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讲

第十五讲

尊敬的听众!

这一讲我们将从一个评语开始,这个评语才算是前一讲告终的研究的真正结语,同时也是今天我们需要进行的研究的开始,所以它构成两者之间的一个过渡点。对于这个评语的内容,我们始终是默默假定的,可是现在,我们却想把它明确地说出来。

我们已经从基督教推导出新时代的整个特征,推导出这种时代特征发展的方式方法。但正因为如此,一切成为现象的原则的东西都在现象中消失了,对外在感觉成了不可见的,而只能为敏锐的反思所察觉。所以,既然基督教已经真的成了原则,它就不再出现于同代人的清晰意识中;相反地,他们设想为基督教的东西,恰恰因此还没有成为原则,还没有被纳入时代固有的内在的独立生活。基督教对于我们曾经是唯一真正的宗教,而且我们已经撇开了这种真正的宗教通过它最初进入世界的那个时代而获得的各种偶然变化形态。既然像我们用欧洲国家共同体的整个现有体制阐明的那样,这些偶然变化形态已经牢固地扎根于整个人类的现存状态,那么,人们现在就再也看不到基督教的本原了,而是把它归因于一种偶然的情况。

对于人类的那些超出国家范围的其他关系,也只能这么说。就拿宗教之后出现的最高东西,即科学来说,拿哲学——科学中的这个分支总是对全部科学的形态最有决定性的影响,并且至少默然以为自己有权对科学立法,虽然这可能是没有道理的——来说,在新的时代,对哲学的爱除了靠基督教,究竟是靠什么激起的呢?哲学的最高和最终任务除了正确探讨基督教教义或纠正这种教义,究竟是什么呢?各种类型的哲学除了借助宗教观念,向民众传播宗教,究竟是通过什么获得最普遍的影响的呢?是以什么途径跳出神职人员的狭隘圈子而传遍全人类的呢?在整个新的时代,任何哲学史都是未来的宗教观念史,两者一起迈向最高的纯洁的境界,迈向它们的原始统一,而笃信宗教的民众教师则经常充当有教养公众与无教养公众之间的中介人。由此可见,整个近代哲学都是直接由基督教建立起来的,全部科学大厦则是借助哲学,间接由基督教建立起来的。对于其他事物也应作如是说;我们会察觉,在新时代的不断流逝中长存的、不变的唯一东西是具有纯粹的和不变的形态的基督教,唯独它会永远是这种东西,直到末日降临。

按照我们早先拟定的计划,我们今天必须描述现时代普遍的和公开的习俗的特征;根据以上所述,如果这里我们又不得不回到基督教,把它当作新时代一切习俗的原则来看待,你们将不会感到惊奇。

首先要问,什么叫作习俗?我们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这个词汇?47对我们来说这个词汇表示的,而且按我们的看法在任何真正易于理解的用语中表示的,都是一些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中已习以为常的原则它们由于整个文明状况而成为另一种自然力量,正因为如此,就完全没有出现于明确的意识中。因此,我们说这些原则不是一种偶然的,也许由偶然原因决定的实际做法,而是一种隐蔽的、永远不变的根据,人们可以设想完全自主的人有这种根据,可以从它出发,预先确切无误地算出他将采取什么做法。因此我们说,这些已成为第二种自然力量的因而没有出现于明确的意识中的原则必定应当排除一切以自由为基础的动机,排除决定这种一般行为的动机——伦理道德的内在动机和法律的外在动机。凡是人还必须周密思考和自由决断的东西,对他来说就不是习俗,但由于某种习俗会被归因于某个时代,它就会被看作时代精神的一种无意识的工具。

我们在上面已经说过,实行人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实行人人在一种坚决揭发和严厉惩罚任何违法行为的立法——这种立法在近代又只是在基督教的策动下实施的——面前的平等,对公民的习俗也有极好的影响。假如任何一种想对别人采取不正当行为——我们大概也这样说过——的内在诱惑还在其萌芽状态就受到确实无疑的意识的压制,意识到这么做除了遭受不可避免的惩罚和损失,绝不能指望有任何别的结果,那么,民众的那种突然产生一些不正当的念头或稍微表现这些念头的习惯,也会随之完全消失。看来人人都是有道德的,尽管可能还是法律的威慑作用使作恶的欲望退缩到了内心深处;对法律的威慑作用的记忆变成了习俗,不让任何不正当的念头表现出来,也成了习俗。这种只是抑制恶行的习俗,还绝不是催人向善的习俗,可以称之为否定性的良好习俗,也就是单纯不做恶的习俗;它的形成可以说是立法——同时也是基督教借助于立法——对公共习俗产生的否定性影响。

