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解 释
上一章勾画了改革时期娼妓问题的轮廓,但是对形成这方面认识的预设和范畴却只是一带而过。本章将重点谈“提法”问题,先审视政府管理制度,接着讨论非官方领域中发出的、越来越具有权威性的各种声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是唯一有权命名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声音;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官方对卖淫嫖娼问题的声明和意见仍然很有分量,而且也有明显的效果。但是,到了改革时期,国家的声音已不像从前听上去那么统一了。官方在卖淫嫖娼问题上的发言暴露出许多矛盾之处。应该沿用50年代的提法,将娼妓视为受害者呢,还是应将她们视作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卖淫嫖娼的问题应该通过加强司法制度(这是20世纪末的一项现代化工程)来解决呢,还是用熟悉的、但已越来越不起作用的搞政治运动的老办法?当政府部门决定收容妓女和部分嫖客并送她/他们去劳动教养的时候,这种国家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记忆中过去取缔娼妓业的成功经验的影响和限制?
改革时期不同于毛泽东时代,现在非官方的声音也很响,很不一致。非官方评论者的出现和改革时期卖淫嫖娼重新露头,这两者背后的社会条件是相同的:国家控制有所放松,各方关系由市场调节,人们追求能想象到的享受。国家对学术界的干预放松,使社会学等学科得以重建,法制研究加强了,学界和政府的妇女研究队伍发展起来了。这些学者想做的题目已经不再由工作单位指派, (2) 驱动他/她们的是各种欲望的合力:希望对政府的政策产生重要影响,希望所写的文章和书被广泛阅读,希望卖文以贴补越来越缩水的实际收入,希望充当社会改良之声,希望帮助妇女等等。国家对出版的控制虽时松时紧,但控制一放开,像小报和杂志这样的通俗媒体品种激增,而大众对这类消遣读物的青睐也使它们得以继续生存。大学出版社为了赚钱也出版通俗杂志类读物,所以在卖淫嫖娼的问题上,学者的意见和社会大众的意见之间的界线模糊了,虚构文学和新闻报道之间的界限也模糊了。结果是众口纷纭话娼妓,声音混杂而不协调;这不像毛泽东时代的众口一词,倒更接近20世纪初的情景。然而,在五花八门的意见背后,人们仍有共享的信念,即认为某些性和社会性别安排既是现代性的标志也是实现现代性的手段,尽管论者对那些安排应有什么样的面貌、应由谁来决定这些安排等问题仍存在分歧。
国家的提法
性工作的法律地位
20世纪80年代初,面对卷土重来的卖淫嫖娼问题,政府部门的应对办法就是出公告通知加上地方性法规。1981年6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接着一连十年,几乎年年发布类似的文件。①地方政府,尤其是娼妓活动最明显的沿海地区也纷纷推出自己的禁令,它们往往将卖淫嫖娼和赌博等其他活动放在一起处理。②
在国家这一级,1979年颁布、1983年修订的《刑法》并未禁止卖淫,但确实禁止强迫妇女卖淫(第140条)、引诱或容留妇女卖淫(第169条)。也可运用比照的办法将卖淫当作犯罪惩处(第79条),但实际上从未使用过这条刑法。③卖淫嫖娼主要不是通过刑法来处理,而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的范围,该条例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57年版的条例。198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对违者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责令具结悔过或者送去劳动教养。被罚劳动教养的违者在一个类似监狱的机构中关押一至四年。 (3) ④虽然1987年的条例并未对卖淫作出确切的法律界定,但是公安部对条例的解释中将卖淫嫖宿定义为“男女之间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涉及一方转让另一方收受的钱物关系”。⑤
接下来的几年中,各省人民代表大会陆续颁布了本省禁止卖淫嫖宿的条例法规,重申了公安部的条例并对条文作了一些补充,但总的并没有超过公安部规定的处罚框架,如最多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劳动教养,对拉皮条、拐卖人口等可追究刑事责任等。一般说来,对初犯处以短暂的拘留和罚款,累犯则更可能被罚款并送交劳动教养。虽然妓女及其嫖客属于同一类条款的适用对象,但通常的情况是女人被判几年劳教,而男人则处以罚款后就放人。国家和省的管理处罚条例都将旅馆酒店和交通车辆列为卖淫嫖宿的重要场所,于是,旅店经理和司机被警告说如果他们提供卖淫嫖宿条件,将被吊销营业许可证并处以罚款等。各级地方政府被授权批准建设卖淫嫖娼人员的教育、治疗场所,可以规定性传播疾病患者必须接受治疗,费用有时由病人承担。⑥在实施中,这部分法律和治安处罚条例意味着绝大多数娼妓、拉皮条客、嫖客都归公安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处理,只有在涉及贩卖人口、侵犯人身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时才交法庭审理。
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权力部门对卖淫嫖娼活动的关注加强了,随之也出现了两种相互冲突的司法表述方式,呼应了民国时期的矛盾表述:一种说娼妓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一种认为娼妓是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众健康者。同20世纪初的情形相仿,妓女受害的描写总是和贩卖妇女的故事有关,这个问题在改革时期越来越引起公众的关注。⑦尽管从这方面的文章报道可看出,被贩卖的妇女一般被卖作人妻而非娼妓,但在一些广泛报道的案例中,强迫妇女卖淫的人贩子被判处了死刑;⑧还有一些情况下,当局直接将严厉打击拐卖人口与卖淫嫖娼联系起来。⑨到了20世纪90年代,拐卖人口与卖淫的联系变得更为常见,报刊文章开始提到普遍的卖淫为拐卖人口者创造了有利可图的市场。当出现了妇女被引诱或绑架并运往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和泰国的妓院的事件后,政府部门对涉及跨省、跨国的黑社会帮派的活动也表示出密切的关注。⑩
(4) 受害说最终被写进了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六章“人身权利”包括下列条款: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或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因此,在国家的一类法律思想中,卖淫嫖娼首先是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益。依照官方对保障法的解释,最常见的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行为有虐待妇女、性犯罪、性骚扰、绑架妇女、卖淫嫖娼、限制妇女人身自由、侵犯妇女的人格和名誉等。以上除了卖淫都可理解为没有得到妇女本人同意而施加的行为,“禁止卖淫”在这样的框架中显得不怎么协调,而保障法对此也未作进一步说明。这一条放在保障妇女权益法内,可能是为了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几个条例保持一致。本章将会讨论这个问题。
第二种表述——娼妓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健康——到1990年末已清晰可见。有些文章持卖淫是犯罪的观点,认为不但对拐卖妇女和拉皮条,而且对卖淫的惩处条款都应由刑法提供,而不是由地方法规条例或行政法来提供。最详尽地陈述这一立场的是陈业宏于1990年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上发表的一篇论文。陈赞同政府对卖淫问题的主要表述方式,即卖淫是再度抬头的“丑恶的社会现象”,是在“西方资产阶级腐朽的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下”产生的,但接着论述说卖淫应通过立法而不是通过时不时搞运动的方式来解决。文章说,现行的刑法虽规定强迫或引诱妇女卖淫者应判徒刑,但是“通过惩罚相关行为的方式来制约卖淫活动”是不可能的。陈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卖淫的处罚很不满意:
对于自甘堕落的卖淫妇女来说,拘留几日,批评教育一下,是不会有什么作用的……至于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那也根本算不上什么。正如一个姓王的年轻卖淫妇女所说,“今天给他们罚掉的,明天我就把每个子儿都挣回来了。”
陈接着论述说,引诱妇女卖淫只是外在因素,而“卖淫妇女自己的意愿” (5) 才是“决定其行为性质的基础”。陈强调说,法律的惩治仅针对拉皮条的和鸨母的做法是“本末倒置”。如前一章中讨论过的“动机”研究一样,陈的论点以心理动因复杂的个体、而不是以经济力量或社会阶级作为因果关系和解释的基本单位。
