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魏六朝的侠义小说与公案小说

汉魏六朝的侠义小说与公案小说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最早对“侠”进行议论和评判的是韩非子的《五蠧》。韩非子对当时“群侠以私剑养”也即侠客因为能够进行暗杀而被当权者私人蓄养这一现象非常不满,将“聚徒属,立节操,以显其名,而犯五官(指朝廷)之禁”的“带剑者”视为危害邦国的五种蛀虫之一。认为“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这是国家混乱的重要原因。在《六反》中,韩非子又力斥世人重侠之非,指出:“行剑攻杀,暴傲之民也,而世尊之曰廉勇之士。活贼匿奸,当死之民也,而世尊之曰任誉之士。”极力主张对侠实行坚决镇压。韩非子是站在法家的立场上攻讦游侠的,所论偏颇笼统在所难免。而能对“侠”作出全面而公正的评价的当属司马迁,他在《史记·游侠列传》中说:“至如闾巷之侠,修行砥名,声施于天下,莫不称贤,是为难耳。然儒、墨皆排摈不载。自秦以前,匹夫之侠,湮没不见,余甚恨之。”又说:“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然其言必行,其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厄困。既已存亡死生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盖亦有足多者焉。”在《太史公自序》中,司马迁又说:“游侠救人于厄,振人不赡,仁者有采;不既信,不倍言,义者有取焉。”司马迁认为“侠义”的精神内涵主要包括扶危济困、舍己救人、讲究信用、不夸功图报、蔑视现存的规范和秩序等品质,这些都是自古以来豪侠义士的共同的精神品格。应该说,司马迁对“侠义”精神的概括是相当全面的。

中国古代任侠之风兴起于春秋而大盛于战国,这与当时诸侯争霸的政治局势有关。在空前急遽的政治大变动中,当权者们为了增强自己在政治斗争中的竞争力,纷纷招纳延揽侠义之士,“鸡鸣狗盗,无不宾礼”,因而导致士人们“竞为游侠”[1]。尽管司马迁曾为“古布衣之侠,靡得而闻矣”叹息过,但我们仍能从先秦典籍中,找到一些侠士们的踪影。如《庄子·说剑》篇载:“昔赵文王喜剑,剑士夹门而客三千余人。日夜相击于门,死伤者岁百余人。好之不厌。”该篇又描写道:“庶人之剑,蓬头突鬓垂冠,曼胡之缨,短后之衣,瞋目而语难。相击于前,上斩颈领,下决肝肺。”练习击剑竟然不顾生死,可见当时尚武角力风气之盛。篇中虽然对剑士颇多微词,但却是对剑士形象的最早描绘。先秦时代与侠关系最密切者当推墨家。墨子到处奔波,推行“兼爱”“非攻”的思想。墨子曾步行十日十夜到楚国与楚王争辩,并与公输般斗器械,终于折服了楚王,使楚国放弃了攻宋的打算。事后墨子毫不张扬炫耀,许多宋国人都不知道是墨子帮助他们制止了一场战争。墨家主张“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大害”,其信徒生活俭朴,严于律己,不畏劳苦艰险,富有献身精神,都能“以绳墨自矫而备世之急”,即使赴火蹈刀,也在所不辞。墨家一首领孟胜守城而死,从死者达一百八十三人。墨子出生贫贱,曾作过工匠,墨家门徒也大多是下层平民,他们可以称作是先秦的“布衣之侠”。此外,《左传·襄公二十九年》中重友谊、守信用、将宝剑挂于徐君墓树上的季扎,《战国策·赵策三》中义不帝秦、“为天下排难解纷而无所取”、功成不受赏的鲁仲连,都深具侠气,以其瑰伟高洁的特操异行,为后代行侠之人树立了光辉的典范。

