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犯罪的成因分析及防控

网络犯罪的成因分析及防控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网上交易、线下物流模式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又能增强毒品犯罪行为的伪装性和复杂性,“互联网+物流”使网络毒品犯罪隐蔽性增强、被发现率降低,较低的案发风险让毒品犯罪隐匿性成为可能。另外,网络毒品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计算机技术为犯罪行为设置网络加密、网络防护墙等保护措施防止相关数据的泄露和被查处,这使得对网络毒品犯罪相关犯罪行为的证据收集极为不易。

网络犯罪的成因分析及防控

(一)网络时代背景下网络毒品犯罪有巨大的“潜在市场”

《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7.72亿人,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人,人均周上网时长为27个小时。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5.79亿人,占网民总体的75%。我国网民10岁至39岁群体占整个网民数量的73%,其中20岁至29岁的网民占比高达30%。中国网站数量达到553万个,网页数量共计2604亿个,诸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发展呈直线上升。2016年和2017年新增人工智能企业共156家,人工智能产业规模达152.1亿元。我国网民数量巨大,且以中青年人为主力军,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科技背景下,网络的聚集效应和便捷性,使网络毒品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在传统犯罪基础上呈“几何级”增长。青年人作为消费市场的主体,越来越多的人进入网络虚拟空间,给了毒品犯罪分子新契机,既可以利用网络技术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又能在网络人数不断增长的状态下,获得更多的毒品市场。另外,根据《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55.3万人,18岁至35岁的有141.9万人,占55.6%。吸毒人员中滥用合成毒品人员153.8万人,占60.2%。从报告中不难发现,我国吸毒人员绝大多数为中青年人群。一方面,青少年人群处于成长的波动期,对各种社会诱惑抵御能力不强,对社会危害的辨识能力低下,极易受到毒品犯罪分子的诱导而误入歧途;另一方面,中青年迫于社会生活的压力,也容易受到毒品犯罪分子的引诱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综述,中青年不仅是网络使用的主力军,又是吸毒的主要群体。在网络时代背景之下,毒品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存在巨大的潜在市场,通过网络虚拟空间贩卖毒品面向的市场要远高于在现实中贩卖毒品。

(二)“互联网+物流”让毒品犯罪隐匿性成为可能

“互联网+物流”模式促进了物流业的繁荣,当前,全国物流公司数量超30万家,物联网连接数已经高达16亿个。“互联网+物流”是线上互联网的物流信息与现实世界物流系统一体化的运输模式,即通过无线射频识别技术、4G核心网络和条码自动识别技术、各类传感器技术、GPS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的定位追踪技术,实现物流系统的信息实时采集。“互联网+物流”具有高效、便捷、实时等特点,成为推动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互联网+物流”的运输模式克服了传统物流人工操作繁杂、实时掌握运输信息难等困难,使得物流运输更加智能化。但是,“互联网+物流”存在的缺陷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空间。一方面,“互联网+物流”使得物流业繁荣的同时,也导致行业竞争变得异常激烈,除现行如顺丰、邮政特快专递、中通等大型物流公司外,多数物流公司内部管理较乱,对邮递物品的审查工作较为松散;另一方面,互联网与电子设备的应用,物流公司对快递人员的专业化管理弱化,多数快递人员对货物的收取并未进行严格审查,对寄件人的身份信息核实不到位,对货物是否违禁违法的辨识度不足,从而导致违禁违法物品利用物流传递,“互联网+物流”的模式之下,网络虚拟空间、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和物流寄递相互作用,信息流和物资流相互交织融合,改变了信息传播和货物运输的速度与半径,打破了毒品在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时空限制,大大降低了传统毒品犯罪中的经济成本和犯罪成本。通过网上交易、线下物流模式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又能增强毒品犯罪行为的伪装性和复杂性,“互联网+物流”使网络毒品犯罪隐蔽性增强、被发现率降低,较低的案发风险让毒品犯罪隐匿性成为可能。

(三)网络空间已被利用成为网络毒品犯罪的“避风港”(www.daowen.com)

网络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及互联网技术进行相关犯罪行为,他们在网络中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使用技术手段频繁变更IP地址,使得被追踪、查处的概率下降。另外,网络毒品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计算机技术为犯罪行为设置网络加密、网络防护墙等保护措施防止相关数据的泄露和被查处,这使得对网络毒品犯罪相关犯罪行为的证据收集极为不易。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制毒、贩毒、吸毒,现实化、实质化、具体化的犯罪行为被网络转化为数字、数据,电子数字、数据本身的隐蔽性及易损毁性使得网络毒品犯罪的大量证据难以收集和固定。网络毒品犯罪分子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身份虚拟、位置虚拟、语言虚拟、行为虚拟,这便使得公安机关即便在锁定网络毒品犯罪目标后,要想在现实社会中抓获相关人员也有不小难度。因此,网络毒品犯罪较传统毒品犯罪的“虚拟化”特性使得被查处风险较低,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对网络犯罪技术应对手段不足,对新型毒品及原材料的界定模糊不清,这些都使得网络毒品犯罪被识别、被侦破的概率较传统毒品犯罪低,也正如此,网络被日益利用成为网络毒品犯罪的“避风港”。

(四)“趋利避害”的人性与网络毒品犯罪高额利润的引诱

任何犯罪现象总是一定的犯罪原因的外在展现和结果状态,任何因素只有形成一定的互动关系才会具备致罪能力。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出发,推动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因素即认识(犯罪动机)的形成内因(主观原因)是与外因(客观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15]从内因看,“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毒品的高额利润总会诱导部分人从事该类犯罪行为以求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即便存在较高犯罪风险的前提下,毒品犯罪分子也会在非法追逐高额利润的主观恶意下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网络空间降低了被查处的风险,也就更加助长了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从事毒品活动的心理。从外因看,马克思的《资本论》指出,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据统计,1克冰毒的零售价往往是批发价的3到5倍。巨大的利润诱使总会使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穷尽一切手段和方法从事毒品活动。传统毒品犯罪链条的各个环节的各种成本相对较高,毒品犯罪集团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空间往往以毒品生产地或中转地为中心组织毒品犯罪活动,其毒品犯罪行为较易发觉,且有规律可循。毒品犯罪的规模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毒品生产地或中转地的组织、辐射能力。此时的毒品犯罪组织能力有限,辐射范围较小,受区域条件限制明显。网络虚拟空间打破了传统毒品活动的区域限制,提高了毒品交易的利润空间。因此,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以及降低犯罪成本,将毒品犯罪行为转移到网络虚拟空间似乎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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