在陈的论述中,卖淫并不是无受害人的犯罪活动,受害人也并非卖淫者本人。受害的是“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和人民的身心健康”,或更抽象地说,牺牲的是“社会管理的正常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就已属于刑法第六章的刑罚范畴,陈提议这个类别的罪行中应正式加上卖淫。
这个意见隐含的观点是取缔卖淫嫖娼应同加强法制这个现代化大工程联系起来,而不是依靠教育和群众运动的老办法。为了法律的准确性起见,陈业宏对卖淫作了如下五方面的界定:
1.卖淫者有性交行为,而不只是携客人的钱逃跑(后者构成欺骗罪);
2.卖淫者出卖的是自己的而非他人的身体(后者构成介绍或容留妇女卖淫罪);
3.卖淫者出于自愿出卖自己的身体(如不是出于自愿,则强迫她卖身的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4.卖淫者积极主动拉客;
5.卖淫者是为钱或别的财物、而不是为了其他原因而经营自身。
所有这些条件可以读作对经营自己的女性的描写,她出于自愿做出某些行为,积极计划下一步生意,力争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然而,尽管这些都是企业经营的特点而且备受政府赞扬,但是当陈业宏描述卖淫动机的犯罪性质时,他将卖淫与其他的经营活动区分开来:
卖淫者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并腐化社会的道德规范,但是因为她们好逸恶劳、贪恋物质享受,所以为了得到金钱便有意从事卖淫活动……卖淫罪行背后的动机纯粹就是懒惰、贪婪以及追求奢侈堕落的生活方式。
1991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作为对刑法有关规定的补充和修改。该决定所处理的正是陈业宏所批评的问题。新的法律对组织、 (6) 协助或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加强了惩罚力度,对犯法者的罚款增加到1万元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也延长了,涉及强迫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还有可能判处死刑。《决定》重申卖淫和嫖宿暗娼均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执行处罚(即陈业宏认为过轻的处罚——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具结悔过等),但增加了一条:对卖淫、嫖娼者可以“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卖淫嫖娼的累犯实行劳动教养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治疗成为强制性的,对明知自己患有性传播疾病却仍进行商业性卖淫、嫖娼活动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新的法律对放任在本单位发生卖淫嫖娼活动的旅馆业、文化娱乐业等作了严厉的罚款规定。
新的禁娼法等于警告卖淫者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卖淫不再被习惯性地当作轻罪或是受他人之害。就这样,卖淫嫖娼开始缓慢地移向刑事范畴,有更多的妇女被判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但是这部法却没怎么改变国家当局实施法的方式:每隔一段时期就宣布来一次严打和扫黄运动(1992年,广东省和山东省特别积极地进行严打),接下来宣布拘捕人数(紧跟着性工作人员和嫖娼者又渐渐重新出现),再下来官方严肃宣称严禁卖淫嫖娼的斗争是个长期的任务。
卖淫嫖娼是罪恶:毛泽东方法的重演
尽管政府部门在打击卖淫嫖娼时开始运用法制这个“现代”武器,但它们仍然依靠更加熟悉的整顿社会的模式——搞运动。毛泽东晚年特别喜欢的运动指一段起止时间明确的、伴有激烈的公众行动的时期;搞运动时,党和政府先动员自己的各级组织、再通过它们发动社会上广大的群众来实现某项具体的目标,而不是依靠警察和法庭这样的常设机构的日常运作达到目的。改革时期的运动的效果往往不如毛泽东去世前的运动,这一方面因为中国领导人对具体运动的评价有分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文化大革命”以来中国老百姓对大规模发动群众的运动越来越感到厌倦和怀疑。1983年秋季,一场“清除精神污染运动”以黄色读物和其他西方进口的文化产品为靶子,但不久后便在高层领导的一系列解释性讲话中退潮, (7) 草草收场,不过它留下的“污染”用语的丰富遗产却已渗入到日常的政治话语中。反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运动持续时间长得多,运动于1987年开始,到20世纪90年代还时不时地再来一下,然其目标模糊,效果也可作多种解释。尽管后来不大搞运动了,但运动仍不失为中国的党和政府的法宝,是它们所熟悉的造就社会变革的手段。于是就有了一连串针对卖淫嫖娼的运动,它们同毛泽东时代的运动在修辞上、手段上有很多相似的特点,只是没有从政治上大规模地发动群众。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各省市政府一方面通过决议、公开谴责卖淫嫖娼活动,另一方面对旅馆、饭店等性工作人员活跃的场所不时进行突击性的清查整顿。受到公安机关拘留的妓女要进妇联办的再教育班,还要接受公共卫生机构对她们的体检。一些观察者对这些举措的成效表示怀疑。一家华侨的报纸评论说,“这个50年代禁绝娼妓的验方,是否能再奏其效,有待今后事实证明。”报纸还说,每次清扫运动过后,娼妓会销声匿迹一小段时间,然后迅速反弹,回到了原来的状况。
到了1989年末,全国性的联手协同努力代替了地区性的运动。在不同的地点进行了一系列试验后,1989年11月中旬,中央政府宣布开始进行“除六害”的综合治理联合行动。被命名为“六害”的罪行分别是: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以及利用封建迷信活动骗财害人。以前全国上下万众一心,可以发动广大群众来实现共同的社会目标;政府可能是想利用人们对淳朴时代的怀念之情,但也许这次动员只是重振互相监督机制的大局的一个步骤。不管怎么说,运动所用的语言和方法都是毛时代的中国居民所耳熟能详的。
国务院通过对各省领导的电话会议部署了行动。公安部部长王芳谴责六大害“严重污染了我们的社会,扰乱了公众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号召各级政府“在资金、场所、医务人员、医药、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以收容和教育卖淫嫖娼者和吸毒人员,采取有力的措施帮助吸毒成瘾者戒毒, (8) 并对性病进行检查和治疗”。
运动开展后,政治评论家强调清除六害是打击外国势力对党和人民的毒害的关键行动。《人民日报》的一篇评论就将“六害”的重新抬头和党的领导不力联系起来:
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意识倾向的影响下,一些共产党员的革命意志削弱了。他们不敢批评、抵制丑恶的社会现象,不敢对坏人坏事进行斗争。这正是那些想颠覆、破坏我国的人所愿意看到的。这也是那些心怀叵测的人用来腐蚀我党、我们的干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毒手段。
上海市公安局局长的指责更加直截了当:“扫除六害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一场反对腐朽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与和平演变观念在我国的侵入和渗透的严肃斗争。”
于是,卖淫嫖娼被坚决定性为许多罪恶之中的一种,这些罪恶中除了封建迷信活动外,全都被归结为受到了外国的、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的、腐蚀革命的势力的影响。那个时期《人民日报》的一篇专栏故事说学生运动领袖吾尔凯西曾嫖妓并大肆吹嘘,此事恐怕并非偶然。总之,六四之后,那种要通过毛式群众运动拯救中国、不遭资本主义毁灭的说法大行其道,卖淫嫖娼又被扯进了这一话语中。
中央政府宣布要开展除六害运动,几乎与此同时,各地省政府也开始宣传自己的清扫行动。江西省委和省政府宣布要进行四个月的除害运动,并敦促违犯者向公安机关自首。省委副书记回到了神圣的毛泽东思想,强调群众路线的重要性(依靠群众提出并执行党的政策,党是最终的权威),号召“发动群众对社会六大害展开全面的战争”。上海和江西的做法不同,上海市公安局决定采用分别解决的方针,在1月1日以前先集中对付卖淫嫖娼和制售淫秽物品问题,元月到春节前后集中打击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广东提出了除七害而不是六害的超标口号。有些省份举行记者招待会将除害行动公之于众,还有些省份建立了专门的办公室监督行动的进程。甚至解放军也动员起来了。广州军区副政委宣布要查禁部队单位的宾馆和招待所中的卖淫嫖娼, (9) 这等于承认在部队办的企业中也有性工作人员在活动。几周之内,大多数省市纷纷宣布行动告捷,抓获数百甚至数千名犯罪分子。因为“六害”并论,所以究竟有多少人因卖淫嫖娼被捕并不清楚。在许多地区,特别是内地,看来因聚众赌博和其他过失被捕的人数远远超过因卖淫嫖娼被捕的人数。行动搞了两个月后,中国的报刊上就基本没有这方面的消息了。不到一年后,又出现各地政府的声明,表示卖淫嫖娼和其他几害及严重罪行正在继续蔓延,并且这些都不是能从速解决的问题。
