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基本要求和作用

一、证据的基本要求和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真实性是指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关联性是指任何一种事实一旦进入到人的大脑,其效力倾向性或宗旨间就会产生对某一事实是否存在的说服力,也即证明力。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本身和证据取得手段要求合法,以及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即要使证据材料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未经质证,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还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明明有理的当事人案件最后却输了官司,这就使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决产生误解,认为法官枉法裁判,而四处上访告状。其实翻开卷宗很明显地就可以看出,他们大部分都是输在证据上。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实践中存在的有理但没有证据或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情况,就是导致有理输掉官司的根源。可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事人明白相关的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