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该规定共34条,于1991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