;《工部局公报》1924年:1月17日,第15—16页。关于同一论点,还可见《字林西报》1932年1月13日,第102页;以及《工部局公报》1924年:3月27日,第114页。
《中华医学杂志》1918年第32卷第5期,第450页。
《中华医学杂志》1919年第33卷第4期,第333页。
希思(Heath)1925年:第283页。希思的分析中隐含着对妇女低下地位的认识,而且还从许多方面论证必须抑制性欲:“在如此纵欲的地方,手淫成为男女青春期的一个大问题。男女寄宿学校中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是大量存在的自体性发泄、手淫以及同性恋等陋习。家长从孩子小时候就教他们养成了这习惯(为了不让孩子哭),而要控制一种沉湎其中却毫无羞耻的恶习是非常困难的。”
王吉民(K. C. Wong),《关于中国医学的笔记》,见《中华医学杂志》1918年第32卷第4期,第349—353页;王吉民和伍连德1936年:第109—112页。另见《中华医学杂志》1927年第41卷第1期(1月),第28页。
冯客(Dikötter)1995年:第130—131页。
王吉民(K. C. Wong)1920年:第633页。
《中华医学杂志》1924年第38卷第6期(6月),第488—489页。
安克强(Henriot, 1992年:第115页)注意到,20世纪20年代初以前,西方及受西式训练的医生的文章“令人惊奇地根本不提卖淫的问题,他们都只满足于严格地
从医学角度讨论梅毒在人口中的蔓延流行”。 (83) 在第112页上,他称1924年以后医生撰写的关于性病的文章“出现了一个日渐世俗化的过程”。
《中华医学杂志》1927年第41卷第1期(1月),第35页。
《中国医学杂志》1937年第51卷(6月)第1044页。
半痴生1891年:卷四,第2页;卷三,第14—15页。
汪仲贤(未注日期):第34-35页。
例如,参见崇明书局1937年:《长三》,第13—16页。
孙玉声1939年:第109—111页。关于嫖妓有损身体、钱财和名誉的警告,几乎是一字不差地从王后哲(1925年:未注页码)书中抄来。
孙玉声1939年:第159页。
例如,见王定九1932年:《嫖》,第27页;又见孙玉声1939年:第165页,169—171页。
例如,《申报》1919年5月7日;《申报》1920年1月29日,4月26日,5月17日,9月5日。
钱生可1933年:第2卷,第8页。
汗仲贤(未注日期):第60页;又见崇明书局1937年:《雉妓》,第1—2页。
王定九1932年:第25页。
王定九1932年:《嫖》,第31—32页,第50页;亦见崇明书局1937年:《雉妓》,第15—16页。
孙玉声1939年:第170—171页。更早一点的警告,见半痴生1891年:第3卷,第15页;黎床卧读生1905年:第6卷,第6页;以及郁慕侠1935年:续集,第49页。
吴汉痴1924年:第12页。
《晶报》1919年4月18日,第2页。
王定九1932年:《嫖》,第51页。
王定九1932年:《嫖》,第41—43页。
王定九1932年:《嫖》,第39页。类似的警告可见孙玉声1939年:第157页。
周瘦鹃1928年:第1卷,第3页;郁慕侠1935年:上集,第16页。
王定九1932年:《嫖》,第39页。
胡寄凡1930年:无页码。
萧剑青1977年之二:第89—90页。
王定九1932年:《玩》,第8页。以外文出现的这种警告,见《中国周报》(China Weekly Review)1930年:6月14日,第57页。
报纸上的文章也有类似的判断。例如,1931年《申报》上的一则讣告称,某银匠因为“性格上的缺陷”而频频狎妓,结果染上梅毒,导致死亡。见《申报》1931年3月4日。
冯客(Dikötter) 1995年:第124页,第129—130页。关于从17世纪30年代至19世纪30年代中国医学中关于性病问题的文字的概述,见冯客(Dikötter) 1995年:第127页。中国的改革家们引用法国、德意志、普鲁士等国感染统计数字后指出,由妓女传染的性病也同样祸及欧洲国家。见蒋径三1925年:第772—773页。
范守元(Fan Shouyuan音译),《青年卫生讲话》(上海:正中书局,1947年),第44页,转引自冯客(Dikötter) 1995年:第134页。
陈方之1935年:第48—53页。
林崇武1936年:第221页。关于该时期民族复兴作为一个突出的分析话题,见冯客(Dikötter) 1992年。
(84) 当然,西方国家本身也被中国视为梅毒的发源地。冯客写道:“梅毒被看成是‘民族衰亡’的一个原因:虽说在欧洲,包含在关于遗传性梅毒的神话中的所谓退化的观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就受到批驳,但是民族主义的修辞话语与社会卫生的概念结合在一起,却使得上述看法在中国一直延续到20世纪40年代。……梅毒是一种‘现代’病,是沿海大都市所特有的文明衰落的象征。”冯客(Dikötter) 1995年:第130页,第132页。
这是林崇武1936年著作的一个话题。关于其他的论点,见第十章和第十一章。
山1933年:第30页。
《申报》1941年11月1日,第3页。
木华1936年:第24页。
木华1936年:第26页。
第十章 改革者
① 关于这一问题在许多方面不同的阐发,参见比翰(Beahan) 1975年;比翰(Beahan) 1976年;约翰逊(Johnson)1983年;斯泰西(Stacey) 1983年;柯临清(Gilmartin) 1989年;柯临清(Gilmartin)1995年;吉泼隆(Gipoulon) 1989—1990年;以及李木兰(Edwards)1994年。
② 王树槐1994年:第33页及其他多处。康有为提及当婢女的苦难之一就是有被卖入娼门的危险;他没有把娼妓问题与所有的妇女联系在一起。关于康的这一乌托邦思想,参见史景迁(Spence)1982年:第64—67页;比翰(Beahan)1976年:第86—95页。
③ 比翰(Beahan)1976年:第122页。论及梁对于妇女的看法,他个人的婚史以及他在性别问题上越来越保守的立场,见张明园1994年:多处。关于他所谓妇女是“一支庞大而没有得到重视的人力资源,它可以被用来实现国家的目标”一说,关于他把缠足、低三下四的母职和国力的贫弱联系在一起,见威特克(Witke) 1970年:第8、26、31页。
④ 比翰(Beahan)1976年:第133—153页。关于反缠足运动,另可见德鲁克(Drucker) 1981年和陶鲍家麟(Tao,Chia⁃lin Pao)1994年。
应该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具有改革思想的清末知识分子都把娼妓问题看成是国家贫弱的标记。例如在第一章中简单讨论过的李伯元,他是晚清针砭时弊的谴责小说的作者,但又主编了组织过一连串“花榜选举”的著名小报。对于他以及像他这样的人来说,高等妓女显然属于值得称颂的中国文化的一部分。关于李伯元,见林培瑞(Link)1981年:第134、138、139、143页。
⑤ 沙培德(Zarrow)1990年:第131—135页。
⑥ 沙培德(Zarrow)1988年;沙培德(Zarrow) 1990年:第133页。沙培德写道,“与梁启超一样,何震把依附看成是一个问题,但她认为这背后有不同的原因:不仅仅是男性主宰的问题,而且有财富分配的不平等。”沙培德(Zarrow) 1990年:第131页。关于对何震更粗略的分析,见德里克(Dirlik) 1991年:第103—104页。
⑦ 沙培德(Zarrow) 1990年:第131—135页。
⑧ 关于这一主题的进一步展开,见沙培德(Zarrow) 1990年:第130—135页。
(85) ⑨ 例如,《申报》(1915年5月11日)刊出以下内容:“中日谈判迫在眉睫,但北京一些不自觉者依然狎妓赌博如故,实在可耻之极!”小报《晶报》在列举某政府密使在上海私访某高等妓女后称,“他们究竟在谈判上下了多少工夫,那是可想而知的了。”《晶报》1919年11月24日,第3页。
⑩ 比翰(Beahan)1976年:第318页。
沙培德(Zarrow)1990年:第189—192页。
关于进德会一事,见《申报》1919年4月9日。
黄人镜1913年:第134—135页。
《中国记事录》(Chinese Recorder)1920年8月:第579—580页。
上海进德会卜明辉(Bu Minghui音译)医师于1919年5月9日在《申报》上撰文作如此评说。
卜明辉,《申报》1919年5月17日、5月19日。
王吉民(K.C.Wong) 1920年:第630页。
王吉民(K.C.Wong) 1920年:第631页;《中华医学杂志》1924年第38卷第6期(6月),第488页。
王吉民(K.C.Wong) 1920年:第631页。加隆(Garon,1993)提出一种看法,认为这一时期的日本把妓业看成是年轻女子行孝的一种形式。他发现一种按性别划分的分工,如维护孝行这样的传统的价值观是妇女的职责,而执行现代化的任务,如建立一支海军,则是男人的职责。
正如在华传教团医学联合会在其刊物上发表的一篇社论中所说的,要消除娼妓业就必须认识“惟有基督教的救赎力量才能有效地应付形形色色的社会罪恶”。见《中华医学杂志》1920年:第635—636页。
关于对五四运动的研究,见周策纵(Chow Tse⁃tsung) 1960年;史华兹(Schwarcz)1986年;史景迁(Spence)1982年:第154—187页;以及德里克(Dirlik) 1991年:第148—196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1919年被当作是“近代”与“当代”的分界年。在文学史上,正如周蕾(Rey Chow,1991年:第35页)所说,它被视为“新旧中国的历史分水岭”。
例如,见陆秋新(Lu Qiuxin音译)1920年。此前,无政府主义者何震也曾把娼妓和纳妾联系起来,作为一种建立在阶级压迫基础之上的性剥削。见沙培德(Zarrow) 1990年:第141页。
李大钊1919年:第347—349页。
瑟庐1920年:第1页;严敦易1923年:第29页;瑟庐1920年:第2页;乔峰1923年:第6页。
严敦易1923年:第28页。
《公娼是良制度么》,载《妇女杂志》1924年;第10卷第4期,第586页。
瑟庐1920年:第1—2页。读者从中可以听到摩根(Lewis Henry Morgan)、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以及其他许多人的声音,尽管他们并未经常被引用。
瑟庐1920年:第1页;蒋径三1925年:第774页;乔峰1923年:第6页。
蒋径三1925年:第774页。
蒋径三1925年:第775页。
瑟庐1923年:第3页。
瑟庐1920年:第3—8页;朱枕薪1923年:第9页;储袆1927年:第13页;黄石1928年。
朱枕薪1923年:第9页。
瑟庐1923年:第3页;朱枕薪1923年:第9页。
(86) 《妇女杂志》1923年:第9卷第3期(3月3日),第25—41页;1925年:第11卷第7期,第1156—1165页。
瑟庐1923年:第3—4页。一位作者声言,假如中国历史上所有的贞妇都是在贫穷的环境中长大,那么她们中的许多人可能就当了娼妓了。屯民1923年:第20页。
屯民1923年:第19页。
瑟庐1920年:第8、2页。但陈德征(1923年:第16页)注意到,嫖妓的男人并不一定是最穷的。穷人首先必须满足自己吃饭穿衣的最低需要,然后才有可能去考虑满足自己的性欲。
乔峰1923年:第8页;蒋径三1925年:第776页。
乔峰1923年:第8页。
朱枕薪1923年:第10页。
陈德征1923年:第13页;储袆,1927年:第14页。
陈德征1923年:第13—14页。
陈德征1923年:第13页;蒋径三1925年:第777页。
陈德征1923年:第13页。
陈德征1923年:第14页;蒋径三1925年:第777页。
朱枕薪1923年:第9、11页。朱对倍倍尔(Bebel)的观点归纳如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男女的不平等,妇女很难在经济上独立;妇女受不到教育,男人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工作机会。大多数的妇女只好依靠男人,而一旦失去保护,女人则不得不为经济所迫而沦为妓女、女佣或女工。在所有这些选择中,当妓女是“最安乐而舒服”的。朱枕薪1923年:第11页;关于类似的论述,见储袆1927年:第14页。关于妇女在经济上无法获得独立的说法,经常被引用的西方专家有哈夫洛克·霭理斯(Havelock Ellis)(见乔峰1923年:第7页;陈德征1923年:第18页;储袆1927年:第13—14页)和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Abraham Flexner)(见乔峰1923年:第7页;储袆1927年:第14页)。
朱枕薪1923年:第9页。
陈德征1923年:第16页;发表类似观点的,还可见蒋径三1925年:第779页。
待秋1923年:第22—24页;亦见黄石1927年;第800—801页。
黄石1927年:第801页。
蒋径三1925年:第773、775—776、779页。
《公娼是良制度么》1924年:第586—587页。
《公娼是良制度么》1924年:第586页。
储袆1927年:第13页。
屯民,1923年:第20—21页。认为娼妓制度的存在应怪女人、认为女人对制止娼妓业应负更大责任的意见不太多见。有一个论点说,女人更容易受到衣物首饰之类奢侈欲望的打动,这造成了她们的失身和沦入娼门。同一个作者还说道,中国当妻子的应该对她们的丈夫更体贴入微,这样他们就不会被驱赶到妓女的身边。忠言1927年:第17—18页。
幼雄译,1923年:第44页。关于反对颁照的进一步论述,见瑟庐1923年:第4页;朱枕薪1923年:第12页;《公娼》1924年:第586—587页;以及天谛等1924年:第1264—1272页。
(87) 胡怀琛1920年:第9—10页;瑟庐1923年:第4页;屯民1923年:第21页;乔峰1923年:第8页;严敦易1923年:第29页;储袆1927年:第15—16页;忠言1927年:第18—19页;黄石1927年:第796—799、805页。
瑟庐1920年:第2、8页;乔峰1923年:第8页。
李三无1920年:第350—358页。
平襟亚1988年:第170页。此说为平襟亚在1988年的一篇文章中提出。平的这种尖刻的批评口吻是20世纪80年代讨论1949年前娼妓问题时很常见的一种语调,但平本人并不是为党做宣传的。相反,傅葆石(Poshek Fu)告诉我们说,他是30年代和40年代“很著名的小报作家和盗版书籍出版家”。见傅(Poshek Fu)1993年:第62页。关于《新人》这一期特刊的完整目录(它确实有点像一本指南书),见中共中央马恩列斯编译局1978年:第2卷,第二部分,第869—870页。
《申报》1920年11月10日。《晶报》上也有一篇类似的文章谈到军阀和妓女一样都很难取缔,因为两者都属于除了干这一行别的不会的人。《晶报》1920年11月15日,第2页。
恶老鸨的主题在第八章中也有讨论,它并不是讨论娼妓问题的文章中的一个新的主题。 1905年就有一篇以声讨女皇武则天檄文形式写成的谴责恶老鸨的文章,见黎床卧读生1905年:卷八,第2—3页。该檄文鼓吹通过取缔老鸨的办法消灭娼妓制度。19210年的社论文章的新意是问题所涉及的背景有所扩大,包括对整个民众的社会福利方面的考虑。
《晶报》1920年3月27日,第2页。一位读者认为终身禁止妓女结婚的建议不太人道。他说,那些高等妓女并不是当太太,而是当小老婆,与大太太相比,她们在家里几乎没有什么权力。许多人发现当小老婆太苦,因此又回到了妓院。《晶报》1920年3月30日,第2页。另见《晶报》1921年1月1日,第2页。关于对这一点的进一步发挥,见第四章。
《晶报》1920年3月27日,第2页。有关这一类称妓女“为生活所逼”以及遭受虐待的陈述,见《晶报》1920年11月20日,第2版。
这一阶段为《晶报》撰稿的作者并非人人都是支持取缔娼妓业的。 1924年,一篇署名单老人的文章说,湖南的那些要取缔娼妓业的女权主义者都是些丑女人,她们自己从来无法享受化妆、说笑、乘轿车、上戏院、住大饭店的乐趣。他说,妓女都是一些气质高贵的女子,没有取缔她们的理由。《晶报》1924年6月21日,第2页。
《申报》1919年4月9日。
《晶报》1919年6月9日,第3页。另有一篇文章也嘲讽了上海的高等妓女,认为根本不值得把她们捧得那么高,她们实际上是社会秩序混乱的象征,见《晶报》1920年6月12日,第2页。
对这一读者群的分析,见林培瑞(Perry Link)1981年:第189—195页。林称,尽管五四时期许多作者都抨击小说杂志上刊载的作品和文章,然而它们在1921—1922年的“繁荣”,“在一定意义上是五四文学运动在广泛的层面上声张小说创作的爱国主义和尊严的结果。”林培瑞(Perry Link)1981年:第91页。关于对“鸳鸯蝴蝶派”小说在五四文学中地位的进一步的讨论(“五四”在这里是“现代”的一个标志),见周蕾(Rey Chow) 1991年.:第34—83页。
(88) 毕倚虹既是小说家,又是一个报纸编辑,说明当时跨文类的写作活动,因此研究娼妓史而不将小说当作史料,是不明智的。他在1910年代为《时报》写作,同一名妓的关系维持了很长时间,这也构成了他的《人间地狱》的基础,该小说于1923—1924年间在《申报》上连载。毕倚虹死后,小说由包天笑完成,其故事就发生在一个长三妓院中。据陈定山说,毕倚虹是个爱恶作剧的人,有一次,他的一个朋友在妓女那里过夜,他把人家的衣服偷了,然后让人送去一张条子,说他的老婆从松江来了,逼得他只好穿着内衣坐黄包车回家。关于毕倚虹,见林培瑞(Perry Link)1981年:第115、117、174—175页;陈定山1967年:第123—126页;另见陈正书1990年在《人间地狱》重版发行时为该书撰写的序言(娑婆生和包天笑1991年:第1—4页)。