然而,20世纪90年代,运动的方式和用语仍不时地造成声势。1991年5月,负责公安、商贸、公共卫生、文化和旅游的政府部门开始联手努力打击卖淫嫖娼,全国共拘捕29315人(其中10655人为卖淫者)。1992年4月,深圳又一次发动除“七害”运动,由市公安局下设的“除七害”办公室协调指挥。到6月中,该办公室主任周理强在报告中说已经拘留卖淫者935人、嫖宿者707人、拉皮条客105人,有28个卖淫团伙被曝光。周提到有四成嫖客是香港、澳门人,并宣布自那时起包括外国人在内的所有嫖娼者至少拘留半年,进行强制教育;拘留期间要学习法律和政府关于除七害的决议,安排一般的劳动,伙食费自理。1992年秋天,北京也进行了类似的围捕;12月,广东省重申将境外嫖娼者遣送劳改营的决定;1993年春夏,上海又进行了一次严打。1993年7月,中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座谈会,重申将卖淫嫖娼者送进监狱而不仅仅是处罚款的严厉规定。1993年10月底,政府宣布再次进行严打,并将禁赌黄嫖的范围扩大到非法进行赌博、卖淫嫖娼活动的舞厅和卡拉OK厅。1995年,在北京召开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前的几个月内,政府部门拘捕了数百名涉及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大会前夕,北京市委宣传部的负责人号召狠狠打击卖淫嫖娼。看来,卖淫嫖娼迅速增殖,名目繁多,而谴责卖淫嫖娼的会议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需要进行始终不懈的严打行动。一种资料不点名地引用一位公安人员的话说,卖淫女人“像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硬是断不了根”。
(10) 和立法讨论的情形一样,除六害及其后续行动的综合治理报告对卖淫妇女的提法举棋不定,有时将她们说成是(人贩子的)受害者,有时则说成是(社会秩序的)危害者,但总的说来,运动的重点并不是卖淫者本身,而是将卖淫嫖娼当作社会腐败堕落的许多征候中的一种。运动将卖淫嫖娼列为罪害,这意味着权力部门视之为一种恶习,以为可以通过学习教育加上高压根除这种恶习。但是早在1986年,政府官员就在私下里表示过对围捕行动、罚款、拘留和收容教养的保留态度,而且90年代中这种怀疑越来越普遍。有些执法部门表示,既然无法根除卖淫嫖娼,中国还不如仿效一些西欧国家的做法,设立红灯区,也好控制卖淫活动和性传播疾病的蔓延。虽说舆论从未公开说是哪些官员的意思,但诸如此类的提议还是引发了反对卖淫合法化的人士的阵阵反击。例如,1993年2月,海南省公安厅的一位官员指责“一小撮人”阴谋以卖淫嫖娼合法化作为吸引外资、改善经济形势的手段。他气愤地说,中国有足以吸引外国人的特色和品质,如“引人入胜的自然景观和辉煌的人文景观”,他表示外国人是为了经营或旅游来中国的,他们不是“来寻找肉体享受、从事淫秽活动的”。1993年7月,由中共中央召集的北京会议也谴责了那种认为发展色情行业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改善投资环境的论调。一个多月后,北京市的官员批评一些党和国家的干部口头说要取缔卖淫嫖娼,实际上却不闻不问。会议提到有些干部甚至认为禁娼会破坏投资环境。作为对这种论调的回答,与会者猛烈抨击了“无娼不兴、无娼不富”的言论——看来这种思想在官场中挥之不去,相当有市场。1995年,这一论调继续受到抨击,一个妇联的高层领导批评了那些“对卖淫嫖娼问题采取放任态度”的干部。
20世纪末参与娼妓问题论辩的人似乎完全没有意识到1949年以前中国在管制、发放执照和禁娼方面所作的各种尝试。各方提到的不是自己的国家历史上的事情,而是“现代化”的西方城市的做法。在80和90年代唯一被提及的在管制卖淫业方面的本地历史就是50年代的禁娼行动。80年代末,尽管在许多做法上已经不再是社会主义了,但那时出版的大量的回忆录和其他类型的叙述仍对50年代的禁娼成就大加赞扬。正如许多人在私下所说,50年代那种国家全面介入、群众一心支持所获得的禁娼成功已不可能再现了。
(11) 学者与性工作
改革时期,随着娼妓问题的日益显化,社会上也涌现出一批以系统地表述社会问题和解决问题为己任的专业人士;甚至可以说,部分地是因为有了这些人,卖淫嫖娼才作为问题凸现出来。这个专业群体中有社会学、法学、犯罪学、妇女研究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和性学学者。他/她们虽然隶属不同的单位,如各所大学和妇联等,但现在却在全新的条件下界定自己的身份和工作性质。有些人从事的学科长期以来受压制,被政府扣上“资产阶级”的帽子;他/她们是在学科重建和对本专业的重新界定中,形成了自己对娼妓问题的分析论述。另一些人,尤其是重点研究社会性别关系的妇女学学者和社会工作者,则认为自己在从事新兴的专业工作,其合法性和功能在中国尚未得到界定。他/她们在各种学术刊物和普及型刊物上发表自己对娼妓问题的分析研究。尽管上述专业人士并没有统一的切入点和方法,但作为一个群体来看,他/她们已从几个方面背离了政府对卖淫嫖娼问题的提法。他/她们更倾向于研究因果关系,既注意作为个体的妓女的动机,也关注社会大语境。国家当局将卖淫嫖娼定为“问题”,几乎所有的学者在这点上与国家的立场一致。他/她们花了很大的精力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他/她们在将妓女确立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合法对象的同时,也造就了自己作为社会评论者的合法身份。这么说的意思并不是将他/她们的著作仅看作是自我的放大,而是希望将注意力引向各种关系的交会处,关于娼妓问题的知识就是在这种关系网络中产生的。学术评论者不是中立的观察者;他/她们自身就处于具体的权力与依存的关系之中。
寻找根本原因
改革时期有关卖淫嫖娼问题的讨论和民国时期一样,基本上是在寻找根本原因的框架内进行;原因分为心理、社会性关系和经济等几个方面。不论评论者偏重于哪一种解释(他/她们往往采用一种以上解释),几乎所有的分析都指向社会性别问题,认为社会性别是要害,它决定了个人的心理、性行为以及经济变化引起的分化效应。社会性别问题的重要性已经成为评论、研究人员共享的认识预设,即使对于并不专门从事社会性别研究的人也一样。这表明社会分析的根据已经大大偏离了毛泽东的阶级论。
第十三章审视了收容所的妓女说出来的种种欲望:金钱、物质、社会地位、报复、追求享乐等。 (12) 有些学者从分析这类陈述得出结论说,卖淫至少部分地可以“归因于”妓女本身的心理结构。对女性卖淫动机的这种描述常见于女性犯罪问题的研究分析;这种话语的论点是,女性因物质欲望和对爱的渴求受到挫折而走上犯罪道路。对中国女犯人的心理研究认为过分的物质欲是病态的表现:
信奉享乐主义的妇女,她们由于种种因素,没有受到良好的家庭、学校教育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形成了一套不良的个体心理需要结构,她们吃喝玩乐的欲望大大超过了正常需要的限度,脱离社会现实和个人的实际条件,一味地追求享乐。她们不满足目前一般人的生活水平,对社会上流行的时髦派头非常羡慕,极力效仿,她们对金钱、物质产生了特殊的贪欲。靠正常渠道、靠劳动收入得来的金钱远远满足不了这种特殊的贪欲,于是,犯罪的动机便逐渐孕育在心头,一旦有了适宜的条件,犯罪行为便会出现……有的不惜以身卖钱。
心理学教科书还说,有的女人一开始可能是被迫或受到勾引与男人发生了性关系,后遭抛弃,这样的人会觉得没脸面对社会,破罐破摔,因而继续进行非法的性活动。这样的犯罪轨迹有明确的前提:
正常的女性,对于男女性的关系有一道天然的心理防线,靠着这条心理防线作屏障,妇女有强烈的自尊心和做人的尊严,但当这条防线被突破后,她们就会失掉自尊心和羞耻感,失掉女性的心理平衡。
心理学者论述说,比突破妇女的“天然心理防线”更糟的是“性解放”、“性自由”等西方思想的影响。许多妇女相信了“杯水主义”,将发生性关系看得像喝一杯水那么随便。(但这个用语并不包含性饥渴的动因,关于抛弃和报复的话语不讨论女性的性欲。)20世纪80年代,卖淫嫖娼被当作社会问题提出,并归入女性犯罪的领域;妓女被视为失去女性特有的心理平衡的一群人。
从个体心理层面分析因果关系的著作在娼妓能否改造好的问题上表现出很奇怪的矛盾态度。例如,1990年一篇题为《在卖淫妇女的心灵深处》的文章中, (13) 社会学者宁东分析了羁押在成都市和德阳市劳教所中的妓女的心态。她的研究对象共139人,她们相互之间在年龄、受教育程度、相貌和收费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宁东在描述这些差异时强调指出,任何女人,只要她想当娼妓,就会成为娼妓。她实际上认为这些女人是有选择权的。宁东感兴趣的问题是女人为什么当娼妓。她提到调查对象中有许多人才17岁左右,据此她认为,她们作出这样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不懂事,缺乏经验使她们“很容易滑到错误的道路上去”。宁东还注意到,除了一个人,所有其他的调查对象在卖淫前都同男人发生过性关系。她评论说:“发生性关系如此随便,那么走上卖淫之路也就不难了。”
宁东认为还有另外的卖淫动因:“她们都爱吃喝,不爱劳动,怕苦怕累……即使有工作的人,也不去上班。她们白天泡茶馆或上饭店,晚上跑舞厅,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虽说宁东的表述假定她们好逸恶劳,但她举的例子却说明这些女人在经济上很精明,会估算自己挣钱的可能性。一个女人不肯在砖厂干活(太苦),而宁可给人看孩子,一次就挣二三十元。还有一个放着电报员的轻松工作不做(不过挣钱也许不多),却为了图钱去同男人睡觉,一次拿50元。她说这钱“好挣,比上班容易多了”(1988年对成都商业和制造业女工的调查表明她们的月平均工资为138元。)宁东认为,这些做了娼妓的女人看到了男人最坏的一面:
她们看到整个世界就是一帮好色纵欲之徒,男人无时无处不在暗地里候着她们。他们会用一切手段——撒谎、强迫,或用钱买,或耍诡计——并不惜费所有的力气来占有她们。
世道既然如此,这些女人就想为什么不靠性交易赚钱、自己掌握主动权呢?