最早为豪侠之士立传的作家当推司马迁。《史记·游侠列传》塑造了朱家、剧孟、郭解等游侠的形象,他们“趋人之急,甚己之私”,自掌正义,力折公侯,都具有重然诺轻生死、不炫耀其德能的高尚品格。朱家“所藏活豪士以百数,其余庸人不可胜言”,他仗义疏财,而自己“家无余财,衣不完采,食不重味”。他曾救过季布一命,后来季布名显位尊,他却始终不与季布相见。另一位大侠郭解出生于侠士家庭,其父因行侠犯禁而被诛。郭解年青时常意气用事,稍有不快就动武杀人,屡触法网,但都能侥幸逃脱或遇上皇帝大赦。他年长后“折节为俭,以德报怨,厚施而薄望”,深受时人敬重。汉武帝下令将豪富之家迁徙茂陵,郭解家贫,本不应被迁,但因郭解名闻天下,所以官府还是将他迁徙。大将军卫青在皇帝面前替他说情也无济于事。后来有人杀了提名迁徙郭解的杨季主父子,又将杨家赴京告状的人杀死于宫廷门外。一位儒生对郭解略有微词,便很快遭暗杀,还被割去了舌头。由于凶手始终没有查出来,办案的官吏向皇帝报告说郭解无罪,御史大夫公孙弘议道:“解布衣为任侠行权,以睚眦杀人,解虽弗知,此罪甚于解杀之,当大逆无道。”郭解最终遭到了灭族的处罚。司马迁以歌颂赞叹的笔墨叙述了这位以匹夫之细而声震人主的侠士一生的奇行异事,对其惨遭迫害的结局流露了深切的同情。这篇具有很强的故事性并充满了传奇色彩的人物传记对后代侠义小说的创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后代侠义小说中有不少人物形象,都是从《史记·游侠列传》中的游侠演化而来的。

但《史记·游侠列传》是史传文学,尚不能称其为侠义小说,它还缺少小说应有的想象和虚构。比《游侠列传》更接近于侠义小说的是东汉赵晔《吴越春秋》中《越女试剑》的故事:

越王问范蠡手战之术,范蠡答曰:“臣闻越有处女,国人称之,愿王请问手战之道也。”于是王乃请女。女将北见王,道逢老人,自称袁公,问女曰:“闻子善为剑,得一观之乎?”处女曰:“妾不敢有所隐也,唯公所试。”公即挽林杪之竹,似桔槔,末折堕地。女接取其末,袁公操其本而刺处女,处女应节入之三。女因举杖击之,袁公飞上树,化为白猿。

越女以竹代剑,与袁公比试武艺。尽管她所持的只是竹竿的末稍,袁公所持是粗硬的竹竿,但她剑术高超,动作敏捷,几个回合,就击败了袁公。故事中两个人物的行动都富有神奇色彩,少女与袁公斗剑,则开后世侠义小说武打技击描写的先河。

中国古代小说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开始正式出现。在这一时期的志怪小说和志人小说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初具规模的侠义小说。其中著名的是干宝《搜神记》中的《三王墓》:

楚干将、莫邪为楚王作剑,三年乃成,王怒,欲杀之。剑有雌雄。其妻重身当产。夫语妻曰:“吾为王作剑,三年乃成,王怒,往必杀我。汝若生子是男,大,告之曰:‘出户望南山,松生石上,剑在其背。’”于是即将雌剑,往见楚王。王大怒,使相之。剑有二,一雄一雌,雌来雄不来。王怒,即杀之。

莫邪子名赤,比后壮,乃问其母曰:“吾父所在?”母曰:“汝父为楚王作剑,三年乃成,王怒,杀之。去时嘱我:‘语汝子,出户望南山,松生石上,剑在其背。’”子出户南望,不见有山,但睹堂前松柱下,石低之上。即以斧破其背,得剑,日夜思欲报楚王。

王梦见一儿,眉间广尺,言欲报仇。王即购之千金。儿闻之亡去,入山行歌。客有逢者,谓:“子年少,何哭之甚悲耶?”曰:“吾干将、莫邪子也,楚王杀吾父,吾欲报之。”客曰:“闻王购子头千金,将子头与剑来,为子报之。”儿曰:“幸甚!”即自刎,两手捧头及剑奉之,立僵。客曰:“不负子也。”于是尸乃仆。客持头往见楚王,王大喜。客曰:“此乃是勇士头也,当于汤镬煮之。”王如其言煮头,三日三夕不烂。头踔出汤中,瞋目大怒。客曰:“此儿头不烂,愿王自往临视之,是必烂也。”王即临之。客以剑拟王,王头随堕汤中,客亦自拟己头,头复堕汤中。三首俱烂,不可识别,乃分其汤肉葬之,故通名“三王墓”。今在汝南北宜春县界。

