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辽东灾害救治述论
明代辽东灾害救治述论
魏 刚
有明一代,辽东地区自然灾害频仍,在明朝统治辽东的250年间[1],各种自然灾害就有一百数十次。自然灾害往往给辽东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辽东民众生活带来灾难性的影响,甚至引发民族矛盾和社会冲突[2],威胁明朝对辽东的统治。为此,明朝采取了各种灾害救治措施。近10多年来,学界有关明代灾害史的研究已取得了较为可观的成果。但是针对明代辽东地区灾害史的研究尚较为薄弱,研究成果极少[3],研究空间很大。本文试图从荒政视角,通过明代辽东社会灾害救治措施,探求其中的教训。
一、明代辽东灾情概述
笔者据《明实录》的相关记载,经粗略统计,在明朝统治下的辽东地区约有三分之二的灾荒发生在明孝宗、武宗和世宗三朝。孝宗朝的灾害高发期是在弘治三年至九年、十四年至十六年;武宗朝的灾害集中于正德七年至十年、十三年至十六年;而世宗嘉靖年间则几乎无岁不灾。
明朝辽东地区的自然灾害包括水灾、旱灾、地震、火灾、虫灾、风灾、雹灾、雪灾及因灾造成的饥荒和瘟疫。在各种灾害中,以水旱灾和地震居多,约占灾害总量的八成以上[4]。其中,水旱灾往往持续时间较长,破坏力较大。弘治七年,义州等卫“自正月以来亢旱,五月以后淫雨连绵,渰没禾稼。六月中,雷电大风,骤雨如注,平地水深三尺余,城郭公廨及民居类皆倾坏”[5]。弘治十四年,辽东自三月以来亢阳不雨,河沟干枯。自六月以后,苦雨不息,城垣、仓库多就倾颓,新旧边墙、墩堡坍塌过半[6]。正德十六年七月间,辽阳城“河水泛涨,坏城垣民舍,压死者甚众”[7]。汤站堡“风雨骤作,大水湓涌,冲倒城垣三十五丈,坏道路三十余里,压死一十二人”[8]。嘉靖二年八月,金复盖等处“大雨水爆发,决城堡,坏仓库、廨宇、庐舍,民溺死者二三百人,牲畜无算”[9]。泰昌元年,锦义一带, “自春徂夏,逾时不雨,千里赤地” 。辽阳、海、盖“六七两月,旱魃为虐,萏谷尽槁”[10]。地震记录虽多,但形成灾害的记载却极少。盖州地震次数之多为辽东之最。火灾虽然只有十余次的记载,但几乎每次都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弘治年间有两次较大火灾损失,一次发生在弘治十四年五月,镇夷堡火灾,当时“官军人等死者七百二十人,伤者四十七人,粮料、草束、器械燔毁无余”[11]。另一次发生在弘治十六年三月,铁岭卫火灾,“延烧官民房屋二千五百六十六间,男妇死者百五十二人”[12]。火灾往往伴随风灾,火借风势,灾害破坏力更大。万历十八年三月,发生在寨儿山堡的一次火灾。当时“火起,狂风大作,焚毁城堡器械,伤军丁男妇九千余人”[13]。地处东北的辽东一向被视为苦寒地区,冬季寒雪,亦往往形成灾害。成化十三年四月,开原“雪天大寒,畜多冻死”[14]。弘治十四年十一月,辽东金州等卫, “大雪压军民房屋,塞道路,冻死人畜无算”[15]。
根据文献记载,灾害毁损的财物计有田禾、城垣、边墙、墩墙、公廨、馆舍、仓库、储粮、军民庐舍、驿路、桥梁、牲畜、料草、兵器等。灾害的影响,主要是破坏了辽东地区的农业生产,造成饥荒,直接威胁辽东军民的生存。嘉靖三十七年三月, “辽东大饥,人相食”[16],穷民百姓为了生存,四处逃难。次年,巡抚辽东都御史侯汝谅奏言:“往时虽罹灾害,或止数城,或仅数月,未有全镇被灾,三岁不登如今日者也。臣被命入境,见其巷无炊烟,野多暴骨,萧条惨楚,目不忍视。问之,则云去年凶馑,斗米主银八钱,母弃生儿,父食死子。父老相传,咸谓百年未有之灾。于时布种入土,遗民盼盼方望有秋,乃夏秋之交,淫雨田虫交相为蠹,今两成在候,斗米犹至七钱。冬春之交,又不知当作何状。 ”因看不到出路,对此,侯汝谅只得“忧惶待罪,计无所出”[17]。万历三十七年,辽东大旱,“十室九空,家如悬罄。壮者散而四方,老稚难免沟壑。悲者载道,不忍见闻” ,“其民负老携幼,络绎奔逃,即善言劝慰,终莫能止,虽为之开仓平粜,仅令米价之不腾而已,而彼已荡产罄家,安索斗升以自活”[18]。不仅难民逃荒,官员军士亦有逃离者。正德十五年正月, “辽东饥,指挥唐斌、千户侯能等弃印逃者三十余人,军士亦多亡者”[19]。饥荒引发的军民逃亡,严重影响到明朝辽东边防的巩固和社会稳定。
二、朝廷的救治措施