林培瑞(Perry Link) 1981年:第174页。
毕倚虹1922年;求幸福斋主1922年之一;林碧瑶1922年;求幸福斋主1922年之二;许廑父1922年。
林培瑞(Perry Link)1981年:第176页。
林培瑞(Perry Link)1981年:第175—176页;关于故事原本,见毕倚虹,1922年。
作者名叫何海鸣,“一位革命军的将军,在讨伐袁世凯的运动中,他在独立的南京政府中获此头衔约一个月左右(1913年)。”见柳存仁(Liu Ts'un⁃yan) 1982年:第31页。据林培瑞称,他“1911年前是一个革命的记者和军人”,在1913年的“二次革命”失败以后,他逃到了日本。在他回国后,“他从政界和军界退下来,专心致志地撰写娱乐小说,特别是妓女的故事。”见林培瑞(Perry Link)1981年:第160页。
求幸福斋主1922年之一。
林碧瑶1922年。
关于1938年的另一篇自传性的自述,见朱作同和梅益1939年:第四辑,第165—167页。这一材料的作者是一个名叫玉玉风剑(Yuyu Fengzian音译)的长三妓女,她的母亲也是一个长三妓女。她指责日本帝国主义和男人的背信弃义,说这两者都造成了她的苦难。她在评说妓女生涯时说,“我们虽不能说是出卖肉体,但无疑是出卖了灵魂。”她对一次妓院盛宴的描述尤其生动:在8月暑热的蒸烤下,房间里杯盘狼藉、臭气熏人,嫖客们一个个口中喷着酒气,凑上脸来想偷个亲吻。
徐亚生1930年(此文的相当一部分被钱一苇的1937年文章中引用,但没有注明出处);峙山1933年:第9—10页;朱美予1933年:第36页;乙枫1933年之二:第31页;孙昌树1933年:第30—31页。
唐国桢1932年:第17—18页。唐觉得,男人们嫖妓筋疲力尽后便诉诸鸦片、海洛因、酒精一类助兴,结果变得顽疾缠身、不可救药,或者就是沉湎于性事,对社会的发展不闻不问。
例如,关于希腊罗马时期、基督教社会和“十字军东征”时期的娼妓现象,见乙枫1933年之一:第32—33页,洪华1935年;叶德荣1936年:第32页。关于现代巴黎、布鲁塞尔、伦敦、美国、意大利、俄国、日本和德国的娼妓现象,见颂先1930年;乙枫1933年之一:第36—37页;洪华1935年;王以仁1935年;叶德荣1936年:第34页;唐国桢1932年:第17页;以及沈黎虹1932年:第二部分,第23—24页。关于中国古代的娼妓现象,见乙枫1933年之一:第34—35页;朱美予1933年:第29—35页。
(89) 木华1936年:第22页。木华发起争论大致上的原因是因为苏州、无锡警方的公娼化的决定(第21页)。木没有说明贫困的出处,但看来是在引征倍倍尔(Bebel)。
木华1936年:第22页。
木华1936年:第23页。
木华1936年:第25页。
木华1936年:第24—26页。关于另一声呐喊,号召妇女觉悟起来,认识到自己的力量,并加入为解放自己和全人类的斗争中,见钱毂成1938年:第16页。木华关于娼妓制度造成社会衰落的论点,吸纳了王书奴的看法,见王书奴1935年:第340—342页。王引用清代的许多说法,诸如卖淫对于许多穷人来说是一种生活手段,然后又谴责了把这一论点用于20世纪的那些人。
郭崇阶1936年:第24页。王书奴也就娼妓制度与社会混乱的关系笼统地提出一个类似的观点。他说,伦敦和巴黎的小偷有时也声称,他们之所以行窃是因为嫖妓使他们把家产挥霍一空。见王书奴1935年:第341页。
或者是引用被砍得乱七八糟、面目全非的版本。例如在一篇这样的叙述中,“无照卖淫”(“unlicensed prostitution”)被排成了“Anu lice Dea Prastituion”(字母完全拼错,不知所云)。见叶德荣1936年:第33页。倍倍尔(Bebel)仍然非常突出:如沈黎虹1932年:第一部分,第31—35页;洪华1935年;以及李景禧1935年:第93页。
见郭崇阶1936年:第23—28页;林崇武1936年:第215—223页。十几年后,在1948年,郁维和阿莫斯·王(Amos Wong)对婚姻和卖淫也作了类似的联系,他们争辩说,应该通过一个更为宽容的法律,“以使不幸福的婚姻都能得到一个调整的机会,而不要去娼妓那里得到解脱。”郁维和王1949年:第248页。
与其他主张改革的作者不同,郭觉得所有的卖淫都应该执照化,而不是禁止,至少在妇女获得必要的独立谋生的知识和技能之前应该如此。关于类似的论点,见林崇武1936年:第221—223页。
关于爱伦·凯(Ellen Key)对五四时期一代作家的影响,罗克珊·威特克(Roxane Witke)写道:“1919年以后,主要由于瑞典女权主义者爱伦·凯的影响,五四时代的文字中关于爱情、罗曼蒂克的爱、两性关系等话题,多少变得非个人化了,体系化了,归入了当下欧陆术语‘ free love’的名目下,那个术语翻译成中文就是‘恋爱自由’……如果将这个中文术语翻译过来,恐怕用‘freedom to love’更贴切些。”作家秦路(Qin Lu音译)针对中国读者的情况对爱伦·凯的思想进行了选择和阐释。威特克说:“她在五四自由派那里得到最大支持的一个论点就是婚姻必须以爱情为基础(当然也就是一夫一妻制),只要有爱情就足以使婚姻成为道德的。”凯还争辩说,“男女能力是不一样的,因而必须在不同的场合使之得以表现”,女人必须通过做母亲,才能变得完美。见威特克(Witke) 1970年:第140—143页。她引用的文章为:秦路(音)1921年和秦路(音)1920年。爱伦·凯论婚姻举例,见爱伦·凯(Ellen key) 1911年。
颂先1930年;乙枫1933年之一:第37页;孙昌树1933年:第30页;何骥巍1933年:第24页;邵象伊1934年:第2页。关于欧洲和美国的妓女来自无产阶级队伍,见乙枫1933年之二:第26页。关于男人因经济原因而推迟结婚并嫖妓事,见荆祥鼎1934年:第884页;孙昌树,1933年:第31页;以及房龙1935年:第31页。
(90) 关于适当的生产技能,见徐亚生1930年;钱一苇1937年;叶德荣1936年。唐国桢于1932年提出一项特别复杂的计划,让妓女到工厂去半工半读,把社会工作者也派驻到工厂去。唐建议,每一个妓女要被管制二至三年,毕业后,由当地政府分配到工厂、商店、公司等地方去工作。这一改造计划是20世纪50年代共产党改造运动的先声。见唐国桢1932年:第19页。关于对妇女采取更广泛的法律、教育、福利方面的措施以及性自由问题,见以文1933年:第20—21页。另见林崇武1936年:第221—223页。
林崇武1936年:第221页。
郭崇阶1936,年:第27页。
林崇武1936年:第222页。
林崇武1936年:多处。林的观点又有一些相互矛盾的地方;他在对儒家德行的辩护之前有一番对“三从四德”的攻击,认为这些是男人奴役女人的手段(第215页)。
社英1933年:第1页。
珊1934年:第35页。
社英1933年:第2页。
记者1933年:第75页。
珊1934年:第35页。
社英1933年:第3页。关于反对开禁的其他观点,见国桢1933年:第16页;维誉1933年;以及无名1933年。
所非1933年。
房龙1935年:第32页。
罗天文1934年:第258页。
确切的计算如下:按照一项日本对上海娼妓业的研究,如果上海的妓女数大致为30 000,其中1 200为长三妓女,每晚出局差5次,每次1元,这样每个妓女就是5元。如果每个妓女与一个客人过夜,或与其对酌,她每次收入12元。幺二妓女为500人,如果她与一个客人过夜,每次收入8元。野鸡和其他妓女为28 400人,每人与一个客人过夜,每次5元,那么总数为:长三应召费(1 200×5元):6 000元;长三宴席费等(1 200×12元):14 400元;幺二应招费(500×8元):4 000元;野鸡等其他妓女的应召费用(28 400×5元):142 000元——每日总数为166 400元;每月4 992 000元;每年60 736 000元。见阿木《支那研究》,第18期,转引自乙枫1933年之二:第32—33页。原文见彭阿木(Ho Aboku,笔名阿木),1928年:第745—746页。
唐国桢1932年:第17页。
朱美予1933年:第29页。
曹公奇1934年:第854页。
曹公奇1934年;苏明1936年;叶德荣1936年。有些作者不同意这一判断。王以仁(1935年:第1 024页)指出,娼妓现象存在于诸多不同的环境之下——包括中国的唐代和宋代,欧洲(尤其是巴黎)和美国、日本(包括整个明治时期),乃至一直到现在——因此并不能只说是因为乡村经济崩溃的缘故。持同样观点的还有邝剑平(1934年:第866页)。 (91) 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所谓妓女比普通劳动者受到更深的剥削,世界经济萧条更增加了她们的人数,并减少了她们的收入,见罗琼1935年。1949年以后,罗成为中国妇联的高层领导人之一。
曹公奇1934年;邵元成1936年;绥之1936年:第968页。
《妾婢妓女女丐与失业妇女往何处去》,1936年:《妇女生活》第2卷第2期(2月16日),第30—32页;谭凤阳,1934年。关于解决办法的争论,见姚少梅1935年。永和在1933年号召“我们知识分子的妇女”深入到下层妇女当中,提高她们的觉悟,领导她们参加反对帝国主义和日本的斗争,反对军阀战争,反对苛捐杂税。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政府替妇女做一点积极有益的事情,让她们有工作,有饭吃,在教育和健康方面能有与男人一样的权利。到那个时候,娼妓问题自然也就消失了。永和1933年:第28页。
乙枫1933年之二:第36—37页;永和1933年:第4、26—27页;张家良(Zhang Jialiang音译)1934年;张鹤群1935年;邵元成1936年;敬芷1936年;林崇武1936年:第221页。在他们之前,还可以见瑟庐1920年:第2页。
《娼妓问题的症结》1934年;孙昌树1933年:第32页。
乙枫1933年之二:第37页。
周时贤1934年。
敬芷1936年。
“淫窟”亦可指女性生殖器,在此是一个非常能说明问题的比喻。对理查德·凡·格拉恩(Richard van Glahn)先生的这一指教谨表谢意。
碧瑶1938年:第10—11页。剧作家和抵抗者李健吾也有类似之言,见傅葆石(Poshek Fu)1993年:第86页;关于傅曾暗示通敌本身常常以猥亵淫荡作比,见第89页。傅还详细叙述了汪精卫汉奸政府于1940年插手上海小报的过程,小报用对“社会丑闻、晚间指南以及黄色事件”的报道来遮掩政治上通敌的企图。傅葆石(Poshek Fu)1993年:第114—155页。
傅葆石(Poshek Fu)1993年:第64页。
柯丽德(Carlitz) 1994年。
傅葆石(Poshek Fu)1993年:第90—91页。
转引自傅葆石(Poshek Fu) 1993年:第145页。
林崇武1936年:第223页。林的一个设想被共产党采纳,即嫖客也应拘留关押,并以引诱和强奸罪起诉。
除了希望之门,报纸上偶尔还提及另外两个机构:新普育堂和慈善团,前者在1915—1917年间运作,后者则在1917—1922年间出现在报纸上。妓女在寻求帮助时,警方就把她们送到上述机构。关于新普育堂,见《申报》1915年1月5日、1月20日;《申报》1916年8月18日;以及《申报》1917年12月11日;另可见以下所引骚扰事件的报道。关于慈善团,见《申报》1917年12月22日;《申报》1918年3月3日、9月7日、10月7日;《申报》1919年5月12日、6月3日;申报》1922年12月20日。关于1929年对上海改造机构的调查,大多数被查者都经费不足,肮脏不堪,见吴若华1929年。关于美国西部救援团一事,有些试图援救在旧金山的中国妓女,见帕斯科(Pascoe)1990年。
(92) “希望之门”是休·格朗沃尔德(Sue Gronewold)1995年在哥伦比亚大学所做博士论文的话题(见格朗沃尔德1995年)。有关当时人们对于该机构工作的高度赞扬,见莫里斯(Morris) 1916年;哈定(Harding) 1917年;以及丹尼特(Dennett) 1918年:第664页。(当时中文中称“希望之门”为“济良所”——译注)
达温特(Darwent)1920年:第154页;格姆维尔(Gamewe11)1916年第190页。
哈定(Harding) 1917年:第5页。
格姆维尔(Gamewell) 1916年:第190—191页。张贴收容所地址的规定,可见黎床卧读生1905年:卷七,第4页。
达温特(Darwent) 1920年:第154页。1927年,上海工部局向希望之门捐赠了纹银4 000两。见《工部局公报》1927年:20,1060(1月21日),第19页。
1921年时,北京也有一个像希望之门一样的机构,但那是由警察局设立的。据西德尼·甘布尔(Sidney Gamble)称,妓女若被迫卖淫,受到虐待,想离开妓院或无处可去,警方就会把她们送交到这里。一旦来到这里,她们就再也不能离开北京的这一机构,除非她们结婚。她们的照片挂在门外,以便路人选择其中的某一个当老婆。北京希望之门的经济来源是:税收,娶此机构中的人为妻所付的婚姻登记费,其他一些登记费,房租,警方提供的基金等。被收容者要学习语文、道德训诲、算术、艺术、烹饪、绘画、垫上运动以及音乐,另外也做一些工业活计。凡是违反了规定的将受到一系列的处罚,包括“学习古今道德箴言警句,记小过,记大过,面壁反省一至三个小时,罚一顿饭不许吃菜等。”见甘布尔(Gamble) 1921年:第249、260—262、480—485页。哈定(Harding 1917年:第6页)说,苏州和广州警方也设立了希望之门。
关于警方或法庭将妓女送交希望之门事,见《申报》1915年1月6日、1月10日;《申报》1916年3月30日、4月14日、4月23日、7月24日、8月10日;《申报》1917年11月13日、12月23日、12月26日;《申报》1918年3月8日、3月22日、4月3日、4月19日、9月17日、10月25日;《申报》1919年1月1日、2月16日、6月21日、7月4日、7月9日、8月13日、10月24日;《申报》1920年2月11日、5月17日;《申报》1921年1月11日、2月14日;以及《时报》1929年2月23日,第7页;7月15日,第7页。关于希望之门工作人员将妓女送人之事,见《申报》1922年7月26日。
关于妓女自愿投靠希望之门事,见《申报》1915年5月3日、6月4日;《申报》1917年6月7日、12月21日;《申报》1918年3月13日、3月25日、4月15日;《申报》1919年5月7日、7月17日、7月25日、11月19日、12月17日;《申报》1920年3月,26日、3月27日、4月26日、7月24日、10月26日;《申报》1921年6月9日、6月27日、6月28日;《申报》1922年4月8日、4月29日、7月3日、7月16日、10月11日、10月18日、12月16日、12月26日;《申报》1923年5月2日、5月3日、5月14日、5月18日、5月19日、5月21日;以及《申报》125年4月29日、12月15日、12月27日。
从1913年到1924年,每年到会审公廨寻求希望之门保护的妓女,人数为24人至50人不等。见科特涅夫(Kotenev)1925年:第315—316页。
(93) 格姆维尔(Gamewell) 1916年:第192页。 1920年中文《妇女杂志》上的一篇报道说,有意娶希望之门中女子为妻者需要付105元。这一笔钱中,30元返回给希望之门,另75元给被娶的女人买点衣物用品。没有女人是被迫结婚的。《妇女杂志》1920年:第5卷第8期,第2—4页。
达温特(Darwent) 1920年:第155页。
上海巡捕房1932年(盒112,MIS 8,第3页)档案记录表明共有51人被送到希望之门。
胡怀琛1920年:第8—9页。
《字林西报》1922年9月2日,第643页。虽然这篇社评没有明说,但作者似乎是在谈论那些外国妓女,因为他后来提出要把那些妓女运到别的地方去,“在一个新的国度开始一种新的生活。”
关于希望之门中的肇事记录,见《申报》1916年8月17日;《申报》1918年10月17日;《申报》1920年12月29日;《申报》1922年12月29日。关于新普育堂中的肇事记录,见《申报》1915年1月5日(挖掘地道);《申报》1916年3月8日,3月19日(纵火和喊叫)。
廖国芳1919年:第34—35页。廖当时是在江西的一所女子学校为上海出版的一份杂志撰稿。
陈露薇1938年:第21—23页。致力于改革的外国人,即使在激烈地争论是否需要更严厉地打击人口贩卖的法律和加强救援工作的时候,他们也还是承认,“许多从事这一行当的妓女已经产生一种非常奇特的心理,她们对于任何试图改变她们生活方式的做法都非常反感。”《中国批评家》(China Critic)1937年:第7页。
第十一章 管理者
① 有关这些运动的概况,见安克强(Henriot) 1988年:第76—87页;以及贺萧(Hershatter)1992b:多处。
② 并不是所有的中国人都钦佩欧美人关注的程度。在1892年发表的一份材料里,一名中国作者讽刺派驻上海的外国行政当局,说它们只颁布一些涉及区区小事的规章制度,如限制马车载客人数、车夫的清洁卫生、旅馆有责任不把生病或死亡的宾客抛赶到街头等,却忘记了一些更严重的问题,如妓院、人口贩卖和老鸨等。见黄式权[王韬]1975年:第200—201页。
③ 杰米逊(Jamieson) 1870年:第221页。但是,杰米逊并不相信废止是可行的:“废止这样的罪恶是永远无法成功的,因此……理智的人们应该把他们的能量施放到压缩这些不可避免的罪恶的发生范围和减轻它们的影响上。”他说英格兰传染病法案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其措施是非常累赘的,而它运作起来也是拖泥带水的。”但是,他觉得,它仍在帮助减少娼妓现象和性病。他在最早的一份检验制度派的陈述中曾提出这样的结论:“用简单的话说,每一个妓女,不管是外国的还是本地的,在上海租界范围内做她的生意的,就应该注册、抽税,并定期进行体检。”
④ 《中华医学杂志》1924年第38卷第1期(1月),增刊,第11页。
⑤ 杰米逊(Jamieson) 1870年:第211页。
⑥ 《字林西报》1917年11月3日,第259页;另见《中华医学杂志》,特别是1917—1930年。