赤为报父仇,欣然自刎,双手捧头交与山中客,他的头还能从汤镬中跃出,瞋目大怒,这一奇特的描述,表现了人民对暴君的仇恨。山中客见义勇为,沉着机智,他那助人复仇而不惜与暴君同归于尽的英风侠气,令人为之惊异和悸动。托名陶渊明所作的《搜神后记》卷二《比丘尼》中比丘尼,也颇有侠义色彩:

晋大司马桓温,字元子。末年,忽有一比丘尼,失其名。来自远方,投温为檀越。尼才行不恒,温甚敬待,居之内之。尼每浴,必至移时。温疑而窥之,见裸身挥刀,破腹出脏,断截身首,支分脔切。温怪骇而还。及至尼出浴室,身形如常。温以实问,尼答曰:“若逐凌君上,形当如之。”时温方谋问鼎,闻之怅然。故以戒惧,终守臣节。尼后辞去,不知所在。

这里的比丘尼,是一个关心国家政治的女侠僧。她用神怪之术警告桓温,如若发动叛乱,必将千刀万剐,身首异处,使得桓温不敢有问鼎篡位的行动,国家也因此而避免了一场政治灾难。故事中荒诞离奇的神怪色彩,与魏晋南北朝时期“张皇鬼神,称道灵异”[2]的社会风气有关。此外,《搜神记》中写机智勇敢的少女仗剑斩妖蛇的《李寄斩蛇》、《世说新语》中写周处为民除害、勇于改过的《周处》及写劫掠商旅的盗贼归顺大官陆机、悔过自新的《戴渊》,都可以称之为侠义小说。周处和戴渊原来都是“侠”,“周处年少时,凶强使气,为乡里所患”。“戴渊少时游侠,不治行检,尝在江淮间攻掠商旅”。他们都属于司马迁所反对的那种“豪暴侵凌孤弱,恣欲自快”[3]的不义之侠。后来两人都回心向善,周处“终为忠臣孝子”,戴渊后来“仕至征西将军”。清代侠义公案小说《施公案》中的黄天霸、《三侠五义》中的展昭、白玉堂等归依朝廷的“忠侠”,似乎与这两个形象有一定的联系。

公案小说是以案件的发生与侦察审理过程为中心内容的小说。这里所说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政治案件,它既可以指横行不法之徒行凶作恶、奸淫盗窃、谋财害命等犯罪活动,也可以指正义豪侠之士以暴抗暴、伸雪冤仇、剪恶扶善的所谓“正义作案”。正如陈汝衡先生所说:“凡有‘武’的行动,足以成为统治阶级官府勘察审问对象的,都可以说是公案故事。”[4]

有学者认为,公案小说“以清官断案折狱为主,歌颂刚正不阿、清正廉洁、执法如山,为民伸冤的清官”。其实,这一定义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公案小说。因为不少公案小说侧重于叙述作案过程,破案判案只是一笔带过,审案的官员也不过是偶一露面,在整篇小说中只是仅起陪衬作用的配角。因此,“断案折狱”不是公案小说唯一的内容,我们不能将重点写作案过程的作品排除在公案小说之外。此外,公案小说中折狱断案的官员也决不是纯一色的“清官”,赃官墨吏在公案小说中所占的比例要远远超过清官廉吏。他们或昏聩无能、胡乱折狱;或贪赃枉法,与权豪势要、恶霸凶徒沆瀣一气,残害无辜。而通过种种“冤狱”来反映社会问题,揭露社会肌体上的脓疮,表现对封建司法的不满和抗议,这正是古代公案小说进步性和人民性的集中表现。宋元话本中的公案小说名篇《错斩崔宁》、蒲松龄《聊斋志异》中《冤狱》等作品,都是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作品。

