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国”的国籍问题与日本的政策
“满洲国”的国籍问题与日本的政策
吕秀一
一、 引言
1931年9月,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强占东北三省,翌年建立了“满洲国” 。 “满洲国”在“建国宣言”中宣称, “凡居住在新国家领土内者,皆无种族歧视与尊卑之分。原有的汉族、满族、蒙古族、日本人、朝鲜人以外,其他外国人希望长久在国内居住者,皆享受平等之待遇”[1],以此表明“满洲国”由上述五族构成,标榜了“五族共存、机会均等、平等待遇”的建国理念。
以所谓的“五族协和”为建国理念的“满洲国”成立以后,日本随即推出了一系列“法制建设”的举措,其中之一就是制定“满洲国”国籍法。对日本来讲,既然向全世界宣布了“满洲国”为“独立国家” ,那么作为一个国家理所当然要有国籍法,以表明其“独立”的国家性质,并以国籍法来规定“国民”的范围。但是,拥有许多原有民族和外来民族的“满洲国” ,从其建国伊始就面临该如何确定这些民族国籍的难题,直到二战结束为止日本也未能颁布国籍法,更没能在法律上规定出具体国民或臣民的范围。
本文通过对日本制定的有关“满洲国”国籍法草案及文件的分析,着重探讨“满洲国”国籍问题的实质,并从“满洲国”未曾拥有过“国民”这一角度出发,进一步论证“满洲国”的傀儡性质。
二、 “满洲国”国籍法制定中面临的问题
19世纪末日本开始走向对外扩张之路后,其殖民掠夺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割占一国领土一部分的方式,如台湾、库页岛南部等;也有完全把一国并入的方式,如朝鲜。而对“满洲国” ,虽然仍属于割占一国领土的方式,但没有把其直接并入到日本,而是在表面上采取了建立“独立国家”的形式。在对新掠取的殖民地人口国籍问题的处理上,日本政府对各殖民地所采取的方针也有所不同。如在台湾,1895年5月签订的马关条约第五条规定, “限二年之内,日本准许清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期后尚未迁移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2]。即以两年为期限,在该期限内未迁出台湾者被视为日本臣民。1899年,日本正式在台湾实施日本国籍法,台湾人民被迫成为具有日本国籍的“臣民” 。在库页岛,1905年日俄战争结束以后,日本根据《朴茨茅斯条约》占领了库页岛北纬50度以南的领土,并于1924年正式在库页岛南部实施了日本国籍法。在朝鲜,日本根据1910年的日韩合并条约第一条“韩国皇帝阁下将韩国全部的统治权转让给日本”的规定[3],夺取了对朝鲜人民的统治权。直至二战结束,日本没有在朝鲜实施国籍法,实际上朝鲜人民是不具有日本国籍的“日本臣民” 。而在“独立国家”的“满洲国” ,日本不可能把日本国内法——国籍法完全适用到“满洲国” ,也不可能把对上述殖民地国籍问题的处理方式照搬到“满洲国” 。因此在“满洲国”成立后不久,日本就开始着手研究“满洲国”的国籍法。
“满洲国”成立时,东北境内既有汉族、蒙古族、满族等中国人,也有日本人、朝鲜人、白俄罗斯人、犹太人等外来民族。从人口构成来看,汉族等中国人有22,696,446人,而外来民族中日本人有144,234人、朝鲜人有595,607人、白俄罗斯人等其他外国人有75,884人[4]。 “满洲国”成立以后,外国人人口逐年增加。到1933年,日本人人口达194,896人,朝鲜人人口达671,535人[5]。在上述诸多中国各民族与外来民族中,中国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九一八”事变后因继续居住在“满洲国” ,因而被日本认定为“满洲国国民” 。而日本人、朝鲜人、白俄罗斯人等与中国人不同,属于外来移民。对日本来讲,制定国籍法来给上述中国人与外来民族赋予“满洲国”国籍,面临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日本人的国籍问题。这是制定“满洲国”国籍法时最为棘手的问题。为了把作为外来移民的日本人置于“满洲国”统治阶层,1932年日本在《满蒙独立建国论》中声称, “历史上包括半岛同胞(朝鲜人—笔者注)的日本人是满蒙保全、经济资源开发及新文化建设的新力量,是这次建国事业的功劳者”[6]。因此“在满洲国”的各军政机关都有许多日本人担任要职并行使职权。如果日本人担任的是“顾问”等职,可以保留他们的日本国籍,但问题在于日本人担任的都是实际职务,因此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满洲国”的“独立性” 。如果默认担任实职的日本人的双重国籍,就必须首先修改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既有的日本国籍法。如果允许这些日本人取得“满洲国”的单一国籍,也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日本人“国民性”的统一。
