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一个附属物的真实面貌

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一个附属物的真实面貌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并不是真正的企业[2],而是上级行政管理机构的附属物,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实行产品生产和调度的基层单位。尽管已提出企业作为“法人”,但对企业法人的认识尚未深化[3],还未提出“法人财产权”概念。

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一个附属物的真实面貌

1978年以来中国启动了一场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在摸索中不断深化,通过对20世纪80年代改革实践的经验、教训的深入总结和冷静思考,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改革的目标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得以明确,归功于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的真知灼见。他在1979年就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新鲜思路,在1992年年初的南方谈话中邓小平对这一思路作了进一步的和十分完整的阐述。构建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改革,需要:(1)放开价格,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2)搞活企业,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3)配套进行全方位的体制改革。在全面的体制改革中,企业改革是关键,国有企业改革是否能取得成效关系到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关系到改革的成败。

我国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并不是真正的企业[2],而是上级行政管理机构的附属物,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实行产品生产和调度的基层单位。传统国有企业就产权结构来说,实行利润全部上缴财政,所有权、经营权统统集中于国家,企业不存在资产的独立支配权,也没有自身利益,由国家统负盈亏,即使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企业也不承担经济责任。这是一种企业无产权、无法人身份和无主体地位的模式,这种模式是由企业作为行政管理机构的附属物的性质所决定的。显然,这种企业模式完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企业改革的目标,是把计划体制下作为行政附属物的国有企业,变成自主决策、独立营运、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成为能够对市场价格信号作出灵敏反应,不断开拓创新自我完善、自我调整的真正企业。这样的企业,必须是一个拥有对资产的支配权的产权主体和法人实体,如果企业不具有财产主体的地位,没有由法律规定的、边界明晰的财产权,没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身份,企业就不可能真正获得和拥有自主权及相应的利益,也不可能切实地承担起市场经营主体固有的责任。一句话,企业就不可能拥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的品质和行为,不可能成为用“两个眼睛盯住市场”而不断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的真正企业。可见,要使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指示而运转(两个眼睛盯住政府)的企业,转变为围绕市场运转的企业,就需要进行一场深入的、根本性的改革,这不是仅仅在原有企业体制基础上进行某些权利的松动、利益关系的调整,如只是赋予企业以某些经营自主权、利润留成权等的小改小革,而是要涉及企业的财产制度、组织形式、法人地位的变动的深层次的改革,是一场企业制度(及其他制度)的创新。要进行这一场制度创新,首先,需要理论认识的明确,不仅要弄清什么是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更重要的是要弄清什么是企业财产权和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的特征。可见,改革的深化需要市场经济理论和产权理论的指引。

回顾我国企业改革经历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我们在有关企业改革的理论认识上长期滞后,远远落后于改革发展的实际,特别是传统政治经济学中产权理论几乎是一个空白。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家对产权的研究十分薄弱,而一些年轻同志又存在全面抄搬西方产权理论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同志认为企业财产权以及财产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范畴,并把企业“明晰产权”视为是搞“私有化”。党的十五大之前一度十分流行的国有企业产权“早已明晰”和“无须明晰”等说法,表明了在产权问题上人们认识的模糊和肤浅。而这一重大理论建设上的缺陷及其造成的人们思想认识上的滞后,对我国企业改革进程所带来的负效应是不容低估的。

产权问题首先是国有企业产权问题,这并不是从人们头脑中虚构出来,或是从西方经济学中搬运过来,而是在我国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已久的矛盾和问题,是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中面对的深层次的矛盾和不可回避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联邦德国专家格里申应聘于武汉市一家柴油机厂,十分惊奇地发现工厂中废旧钢材和设备遍地堆放,任人们拿走而无人过问,他提出了我国企业中存在的对国有资产的干部不负责、群众不爱惜的现象。格里申提出的不单是武汉市这家柴油机厂的问题,而且是国有企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这不只是国有资产的浪费问题,而且是一个作为主人翁的职工对公有财产的思想“淡漠”或对国有财产的“疏远化”问题。这一问题值得人们深思,其主要原因和根本症结,不能只归结为企业管理的缺陷和职工的思想觉悟问题,而应该归结于传统的吃国家大锅饭的企业体制,归结于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权、责、益结构,即传统的产权制度