从现有的资料看,“公案”一词可能最早出现于唐代。唐·子兰《寄乾陵杨侍郎》一诗中有“步量野色成公案,点检樵声入奏闻”之句,宋·苏轼《东坡集·辨黄庆基弹劾扎子》:“今来公案,见在户部,可以取索按验。”这里的“公案”,指的是官府的案件文卷。“公案”一词后又用来指有纠纷的事件,宋·刘克庄《贺新郎·送陈子华赴真州》:“北望神州路,试平章这场公案,向谁吩咐?”至于将“公案”作为小说、戏曲按题材划分的一种类型,则始于宋代。首见于南宋灌园(一作灌圃)耐得翁《都城纪胜·瓦舍众伎》:

说话有四家。一者小说,谓之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搏刀赶棒及发迹变泰之事。

宋末元初的罗烨在《醉翁谈录·舌耕叙引·小说开辟》中还开列了十六篇公案小说:

夫小说者,虽为末学,尤务多闻……有灵怪、烟粉、传奇、公案,兼朴刀、杆棒、妖术、神仙……言《石头孙立》、《姜女寻夫》、《忧小十》、《驴垛儿》、《大烧灯》、《商氏儿》、《三现身》、《火锨笼》、《八角井》、《药巴子》、《独行虎》、《铁秤锤》、《河沙院》、《戴嗣宗》、《大相国寺》、《圣手二郎》,此乃谓之公案。

由于“说公案”的名称始见于宋代,所以不少人认为公案小说始于宋人说话,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事物名称一般都产生于事物形成之后,不太可能产生于事物产生之前或形成过程之中。事实上,人类社会一开始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纠纷和争端,早就出现了主管司法的官员。尧舜时代的皋陶便是一个著名的执法官。《易经·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意谓“君子”(指官员)在断决狱讼时应该像雷鸣一样富有威势,像电闪一样光亮照人。这说明古代很早就有折狱断案之事。由于这类事件在社会生活中影响较大,自身又具有神秘奇特的性质,因而很自然地成为先民讲故事的一个重要内容。正因为如此,在古代神话传说、诸子散文及先秦两代的历史散文中,都保存了不少远古时代的公案故事。在托名西汉东方朔的《神异经》、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王充的《论衡》以及南朝宋、齐年间任昉的《述异记》中,都载有皋陶借助于神兽决断疑狱的故事。《述异记》卷上载:“獬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人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孟子·万章上·舜不告而娶章》则记载了一起争夺家庭财产而引发的谋杀案。舜的父亲瞽瞍偏爱后妻之子象,多次想害死舜。他先让舜上房修理仓廪,然后纵火毁廪,舜攀着两根木杆从房顶上逃了下来。后瞽瞍又要舜挖井,舜下井后瞽瞍倒土填井,想将舜活埋,舜从侧面挖出一条地道逃生。故事较为曲折,颇有吸引力。这虽然只是公案故事而不是公案小说,但称其为公案小说的源头或胚胎,则是没有疑问的。我们认为,粗陈梗概的公案小说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就已产生,比较成熟的公案小说则出现于唐代,这与中国古代小说发展的总进程是同步的。如果我们承认中国古典小说正式诞生于魏晋南北朝时期而不承认那时候乃至此后的唐代都没有公案小说出现,那么在道理上显然是讲不通的。

上古至先秦两汉是公案小说的孕育和萌芽阶段。在这一时期的历史著作、诸子散文以及野史笔记中,可以找到不少公案故事。它们虽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案小说,但其中存在着不少小说的成分和胚胎因素,这些成分和因素的积累与增加是公案小说诞生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基础。