立法对习俗的这种影响是必然的、无可置疑的。如果从不正当的行径绝不能指望得到什么好处,而是注定会遭受惩罚和损失,那么,不论是谁,只要他爱自己,希求自己顺遂安好,就绝不可能做不正当的事情。要是在真正适宜的立法下,这种对习俗的影响没有在可以预料的程度上显示出来,那就应当查明,发生这种毛病的原因是否在于对立法的执行没有经验;要么是因为罪犯很可能指望蒙混过去,要么是因为诉讼程序、司法侦查和法庭证明含糊混乱,使罪犯有机可乘,容易逃脱法网。在这种情况下,受内在诱惑的人会向国家争辩说:已经有十个或更多的人在我周围都做过同样的事情,他们都没有受到惩罚,为什么偏偏我这个第十一名要遭到告发;或者,他这样辩解道:这类事情我自己已经做过十次,都没有被告发,我还敢做这第十一次!倘若我不幸被告发,那我还是十胜一负。对他这样的算法是无可反驳的。在前一种场合,罪犯有可能不被起诉,说明我们尽管有好的立法,然而缺乏监督;在后一种场合,罪犯本来已经被控告,但还可指望被证明无罪,说明我们缺乏数量足够的目光敏锐的审判官。在这两种场合,都迫切需要揭示出漏洞的原因。比如,这种漏洞是不是产生于国家要将它的全部力量直接用来对外自卫的那种急需?这样的国家在被要求改善警察机构、完善司法侦察的时候是否抱怨它没有经费用作这项开支?在这种情况下也许应向这样的政府说明,内部安全与力量强大比外部安全更重要,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在开始耗费用于外部安全的支出以前,必须先修改用于内部安全的支出。倘若人们不被允许对这样的政府提出任何劝诫,而且也没有什么办法逼迫某个政府,那就只好向它表示,但愿极度的内部混乱和这种混乱造成的——甚至是给它那考虑清楚的意图造成的——破灭能迫使它进行必要的改革。

在诉讼程序方面,本应向这样的政府劝诫,不坚决审判任何一个罪犯的意图不管多么值得尊重,这种意图导致的结果不管多么不必消除,然而相反的意图,即绝对不让任何罪犯逍遥法外和不受惩罚,其意义也毫不逊色;同时解决这两项任务并没有什么障碍,而不解决后一项任务,也就不可能解决前一项任务,而且国家就得违背它本来的目的行事。

尊敬的听众,这里,我们已经到了这样一个地方,在这个地方,我再也无话可说,而是你们自己必须判断:一般在欧洲,特别在其最先进的国家,立法对习俗有怎样的影响,如果有漏洞的话,漏洞究竟在什么地方,新的时代必须怎样继续向前迈进。

然而,如果立法对否定性的社会习俗在这种限度内发挥了想要发挥的影响,那么,这些习俗只要已经存在,就无论如何也会与国家及其立法的方式方法发生相互作用。在这个前提下,如我们将立即证明的,既然国家在其立法中的做法取决于公民的习俗,受这种习俗的制约,而不是受立法本身的制约,那么这种做法本身就只是习俗;既然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仅不能做不正当的事——这本来就与立法绝不相容——,而且仅仅按另一种做法引导其立法,那么国家在其立法中的做法就是国家的肯定性的习俗。但肯定性的良好习俗在于,大家承认每个人都代表人类,对他表示尊重。能使这些习俗在国家立法的方式中得到贯彻的前提,对于国家来说是公民的否定性的良好习俗。这就是说,可以把下列原则制定为刑事立法的恒定原理:进行惩罚的做法愈确实,这种确实性对民族习俗的影响愈大,那些惩罚就可能愈温和,愈人道。但这种温和的做法根本不适用于国家不再予以考虑的罪犯,而是适用于类族,而国家毕竟总是以其人格带有类族的形象。