宁东列举的卖淫动机有缺乏经验、对发生性关系随随便便、不爱劳动、有金钱欲和控制欲等等。在40年前的改革斗士看来,所有这些都是可以矫正的思想习惯,但是宁东却强调指出,这些女人陷得很深,用拯救和再教育的办法很难令其改变。她在此提供的仍主要是心理学的而不是经济学的解释。她论述道,这种女人的特点就是缺乏羞耻心。她在收容所里亲眼见到了下述情景:
(14) 女人们刚坐下要开始学习,这时有个人突然站起来往外跑。管教问她干什么,她居然无耻地大声说:“我那……痒痒了。”屋里所有的卖淫妇女都大笑起来。[原文就有省略号。]
宁东的结论是,妇女从教养所的劳动和学习中得到的那么一点“正面的结果”,只要她们一闲扯起来就全都抵消了。她们凑到一起,就是聊“嫖她们的男人怎样不要脸,男人怎样虚伪,交流卖淫的感觉,总结她们被抓的教训”。她认为,在这些女人身上,卖淫的标记打得那么深,她们已经不大可能不卖淫了。她的分析中虽未明说,然而从她所举的例子能明显看到当娼妓的妇女在经济上的打算。正如一项性学调查的作者所说(该调查按金西博士报告设计):“如果教育改造她们,她们还认为是打破了她们的‘淘金梦’,使她们享乐无门了。”
但是这些性学学者和宁东一样,其隐含的论点仍然是人心中顽固不化的、与社会性别相关的一面。他/她们写道,卖淫妇女的
心理已经被严重地扭曲了,有些人的性观念已腐朽到了十分可怕的程度,道德沦丧,廉耻丢尽。有的卖淫女子认为“他给钱,我给身,两厢情愿,公平合理”;有的认为“裤子松一松,顶得上做一个月工”,很占便宜;有的认为“不趁年轻漂亮时捞一把,对不起这青春年华”;有的女子勾搭外国人,怀了孕,还以这是“进口种”而自豪;等等。这些畸形心态的形成非一朝-夕,改变它也要花大力气,下大功夫。
结语的调子虽然勉强还算乐观,但是对人的极其有限的可塑性已有清醒的、迥异于毛泽东时代的估计。
另一些分析将个体心理与社会群体的性行为结合起来,将卖淫嫖娼的泛滥归为改革引起的性道德观念失控。社会学学者张一全(音)认为1949年前的娼妓业和改革时期的卖淫嫖娼有很大的不同:早年的妓女“被迫进入了这一行……而今天,大部分的卖淫女子却是自愿卖淫的”。张在文章的开头认为有两个因素导致了现在自愿卖淫的情况:一是卖淫妇女挣钱的欲望,二是对性的态度在变化,人们不再像以前那样看重女性的贞洁了。但是张的整个分析更复杂些,甚至与他开始提出的意见相左。 (15) 一方面,中国社会正在“破除性的禁区”,这就使“人们的原始性欲”浮现出来。但与之矛盾的是,这种“原始的”性欲却又是被诸多现代因素所塑造出来的东西,如“教会人们什么是性的新潮理论、电影、电视、杂志及其他媒体”,还有“改进了计划生育药品和方法的现代技术”。心理学者将卖淫女子刻画为失去心理平衡的个体;同样,张认为在“对传统观念矫枉过正的思潮”的冲击下,整个中国社会失去了平衡,结果出现了“贪得无厌的肉欲”,而“妇女一旦克服了心理阴影,不再顾虑社会后果,便会无所畏惧或担忧地追求性的享乐”。同20世纪初描写现代城市中险象的文章一样,张也将城市中心定位为激起情欲的枢纽:
城市中不仅有现代文明的辉煌,而且也有龌龊的角落和夹缝。城市欣欣向荣的文明和经济繁荣的表面之下是鱼龙混杂的局面。对于离开家乡来到城市的人,城里的一切无疑都那么富有“性刺激”。从性感的衣服到黄色书刊,从在大庭广众中接吻的情侣到一切淫秽事物的走俏,从欢快的酒吧到腐朽的夜生活,所有的一切都在刺激人们的性欲,增加他们的性渴求。这一切如雪上加霜般进一步逼迫着离开家乡、本来就已经忍受着“性饥渴”的人,卖淫嫖娼的泛滥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其他评论者也谈到越来越庞大的男性流动人口之“匿名性和边缘性”,这些长期离家又身处刺激中枢的男人很可能成为嫖妓宿娼者。
虽说城市有助于生成性行为变化的氛围,张一全(音)却相信男人和女人对这种氛围的感受是有区别的。妇女仍深受传统的双重道德标准的影响,在这种标准下,男人有性特权,可以去找妓女,而“女人一步不慎就可能踏上不归路,一举不当就可能毁了终身”。
据估计中国有60%的婚姻是出于经济考虑而不是爱情,张所说的这种中国婚姻制度中持续的缺陷对男人和女人都有影响。张的论点是,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可能给人以性满足的,因此性生活受挫折的男人会去嫖妓。另一些分析者走得更远,他/她们说随着社会的发展,性生活的首要目的已从传宗接代转为追求感情和肉体的愉快。他/她们指出婚姻内因只限于一个性伙伴而造成性兴趣的丧失,并假定婚姻外的性关系是一夫一妻制的产物。他/她们说,结果就是对性生活不满意的男人转而嫖妓, (16) 而至少有些对婚姻丧失希望的妇女会通过卖淫寻求性的满足。作家陆星儿分析说,“许多男人都喜欢卖淫女。他们要找的是女人,不是好工人。很多男人的性生活很糟糕。”1989—1990年,按照金西博士报告的模式设计的一项全国的性调查发现,在128个已婚的卖淫妇女中,不到四分之一的人说她们的婚姻“融洽和谐”(虽然有38%的人在“过得去”一栏打了钩)。105人回答了婚内性生活满意程度的问题,只有6.7%答“很满意”(虽然另有42%的人答“满意”)。事实上,这些数字低于已婚的其他女性性罪错分子自诉的对婚姻和性生活的满意度。隐含在张和其他人的分析论述中的意思是,男人和女人倾向性钱交易并不全是因为受到了外国的影响,而是两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一种是点燃原始情欲的“现代”风气,另一种是挫伤原始情欲的“传统”婚姻。
虽然很多作者以批评的眼光,使用“腐化”、“腐蚀”等字眼描述西方性观念的影响,但也有一些分析家认为应该用历史的眼光,仔细地辨别和理解西方的性观念及其在中国产生的影响。王行娟说,在西方,“性解放”这个词起初是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出现的,那时是对封建神学和禁欲主义的挑战,“对社会进步有积极影响”。在20世纪60、70年代,西方国家的“性解放”运动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抨击了传统的男权社会。但是西方的“性解放”也带有“消极的一面”:
它片面强调个人情欲的充分满足和绝对自由行为准则的极端个人主义与虚无主义,并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腐朽性表现的派生物:试婚、暂时婚、连续多偶制、婚姻俱乐部以及大量婚外性关系。在我国,由于旧文化传统与习惯势力的影响,长期以来对性问题讳莫如深,视为万恶之首。事实上回避绝对自然的东西就意味着加强,而且以最病态最愚蠢的形式加强对它的兴趣。
因此,性解放的观念并非本质上就是坏的,只是在它与中国特殊的历史语境相互作用下产生了危害性,那就是“动摇人的性观念”,致使“淫秽宣传品”大量产生。这些淫秽品
强调性满足的极端性,将婚姻、生育、情爱与性行为彻底割裂开,把性享乐视为性行为的最高目的,宣传性问题方面的无社会性、无责任性,将性欲的满足超越社会规范的约束。这些淫秽宣传品提供了各种不良行为模式,并激活、强化了个体的性欲求。由于受到淫秽宣传而导致性越轨的案例是很多的。
(17) 对于王行娟这样的观察者来说,问题并不在于西方的性解放观念,或甚至也不是能否“向人提供具有科学性、美学欣赏性或专业研究作用的性知识”。研究性学的人员也很乐于见到人们“从传统思想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能去寻找“真正的爱情、满意的婚姻和健康和谐的性生活”。然而随着这些欲望而来的是一系列问题,如中学生的“早恋”,婚前和婚外性行为的上升,性犯罪,卖淫嫖娼,性传播疾病,黄色流毒,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性观念混乱,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和“健康合理”的成分混杂在一起。(https://www.daowen.com)
学者专家除了用心理学和社会群体性行为理论解释卖淫嫖娼问题外,还对经济学的解释投以相当的关注,他/她们使用了一套经济学的语汇,如供应、需求、商品化等等。许多分析者认为,在就业、住房、教育等诸多领域的性别歧视,是造成卖淫妇女人数激增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经济改革为妇女提供了致富的新机遇,但很多工作单位不愿雇用妇女,企业亏损时,首先下岗的也是妇女。卖淫妇女告诉社会工作者陈一筠说,除了在性行业,妇女在哪儿都受歧视。另一些观察者对问题的提法有所不同,他/她们认为女性的性吸引力已商品化、进入了商品交易,而卖淫嫖娼是这个进程的一部分。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美貌已成为女人找工作的必要条件,成为招徕生意的手段。工作场所的女性已成为“供人们视觉欣赏的装饰品”。一份华侨的报纸转引《纽约时报》的故事说,在1993年的上海交易会上,一家企业在宴请后雇了50名化妆得漂漂亮亮的年轻女人陪客人跳舞。文章提到,在北方的洛阳,包年轻女人一个月花一千元,当地人管一千元叫“一槽”。(“槽”与“操”谐音,这可能说明问题,也可能不说明什么。)有些著述指出,在非色情行业中,发生性关系也是女性工作中必须做的事。“一些集体、个体服务行业的老板,招收年轻美貌的女青年做招待员、服务员,以招徕客人。他们以解雇作威胁,逼迫这些女子卖淫。”一个深圳女秘书在谈到中国最令人羡慕的女性职业时,口气平平地描述职业文化说:“在深圳,如果哪个女秘书没跟她的经理睡过觉,那经理一定是阳痿或同性恋。”
