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赖账烧欠条债权人聪明留复印件
2025年08月10日
债务人赖账烧欠条债权人聪明留复印件
吕某曾出海捕捞章鱼3658斤,全部由李某代为销售。之后,李某4次付给吕某售鱼款2.3万元,尚欠2.6万元,李某给吕某写了欠条。
今年初,李某又付给吕某4650元。此时,已接近春节,吕某希望李某能再多给2000元,剩下2万元以后再还,李某没有答应。双方在交谈过程中,李某的妻子趁吕某不备,将欠条扔进了火炉。“欠款尚未还清怎么能把欠条烧掉?”吕某很不满,便让李某再写一个2.2万元的欠条。此时,李某却以“反正也没钱,写不写都一样”为由拒绝。第二天,吕某又来到了李某家,再次让李某写欠条,李某仍不答应,并且威胁说,如果再让其写欠条,便不再承认欠吕某的钱。吕某在无奈和气愤之下,向法院起诉。令李某意料不到的是,吕某在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的同时,向法院提供了那份被烧掉的欠条的复印件。后经法庭调查确认了这份复印件。后经法庭调查确认了这份复印件的真实性,遂判决李某偿还吕某欠款2.2万以及利息。
点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复印件是不能作为证据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其他证据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复印件也可以做证据。所以您在经济交往中,不妨将您的证据复印一份,万一原始证据灭失,您还能有所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