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拘 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难点注释]注意被判处管制刑罚和拘役刑罚的罪犯参加劳动获得报酬的区别规定、羁押日折抵刑期日的区别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法条:本法第41条、第47条、第51条】[06/2/55]