⑦ 不清楚的是在这一期间上海的性病发生率是否上升了, (94) 或是否因为对性病意识的增强和恐慌心理的加剧影响了对未来流行状况的讨论。《中华医学杂志》(1924年第38卷第1期[1月],增刊,第19页)上关于在综合性医院治疗病例的统计数字,并未显示明显的上升(1910—1914年:599例;1915—1919年:507例;1920—1922年:591例)。而从这一统计数字中性病病例数与医院就诊总人数之比来看,性传播疾病发病率实际上是下降的:1910—1914年:7.5%;1915—1919年:6.6%,而这一时期的争论还更加激烈了。1920—1922年的百分比增加到8.2%。
⑧ 淫风调查会(SVC)1920年:第83—84页。该报告发现,妓院的数量从1871年的463家增加到1920年的633家,增加了三分之一还多,而了解到的妓女数则将近原来的三倍,从1612人增加到了4575人。法租界的妓女估计数使总人数还要多。当然,正如第二章所指出的,这些数字一方面表明了实际数字的增加,但同时也表明对于统计和分类本身也愈加重视了。
⑨ 关于当时他们的社改方案,可见丹尼特(Dennett) 1918年:第657—664页;以及《中国童工问题》1924年:第923—929页。
⑩ 格姆维尔(Gamewell) 1916年:第48页。
《字林西报》1916年12月16日,第571页。
《字林西报》1917年9月8日,第557—558页。这样的对于妓女的谴责一直贯穿在整个20世纪20年代的禁娼运动中。例如,1922年给《字林西报》的一封信把这些妓女称为“一群寄生虫,她们淫荡的职业是这个城市中许许多多男人和男孩堕落的渊薮……人们或许愿意承认邪恶一直在我们身边,但这根本不是这些塞壬女妖就应该被奉为一个体制的殉道者的理由。”《字林西报》1922年9月9日,第741页。
《字林西报》1917年9月15日,第614页。但另一封持反对意见的给编者的信则回答说:“众所周知,把溃烂之处遮盖起来并不等于把它治好。而每一个正直的人都知道,把烂泥堆从自己的门口挪到邻居家门口也不能让这个城市洁净……社会从来没有谴责过(那些经常光顾这些地方的)男人,公众对它认可,市政当局从中得到税收,因此‘普赖德清洗’如果想要得到反响的话,最好还是谈点更要紧的,而不要做遮盖恶行的事情。”见《字林西报》1917年9月22日,第675页。(Pride指英国历史上查理一世失败后、带兵清除长期国会中一百多名保王分子的普赖德上校。——译注)
1919年,中文小报上也奇怪地登出一篇谴责在教堂附近开妓院的报道。一位作者注意到,清真寺附近的妓院到了一定的钟点必须停止歌舞奏乐,可是对三马路上的基督教教堂和一所私立女中附近的妓院,却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这篇文章质问道:“难道基督教徒不像穆斯林那样尊重自己的宗教吗?如果他们也同样尊重的话,他们为什么不要求租界警方的帮助对周遭环境来一番清理呢?”《晶报》,1919年11月24日,第3页。
《字林西报》1917年11月3日,第289页。
《字林西报》1918年12月21日,第748页。
《字林西报》1917年2月10日,第284页。在这个问题上怀特与其他活动家一样,对她所看到的上海工部局的消极态度是不满的。她说工部局的态度可以归纳为“别朝钢琴师开枪,他已尽其所能。”(原文“Don't shoot the pianist:he's doing his best.”出处是英国作家王尔德[Oscar Wilde]在《美国印象》中讲的一个故事。他在落基山里旅行,当地矿工剽悍无比,人人带枪,动辄交火。王尔德去后给他们读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雕塑家塞里尼的自传,感兴趣的矿工责备王尔德为什么不把塞里尼一起带来,当他们听说塞已死,便脱口问道,“谁开枪杀了他?”他们把王尔德带到一个舞厅,在钢琴上方贴着一张告示,上面写“Please do not shoot the pianist. He is doing his best.”王尔德接着说,当地钢琴家死亡率之高令人咋舌。怀特引文的意思大概是“不要迁怒于人”。见王尔德的The Artist as Critic,Richard Ellmann编,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9—10页。——译注)关于其他妇女所说女性优越的话,见《字林西报》1919年4月12日,第101页;7月5日,第49页。 (95) 费斯蒂娜·伦特(Festina Lente)4月12日的信中有一部分是这样的:“整个问题基本上是要靠妇女来解决的——男人在这种问题上太笨拙,脑子太慢——我们希望在不远的将来,受过良好教育的进步的中国妇女将对这一庞大阶级的不幸给予强烈的积极的关注。”
《字林西报》1918年2月9日,第325页。
《字林西报》1918年5月25日,第469页;12月14日,第644页;威利(Wiley)1929年:第94—96页。芬奇(Finch 1953年:第46—48页)似乎有点不合情理地认定,美国老鸨格雷茜·盖尔(Gracie Gale)是这场运动的攻击目标。有关大致同时在广州爆发的一场运动,见弥弼1922年;《申报》1922年4月8日;《中华医学杂志》1923年第37卷第1期(1月),第105页;以及奥尔特(F.Oldt)1923年。广州的活动是由广州基督教青年会发起的净化运动的一部分,它于1921年9月开始,基本上采取开大会、游行、向市政府发起禁娼请愿等形式。市长表示他本人是同情的,但又担心这样会导致税收的流失,而娼妓业的税收据说要占市政预算的四分之一。他还担心福利开支的增大和无照卖淫的增加。同时,一名在越南的中国留学生于1922年写信给《妇女杂志》,抱怨说在广州被禁的妓女跑到越南去行业了。见《废娼运动》1922年。同一杂志上的另一位作者批评广州运动中的基督教倾向,称这些改造者的动机是怜悯、慈善以及一种拯救个别妓女的愿望,而不是一种更彻底的社会改革。见瑟庐1923年:第4页。关于1923年在天津爆发的运动(其发起者号称是天津学生同志会妇女权益分会)声称将吸取上海和广州的教训一事,见《妇女杂志》1923年:第9卷第7期(7月1日),第125—127页。
《字林西报》1918年12月21日,第748页;但还应注意《字林西报》1916年8月19日第358页上发表的一封信,信中说:“还有这样一种意见,即在来自欧洲的罪恶被根治之前,任何要医治当地这些流行病的说道都理所当然会遭到反对:‘医生,你医治自己吧。’(引文出自《圣经·新约·路加福音》第4章第23节,为耶稣说的话。——译注)
《字林西报》1919年4月5日,第7页。科特涅夫(Kotenev) 1925年:第574页。这一补充条例的全文见第八章。
《字林西报》1919年4月12日,第114页。
《字林西报》1918年12月14日,第645页。
《字林西报》1918年12月21日,第748页。
《字林西报》1919年4月12日,第114页。
《字林西报》1919年4月5日,第7页。
《字林西报》1918年12月14日,第645页。
《字林西报》1919年4月5日,第5页,第45页;《中华医学杂志》1924年第38卷第1期(1月),增刊,第15页。
所谓的“淫风调查会”(SVC)由九人组成:三名由工部局指定,三名由道德促进会指派,另外三人由前六人指定。该委员会在其存在过程中一共开过22次会议,调查过25名目击者,查阅过市政档案,通过中国总商会征询过中方的看法。见“淫风调查会”1920年:第83页。
《字林西报》1919年7月5日,第48—49页。(维多利亚女王1901年去世,标志着一个大时代的结束;当时的人猛烈抨击维多利亚时代的“假正经”,维多利亚中期是英国的鼎盛时期,集中体现了当时的价值观;20世纪初,特别是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原有的价值体系更是受到全面挑战。——译注)
如第八章所详细陈述的,所有这些规定都已付诸实行。
“淫风调查会”1920年:第84—86页。有关当时赞扬这一报告的记载,见《米拉德评论》(Millard's Review)1920年:第207—210页。
(96) 例如,它建议卫生官员在治疗性病方面要加强责任心,并要加强教育,病历要保存好。它赞同对希望之门加大资助力度,加强对拉客、淫秽广告以及在无照区域售酒的打击力度。但是,对于卖淫问题本身,与在妓院售酒问题相比,工部局认为颁发执照比压制更加可行。最后,工部局认为,对妓女的体检应该继续。《工部局公报》1920年4月1日,第124页。
《工部局公报》1920年4月9日,第164页。工部局立场的支持者显然没有对这次会议做好充分的准备。几年后,当有关政策的辩论再一次爆发的时候,《字林西报》发现,1920年的表决是“在房间里只有赞成者的情况下通过的,根本无视工部局所急切坚持的意见。”《字林西报》1922年8月26日,第571页。
《申报》1920年7月2日。
《工部局公报》1920年5月13日,第192—193页;关于不合格高等妓院之事,见《申报》1920年7月2日。
一封由十人签署的信这样评论道:“我们对过去数年里卖淫业在外国租界中的空前增长感到震惊,认为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才能制止其蔓延的势头。”另一封内容相似的信署名为江苏教育协会、上海教育协会、全国职业教育协会、中国侨联、上海西方归国同学联合会、世界中国学生联盟以及上海中国基督教青年会。《字林西报》1920年4月10日,第85页。
作者自忖道,将来当纳妾被废止以后,妓女或许会成了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共妻”。《晶报》1920年3月27日,第2页。
《晶报》1920年6月15日,第2页。
《工部局公报》1920年7月8日,第259页。
《工部局公报》1920年7月8日,第259—260页。
上海方言“只卖口,不卖身”。勒米埃(Lemière)1923年:第128页。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同意歌姬是干净的另一类。基督教传教士弥尔顿·斯托夫(Milton Stauffer)在1922年写道,“‘歌姬’或‘一流妓女’的地位问题是一个经常要提出的问题。这一类妓女既是献艺者,又是妓女,她们所得到的报酬是最高的。但中国一般的舆论总是把她们划入妓女一类。她们在上海公共租界对按照最新的工部局规章注册妓女执照并没有提出什么反对意见。按照中国政府颁布的妓院监管法规,她们毫无疑问被纳入四类需要监管的妓女中的第一类。”斯托夫(Stauffer)1922年:第396页。
《工部局公报》1920年7月8日,第259—260页;此信也在勒米埃的书中印出,见勒米埃(Lemière) 1923年:第128—129页。
《字林西报》1923年4月14日,第115页。
《字林西报》1923年,4月21日,第176页。
《工部局公报》1920年7月8日,第260页。
(97) 至少有这样一个例子,新闻记者把关于公娼制的争论纳入他们有关高等妓女社交生活的轻松报道中。1924年,《上海时报》的英文标题为:“歌艺之王秦寓小姐由于在永安顶楼花园的花榜选举中当选为‘香国大总统’,因而也成为上海歌女之王。此女为苏州本地人,数百年来,苏州一直因出美女而闻名天下,然而任凭她的魅力和美貌,也未能拧过工部局的操纵登记注册之手。”引自《晶报》1924年6月21日,第2页。这一选举显然是沿袭了第六章中描述的早先的花榜选举,该选举于1920年以后就停止了。
《申报》1920年10月4日、10月8日、10月30日、11月19日、11月24日、12月12日、12月13日。
《申报》1921年1月25日、5月26日。
关于法租界事,见《申报》1920年7月2日;另见汪了翁1922年:第13页。关于闸北区事,见《晶报》1920年3月27日,第2页。
汪了翁1922年:第23页。
《申报》1920年5月31日。
汪了翁1922年:第23页。
彼得斯(Peters)1937年:第208页。
《工部局公报》1920年:12月23日,第434页。《字林西报》评论说,完成摇珠抽签的过程中出了一点小小的麻烦:“三个数字蹦出后,击鼓出了一点错,本应该是第四个数字蹦进容器,谁知那整个881个号都翻了出来。这样一来……只好又重摇了一次。”《字林西报》1920年12月25日,第876页。
《工部局公报》1921年:12月15日,第407页;《工部局公报》1923年12月13日,第435页。关于首批被关闭的妓院名单,见汪了翁1922年:第186—196页;第二次摇珠抽签,见第196—204页。汪(第204—214页)称,到1922年摇珠抽签之前,公共租界还有124家高等妓馆,401名高等妓女,而法租界还有2家高等妓馆,16名高等妓女。这两个租界合在一起还有7家幺二妓院,83名妓女,而两租界的高等妓女总数为500名。1922年,《申报》报道说,12月5日举行的第三次摇珠抽签涉及343家妓院。其中的三分之一,即114家,定于1923年4月1日前关闭停业。这一组包括56家长三妓院和2家幺二妓院。剩余的都是野鸡窝、广州人窑子以及花烟间了。见《申报》1922年12月4日,12月6日,12月18日。
《工部局公报》1924年4月3日,第138页。
例如可见《字林西报》1921年3月26日,第813—814页。
《工部局公报》1922年4月13日,第120页。
《工部局公报》1922年6月22日,第223页。
《字林西报》1922年8月26日,第571页。
《字林西报》1922年8月26日,第574页。
《申报》1922年12月8日。这并不是该会开展社会活动的最后一招。 1923年,它又提议为希望之门设立一辅助性机构,称之为“会审公廨之家”,被指控上街拉客的妓女可送到这里。“会审公廨每个月要审理30多例控告妓女上街拉客的案件。……通常是一小笔罚款,由妓院老板支付,妓女则又回到她原先那污浊不堪的生活环境中”,提出建议的伊萨克·梅森如是写道。他还说,警方对此建议是同意的,会审公廨也鼓励设立这样一个机构, (98) 这样妓女们可以被送到这里来度过几天以替代罚款,她们在这里收押,同时也等候庭审。梅森还写道:“希望她们在此期间能悟到某种新的生活的希望。对有意利用这一机会者应尽可能予以帮助,使她们获得新生,在社会上做好人。”此机构将由中外妇女联合管理,设立一个由中国人担任的所监。《字林西报》1923年5月19日,第468—469页。会审公廨之家于1923年9月开设,到了1924年1月,它收留了51名妓女,都是短期收留。《字林西报》1924年1月19日,第98页。它延续了约一年的光景,收留了100多名妓女,从工部局获得500两银子的资助,但它最终因财政资助告罄而关门。《字林西报》1925年2月7日,第224页。
《字林西报》1921年1月24日,引自上海巡捕房档案,盒103,D3572。
《字林西报》1923年1月6日,第32—33页。关于1885年在伦敦发生的关于“少女贡物”的争论,其语言和分类均在上海的这些外国人的讨论中产生反响,见沃科维茨(Walkowitz)1992年:第81—134页。
《字林西报》1923年1月13日,第103页。
胡寄凡1930年:第8卷,无页码;乙枫1933年之一:第40页。关于幺二妓院的迁移,见郁慕侠1935年:续集,第34—35页。
《中国周报》(China Weekly Review)1927年8月20日,第8页。有些高等妓院在第一次摇珠抽签后就已搬迁,这样它们就可以免交合法期限过后的季租,或不必费力地在关门以后向嫖客收债。《申报》1921年1月4日。公共租界警方为便于对妓院进行检查,于1921年1月发布一项命令称,高等妓院不得按通常的习惯在春节期间更换场所。每年经常发生的多达三次的搬家使妓院得到一个邀请其客人来访的借口。《申报》1921年2月11日。有关高等妓院按节度结算的规矩,见第三章。
郭崇阶1936年:第26页。
《字林西报》1924年1月19日,第98页。
《字林西报》1924年3月15日,第408页。
芬奇(Finch)1953年:第11页。
《工部局公报》1924年3月6日,第92—93页。
《字林西报》1924年2月9日,第218页。
《字林西报》1924年10月18日,第115页。
《字林西报》1924年1月19日,第98页;1923年10月20日,第187页。
这篇文章的作者还指出,虽然彻底的禁娼需要经济和道德方面的改革,因而很难实现,但这并不是可以不用诸如1920年禁娼这样的短期措施的理由。文章说,实行了公娼制以后,人口贩卖更方便了,老鸨可以任意地虐待妓女,年轻人更容易走上歧路,性病的传播更厉害。《妇女杂志》1924年:第10卷第7期(7月),第1 067—1 068页。有一份小报上也有谴责重发执照一事,见《晶报》1924年4月30日,第2页。
这些规定从商务印书馆得到,1926年:第2卷,第46页。
15岁的年龄限制是《工部局公报》(1925年3月26日,第107页)按外国人的算法规定的, (99) 这相当于中国人算法的16岁,此事在第八章中有描述。我无法获得最早的关于妓院中年轻女孩的年龄规定材料,但关于因违反此规定而被罚款的这些场所的新闻报道至少从1915年开始。见第八章。
关于1924年的补充条款中对以往几项有更加严厉的规定一事,见《工部局公报》1925年3月26日,第107页;1926年11月19日,第377页;1929年8月9日;第325页。
1920—1926年的执照税收材料,见《上海工部局报告暨预算案,1925年》:第43—44页;又见《上海工部局报告暨预算案,1926年》:第412页。
《申报》1924年12月1日;《申报》1925年4月13日。
关于这方面的违规事例,见《申报》1922年12月11日;《申报》1923年5月13日,10月31日;《申报》1925年4月19日11月16日,12月7日,12月21日和12月217日。
《字林西报》1923年4月28日,第270页。
上海特别市政府秘书处1928年:第1卷,第76页A。关于将卖淫业清除出旅馆一事,见《人言周刊》1934年:第1卷第4期(3月10日),第74页。
会审公廨从1912年到1924年审理的上述两类案件数,见科特涅夫(Kotenev) 1968年:第315—316页。1925年至1926年,见《上海工部局报告,1925年》:第42—43、56—57页;以及《上海工部局报告,1926年》:第41—42、55—56页。
