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第十讲

尊敬的听众!

说明现时代的国家处于它发展的哪个阶段,是前一讲就宣布的我们当前的课题。很显然,我们只有从一个关于绝对国家的准确规定的概念出发,才能理解关于这个课题的整个论述。

关于任何其他课题,都绝没有比关于国家写得更多、读得更多、说得更多的了,尤其在我们经历的这个时代,所以,对于这个课题,我们可以比对于任何其他课题更有把握地指望,每一个即使不真正从事学术工作,但毕竟受过教育的读者,都预先具有一些认识和概念。至于具体地说到我们打算在这里进行的关于国家的论述,那么,我们必须首先指出,我们出于其他更深刻的理由,部分地同意一些很知名的著作家的观点,尽管在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上我们与他们又有分歧;在德国哲学家当中一个最流行的观点认为,国家几乎只是一种主管法律的机构,这个观点虽然我们也不是不知道,却在经过深思熟虑以后拒绝了。此外,我们要指出,我们不得不从若干看来很干巴的原理开始谈起,这些原理我暂且请你们记在心里,但愿它们还在这一讲结束之前,就会通过更详细的规定和运用,变得一目了然。

依我们的看法,绝对国家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主管技艺的机构,其任务在于把一切个体力量引向类族生活,在这种生活中将它们融合起来,也就是说,在外部世界用个体实现和表现我们充分描述过的一般理念形态。由于这里并不信赖人灵魂深处的内在生活和理念的原始活动——我们在前几讲描绘过的理念中的一切生活就是这样——,由于我们谈的机构反而从外部作用于个体,而个体对于把自己的个体生活献给类族丝毫不会感到愉悦,反而有抵触情绪,所以不言而喻,这种机构会是一种强制性机构。对于那些由理念焕发了自己的内在生活,除了把自己的生命贡献给类族,其他什么也不希求和不期望的个体来说,这是不需要什么强制的,强制对于他们也许会完全消失;国家对于他们,只不过是一个不断综观整体的统一体,它宣布和说明类族当前首要的目的,将自愿发挥作用的力量置于适当的位置。我们说过,国家是一种主管技艺的机构;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当然只有在理性科学时代已经科学地认清了国家的目的及其实现的手段,第五个理性技艺时代已经来临之后,国家才是主管自由的自明的技艺的机构。但在高级的自然中,即在人类的命运中,也有一个合目的的过程,这个过程不问类族的认识和意愿如何,而把它引向它的真正目的;这个过程可以被称为自然的技艺;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才把前几个人类历史时代的国家称为主管技艺的机构。我们指出和说明的技艺是把一切个体力量引向类族目的。我们说过,绝对国家就其形式说是主管技艺的机构;这就是说,一个国家究竟存在与否,唯独取决于个体力量献给类族的一个目的,不管这个目的具体地说是怎样的;然而,对国家的这个规定完全没有解决,在各个具体的国家中怎么能设定各种各样的目的,并且把这个问题搁置起来了;可是,个体力量正在逐渐地被奉献给这个目的的实现。这个规定同样也没有解决,类族的绝对目的是什么;说明了这个问题,国家的实质、它的真正内涵和目的即可得到描述。

根据这些预先作出的界定,我们现在来更详细地研讨国家概念。首先,国家既然必须将一种必然有限的个体力量的总和引向共同的目的,就必然把它自己视为一个锁闭的整体,而且由于它的全部目的是人类的目的,它也就把它的公民的总和视为人类本身。它可能还有一些目的,它们涉及不属于它的公民范围的其他人,这与人类的目的并不矛盾;因为这些目的毕竟是它固有的、为它自己而采取的目的,它把它的公民的个体力量都引向这些目的的实现;因此,它总是把这些个体力量只献给它自己,即献给最高的东西,献给类族。由此可见,无论像以上所述的那样,国家将一切个体力量引向类族生活,还是像这里所述的那样,国家将这些力量引向它固有的生活,即国家的生活,都完全一样;不过,这后一种说法,如我们立刻就会看到的,只有通过前一种说法才获得其真正的意义。

