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交易程序
凡在场内交易的证券,都要严格遵守交易规则与程序。场内交易程序一般分为六个程序,即开户、委托、竞价、清算、交割和过户,这顺序一般不能颠倒或省略。投资者主要是与佣金经纪商打交道,而不是与证交所,尽管许多程序都须在交易所电脑中完成,并通过交易所下属的结算登记公司完成清算、交割、过户等事项,但这些手续最终都由券商办理。
1.开户
开户有两层含义:一是券商在证交所开设的账户,用以接受客户委托买卖,其前提是该券商为证交所会员,该账户称为一级账户;二是投资者在证交所开设的证券账户,俗称磁卡,以取得证券交易的资格,也称二级账户。证券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法人账户,个人账户开设须凭本人身份证到证交所指定的地点办理,交纳开户费,填写个人信息内容的申请表。每人只能在一个证交所开设一个证券账户。证交所有关工作人员、股票发行人员、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身份证的特殊人员以及被判为“市场禁入者”的人员和有关领导干部不能开户。
开户以后,人们还不能立即进行股票买卖。还必须指定某一家券商作为自己的代理经纪人。如何选择一家令人满意的证券营业部是投资成功的前提之一。一般应了解其基本设施是否完备,通讯畅通程度,便民服务项目如查询行情反馈及咨询等做得如何,其管理信誉、服务质量、委托成交量高低、有无违规、挪用客户资金现象等软件方面情况,当然还应考虑交通地理位置。指定唯一的券商,这就是指定交易的概念,它包含开设资金账户,确定经纪关系,这些都具有法律效应。券商应对客户资料严加保密,按委托指令操作,不违反规定接受信用交易,如有违约,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样,投资者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接受委托结果,及时支付各种交易费用,不得欺骗券商,违反契约,否则也要赔偿券商损失。境外港澳台投资者凭身份证、护照可开设特种人民币股票账户,以美元或港元现汇作为币种进行交易。投资者办妥资金账户后,即具备了三证:身份证、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才算真正具备了股票交易资格。我国多家商业银行都开设直接在银行系统内证券资金划拨的账户,利用磁卡清算,通过银行电脑中心对每日成交数据进行处理,在客户资金账户自动转账清算,以逐步过渡到券商不再经手客户资金,都通过商业银行网络服务。银证一条龙服务,方便了投资者,也规范了市场运作。
2.委托
委托这一环节是投资者交易的焦点。一般分为柜台委托与电话委托。柜台委托即当面委托,须填写买卖委托单,注明交易方向、数量、品种、价格、时间等个人信息资料,交给柜台人员下单或电话委托,依据电话语音提示完成委托全过程。电话委托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远程自助委托方法,给委托形式带来了一次革命。我国大中城市券商的成交量有半数以上来自电话委托。随着投资者人数的不断增加,更多的资金量将涌入证券市场,客观上也要求券商提供更安全简捷的低成本操作方法。现在证券软件和语音卡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电话委托系统功能进一步扩展和升级换代提供了可能,也为第四市场的发展打下基础。如投资者委托查询和一线通数据通讯、语音咨询、传真服务等全方位全天候信息服务相结合,就能带来证券交易的新发展。投资者自助委托是近来发展迅速的一种方法,是当面委托与电话委托的混合形式,人们利用券商计算机终端与电话网络联结起来,客户借助计算机终端键盘输入委托指令,它包括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或触摸屏自助委托等方式。投资者在确认委托全部内容时,最犹豫不决、最难以定夺的莫过于委托价格,而委托价格则主要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1)市价委托。市价委托是投资者要求券商按交易市场上的即时价格买入或卖出,而不论此价位是高还是低,只要能够立即成交。券商派驻场内交易员接到市价委托指令,有义务以尽可能有利于客户的价格为其买卖,红马甲总得输入某一具体价位才能为电脑接受。客户事后只能确定证券的品种、数量,也不能对所成交的价格提出任何疑义。采用市价委托方式往往在行情发生剧烈震动或呈一边倒之势时,为抢时间,只要买入或抛出,即可获利或减少损失。但这种立竿见影的方式风险极大,万一成交的价格对自己很不利,也无话可说,因此要慎用。市价委托一般都能成交,但也有例外,如委托时间恰好在即将收市时,或计算机出现故障,或券商因种种因素未予报单,或委托数量无法配对等。
