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的反思:以经济社会学为视角

可持续发展的 反思:以经济 社会学为视角

宁伟[107]

【摘要】可持续发展提出30年来,环境问题仍不可遏抑,可持续发展理念难辞其咎。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在现代性时空观、现代性生产方式为基础和前提构建的。然而,发展的不可持续性本质上是由现代性市场经济逻辑所导致的:由于劳动分工及聚集经济的效应,全球或区域性需求在特定产区进行生产供应,这种生产需求的空间结构对主生产地的生态环境带来沉重负担,是形成生态环境问题的结构性根源。生态环境危机实质上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具有同源性和同构性。建立在现代性话语上的可持续发展,无法正确认识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机理,从而无以有效因应。为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直面现代性本身,应将可持续发展看成对现代性观念及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采取改变国际、国内不合理的经济秩序、抑制生产规模盲目集中扩大等政策法律措施。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现代时空观 生产聚集 交换价值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是环保事业的基石,堪称环境保护的“圣经”。此誉之极,足可见世人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推崇。然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畅行寰球数十年之后,生态环境问题依然严峻——这警示我们在可持续发展旗帜下的生态环境事业,并未“成功”![108]对于生态环境目标未竟的责任,许多文献都探究有关生态环境的具体政策法律制度的缺失,少有对作为生态环境纲领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本身进行批判性反思的。本文从经济社会理论出发,反思可持续发展理念[109]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现代性背景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概述

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亦称“布伦特兰报告”,创造了“可持续发展”概念。当前我们所有围绕环境危机的方案和话语,几乎都是围绕可持续发展建立的。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将可持续发展视为“对21世纪的国际关系是必不可少的”“基本价值”,并先后提及“可持续”一语达10次之多。[110]据布伦特兰委员会报告,可持续发展意为“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影响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方式”[111]。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有学者比之为环境保护的“圣经”。

(二)可持续发展体现的现代时空观

布伦特兰报告从当代人与后代人间围绕需求的矛盾着手,“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联系,提出了代际公平问题,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发展纳入共同的考虑,从而开辟了主客体关系历史展开的未来响度”。[112]从可持续发展看,环境问题抑或发展问题,其实是个时间性问题。“可持续发展”这个词语本身就富含时间因素。可持续(Sustainable)意指“足以长期存续”(Able to last or continue for a long time)。[113]发展(Development)则有“在一个时间段内生发某事的活动或过程”(The act or process of creating something over a period of time)之义。[114]可见,不论是“可持续”,抑或“发展”,都与时间性有关。

可持续发展所涉时间性,是一种现代性普遍时空观念,具有现代性的话语背景。这种现代性时间观念,现代性生产需求空间结构,是建立在现代性时空观基础上的。吉登斯认为,地理大发现后人类首次实现了普遍统一的空间观念。[115]在地球地理经线与纬线的基础上,进而发展了全球统一的时间体系,即格林尼治时间体系,由此建立了全球现代性时间观念体系。这导致了现代时空观念界限的模糊:时间中蕴含着空间,空间中也存在着时间。[116]现代时空观是在现代性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出现的,是历史建构的产物。在前现代性阶段,时空是断裂的、多元的、非中心的,不同地区有着各自不同的社会组织方式和文化传统模式,随着现代时空观的确立,传统时空观逐渐破灭,民族国家兴起,人与栖居地域的依附关系也被现代性的政治及经济力量肢解,全球及区域取代了地方、整体取代了局部,此即吉登斯教授所谓“脱嵌”现象。[117]在这种现代性脱嵌情境下,人的活动和社会关联超越了地方依附,开启了跨地域交往的可能。在这种脱域后脱嵌的格局下,人的身份是由国家和世界决定的。人首先是国家公民,其次人借助网络等媒介,也同时处在全球社区之中。正是在这种现代性时空观下,来自外部甚至全球的需求才被带到地方的生产中。

