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审刑罚已经执行的,或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公民、法人合法权利被侵犯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4.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因年龄不足或精神不正常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羁押的;5.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包括情节显著轻微的、已过追诉时效的、被特赦的、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被羁押的;6.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