《左传》是部叙事性较强的历史著作。该书在《僖公二十八年》中叙述春秋五大战役之一的晋楚城濮之战时,插入了一起违反军纪的案件。晋文公重耳率领大军攻占了曹国后,对曾经赠饭馈璧给自己的僖负羁礼遇有加,命令士兵不得进入僖负羁的住宅。这引起了晋文公的部将魏犫、颠颉的强烈不满,两人一起纵火焚烧了僖氏的住宅。文公本想杀死两人以正军法,但因爱魏犫之才而不忍心将其处死,便派使者去查看魏犫的伤势,如果伤重就将其处死正法。魏犫包扎好受伤的胸口,在使者面前,先向前跳三跳,又向上跳三跳,借以显示自己伤势不重。晋文公觉得他仍然有用,便未加以惩处,只杀颠颉一人示众于军中。《左传·昭公元年》又载,郑国上大夫子皙与下大夫子南都想娶徐吾犯的妹妹为妻。这位女子颇有主见,自择配偶,嫁给了地位较低的子南。子皙怒火中烧,披甲戴盔与子南决斗,想杀死子南以娶回徐氏女,不料反被子南操戈击伤。子产审案时认为两人均有不是,但他又认为如果曲直相等,应该判年幼而地位低的人有罪。为了维护“礼制”即上下尊卑的等级制度,子产将子南放逐到吴国,而对子皙则免于处罚。《韩非子》记载了子产治狱的另一件事情,对子产持歌颂态度。一天清晨,子产坐车外出,途中听到一女子的哭声,打听后得知妇人刚死了丈夫。子产驻车细听后,立即派人将妇人抓来审问。在子产的层层追问之下,妇人不得不招供了自己绞死丈夫的事实。随从们对子产料事如神的本领既佩服又惊奇,问子产何以能发现其中的问题,子产回答说:“其声惧。凡人于其亲爱也,始病而忧,临死而惧,已死而哀。今哭,夫已死不哀而惧,是以知其有奸也。”能从妇人的哭声中发现破绽,可见子产具有超越凡俗的观察力和推理力。这则故事巧妙地设置了悬念,突出了办案官员的智能,对后世公案小说颇有影响。

在《吕氏春秋·去私》中,记载了墨家钜子(首领)腹img39的一则故事:

墨者有钜子腹img40,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未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img41对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img42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惠王而杀之。

尽管秦王要照顾腹img43,让其犯法的独子免于一死。但腹img44仍然以法为重,为了“天下之大义”而去私灭亲。这种严于执法的精神,今天读来仍然令人感动惊叹。

两汉是我国古代史传散文高度发展的时期。在堪称我国史传文学顶峰的《史记》和《汉书》中,都记载了不少当时和前代的案件。如《史记·张释之列传》,叙述的便是全国最高司法官廷尉张释之严于执法之事。一次,张释之陪汉文帝出行路过中渭桥,突然有一人从桥下跑出来,使汉文帝的马受惊。汉文帝将此案交给张释之审理。张释之经过审问,弄清此人乃乡下农民,外出时听到清道戒严的传呼,连忙躲到桥下。过了好长时间,他认为皇帝的车队已过,就从桥下出来,刚好碰到皇帝的车驾,吓得连忙逃跑,因此惊动了御马。张释之对犯禁的农民处以罚金,文帝听后大怒,定要处以死刑。张释之据理力争,指出天子应该与百姓共同遵守法律,廷尉应该是全国执法的榜样。如果有法不依,随意轻重,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百姓也就无所措其手足,说得汉文帝不得不同意他的判决。另一次,有人盗取高祖刘邦庙中神座前的玉环,张释之对盗环者判处死刑,而汉文帝定要灭其全族。张释之坚持己见,在皇帝面前免冠顿首陈述道:这样的处罚已经足够了。罪名相同,应该根据罪行的轻重区别对待。现在盗窃宗庙的器物就要灭族,万一有人盗了高祖的坟,陛下将如何处罚呢?张释之据理力争,终于说服了汉文帝。文章塑造了一个不曲阿上意、严格按法律办案的正直官员的形象。与晋文公根据犯罪者是否有利用价值来决定是杀是赦,郑子产根据身份高低来判定是非曲直相比,张释之的天子应该与百姓共同遵守法律的观点显得尤为可贵。

《汉书·于定国传》的一则记载则揭露了封建官吏的昏庸糊涂和草菅人命:

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孝姑自诬服。县狱上府,于公(于定国父)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姑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赏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天立大雨,岁孰,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