对于国有企业需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是在改革进程中“吃一堑,长一智”的结果,是对企业漫长的改革历程中的经验与教训进行总结和作出冷静思考的结果。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大体说经历了扩权让利,两步利改税,承包制,转换企业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四个阶段。前三阶段的改革,可以称之为初始时期的改革,其着眼点是对企业实行扩权(自主权),让利(从最初的利润留成到后来的承包),解决国家对企业管理太多、统得太死的问题,实质上是在保持传统的大一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不变的前提下,给企业适当松绑,赋予其一定的经营权,而不是从根本上理顺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赋予企业对其营运资产的独立支配权和法人身份。初始阶段的企业改革是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为基础,企业只是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拥有适当的经营权,后者在范围上还是受限制的,还不承认企业拥有自身的“财产权”。尽管已提出企业作为“法人”,但对企业法人的认识尚未深化[3],还未提出“法人财产权”概念。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也只是规定法人需要有“必要的财产”,但对其具体内容和权限则未加以指明。

扩权让利的改革尽管是国有企业的浅层次改革,这一改革在利益驱动下调动了企业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使企业活力得到加强,带来了我国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的高增长和城市经济的繁荣,但是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却表现出:(1)自主权难以落实和权利范围的局限性,企业仍然不能从上级行政机构的桎梏中摆脱出来,实现自主经营;(2)企业有了留利支配权,从而有了利益驱动,但亏损仍由国家承担,负盈不负亏的财产体制使企业不可能有对归其使用的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关心,出现了企业不顾所有者利益(资产保值增值),追求经营者最大短期利益(自留利润)的扭曲行为,即“内部人控制”现象。上述情况在1987年普遍推行承包制下表现得最为突出,由于实行“保证上缴,超收不补”,即“交够国家的,其他就是企业的”分配机制,企业不仅在承包上缴额度的“一对一”谈判中,谋求自身利益,而且在资产使用中单纯谋求承包期内自留利润最大化。这样,承包制的推行不仅出现了财政收入的下滑,而且使企业盲目扩产,拼设备,不顾资产保值增值;更重要的是短期留利的驱动,使企业不思进取,不关心产品的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加剧了重复生产、数量扩张的粗放增长。总之,扩权让利的改革(包括承包制改革),其根本的缺陷在于:(1)它是在传统国有产权构架不变下让渡一部分经营权,而不是企业财产权结构的重组;(2)所有者权利的让渡和企业权利、利益的扩大,未能与经营者权力的制衡机制的建立相匹配,出现了一个有利益驱动而缺乏约束的非理性经营主体;(3)企业内部所有者虚置,经营者权力独擅,使内部人控制现象大量泛滥。实践表明,不实行产权制度的重构,而是简单地诉诸企业扩权,这样来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必然会带来经营者权力的扩张和所有者权利的被侵蚀。

在国有企业早期改革中,企业活动的日益卷入和依赖市场,企业进行自主经营和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国家在放松计划管制下,生产、营销以及投资活动越来越由企业自主决策。由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资本金不足,自有流动资金只占10%,企业的营运资金由银行贷款,不仅超限额的流动资金由银行贷,而且技改和投资资金从1983年起实行拨改贷,由企业向银行贷款和还本付息,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一方面作为经营者的企业承担为扩大生产和新建设项目进行筹资的还本付息责任;另一方面企业筹资建成的新增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国家,而且新增生产能力带来的新增利润(在扣除承包留利后)仍上缴国家财政。这种财务管理体制使企业承受着沉重的还本付息负担,在实行收入与效益挂钩的条件下,企业发生亏损将会带来职工收入的减少,从而导致职工事实上为扩产和投资承担风险。上述情况表明:理应由所有者(国家)负责承担的出资及其费用却转给了经营者和职工。

在上述企业体制下,由于上项目、增投资,企业和职工就会拥有短期利益,企业也就缺乏内在的高度审慎的投资行为,人们不会以缺乏可行性为由而放弃上级下达的新的扩产和投资计划,而是致力于大干快上。在使用自留利润中也存在与其用于积累,增补自有资金,不如用于自身消费,发放奖金以改进职工福利,转型期国有企业的“投资饥饿症”和“消费亢进症”就是由此出现的。传统企业财产体制下,毕竟企业是国有制,由国家统负盈亏,企业发生亏损以致破产,总是会得到财政与银行的扶持,因而,企业不会认真考虑不当投资和不当的发放奖金会不会带来财务困难,在日常的管理和营运中不会表现出内在的、高度的责任感。上述情况表明,理应由经营者(企业)负责的日常经营责任,在一些场合被推向所有者——国家。