姑且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谁不习惯于片面地看待事物,而是习惯于考察事物的最深刻的原因,谁就肯定会同意,个人对于社会可能变得很危险,以致不除去他的性命,国家将不可能使社会免遭他的危害。但与此同时,谁只要不坚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野蛮的摩西准则48,谁就会同意,国家只有在极端必需的情况下,在确实没有任何别的手段的时候,才应选用这种手段;因为罪犯终归总是类族的一个成员,他作为这样的成员有权活尽可能长的时间,以期使自己改恶从善。但如果同意这种手段适用于个别情况,政府就还会利用执行判决的机会,大摆场面,用酷刑将罪犯折磨致死,令人厌恶地拿尸体示众;这种做法至多只能在这样一种地方可以原谅,在这种地方,国民需要经常看到这样的恐怖场面,以期大家不至于一有机会,就受到引诱,采取残暴行为。在崇尚道德、不嗜血腥的时代里,依我们看,死刑判决只要公开宣布而秘密执行,也就够了;不过应该事后展示一下尸体,使那些想知道执行情况的人能确信它真的已经执行了。简言之,民众的习俗愈质朴,在他们当中采取的致命性的惩罚和所有一般的惩罚就必定变得愈罕见,愈温和。

我们已经说过,能使刑事立法这样渐渐变得温和的前提,对于国家来说是公共习俗的改善。可是,什么东西会促使和推动国家按照出现的可能性,去真正做那种对它单纯变得可能的事情呢?我回答说,是舆论,既是全欧洲的舆论,也特别是本国民众的舆论。只要那种承认每个人都代表人类,对他表示尊重的观点还没有成为习俗,民众就还喜好诉诸暴力活动,而必须用严厉的和有时令人恐怖的惩罚加以控制;在这样的观点成为习俗,因而暴力活动变得很稀少以后,谁也不忍再目睹某个带有人的面貌的存在者不管犯有什么罪行,都备受折磨,仿佛是为了做给人看的;有教养的人抱着厌恶的心情不看这样的场面,而且全世界都蔑视还存在过分严厉的惩罚的国家和民族,把它们看作是野蛮的;这样一来,政府就会受它自己的和民族的求名欲的驱使,使刑事立法同时代精神相适应,同时也在这方面贯彻良好的习俗原则。

这样,尊敬的听众,我们就又到了这样一个地方,在这个地方,我必须请你们自己作出判断,让你们自己从这方面对比过去的时代与现在的时代,确定现时代正处在哪个阶段,它必须以何种方式继续向前迈进。

利用刚才结束的研究的机会,我们也附带指出过,肯定性的良好公共习俗究竟在什么地方。它在于这样一种习惯:把每个人都毫无例外地承认为人类的一个成员,并希望他也把别人承认为人类的成员;把每个人都作为人类的一个成员来对待,并希望他也这样对待别人。我说过,承认与被承认、对待与被对待是相关的,因为这两点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谁不愿意做到后一点,也就做不到前一点。无论是谁,如果其他人把他看成什么,其他人在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事情上如何对待他,对他来说都是无所谓的,他就会无视这些人,对他们不屑一顾,根本不认为他们的判断应被看作人类的判断。诚然,永远会有这样的事情,那就是有人有自己的不良习俗,因而会使别人只能对他们表示极大的蔑视,而且别人这么做是完全正确的;但这样的蔑视态度肯定不是原来就有的习俗,而是招惹来的和应当抱有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清晰的概念就代替了单纯的习俗。

我们所提出的良好习俗概念的主要规定是:任何个人单就他本身而言,因为他具有人的面貌,就绝对应该毫无例外地被承认为人类的一个成员,人类的一个代表——这是首先对他作出的评判,如果他没有由于他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不配享有这种评判的话;换句话说,一切人原来就有的平等是居于支配地位的、给人们的一切交往奠定基础的方面。但一切人的这种平等是基督教的真正原则;因此,这种基督教的普遍的无意识的统治和基督教之变为真正推动公共生活的原则,同时也是良好习俗的基础,或更准确地说,直接就是这种良好习俗。我之所以说是无意识的统治,是因为基督教在这里已经不再表现于教义和说教,而是成了现实本身,化为真正的生活,实际上隐藏在人们的心里,表现于他们的一切活动。