第二,东北朝鲜人的国籍问题。这也是日本在制定“满洲国”国籍法时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1910年8月,日本吞并朝鲜以后,在朝鲜没有实施国籍法的情况下,顽固地主张朝鲜半岛的朝鲜人与东北朝鲜人是具有“日本国籍”的“日本臣民” ,即使东北朝鲜人根据中华民国的国籍法取得中国国籍,日本也不予以承认。直至“九一八事变”为止,在朝鲜仍没有实施国籍法,东北朝鲜人仍不具备日本国籍法所规定的“国籍”脱离权。 “满洲国”成立后,如果日本为了“满洲国”的“建设” ,单独赋予东北朝鲜人以“满洲国”国籍,就要从日本“臣民”中分割出东北朝鲜人,但这又关系到日本在朝鲜的殖民统治。
第三,白俄罗斯人的国籍问题。 “满洲国”成立时,居住在东北北部铁路沿线的白俄罗斯人与日本人、朝鲜人同样都是外来民族,这些白俄罗斯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苏联国籍的白俄罗斯人;另一类是俄国革命后继续在东北居住的部分无国籍的白俄罗斯人。 “满洲国”成立以后,这些白俄罗斯人向李顿国联调查团提出庇护权和定住权,但没有提出国籍归属的问题[7]。因此, “满洲国”在制定国籍法时不能回避对他们国籍问题的处理。
第四,中国关内流入人口的国籍问题。自近代以来东北许多矿山、制铁、农业等行业都需要大批劳动力,东北逐步成为关内汉族人的新移居地。 “满洲国”成立后,日本在长城一线设置所谓的“国界碑” ,检查限制汉族的移入,并采取了以日本人、朝鲜人的集团移民来开发东北的方针[8]。即使如此,关内中国人的东北移居仍然有所增加。如1931年,从华北进入东北的人数有416,825人,1933年增长到568,768人[9]。不言而喻,对“满洲国”来讲这些新进入东北的中国人是从“国外”流入的人群。因此,如何处理这些人的国籍也是“满洲国”制定国籍法的一大难题。
“满洲国”成立以后,最初论及国籍问题的是关东军。1932年2月,关东军高级参谋石原莞尔在“新满蒙建设座谈会”上指出, “既然满洲国是独立国家,就不应设置都督等” ,也“不应区别日本人和支那人” ,首次提出了日本人脱离日本国籍转入“满洲国”国籍的设想。
对此,奉天日本人居留民会会长野口以石原的设想将“分裂自古以来的日本国民的整体性” 、日本人“感情上也不能接受转入新建国家国籍的行为”为由,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10]。
三、 “满洲国”国籍法草案及文件的分析
毋庸置疑,在制定“满洲国”国籍法时存在着如何确定国籍标准的原则问题。一般来讲,随着欧美近代国民国家的诞生而出现的“国籍”这一法律概念,确立国民国籍的原则有二:一是根据父母的血统确定子女国籍的血统主义;二是根据出生地确定国籍的出生地主义。日本在制定“满洲国”国籍法时,无论是遵从血统主义还是遵从出生地主义原则,都有可能将居住在“满洲国”的外国人排除在外。为了解决上述矛盾,满铁、关东军等机关及国籍法草案拟定者从1932年4月开始,陆续制定了以居住地为基本原则的各种草案和文件。这些草案和文件主要有如下几种[11]。
1.《满洲国的国籍问题》 。这是1932年7月由满铁经济调查委员会第五部起草的。对于中国人的国籍,该文件以国际法上对“一国的一部单独独立时,独立区域内的旧国家人民是否保留原有的国籍”的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为由,主张赋予“满洲国”内居住的中国人以 “满洲国”国籍。但在具体实施上,该文件建议设置一定的期限,让新独立区域的人民具有国籍“选择权”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选择“满洲国”国籍时应退出到“国外” 。对于外国人的国籍,该文件提出以“居住法”和“归化法”给外国人赋予“满洲国”国籍的设想。其中,“居住法”是对“建国宣言发表时在满洲国已有住所者”按一定居住年限, “无论其为何国人都赋予满洲国国籍,与满洲国人民同样享受一切的公权及私权” 。而“归化法”是依据“居住五年以上、品行端正、具有维持生计的技能”等条件,赋予外国人以 “满洲国”国籍。
