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信息审查:商标权案例与备案信息要求

互联网信息审查:商标权案例与备案信息要求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审查经营性信息主要是有无侵犯商标权情形。2015年8月,义乌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是否公开了备案信息: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转发前,建议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实。所以在发表网络言论时,应当注意对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互联网信息审查:商标权案例与备案信息要求

(一)经营性信息审查

1.是否违反《合同法》审查

主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属于格式合同,在成立格式合同的情况下,相关的格式条款是否在权利义务分配上存在不公。还要审查经营性信息反映出的合同条款是否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矛盾。条款中关于退货承诺的承诺是否不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在总结大量电商交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模式下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这种退货权的期限是一种最底线的期限,电商所以不得在经营性信息中出现排除消费者退货权的内容,当然,电商也不得在经营性信息中出现期限上短于七天的排除消费者退货权的内容。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也有例外,确定为不支持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在消费者付款购买前须先经消费者确认,保证消费者知悉该商品属不支持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当然,这样的特殊商品也应当限定在具有特殊商品性质的范围之内。此外,由于合同通过要约、承诺方式订立,所以就要约的内容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那么要约内容是否虚假宣传的审查也成为重点。由于电商平台对经营性信息从技术上应用了关键词抓取技术,所以早先很多以文字形式虚假宣传的电商将虚假宣传的内容在宣传时采用在图片中输入文字的方式来规避审查。由于图片也是电子商务合同要约的一部分,所以图片中的描述也是消费者订立合同条款的内容,一些描述存在虚假宣传,会面临违约风险。

2.是否违反《侵权责任法》审查

经营性信息是否违反《侵权责任法》,主要审查经营性信息是否侵犯姓名权名誉权

3.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主要审查以要约形式呈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是否存在不合格商品、变质商品、伪劣商品,是否存在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等方面。

4.是否违反《产品质量法》审查

产品质量方面信息的审查主要审查经营性信息在产品使用性能、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状况、产品标识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审查

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业秘密侵犯方面的防范,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商业秘密方面的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程度、公开范围等。

6.是否违反《商标法》审查

线上关键词抓取技术的侵权信息很容易被发现,同时交易记录和盈利情况也多有记载,侵犯商标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很容易被追究,承担的相应后果也是违法成本无法承担的。所以审查经营性信息主要是有无侵犯商标权情形。

典型案例:义乌王某在网上销售假冒轩尼诗等商标的洋酒,售假总金额高达35万余元。2015年8月,义乌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法律解读:除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外,与侵犯商标有关的刑事犯罪还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此外除了刑事责任,侵犯商标权还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7.是否违反《广告法》审查

主要审查经营性信息是否违反《广告法》,包括:审查是否存在使用不得使用的图形、文字、歌曲、旗帜、名称、形象;审查是否存在极限词;审查是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审查是否存在违法内容等。

8.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审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是否公开了备案信息: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9.是否违反《价格法》审查

主要审查经营性信息有无违反指导价,有无不正当价格,有无规避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10.经营性信息是否违反特许经营

网络无证经营属于没有经营资质经营产品,且对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典型案例:2011年12月末,江苏省东台市大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淘宝店主魏阳(化名)因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烟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www.daowen.com)

法律解读:在我国,一部分以专卖形式存在的经营行为是需要取得特殊许可才可以经营的,有些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售卖香烟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此外,一些销售药品的,也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11.经营性信息是否存在传销嫌疑

以“交入门费”“拉人头”和“组成层级团队计酬”方式开展的营销明显属于网络传销。审查经营模式中相应的架构、信息内容是否符合认购商品为入门前提、发展下线为基本业务架构、以下线业绩为报酬计取方式,就是避免传销违法陷阱的三个基本点。

(二)用户信息审查

1.真实性审查

1)自己发布信息的真实性

当前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许多网民喜欢在网络论坛发帖子、灌水,也有一些为赚取点击率采用恶意营销方式或者制作虚假信息,也有些人在网络空间发表侮辱他人人格、名誉的内容,也有的在网上散布了一些不负责任的不良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和信任危机,也使发布者自己面临民事责任、行政拘留或刑事责任,所以不编造、不信谣、不传谣是用户在互联网空间发布信息真实的三方面。此外,有些个人为了解决疾病困难而发布一些捐赠众筹,应当注意众筹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2)转发、共享信息的真实性

虚假信息耗费了我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我们的判断和决策,还有可能扰乱别人的生活,甚至被居心不良者利用。转发前,建议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实。

2.合法性审查

很多人认为言论自由属于私权的范围,却忽略了我们的自由是相对在自由,当我们的言论自由违反了法律规定时,将会面临刑罚的处罚。所以在发表网络言论时,应当注意对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3.尺度性审查

尺度性审查是在相关信息内容真实、合法的情况下,注意把握言语的尺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过度、浮夸地发表。

(三)政府信息审查

1.真实性审查

政府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法律法规规定对信息进行核实,及时回应公民的意见与诉求,避免公众被碎片化信息所误导。

2.常识性审查

政府审查信息时,需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自然规律及定理进行核实信息。

3.合法性审查

一方面政府部门对信息的审查是基于法律的授予,政府审查信息时应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对信息内容、发布方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此外若相关信息违反法律规定还需要告知处理依据及救济途径。

4.合理性审查

信息审查不仅要考虑合法性而且要考虑合理性,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信息审查不仅要符合法律的目的也应考虑相关的因素,排除无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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