其次,绝对国家的实质在于,一切个体力量被引向类族生活,而国家首先就把它的公民的整个总和定为这类族。这就要求:第一,国家必须毫无例外地向所有个体提出同样的要求;第二,国家必须要求每个个体毫无例外、毫无保留地竭尽其全部个体力量。在这种体制下,每个人作为个体都为类族作出了牺牲,同时,所有其他个体在他们作为类族的组成部分而属于他们的一切权利方面也都为每个人毫无例外地作出了牺牲——这是从第一个要求自然而然地得出的结论。一切人的力量究竟以什么为目的呢?以类族为目的。但对国家来说什么是类族呢?毫无例外,是国家的所有公民。假如某些个人对共同的目的要么完全不愿效力,要么同其余的个体相反,不愿竭尽全力,那么,他们就会享有联合体的一切好处,而不担负联合体的一切重任,这是不平等的。只有在一切人毫无例外地竭尽全力,献身于国家的地方,才能有平等。在这种状态下,一切人的个体性都完全融于一切人构成的类族;每个人都取回了向共同力量作出的贡献,而这种贡献是通过他与所有其余的人构成的共同力量增多的。单独的个体的目的是本人享受,他把自己的力量当作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来运用;类族的目的则是文明,它的条件是配享的生活水平;在国家里,每个人绝不是把自己的力量直接用于本人享受,而是用于实现类族目的;他为此达到了类族的整个文明水平,除此之外,他还达到了他自己的配享的生活水平。不过,大家要谨防这样设想国家,即国家仿佛完全是建立在一些个体上的,是由个体组成的——这几乎是通常的哲学家们能够设想一个整体的唯一方式。其实,国家是一个本身不可见的概念,正如我们在头几讲中描述过的类族一样;国家不是一些单个的个人,而是这些个人彼此之间持续存在的关系,这种关系的那个总能不断生存、不断变化的创造者就是在空间里生存的那些单个的个人的劳动。所以——我也想用一个例子来阐明我的思想——国家也绝不是一些统治者,倒不如说,统治者们也像所有其余的人一样,只不过是国家的公民;在国家里,除了公民以外,根本不存在任何单个的个人。统治者们必须像所有其余的公民一样,竭尽自己的一切个体力量,以便照他们自己的理解,不断将被统治者——他们也不是国家——的力量引向共同的目的,并对反抗者进行强制。只有那种从统治者的领导活动,从被统治者受领导的力量给一切人产生的结果,我们才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国家

只有一条我将立即予以对付的异议,这里应当加以审视。有人可能会说,为什么恰好必须把个体的所有力量都用来为国家的目的效劳呢?假如花较少的力量便可达到这个目的,那么,把这需要消耗的力量完全在一切个体之间平均分担,而把所剩的力量让每个个体自己自由支配,这难道不会同样满足所要求的平等吗?对此,我们回答说:第一,以为实现国家的目的不需要个体付出全部力量,这种假想的情况是绝不可能发生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诚然,为了促进国家的目的,国家所需要的不是个体的所有这样的力量,这些力量也许是他本身不知道的,也不是他的所有这样的力量,这些力量虽然他知道或可以使用,但国家却不知道或不可以使用;然而,国家为此需要的却肯定是他的所有这样的力量,这些力量他已经知道,并且可以使用;因为国家的目的是文明,而为了保持和进一步提高国家已经达到的文明水准,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尽一切力量,因为只有靠集体的力量,大家才达到了这个发展水平。假如国家不把全部力量用于自己的目的,它就会倒退,而不会前进,并且会在文明王国里失去自己的地位;由此引起的进一步的后果,我们将会在另一时间看到。第二,我要问,公民们对其剩余的、供他们自由支配的力量应该怎么办呢?他们是否应当闲着无事,把这种力量搁置起来呢?这是违背一切文明发展的形态的,本身就已经是一种无教养的野蛮行为。有教养的人不能无所作为,也不能超过他的天然感性力量要求的、国家无论如何都要给他安排的必要休息时间而游手好闲。或者,他们是否应当把自己的这种力量用来实现自己的个人目的呢?可是在完善的国家里,不应当有任何一个公正的个人目的不被纳入整体的计划,不被整体关心其实现。最后,有人也许会说,这种力量应当用于个人在安静地休息时发展其自身。我回答说,没有哪一种发展是不以社会,即不以严格意义上的国家为出发点,也没有哪一种发展必然不会努力复归于社会或国家;因此,个人的发展本身就是国家的目的,完善的国家本来就以促进这个目的的实现,按每个人的分量给他提供这样的发展为己任的。为了使我们的这种想法不至于在实际运用中发生误解,我们以后将会作出说明;我们这里谈的是完善的国家,上述内容无疑都完全适用于它。

逐渐地、自由地上升到这种绝对国家的形式,即上升到理性所要求的人与人的关系,是人类的使命。这种逐渐的上升既不可能在无辜状态下,在标准民族当中发生,也不可能在原始的未开化状态下,在野蛮人当中发生。

