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减免税收

四、减免税收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文件:1.关于印发《江西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36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