因此,可持续发展本质上是在现代性话语背景下提出和展开的。可持续发展,虽然对现代性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提出了一定的改造,但它本身仍然是融入现代性过程和结构中的,它是现代性政治及经济系统的补充,其与现代性本身在目的性上协调一致,在功能上彼此互补。总之,在这种现代性脱嵌格局下形成的可持续发展,本质上仍然是以人类中心为价值预设的,脱离了生态环境系统,可称之为“脱嵌性可持续发展”。

(三)现代时空观背景下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正是在这种时空不分的逻辑主导下,可持续发展“从时空上扩展了主客体关系”[118]。这种扩展其实是根植于现代时空观的普遍性、整体性之上的,力图从全球性、整体性或人类的视角和立场出发,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理念从人类整体视角出发,试图在国际化和全球化层面,即在现代性话语下探索一条克服发展问题的道路。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理论的延续,它并未从根本上触动现代性经济发展的模式和结构。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可持续发展最初是在国际层面被提出的——可持续发展一开始就奠定在现代性时空观及经济全球化格局之下,它符合现代性的宏大叙事特征。显然,这种宏大叙事,在对生态环境问题发生机理的微观阐释方面,极为薄弱,这也导致该理念抽象有余,而对具体实践指导不足的弊端,间接导致了当下环保法治不成功的事实。

二、生态环境危机的现代性微观机理

(一)供需空间结构失衡

生态环境的不可持续,本质上是人类活动产生的有害环境因素超过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需求过度是导致环境超载的根本驱动因素。原本在传统社会下,地方仅为其自身空间范围内族群提供资源,即供给与需求的本地化。然而,现代时空观下,出现了将全球资源需求集中到特定地方或区域的发展方式,其实质是穷竭一地之资源以供全球之需。

这种现象在现代早期地理大发现后不久就已出现,如美洲著名的皮毛贸易(Fur Trade)。为满足欧洲对海狸等动物皮毛的需求,殖民者不惜采取涸泽而渔式的焦土政策(Scorched Earth Policy),造成大量生物灭绝——随殖民者一同而至的,除了枪炮、病菌、战争外,还有无穷尽的资源需求。这样的事例并非殖民主义或资本主义独有,在现代化如火如荼的中国也大量存在,典型例子如山西煤炭产业。历史上,山西煤主要满足本地需求,清代前后始有少量向外输送交易者。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来自全国各地的煤炭需求齐聚山西,其表现为来自全国各地的山西煤老板们。“山西累计产煤130亿吨,外调近100亿吨,供应全国28个省份,总产量和外输量分别约占全国的1/4和80%。2012年,山西省煤炭产量首次突破9亿吨,达到9.13亿吨。”[119]80%的地区外供应,如此巨量的重负带给山西的是大气污染、地面沉降等严重的自然生态环境问题。近来一则“一处水源供全球”的广告宣传语,精炼地表达了现代生产需求结构的本真。

(二)供需空间结构失衡的经济基础

伴随着现代性时空观的确立,交往开始出现跨地域趋势,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本地化生产方式难以为继,生产与需要开始在不同时空中进行分配,不平衡的供需空间结构失衡开始出现。随着产业分工,生产日益集中在特定地区、特定厂商实体中,其他地区沦为生产的消费地。正如斯密所言,“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120]这种分工或专业化,改变了生产和贸易的形态:在传统社会中,生产是为了自身需求,交易基本只有在本身缺乏该种物资的情形下产生,而且交易基本局限于有限地域,形成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然在现代化的生产活动,如马克思所言,生产是对交换价值(Value in exchange)的生产,即生产一开始就预设了生产的交易性。这种交易是建立在现代时空观条件下的,并且现代商品交易是以全球市场为主导的,其交易规则具有全球性。“分工……要受市场广狭的限制”[121],“市场越大,专业化的可能性也就越大”[122]。在市场全球化条件下,市场范围空前广大,为分工提供了强劲动力。随着劳动分工,为了对劳动进行组织和协调,出现了大规模生产组织,由此形成规模经济、聚集经济,生产活动和生产组织向某一特定地区集中。