从事社会学和妇女研究的学者也担负起解释的任务,对改革时期有社会性别特征的、情欲化了的新职业环境作出解释。他/她们中有的人论证说,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这意味着国内劳动力资源虽然丰富,但个人的“素质”却比较低,“在以男性为主体的社会中, (18) 存在着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在职业活动中存在着性别歧视。”在“素质低”的人口中有许多农村青年妇女,“她们大多数文化程度低,缺乏现代科技知识和一技之长。”她们来到城市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找工作,“大多只能干些帮工、保姆之类的辅助性工作。”论者视她们为“涉世未深”、“最易受到欺侮、最易堕落的社会群体”。对于那些“想挣大钱,厌恶农村的物质贫困、精神贫困”的人来说,“卖淫是实现这个梦想的捷径”。一些城市妇女也一样,她们受到更为隐蔽的经济压力的驱使,也将卖淫当作捷径。张一全指出,改革时期人们的生活水平总的来说虽然有所改善,但有些地区先富裕起来了。现在的妇女并不像1949年以前,因为绝对贫穷,被逼无奈去卖淫,而是想通过卖淫摆脱相对贫穷:
人们通过不同的途径摆脱这种相对贫穷的状况。有的人靠劳动,有的依靠科学技术。但有些妇女好逸恶劳,一心想发财,在一定条件下,她们就去卖淫,以实现自己的目标。
在这类论述中,卖淫既不是罪恶也不是犯罪,而是妇女为达到一定的经济和心理目标所采取的策略。王行娟相信,“这也就是现在我们低收入的国家既有发展中国家‘为了糊口’那种类型的卖淫,又有发达国家‘为了生活得更好’的那种卖淫的原因。”
上述评论者还认为,对卖淫的需求同样是经济改革和性权力商品化的产物。王行娟写道:“从总体上讲,嫖客群体代表了非生活必要资金的占有者,他们将可能用于其他消费的金钱通过嫖娼转移到卖淫者手中,成为后者赡养家庭、储蓄、出嫁、出国或享乐的费用。”她很失望地指出,卖淫者根本不觉得自己被当成了商品是一种屈辱,反而热情地参与到这一市场行为中来:
商品意识的这种错位移植在一部分卖淫者中被认为你嫖我卖,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沿海省市多次发生因嫖客未付足钱,被卖淫者拉到派出所打官司的事件,企图借助法律来解决“经济纠纷”。
社会科学工作者强烈反对将卖淫者与嫖客的关系说成是公平交易。他/她们在著作中反复提到, (19) 妇女是因为缺损才卖淫的——她们缺乏金钱、缺乏教育、缺乏机会或失去了心理平衡。卖淫人员因为“素质低”(体力弱、脑力差、道德观念不牢固),无法适应改革阶段的新挑战。从这些著述中可看到,卖淫者缺这缺那,唯一不缺的是爱慕虚荣、好逸恶劳。学者们虽然承认劳动力市场的条件使大多数妇女只能得到“低薪的待遇、清苦的岗位”,但他/她们仍用贬斥的词语谈卖淫问题。他/她们认为,“在很短时期内不付出劳动而获得大量财富的卖淫,对少数虚荣心强的女性有吸引力。”谈到嫖客则相反,嫖客的特点不是缺损而是富有:他们有钱,有走动的机会,有艳遇的条件。王行娟论道,卖淫者和嫖客之间地位的差异最明显地表现在卖淫女在社会上永远被当作卖淫女,而且也只当作卖淫女,也就是说,她们只是用商业化的性行为加以界定的人,然而嫖客一旦结束了商品性交易,就回到了别的社会位置上,不可能只单独分出来作为一种人对待。许多学者解释说,卖淫者和嫖娼者之间的不对称性是性别歧视的后果,但他/她们提出的解决办法不是消灭性别歧视,而是通过持续的社会改造来提高“主体的素质”。
寻求彻底整治的办法
学者和其他的社会评论者希望在改革时期成为受过良好训练的、有真知灼见的专业人士,能指出社会问题并提出有权威性的解决方案。即便像妇联的研究人员这样的处于国家机器边缘部位的人士,也多少认为自己独立于党和政府,可以通过公众讨论的方式对国家政策的制定产生影响。这些新生的专业人士虽然觉得卖淫嫖娼是特定历史阶段必不可免的产物,但仍然和政府部门一样,将卖淫嫖娼定性为社会问题,是需要改造的病态现象。当然,他/她们和制定国家政策的人不同,主张进行长期的、昂贵的、宏观的改造工作,而不是采用短期性的突击扫荡的办法。
这些评论者论证道,只有在中国达到高度发达、能为人民提供丰富的经济和社会选择的时候,卖淫嫖娼才会最终消失。王行娟在重申那个被批判的“文革”时期的平均主义口号时,描绘出消灭了卖淫嫖娼现象后的未来景象:
只有当社会消灭了城乡差别、工农差别、体脑差别,社会的物质财富达到了极大的丰富, (20) 人们的文化素养与认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妇女不必为了金钱而去出卖自己。特别是人们在与异性的关系上,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他们可以在同阶层的异性中,得到情爱的满足,也就没有人会再光顾妓女,也没有妇女愿意为娼了。这是我们的社会理想。
具体说来,王行娟认为目前“性交的经济价值和劳动严重地不相等。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妇女不可避免地会以自己的身体作为商品去换取较高的经济价值”。她认为最根本的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上去了,妇女的劳动价值才会提高。
学者提出,在中国达到高度发展的经济水平之前,国家和社会工作者都应努力缩小卖淫活动的范围,限制其危害程度。他/她们建议,管教单位在对大多数卖淫者进行短期的收容教育后即可释放,以便集中力量改造重点卖淫人员,即“屡教不改、几进宫者”,“自己卖淫同时介绍卖淫或容留卖淫者”,以及“涉外的卖淫者”。最后一类是重中之重,因为“向国外人员卖淫,有损国家形象,导致各种性病包括艾滋病的传入,而且不利国家机密的保守”。娼妓就这样和国家有着两重关联:中国经济的高度发达会带领她们脱离卖淫生涯,但是在达到这一目标之前的危险阶段内,对娼妓肉体的蹂躏则危及国家的肌体健康和政治安全。
分析者所提出的机构改造方案大部分都很昂贵,规模很大。有的希望由国家税收和司法罚款中出资建立一个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公安、司法、卫生、妇联、共青团等各有关部门的收容教育和性病防治行动。他/她们提议,应允许公安和司法部门留下所收缴的卖淫嫖娼的罚款,而不是如数上交到别的政府部门,这样“专款专用”,可以用来添置和改进设备,改善改造人员的工作环境。检查和治疗性传播疾病也急需资金。研究人员建议对广大的人群进行检查:不只检查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而且“要严格对入境、招工、招干人员及结婚登记者、孕妇进行性病检查”。他/她们还提议对青少年实行“隔离保护”,不让他/她们接触不适当的性知识,这里包括对出版物进行分级处理和实施青少年保护法。
这些社会评论家和五四时期的改革者一样,他/她们都寄希望于教育。教育既是促使经济发展的手段,也是人们从经济的发展中能得到的好处。 (21) 教育能使家庭稳定,使个人能选到更理想的配偶,使家长能更严格更恰当地教育自己的女儿;教育能使妓女学会自尊自爱,调节自身。教育会改善整个社会环境,性行为也会为性科学所规范。1989—1990年进行全国性调查的研究者将科学的性知识和国家命运联系起来,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树立了令人肃然起敬的谱系:
马克思说过,一门学科的发展程度,取决于社会对它的需要程度。如今,人们日益深切地认识到,社会需要性科学。由此看来,一切都是历史的必然:中国的社会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在发展前进的过程中出现了那么多性问题是历史的必然;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性科学研究是历史的必然;为了更好地进行性科学研究而进行这么大规模的性调查,也是历史的必然。
当然,只有在性教育的形式下流通的性知识才是有用的知识。这时,金西教授的中国后裔来了诗兴,他们引了一段女作家伊妮写娼妓问题的文字:
哦,太阳在哪里?在有思想的地方;寒冷在哪里?在愚昧长驻的地方。在苍白的土地上,野蛮和愚昧的种子最容易发芽。我们的社会忽视了性教育,于是,时间报复了我们,还将继续报复我们!因为人类向文明前进的每一次疏忽,都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一场历史性的报应。这不是危言耸听,更不是宿命论。不讲性,不启迪人类的性感情,不正确引导人们去追求精神和肉体的统一,不去引导和调节已婚夫妻间的性生活的平衡,便会更促进人们去追求原始的性欲,使他们只玩着生活的玩具,尤其是性爱的玩具,因而迷失了作为文明的人的自身。
学者和社会科学工作者都声称担负着文明化的使命。他/她们要以教育和科学分析为武器,去铲除使卖淫嫖娼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条件。他/她们要在同卖淫嫖娼作斗争的过程中保存和发扬中华文明,改造古老的文明使之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虽然学者花了很大的精力解释当代环境中产生卖淫嫖娼的原因,但最终说来,他/她们并不将卖淫嫖娼定位为现代性的一部分;相反,那是旧习气,是拖后腿,不让中国加入文明世界之林。他/她们和从前的学者一样,将卖淫嫖娼刻画为中国孱弱的症候,而他/她们手中握着医治的药方。
报告文学、 (22) 通俗书刊中的性描写和色情想象
比学术论文流传范围大得多的是写给一般受众看的有关卖淫嫖娼的叙述报道。它们出现在两大类出版物中:一类是报告文学(出书或登在杂志上),另一类是通俗小报文章(登在杂志和报纸上)。改革时期,政府的管制比较宽松,同时政府的补贴也缩减了,这使面向刚露头的大众书报市场的报刊大量涌现。我称这个新出现的品种为“小报”文学,因为这个用语最贴切地传达出它推出罪与性的故事的方式:配有大量插画,虚构与非虚构的界线模糊。两种类型中,报告文学似乎瞄准了文化、知识水平高一些的受众,但也可能两种文类的读者群是重合的。它们各有自己的程式,就卖淫嫖娼问题而言,各有具体的主题。不更多地了解这些出版物的流通和消费方式,就不可能描绘出它们如何影响了公众,使之对卖淫嫖娼问题有了共同的认识。我们所能说的是,报告文学和小报中对卖淫嫖娼的表述在一些重要的方面与政府和学者著作中的说法很不一样;两种类型都以卖淫嫖娼为新的、重要的题材,如此它们大大增加了卖淫嫖娼的曝光度,并且在形成人们对卖淫嫖娼问题的认识方面起了自己的作用。