这一摧心动魄的悲剧又见于刘向的《说苑·贵德》。后演化为干宝《搜神记》中的《东海孝妇》,元代戏曲大师关汉卿又以此为素材创作了著名的悲剧《窦娥冤》。

汉代由正史衍生出来的野史杂记中也有不少公案故事。如刘向《列女传·珠崖二义》,写珠崖令去世后,妻子儿女为其送葬,九岁的儿子暗将母亲的珠玉藏在镜奁之中而被关吏查出。根据当时法令,带珠入关者要处以死刑。在这关键时刻,珠崖令的后妻及十三岁的前妻之女初争担罪名,互为对方开脱。此事感动了所有在场的人,“送葬者尽哭,哀恸旁人,莫不鼻酸挥涕。关吏执笔书劾,不能就一字,关侯垂泣,终日不能忍决”,此案最后不了了之。故事通过人物在生死关头的对话及心理活动表现他们互以对方为重的自我牺牲精神,充分展现了美好善良的人性。故事能注意场面描写和气氛渲染,情节曲折动人。

东汉应劭的《风俗通义》中,载有两则清官断案的故事:

前汉时,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两妇数月皆怀妊,长妇胎伤,因闭匿之。产期至,同到乳母舍。弟妇生男,夜因盗取之,争讼三年,州郡不能决。丞相黄霸出坐殿前,令卒抱儿,取两妇各十步,叱妇曰:“自往取之。”长妇抱持甚急,儿大啼叫。弟妇恐伤害之,因乃放与,而心甚怆怆,长妇甚喜。黄霸曰:“此弟子也。”责问乃伏。[5]

沛郡有富家公,资两千万,小妇子年才数岁,顷失其母,又无亲近。其女不贤,公病困,因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书:“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与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后又不肯与。儿诣郡自言求剑。谨按时太守大司空何武也,得其辞,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吏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则不能全护,故且俾与女,乃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乎?夫剑者,亦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问县官,县官或证察,得见伸展,此凡庸何能用虑强远如是哉!”悉夺取财以与子,曰:“弊女恶婿温饱十岁,亦以幸矣。”于是论者乃服。[6]

两则故事,一则写争夺家庭财产继承权的纠纷,另一则写争夺子嗣的纠纷,对封建家庭的伦理关系和家庭内部矛盾作了深刻的揭示。前一则故事中,黄霸从“人皆爱其亲子”的常情出发,巧妙地设计了一个让当事人能够在行动中流露真情的情境,让两位妇女同抢一个孩子,假冒的母亲为了将孩子抢到手,毫无顾忌地强拉硬拽,而真正的母亲则不忍儿子受伤而松手不抢,疑案也就迎刃而解。在后一则故事中,太守何武从人情物理出发,深入揣摩富公的遗嘱遗物,勘破其中的本意,判决了一起难断的家务事,保护了弱小者的利益,表现了精明公正的廉吏风范。明代《皇明诸司廉明奇判公案》中的《扯画轴》及冯梦龙《喻世明言·滕大尹鬼断家私》,均由这一故事衍生而出。

先秦、两汉时代的公案故事,基本上是丛残小语式的,缺少有意识的虚构和委曲细腻的描写。它们大都是依附于历史散文、说理散文以及人物传记的一些片断,专记公案故事的文章尚不多见。用今天的小说标准来衡量,它们尚不够公案小说的资格。但它们已显示较强的叙事能力,具备了公案小说的一些基本因素,为后世的公案小说创作提供了素材、情节模式和人物原型,为公案小说的正式诞生准备了必要的条件,我们可以称之为公案小说的源头或胚胎。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公案小说发展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公案小说正式诞生并初具规模。经过长时期的学习和训练,古人的叙事能力和文字表现技巧日益提高。随着魏晋南北朝这一文学自觉时代的到来,小说终于从诸子群经及史著中脱胎而出,成为一种独立存在的文体。这种文体独立的重要标志,就是出现了一大批小说专集和对小说的分类逐步明晰,出现了专记鬼神怪异之事的志怪小说和不涉怪异成分、纯记人物言行片断的轶事小说。公案小说也在这一时期大量出现,据黄岩柏《中国公案小说史》统计,这一时期的志怪书中有公案故事和公案片断112则,志人小说中有公案片断37则,合计近150则,其数量是较为可观的。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一些长期流传的公案故事又得到了进一步的修改加工,逐步改变了以往粗陈梗概的格局,篇幅逐渐加长,情节趋于曲折,叙事更加委婉细致,并增加了对话和细节描写,人物形象也逐步清晰,初步具备了短篇小说的规模,从中可以看出“有意为小说”的端绪。如《搜神记》中根据《汉书·于定国传》、《说苑·贵德篇》改写的《东海孝妇》,对女主人公周青之“孝”,仅以“养姑甚谨”四字带过,而着力写其“冤”。改编后的故事,增加了“拷掠毒治,孝妇不堪苦楚”十字,将官吏的残忍暴戾揭露无遗。同时增加了于公哭于府而去的细节,突出了这一良吏的形象。结尾还加上周青临死前发下的誓言得以应验、被诬杀后颈血缘旗杆而上的内容,这样,对昏庸官府的抨击就更为有力,作品也更富浪漫色彩。关汉卿《窦娥冤》中最后所写的三桩“无头愿”,两桩已在这里出现。