“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的不停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等级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人们终于不得不用冷静的眼光来看他们的生活地位、他们的相互关系。”[123]通常生态环境危机被认为是机器化工业生产活动导致的。这是不准确的。德国学者贝克认为现代性“即资本主义与工业化结合的产物。资本主义的出现先于工业主义的发展,而且由于资本增值和扩张的需要,为工业主义的产生提供了原动力”。[124]仅资本主义力量支配下,便发生了美洲皮毛贸易的历史悲剧。因此,现代生产交易活动不一定限定在现代机械化工业模式中,只要处在现代市场经济逻辑下,不论工业、农业或其他活动,都有相似的后果。生态环境危机并非仅源于机器化的工业生产,这是不准确的——生态环境危机的根源蕴含在劳动分工、规模化组织等现代逻辑之中。正是由于现代性逻辑导致了生产需求空间结构的不平衡,才使得生产活动超过当地环境承载力,导致生态环境问题。这种危机早在欧洲早期殖民美洲的时代就已显现,只不过由于当时资本主义的力量尚不足以完全掌控全球,没有出现后来的全球变暖等问题。

正是在前文论述的过程中,山西煤炭产业及“一处水源供全球”的现象由此得以产生。生态环境危机便根源于经由劳动分工、聚集经济形成的现代性市场逻辑之中。正是由于劳动分工、聚集经济产生了现代性供需空间结构,才使得以全球贸易为导向的生产活动超过当地环境承载力,导致生态环境问题。早期美洲皮毛贸易到后期全球化机器大生产,本质都是现代性市场的逻辑与后果。生态环境危机的本质是现代性危机,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有着共同的起源和类似的结构。西方国家于20世纪末,随着环境运动起兴,可持续发展理念获得全球认同,生态环境确实有所改善。但这种改善,在更根本的层面上,是建立在产业转移与消费社会模式上的。随着产业转移,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将工业产业迁移到亚洲、南美洲等发展中国家地区,实现了从工业社会朝向消费社会转变。在这种格局下,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以其资源供应发达国家的需要,后者消费产生的废物也有相当一部分被运往发展中国家。这种转变实质上仍然是现代性供需空间结构失衡的逻辑。现代性本质上就是不断掠取一个地方的生态环境资源供应全球(主要是发达国家)的需求,当该地资源枯竭时再转到另一个地方,如此往复。只要这种供需空间结构不改,仍然允许“一处水源供全球”的生产模式,生态环境的压力就得不到缓解,环境问题也不可能得到改善。

三、嵌入性可持续发展理念

1944年,卡尔·波兰尼的巨著《大转型》在美国出版,这本书讲述的是一个有关现代性的故事,该书标题中的“大转型”其实意指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正如波兰尼所写,“19世纪的文明已经瓦解”[125],但传统与现代的斗争一直并未平息。现代性的出现或这场大转型,是我们当下恒久的宇宙背景辐射,是我们理解这个世界的最深层的结构。20世纪中叶后出现的生态环境危机,连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都是“现代性的后果”,只不过这是一场现代性出现数百年后才荡漾出的余波。可持续发展,也应当建立在这样的历史视野之下,探求发展的不可持续问题在现代性中的根源和机理。只有如此,可持续的事业才有希望。

从前文论述可知,生态环境问题本质上是现代性经济社会模式所导致的系统性问题,建立在时间代际性的可持续发展,忽视了不可持续性的现代性空间根源。因此,布伦特兰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的时间性经典定义是错误的,没有抓住根本和实质。当然,通过对未来子孙后代需求之满足的方式,召唤一种母性和历史责任感,可以激发当代人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认同,有助于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认同和积极的行动参与。但这种时间性可持续发展,遮蔽了不可持续性的现代性时空根源,不利于正确认识生态环境问题的起因及过程,难以有效指导具体应对措施。因此,基于现代性生产需求空间结构对可持续发展的重构有特别提出的必要,并且应放置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核心位置。这种可持续发展,因其强调克服现代性经济社会相对生态资源环境的脱嵌性,可以称为“嵌入性可持续发展”。