掺杂了好几种文类特征的报告文学中,作为受害者的娼妓形象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报告文学最初是共产党根据地内的一种说教性的报告,其特点是将新闻调查、小说笔法和社论式的评论结合起来。报告文学的程式允许生活中的真人出现,但却让他们的嘴里说着经过想象性重构的话,同时作者随时插入自己的反应和发表见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告文学一方面用来歌颂在“正确”的路线方针的鼓舞下工人们的英勇奋斗,另一方面用来对政策实施中的问题作有限度的批评。改革时期,报告文学的应用范围扩大了,常用以调查、揭露社会上的丑恶现象,政策问题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1989年庞瑞垠写的关于卖淫嫖娼的报告文学就属于这一类。
庞瑞垠是江苏省官办文化团体中的专职作家。1986年,他在一个劳改农场对7名被判劳改(比劳教更重的惩处)、正在服刑的娼妓进行了很长的访谈。庞瑞垠报告说,这些女人都来自穷苦的或破碎的家庭,没有一个曾接过外国人或中国的高档嫖客,不过其中有一个是在随同香港黑社会人口贩子企图逃亡澳门的时候被捕的。庞在前言中非常明确地将这些妇女定位为受害人。他提出,她们在沉重的经济压力和社会压力下开始卖淫, (23) 在卖淫生涯中又受到更大的摧残:“从繁难的考察中我发现,从卖笑生涯的第一天起,她们即已失去了笑的权利……这是怎样一种人生?!啊,读者,你能理解她们吗?……”就这样,庞瑞垠邀请他认为离如此困苦境地十分遥远的读者,与他一道踏上旅途,去探索中国那混沌凌乱的角落。
在庞瑞垠调查的7名女子中,有好几个被描写为贫困不堪者。36岁的奚兰个子至多9岁女孩那么高,“文革”期间她同守寡的母亲、三兄妹及自己的孩子一起下放到农村。(曾经劳改过的丈夫在做临时工,没有随她们下放,趁他高兴有时会寄些钱给她。)1974年她回城后(可能是南京),“在江堤上搭了个芦席棚子存身”,加入了半明半暗的临时劳工大军,拾垃圾、卖菜、替街头魔术师收费、拉板车、赌博、替人洗衣服等等,什么都干过,甚至还卖血,100cc得16元,直到后来皮包骨头没血卖了为止。不久,她同一个叫她洗衣的顾客好上了,开始了以性易物的生涯:
别人说我以色相勾引人,其实,我长得并不漂亮,男人要想沾你,他才不管什么色相不色相,他只有公狗的要求,而我也不再风里雨里去苦去累了,钱来得蛮容易。我轧了一个男人又一个男人,有市政公司的,公路局的,车队的,房管所的,缝衣铺的,苗圃的,卖菜的……他们大多是夫妻分居两地或单身汉,喜欢拈花惹草,我便跟他们厮混,从他们那儿不断得到好处。你已经知道了,我是下放的,黑户[指没有正式的城市居住许可]。我拿他们的粮证买米,拿记账单看病,我得到钞票、肥皂、洗衣粉、棕绷床……我陪他们看电影、听书、打牌,深夜把他或他带进我那永远是漆黑的棚子。
尽管奚兰已被当局多次拘留,她的话仍表现出她所感受到的生活和政府管制机构要她们过的生活差之千里。她将所有的政府机构都叫“庙里”或“宫里”。她说,放了她后想要让她不再犯事,就必须给她两样东西:营业执照和住房;“否则,难保晚上我不跑到姘头家去。”几乎所有这些故事中都会说到经济窘迫的问题。即使没有真正冻馁之虞的女人也在工厂干着沉重的体力活,而工资很低,或者第一次被拘留释放后找不到工作,就这样落入了卖淫行当。
庞瑞垠采访的女人中除一人外, (24) 都诉说自己在有问题的家庭中长大,父母或死亡、或失踪,有的有严重道德缺陷,或对子女过度纵容。奚兰的母亲是寡妇;晓晓的父亲同母亲离异后再婚,后母对她很不好;大秀的母亲替她介绍嫖客;淑红的父母对她太溺爱,没有管束她不让去咖啡馆等危险的地方;喜妹从母亲和外婆那里学到了依赖丈夫生存的梦想;阿屏则阴郁地暗示,她那病恹恹的父亲在遭到母亲遗弃后,曾对自己的女儿动手动脚:
不能冤枉父亲,他从没带过女人到棚子里来,事实上,也不会有哪个女人沾他的边。可他总是个男人啊,渐渐地,在我们小小的年纪,也知道了一些男人的事……大姐后来劳教三年,跟着我又出事,不知有没有这方面的原因,说不清,我也不想去说了……
这些女子的婚姻关系也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无幸福可言,有的不正统,有的没得到正式许可。奚兰那曾坐过牢的丈夫最后同她离了婚。晓晓还没到合法结婚的年龄,就住到男朋友家去了(家里的活都是她干),怀孕后做了人流,眼看着男朋友找了别的女人,最后将她赶出家门。大秀让妹妹小秀分享她的丈夫,后来她母亲介绍她卖淫,那男人就起诉离婚,这样他可以正式娶小秀。淑红把积蓄和贞操都给了一个没能耐的赌徒,甚至为他去偷窃,因此坐了牢。后来她开了服装店,生意虽然还可以,但觉得感情空虚,终于在一个女介绍人的诱使下,开始卖淫赚钱。阿屏卖淫至16岁后,洗手不干,跟了个泥瓦匠,后来又跟了另一个泥瓦匠,后来的那个给前面的500元了结(都是不领结婚证的)。喜妹的丈夫因病丢了工作,又不能种地,她便同一连串男人睡觉,换回钱和东西。她丈夫不愿意了,她便想打离婚;奇怪的是,虽然他俩根本没有领过结婚证,当地政府却不准他们离婚。后来他看到这样挺来钱,也就当了“叉杆”(靠妓女卖淫收入生活),甚至还出面同嫖客谈价钱。一个个故事中层层堆砌着这样的细节,给人的印象是中国的农村和城市的贫困地段在很大程度上一派混沌,法制和道德规范根本管不到那里。
然而,官方一旦来管,也不见得总是什么好事。曾经做过卖淫女的吴明洗手后开了个饭馆,但没有卫生许可证。她提着烟酒水果去见管发卫生许可证的干部孔某, (25) 孔感兴趣的是她这个人而不是她进贡的东西。只要他要,她便同他睡觉,就这样她可以不受干扰地经营饭馆,只是他仍然不肯给她发许可证,也许是为了保证能继续占有她。当她发现不但个体老板和做生意的喜欢性,就连国家干部也不例外的时候,便决定去找税务局的头头,但还没来得及找,就因先前卖淫事发被抓了。孔企图阻止她被捕,气急败坏地给她带信,警告她不准暴露他俩的关系,并说如她定罪判刑,他一定会给她补偿经济损失。吴明进来后不知那姓孔的怎样了,但庞瑞垠的叙述明白无误地说明,贪官们是经常享用妓女性服务的嫖客。他采访的好几个人都自称我们“这号人”,入了另册的还不是做官的想把她们怎么办就怎么办。
在庞瑞垠的作品中,娼妓是政治混乱、个人悲剧、经济动荡以及不稳定的、往往很腐败的官场的受害者。他提出了一种可能的救赎:妓女和自己的子女的关系。被关押的好几个女人都表示后悔,说自己没有给孩子做好样子,现在不能天天见到孩子心里很难过。庞瑞垠以吴明母子见面的令人心碎的场面结束了她的故事。喜妹则因做了母亲而高兴,当她生下孩子后,“像每一个做母亲的,她感到难以言喻的欢欣和满足。”庞的意思是,这些女人与她们的孩子之间的“天然”感情联系有可能使她们脱离受害的境地。相信家庭纽带具有救赎的力量,这同过去的年代里改革者的提法是一致的:从“希望之门”的志士到50年代的共产党,都提倡通过家庭拯救妓女。
庞瑞垠在他的叙述中穿插了不少高调的文绉绉的语言,表达了他的希望。他说,正如维纳斯在漫长的岁月中从色情女神转化为邪恶精神、最后转化为爱神一样,卖淫业最后也会变的。但是,小报却不同。小报像报告文学一样兼有新闻报道和虚构文学的特征,但小报文章的作者却没有说教的口气。
小报文字在意想不到的地方冒了出来。例如,法制报在讲述同罪犯斗争的说教故事时,塞进了侵犯和报复的血腥描写;学院和政府办的出版社拼命想赚钱,也印行绘声绘色描写卖淫嫖娼和暗中卖淫行业的书籍。因此,我们很想下断语说,出版社是什么好卖出什么,在这个过程中,性及其载体女人被商品化了。然而,承认色情文字有经济意义,却也引发了有关色情经济的更为复杂的问题。 (26) 什么类型的写卖淫嫖娼问题的作品有色情吸引力?这些故事怎样吸引人?下面的分析主要取自商欣仁在1993年以通俗杂志开本发表的《来自扫黄前线的报告》。这是个厚实的例子,典型地代表了刚出现的“小报”品种如何把握通行的露骨描写的限度,并偶尔又会超出限度。
商欣仁使用的是“色情”或“黄色”出版物一词(pornography),但我很少在本书的讨论中使用,即便用,也只限于中文中出现该词的情况。虽然在希腊语中,pornography的本意是“写妓女的作品”,但是中文里的几个对应的词,如“黄色”“淫书”等,却并不含有这层意思(其实现代英语中pornography也没有这层意思)。在改革时代的中国,制售“黄色”物品和卖淫嫖娼同属“六害”,而“黄色”的含义仍很模糊,就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也不清楚它到底指什么一样。(斯图尔特说,“我不知道那是什么,但我看到的时候会认出它来。”)但是,我们毕竟在一个完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谈问题。在中国,表现性欲和性行为的书文、图片和物品等大多已被编码为“外国”的(通常指西方的)东西,而且与中国前途的讨论密不可分,它们关系到中国向现代性转型的过程中应向外部世界吸收什么的问题。政府斥之为“淫秽”物品的,通常是非法制售的西方和香港的录像带,私下流传的描写性行为的书籍,还有一些在西方归入“色情作品”类(erotica)或甚至是“艺术”类而不会产生任何问题的书刊物品,当然这些是否遭禁要视具体的政治时机而定。改革开放的第二个十年中,“黄色”物品的范围扩大了,指一切包含露骨的性描写的东西,而不一定要和外国有什么关系;但同时,性描写的容许度仍不断受到强烈的质疑,而现代性论辩的调门高低对性描写的讨论有很大影响。例如,1993年来,围绕着贾平凹那部粗制滥造的小说《废都》,中国的文学界爆发了一场大争论。小说的中年男主人公有一长串的床上女伴(其中至少有一个是妓女)。政府禁了此书,但却反而使它在越来越管不住的文学市场上销量见涨。在北美,有许多问题带动了关于色情出版物的争论,使之跌宕起伏或令人感到困惑,诸如权力、欲念、社会性别定位问题,又如色情艺术还是淫秽品,平淡无奇的性行为还是受虐施虐的性行为、针对女性的暴行、性幻想与行动的关系等等。但是,有关《废都》的争论以及其他的争论并未触及这些争端。其他问题,例如在中国十分重要的书报审查制度,也因中国不曾经历过第一修正案那样的辩论,所以其操作环境也迥然不同。考虑到北美和中国的语境差异甚大,值得专门作比较研究,故在分析有关娼妓问题的文本时,为谨慎起见,还是不采用不严格的或常识性意义上的“色情”(或“淫秽”)一词为好。不管怎样,正如下面的讨论所指出的,卖淫嫖娼题材的通俗读物一般都不合有露骨的性描写。