《中华医学杂志》1924年第38卷第1期(1月),增刊,第16—17、26—29页;《工部局公报》1924年1月17日,第15—16页;又见《字林西报》1923年1月13日,第102页;以及《工部局公报》1924年3月27日,第114页。
《字林西报》1923年10月20日,第187页。
《字林西报》1924年2月2日,第179页。南非籍法官R.C.菲瑟姆在他1931年给工部局准备的关于上海市行政管理的报告中说,这一运动是一个失败。他写道:“如何对一项根本无法消灭的邪恶实行有效的控制问题,一直没能解决,在现行法律之下,反对继续执行公娼制的决定给警方造成了一项极其困难的任务。目前警方的精力只限于把妓女围堵在某一些地区,并对上街拉客实行一定的控制。然而,近年来的治安形势对警方提出的特别要求使之很难再抽出人力来完成这样的任务。”菲瑟姆(Feetham) 1931年:第2卷,第89—90页。
《人言周报》1934年:第1卷第10期(4月21日),第203页;北京市公安局1988年:第209页;《晶报》1929年5月3日,第3页;5月27日,第3页。在许多其他城市,持照娼妓仍是合法的。例如,可参见北平社会调查所1931年:第8页的图表表示,在1930年,北平市从娼妓业征收营业税(妓捐)70 000元。在广州,当局于1935年制定了一个三年禁娼的计划。他们建议首先为妓女注册登记,以获得一个确切的数字,然后劝她们从良嫁人或另找一个工作。他们打算为剩余的提供社保福利,也准备采用其实在上海已经被证明无效的抽签吊销执照的办法。省市两级对广东妓女抽税相对来说是比较重的。《妇女月报》1935年:第1卷第3期(4月1日), (100) 第40—41页;《妇女共鸣》1935年:第4卷第11期(11月20日),第86—87页;李(Edward Bing⁃shuey Lee) 1936年:第95—96页;以及林崇武1936年:第219—220页。
《晶报》1929年5月3日,第3页;5月18日,第3页。
《妇女共鸣》1934年:第3卷第12期(12月),第54页;孙玉声1939年:第3页。
例如,《晶报》1929年3月21日,第3页;5月21日,第3页。
《晶报》1929年2月15日,第3页;2月21日,第3页;3月12日,第2页;3月24日,第3页;4月21日,第3页;5月24日,第3页。这一问题的许多方面尚不清楚。2月15日的文章指名道姓说印花税务局的主事人为关炯之(音),而斯蒂芬斯(Stephens 1992年:第49、52页)认定他为1911年至1927年会审公廨中方高级法官。但这样一个著名的前任高官去当印花税的收税官好像不太可能。如若印花税的收税方案的确由他提出,那表明该事与公共租界当局的关系要比《晶报》所说的密切得多。
关于禁娼问题的论点已在第十章中做了概述。开禁的命令是在1933年下达的,但实际正式开禁则定于1934年,还有一些报道说在1935年时这个问题还在讨论。开禁后,娼妓业被局限在特定的地区,并限于16岁或以上的妇女(年龄大的女子也被禁止,但究竟多大未予说明)。这些妓女要经过体检。曹聚仁1933年;《人言周刊》1934年:第1卷第4期(3月10日),第74页;《女声》1933年:第2卷第4期(11月25日),第1页;《妇女共鸣》1935年:第4卷第9期(9月20日),第59页。
最讨巧的开禁意见来自一名南京的警官。 1935年1月,他在一次公开的讲演中指出,由于南京的男人数比女人多10万,这些男人感到性压抑,因此在南京嫖娼是不可避免的。此言使一妇女杂志的评论者大感讶异,为何在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和法国女性过剩却并未出现男妓以解决她们的性压抑问题;他反问警方,当南京的那些过剩男人离家出走后,谁又来解决他们妻子的性压抑问题呢?《妇女共鸣》1935年:第4卷第2期(2月20日),第32—33页。
还有人用南京禁娼一事来证明在中国现行社会体制下卖淫是无法消灭的,见李姗瑚1933年。关于抗议解禁的妇女团体的信件、电报及新闻发布会,见《妇女共鸣》1933年:第2卷第5期(5月),第40—44页。
关于苏州解禁后对卖淫颁发执照问题,见《市政评论》1936年4月16日,第31页。
关于这一时期国民党统治上海的具体情况,见佩珀(Suzanne Pepper) 1978年:第17—24、27—28、33—35以及121—128页。
上海市秘书处1945年:第1卷第5期(12月15日),第11—12页;上海市档案馆1945年:卷宗1-62-44,第3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5年:卷宗1-62-44,第3页。
该条例的草稿存放在上海市档案馆1945年:卷宗1-62-44,第7—10页。正式发表的文本,日期为1946年12月11日(草稿拟订一年多以后),见上海市警察局法规汇编1947年(第20—21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5年:卷宗1-62-44,第25—26页。
(上海)《大公报》1946年1月21日。
(101) 上海市档案馆1945年:卷宗1-62-44,第3页。实际上,政府最后颁发执照的是四种妓院:长三、幺二妓院,咸肉庄和野雉妓院。郁维1948年:第11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5年:卷宗1-62-44,第3—4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6-9-666,第5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6-9-666,第17—18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6-9-666,第8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1-10-246,第16—17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1-10-246,第32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6-9-666,第5页。10月,市长收到丽新家庭工业社一名叫杨鸿奎的写来的一封信,愿意帮助被收留的妓女学习刺绣,为禁娼出力,他认为娼妓现象“败坏社会风气,摧毁国家种族,其危害之烈甚于猛兽洪水”。杨愿意雇佣这些妇女从事刺绣工作。市长把他的信批复给社会局,但未见任何下文。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1-10-246,第25—27、47—48页。
关于这方面的抱怨,见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9年:卷宗011-4-163,案例第9,12,14,15号;以及上海市档案馆1946年:卷宗011-4-162,案例第3号。
除了在后面要引述的案例以外,还可见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9年:卷宗011-4-163,案例第1,3,4,11和14号;以及上海市档案馆1946年:卷宗011-4-162,案例第6,7,和8号。
上海市档案馆1946年:卷宗011-4-162,案例第5号。
接连不断的有关行贿的举报引发了警局内部的一次调查运动,并最终澄清了有关警官处置不当的指控。妓院院主和妓女被课以罚款,但调查者的结论称,他们是违反了治安条例,而不是触犯刑法,因为并未涉及强迫卖淫,而且那些女人都是过去的向导社雇员,“并非良家出身。”关于躲藏在床下的妓院院主,警方日志称,“查本案……蔡文元虽设私娼践踏法纪罪有应得,然其双目失明无业,揆情尚属可原。”上海市档案馆1946年:卷宗011-4-162,案例第9号。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1-10-246,第49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9年:卷宗011-4-163,案例第2号;亦见同一卷宗,案例第3号。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9年:卷宗011-4-163,案例第15号。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9年:卷宗011-4-163,案例第13,16号。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9年:卷宗011-4-163,案例第17,9号。第二封信的作者还抱怨说,当地的巡警腐败,授受妓院院主的报酬。亦见案例第18号。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9年:卷宗011-4-163,案例第10号。
关于这些组织浮沉的材料都见上海市档案馆1945—1947年:卷宗011-4-260,多处。(上海)《大公报》(1946年2月7日)报道说,347家妓院院主向市政府请愿,
要求组织“花女联谊社”, (102) 作为书寓和其他持照妓女的协会组织。当局同意考虑,不知这是否是同一个社团。
1949年以后,报上登出惠根泉是“反革命恶霸分子”的消息,说他曾把某名叫小梅的妓女活活钉进一口棺材里。关于他罪行(不是对他最后的判决)的综述,见《解放日报》1951年11月27日。
(上海)《大公报》1946年2月21日,3月7日。这一批受检人数未告。执行体检的组织是上海性病防治所,不知该组织是否是后来描述的于1946年底成立的组织的前身。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6-9-666,第8页;1946—1947年:卷宗1-10-246,第21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1-10-246,第64页。曾在性病防治所工作的医生徐崇礼回忆说,许多妓女只注射那一定量的针剂,只要性病血检转为阴性,她们就又回去工作了。乐嘉豫和徐崇礼1986年。
(上海)《大公报》1946年3月14日。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1-10-246,第68页。
妓女受体检人数见郁维1947年:第18页。
郁维1947年:第18页。
这些数字引自1946年和1947年合并的统计材料。关于这份合并的材料,见郁维1947年:第17页;关于逐年的数字和感染人数,以及对医疗方式的批评,均见郁维1948年:第11—13页。
乐嘉豫和徐崇礼1986年。
上海市档案馆1948年:卷宗011-4-171,多处。该卷宗共包括13份这样的命令。11份来自老闸区,1份来自新城,1份来自提篮桥。
郁维1947年:第18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1-10-246,第60—61、70、72页。
有关这一类的抱怨和政府作出的反应,见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1-10-246,第76—80、99—101页。
《市政评论》1946年:第8卷第9期(11月11日),第42—43页。该机构的名称为上海市救济院妇女教养所。有关该组织的条款,见上海市救济院1947年。
上海儿童福利促进会研究调查组1948年:第44页;陈仁炳1948年:第154—155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6-9-666,第9—10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1-10-246,第86,90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1-10-246,第92—95,96,98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1-10-246,第60页;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6-9-666,第9页。根据1948年的调查,到1946年底,大约有8 000名注册妓女,而到了1947年底,该数字缩小到3 000多一点,而私娼数却一直在上升。郁维1948年:第10页。
(103) 《上海警察》1948年:第2卷第5期(1月),第71页。警察局还备有供舞女、妓女、流浪者及其他人的特殊户籍登记卡,写明注册者的姓名、住址、别名、正常的迁移和活动等。这些登记卡在多大的范围内发放和使用则不清楚。见《上海警察》1948年:第2卷第5期(1月),第31页。在下一期上有一篇文章,其中谈到需要警方进行特殊调查和管理的场所和人员,在不良职业类别中包括有经营妓院和从事娼妓业(歌女和舞女也包括在内)。妓女被说成是对公共卫生和道德有害的人,精于搜刮客人的钱财,企图无照营业。但她们又容易成为人口拐卖和虐待的受害者,故警方应加以监管。此外,她们被认为可以帮助警方从事一些侦察工作。该文章说,经过一定的训练,她们可以帮警方了解谁私藏武器,谁有可疑的劣迹。见《上海警察》1948年:第2卷第6期(2月),第35—39页。
《上海警察》1948年:第2卷第5期(1月),第46页。该页图表上所给总数有误,又重新作了测算。1948年,上海警察局的正俗股股长在一次访谈中说,大多数新的妓女来自乡下。《家》1948年:第25卷(1月),第24页。
《上海警察》1948年:第2卷第7期(3月),第73—74页。
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1-10-246,第90,87页。1948年4月,警方加大抓捕私娼的力度,并开放注册,在1948年的6月,他们就注册了1万名妓女。郁维1948年:第10页。
参见上海市档案馆1946—1947年:卷宗1-10-246,第106—108页。
乐嘉豫和徐崇礼1986年。
上海市政府秘书处1945年:第1卷第3期(12月9日),第11页。
对这些人的规定草案由警察局宣铁吾局长于1945年11月24日呈交钱市长。上海市档案馆1945年:卷宗1-62-44,第42—52页。对舞女的批复规定的签发日期为1946年1月8日,发表后收入上海市警察局法规汇编,1947年(第19—20页)。对酒吧和咖啡屋舞女的规定在第21—22页上。
上海市档案馆1945年:卷宗1-62-44,第29—30页。
(上海)《大公报》1946年1月5日。
(上海)《大公报》1946年1月5日,第3页;3月5日,第3页;屠诗聘1968年:下,第77页。
《上海的特殊职业》1946年:第13页。
(上海)《大公报》1946年3月5日,第3页。
(上海)《大公报》1946年2月7日。6月21日报上也刊有同样的数字。
(上海)《大公报》1946年8月8日,第4页。
除特别注明者外,此处的陈述基本上依照刘华农1948年:第40—47页;范西频(音)1979年:第190—199页。
《现代妇女》(1948年:第11卷第2期[2月1日],第3页)估计,该禁令将影响到4 000名舞女和数万名其他方面的就业者。但范西频(1979年:第190—191页)作了另一个更为保守一点的估计,称受影响的为2 000多就业者,包括800多名注册伴舞女。
《现代妇女》1948年:第11卷第2期(2月1日),第3页。 (104) 关于一舞女(或用舞女口吻写)的一封信,抱怨找不到维持生计的工作,见同期杂志的第18页。
《家》1947年:第23卷(12月),第422页。
刘华农1948年:第44—47页。舞厅行业人员协会是由三青团领导的,关于三青团一地方官员对这次骚乱的回忆,见范西频1979年:第190—199页。
第十二章 革命者
① 这一章的一个压缩文本曾发表在贺萧(Hershatter) 1992b中。曹漫之是上海军管会政务接管会的副主任、人民政府的副秘书长和民政局的局长。他是20世纪50年代妓业改造运动的主要负责人,从收容妓女到治疗她们的性病、给她们进行工作培训都管。他称对于妓女的改造是接管上海的工作中一个“最复杂最困难的”问题。曹漫之,“前言”,收入杨洁曾和贺宛男1988年:第1—2页。除另行注明,以下所有关于曹漫之的活动,均见本作者于1986年11月10日和20日在上海对他所作的访谈录。
② 杨洁曾和贺宛男1988年:第28—30页。
③ 西安、南通、青岛和武汉与上海在差不多的时候开展了类似的运动。关于这些城市的详细情况,见杨洁曾和贺宛男1988年:第22—24页。关于北京的情况,也见萧侃(Hsiao Kan) 1950年,以及北京市公安局的材料,1988年。
④ (上海)《解放日报》1951年11月23日。
⑤ (上海)《大公报》1950年6月11日,第4页。
⑥ (上海)《解放日报》1951年11月23日。
⑦ (上海)《解放日报》1951年11月23日;(上海)《大公报》1951年11月27日,第1页。
⑧ 杨秀琴和徐惠清1986年。
⑨ 杨洁曾1986年。
⑩ 杨秀琴和徐惠清1986年;杨洁曾和贺宛男1988年:第34—36页。
杨秀琴和徐惠清1986年。
杨秀琴和徐惠清1986年。
黄石1986年。
《新闻日报》1951年11月27日,第1页;(上海)《解放日报》1951年11月27日,第1页;(上海)《大公报》1951年11月27日,第4页。
杨秀琴和徐惠清1986年。
例如,(上海)《大公报》1951年11月26日,第6页;12月14日,第4页;《新闻日报》1951年11月25日,第4页;11月27日,第4页;以及晓文1957年:第24—27页。关于在20世纪80年代重述的一些有关拷打折磨的细节,见贺宛男1984年:第20—22页。
(上海)《大公报》1951年11月27日,第4页;《新闻日报》1951年11月27日,第1页。
(105) 郁维1948年:第12页。