2.《关于满洲国国籍问题的意见》 。这是1932年8月由满铁经济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对于中国人及包括日本人在内的外国人国籍,该文件声称, “以承认满洲国为前提,居住在满洲国领土内的所有人,接受满洲国国权的支配和保护,满足一定条件后作为满洲国的一分子参与所有政务” 。按照该文件,所有居住在满洲国的中国人、日本人等都必须加入满洲国国籍。该文件还同时规定,已加入“满洲国”国籍者“不得随意脱离国籍” ,只有移居到国外时根据“去者不追究”的原则承认国籍脱离权。显然,这一文件一方面要强加给中国人“满洲国”国籍,另一方面要赋予日本人 “满洲国”国籍,以此保证日本人在“满洲国”居住期间的各项特殊权益,同时保留日本人的国籍脱离权。对于外国人的国籍,该文件提出 “满洲国并非来者不拒” ,主张以“移民限制法”挑选对“满洲国”建设有利的外国人入籍,排除了日本人以外的其他外国人选择“满洲国”国籍的可能性。
3.《满洲国国籍法草案》 。该文件是1932年9月由东京商科大学国际法学者大平善悟起草的。该草案区分了原来居住在东北的中国人与日本人,建议只给中国人“满洲国”国籍,避免“日本人、朝鲜人、白俄罗斯人等外国人成为满洲国人” 。为了保证日本人官吏在“满洲国”的特殊地位,该草案还提出日本人官吏可“自动地”取得“满洲国”国籍。而对中国人的国籍,该草案建议与“中华民国政府签订条约” ,并根据“血统主义原则确定满洲国内居住的中国人的国籍” 。如果中国政府不同意签约时,则按“居住法”给“满洲国”建国前居住在“满洲国”境内的中国人赋予新的国籍。
4.《关于制定满洲国国籍法的文件》 。该文件是1934年1月由关东军特务部第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满洲国国民”的国籍,该文件提出必须在“遵照日本国籍法”的基础上、以居住法为原则确定国籍,规定“国籍法开始实施时在满洲国有住所的满族、汉族、蒙古族、日本人、朝鲜人等皆为满洲国人,但同法实施后一年内提出反对意见者可视为外国人,令其一年内退出到国外” 。从表面上看,该草案赋予了满族、汉族、蒙古族以及朝鲜人与日本人以同等地位,但实际上是通过给日本人以“满洲国”国籍的方式来确立日本人在“满洲国”的统治地位。
5.《满洲国的国籍问题》 。该文件是1934年9月由满铁在原有文件基础上经修改后提出的。该文件的特点是,在提出所谓的“新独立国家国籍论”的同时,提出所谓的“强制主义”和“非强制主义”原则。对于中国人,以“强制主义”为原则,声称“既然满洲国是从中华民国分离出来的,原有的中华民国国籍拥有者,即原有的汉族、满族、蒙古族等民族理应赋予他们新的满洲国国籍” ;而对于日本人等外国人,该法案以国籍选择上的“非强制主义”为由,提出“既然尊重个人意愿成为国际法上的一大原则,所以不能仅以居住在满洲为理由强制性地赋予满洲国国籍” 。对于实际存在的在“满洲国”各级机关担任官吏的日本人,该案露骨地主张鉴于“满洲国”的特殊性质和日满关系,即使日本人不具有“满洲国”国籍也可担任高级职务。对于东北朝鲜人的国籍,该案建议日本政府尽早在朝鲜国内实施日本国籍法,承认东北朝鲜人的国籍脱离权,以便消除东北朝鲜人加入“满洲国”国籍时的法律障碍。对于白俄罗斯人,该案主张即使“满洲国”独立也不影响他们的国籍。显然,这一主张与对同样是外国人的日本人和朝鲜人是不同的。对于新从关内地区进入东北的中国人,该案虽然承认在东北居住的中国人与关内地区有许多亲属关系,但仍然主张“只能把他们当作是外国人,并享受外国人的待遇” 。
6.《满洲国国籍问题的考察》[12]。该文件是1936年5月由日本法学家松叶秀文起草的。该草案把中国人分为在东北出生者、在东北有本籍者、在东北有住所者、在东北有居所者等,并建议对上述中国人中 “在东北有本籍者” 、 “大同元年(1932)3月1日前在东北有住所者”及“参加满洲国建国运动及制定本法时有居所者”赋予“满洲国”国籍。同时,为了保证日本人在“满洲国”的特殊地位,该草案规定“满洲国的官吏及军人” 、 “以本人意愿归化者”可以取得“满洲国”国籍。
为了显示“满洲国”的“独立性”并使之合法化,上述有关“满洲国”国籍问题的草案或文件都提出了以满足某种条件为前提给中国人和外国人国籍的种种设想,这些设想尽管各不相同,但其实质是一致的,即:一是为了保持“满洲国”的政体,企图给居住在东北地区的中国人强制性地赋予“满洲国”国籍,以此分裂中国领土和中国人民的整体性;二是以所谓的法律形式确保日本人在“满洲国”的统治地位,在国家与国家的层面上确立日本在“满洲国”中的领导地位。