明代的救灾程序要经过报灾、勘灾、议定、审批等环节。在诸多救灾措施中,以蠲折和赈济为主。在《明实录》中有关辽东灾后处置的措施约有百余次,其中蠲折和赈济约占九成。蠲折包括蠲免和折征。蠲免是根据灾情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屯粮或税粮。此项措施是最主要的辽东救灾措施,且多实施于明朝中期。明朝后期万历年间,因财政窘困实施较少。蠲免全额者,多属受灾范围大、程度较重的情况。如成化十八年十一月,因辽东水灾“免二十五卫屯粮共六万七千二百四十余石”[20]。蠲免部分的情况,如正德十五年十月,因水灾“免辽东三万等卫、铁岭中左等所屯田子粒之半”[21]。折征是将实物赋税按平时的价格或低于灾后的价格征收银钱。受灾后,往往会出现粮价飞涨、粮贵钱贱的情况。这时政府如按灾前平时的粮价征收赋税,就等于免除灾民部分赋税。如万历四十三年八月丙辰, “辽东巡抚郭光复酌议本科粮赋,言辽左今岁旱灾,而屯粮系军饷,额数又难尽免,请将宁前二卫边冲地窄、灾伤十有八分者,照上年事例,每豆一石折银二钱五分,谷一石折银一钱二分五厘。金复二卫及广宁等卫灾伤实有五分者,照例本折兼征,至海盖二卫并定辽及东宁等卫灾伤只有三分者,似难议折,其应纳本色粮米者听”[22]。由此可见,明朝关于折纳的规定比较详细,折纳银的数量、折色与本色的比例皆由受灾的程度来确定。蠲折本质上是由朝廷来承担灾区的部分损失,对减轻灾民负担、保证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
较之蠲免更为有效的救灾措施是赈济。赈济多适用于重灾区,又分为赈银和赈粮两种形式。赈银是朝廷视灾情批给辽东灾区一定数量的银两,用以就近购粮。明朝中期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赈银代替赈粮的情况更多。赈银有两种:一是岁例外加给。如弘治十五年四月, “以辽东连年荒歉,命于岁例外加送银五万两”[23]。再如:万历元年十二月已未, “以辽东宁前、广宁、锦、义、海州等处旱灾、米价腾贵,发太仓银三万两赈济军士”[24],皆属此类。一是作为岁例提前发放。如嘉靖六年三月,以“辽东大饥,发太仓银八万两作次年年例”[25]。也有两种情况兼有的:如嘉靖七年八月,以“辽东岁饥,发太仓银十万两” ,明确规定其中的“七万补明年之年例,余三万为例外接济”[26]。赈银来源以太仓银为主,此外还有两淮盐价银、山东盐引银、布花麦钞银等。赈粮对缺粮的灾区而言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救灾措施。万历十五年二月,从户部议,因辽东去年水灾,“将新运漕粮共留二十万石贮天津仓,以待辽东军兵自运”[27]。明朝前期与中期,辽东赈粮情况极少。后期,由于辽东战事频繁,为解决驻辽官兵军食问题,奏议赈粮者渐多。
在救灾措施中,中盐制度对解决辽东灾荒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辽东沿海地区有许多盐场,许多盐商通过输粮辽东换取“盐引” ,贩售辽盐或它处海盐获利。朝廷则通过垄断盐业经营权、售利盐商来解决辽东缺粮的问题。如弘治十五年四月, “以辽东连年荒歉,并开中盐共三十万引”[28]。再如,正德九年四月, “以辽东饥馑,开中两浙、长芦盐各五万引,招商上纳赈济”[29]。中盐救灾本质上是以商业方式解决灾区粮荒问题,是一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重要途径。
捐纳是朝廷通过卖官来换取救灾粮的措施。辽东捐纳最早始见于景泰三年十二月,当时“三万、辽海、铁岭等今岁田亩多被灾伤,米价腾涌,仓急缺粮储” 。于是,巡抚辽东左副都御史李纯奏请更定军民纳粟被官条例,提出: “纳米八百石、米豆相兼者授拭百户,能加六百升一级。皆注原籍卫所管事,子孙承袭,及减纳三百石冠带例为二百五十石”[30]。这项放宽捐纳标准的建议,得到景帝批准。捐纳对于那些欲为官但又不能通过科举途径为官的人来说,具有吸引力。当朝廷放宽捐纳标准时,可以快速筹集到一定数量的粮食,以解灾区燃眉之急。弘治十四年十二月,辽东因水灾大饥,朝廷降低捐纳的标准: “令军民人等纳银冠带者比旧例减为二十两。 ”[31]由于捐纳属卖官,此项措施并非畅游,只能作为辅助措施。
开海禁是朝廷通过暂时解除海禁、开通海上商路的办法来缓解灾区困境的措施。对朝廷来说,解除海禁有一定风险,正是出于灾区军民外逃的顾虑和备御倭寇海盗侵扰的需要,所以明朝廷不到万不得已时,不轻易采用此法。但毕竟开通海路对辽东灾区来说是多一条生路,故朝廷对海路时开时禁。嘉靖三十九年三月,巡抚辽东都御史侯汝亮言: “辽东饥馑相仍,兼遭虏患,……非大开海运,民不得全。……乞并容米商通贩以济穷边,其山海关运道亦听官民水陆之便。……可令山东、辽海居民各自俱舟赴官告给文引,往来贸易不得取税。 ”[32]世宗批准了他的请求。海道开通后,天津、山东等处粮米海运到辽东,同时,潜住海岛的辽人也增多。朝廷借口“岛民作梗”而复禁止。至万历十四年九月,因辽东严重饥荒,辽东巡抚顾养廉请求凯海禁,得到神宗的批准。随着灾情的缓解,海路又被关闭。总的来看,海路禁多开少。每当辽东发生灾荒,朝中总是存在禁海开海之争。
