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的规定如何

房屋产权登记的规定如何

房屋产权登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总登记。指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2.初始登记。新建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即通常所讲的申请取得“大产证”。

3.转移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即通常所讲的申请取得“小产证”。

4.变更登记。因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房屋面积、房屋翻建等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他项权利登记。因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6.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