郁维和阿莫斯·王1949年:第237页。
杨洁曾1986年。曹漫之在1986年回忆说:
你把她们送到收容所,老百姓在两旁看着,会想:共产党怎么这么不讲道理?(他们也不知道这些人是妓女。)怎么随便把老百姓都抓到车上,一抓一车一车的,往郊区里送,共产党专门抓女人卖呀,谣言就来了。第二天,我们赶快通过电台广播,是收容妓女。……当时我们受了好多冤枉,老百姓也骂:共产党混蛋,你们解放军的纪律这么好,怎么可以把女人抓起?共产党没老婆,共产党不带老婆进城。外国的军队侵略中国的时候都带着妓院的。而共产党没有军妓,所以没办法了,到处抓妇女解决它的军妓。
曹漫之1986年。
(上海)《大公报》1951年11月27日,第4页。
杨秀琴和徐惠清1986年。
曹漫之1986年。
杨洁曾1986年。除了这一章中所叙述的改造过程外,还可以见丘萨克(Cusack) 1958年:第237—259页;陆绯云和张钟汝1983年;以及阿昭1984年。
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消灭性病的计划,见科恩等(Cohen et al) 1993年。在上海这样一些开放的港口城市,曾进行过群众性的梅毒普查。公共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向人们提出的问题中,就包括你们是否有与妓女发生性关系的经历这样的问题。科恩等指出,“西方文明和资本主义”被认为是性病传播的元凶,而消灭这样的疾病被说成是爱国行为。
贺宛男1984年:第21页。
(上海)《大公报》1951年11月30日,第4页;杨秀琴和徐惠清1986年。
上海市民政局1959年:第3页;贺宛男1984年:第21页。这是数量相当大的一笔钱。到1958年这个所撤销之前,到这个所来的妇女大概有7000人。如果其中的一半人患有性病(3500人),那么政府在每个人身上的平均花费是51元。粗略地比较一下,1952年国内人口的平均产值是126元。金(King) 1969年:第181页。
乐嘉豫和徐崇礼1986年;杨洁曾1986年。
曹漫之,见杨洁曾和贺宛男1988年:第iii—iv页;乐嘉豫和徐崇礼1986年。
曹漫之1986年;杨洁曾,1986年。
《新闻日报》1952年8月22日,第4页;上海市民政局1959年:第2页。
上海市民政局1959年:第2页。
杨秀琴和徐惠清1986年。
(106) (上海)《大公报》1951年12月14日,第4页。像对待官方报纸上大多数声称意识形态工作取得成功的文章一样,读这篇文章的时候也应留心。劳教所的女负责人杨洁曾在1986年的访谈录中说,“在一开始……她们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她们根本就不肯听。我们给她们看电影,她们也不看。”杨洁曾1986年。
禁娼运动开始后一段时间,上海电影制片厂拍摄了一部关于这场运动的电影《烟花女的新生》。顾良1969年:第7页。
对7 513名被该所收容女子的统计表明,673人来自上海,2 627人来自江苏省各地区,2 379人来自浙江,其余的来自其他省份。民政局,无日期。
韩起澜(Honig)1986年:多处。
杨秀琴和徐惠清1986年。这一段陈述显然是基于改造者的回忆,而非被改造者。前妓女们在回忆起自己的籍贯地和等级类别归属感时,会与这段陈述不同,这当然是很可能的。
黄石在这一阶段曾负责过刑警队的工作,他说,妓院中最厉害的并不是鸨母,而是男的业主,他与强人帮伙有联系。业主是被判刑入狱的,他们中的一些人与日本人合作或犯下其他“反革命罪行”的还被处决了。老鸨一般是由居委会的治保小组管制。黄石1986年。
杨洁曾1986年;贺宛男1984年:第20页。
杨洁曾1986年。
《新闻日报》1952年8月22日,第4页。
《新闻日报》1952年8月22日,第4页;杨洁曾1986年。
上海市民政局1959年:第2—3页。
杨秀琴和徐惠清1986年。
贺宛男1984年:第22页。
上海市民政局1959年:第3页。
黄韵秋和王定斐1986年。关于她们的日常生活作息,见(上海)《大公报》1951年11月30日,第4页。
杨洁曾1986年。
当然,现存关于这一改造过程的所有的中文资料,都大谈其成功。而在1958年访问过这一劳教所的德国人彼得·施密特(Peter Schmid),却与这一热情相反,给人以一种心冷的感觉。他说该所的负责人杨洁曾是“一个反色情主义的化身:脸像一只蜘蛛,没有一点母性的慈祥,而人们本来无疑会以为处于她那个位置上的人应是体贴仁慈的。她一直冷到骨子里,所以也没生孩子,为献身工作——对堕落的女人进行再教育,她与丈夫也分了手”。施密特暗示,杨被授权管理这些漂亮的女人,心里有一种恶意的快感。他对劳教所的描写(施密特[Schmid] 1958年:第110—111页),部分如下:
……这个劳教所与一所监狱差不多——四面灰墙,大门上方有一颗红五星,关在里面的人与外界隔绝,只有每两个月一次的亲属来访……院内有一块黑板,上面用中文大字骄傲地写着劳教所的宗旨:“我们与妇女的堕落进行战斗,努力创造新人。”
(107) 但当我满怀希望地搜寻这种“新人”的时候,我所发现的只是与过去一样的混合物:生产指标就像揭示出来的最高真理,红旗,毛的画像。没有一处能看到一朵鲜花,一只小鸟,或任何能在这些被践踏的灵魂中点燃起真正的温柔的东西。我没有作任何隐瞒,告诉了杨女士我对她这个不入道的劳教所的看法。在车间里,从前的妓女们像沙丁鱼一样密集地坐在机器前,织着袜子和手套。下午等着上夜班的人,也那样密集地挤在宿舍里小睡。我问杨女士这些女人一般得在这个魔窟般的工厂里呆多久,她的回答是“六个月”。
这一番描述裹挟在一个反对共产主义的非人道故事中,它与中国官方讲述其人道的立国学说,其实是一样的。两者对改造运动的评价截然相反,然而这两种故事都基于一种同样的假设,即只有诉诸女人的“自然”天性,才能接近她们。对施密特来说,这些天性包含在温柔、爱美,以及绝非是“冷到骨子里”的性感之中;而对于中国的改造者来说,这些天性则包含在女人作为女儿、妻子和母亲被重新纳入家庭之时。
杨洁曾和贺宛男1988年:第49—50页。
曹漫之1986年。
杨秀琴和徐惠清1986年。
杨秀琴和徐惠清1986年。舞女当年曾成功地阻止了国民党对她们的取缔,现在共产党政府又把她们召集起来,告诉她们说她们先要领取执照,然后再给她们找别的工作出路。曹漫之说,这个问题大概用了两个星期才解决,阻力主要在很难把这些舞女召集到一起,然后给这一屋子的浓施香水的女人们训话:
我们决定取消舞厅,因为舞厅有时和妓女是分不开的,跟败坏社会的风气分不开的,而且有时有些舞厅就是卖淫。另外,舞厅都是青红帮绝对控制的,因为赚钱赚得多……我在大光明开大会,舞女坐得满满的,座无虚席。
我给舞女作了两个大报告,所有的舞女都来。舞女(比妓女)好一点是好一点,不过撒在身上的香水,单独一个人在家,两个人马马虎虎,如果三个人以上,那味道就没办法在屋子里,那么一千多人都在一个屋里听报告,而且身上都喷了香水,你进去不吐就相当不错了……
后来文化程度高一点的,学习打字,做文书等,其他一般的是做工人。收入比过去少,也有怨言,也并不是很高兴,因为舞女的收入多,吃的也好……
曹漫之1986年。
(108) 黄韵秋和王定斐1986年。
杨洁曾1986年。
杨秀琴和徐惠清1986年。
杨秀琴和徐惠清1986年;另见上海市民政局1959年:第4页。杨洁曾(1986年)估计,总共有900多人被送往新疆。
把这些妇女送出上海的决定在上海人中也不是没有争议。曹漫之回忆说,当时有一个计划要把一批人送到江苏北部的时候,
谣言又来了,说要把她们送到苏联的北部去,送到西伯利亚,苏联的北部去,“苏北”么。那个地方是零下四十多度,这些人一去就冷死了。说苏联的那个地方没有人,需要中国去一批人,给他们开荒。说半路上就都死光了。
曹漫之1986年。
杨洁曾1986年。
杨洁曾1986年。
1995年在上海放映了一部电影《红尘》(英语译作《不受欢迎的女人》),讲的是西安的一个改造好的妓女一直被人背后议论的事。这女人和她丈夫被折磨了整整30年。到了20世纪80年代,那男人终于离去,而她自杀了;他懊丧地回来时却已经太晚了。对这个故事中所讲述的被改造的妓女的遭遇,要得出任何结论性的说法恐怕都是不明智的,但电影仍暗示,使这样的女人重新融入当地的社会,本身就包含了戏剧性冲突的可能性。我在此对凯塞琳·欧文(Kathleen Erwin)给我这部电影的情节概述表示感谢。
杨洁曾和贺宛男1988年:第124页。在这些人当中,858名曾是注册妓女,而6 655名是无照妓女。民政局,无日期。
1951年11月,当第一批妓女被收容进来时,《新闻日报》报道说,居民们都出来看公安局的人把妓院围得个水泄不通,他们说这一下令四邻不安的喧闹声、饮酒作乐和争吵终于要到头了。《新闻日报》1951年11月27日,第1页。有关会乐里居委会和家庭主妇联合会给编者的信以及城里其他居民支持围捕的来信,见(上海)《大公报》1951年11月26日,第6页。这一精心组织起来的声援,显然无法反映居民们在国家进入一个高效的地方化的控制状态时所经历的一种复杂的矛盾心情。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对居民住户和工作场所的监管工作,见达顿(Dutton)1992年:第187—245页。
关于这一问题,见斯泰西(Stacey) 1984年:第203—247页。
约翰逊(Johnson)1983年。
艾华(Evans) 1991年;艾华(Evans)1995年。
这一段文本曾出现在贺萧(Hershatter)1996年:第87页。
(109) 第十三章 命 名
① 舍恩哈尔(Schoenhals) 1992:第一章;引文出自第1—2页。
② 例如,在1965年8月,说社会主义社会是“有阶级的社会”是正确的,但说它是“阶级社会”就是不正确的。舍恩哈尔(Schoenhals)1992:第7页。
③ 高小贤和杜黎(音)1993。
④ 王行娟1993之二。
⑤ 但也可以参看1927年的一篇文章,作者黄石提出应区分“娼妓制度”和范围更宽的“卖淫制度”,前者指有照卖性,后者包括无照经营和兼营卖性,人数多得多。黄石1927:第796—798页。
⑥ 泰勒(Tyler)1993。邓小平在1992年的一次讲话中说,这一决定是他犯的一个大错。
⑦ 伯恩斯(Burns) 1985;萨瑟兰(Southerland) 1985;加根(Gargan) 1988;伊格内修斯和梁(Ignatius and Leung)1989;孙(Sun)1992。
⑧ 加根(Gargan) 1988:第4页。这方面报道的相似程度使人怀疑记者们是否都读了相同的背景材料,雇佣了当地的同一批线人,或只读了对方的报道。试比较加根的话和三年后莉娜·孙发表的报道:“在社会主义道德观成为信条之前,娼妓活跃在中国的口岸城市。三四十年代的上海因妓院泛滥而臭名昭著。 1949年共产党接管后,根除娼妓业之类的社会罪恶成了首要任务。妓院被封,数千名妓女被送往教养所。此后数十年中,官员们声称娼妓业和性病已从大陆消失。”孙1992。
⑨ 孙(Sun)19920
⑩ 伯恩斯(Burns)1985:第12页;萨瑟兰(Southerland) 1985:第A20页。改革政策是逐步出台的,实施情况也不均衡,其中包括实行农业的联产承包制,逐步实现工业企业自负盈亏,中央将更多的财政权、计划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发展个体企业,取消部分国家补贴,放宽对迁徙的限制,增加外国投资和贸易等等。
顾良(Ku Liang)1969:第8—10页。
雁平1977:第11—17页。
雁平1977:第11—13页。
中国学者用英语写的讨论娼妓问题的文章,见阮芳赋(Ruan Fangfu)1991:第73—84页。
以海外华侨为读者的、根据中国新闻报道写的对性行业的一般描述,见《华侨日报》1986年3月1日;《世界日报》1993年10月18日。
《公安部严惩卖淫嫖娼》(文稿)。北京新华社英文通讯(1991年9月6日,格林尼治时间8:47)。《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1年9月10日(PrEx 7.10:FBIS-CHI-91-175),第31页。(“婊子贩子”英文原文“whore⁃mongers”。——译注)
(110) 《中国新闻文摘》1994年2月26日。另一个评估统计数字的方法是看深圳的一次整顿卖淫嫖娼的情况。这次运动在1992年4月1日至6月15日之间共拘留1 747人,其中53.5%是娼妓,40.5%是嫖娼者,6%是拉皮条的。见《世界日报》1992年7月6日,第13页。即使取1986年至1993年年中这段时间内较低的统计数字(根据附录一下的表2,这部分数字相加共计940 300人),再乘以上述百分比,可得出在七年半时间内,光是拘留的妓女就达503061人。即使其中一些妇女拘留不止一次,但从大的数字范围说,仍关系到50万左右的妇女。
王行娟1990:第5页。
城市流动人口的规模、不稳定性和就业问题是中国官方和学者特别关心的问题。对上海、北京和杭州所作的调查发现,“1986年日均暂住人口上海为183.4万,在710.2万上海总人口中占25.1%;北京为100万,是596.7万总人口中的17.6%;杭州为25万,占120万总人口中的20.1%。在改革开放前的1977年,上海、北京、杭州三市的暂住人口分别是60万、50万和8.62万。”周伟欣(音)《中国城市地区犯罪活动的分析》,《社会》第5卷第20期(1988年5月),第12—16页;译文见联合出版物研究处JPRS-CAR-88-047(1988年8月19日),第44—48页;统计数字在第44页。亦见李梦白和胡欣1991;柴俊勇1990;潘力(音)1991;苏黛瑞(Solinger) 1991;苏黛瑞(Solinger) 1992;韩起澜(Honig)1993。关于流动人口中的少女(15岁及以下)以及其中一小部分涉足娼妓活动的情况,见佟新1993。
中国研究方面的例子见苏黛瑞(Solinger)1991:第11页,注释第60—63。
高小贤和杜黎(音)1993。
1985年开始对广州和周边地区的情况作详细报道,例子见《华侨日报》1986年3月1—3日。据报道,上海的娼妓活动在1989年和1990年左右明显化、公开化了。陆星儿1993之二。
伊格内修斯和梁(Ignatius and Leung)1989。
陈一筠1992;陆星儿1993之二。
《全国人大检查卖淫嫖娼问题并制定对策》(文稿),香港《九十年代》(1991年10月1日)第216期,第11—13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1年10月9日(PrEx 7.10:FBIS-CHI-91-196),第27—28页。
关于部队的酒店,见伊格内修斯和梁(Ignatius and Leung)1989:第A23页;伊格内修斯和梁(Ignatius and Leung) 1990?:第A11页。关于妇联宾馆的情况,见克里斯托夫(Kristof) 1993。关于上海的妓院,见马尔霍特拉(Malhortra)1994及伯鲁玛(Buruma)1996:第48页。
以上根据我本人1993年6月26日在上海的观察。马尔霍特拉(Malhortra) 1994中生动地描写了好几个迪厅酒吧、私人夜总会和妓院中类似的活动。
拉格(Lague) 1993。
但妓院并非完全不存在。1992年,华侨的报纸报道说有三个香港商人被捕,因他们企图在深圳的一个县里办一个兼营妓院的夜总会。同管理人员一起被拘留的有28个“公关小姐”,她们接受培训,为富丽堂皇的夜总会拉客人,向客人出售高价酒并陪同他们喝酒。夜总会还有一条规矩,就是第一天上班的“公关小姐”必须以1000元的价钱陪同客人睡觉, (111) 收入与夜总会分成。警方发言人说,这些安排是模仿了香港夜总会的做法。《世界日报》1992年7月6日,第13页。关于上海出现妓院的情形,见马尔霍特拉(Mal⁃hortra)1994。
王行娟1990:第5—6页。
陆星儿1993之二(未注页码);陈一筠1992;我本人1993年6月26日在上海虹桥饭店从谈话中了解的情况;李(Nora Lee)1995。
伊格内修斯和梁(Ignatius and Leung)1989:第A1页。
《华侨日报》1986年3月1—2日。 1988年,在对深圳公安局拘留的483名嫖客和10个拉皮条人的访谈基础上整理的统计数字表明,43.1%的嫖客来自香港,43%是深圳和广东省各县市的,其余是外省市的。这些人的职业分类如下:
司机37.3%
业务员、承包者或个体户 34.5%
干部 16.1%
无正当职业 12.1%
王行娟1990:第3—4页。
关于四川高层干部被捕的事情,见《世界日报》1993年10月18日。1992年在湖南益阳,政府部门一周内抓了28个嫖客,发现其中半数是5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这14人中,两个是鳏夫,其余都有妻子。大多数人是初犯。新闻报道评论说,这些人退休后感到生活寂寞,想寻求刺激。一个生活富裕的67岁老人觉得退休后的日子很无趣,他在所住的街道上认识了几个妓女,就请她们每天上午10点钟来家“销魂”,这时他的子女都已去上班。《世界日报》1992年7月28日,第13页
陆星儿1993之二。
有一例涉及上海复旦大学的交换留学生。她们利用放假期间、通过学校被广东的一家歌厅录用。学生们发现,歌厅的经理要她们同职工和客人睡觉。复旦的发言人否认说根本不知道有这种安排。文章在结尾时说,“俄国和东欧的共产主义垮台后,那里的妇女涌入中国做买卖或当女招待;其中有些人当上了妓女,因为中国人有时认为白种女子比中国女子更吸引人,也更随便。沙琳·傅(Charlene Fu)1993。6月中旬,成都当局驱逐了9名俄国妇女,她们是几个月前被当地的公司和饭店雇用的。尽管警局过于显眼地不说她们犯了什么事,但含义很清楚,她们做了妓女。《9名俄国妇女》1993。关于上海的卖淫少女,见《中国新闻文摘》1994年3月22日。
高小贤和杜黎(音)1993。