嵌入性可持续发展理念,相较于既有可持续发展,之所以能更好地解释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与迁移过程,是因为它更深刻反映了现代性社会的逻辑和演化过程,生态环境的不可持续问题根源在于现代性社会系统结构本身,是现代性逻辑的内在必然性后果。可持续发展,只有通过逆现代性,或至少是抑制现代性,才得以成功。如果仍然满足于对当代人与后代人需求之满足的讨论,认识不到生态环境问题的现代性根源和过程,则不免大而无当,浮于表面。布伦特兰报告27年后,对可持续发展理当有更深入的认知。

生态环境问题本质上是现代性自身的后果。可持续发展,从现代性时空观出发,希冀对生态环境危机在现代性话语体系内部做出整体性、系统性和全球性应对,失离了生态环境危机的现代性经济与社会的微观结构,是徒劳无功的,只能徒具文字和一句口口相传的口号。因此,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从对现代性的深刻反思出发,直面现代性本身的结构和过程。可持续发展应当是对现代性经济社会形态的改造,只有通过反现代性,或至少是抑制现代性,生态环境事业才能成功。生态环境危机本质上是现代性的系统危机,是现代性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产生的后果,这在西方国家如此,在亚非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中也同样如此。因此,生态环境危机不单单是个技术问题或经济发展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它源于现代性政治经济系统对生态环境系统的脱嵌和殖民化。

我国目前正面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一些行业面临严重产能过剩问题,一些地区出现资源枯竭。虽然作为“世界工厂”、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这些身份给我们带来了各种优势和便利,但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对于国内生态环境而言无甚益处,我们应当重新认识并保护我们的资源。发展的目的根本上是改善国民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为他人生产生活消费品而不惜以自身周围生态环境损害为代价,这无疑是非理性的。《宪法》规定我国各族人民的目标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我国相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对待现代性的经济社会制度方面,具有天然的和历史的优越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等放同等并列的地位,并以专章展开详尽论述。并且提出“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目标,可见国家政府和领导集体已经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危机不能单靠现代性技术及经济体系。尤其重要的是,“美丽中国”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概念,突显了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即为本地区、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是为了“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126],这种发展以满足本国需要为限,不盲目和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数字游戏,并非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经济发展是为了给资本家创造利润。因此,我国新近提出的生态文明、美丽中国、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理念,是对可持续发展的再发展,是从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现代性科学批判理论出发,提出的科学合理的可持续发展的新版本。

此外,在具体制度层面,我国作为主要的社会主义国家、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应当推动全球改变发展观念,扭转唯GDP论,宣传盲目生产和盲目出口并不等于提高经济水平的认识,将经济发展切实放置在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的范围内;树立合理适度经济发展理念,推广科学发展观理念,使经济生产以满足本地需求为限,不追求盲目明显超越本地需求的生产,减少对生态资源环境的不合理负担;积极推动建构国际经济新秩序,改变西方发达国家通过技术、经济、政治及军事手段与发展中国家间不平等、不可持续的殖民性、攫取性经济发展模式;通过国内和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控制和减少垄断,抑制不必要的生产集中,实现生产分散化、在地化;对一些短缺或有短缺之危的资源,应当严格限制出口和开发利用;对铺张浪费等不合理消费,也应通过政策和法律予以规制。

布伦特兰报告27年后,可持续发展也逐步暴露其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不断创新政策法律制度,同时,我们也应根据认识和实践的演进不断发展和深化可持续发展理念。


[1] 黄锡生,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真源,重庆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14ZDC029)。
中国的雾霾现象日益严重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参见魏巍贤、马喜立:《能源结构调整与雾霾治理的最优政策选择》,《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年第7期。

[3] 林伯强:《能源结构调整任重道远》,http://finance.sina.com.cn/test/2016-02-17/doc-ifxpmpqr447205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7月8日。

[4] 蓝澜:《“十三五”着力调整国家能源结构,可再生能源挑战巨大》,载《中国日报》2015年11月2日。

[5] 张怡:《写给法律人的宏观经济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228页。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条。