人人平等的假设确实是从基督教出现的时候起就在世界上传播开的,而且谁也不反其道而行之,因为谁也不可能这么做。我们大家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许多人都如是说,而且都对我们将来在公共生活中真的能变得平等感到满意,因为他们不可能改变这一点;但在当前的公共生活中,这些人还靠人与人的不平等支撑着自己,还在尽全力维护它,力图从中取得尽可能多的好处。所以,要使基督教的平等原则变成真正生动的良好习俗,就必须把它运用于人类的世俗关系。这个任务将由完善的国家来实现,这种国家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使每个人各得其所,使他们成为自己的工具。因此,基督教的统治不纯粹是观念的统治,而是要通过国家、在国家中实现的统治,这便是真正的良好习俗;而这就为这种良好习俗的概念提供了进一步的规定:承认任何个人都是人类的成员,当我们把他看作国家的工具,把他当作国家的工具对待的时候,我们希望他也这样看我们,也这样对待我们。——但是,在希望别人这样看我们,这样对待我们时,我们不能使人感到欺骗他们,所以我们必须真的成为国家的工具,并希望成为这样的工具,即使不是在同别人一样的范围内,也毕竟是在同别人一样的程度上。

国家对人人都完全有浸透肺腑的作用,同时在国家里人人平等,这种情况是由于人人都权利完全平等才出现的。因此,完善的、良好的习俗在于,大家都以这种人人权利平等为前提,至少把它设定为应该实现的东西,而且必须按照这样的假定去对待每个人,同时希望每个人也只按照这个假定对待自己。由此可见,权利不平等是造成不良习俗的真正根源,默然假定这种不平等是必然的永恒状态,则是不良习俗本身

我力求用详尽的分析阐明这一点。首先,拿两个对立的阶层来说,一个是较富裕、有教养的市民阶层,一个是有特权的家族。前一阶层的不良习俗表现于两个方面:要么是对后一阶层的优势估计过高,竟不守每一个有理智的人应有的那种合乎习俗的礼节,而对这些家族采取卑躬屈节和奴颜婢膝的态度;要么是嫉妒他们的优势,对他们表示愤慨,或者出于仇恨,或者由于缺乏成熟的思考,错误地、充满敌意地解释这些优势。市民阶层的这种不良习俗很容易在特权阶层中引起另一种不良习俗,因为特权阶层要么未以应有的愤慨拒斥对它的那种不适当的恭维,而是对于低估那种供它低估的事物感到称心如意,要么断然疏远另一阶层,把自己封闭起来,不与之交往。

怎样才能使同一个国家的这两个相互疏远的部分和平统一呢?它们怎样才能在统一的良好习俗中协调地生活在一起呢?最好是由科学来协调它们。为此,科学最初必须掌握在市民阶层手中,由这个阶层加以传播。倘若科学最初就为特权家族所有,那就会使人担心,这些家族力图独占科学,这样一来,就会把真正有价值的东西的重大优势完全附加给偶然性造成的特权。可以期待,真正有科学教养的市民会懂得和理解这些特权——我以为它们大致与上一讲中描述过的特权是一样——的真正意义和价值,正因为如此,这种市民既不会过高估计它们,也不会嫉妒它们。特权家族中的那种有科学教养的人获得了自己的个人新价值,这价值使他很乐于睁开眼睛,看一看科学给他那生来就凭偶然性获得的特权作出的说明。这两种人在被他们估量得高于一切的十分重大的事情上都是平等的,对于他们来说,他们在微不足道的事情上的差别会很容易由于有这种平等而消失不见。

现在已经由这个纽带联合起来的两个阶层,还同从事机械的体力劳动、几乎都没有受过他们所必需的完备教育的广大民众处于对立地位。他们感到自己天天都肩负重担;他们看到,各个高级阶层享有富裕的和舒适的生活,却不分担他们的机械劳动。他们不知道,也不理解:这些阶层是怎样也在其他领域作出自己的努力,从事自己的劳动的;这些阶层的辛劳为什么整个来说是有用的、必要的和对民众本身不可或缺的。尤其是,他们不知道,也不了解,他们这些低等阶层的劳动为整体提供了何等美妙的效益。在这些情况下只能养成一种毛病,那就是不良习俗在他们当中成为另一种自然力量,把高等阶层单纯视为靠他们的血汗养活的压迫者,在高等阶层提出任何建议时都立即怀疑这又在趁机谋求什么新的好处。要根治这种毛病,改善他们的不良习俗,只能依靠逼真的见解,使他们看清,他们绝不是为某个人的专断效劳的,而是为整体效劳的,只是在整体需要他们效劳的范围内,他们才为整体效劳,并且这是他们的每个同胞不管属于哪个阶层,都无一例外地负有的完全相同的使命。但为了使他们能认清这种道理,现实情况也必须符合于这种道理;因为在涉及低等阶层的利益问题上,人们切不可指望欺骗他们。因此,或者是权利的平等必须切实加以实行,或者是受惠阶层必须在一切人眼前,就像实行这种平等那样不断地、公开地行动。民众教师作为他们与高等阶层之间的中介人,应该懂得他们的想法和语言,必须促使他们注意这种情况,在他们当中说明这种情况;用一句话来说,民众教师不仅必须向民众授以宗教知识,而且必须授以关于国家及其目的和法律的知识,并且这种知识必须是深刻的、确凿的。