1939年1月,以“满洲国”总务厅法制所长青木佐治彦为干事长,司法部、治安部、协和会联合召开了“满洲国”国籍法制定筹备委员会议。该委员会针对“满洲国”国籍法制定方针提出,应以参加“满洲国建国事业”的日、朝、汉、满、蒙等原有民族为国家的主要构成分子,以此显示日本人与“满洲国” “不可分”的关系,并努力树立汉族、满族、蒙族的“满洲国国民意识”[13]。该委员会制定的“满洲国国籍法要刚案草案” ,对上述五个民族的国籍提出了如下设想: “1、承认定住在满洲国内的日本人的双重国籍; 2、根据居住法的基本原则,对日、朝、汉、满、蒙等民族中在满洲国确有生活基础者,可以认可其加入满洲国国籍; 3、其他外国人可根据归化法取得满洲国国籍”[14]。对于承认日本人的双重国籍和强加给中国人以“满洲国”国籍的理由,该草案声称:“鉴于建国的特殊性,不认可各民族的国籍选择自由。因为对于日本人,即使承认国籍选择自由实际上也毫无实际利益可言,而不承认汉、满、蒙各族的国籍选择权则更能彻底地体现建国精神”[15]。由于日本人不愿意脱离日本国籍而加入“满洲国”国籍,加之必须修改日本国籍法及“五族协和” 、 “内鲜一体” 、 “鲜满一体”等殖民统治理念的内在矛盾,最终未能推出所谓的“满洲国”国籍法。
1937年7月,日本帝国主义发动旨在侵略全中国的“七七事变” ,引起了中国人民全民抗战的局面。由于中国人民英勇奋战,日本帝国主义深陷战争泥潭之中,战局日趋恶化。1945年8月,日本不得已宣布无条件投降,日伪一手炮制的“满洲国”随之崩溃,日本策划所谓“满洲国国籍法”与“满洲国国民”的阴谋也随之彻底破产。
四、 结 论
“九一八”事变后,在“满洲国”国籍法问题上,日本企图强制性地赋予中国人以所谓的“满洲国”国籍,并自始至终地把日本人放在特殊的法律地位上。日本的这种构思,反映了“五族协和” 、日满“同心同德”理念的虚伪,也暴露出日本帝国主义执意霸占中国东北的野心。综观近代世界各国民国家,国民、主权、领土是构成国民国家的三大要素,而“满洲国”没有制定出国籍法,就意味着日本帝国主义统治下的“满洲国”根本不存在归其管辖的“国民” , “满洲国”完全可以说是无“民”之“国” 。 “满洲国”没有“国民”这一史实,有力地证明了“满洲国”的傀儡性质。
(原载《东疆学刊》2009年第4期)
【注释】
[1]《现代史资料(Ⅱ)续·满洲事变》,misuzu书房,1965年,第525页。
[2]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及主要文书》(上),1965年,第166页。
[3]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及主要文书》(上),1965年,第340页。
[4]JACAR(亚洲历史资料中心)Ref: B02130034200《满洲国、中华民国在留邦人及外国人统计 临时表格》(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
[5]JACAR(亚洲历史资料中心)Ref: B02130102800《满洲国并中华民国在留邦人及外国人人口统计表》(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
[6]《现代史资料(Ⅱ)续·满洲事变》,misuzu书房,1965年,第580页。
[7]《李顿报告书》,中央公论11号,1932年11月,第134页。
[8]吴东之《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1911—1949年),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3月,第301页。
[9]松村高夫《日本帝国主义统治下的中国人的东北移动》,《山田学会杂志》64卷9号,第39页。
[10]《现代史资料(Ⅱ)续·满洲事变》,misuzu书房,1965年,第623页。
[11]以下有关国籍法草案及文件的内容引用自《满洲国国籍并会社国籍及资本方策》,南满铁道柱式会社经济调查委员会,1935年。
[12]《满铁调查月报》,第16卷15号,昭和11年5月。
[13]“满洲国”司法部编《亲族继承法审议录》,第4页。
[14]《外交时报》第827号(1939年5月15日)
[15]“满洲国”司法部编《亲族继承法审议录》,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