之所以不可能在前一种状态下发生,是因为在这个阶段,人们完全自然而然地生活在最完善的社会关系里,不需要什么强制或监督;在这里,每个人都自然而然地做着公道的、对整体有益的事情,他本人对此并未加以思索,其他人也未替他对此加以思索,这种社会关系不是靠人们自己的技艺或某个自然过程建立的,并且在这里根本没有什么起源可谈。之所以不可能在后一种状态下发生,是因为在这个阶段,每个人只关心自己,而且只关心他的原始的动物性需求,任何人都不会上升到对某种更高的需求的理解。因此,国家的发展只有在我们类族的两个基本部族融合起来,成为历史上真正的人类的过程中,才可能开始和延续。

国家的首要条件和我们的上述国家概念的首要特征是,自由人服从于他人的意志和监督。我说的自由人是相对于奴隶而言的,指的是这样一些人,为这些人本身及其家庭设法获得生存资料的操心始终听凭他们自己的机智和判断,所以他们在自己家里是独裁的家长,甚至在他们服从于达到另一种目的的他人意志以后,这种情况也依然如此。与此相反,奴隶则是这样一些人,这些人从不为他们自己的生存资料操心,而是靠别人养活自己,他们的全部力量都按主人本身的意志服从于主人的家庭,因此,奴隶绝不是家长,而是他人家庭中的成员,以致他们的肉体和生命都必须献给这个家庭。主人养活他们的原因无非在于,养活他们比消灭他们对主人有用得多。我说过,自由人就其本身而言,在他们必定仍然自由的前提之下,必须服从于他人意志,而且我还说过,这么做的理由在于,这些服从者本身至少能成为目的,这也全然属于国家概念的内容,并且只有在他们虽然处于服从地位,却在某个领域——当国家达到更高的发展阶段时,这个领域后来就成为国家的目的——里仍然自由的时候,他们才能这样;可是,奴隶就其本身而言,假如他们不能获得人身自由,则永远不能成为目的,而是也像任何动物一样,至多能作为他们的主人的工具,为他们的主人的目的而存在,而绝不能独立自主地存在。在自由人服从于其他自由人的意志和受其他自由人的照管时,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或者,如果按另一种算法,可能有三种情况;而由于这种服从关系是国家的起源,所以就可能恰好有这么多的国家基本形式,通过这许多形式,国家才达到自己的完善境地;我请求你们好好注意并且细心记住这些基本形式,它们是我们打算对这个课题作的所有进一步的说明的基础。

这就是说,如果根据已经发生的服从关系,把它所联系起来的个人的总和看作一个封闭的整体,那么,要么人人都毫无例外地服从于大家,也就是说,像在完善的国家里那样,服从于共同的目的,要么不是人人都服从于大家。如果发生了这种不是人人都服从于大家的情况,那么,由于服从者至少服从于大家,所以这种情况只能被设想为这样:让人服从自己的人并没有又从自己方面使自己服从于服从者与其必然的目的。因此,他们只是使服从者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唯独他们想要达到的目的;这种目的毕竟不可能是,或至少不可能完全是他们自己的感性享受的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必定会把他们同样变成奴隶,必定会毁灭他们的全部自由,因此,这种目的,即统治的目的,必定是为了统治而存在的。这也许可以说是我们所讲的第一种情况,而且从时间方面说就是国家最初的形式,即国家各个成员的绝对不平等,这些成员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只要现存的制度不变,他们就绝不可能互相变换角色。在这里我要顺便提到,这样的国家绝不能像抱有善良目的的国家可能做到的那样,使受奴役者竭尽全力,服从于它的目的,因为若是这样,它就必定完全会使他们变成奴隶,从而甚至会再不配称为一个萌芽中的国家。我们说的第二种情况是:人人都毫无例外地服从于大家。这种情况又可能有两类:第一,人人都只是消极地服从于大家,这就是说,给每个人都毫无例外地许诺一个目的,不管是谁,都毫无例外,不可妨碍他实现这个目的。这样一种由现存制度保证不受任何人侵犯的目的,就叫作权利,因而在这种制度下,每个人都具有大家毫无例外地服从的权利。——所有的人在权利方面的这种平等,既然是权利平等,就还绝不是各个人的权利的平等,因为给各个不同的个体许诺的目的,就其范围说,可能是很不一样的;确定权利的尺度,多半是开始建立法律王国时存在的财产状况。很显然,处于这个阶段的国家,由于它把超过其他公民的权利的权利——这种权利本来也是其他公民能有的——分给了它的公民中的某几个人,所以远远不能使这些受惠者的一切力量服从于它的目的,相反地,由于受惠者享有这些权利,它也妨碍了其他公民自由地运用自己的力量,甚至为某些个体的目的而浪费这些力量;所以,尽管在权利方面人人平等,但它还远未具有国家的绝对形式。这种状态也许可以说是国家的第二种基本形式,是我们人类在向完善的国家形式前进的过程中所能达到的第二个阶段。最后,人人都服从于大家,这也可能意味着,他们不仅是消极地服从的,而且也是积极地服从的,以致谁也不能给自己设定和实现这样一个目的,这个目的仅仅会是他自己的目的,而不同时毫无例外地也是所有的人的目的。很清楚,在这样的制度下,所有的人的一切力量都用来实现共同的目的;因为共同的目的不是别的,而毫无例外地是所有的人的目的,所有的人就是类族;因此,在这样的体制下表现出了国家的绝对形式,产生出了大家的权利和财产状况的普遍平等。这种平等绝不排除各个阶层的差别。也就是说,不排除各个使用人力的特定部门的差别,一些部门是专门托付给一些人的,同时他们则把使用人力的其他部门专门让给其他人。但是,完全不能容忍任何一个阶层和任何一种人力的专门应用不考虑整体,不为整体所需,不把它们获得的成果按照其他一切阶层及其个体享用这种成果的全部能力分配给他们。这也许可以说是国家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它在这个阶段至少按照它的形式说业已臻于完善境地。