(2)限价委托。限价委托是委托业务中最常用的方式。投资者在买入委托时,所填的限价意味着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最高买价。委托都当日有效,在当日收盘前,如该证券价位并未降到所填的限价价位,则委托失效。在卖出委托时,所填的限价意味着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最低卖价。在行情未上升到限价价位时,其委托不能成交。这种委托方式,风险较小,投资者可把要承受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有可能当日不成交。
(3)停止损失委托。就是投资者为了保住账面盈利或限制可能遭受的损失,指令当某一品种行情上升或下降到其指定的价位时,即按市价买入或卖出。如某人的股票成本为10元,而市价是15元,即账面盈利5元,他预计行情要跌,就进行停止损失委托,指令如行情跌至13元,请立即抛出,以确保每股3元的盈利,如行情下跌并未触及13元,自然不必执行该委托,这一停损点的设立,像条防线,能确保投资者大部分的利益。又如,某人在15元价位抛出股票,之后行情跌到13元,他很高兴,避免了损失,等于赚了2元,为防止价格反弹而空欢喜一场,他指令当行情上升到14元时,请立即买入,以确保每股1元的盈利。
限价委托与停止损失委托的相似之处是,都由投资者限定交易价格,控制风险,券商应严格遵守执行,其区别在于,限价委托买入价格在当时市价之下,以期能达到更低的成交价。限价委托卖出价格在当时市价之上,以指望能以更高的价格卖出。而停止损失委托正相反,其指令的买入价在当时的市价之上,而卖出价委托在当时市价之下。这主要因为委托人的出发点不同,目的都一样,为了尽可能地增加盈利或减少损失。
此外,还有授权委托,即投资人把交易的所有决定权都交由券商来代理。我国《证券法》明令禁止这一委托方式。一次成交委托是客户要求券商对所委托的数量必须一次予以成交,不得分笔,否则就取消委托,这种从数量上加以限制的方式常用于大额交易。开市或收市委托是客户从交易时间上加以限制,要求在特定的时间段委托成交,否则就取消委托。
3.竞价
客户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便由券商操作。证交所电脑主机收到委托指令后,根据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撮合成交。所谓价格优先是指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买入申报,价格较低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的卖出申报,市价委托申报优先于限价委托申报。时间优先是如果委托申报价格相同,则按照申报时间先后决定优先顺序,因为各电脑终端申报时间也可能相同,但证交所主机电脑再快也得一笔一笔输入,总能分出先后。竞价方式一般在开市前采用集合竞价和开市后采用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只适用于A股,B股不采用集合竞价方式,每个营业日开市前半小时内,证交所电脑开始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申报,电脑系统只贮存所有信息而不撮合,在开市时,电脑根据输入的所有买卖申报采用以下方式产生一个基准开盘价。该开盘价应同时满足三个原则条件:一是成交量最大,二是高于这基准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这基准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是与基准价格相同的买入申报或卖出申报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满足这三个原则条件的基准价格就是开盘价。
如某股票开市前买卖申报委托和各自的委托累计数量和最大成交量数据以下(见表2-1所示)。
表2-1

从表2-1中看出,申报价格由高到低排列,在不同价位分别对应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对买入申报者而言,成交价格能低于他的申报价,对卖出申报者而言,成交价格能高于他的申报价,都是他们所乐意的。从买卖方申报数量的累计中寻找一个最大的配对成交量作为基准价格。显然表中最大成交量为1 000股,所对应的价格是7.60元,这一价格满足三个原则条件,因此,该股当日开盘价即为7.60元。如果最大成交量中出现两个相同最大成交量,则须修改以下数据进行分析(见表2-2所示)。
表2-2

以上数据表明,在7.60元价位上没有卖出申报,这就形成三个最大相同的成交量,究竟哪个对应的价位是基准价格呢?判别依据仍是这三个原则条件,7.80元价位上的700股完全符合三原则, 7.60元价位上的700股同样满足三原则,其卖出申报量为零,可看作满足三原则中第3条,这是符合数学基本原理的。7.30元价位上的700股不能满足三原则中第二条,因此,它不是基准价格的候选,两个符合条件的基准价格,取其平均值7.70元作为该股当日开盘价。这7.70元同样满足集合竞价三原则。由此还可推断出另一结论:集合竞价方式不会出现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基准价格。