陆星儿1993之二。中国工商业者中出现了有钱阶层,助长了“包二奶”的风气,当局将这些女人也划入卖淫之列。作家陆星儿讲述了一个包身女人、上海护士达琴的故事。达琴在某娱乐中心遇到海南来的一位公司经理。(海南和广州等南方地名一样, (112) 都意味着贪欲、邪恶、堕落。)他邀请她同去苏州,叫了一辆出租,车钱付了360元。达琴心想自己辛苦一个月,其中半个月要上夜班,拢总才挣300元。后来陪他去见苏州市领导,都是很有权的人物,便更受他吸引了。他对她说,除了老婆,她是第一位的,回海南后每个月都寄给她很多钱。虽说达琴有个男友,在合资企业工作,一月工资700元左右,但她算算两个人加起来不过上千元,“还不够买条裙子”,所以就同他吹了。她其实并不爱那个海南的经理,但觉得他对自己挺好。下班后能随便打出租,能请朋友们出去吃饭,看着她们艳羡的样子,她觉得很开心。(那个不知疲倦的男人据说在上海还养了一个情妇,是他在南方遇到的一个妓女。)陆星儿1993之一:第23—25页。
王行娟1990:第4页。
《引自官方报刊的娼妓活动案例》(文稿)。香港法新社英文通讯(1989年1月16日,格林尼治时间9:35)。《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月17日(PrEx 7.10:FBIS-CHI-89-010),第34—35页;孙(Sun):1992;阿乔1993:第53—55页。
《山东省召开取缔卖淫嫖娼讨论会》(文稿)。济南山东人民广播电台中文广播(1992年8月3日,格林尼治时间23:0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 ,1992年8月5日(PrEx 7.10:FBIS-CHI-92-151),第50页。
阿乔1993:第53页。
阿乔1993:第53—55页。
阿乔1993:第55页。
《西安法治报》1993:第486期,7月2日,第2页。
加根1988:第4页。
叶坡1989:第8页。王行娟1990。拉皮条客有时成了保释保证人:有两位外国记者在广州火车站采访了一个姓冯的上海皮条客,他同从小认识的两个女人来到广州,三人住在旅馆里,同嫖客的联络由旅店方面负责。记者是在两个女人被拘留后采访冯的,他正准备回上海筹钱,以便打通关节好让“他的女孩”早点回去工作。伊格内修斯和梁(Ignatius and Leung)1990?:第11页。
绑架胁迫卖淫的例子,见《世界日报》转载的《厦门日报》的报道。《世界日报》1992年7月31日,第11页。
孙(Sun)1992;马尔霍特拉(Malhortra)1994。
陆星儿1993之二。如下面的注释所示,1990年上海确实处决了两名拉皮条人。
据《亚洲华尔街日报》1990年的报道,“去年[1988?]仅在广州就处决了15名拉皮条客。”伊格内修斯和梁(Ignatius and Leung)1989:第A23页。这些案子多属数罪并罚,不只是拉皮条,同时还犯有强奸、人身威胁等其他罪行。被处决的两个拉皮条客同时犯了抢劫、伤害客人罪,见《广州、上海严惩犯罪、卖淫》(文稿)。香港法新社英文通讯(1992年6月4日,格林尼治时间12:47)。《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2年6月5日(PrEx 7.10:FBIS-CHI-92-109),第25—26页。关于上海1990年的情况, (113) 见《上海市处决两名拉皮条客》(文稿)。上海市中文服务社(1990年11月30日,格林尼治时间23:0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0年12月3日(PrEx 7.10:FBIS-CHI-90-232),第47页。北京处决一名胁迫妇女卖淫并杀人的拉皮条客,报道见《北京法院判处重犯死刑》(文稿)。《北京日报,》(中文,1990年11月18日),第1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0年12月20日(PrEx 7.10:FBIS-CHI-90-245),第69—70页。
王行娟1990:第5页。不论有无拉皮条的,显然团伙卖淫正呈上升趋势。对北京100名妓女劳教人员的调查发现,28人曾与两人以上有互助关系,相互介绍嫖客,联系集体色情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见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3页。一项调查表明农村妇女不只是单纯地流入了城市的卖淫业,而是组成了“卖淫专业户”,家庭收入以卖淫所得为主,有时姐妹、姑嫂、母女或夫妻一同来到城市卖淫。刘达临等1992:第717页;王行娟1990:第5页;王行娟1992之一:第426页。
1991年,一个叫张玉珍的上海妇女因充当老鸨被判处7年监禁。《上海法院判处淫秽罪》(文稿)。上海《文汇报》(中文,1991年1月15日),第2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1年1月24日(PrEx 7.10:FBIS-CHI-91-016),第47—48页。
萨瑟兰(Southerland)1985:第A20页;《华侨日报》1986年3月1日。
文韦1990:第21—22页。
如《华侨日报》1986年3月3日。
北京娼妓教养中心于1986年在北郊成立。到1991年9月,总共收容过427名妓女。《娼妓教养中心简况》(文稿)。北京新华社英文通讯(1991年9月5日,格林尼治时间13:56)。《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1年9月6日(PrEx 7.10:FBIS-CHI-91-173),第38—39页。
例如,1987年9月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建队的时候,96个女劳教人员中,卖淫的22人(占22. 9%)。到1991年8月,对在押人员分类进行再教育时,171个劳教人员中有108人当过娼妓(占63.2%),卖淫的比例上升了40.3%。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1页。据1987年对上海几所妇女和青少年劳教机构的一项调查,在三年内因卖淫进所劳教的妇女人数几乎增加了4倍。在刘达临进行的一项全国性调查中,调查对象2 136名男女性犯罪人员中,有385人是卖淫妇女,占妇女性罪错人数的61.1%。刘达临等1992:第716页。
《公安部严惩卖淫嫖娼》(文稿)。北京新华社英文通讯(1991年9月6日,格林尼治时间8:47)。《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1年9月10日(PrEx 7.10:FBIS-CHI-91-175),第31页。其中大多数劳教机构的设立时间不详。1988年3月,公安部副部长俞雷在报告中说全国已经设立68家卖淫妇女收容所和改造中心。王行娟1992之一:第420页。
王行娟1992之二。广州的收容所是80年代中期由地方政府花600万元资金建造的。《华侨日报》1986年3月3日。北京妇女教养所于1988年10月建立,收容四五百人。王行娟1992之二。上海妇女教养所于90年代初建立,由公安局领导。1993年, (114) 该所收容了服刑1—2年的妇女800多名,其中大多数是下层妓女。陆星儿1993之二:未注页码。在北京天堂河劳教所的100名娼妓中,“一进宫的90人,二进宫的9人,三进宫的1人。”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2页。在王行娟做调查研究的一家广州的收容教养所里,98%的被收容者为初犯。王行娟1990:第7页。
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1页。
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8—9页。
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9页。另有一篇纪实报告也说被管教的女人相互之间学坏、搞同性恋。见庞瑞垠等1989:第65页。
王行娟1990:第7页。
王行娟1993。
王行娟1990:第7—8页。关于劳动改造常进行不必要的劳动,见陈一筠1993。
一项研究表明,对管教人员的保护措施很不够,不能保证使她们不染上性病。还有一些资料说,警察也可能染病。但这里说的是哪一种性病或什么样的传染途径则不明确,我们甚至不知道管教人员是否懂得各类性病是怎样传播的。王行娟1990:第8页。
王行娟1990:第7页;王行娟1992之二;陆星儿1993之二。
据1985年上海的一项调查,在女性犯性罪错的人中(包括因卖淫被收容者,但不限于卖淫),有20%—30%成为重犯。刘达临等1992:第742页。1988年,广东省司法厅对1133名获释3年以上的女劳教人员所作的跟踪调查发现,表现好的有23.9%,表现一般的36.4%,表现差的14.5%,有14.5%的人又回头从事非法活动,8.4%成了罪犯。王行娟1990:第7页。
陆星儿1993之二。
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2页。
高小贤和杜黎(音) 1993;陆星儿1993之二。
陈一筠1992。
《为洋人拉皮条被开除党籍》(文稿),北京《人民日报》(中文,1989年7月9日)第4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7月17日(PrEx 7.10:FBIS-CHI-89-135),第31页;《法律惩治嫖妓干部》(文稿),北京新华社英文通讯(1989年12月7日,格林尼治时间9:08),《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2月7日(PrEx 7.10:FBIS-CHI-89-234),第13页《广西指控300名干部犯有6项罪名》(文稿),北京中国新闻社(1990年1月25日,格林尼治时间13:17),《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0年1月26日(PrEx 7.10:FBIS-CHI-90-018),第44页;《前官员因“不良行为”遭监禁》(文稿),香港中国通讯社(中文,1992年1月24日,格林尼治时间12:13),《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2年1月27日(PrEx 7.10:FBIS-CHI-92-017),第58页。
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2页;全国的数字从刘达临等1992:第719页推算。
(115) 叶坡1989:第8页;王行娟1990:第3页。
在对广东省被收容妇女的调查中,社会学者陈一筠发现有50%的妇女来自破裂的家庭或忽视子女的家庭,因此她们都想离开家。陈一筠1992。王行娟(1992之二)也提到离异,并说许多娼妓小时候或青春期就遭到过强暴。 1988年,冯天韵对上海市劳动教养所205名性罪错(不只是卖淫)妇女做了调查,在123名13—20岁之间的年轻妇女中,发现23.9%“因在幼女或少女时遭到性伤害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即使不认为其中必然有因果关系,我们也不会不注意到报告中提到的很高的性伤害发生率,而这个问题在中国一般是不会见诸报端的。冯天韵,《社会》1990:第7期,引证见刘达临等1992:第632页。
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2页;刘达临等1992:第719页。
该调查的385个娼妓大样本(并没有全部填写初犯年龄)中,结过婚的占31.4%。刘达临等1992:第719页。我在此使用较小的样本,因为它的重点是婚后开始卖淫的妇女。
陆星儿1993之二;陈一筠1992。
王行娟1990:第2—3页。
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2页。
叶坡1989:第8页。
这些数字与1989年对广州一教养所内92名女性所做的调查相吻合。该调查没有提供职业分类总人数,故未收入附录一的表5.92人中,56.5%有工作,分别是工人、营业员、服务行业人员、护士、会计、个体经营者和临时工。工人(应是产业工人)占有工作人数的40.4%,或占总数的23%。叶坡1989:第7页。
商欣仁1993:第32—33页。
妓女的籍贯按前九位排分别是上海、四川、湖北、辽宁、广西、福建、江苏、吉林和河南。王行娟1990:第2页。这一发现与早些时候华侨报纸披露的数字吻合:1985年末至1986年初广州拘捕的524名妓女中,差不多三分之二(340人)来自外省市,其中最多的是湖南人,报纸文章认为这是省一级“左”的路线政策造成的灾害所引发的结果,位于湖南之后的是广西、四川、上海、北京和辽宁。《华侨日报》1986年3月1—2日。
王行娟1990:第4—5页。
关于辽宁女人,见陈一筠1992;关于新疆女人,见《华侨日报》1986年3月1日。
王行娟1992之二。
黄嘉欣(音)和叶敏(音),《这些人为何嫖妓宿娼?》,《社会》第82期(1991年11月20日),第35—37页。译文见联合出版物研究处JPRS-CAR-92-007(1992年2月18日),第41—43页。统计数字见译文第42页。
伊格内修斯和梁(Ignatius and Leung)1990?:第11页。
(116) 《“社会报道”检查艾滋病流行情况》(文稿)。北京《人民公安报》(中文,1991年1月22日),第4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1年2月28日(PrEx 7.10:FBIS-CHI-91-040),第20页。
《健康报》1989年11月21日;该数据的引用见王行娟1992之一:第420—421页。
孙(Sun) 1992。这个数字很可能是1990年的,那一年中国的16家性病监测站报告了44117个病例,而据1991年主要的城市监测中心报告,政府的努力有了成果,发病率下降了30%。《性病发病率下降》(文稿),北京新华社英文通讯(1991年9月6日,格林尼治时间12:2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1年9月9日(PrEx 7.10:FBIS-CHI-91-174),第41页。 1982年北京发现第一个性病病例,到了1988年底,报告的病例就有1098起,有关部门估计实际发病数字应翻倍。文韦1990:第21页。
《世界日报》1993年10月18日。《人民日报》1993年12月1日有文章估计1980年以来已有83万中国人感染了性病;该数据的引用见科恩(Cohen)等1993:未注页码。
我在1993年6月观察到的情形。
文韦1990:第21—22页。据报道,1991年淋病占全部报告病例的60%,梅毒占1.2%。《性病发病率下降》(文稿),北京新华社英文通讯(1991年9月6日,格林尼治时间12:2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1年9月9日(PrEx 7.10:FBIS-CHI-91-174),第41页。
陈一筠1992。两个妓女分别来自广东和四川。 HIV阳性的病例中,有700人以上与云南的毒品市场有关;据估计,那里的吸毒者有82%都是HIV阳性。 1990年年底以来,携带艾滋病病毒者数字急剧上升:1990年有记录的HIV阳性493例,艾滋病6例;1991年11月这两个数字分别是607和8;到1992年中则分别达到705和8。《性病发病率下降》(文稿),北京新华社英文通讯(1991年9月6日,格林尼治时间12:2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1年9月9日(PrEx 7.10:FBIS-CHI-91-174),第41页;《卫生部官员谈艾滋病例统计和防治措施》(文稿),北京新华社英文通讯(1991年11月30日,格林尼治时间13:57),《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1年12月5日(PrEx 7.10:FBIS-CHI-91-234),第27页;《发现705例HIV感染者》(文稿),北京中国新闻社英文版(1992年6月10日,格林尼治时间14:04),《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2年6月12日(PrEx 7.10:FBIS-CHI-92-114),第22—23页。关于艾滋病传播,亦见《广东艾滋病例上升》(文稿),香港《文汇报》(中文,1991年7月25日),第4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1年7月25日(PrEx 7.10:FBIS-CHI-91-143),第51—52页。1993年的统计数字来源于《中国新闻文摘》1993年12月2日;1994年的数字来源于《中国新闻文摘》1994年9月23日。94年的报告还说,“据政府公布的统计数字,中国查出的1535例艾滋病病毒呈阳性者中,66%是以静脉注射方式吸毒者,16%是外国人,9.4%是在国外(主要是在非洲)工作期间受到感染的中国人。”关于中国艾滋病性病防治网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人数的估计,见《中国新闻文摘》1994年12月2日。
科恩(Cohen)等(1993)写道:“HIV感染病例集中在南方边疆省份云南,那里用静脉注射方式吸食毒品一直是个问题。中国制订了预防艾滋病的各项政策,但中国人民仍受到引导,认为HIV是外国人的病,国内极少有在大众中进行的防治性病教育。”
文韦1990: (117) 第21页。 1994年,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在北京和上海的机场办了体检站,对回国的中国公民及部分在华外国留学生进行强制性的HIV检验。要求外国人付检验费120元。《中国新闻文摘》1994年3月22日。