可以证明——这对于细心的、有教养的听讲者来说也许是不言而喻的——,国家只有靠这样完善其特有的形式,才能获得它的真正内容,即达到在它之内联合起来的人类的真正目的,并且它在达到最终目的之前,大概还得经过一些阶段;但我们现在暂且只谈论国家的形式。

我们作这一切研讨,都是为了确定和表明我们时代的国家处在什么阶段,这样的国家当然总是那种最先进的国家。可是我要预先声明,在我看来,国家现在还在致力于完善自己的形式,也就是说,已经在我们所描述的那第二个阶段有了稳固的发展,而正在力争达到第三个阶段;这第三个阶段有一部分已经达到,但有一部分还没有达到。因此,在我们看来,就公民方面说,我们时代具有代表性的特征在于,每个公民连同其全部力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服从于国家,更加在内心受国家的影响,而成为它的工具,并且国家力图使这种服从变得普遍、全面。如果我们描述各个不存在这种情况的时期,并且用历史说明,情况是以何种方式和通过什么自然进程逐渐变成现在这样的,那就很容易得知我们这个说法的真正意思和实际会有的情况。这种历史推论,还有我们给这个推论预先作出的若干其他研讨,我们将放到下几讲中阐述。

今天,让我只研讨这个课题中的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即政治自由问题。甚至在国家的第一个形式中,服从者也仍有人身自由,还没有成为奴隶;假如所有的人都被弄成了奴隶,整个国家机构就会丧失意义。可是在这种情况下,连个人的人身自由也是没有保证的:他甚至会被一个征服者变成奴隶;所以,他没有任何公民自由,也就是说,如我们上面说的,没有这种制度许诺给他的任何权利;在这里,他事实上不是公民,而只是臣民。当然,由于个人还不是奴隶,只在一定程度上是臣民,所以,超出这个程度,他是自由的——这不是由于法律,而是由于自然力量和偶然机遇。在国家的第二个形式中,每个人都毫无例外地依靠国家体制收回一部分自由,也就是说,收回的恰好不是一部分随意性,而是一部分独立性,依靠这种独立性,每个人都使所有其他的人不得不尊重某种目的或权利;这样,每个人就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它不仅是人身的自由,而且是有保障的,因而是公民的自由;在这个自由范围之外,他便是臣民,假如别人的一些权利限制了他,从而大于他的权利,那么,他与其说是公民,不如说是臣民。在国家的绝对形式中,大家的一切力量都是为了大家的必要目的而被使用的,每个人恰好在他受其他一切人的约束的程度上,约束着其他一切人;大家都具有平等的公民权利或公民自由,每个人都既完全是公民,同时又完全是臣民——因此,大家都同样如此。如果人们想把那些确实将自己的目的交给国家的人称为独立自主的人,那么,在这种最后提到的制度下每个公民就都是以同样的方式、在同样的程度上属于独立自主的人;如果人们想从这个角度也把单个的人称为独立自主的人,那么,刚才所说的原理也就被表述为这样:每个人作为类族的成员,从他所抱的必然目的看,是完全独立自主的人,而从他个人的力量使用看,则完全是臣民,正因为这样,每个人同样既是前者,也是后者。