(27) 从叙事结构看,通俗故事都有一定的套路。如商欣仁的标题所示,通俗出版物起的名字往往就表明其遵纪守法、同罪恶势不两立的立场;在叙述故事的过程中不断插入表态性言论,如走向现代化、建设国家、加强法制等等。商欣仁那篇《来自打击卖淫嫖娼前线的实录》开头一段就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西方社会的丑恶现象——卖淫嫖娼也从国门外悄无声息地溜了进来,”腐化着“五千年文明古国”的体魄。在结尾的段落中,他引用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乔石关于打击卖淫嫖娼的声明,并号召全民动员起来,更好地加强法制。这类书的结语提供了应怎样读书内故事的语境,至少说明决意在公众领域扫除黄毒的政府官员希望人们怎样看待这些故事。商欣仁在故事的开头结尾加上警世劝善的话,可能是一种自我保护,这样人家就不能指责他打着扫黄的旗号贩黄毒了。
然而夹在一头一尾之间的故事,却通过详细描述对妓女的施暴行为传达出另一种警世意味。商欣仁在开始时简短地讲了三则故事。某县城关的杨小姐有非同寻常的旺盛性欲(作者有时说这是生理上的超常,有时说是心理或精神的疾病),后来为满足性欲当了娼妓。有一次,她嫌某嫖客不“过瘾”,发了几句牢骚,没想他“乘着酒性,竟将半斤装的酒瓶塞入其下体,顿时血流如注”。她经手术处理后,被收容管教,丈夫也同她离了婚。接着是一个姓魏的女人的故事。一天夜里,两个男人将她丢在医院的急诊室门口后逃逸。魏公开地、毫不知耻地“操卖皮肉”,竟对朋友说一年之内要挣10万元。一天夜里,她遇到的两个“性虐狂”,坚持要对她“前后夹攻”,她禁不住加价的诱惑就答应了,结果“肛门撕裂、鲜血殷殷”。第三个故事讲一个姓邱的上海无业女子,因长相平平,做妓女后拉不到什么客人。别的妓女告诉她应“扬长避短”。于是她“敲掉了本就残缺不全的门牙,专门为某些出高价寻求变态享受的男人进行特殊服务”,甚至得了性病、“尖锐湿疣长在了嘴角上”,仍继续接客。
这些故事中没有性行为本身的露骨描写,而是直白地写出性行为造成的损害,前两例是性虐待,后一例是性病的传播。杨被写成腐化堕落的女人,因为她的性欲太强, (28) 旺盛的性要求又导致她的惨剧。魏被写成腐化堕落的女人,因为她要钱不要脸,最后落得悲惨下场。邱则没等嫖客伤害她就先敲掉了自己的门牙,于是读者看到了一个丑陋的、令人厌恶的妖婆,她极其活跃地从事性工作,用她那张染了性病的嘴巴无情地吸吮着毫无警觉的男人的精力。这些故事吸引读者不是因为唤起了愉悦之情,而是因为描写了女人支离破碎的身体:女人的肉体被亵渎、被冒犯了(三个故事讲了三种伤残的口子),尽管她们本身在做着亵渎、冒犯行为规范的事情。第三个故事中还含有对中国男子颇为明显的警告意味:如果沉迷于花钱买性,那他们的活力很可能被抽干、被毒化。
商欣仁在开头时讲到了打开国门后的情况,现在回过去看看那段话很有意义。这不只是装门面、应付书报检查的话。这段文章还突出了一条已经守不住疆土的疆界:
大开国门,引进外国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已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和行动。但西方社会的丑恶现象——卖淫嫖娼也从国门外悄无声息地溜了进来,已被消灭的性病又重新渗进人们的生活。沉渣残孽的泛起,给人们的正常生活蒙上了一层可怕的阴影,传统的美德从这里开始沦丧、堕落。
商欣仁的文字制造出肉体受侵扰和国界受侵扰两者之间的共振效应。外国的东西通过非正规途径进来了,带来了痛苦和疾病;被破门而入者(女人、国家)却被欲望迷了眼,心甘情愿地合作共谋,让自己受到侵犯。同时,女人也被表现为危险的形象,女人威胁到男人/国家的肌体完整和生命力。包装在浓缩形式中的(tabloid[通俗小报]原本的意思就是浓缩的东西)是一帖双重配制:妓女/国家作为受到(西方)侵害的受害者;妓女作为男性/国家的危害者。双重的忧虑通过在文字层面调度妓女的身体得以表达。
放在开头的这几则小故事显然为了刺激、撩拨、警告读者(或许还能让在报摊上随便翻看的路人心动,买下这本书)。但接下去商欣仁就不再提作为受害者的女人了,而专讲第二种情形,即男人(以及国家的现代化)如何受到性堕落女人的腐蚀、污染和欺骗。如果女人成了暴力的牺牲品,那也是自找的。下面的故事中,男人的情形各有不同,但他们都成了软弱可欺的人, (29) 没一个精明能干的。其中有民国时期阿木林故事的老调重弹;一些以前没有嫖过的男人,不懂得找妓女有哪些规矩。姓牟的到了舞厅,出了好多洋相后才明白了“操作程序和规矩”:客人必须先到柜台付10元介绍费,才能挑中意的服务员伴舞;下舞池后,必须给10元,女的才同男的贴胸跳舞,照此一个个10元加上去,她才逐步升级,从贴脸、贴腹到贴胯。经理告诉牟,如果合乎手续,想要另外的服务,女人是愿意的;事实上,没有生意的服务员还找经理闹,因为不赚外快的话,她们干一个晚上还不够买一杯咖啡。看来,从民国到现在,舞厅业没有多少变化,但是作者并没有多说服务员的低报酬。她们的经济需要不是主要的,要害在于她们自愿卖淫。
除了缺乏嫖娼经验的土包子,另一类经常出现的男性形象是受到骚扰的、正派的政府官员或企业的管理人员。这种人在为现代化而工作,或者在捍卫国家的纯洁,但他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却受到了妓女的滋扰。一个工厂的厂长带着助手到沿海某地谈生意,妓女整夜打电话进来,还自己上门,拿了他们的烟就抽,还声称她们的服务很便宜,厂长给闹得一夜不得睡觉,第二天只能换旅馆。还有一位纪委书记赵某到南方某市出差,走进了一家发廊,洗完头被叫到后面去冲洗,没想到洗头小姐居然抚摸起他来,还问他要不要“特殊服务”。赵猛然觉悟,原来这地方不是发廊,他
当即双手捂住羞处,正色道:“我是国家干部!”谁知洗头小姐反倒来了劲:“领导干部好啊,我们优惠一点的啦。”说着竟扑上了身子。
赵起身想走,小姐拉住他,非要他交100元“贴身费”,而且店里顿时出现了“几个凶神恶煞的小伙子”,不容他不给钱。我们从中了解到,妓女对社会等级制度或做官的根本没有敬意。新生的管理阶层手中的权力和金钱招引来妓女,而不是令她们怀着尊敬保持距离。
商欣仁写的故事中,并非所有有权的男人都像那厂长或姓赵的干部一样讲道德。经不住妓女的诱惑的人既毁了自己也害了国家。有个厂长因想在公园里同一女子发生性关系而在广州被捕。(那女的是浙江
人,这一点更加深了广州作为四海妓女麇集之地的形象。) (30) 另一个“长”因嫖娼被罚款5000元,但他申报差旅费的时候做了手脚,居然将这笔罚款用别的名义报销了。工人们发现后气坏了,厂里的生产下降,他却稳坐厂长位置。
商欣仁的作品很不寻常地让我们看到执法部门想限制卖淫嫖娼活动时所面临的困难。他解释说,每个单位都同公安机关签了协议,在条款中就有保证自己的单位没有娼妓和嫖客一条。凡签了协议的单位,公安机关就不专门来巡查了,而将责任交给了单位的保卫部门。单位想要得到公共秩序治理奖,就必须是干净的,或看上去是干净的。奖金虽然不多,却关系到单位领导的“面子”和职工的收入,因此有的单位就充当了妓女和嫖客的“防空洞”,而不肯承认自己那里有问题、丢了奖金。为说明这方面的问题,商欣仁讲了一件事:一个工人的儿子将妓女带到父亲的办公室。卖淫嫖娼活动玷污了“父亲的办公室”——即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危及现代化的进程。在极端的例子中,卖淫嫖娼活动使嫖客的肉体遭殃。有一则故事讲到,有一对老夫妻下南方去收儿子的骨灰;37岁的儿子被黑帮凌辱后残害,因为他睡的一个俄国女子正好是被黑帮成员包身的。这里,国家衰亡的幽灵与卖淫嫖娼紧密相关,体现在俄国卖性女子的身体上;苏联解体后,这些女人被迫到海外寻找生路。同时,外国影响也被赋予了负面的意义;那个男人遭到杀害,就因为他想“尝尝洋果子的味道”。
商欣仁故事中的男性角色地位各有不同,有性色方面的新手,也有倒霉的、好色的或腐败的官员,然而妓女不论在淫业中地位的高低,却一律被描写成进行污染或欺诈的人。例如,在一辆农民和打工的人搭乘的长途汽车上,有那么个矮胖的女人,耳朵上垂着玻璃珠子耳环,涂抹着廉价香水。“此女子姓梅,这是一个很美、很富有诗意的姓,但她从一登上车就在污染这个姓氏,不!很久前就开始了。”梅在一个瘦瘦的中年男子边上坐下,“像猫儿一样”在他身边“扭动挨擦”,并告诉他10元就行。她开始抚摩他,但显然是没有结果,因为人们“听见她怒气冲冲地责问:‘你才回家探了亲?’”另一些性工作人员则和这个在拥挤的汽车上工作的、其貌不扬的女人完全不同,她们穿着靓丽,手持现代化的通信工具,坐着出租车来到路边店,分散进入各房间,完了事就飞快离开。作者称这些人 (31) “污染着社会的空气”。还有“火锅”店的女招待也是骗子,一顿“基本上是豆芽加葱姜蒜末”的简单饭菜加上按摩服务,就开出天价来。
商欣仁报告的结尾和开头一样,讲了好几则血肉模糊的故事。除了上面提到的嫖客受到凌辱残害的事情,还讲到一个女人因怂恿几个有暴力倾向的嫖客相互竞争、看谁能得到她,最后被戳了十几刀后死去。我们还得知一个女赌徒同男人睡觉抵赌债,最后一次她同三个男人日夜不休地赌了好几天,终于输了,男人说太累了,搞不动她了,拿了个胡萝卜塞进她的阴道就睡过去了。女人昏了过去,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这些故事不是呆板地讲述干部怎样背离职守,就是乱动刀子,充满血腥气。我们会问,这样的故事有什么情欲上令人愉悦之处?故事里最多有一句话会提到抚摩,至于性交则根本不写。也许暴力就是为了引起性欲,或者说暴行的描写激起了一些读者的性欲,但这并非商欣仁的本意。但是这类故事的叙述语气却是冷静的、分析性的,似乎意在震惊而不是唤起欲望。这里的色情经济不是围绕着露骨描写开展,而是一种言外之意。这些故事具有撩拨性,因为它们都要写一宗性色事件,但是故事中的关键性行为只有暗示而没有正面描写。对于刚刚经历过关于淫秽之争的西方读者来说,这些故事无论看来多么平庸或令人厌恶,但考虑到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作品中甚至不允许提到性活动,连伴随发生的暴力行为也不能描写,因此,打破这一禁令本身可能就负载着强大的色情意蕴。究竟何谓色情,就像何谓女性一样,总是根据本地的具体语境而被赋予意义的。然而说来也奇怪,这里仍有些东西能让北美的读者一眼就认出来,那就是铺天盖地的、色彩鲜艳的通俗杂志,封面和封底是大面积暴露的吹萨克斯管的白皙女郎和穿着比基尼泳装、撅屁股斜躺着的黑美人,而封面封底之间就夹着放不开手脚的色情故事。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虽然像商欣仁这样的作者警告说,卖淫嫖娼转移了人们的目标,不让我们努力实现现代化,但是写卖淫嫖娼的媚俗作品却做着刺激性的事情,滔滔不绝地说着性,这正是福柯所谓的现代所特有的强迫症。