与汉代公案故事相比,魏晋南北朝公案小说中的冤杀冤狱特别多,许多作品都有鬼魂显灵伸冤报仇的情节,虽然带有浓厚的宗教迷信色彩,但突出地表现了被害者的反抗斗争精神,表现了人民群众惩治凶顽的强烈愿望,其积极意义不容忽视。如托名曹丕所作的《列异记》中的《苏娥》一篇,叙年青寡妇苏娥携婢贩缯,途经鹄突亭,亭长龚寿杀苏娥及其婢女,埋尸楼下,掠取车中财物而致富。后交州刺史何尚巡行路过,苏娥鬼魂拦马诉冤,何尚掘地得尸而破案,严惩了杀人凶手。祖冲之《述异记》中的《陶继之枉杀太乐伎》(又见于颜之推《冤魂志》),叙秣陵县令陶继之在审理一起抢劫案时,案犯胡乱牵引出太乐伎(宫廷乐工),陶继之未加调查核实,便将太乐伎定为死罪,后事实证明太乐伎无罪,陶也知道是“枉滥”,但只是因为“文书已行”,他不愿再向上级呈报纠正这起错案,致使太乐伎死于非罪。太乐伎死后,其鬼魂显灵申讨陶的罪行,化为厉鬼跳入陶的口中,使陶得病而死,无故害人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梁末隋初作家颜之推的《冤魂志》中记有不少怵目惊心的讼狱案件和阴谴冥报的故事,作者虽旨在宣扬佛家因果报应之说,但在客观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诸多问题,揭露了统治者滥杀无辜的罪行,同时也抨击社会上种种丑恶凶残的现象。其中《弘氏》写弘氏与亲属共同经商多年,购得一木筏,被南津校尉孟少卿看中。为了得到木材献给皇帝造寺庙以邀功请赏,孟少卿便捏造种种罪名,诬陷弘氏是强盗,将弘氏处死。弘氏临死前嘱咐妻子将黄纸、笔墨置于棺中,“又书少卿姓名数十吞之”,准备死后伸冤复仇。死后月余,他的鬼魂就来向枉杀良民者讨还血债,不仅使首恶孟少卿呕血而死,而且让所有参与这起指盗诬良事件的官员在一年内都先后身亡,用弘氏的木材建造的寺庙也被一场大火化为灰烬。小说在控诉赃官孟少卿的同时,也将矛头直指佞佛残民的最高统治者梁武帝。

《张绚》写武昌太守张绚坐船出行,一船夫“小不如意”,张绚便棰楚相加,将其臂膀打断后又推入江中。后来船夫从水中冒出,声言“罪不当死,官枉见杀,今来相报”,随即跳入张绚口中,使张得病身亡。《王济》写王济主观武断,听到婢女的诬告后,不细加推究,也不听被告者的申诉,便将自己身边的随从人员处死。《支法存》写刺史王倓图谋胡人支法存的财宝,无故将其杀害,籍没其家产。《梁元晖》写梁元晖驱赶被俘获的男女士民入关时,用杖棰强迫一姓刘的士人将所携的儿子扔入大雪之中,刘回顾号叫,悲伤而死。这些作品都深刻反映了在黑暗如漆的年代里人民生命朝不保夕的现实,对无辜的被害者寄予了深切的同情。在这些作品故事中,所有的被害者都死不暝目,采取了鬼魂显灵报复的方式伸雪了奇冤大恨。