关于作为一种理念的、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像我们在上面描述的那种,情况就是如此。一个完全不同的、与前一种问题和研究毫无共同之处的问题是:究竟谁应当洞察和判断那个实际上当然是由整体提出,但又被隐蔽起来的国家目的呢?谁应当根据自己的这种判断来引导公民的力量,同时又对反抗者进行强制呢?或者换句话说,究竟谁应当进行统治呢?——既然其他一切政治力量与判断都服从于这种对本来由整体确定的国家目的的洞见和判断,并且是由这种洞见和判断引导的,因而在国家中就不可能有任何更高的判断超过这种洞见和判断,那么,这种判断就在外部是独立的或自由的,也就是政治上自由的,如果这个用语依据的希腊文被理解为主动的、有效的政治行为的话。——刚才提出的论断也许可以叫作对国家体制的研讨,这种体制就像它应当如何那样,完全是由理性规定的;当前我们涉及的问题,则是关于政府体制的问题。

显然,这里只有两种情况是可能的。或者,一切个人都毫无例外地根据享有的权利,完全一样地参加作出上述判断的活动,并借助于这种判断,参加引导政治力量的活动,这样,所有的人就都在同等程度上是政治自由的参与者;或者,这种作出判断的活动和据此进行的引导活动只让一定数量的个人去承担;这后一种做法,按照我们在上面作出的研讨,无非意味着:一个特殊阶层或者被人为地建立起来,或者自然而然地在历史过程中产生出来,对国家目的的判断和根据这种判断进行的治理,都被赋予这个阶层,这是一个使用国家力量的专门机构,其余阶层则都把自己的力量指向另一类活动,并且与统治者相反,全部都是被统治者。在这种制度下,政治自由只属于统治者,被统治者全部被剥夺了这种自由,对于政府来说只不过是一些臣民而已。

首先我们要指出,像刚才描述的那种政府体制,丝毫没有改变或贬低应该按照理性设立的国家体制。统治阶层仍然服从于那种由一切人的需要规定的共同的国家目的,而且必须毫无例外地、毫无保留地将它的一切力量直接用于这个目的的实现,正如其余的阶层必须将自己的劳动间接指向这个目的一样;因此,统治阶层相对于这个目的而言,正如其余的阶层一样,也完全是臣民;这个阶层作为人类的组成部分,本身就属于国家的目的;满足它作为这个组成部分而不是作为统治阶层的固有需要,应当同样得到保障;因此,它的成员正像其余一切阶层一样,也完全是一些公民,而绝不比其余一切阶层的地位更高。

其次,理性规定的只是国家体制的形式,并且它绝对要求实现这种形式,但是,它绝不规定政府体制的形式。只要国家的目的像在每个时代可能做到的那样被洞察清楚了,只要现有的一切力量都被用于实现这种最佳的洞见,那么,不管政府是掌握在一切人手里,还是掌握在几个人手里,或者掌握在一个人手里——在后一场合,这个人会按照自己的判断选一些助手,他们依然是他的下属,并对他负责——,政府总是公正的和良好的。公民自由是绝对应该有的,而且是绝对应该平等的,政治自由则至多只为一个人所必需。自古以来,尤其是在现代,一切对于最佳政府体制所作的研究,最终都抱有一个宗旨,那就是找到一种手段,再迫使这种对一切人实行强制的政府权力做到:第一,既然正确的洞见不能加以强求,那么,至少要使尽可能好的洞见确实达于政府;第二,使这种尽可能好的洞见确实用一切力量得到实现。不论这些研究本身会多么有益,不论对于那种在某个地方也可能确实得到解决的问题在理论上的解决会多么可能33,但在把这种解决纳入现时代特点的哲学描述之前,可能与我们相隔还有好几千年。使我们感到幸运和安慰的是,在当代一切文明国家的形势下,在一切现有的文化状况下,有许多理由强迫每个政府对于国家的真正目的努力达到尽可能清楚的洞见,并且始终根据这种最佳的洞见,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去处理问题。

在我们以后的研究中,我们将有机会证明这些强迫的理由。假如这些证明和我们今天已经开始的一系列研究,会有点用处,特别使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体制对我们变得更容易理解,因而更可贵、更有价值,那么这就同时达到了一个目的,而这个目的也是这几讲的目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