无声的提法:卖淫嫖娼与女性劳动市场
20世纪70、80年代,欧洲和北美的女权主义开展了关于娼妓问题的大辩论,争论的焦点是应将娼妓业理解为对女性的性奴役(女性被迫做性奴隶)还是一种性劳动(妇女在有限的可能性中所选择的 (32) 并为她们随时能使用的、能带来最大利润或最具有解放性的挣钱工作)。但是在20世纪末的中国,这两种立场都没怎么得到认可。我们已经看到,20世纪末的中国妓女有时被说成是受害者,但总的来说,和民国时期的妓女相比,舆论认为现在的妓女是主动为妓的意味大大加强了。然而在所有的公开讨论中,不论国家、学者的意见还是大众的舆论中,几乎从不将卖淫视为工作,或认为劳务市场的状况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尽管他/她们自己提出的证据就有可能作出那种分析。
举例说,在海南岛的首府海口市作为“邪恶之都”的形象出现的时候,一位香港记者说到人口大量涌入海南新经济特区已造成严重的失业问题。特区设立后,海口的人口已从31万激增到40万,每日有三四万人在大陆和海南岛之间穿行。其中多数是做小买卖的,一个月收入150元左右,但是做舞女的(文章强烈暗示她们也卖淫)一个月能挣到4000元,那是她们在大陆工资收入的20倍。文章没有说明这4000元是否包括了对客人进行性服务的收入,但显然性工作比女人能得到的任何其他工作都更能来钱,而且也比男人的许多工作挣钱更多。
但是,四个月后,当海南省委书记许士杰谈到同一问题时,他却将卖淫嫖娼和赌博等都说成是“丑恶的社会现象”,认为这是由于人口大量涌入、警方控管不严和“腐朽的生活方式侵蚀本省”所造成的。他提到失业是造成犯罪的大问题,但认为这不是诱使妇女卖淫的因素。至于卖淫对妇女来说是特别能赚钱的行当,他更是只字不提。他指出的解决办法和他对问题的界定是一致的:“打击严重的犯罪活动,坚决消灭各种丑恶现象……限制人口盲目流入,对进入本省的外来人口要严格地管起来。”
学界的情况也差不多,如我们所看到的,学者的分析评论承认吸引女性从事卖淫的主要是高收入和物质利益。但是在他/她们的文章中,卖淫乃是女人为了得到物质的好处而做的事情,而不是工作,这主要是由于妇女在职业、智力和感情方面都缺乏技能,不大能适应改革时期对劳动力的要求。报告文学和通俗书刊的作者则忙于写出作为悲剧、堕落、对民族的威胁等等的妓女形象,哪里顾得上将娼妓当作一种工作类别加以分析。
(33) 为什么中国的国家部门和社会科学工作者基本上都不认可劳动市场的分析框架?20世纪90年代,在飞速变化的改革经济中,管理层面的讨论仍集中于规划新的、“现代”的却仍然是稳定的工作和家庭环境。政府认为,这样做中国既能实现现代化、又能抵制由“资产阶级自由化”所造成的混乱。无论现代化还是自由化,现代性都是这样一种力量,它既使妇女失去了原来的位置(她们受到损害,但却也挣脱了束缚),同时又要求必须在国家政权强有力的支持下,重新安置妇女(使妇女得到保护,使她们受到控制)。这里,问题的所在不仅是“女人”是什么样的和应是什么样的,而且还在于如何把握现代性的面貌和意义。按这种阐述,正如在民国阶段一样,卖淫看来是扰乱了稳定的工作和家庭,而不是一种工作形式,但事实上这种工作可能正帮助养活了许多中国的家庭。
我们已看到,党和国家的领导坚决地认定卖淫嫖娼是罪恶和犯法的分析框架,他们认为这种罪恶是随着外国影响的渗透而猖獗起来的。20世纪50年代时,他们的前辈已经定下了对付卖淫嫖娼的路线,那就是先指认它为外国的罪恶加上国内政府的软弱无能造成的现象,接着赶走了外国人,强化了政权,消灭了卖淫嫖娼。到了80、90年代,党和政府的政策又欢迎外国人来华,并宣传说政府要放宽对中国很多领域的控制。原先的路线中只剩下了一条,那就是卖淫嫖娼仍是罪恶;如是,信奉这条路线的领导们就一遍又一遍、没完没了地搞清扫打击运动,接着一段时间充耳不闻,卖淫嫖娼又局部反弹。在这个分析框架中,妓女被看成是受骗的、堕落的或是贪婪的人,也就是说,她们不是受害者就是为恶者。但是,只要早先关于卖淫是“罪恶”的认识还有一丝影响,那么国家就不可能将做妓女看作为一种工作,或者制定适当的政策,使得其他类型的工作与性工作相比更具有竞争力。
中国新型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做了许多工作,大大活跃了改革时期对中国社会方方面面的调查研究。对他/她们而言,问题显得更复杂些。和国家政府部门不同的是,这些研究者并不死抱着一个已在瓦解的分析体系不放(虽说他/她们也不见得多么属意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后者对他/她们的意图或许仍有用,或许没用)。“罪行”对许多人来说都是特别有吸引力的调查题目,这不仅因为条件变了,出现了新的更高明的犯罪活动,使犯罪成为不断扩大的领域,而且因为长期以来一直禁止公开讨论社会问题,所以现在做这方面的研究,的确具有开拓性的意义。可劳工问题就不同了,那是个老掉牙的题目,在改革之前就搞得底朝天了(搞得都麻木了)。
(34) 那些将关注的目光投向社会性别问题的,尤其是随时准备同正越来越厉害的性别不平等现象作斗争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对研究妇女劳工问题也同样持矛盾的态度。一方面,女性在报酬和地位较高的工作领域越来越受到排斥,这使他/她们感到极端不安;有些妇女决定回到家庭,不再就业和靠工资生活,更是令他/她们沮丧。(当时在天津地区新富裕起来的大邱庄,围绕庄里的妇女大批退出劳动大军的争论,成了妇女回家的倾向所引发的一起最激烈的论辩。)这种忧思产生了相当多的谈论妇女就业问题的著述。但另一方面,这些学者大多已不再囿于毛泽东所定的框框,不会以就业作为妇女解放的唯一标准。正如社会学学者陈一筠在1989年的妇女理论讨论会上所说;
解放初期,由于教育基础比较薄弱,当时的重点放在妇女就业上。这样做不仅超出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也超出了妇女本人的认识和能力。
人民大学的李蔷(音)对一味强调妇女就业的缺陷做了最激烈的批评,并最终提倡大邱庄的做法:
在中国,当文明达到一定的水准之前,人们往往以为大批妇女就业并发挥着男人的作用就是妇女解放了。其实这是摧残妇女的另一种形式。从事高知识水平工作的妇女人数很少,多数妇女都在干艰苦的体力劳动。这正是中国妇女比发达国家的同龄妇女看上去老得多的原因。因此,我们认为各行各业的普通劳动妇女在家庭需要她们回去养育孩子的时候,有权回家照顾孩子。
参加研讨会的许多理论工作者提出,妇女解放的关键是教育,而不是就业。民政部的李明(音)表达得最为简练:“如果说五四运动主要解放了‘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主要解放了‘手’,那么今天的妇女解放目标应是解放‘头脑’。”
因不满于只从妇女就业状况分析妇女地位的方法,所以也出现了好几种新的看待社会性别不平等现象的方法,这些新的认识不只关注女性教育问题,也探讨女性心理、婚姻、性爱和犯罪问题。然而,新的学术观点在“妇女问题”上的立场也使得卖淫不可能被纳入劳动范畴加以探讨。 (35) 熟悉西方争论的妇女学研究人员还有另一个不接受“性工作”说法的理由:按她/他们(并非总是确切)的理解,西方的“性工作者”是合法的、有执照的提供性服务的人员,她/他们还(准确地)指出,中国的情况不同。
学者虽然没有将卖淫本身看作是在劳动,而且很可能认为卖淫正是妇女没有平等的社会地位、中国缺乏现代性的表现,但不管怎么说,有些学者相信只有新的劳动技能培训政策才能有助于制约卖淫活动的蔓延。(培训计划当然是很昂贵的,地方政府也不大会心甘情愿做任何增加管教所支出的事情。)至于新出现的社会工作人员则还要假以时日才可能认识到,卖淫活动即使不是一种工作,至少也是带来收益的活动,而且比从业者能得到的其他选择看上去更有吸引力。
我在这里提出了中国分析家认为不适宜的说法,并不是想论证做娼妓“确实”是一种劳动,而中国的评论者还都笼罩在虚幻的意识中。我的意图其实是看看人们选择了哪些说法,又排斥了哪些说法,并要问为什么人们会作出如此选择?当代西方有关娼妓问题的论争同样是由诸如此类的选择所产生的,对它们同样值得作历史的分析。西方的争论并非判断中国的争论的标准。正如中国的评论者清楚表明的,他/她们对卖淫嫖娼问题的表述涵盖了许多问题,不仅有劳工问题,也有性(男性和女性)、疾病、婚姻市场、拐卖人口和本地的“现代性”建设等等。
但无论如何,假如我们在收容教养所以外的地方能够更清晰地听到中国妓女这个下属群体的声音的话,那么她们有可能比管教她们和研究她们的人更会使劳动的说法凸现出来。上海虹桥饭店30层楼迪厅中的女人,当她们冷静地同顾客接洽并交涉价钱的时候,是那么专心致志,那么严肃,人们完全可以将她们的表现和工作联系起来。再者,如果性学专家潘绥铭是对的话,那么娼妓们自诉她们的职业挺没意思,甚至心离得很远,这也是人们在工作中常有的心态。潘绥铭评论说:
同卖淫妇女的谈话……发现大多数人形容自己的经历时说“厌烦”“无所谓”“没别的办法”“只好忍着”……现在有个笑话,说有个妓女叫她的客人“头别过去点,我在看电视呢”。
潘绥铭比任何其他中国学者都更接近于对卖淫作出劳动市场的分析,而这仍是通过一则笑话传达的:
一家三口正在谈论卖淫嫖娼问题。丈夫说,“某菜市的一个妓女做一次就拿到我三年的工资!”妻子立即说,“那就绝对不找妓女。”没想到女儿说:“我去干这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