陈业宏,《论卖淫嫖娼及刑法的适用性》(文稿),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第6期(1990年12月1日),第35—40页。译文见联合出版物研究处JPRS-CAR-91-005(1991年1月31日),第65—70页。引文见译文第68页。
陆星儿1993之二。
《华侨日报》1986年3月1日。全国40%的数据引自《性病发病率下降》(文稿),北京新华社英文通讯(1991年9月6日,格林尼治时间12:2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1年9月9日(PrEx 7.10:FBIS-CHI-91-174),第41页。北京的第一份样本为1988年被拘留的70名娼妓,其中59人感染性病。文韦1990:第22页。第二份样本100名收容妓女中,65人为性病患者。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3页。广州的估计数字见陈一筠1992。
陈一筠1992;王行娟1990:第8页。
1994年中发表的、得到国务院支持的一份报告号召加强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教育。见《中国新闻文摘》1994年7月6日。1994年末,性病皮肤病专家、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网的创建者张孔来在谈到中国可能很快要面对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高峰时说,滥交、卖淫嫖娼和无知是病毒蔓延的主要原因。他提倡在中学和大学里进行艾滋病传播途径的教育;他还说,对在海外工作的人来说,应教会他们用自慰的办法解决性欲,也不要让他们去嫖妓。《中国新闻文摘》1994年12月2日。
见王行娟1990。
刘达临等1992:第833—834页。
刘达临等1992:第718—719页。
《论妓女》,《社会》1989年第6期;对此文的引证见王行娟1992之一:第423页。
王行娟1992之二。
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3页。
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4页。叶坡(1989:第7页)叙述了一个类似的故事:一个商店营业员下班后到酒店接客。
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4页。
叶坡1989:第7页。
陆星儿1993之二。
王行娟估计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下岗工人中70%是女性。王行娟1993之一。关于用工中的歧视妇女现象,见韩起澜与贺萧(Honig and Hershatter) 1988:第243—250、264—265页;关于妇女就业问题,见李小江和谭深1991年集子中的许多文章。
陈一筠1992。
陆星儿1993之二(未注页码)。
关于港商和南方女子之间的这种同居关系,见诺拉·李(Nora Lee)1995。
高小贤和杜黎(音)1993。
陆星儿1993之二(未注页码)。
(118) 王行娟1990:第3页;陆星儿1993之二。
陆星儿1993之一:第20—23页。
关于将青春美貌当资本,见王行娟1992之二;关于积累资本的办法,见高小贤和杜黎(音)1993;陆星儿1993之二。
《华侨日报》1986年3月1日。
王行娟1992之二。
北京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4—5页。
例如陆星儿1993之一:第18—20页。
刘达临1992:第725页。
王行娟1992之二。
《华侨日报》1986年3月3日。
北京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6页。
阿乔1993:第55—57页。
刘达临1992:第725—726页。
王政1993:第161页。其他人也提到娼妓中“只要不在这儿哪儿都行”的态度。另一个小说家、散文家陆星儿写道,妓女问她干吗要结婚、成家、生孩子,不得不做那么多家务活,还可能挨打或遇到别的问题。她们则相反,“她们要享乐。她们要嫁外国人,走得远远的。”陆星儿1993之二。
阿乔1993:第58页。
第十四章 解 释
① 提交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的《关于调查和取缔卖淫嫖娼的情况》于1991年6月18日印发;引证见《文件研究情况》(文稿),香港《九十年代》(中文,1991年10月1日)第216期,第19—21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1年10月9日(PrEx 7.10:FBIS-CHI-91-196),第28—30页。
② 例如,1985年12月2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社会秩序进行广泛、深入的综合治理》的决议,其中第一条,也是最突出的内容是强调严禁卖淫嫖娼。《华侨日报》1986年3月3日。也是在1985年,一个深圳市委委员对记者声明说:在深圳开赌场和妓院“不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则”,并表示要禁赌场和妓院。《赌场、妓院在深圳被禁》(文稿);香港《新晚报》(中文,1985年6月27日),第1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5年7月11日(PrEx 7.10:FBIS-CHI-85-133),第W11—12页。
③ 孔杰荣(Cohen)1988:第102—103页。《刑法》第140条涉及的类型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罪行”,条文如下:“凡强迫妇女卖淫者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处于强奸罪和绑架、拐卖人口罪之间。《刑法》第169条的适用类型是“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罪”,条文如下:“凡为营利目的引诱妇女卖淫或容留妇女卖淫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管制; (119) 情况严重时应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对犯罪人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量刑介于赌博罪和制售黄色书籍和音像制品罪之间。《刑法》第79条条文:“本刑法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罪行,可以比照具体条款中最接近的类似条款予以量刑和惩处,但应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刑法》1984:第47、50、54、58、32页。虽然科恩说可以按类似的原理对卖淫提起公诉,但我为本书所查阅的所有材料中都没有提到过这样的案例。
④ 孔杰荣(Cohen) 1988:第102—104页。科恩分析的是条例中适用于外国人嫖宿娼妓的规定。科恩对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一些特点的讨论,见科恩(Cohen) 1968:第200—237页。
⑤ 孔杰荣(Cohen)1988:第106页。
⑥ 1987年6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广东省关于取缔卖淫、嫖宿暗娼的规定》。规定单独列出对“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拉皮条客和娼妓的处罚宽松得多。拉皮条客(应是累犯)可以拘留15日或判处劳教,也可以处以五千元罚款。妓女可拘留15日、罚款五千元或送劳教所,并“责令具结悔过”。对患有性传播疾病的卖淫、嫖娼者规定进行强制的检查和治疗,医疗费用由其本人或亲属支付。《广东出台条例取缔卖淫嫖娼》(文稿),广州《南方日报》(中文,1987年6月20日),第1页。译文见联合出版物研究处JPRS-CAR-87-038(1987年8月25日),第93—94页。1988年11月,海南省通过了一个基本相同的取缔卖淫嫖娼的条例。有意思的是,有一篇评论新规定的文章说,五千元还不到按摩女两个月的工资。见Fak Cheuk⁃Wan,《对待“首恶”标签》(文稿),香港(英文)《香港标准报》1988年11月15日,第7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8年11月17日(PrEx 7.10:FBIS-CHI-88-222),第60—61页。1989年12月陕西省通过的条例内容大同小异。陕西省1992:第126—128页。1987年11月通过的国家对旅馆业的管理条例见科恩(Cohen) 1988:第104页注16。
⑦ 韩起澜与贺萧(Honig and Hershatter)1988:第289—291页。最有力、最全面地揭露改革时期拐卖妇女问题的作品见谢致红和贾鲁生1989。
⑧ 例如,《北京市法院判处累犯死刑》(文稿),《北京日报》(1990年,11月18日),第1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0年12月20日(PrEx 7.10: FBIS-CHI-90-24.5),第69—70页。
⑨ 较早的同时打击拐卖妇女与诱使妇女卖淫的运动于1982年在四川展开。《世界日报)1982年12月31日,第3页。亦见《乔石等出席打击买卖妇女会议》(文稿),北京电视台普通话节目(1990年12月18日,格林尼治时间11:0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0年12月19日(PrEx 7.10:FBIS-CHI-90-244),第13页。
(120) ⑩ 《世界日报》1993年9月9日,第A11页;《年轻的大陆妹拉来做娼妇》(文稿),香港《明报》(中文)1989年7月27日,第9页;译文见联合出版物研究处JPRS-CAR-89-103(1989年10月17日),第66—67页。亦见王行娟1990:第6页。
《妇女权益保障法》,北京新华社国内中文部(1992年4月7日,格林尼治时间04:14);《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2年4月14日(PrEx 7.10:FBIS-CHI-92-072-S),第17—21页。引文出自第19页。中文文本见关涛等1992:第193页。
关涛等1988:第120、127—129页。
陈业宏,《论卖淫嫖娼及刑法的适用性》(文稿),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第6期(1990年12月1日),第35—40页。译文见联合出版物研究处JPRS-CAR-91-005(1991年1月31日),第65—70页。另一篇类似论证的摘要,见王行娟1992之一:第432—434页。
《严打卖淫嫖娼的决定》(文稿),北京新华社国内中文部(中文,1991年9月4日,格林尼治时间20:2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1年9月5日(PrEx 7.10:FBIS-CHI-91-17.2),第28—30页。到1993年夏,旅馆、酒店放在客房内的管理规则例行公事似的加上了禁止在本旅店卖淫嫖娼的条款,与贩毒、走私、赌博、斗殴、传播淫秽读物等违禁活动并置。见西安市西安宾馆的服务指南、上海和平饭店的服务指南等。论述《决定》的文章,见杨晓冰1991:第27—29页。
到1990年代初,“金钱万能、拜金主义也污染着社会环境”,治理不善的旅馆和娱乐场所“污染了社会风气”等等一类的话在政府文件中已经常可以见到。北京天堂河劳教所1992?:第6—7页。
对于反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劝之模糊性的简短讨论,及其与中国工作单位中人事上的嫉妒心和骇惧纠缠在一起的情形,见林培瑞(Link)1992:第177—178、245页。
《华侨日报》1986年3月3日。关于广东的大拘捕行动,见《华侨日报》1986年3月1—3日。1991年,《北京周报》报道,从1983年至1986年中国开展了为期三年的追捕“强迫、引诱、教唆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的运动。杨晓冰1991:第27页。
常红(音),《公安部长谴责“社会六害”》(文稿),北京《中国日报》(英文,1989年11月14日),第1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1月16日(PrEx 7.10: FBIS-CHI-89-220),第17页。《王芳部长宣布严打卖淫嫖娼》(文稿),北京新华社英文通讯(1989年11月13日);《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1月21日(PrEx 7.10:FBIS-CHI-89-223),第25—26页。
事实上,《南华早报》评论说,“分析家们认为,‘除六害’运动的方式使人想起已故的毛泽东主席为‘纯洁人民的心灵’而发动的群众运动。”林(Willy Wo⁃lap Lam),《北京清除“非正统派党员”》(文稿),香港《南华早报》(英文,1989年11月27日,第9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1月29日(PrEx 7.10: FBIS-CHI-89-228),第45页。
《国务院号召除“六害”》(文稿),北京新华社国内中文部(1989年11月13日,格林尼治时间10:3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1月22日(PrEx 7.10:FBIS-CHI-89-224),第30—31页。
《评论员文章谴责“六害”》(文稿),北京《人民日报》(中文,1989年11月15日),第1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1月30日(PrEx 7.10:FBIS-CHI-89-229),第21页。
(121) 《上海动员除六害》(文稿),上海市中文服务社(1989年11月9日,格林尼治时间10:0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2月7日(PrEx 7.10:FBIS-CHI-89-234),第41—42页。
《〈人民日报〉答读者问》(文稿),北京《人民日报》(中文,1989年12月31日),第3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0年1月8日(PrEx 7.10: FBIS-CHI-90-005),第18页。
《江西开展除“六害”行动》(文稿),北京新华社国内中文部(1989年11月13日,格林尼治时间11:3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1月21日(PrEx 7.10:FBIS-CHI-89-223),第45页。
《江西召集会议讨论“除六害”》(文稿),南昌江西省中文服务社(1989年11月11日,格林尼治时间11:0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1月29日(PrEx 7.10:FBIS-CHI-89-228),第35—36页。
《上海反卖淫嫖娼和毒品行动提要》(文稿),北京新华社英文通讯(1989年11月15日,格林尼治时间09:14);《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1月22日(PrEx 7.10:FBIS-CHI-89-224),第58页。
《广东处决31名罪犯》(文稿),广州广东省中文服务社(1990年1月11日,格林尼治时间10:0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0年1月12日(PrEx 7.10:FBIS-CHI-90-009),第38页。按照1992年一篇文章的提法,广州的“七害”是卖淫嫖娼、色情服务(可能指制售淫秽物品)、赌博、吸毒贩毒、拐卖妇女儿童、搞封建迷信活动以及黑社会活动;最后一项未列为其他地区的清除目标。《世界日报》1992年7月6日,第13页。
《湖南展开除“六害”行动》(文稿),长沙湖南省中文服务社(1989年11月19日,格林尼治时间23:0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1月30日(PrEx 7.10:FBIS-CHI-89-229),第54页。《陕西动员除“六害”》(文稿),西安陕西省中文服务社(1989年11月19日,格林尼治时间00:3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1月30日(PrEx 7.10:FBIS-CHI-89-229),第69—70页。
《广东部队首长谴责卖淫嫖娼》(文稿),广州广东省中文服务社(1989年11月18日,格林尼治时间00:4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1月30日(PrEx 7.10:FBIS-CHI-89-229),第46页。