我想用一个具体事例来阐明我的想法。一位大土地占有者必须能使自己按照真实的情况和他的农民们亲眼所见的日常证据,直接向他们或通过民众教师向他们说,尽管我的占有也许是你们当中每个人的占有的百倍或千倍,但我却不能因而就多吃、喝、睡百倍或千倍。你们每天都能见到我采取的一些措施,例如对新的经营方法进行大规模的试验,从遥远的国家引进新的良种牲畜、新的植物和种子,对它们进行还不习惯的和必需学习的养殖和栽培;所有这一切都需要大量的支出和预付款,都要求有能力经得住可能的失败。你们没有能力这么做,因此也不能要求你们这么做。可是,凡是我取得成功的,你们可以仿效,可以借鉴,凡是我试验失败的,你们可以不必去做,因为我已经替你们冒过风险了。那些已经变为本地品种的优良种畜,可以由我的畜群逐渐推广到你们的畜群,那些已经适应当地气候的高产种子可以由我的农田逐渐移植到你们的农田,同时由我出资学到的、验证合格的管理技艺也将传授给你们。是的,我的粮仓塞满了各种储备;可是,当你们有谁需要我帮助的时候,我什么时候向他关闭过呢?你们当中有谁什么时候陷入困境,不从我这里获得过帮助呢?凡是你们不需要的东西,都会根据国家的直接指示涌入我们祖国的深感匮乏的重要省份。你们不要嫉妒我为此获得的钱财。这些钱财也将像过去我在你们面前使用了我所拥有的一切那样加以使用;这些钱财中的任何一个赫勒,凭我的意志说,都不应花在无助于达到更高文明的事情上。同时,如果国家需要我的钱财,支付它的军饷,或支援国家的各个省份,我随时准备向国家交出自己的钱财;如果国家为了安置大量人口,需要分走我的地产,我也随时准备让人把自己的地产交给国家。我向你们担保,在这方面你们会看到我不动声色。如果国家不需要我的钱财和地产,这些钱财和地产要留给我的孩子,那么,我已经把他们教育得在将来像我那样行动,并且他们也将把他们的后代教育得像我那样行动,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息。

尊敬的听众,这就是公共的、普遍的良好习俗。至于这种习俗的支配作用在现时代与以前的时代相比,在国家及其公民居于文明顶点的地方,已经达到多大范围,在哪些方面还有缺陷,因此我们人类在这方面应当怎样继续前进——对于这些问题,我想更多地留给你们当中那些有机会对这类课题进行观察的人自己去判断,因为我自己对这类课题,特别关于有教养阶层对民众的关系,已经多年不再有观察的机会,而且在某些国家从来都没有这种机会。我的任务只是确定一般的原则,供你们作出这样的判断。——我再扼要地归纳一遍。每个人的使命和价值都在于,他奉献自己本来所是、所有和所能的一切,为类族服务,并且由于国家规定类族通常需要的服务方式,所以也在这个限度内为国家服务。每个人是按他自己选择的方式,还是按国家给他指定的方式这么做,都无关紧要;重要的只有一点,那就是他这么做;尊重每个人的依据,不是他这么做的方式,而是他以这种方式做到的程度。即使谁没有这么做或做得很不完善,也至少应该把他当作一个也许有朝一日还会这么做的人加以尊重,并且按这样的观点加以对待。——同样,谁也不能不唯独出于这个理由,要求别人尊重和重视他,谁也不能不唯独根据这个观点,对于在别人面前发挥某种影响提出要求。这样,阶层之间的差别对人们相互对待的方式的一切影响就会被完全消除,并且国家的全体公民和整个人类都会按同样的相互尊重的精神和对待方式联合起来,因为这种相互尊重是以一种相同的、一切人都同样具有的根据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