[7] 韩凤芹:《能源税开征的必要性及其方案设想》,《财政研究》2006年第4期。

[8] 鲁篱:《税法功能论》,《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

[9] 一是以国家为课征主体有利于保证社会经济政策的一致性;二是税收涉及面广,功能作用范围宽泛;三是税收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对社会经济政策的落实有直接的引导作用。

[10] 严格环境治理下最优能源结构:煤炭占57.7%、石油占18%、天然气占9%、其他占15.3%。林伯强、李江龙:《环境约束下的中国能源结构转变——基于煤炭和二氧化碳峰值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

[11] 《2016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第6-7部分。

[12] 《中国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难度同样巨大》,http://www.ceh.com.cn/cjpd/2013/11/27368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7月11日。

[13] 清洁能源是指消耗后不产生或较少产生污染物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及天然气等。而“肮脏”能源则是指清洁能源以外的容易产生较多污染物的能源,如煤炭、石油产品等。

[14] 《财科所:煤炭资源税实施效果一般》,http://china.caixin.com/2015-03-04/10078771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8月19日。

[15] 黄春元:《中国能源税问题研究:基础理论、经验借鉴与制度设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年版,第98页。

[16] 席小瑾、梁劲锐:《我国能源税收政策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17] 韩凤芹等:《中国能源税问题的初步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55期。

[18] 杨元伟等:《能源税收政策取向研究》,《税务研究》2007年第11期。

[19] 邓海峰:《碳税实施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20] 陈红彦:《碳税制度与国家战略意义》,《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21] 黄志刚:《中国能源税制改革探析》,《地方财政研究》2009年第8期。

[22] 刘洁、李文:《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影响的实证》,《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9期。

[23] 李岸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丁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4] 夏光:《建立中国式的“环境善治”》,《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月11日,第5版。

[25] 张云飞:《生态型政府:建设生态文明的治理之道》,《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

[26] 张云飞:《生态型政府:建设生态文明的治理之道》,《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

[27] 张云飞:《生态型政府:建设生态文明的治理之道》,《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

[28] 环境保护部发布《2014中国环境状况公报》,http://www.zhb.gov.cn/gkml/hbb/qt/201506/t20150604_30285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25日。

[29] 环境保护部发布《201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http://www.zhb.gov.cn/gkml/hbb/qt/201606/t20160602_35307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月6月25日。

[30] [美]杰里米·里夫金:《第三次工业革命》,张体伟、孙豫宁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77页。

[31] [美]杰里米·里夫金:《第三次工业革命》,张体伟、孙豫宁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77页。

[3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33] 参见郄建荣:《重庆深圳等地早已试行按日计罚》,http://news.sina.com.cn/o/2015-01-13/18283139480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14日。

[34] 张永进、彭嫚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年第5期。

[35] 参见胡军:《广东首例公益诉讼尝试——检察院当“原告”告倒污染企业》,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12/27/content_1056731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10日。(https://www.daowen.com)

[36] 中华环保联合会:《2005年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环境保护》2006年第5B期。

[37] 参见中华环保联合会:《2008年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http://www.acef.com.cn/news/lhhdt/2009/0526/939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25日。

[38]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2013年11月12日发布。

[39]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发布。

[40] 新《环境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1] 参见梁月静:《“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环境垂直管理改革拟5年完成》,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92659,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25日。2015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发布。“为了考核地方政府,督促地方政府守土有责,《建议》提出把监测队伍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为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建议》提出监察执法队伍在省以下垂直管理。”

[42] 参见梁月静:《“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环境垂直管理改革拟5年完成》,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92659,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25日。

[43] 杜寅,法学博士,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

[44] 钭晓东:《从规范冲突到协同共生:环境法治进程中的普适性难题及破解》,《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45] 杨朝飞:《2016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http://money.163.com/12/1027/02/8EPP4IHP00253B0H.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月8日。

[46]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7页。

[47] 赖骏楠:《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之重构:观念论的力量与客观性的界限》,《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48] 刘伟:《论民法典的形式理性》,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9] 工具性价值不同于法律工具主义,前者意味着法律本身就意味着目标实现的工具,遵守法律便能够自然实现所预期的目的,是法律自治语境下的认识;后者则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法律仅仅是权力或某种其他价值的附庸,如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其依附于皇权服务于特权。