例如,《江西县城打击“六害”》(文稿),南昌江西省中文服务社(1989年11月20日,格林尼治时间11:0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月30日(PrEx 7.10:FBIS-CHI-89-229),第43页。《福建发动除“六害行动》(文稿),福建省中文服务社(1989年11月19日,格林尼治时间11:0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2月1日(PrEx 7.10:FBIS-CHI-89-230),第30页。《天津除“六害”传“捷报”》(文稿),天津市中文服务社(1989年11月21日,格林尼治时间10:0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2月1日(PrEx 7.10:FBIS-CHI-89-230),第42页。《黑龙江取缔“六害”》(文稿),哈尔滨黑龙江省中文服务社(1989年11月22日,格林尼治时间22:0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1月30日(PrEx 7.10:FBIS-CHI-89-229),第62页。《北京市长号召打击“六害”》(文稿),北京新华社英文通讯(1989年11月23日,格林尼治时间08:51);《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2月13日(PrEx 7.10:FBIS-CHI-89-238),第61页。《全国除六害运动取得成果》(文稿),北京电视台普通话节目(1989年12月7日,格林尼治时间11:0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2月15日(PrEx 7.10:FBIS-CHI-89-240),第28页。 (122) 《安徽省长号召消灭六害》(文稿),安徽省中文服务社(1989年12月11日,格林尼治时间11:0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2月20日(PrEx 7.10:FBIS-CHI-89-243),第28—29页。《海南发动除六害行动》(文稿),海口海南省中文服务社(1989年12月15日,格林尼治时间23:00);《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12月20日(PrEx 7.10:FBIS-CHI-89-243),第33页。
例如,宁夏抓了1300名赌徒和148名卖淫嫖娼者。据说卖淫者中有很多“被陕西、甘肃等邻近省份赶出来的人”。因容留卖淫嫖娼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旅店有银川罐头厂的宾馆。《宁夏严打“六害”》(文稿),银川《宁夏日报》(中文,1989年12月12日),第1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0年1月10日(PrEx 7.10:FBIS-CHI-90-007),第64—65页。
然而《北京周报》1991年却报道说1990年5月又发动了一次严打卖淫嫖娼的行动。但这次行动留下的书面资料很少。杨晓冰1991:第27页。
《广东面对“严酷的”法制环境和秩序》(文稿),香港《大公报》(中文,1990年9月7日),第2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0年9月18日(PrEx 7.10:FBIS-CHI-90-181),第43页。《乔石允诺继续打击罪行》(文稿),北京新华社英文通讯(1990年10月22日,格林尼治时间08:35);《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0年10月23日(PrEx 7.10:FBIS-CHI-90-205),第23页。
杨晓冰1991:第28页。
《世界日报》1992年7月6日,第13页;亦见《中国新闻文摘》1992年12月4日。
陈一筠1992;《中国新闻文摘》1992年12月5日;沃克(Walker) 1993;《世界日报》1993年7月31日,第A13页。
《世界日报》1993年7月31日,第A13页。
《中国新闻文摘》1993年10月29日。
《中国新闻文摘》1995年8月8日。同年7月7日,国务委员罗干号召严格实行取缔卖淫嫖娼的法律,并要对卡拉OK厅、舞厅、桑拿浴室等地实行更严格的监督管理。《罗干谈禁娼禁黄毒》,北京新华社英文通讯(1995年7月21日,格林尼治时间16:08);《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5年7月24日(PrEx 7.10:FBIS-CHI-95-141),第16页。
阿乔1993:第53页。
《华侨日报》1986年3月3日。
《中国新闻文摘》1993年2月20日。
《世界日报》1993年7月31日,第A13页。
《世界日报》1993年9月9日,第A13页。 1994年,政治局委员也作了类似的批判,见《世界日报》1994年1月10日。
关(Daniel Kwan),《发言人痛斥干部对卖淫的自由主义观点》(文稿),香港《南华早报》(英文,1995年3月11日),第6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95年3月13日(PrEx 7.10:FBIS-CHI-95-048),第63—64页。
例如杨洁曾与贺宛男1988;北京市公安局1988。
任平安和赵艳屏1987:第167—168页。
任平安和赵艳屏1987:第171、184—185页。作者没有解释“杯水主义”,但这个用语据说来自亚历克桑德拉·柯伦泰(Aleksandra Kollontai)与列宁的一次谈话。柯伦泰说发生性关系应该像喝一杯水那样简单,列宁问她谁愿意用肮脏的杯子喝水。感谢玛里琳·扬(Marilyn Young)告诉我这条出处。
(123) 宁东1990:节译见联合出版物研究处JPRS-CAR-90-055(1990年7月26日),第88—90页。
宁东1990:节译第89页。
宁东1990:节译第89页。
宁东1990:节译第89页。
宁东1990:节译第89页。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1991:第323页。
宁东1990:节译第90页。
宁东1990:节译第89页。
刘达临等1992:第727页。(金西[Alfred Charles Kinsey,1894—1956],美国研究人类性行为的专家,在印第安纳大学创建性研究所并任所长[1942—1956],调查过18500人。——译注)
张一全(音),《卖淫嫖娼的社会背景》,《社会》第68期(1990年10月20日),第38—40页。译文见联合出版物研究处JPRS-CAR-91-005(1991年1月31日),第62—65页。引文出自第62页。陈业宏对1949年前后卖淫嫖娼的差异作了激烈得多的评论,见陈业宏1990:第68页。
张一全(音)1990:第62页。
张一全(音)1990:第65页。
王行娟1992之一:第429—430页。
张一全(音)1990:第63页。
张一全(音)1990:第64页。
王行娟1992之一:第428页。
陆星儿1993之二:未注页码。
刘达临等1992:第720页。将这些结果与调查非娼妓类的已婚妇女得出的结果做仔细的比较将是很有意思的事情,但不幸的是,给后一组人的问卷略有不同。城市已婚妇女(4215人)中的59%、农村已婚妇女(1087人)中的65.2%称自己对婚姻“满意”。城市已婚妇女(3870人)中的17.1%对婚内性生活“很满意”,41.8%对婚内性生活“比较满意”。农村已婚妇女(1083人)中30.4%回答对婚内性生活“很满意”,33.3%回答“比较满意”。刘达临等1992:第289、435页。几乎没有必要指出“满意”是个模糊不清的范畴,所有的数字都进行了量化但却不说明多少问题。特别有意思的是,这些性学学者自己就在报告中指出不应将卖淫女子的婚内性生活看得过于重要,他们论证说,对卖淫女子来说,“性要求是否能得到满足的问题并不是影响她们卖淫的主要问题,她们在性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是性欲而是感情,是夫妻关系,是家庭和婚姻的向心力。”刘达临等1992:第721页。
在一份海外华侨报纸上,熊仲协和孙云(1993:第2页)提出了稍稍不同的论点。他们同意张所强调的一点,即妇女对性的态度变了:“未婚年轻妇女中出现了新的动向,同从前的女人比,她们有更多的性自由和新观念。她们不再认为性必须由男子采取主动,或者说性仅仅是为了男人的快乐。”但另一方面,熊仲协和孙云论述说,在邓小平时代,社会开放了,中国又渐渐回到传统的男权社会。卖淫嫖娼、黄色文化和拐卖妇女等都可归结到男权的复苏。同时,他们批评说,引进西方的广告在中国制造出一个广告业,其实质 (124) 是“伪装的色情产业,怂恿妇女用自己的身体作为资本达到挣钱的目的”。在这点上,他们与张的观点一致,即认为“传统男权社会”和“西方的现代性”都应对卖淫嫖娼现象负责。
张一全(音)1990:第62页。亦见《黄色冲击波下的青少年性犯罪》,《青少年犯罪问题》第1辑(1990),对该书的引证见王行娟1992之一:第423—424页。
王行娟1992之一:第425页。
王行娟1992之一:第424页。进一步阐述王行娟对卖淫嫖娼问题的观点的文章,见马莉《音)1991。
刘达临等1992:第11—13页。
许多资料提出了这样的论点。这方面的概述见熊仲协和孙云1993:第2页。
陈一筠1992。
熊仲协和孙云1993:第2页。
王行娟1992之一:第426页。
末名(笔名)1993。
王行娟1992之一:第421—422页。关于“主体素质低下”,见第425页。“素质低”是讨论改革时期社会问题时最经常用的词。
张一全(音)1990:第63页。
王行娟1992之一:第422—423页。
王行娟1992之一:第423页。
王行娟1992之一:第427页。
王行娟1992之一:第434页。
王行娟(1992之一:第427页)对这个观点的阐述很有意思。这个部分引用的王行娟的两篇文章对社会科学方面研究卖淫嫖娼问题的著作做了广泛的综述。
王行娟1990:第6页。
王行娟1992之一:第436页。
王行娟1990:第6—7页。
王行娟1990:第9—10页;王行娟1992之一:第438页。
王行娟1990:第10页;王行娟1992之一:第439—440页。
王行娟1990:第9—10页。
王行娟1990:第11页;王行娟1992之一:第437页。
王行娟1990:第11页;王行娟1992之一:第439、437页。
刘达临等1992:第13页。
伊妮,《阳光下的思考》(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年)第116—117页;引文见刘达临等1992:第727—728页。
庞瑞垠等1989之一、之二。这是不同作者写的系列文章,合成一卷。集子的题目就用了庞瑞垠文章的题目。该书有两个版本,用不同的书名分别在香港(1989之一)和台湾(1989之二)出版。我虽然没有见到大陆出版的版本,但猜想该文在大陆是发表过的,因为它符合中国报告文学中表现卖淫嫖娼问题的所有惯用手法。以下都用香港版本标出页码。
庞瑞垠等1989之一:第3页。
庞瑞垠等1989之一:第6—7页。
庞瑞垠等1989之一:第8页。
(125) 庞瑞垠等1989之一:第41页。
庞瑞垠等1989之一:第54页。
庞瑞垠等1989之一:第66—67页。
例如,前者见《西安法制报》1993年第486期(7月2日),第2页;后者的例子如商欣仁1993,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艳齐1992,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阳泉1993之一、1993之二,内蒙古文化出版社出版。
商欣仁1993。
凯(Kaye) 1993:第40—41页。
关于这些争端的概述,参看威廉斯(Williams) 1989:第1—33页。
商欣仁1993:第24、36—37页。
商欣仁1993:第24—25页。
商欣仁1993:第24页。
海外华语出版物中也常流露出对女性身体暴露和国家丢脸面的忧虑情绪。例如,1986年的一期《时报周刊》就登了一整版照片和文字,取了不太准确的题目“夜上海”,副标题是“大陆女学生为什么让日本人拍裸照?”照片有四张:1)站在广东一条船甲板上的裸体女人,她很有技巧地将脸转过去背对镜头,下身也罩在阴影中(照片下的说明:“广州饭店的女服务生临时充当日本人的模特儿”);2)一个对着镜头微笑的穿衣服的女人(文字说明:“方敏是上海艺大的学生,也让日本人拍裸照”);3)一幅夜景,在“黄浦路”的路牌下站着一个女人(说明:“广州黄浦路上的阻街女郎”);4)一个裸体女人坐在床上,手拿一条三角裤,正好遮住了下身,边上有一大堆内衣裤(文字:“日本人以大批廉价的三角裤送给大陆娼妓”)。大标题下还有大字说明文:“热衷性征服的日本人,近来又把战场推到中国大陆,他们不但找妓女拍裸照,甚至还找到艺术系的女学生,为什么她们愿意让日本人猎取镜头呢?”应注意华人世界中的民族主义情绪:过去日本占领期间,华人对于日本利用性色征服中国就表达了民族主义的焦虑。《时报周刊》1986:4月20—26日,第96页。
商欣仁1993:第25页。
商欣仁1993:第26页。
商欣仁1993:第27—28页。
商欣仁1993:第28—29页。
商欣仁1993:第35—36页。
商欣仁1993:第26—27页。
商欣仁1993:第25—26页。
商欣仁1993:第33—35页。
福柯1980:第17—35页。
这场论辩过于复杂,三言两语不可能在此说清楚。对“性奴役”立场的阐述参看巴里(Barry)1979及巴里(Barry)等1984。关于卖性是一种劳动的立场,见德拉考斯特(Delacoste)和亚历山大(Alexander) 1987;斐特逊(Pheterson) 1989;麦克林托克(McClintock) 1992:第87—95页。
(126) Fak Cheuk⁃wan,《失业问题趋于严重》(文稿),香港(英文)《香港标准报》1988年11月16日,第6页;《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8年11月17日(PrEx 7.10: FBIS-CHI-88-222),第62—63页。
《海南书记谈社会秩序“压力”》(文稿),北京中国新闻社(中文,1989年3月27日,格林尼治时问08:45);《外国广播监听局外国媒体每日摘要——中国》,1989年3月29日(PrEx 7.10: FBIS-CHI-89-059),第57—58页。
例如王行娟1992之一:第425—426页。
例如刘伯红1992。
《改革开放与妇女解放运动的新思路——妇女理论研讨会纪要》(文稿),北京《求是》杂志(中文)第5期(1989年3月1日),第42—45页。译文见联合出版物研究处JPRS-CAR-89-049(1989年5月19日),第36—40页。引文出自第39—40页。
同上,第38页。
提出这个意见的有陈一筠、戴晴和金南。同上,第38—40页。
同上,第37页。
王行娟1993之二。这也是研究者对为何用“卖淫妇女”而不用“娼妓”一词所提出的一种解释。
潘绥铭,《解析卖淫之奥秘》(文稿),上海《社会》(中文)第87期(1992年4月20日),第25—26页。译文见联合出版物研究处JPRS-CAR-92-044(1992年6月24日),第55—56页。引文出自第55页。
同上,第55页。
第十五章 历史、回忆与怀旧
① 例如周荫君等1980;周荫君等1981;华敏1986;祝天泽1988;杨洁曾与贺宛男1988;北京市公安局1988。
② 例如上海市文史馆1988;刘付靖和王明坤1992。上海的那卷有香港版,中原出版社1989年出版。
③ 康素珍的传记小说《青楼恨》也是这样一种混合体,既有谴责,也有大量细节描写。康素珍曾在成都、宝鸡和兰州做过妓女,后来被一个将军的手下买了当妾。康素珍1988。
④ 孙国群1988之一:序言第1-3页。比较简略地写同一历史时期的还有吴贵芳1980和汤伟康等1987:第261—274页。
⑤ 武舟1990:第420页。武舟使用了“女性”一词,英语中有时译为essential woman(基本、实质意义上的女人);她没有用“妇女”,这个词在毛泽东时代及后来用以指“作为国家臣民的女人”。关于这两个词的深入讨论,见巴洛(Barlow)1994。
⑥ 武舟1990:序言(马积高),第1—4页。该序言将武舟的书捧为继续了1935年王书奴的《中国娼妓史》的工作,并有新的眼光,“在一些方面超过了”王。(序言,第3页。)
⑦ 单光鼐1995。这部丰富的资料出版时本书正要付印,故在此只能匆匆提几句。
⑧ 单光鼐1995:第2—3页。
(127) ⑨ 单光鼐1995:第537—578页。
⑩ 单光鼐1995:第515—523页。
王书奴1988。
海上漱石生1991;娑婆生(毕倚虹笔名)和包天笑1991。
海上漱石生1991:序二,第3页。
海上漱石生1991:序一,第2页。
阳泉1993之二:第32—34页。
阳泉1993之一:第26—28页。
李少红1994。
娑婆生(毕倚虹笔名)和包天笑1991:序(陈正书),第4页。在1990年出版的、根据对老上海的口头访谈写成的上海阔佬(多有帮派背景)故事集中,蓝翔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关于妓女和包括老鸨在内的女歹徒的故事,见蓝翔1990:第235—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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