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
2025年08月10日
第六节 企业经营中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
创业者必须自身把好质量关,自觉接受监督。在产品质量以及包装上多下功夫,使其产品能够真正经受得住消费者的检验。一般来说,首先,产品不应当存在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因此,假如国家、行业对其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与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其次,产品应当具备其应当具备的性能,并且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
我国法律还规定在产品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不能笼统地写明产地;在产品或包装标识上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以及所含主要成分名称、含量的,一定要予以标明;对于可能由于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对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生产厂家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生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另外,生产厂家不得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手段用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
总之,企业把好质量关很重要,否则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巨大损失,无论对企业经营者还是对消费者都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