除了上述救灾措施外,明朝还针对辽东灾害的具体情况,采取其它一些措施: 1、借种粮。正统六年十二月, “广宁等十卫旱蝗无收, ”屯军“乏下年种粮” , “于官廪借给种粮”[33]。2、开关救荒。嘉靖二年二月,因辽东旱灾,“许商人载粟出关”[34]。弘治十四年十二月,辽东水灾,朝廷规定辽东军户“舍余人等有入关买卖者,令纳银三两五钱,……以备赈济”[35]。3、以工代赈。嘉靖六年正月, “辽东大饥,道谨相望,边堡应赈人户,其贫者、老弱者,量为给食,壮有力者,督令筑边,即以原议工费米四万四千石计日给之。不足,于储库官银内支用”[36]。4、责令守臣修省。 《明实录》中多有此类记载。如成化三年正月,广宁地震,命守臣“严加修省,抚恤军士, ……修明政事”[37]。弘治十四年五月,镇夷堡火灾, “敕镇巡等官,痛加修省,抚恤军民,整饬边备,毋视常怠玩”[38]。弘治十六年三月,铁岭卫火灾。四月, “敕镇巡等官,各加修省,利弊兴革,具实以闻,被火之家,尽心赈恤,勿致失所”[39]。正德六年九月,汤站堡水灾,敕守臣“痛加修省,以回天意,被灾者,即时赈恤”[40]。明朝统治者强调天人感应观念,把致灾与守臣职责政绩联系起来,客观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41]。
三、辽东灾害救治的教训
相关研究表明,明朝统治者重视荒政,救灾制度健全,救灾措施也多样化。由于辽东地处东北边疆,在军事上对明朝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每逢辽东出现灾情,一般都会引起朝廷的关注和重视,并采取相关的救灾措施。尤其是明朝注意引导和利用民间各种力量救灾,拓展了救灾的途径。这些救灾措施成为我国古代荒政史上的宝贵经验。然而,救灾效果如何,又是与国家政治状况、制度规定、经济实力等联系在一起。明朝后期,朝政愈加黑暗,国库亏空,辽东地区许多灾情救治不力,或没有得到应有的救治。笔者注意到万历年间辽东许多灾情缺少救治措施。地方报灾,朝廷却视而不见或无力救治,无疑加重了辽东地区的灾难。
明朝救灾制度虽然较为健全,但是,从报灾、勘灾到议定救灾措施的过程,却因繁杂的手续,往往要花费数月半年的时间,致使救灾不能及时。而这期间,灾民煎熬于水深火热之中。正如明人所言: “凶荒之民,枵腹以待哺,如涸辙之鲋,望斗升水于旦夕,犹不足以救。而彼文书往复,动经数月半年,岂其所堪哉! ”[42]
辽东屯粮不足,自救能力低也是影响辽东救灾效果的重要原因。明洪武、永乐年间是辽东军屯发展的鼎盛时期, “边有储积之饶” , “都鄙廪庾皆满”[43]。从宣德以后,军屯明显走向衰落,由于屯军多有逃亡,屯田大量荒芜,屯田制遭到破坏,屯粮不能自给。到景泰年间,年征屯粮仅18万石,约为永乐时代的四分之一。因此,辽东“急缺粮储”[44]。成化十八年正月,“时辽东岁凶米贵,而粮储不足”[45]。弘治十八年六月,辽东“频年灾伤,仓库无蓄”[46]。灾区存粮不足,即使朝廷蠲免税粮,也难解灾民乏食之急。
在粮储不足,灾民乏食的情况下,辽东灾区自然更希望得到朝廷粮食赈济。泰昌元年,辽东大旱之时,辽东经略熊廷弼请求朝廷“或多截漕粮,或量增运额。每月饷军,务放七分本色,三分折色。宁使食浮于银,无令银浮于食”[47]。其中原因正如左光斗所言:“今日辽东之患不在无银,而在无用银之处。何也?辽自用兵以来,米粟踊贵,加以荒旱之余,石米四两,石粟二两,其一石尚不及山东之四斗,通计一百万之费,分十五万之军,每名约得六两,于银不为不多。而此六两籴米,才一石五斗耳。纵是富人,未免抱金饿死。 ”[48]
明朝辽东农业生产总体上还比较落后,缺乏农田水利建设和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旱则赤地千里,涝则漫为江湖”[49]。对自然环境有更多的依赖性,粮食产量较低,这些都会影响到辽东抗灾能力。因此,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增强抵御和排解自然灾害的能力,当为根本性措施。在备荒抗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寻求海路贸易无疑是解决饥荒的重要出路。每逢辽东发生灾害,一些大臣就会呼吁开放海禁。但朝廷往往顾虑弛禁会引起倭患和灾区军民外逃,为此,朝中围绕是开海还是禁海争议不绝。神宗时,山东巡按御史王雅量曾对此上言分析道: “盖其塞也,以防倭之变;而其通也,以济辽之穷,与其守穷以待变,变至而无以应,孰若裕财以足兵,兵足而又何虞变哉。 ”[50]据此可见,开海虽会带来负面影响,但毕竟利大于弊。事实上,辽东后期几次大的饥荒都是靠开海禁才得以缓解。然而明朝的开海政策毕竟只适用大灾之时,扼关禁海不仅影响了辽东救灾,也影响了辽东地区的经济发展。