连续竞价是在开盘后一直到收盘这段时间内采用。凡在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所有买卖有效申报,都一并转入连续竞价过程,其处理原则是,电脑对每一笔买卖委托都当即判断是否成交,如不能成交则继续等待,直至收盘。如部分成交就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该交易价格当日有效。
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除了时间不同以外,适用的对象和产生的结果也不同。采用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的除A股外,还有A股配股和红股除权后的开盘。而国债、B股、国债回购均不运用此方法开盘。它们是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为其开盘价。集合竞价依据基本三原则产生开盘价,连续竞价的原则是: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买入(卖出)申报价高(低)于市场即时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格时,取即时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位。如果市场出现极低的卖出价或极高的买入价也不可能立即成交,因为证交所规定两个相邻价位差距不能超过10%,在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时,也限制了价格的大幅波动。如果投资者参加集合竞价的委托价格与开盘价相等而没有成交,这是完全可能的,因它符合三原则条件中第三条,即基准价只满足买卖委托申报中的一方全部成交,未能成交的申报可能因时间优先的原则被排在后面无法满足。
4.清算
清算是将买卖证券的数量与金额在交易结束后分别相抵,并交割净额或钱款的程序。各券商将自己当日接受买卖委托成交的数量、金额按品种分别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相互抵消后,就其净额进行交割,这种抵消买卖额只收付净额的过程就是清算,它可以减少实际交割数量,节省人力、物力,其原理与商业银行的票据清算是相似的。清算包括证券经纪商之间以及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之间进行清算。清算遵循的原则是:证交所当日所成交的买入股数与卖出股数必然相等。证交所当日所成交的买入金额与卖出金额也必然相等。参加清算的各券商当日营业结束后,将各证券的买入量与卖出量相抵,其余额如果在买方,即买大于卖,则轧进,如余额在卖方,即卖大于买,则轧出。对当日各券的买入金额与卖出金额相抵,其余额如在买方,即买大于卖,应如数轧出,如余额在卖方,即卖大于买,应如数轧进。各券商都应按规定在结算公司统一开设清算头寸的结算账户,并保持足够的现金。
5.交割
清算之后,办理交割手续,这是投资者买方付款领券,卖方付券领款,双方在券商处相互交换钱券的行为称为交割。这一交割行为应在证券商与证券商之间交割之前进行。因为投资者均在券商处开设资金账户,所购证券也都由交易所集中托管,所以投资者双方互不见面,买入方也无须知道该证券是出之谁手;反之亦一样。交割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当日交割。交易双方成交后,当天即可办理钱券的相互交换行为。通过电脑处理,这种交割在瞬间完成。它有利于证券投机者进行短期操作,投资者在得知自己委托成交后,即可进行反向委托操作,使资金在一日中频繁来回数次,发挥几笔资金作用。当日交割也称T+O制度,证交所当日成交总金额要大于实际资金量。
(2)次日交割。也称为隔日交割,投资者成交后,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内完成交割手续。遇休息日则顺延。这种T+1制度使投资者当日买入成交后,不能再反向卖出,必须等到下一交易日。这事实上制约了投机行为,使成交资金都是实际资金量。
(3)例行交割。即在规定的若干天期限内完成交割。美国的证券交易所至今仍实行T+3制度,这是因为他们仍实行有纸交易。我国B股交易因涉及境内外以及托管方多方面,所以也采用T+3制度。
6.过户
所谓过户是股权或债权的所有权转让后,登记变更手续。投资者在场内交易中,凡买卖记名证券都须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投资者买入股票后,只有经过过户登记变更,使股东名册上有记录的合法持有人才能享受股东权利,如有纸化证券遗失,还可办理挂失,申领补发。过户后,才能确保所购证券的真实性。在我国实行证券无纸交易和集中托管的制度,清算、交割、过户等手续都由证交所电脑一并代劳,并打印出一份完整的成交清单给投资者,注明交易的全部内容信息,投资者只要确认无疑,就算是办妥了全部手续。这份成交清单也是重要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