可见,我国国有企业初始阶段的改革,未能解决好传统国有产权制度的缺陷,引入企业经营权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着所有者(国家)和经营者(企业)以及职工权、责、益的错位,所有者的“虚置”、经营者权力的“扩张”和所有者干预与经营权缺损并存,表明财产权关系未能理顺。财产权结构的缺陷表现在:一方面,企业应该拥有的权利、利益未能到位,企业缺乏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也缺乏自主经营的经济条件与法权条件,使企业活不起来;另一方面,企业缺乏内在的自我约束,在片面的利益驱动下行为的畸化就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一活就乱”。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进行放开、搞活过程中带来的种种新问题与新矛盾都与企业财产权制度的缺陷有关。

有关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讨论,1984年前后已经开始。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有关国有企业“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以及要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等新提法,启动了在国有企业进行深层次改革的新思维。当时已经有同志著文提出企业产权问题[4]。但是真正启动产权理论的讨论是改革的实践:(1)国有企业在实行承包制中出现的短期行为,促使人们思索进行深层次改革的途径;(2)20世纪80年代中期股份制开始试点,这一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和热烈讨论,人们看到股份制企业在实行国家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企业财产主体多元化以及企业内部所有者与经营者相互制衡等方面所具有的特点、优点和有可能成为一种社会主义企业的新的模式。可见,正是在国有企业改革遇到困难,而股份制改革试点提供了新经验的条件下,在寻找和实行新的改革战略成为十分迫切的任务的形势下,深层次改革的理论——产权理论的讨论在我国报刊上开展起来,1988年这一讨论一度成为热潮。

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在理论上不能照抄西方书本,在方式上不能照搬他国模式,而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一条社会主义产权改革之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最大困难,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薄弱。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没有财产权范畴,更缺乏对产权的理论阐述,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有关经济改革的理论也缺乏有关财产权的科学阐述,总的来说,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理论中还缺乏社会主义产权理论这一篇章。这一理论认识“空白”区的存在,造成进行产权改革理论准备的不足,许多人(包括官员和经济研究工作者)对于财产权的认识不甚了解,那种认为“国有制企业财产权早已十分明晰”的观点,就表明人们未能弄清“所有制”和“财产权”范畴内涵的区别。在对什么是财产权都未弄清楚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要不要“明晰产权”,要不要进行产权改革,在认识上必然很不一致;对于如何进行产权改革,如何建立社会主义的产权制度,人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就更是必然的事。特别是1989年以来,在前苏联及东欧国家实行私有化的背景下,产权改革等同于搞私有化的论说甚嚣尘上,姓社姓资的武断责难,不仅使产权改革(包括股份制试点)难以推行,而且也使有关产权的理论讨论难以更好地开展,在一段时期内出现了讨论的沉寂。

的确,1986年以来有关产权改革的讨论中,存在着一种只有私有化才能明晰产权和搞活企业的观点。这种观点不是什么新发明,只不过是西方学者(包括某些东欧的改革派经济学家)多年一贯的论调的照搬。且不说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头面人士一再宣传私有产权的优越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人士也竭力宣扬只有重建私有财产权才能使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获得活力。例如,东欧和前苏联的改革派人士和权威学者,从科尔奈(Kornai)到盖达尔,都大力提倡实行国有企业全盘私有化,科尔奈说:“期望国有企业像私有企业一样运行,并能有自发地以市场为导向的组织一样的行动是不可能的,是该抛弃这些渺茫希望了”[5]。科尔奈主张,改革应该是使国有企业回到“明晰的‘有血有肉’的私人企业家[6]那里去。这种构建“有血有肉”的私有产权主体的理论,主张企业改革超越两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财产模式,回到亚当·斯密的小业主私有财产模式[7]。在我国也有人持有这种私有化的观点,如一些人主张将国有资产统统“卖光”或“全部量化到个人”,这种思潮体现了一些人对十分困难、史无前例的国有企业改革前景的悲观失望。(www.daowen.com)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不是实行财产制度私有化。我们不能搞科尔奈那样的以重建“有血有肉的私人企业家”制度为内容的产权改革,我们也不会接受某些权威的西方经济学家推荐的“私有化”方案,而是要进行一场社会主义的产权制度改革,这一改革的特点是:(1)要赋予国有企业以法人财产权,成为产权主体和法人实体,而不只是实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2)使企业成为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实体和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而不只是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因而,这一改革是一项深层次的改革,要改变传统国有财产权模式,构建新的企业产权模式。但是我们主张实行的企业产权主体化和法人化,并不改变企业公有制的性质。例如,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公司的(单一国有制)的场合,只是把国家(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它不改变国家所有的性质;在主体多元化的国家控股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构架也不改变公有制的性质。总的来说,企业产权主体的构建,只是财产权的重组,是财产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正如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建立现代股份公司制,只是改变了资本家的财产权组织形式和实现形式,而不会改变资本家私有制的性质一样,构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框架的现代企业制度,只是寻找和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不是改变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性质。