许多自然灾害是人类所无法控制的。然而通过及时应对,采取合理的救治措施是可以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纵观明朝在辽东灾害问题上所采取的措施,存在重救轻治的弊端。临灾举措,滞后失当之处多有。而只顾眼前、缺乏长远治灾措施,又是灾害频现的重要原因,当为今人鉴。
(原载《大连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注释】
[1]从洪武四年(1371年),明军进占辽河以东大部分地区始,至天启元年(1621年)明朝丧失辽河以东大部分地区止。
[2]参见王景泽:《明末东北自然灾害与女真族的崛起》,《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7期。
[3]具有代表性论文见张士尊:《明代辽东自然灾害考略》,《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12期。
[4]《明实录》中许多“灾伤”记载,多为水旱之灾。
[5][明]《明孝宗实录》卷90,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662页。
[6][明]《明世宗实录》卷176,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230页。
[7][明]《明世宗实录》卷4,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66页。
[8][明]《明世宗实录》卷6,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246页。
[9][明]《明世宗实录》卷30,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808页。
[10][明]《明光宗实录》卷5,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26页。
[11][明]《明孝宗实录》卷174,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175页。
[12][明]《明孝宗实录》卷197,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639页。
[13][明]《明神宗实录》卷221,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4132页。
[14][明]《明宪宗实录》卷165,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2993页。
[15][明]《明孝宗实录》卷181,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332页。
[16][明]《明世宗实录》卷457,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7727页。
[17][明]《明世宗实录》卷475,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7966页。
[18][明] 熊廷弼:《按辽疏稿》卷4《请蠲免疏》,明刻本。
[19][明]《明武宗实录》卷182,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527页。
[20][明]《明宪宗实录》卷234,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986页。
[21][明]《明武宗实录》卷192,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609页。
[22][明]《明神宗实录》卷535,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0147页。
[23][明]《明孝宗实录》卷186,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435页。
[24][明]《明神宗实录》卷20,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548页。