[50] [美]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上)》,丘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72-73页。

[51] 鲁楠:《卢曼社会系统论视野中的法律自治》,《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

[52] 王琦:《系统、社会和法律——卢曼法律系统理论研究》,2011年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53] 鲁楠:《卢曼社会系统论视野中的法律自治》,《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

[54] [美]罗伯托·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

[55] [美]罗伯托·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页。

[56] 王昭振:《刑法知识转型与实质刑法解释的反形式主义》,《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

[57] 莫世健:《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的效力》,《法学评论》2015年第5期。

[58] [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59] 刘羽:《现代背景下的法形式理性危机及其解决》,2005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0] [德]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5页。

[61] 刘羽:《现代背景下的法形式理性危机及其解决》,2005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2] 李晟:《实践视角下的社科法学——以法教义学为对照》,《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63] 张翔:《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64]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8页。

[65] 王琦:《系统、社会和法律——卢曼法律系统理论研究》,2013年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6] 金自宁:《现代法律如何应对生态风险——进入卢曼的生态沟通理论》,《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12年第8辑。

[67] 梅宏,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自设项目。(2013JDZS02),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13CFXJ08)。

[68]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7页。

[69] 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第70页。

[70] 毕玉谦:《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功能性反思与建构——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5期。

[71] 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72] 仇金:《论民事诉讼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73] 陈瑞华:《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

[74] 汤维建:《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足性审前——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并立的改革观》,《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75]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76] 王琦:《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77] 参见竺效:《生态损害公益索赔主体机制的构建》,《法学》2016年第3期。

[78] 冀祥德、邓超:《司法改革“上海方案”价值评析》,《政法论丛》2014年第6期。

[79] 学者指出,生态环境损害公益索赔机制应是一个由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与社会组织索赔组成的有机体系,且位序先后有别,应以国家索赔为优先,以环保公益组织索赔为补充。鉴于环境损害的确认、监测、程度确定、修复方法选择、修复方案编制、损害类型和损害数额的评估,以及生态损害修复的具体组织实施皆涉及多个领域的科学性、技术性问题,相对于我国环保公益组织当前所具有的专业能力,由各级环保行政机关作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索赔的主力,可能是当前和未来较长时期内相对更为可行的选择。参见竺效:《生态损害公益索赔主体机制的构建》,《法学》2016年第3期。这些观点亦可适用于海洋生态损害公益索赔。

[80] 《厦门海法首例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诉前调解》,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7/02/c_12910977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0月1日。

[81] 最高人民法院〔2016〕12号司法解释规定,妥善审理涉及海洋动植物物种引进、海岛资源开发、海水养殖场建设、海洋海岸工程建设审批引发的行政案件。

[82]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提出“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深入推进海事审判工作改革,努力建设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要合理调整受理案件范围,从有利于发挥海事法院专业优势、有利于更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出发,通过开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确立以民商事案件为主,合理涵盖其他领域案件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大连海事法院院长马方法官主张,扩大海事法院的管辖权,建立将海事海商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涉海刑事案件等统归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司法管辖制度,符合海洋强国战略,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对推动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和海事司法制度的完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微在《赋予海事法院刑事审判权之正当性》一文中指出,“当下,海事法院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缺失已经成为维护海洋主权与安全的‘瓶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政治背景下,强化国家对海洋的管控能力、赋予海事法院的刑事审判权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最高人民法院〔2016〕4号司法解释中规定,“依法惩处非法向海洋排放各类污染物及破坏红树林、滩涂、珊瑚礁等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犯罪行为”。待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涉海刑事案件归海事法院管辖后,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将趋于全面。

[83] 曹志勋:《论普通程序中的答辩失权》,《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84] 汤维建:《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85] 张晋红:《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几个基本关系的定位》,《广东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86] 章武生:《我国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与方式之检讨与重塑》,《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87] 赵泽君:《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合理性基础及其建构》,《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88] 曾令健:《迈向集约型司法的民事审前调解》,《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89] 耿保江,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90] 刘素英:《行政许可的性质与功能分析》,《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

