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构建低空空域法规标准体系

3.3.2 构建低空空域法规标准体系

中国低空空域管理法规标准的建设虽有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基本法缺失、规范间存在冲突、某些制度有漏洞等不足之处。该体系的建构应向层次分明、行之有效、中国特色、现代化的目标努力;体系架构应具有纵向贯通、横向联合之特征;应坚持法定程序和内容科学相结合、安全与效益兼得、改革现状与长远发展兼顾、立足国情接轨国际的建构原则。

当前应着重于建立健全空域使用管理法、通用航空管理条例、通用机场建设标准等,这有助于规范低空空域的使用,使得低空空域的管理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现在很多通用航空的使用者往往安全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为了追求效益擅自改变自身飞行路线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空域安全有序的使用埋下了隐患。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目前的缺失,对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很少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也是低空空域管理的一大难点。应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明确空管部口以及航空使用者的法律责任,细化空域管理规范为空域的使用提供全面、直接的法律依据。

建议深化中国低空空域管理的法规标准并且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适应空管新问题新技术发展的同时,制定低空空域运行管理规范,简化审批制度,还要制定通用航空有偿使用标准,提高空域的可利用率,完善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把握好人才培养这一关。由于通用航空运行标准比较低,因此低空空域管理中要降低通用航空的运行标准,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特点。

在制定低空空域使用的管制规则之前,可以借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通用航空发达国家的经验,明确通用航空市场准入条件、退出程序和法律责任,便于日后的安全管理,解决通用航空市场存在的限制过多、监管不足、职责不明等重大缺陷,缓解因低空空域开放带来的飞行矛盾,确保日常防空安全和各种任务同时进行时空域是安全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