[25][明]《明世宗实录》卷74,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667页。
[26][明]《明世宗实录》卷91,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2093页。
[27][明]《明神宗实录》卷183,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419页。
[28][明]《明神宗实录》卷192,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435页。
[29][明]《明武宗实录》卷111,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2267页。
[30][明]《明英宗实录》卷224,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4878-4879页。
[31][明]《明孝宗实录》卷182,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361页。
[32][明]《明世宗实录》卷482,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8052页。
[33][明]《明英宗实录》卷87,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735页。
[34][明]《明世宗实录》卷23,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659页。
[35][明]《明孝宗实录》卷182,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361页。
[36][明]《明世宗实录》卷73,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654页。
[37][明]《明宪宗实录》卷38,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754页。
[38][明]《明孝宗实录》卷174,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175页。
[39][明]《明孝宗实录》卷198,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670页。
[40][明]《明世宗实录》卷6,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246页。
[41]见张士尊:《明代辽东自然灾害考略》,《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12期,第12页。
[42][明]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卷127,何孟春《陈万言以俾修省疏》,中华书局,1962年,第1224页。
[43][明]毕恭:《全辽志》卷2《赋役,田赋》,辽海丛书本,辽海书社,1985年。
[44][明]《明英宗实录》卷224,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4878页。
[45][明]《明宪宗实录》卷223,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845页。
[46][明]《明武宗实录》卷2,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66页。
[47][明]《明光宗实录》卷5,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26页。
[48][明]《明光宗实录》卷7,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88-189页。
[49][明]毕恭:《全辽志》卷5,辽海丛书本,辽海书社,1985年。
[50][明]《明神宗实录》卷543,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03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