[91]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国家核安全局,1993年)第16条规定了核安全技术审查的目的有以下五点:(1)从安全方面确定核电厂与所选厂址之间的适宜性;(2)验证核电厂建成后是否能够安全运行;(3)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4)确定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并审定修订过的运行限值和条件;(5)确定核电厂的退役步骤和退役各阶段的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92] 查庆九:《现代行政法理念——以可持续发展为背景》,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页。

[93] 郑雅方:《行政裁量基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21页。

[94] 李景鹏:《政府的责任和责任政府》,《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95] 例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3条规定:“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第3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2012年)指出核安全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

[96] 参见《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

[97] 参见《行政许可法》第1条的规定。

[98] 罗豪才、宋功德:《链接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旨、视野与贡献》,《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99] 汪劲:《论〈核安全法〉与〈原子能法〉的关系》,《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2期。

[100] 崔卓兰、刘福元:《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101] 参见《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

[10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将核电设备纳入战略性产业,将核电项目用于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由此奠定了核能行业发展的基调。

[103] 所谓“交钥匙”,是指用户只需要收到一个钥匙就可以运营核设施。显然,如此“便捷”的核电厂购买方式对购买者来说存在着多大的吸引力。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的电力公司迅速增加了核电厂订单,它们参与到美国电力服务公司前总裁Philip Sporn于1967年描绘的“伟大的市场潮流”中来。引发这一市场潮流的举动便是一系列“交钥匙”合同的签订。这种合同是由美国主要核电厂供应商之一的通用公司发起的,该公司于1963年与两家公司签订了“交钥匙”合同,基于6600万美元的固定费用,通用公司同意把整个核电厂移交给客户。这一行为也导致另一主要核电厂供应商——西屋电气公司跟风效仿,最终这些合同在引发市场潮流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具体内容参见J.Samuel Walker and Thomas R.Wellock,A Short History of Nuclear Regulation,1946-2009.http://www.nrc.gov/docs/ML1029/ML1029-80443.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5日。

[104] J.Samuel Walker and Thomas R.Wellock,A Short History of Nuclear Regulation,1946-2009.http://www.nrc.gov/docs/ML1029/ML102980443.pdf.p.28.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5日。

[105] 宋华琳:《行政许可审查基准理论初探——以国内航线经营许可领域为例证》,《浙江学刊》2010年第5期。

[106] 参见《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国家核安全局,1993年)第17条的规定。另外,《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办法规定》(国家核安全局,2006年)第21条也作了与之几乎一致的规定。

[107] 宁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08] 汪劲:《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中国环保法治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109] 生态环境问题,虽古已有之,但真正大规模出现,是个历史事件,发生于现代以后。通常以为,生态环境问题是由于科技或工业生产导致的,这当然有其道理。然笔者以为,科技或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模式,不过是现代性社会结构和逻辑的表现,从而生态环境问题,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一样,本质上都是现代性的后果。因此,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应对,应当首要以对现代性的分析为起始。

[110] 《联合国千年宣言》。

[111] Brundtland Commission.Report of the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United Nations,(1987).原文为“development that meets the needs of the present without compromising the ability of future generations to meet their own needs.”

[112] 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113] http://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sustainable,最后访问时间 2014年4月7日。

[114] http://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development,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4月7日。

[115] [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4-18页。

[116] 需要说明的是,康德及爱因斯坦对时空相对性的论证,对现代时空观影响极大。时空的相关性,不等于时空的一体性。我们可以理解为时空是两个相互联系的自因变量,其联系性不妨碍各自的独立性。

[117] [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6页。

[118] 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119] 王飞航:《山西去年新增煤炭资源储量30多亿吨》,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2/27/c_119533913.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5月8日。

[120]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5页。

[121]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6页。

[122] [圣卢西亚]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2页。

[123]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75页。

[124] [德]乌尔里希·贝克:《自反性现代化》,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页。

[125] [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126]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www.xj.xinhuanet.com/2012-11/19/c_11372254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