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场所
英文“place”即“场地”的意思。但是,“场所”与“场地”两者的概念间却有着差别,这种差别也在一定程度上诠释了“场所”的演进。“场地”最初为一个自然概念,并无任何意义,而人的融合和居住使得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居住过程中,人类与环境相互联系,“场地”的自然属性同人的活动紧密结合在了一起,共生共处,“场地”才能转化为“场所”,意义也就随之产生了。我国最古老的词典《说文解字》中对“场所”也有所提及,词典中提到“场,祭神道也”。由此可见,在原始的概念中,“场所”的主要功能是祭拜天神,人对精神的追求已出现在“场所”之中。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虽然对天神的祭拜已远不再是“场所”的主要功用,然而对精神的追求仍是“场所”的特质所在。
由上述内容可见,“场所”有其自身的演进逻辑。最初的“场所”只是一个自然存在的空间,没有人为的因素,只有自然属性。随着人类的进化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关于“场所”逐渐形成了三维空间的概念,区分了人类活动空间与非人类活动空间。人类对自然本身有了更多的认识,加入了更多的意向行为,改造自然,这种经过改造的空间也是最基本的“场所”。而后,在人类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场所”由群居空间、空间集合、区域空间,发展到多功能的城市空间等形式。在“场所”演进的逻辑过程中,人发现自己的存在,并以选择“场所”的方式来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积极地参与“场所”中的活动,在熟悉与经营的过程中赋予“场所”生活的意义,创造属于他们自己的世界,慢慢地将先天的存在条件,转化为自己所熟悉、认同的“场所”。由此可见,通过自然属性考察其背后“人”的精神意识,才是“场所”研究的重要视角。
20世纪50年代,在国际现代建筑协会(CIAM)第9次会议中,由凡·艾克(Aldo Van Eyck)等组成的团队(Team 10)发表了为现代建筑重新定向的宣言“Team Ten Premier”,“场所”(place)从此成了一个核心的概念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20世纪70年代,“场所”的概念在建筑理论中广泛出现,最初提出“场所”的对象是居住建筑,而后“场所”的概念扩展为关于人对环境的认知和响应,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其包括心理学、社会学、哲学等范畴,关于“场所”的研究也出现在了城市规划和历史研究中。
众多学者都对“场所”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理论系统。挪威建筑理论家诺伯格·舒尔茨是最早系统、完整地阐述“场所”理论的学者,他提出,建筑要回到“场所”。在提到“场所”代表的意义时,他提出,“场所”不只是抽象的区位而已,“场所”所指的是由具有物质的本质、形态、质感及颜色的具体物所组成的一个整体。这些物的总和决定了一种“环境的特性”,亦即“场所”的本质。一般而言,“场所”都会有一种特性或“气氛”。所以说“场所”是定性的、“整体的”现象,不能够约简其任何的特质,正如空间关系不能丧失其具体的本性一样。特兰西克认为,“场所”具有唯一性,当空间被赋予了特定区域的文化历史和精神意义后,会体现出一种无法用言语表达的精神特质,多数由人的体验获得,因此,“场所”理论的本质在于领悟实体空间的文化含义及人性特征。斯蒂文·霍尔认为,“如果特定的秩序(景观、建筑等物理结构)是外在的知觉,现象和经验则是内在的知觉,那么在一个构筑上外在知觉和内在知觉就是交融在一起的,当两种知觉达到高度融合的状态时,就产生了高于单纯前两者的第3种存在,即所谓的‘场所’”。凯文·林奇则认为,场所的意向可以帮助和指导人们在城市中进行定位及确认,一个安全和美好的景观取决于它的可印象性——物体所具有的、能在观察者脑中唤起强烈印象的特质。而对于场所的产生,不管哪种方式,都必须是由人的活动而产生的,这一活动是意向性的,有初始的构建活动,也有建成后的活动。后续的活动在原有的系础上更加丰富了场所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