改革从来都是在克服思想阻力中向前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新鲜事物,是一项深层次的改革,它的推进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思想阻力,特别是1989年苏联及东欧国家走上了产权私有化的道路,更增加了人们对产权改革认识的模糊和顾虑。但是在邓小平同志的指引下,中国改革走了一条“不唯书,只唯实”,在实践中开拓前进的道路。基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时间已经很长而效果并不显著,人们看到尽管采取了许多措施,企业僵化的机制仍然未能转换,“一只眼睛盯着政府,一只眼睛盯着市场”的企业行为与市场化日益发展的宏观形势越来越不适应。其结果是国有经济不仅效益不佳的状况未能得到改善,而且,企业困难日增,在宏观环境不宽松时,企业效益不断下滑;而另一方面,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却以其机制灵活而能较迅速地发展和表现出新鲜活力。这种鲜明的对比,促使人们认识到进行根本性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体制创新的现实必要性。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在推动改革深化中起了关键的作用。谈话进一步指明了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党的十四大明确确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提出了要“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199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更进一步明确指出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别是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发展和创新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论,明确提出了“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指出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国家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推动政企分开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十五大的报告进一步指出国有企业要走股份制改革之路并指出了股份制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构架。党的文件对企业改革的上述论述,可以说为近年来在要不要进行产权改革和怎样来进行产权改革的争论上画了句号,从而也为学术界进行产权的理论研究创造了良好气氛。

我国当前正处在推进全面改革的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搞活国有企业,需要进行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组织结构重组、技术结构升级、产品结构调整,解决企业历史形成的负担,可见,企业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是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无疑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围绕着建立以股份制为基本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经济正在进行一场企业大改组,结构大调整,机制大转换;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在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中,也正在进行企业组织的创新和产权制度的改革。随着就业方式的改革,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实行以及住房与福利制度的改革,职工和个人的产权主体地位也已进一步形成,在我国实际上已经进入了一场全面的产权关系的大调整之中。为了使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积极而稳妥地向前推进和逐步深化,需要有科学的产权理论的指引。人们需要从理论上弄清:(1)产权概念的内涵;(2)市场经济中产权的特征,特别是企业产权的特征;(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产权制度的性质和构建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的途径等一系列问题。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不能回答上述问题,而西方产权理论,由于其基本理论体系的局限性,人们不能将其照搬,更不能用它来作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指导。因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和中国实际,进行理论的创新。我国经济学界不少同志已经在从事这项开拓性的工作,近年来发表了一系列论文,推出了一些专著,产权理论研究重新取得很好的发展势头,可以说社会主义产权经济理论正在创建之中。

我从事产权理论的研究始于1986年,在1988年发表了有关产权,特别是有关企业产权改革的论文5篇,1993年出版了《产权新论》,是我对前一时期产权问题研究的初步归纳,但尚未对产权的基本理论进行更为展开和更为系统的阐述。《主体产权论》是《产权新论》的继续,是一本系统地论述产权理论的学术专著。之所以取名《主体产权论》,在于此文的红线是:市场经济是立足于各种各样的主体产权之上的经济,重点在于论证构建立足于主体产权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必要性。本书采取由抽象范畴上升到更为具体的范畴的理论阐述方法和对产权结构变迁的历史分析方法,着眼于对我国新的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的构架的分析。这一研究力求以马克思的产权学说为指导,适当汲取西方产权研究的成果,从中国实际出发,进行大胆的理论创新。书中有关产权的基本理论的阐述中,试图提出若干新的命题和新的阐述,并由此构造一个新的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框架。

【注释】

[1]另见:《论构建新的社会主义产权经济学》,载《经济学家》1999年第1期;《构建新的产权理论,推进产权改革》,载《经济评论》1999年第2期。

[2]日本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教授首先指明了这一点。见《中日企业体制比较》,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6年第3期。

[3]参见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4]1985年10月,刘军、陈乙提出了企业产权问题。

[5]Kornai,Janos,The Road to a Free Economy—Shiffing from a Socialist System:the Example of Hungary .P.75,New York and London:W.W.Nerton and Company,1992.

[6]Kornai,Janos,The Road to a Free Economy—Shiffing from a Socialist System:the Example of Hungary.P.76,New York and London:W.W.Nerton and Company,1992.

[7]亚当·斯密认为只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资本家才能真正关心企业的营运,他说:“想要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见《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2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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