《冤魂记》中还有一些公案作品抨击了多争多杀的窳败世风。如《张稗》写张稗自恃门第高贵,不愿将孙女嫁给邻人。邻人纵火报复,张稗被烧死,而张稗之子张邦竟畏势贪财,将女儿嫁给邻人。张稗的鬼魂显灵,杀死了以仇为亲的不孝之子,惩处了仗势纵恶的邻人。《诸葛覆》写诸葛覆病亡于元真太守任上,其十五岁的长子元崇送丧还乡。诸葛覆的门生何法曾贪其资财,途中与人合谋将元崇推入河中淹死。元崇托梦给母亲陈氏,告知被害经过,陈氏上告官府,杀人越货的歹徒伏法被诛。《徐铁臼》则反映了后妻虐待前妻之子的社会问题。徐铁臼备受继母徐氏的虐待和迫害,饥不给食,寒不加衣,常被徐氏恣意捶打。徐氏还将自己所生的儿子取名为铁杵,意谓用铁杵捣铁臼。铁臼于十六岁时,“冻饿被杖而死”。铁臼死后旬余,鬼魂回家报复,时而詈骂痛打,时而锯梁焚屋,口中还唱着自悼不得长大成人的哀婉之曲,使徐氏一家片刻也不得安宁,而铁杵因体痛腹胀而死。小说表现了封建社会中畸形的亲情关系,客观上具有抨击了封建宗法制度的意义。

魏晋南北朝小说中还有一些死而复生的爱情故事。因为这些特殊的婚恋之事曾经惊官动府,因而作品兼有公案小说的特点。如《搜神记》中的《河间郡男女》写一对青年男女互相爱悦,私定终身。后男子从军,女子在父母的逼迫下另嫁他人,不久抑郁而死。男子从军归来,到墓前哀哭并发冢开棺,女子竟然复活。两位男人为争夺女子而讼于官府,郡、县都无法裁决。最后,中央司法机关认为,“精诚之至,感于天地,故死而复生。此非常事,不得以常理断之”,将女子判给了开棺者,法律最终保护真挚的爱情。小说热情歌颂了冲破封建礼教束缚、超越了生死界限的男女之爱,作品中所表现的爱情与封建礼教的矛盾冲突在古代很有典型性。这出爱情悲喜剧充满了浪漫情调,对后代的小说、戏曲的创作深有影响。

《幽明录》中的《卖胡粉女子》则完全脱去了宗教神怪的色彩,人物与情节都紧紧贴近现实,具有浓郁的人情味。一富家儿爱上了卖胡粉(化妆用的铅粉)的女子,就天天去买胡粉。他的一片痴心终于赢得了女子的爱情。男子初次幽会时,大喜过望,欢踊而死。女子开始时惊慌失措地逃离现场,但被发现后却毫无畏惧,决心以死徇情,这一性格显得十分真实。后男子在女子的抚摩恸哭中“豁然更生”,情节急速变化,大喜大悲,具有强烈的戏剧效果,令人读来绝无看头知尾之感。在描写的细腻性方面,本篇也比以前的作品有了明显的进展。如男子的父母在寻查儿子的死因时,买遍了城中每一家胡粉店里的胡粉,并将袋上的指纹与家中儿子所买的胡粉袋上的指纹相对比,最终找到了那位女子。这一细节可能是对破案中运用指纹检验技术的最早描述。

魏晋南北朝的小说,尚处于中国古代小说发展的初期,受实录小说观的拘囿,多数公案小说尚停留在载闻录见上,结构体制仍然较为短小。尽管在情节安排、描写技术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带有草创期的粗糙、幼稚和不成熟等特点,在形象性和生动性方面均有欠缺,然而,这一时期的公案小说为唐代公案小说的成熟作了充分的准备,因而是公案小说发展史上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时期。

【注释】

[1]班固:《汉书·游侠传》。

[2]鲁迅:《中国小说史略》第五篇《六朝之鬼神志怪书》。

[3]《史记·游侠列传》。

[4]陈汝衡:《说书史话》,人民文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

[5]《太平御览》卷三六一引《风俗通义》。

[6]《太平御览》卷六三九引《风俗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